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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也由單一的一元化經濟形式向兼并重組、多元多樣化方向過渡,新興集團性經濟體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集團性企業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業,其對外經營的經濟實力、生產效率、市場的占有率與擴張率等顯著增強,其在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機制與對資金的調度能力,以及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等事項上的稅收籌劃也都優于單一獨立性企業,并且集團性企業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更是在逐年增長。但也有部分集團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稅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與稅收秩序,同時也發現與暴露了稅務部門當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下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 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xx〕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 “ 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性行為。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范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征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稅建筑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征管人員在征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財政是國家的經濟基礎,財力是基層政府賴以正常運轉的支撐。但從全國來看,鄉鎮債務矛盾非常突出,已嚴重影響到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如何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增收節支,有效化解鄉村債務矛盾,是我們基層干部必須面臨的課題。遵照縣委保先活動的統一安排,春節期間,我們走訪了部分鄉鎮領導干部、鄉村干部,并上網查詢,對基層政府債務問題進行了調查和思考,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鄉鎮債務形成的原因
1、稅收秩序亂,稅收成本高
一是挖稅、買稅。鄉鎮稅源一般較少,征收難度大,為了保證任務的全面完成,不得不依托稅務部門到外鄉外縣去挖稅。而一般情況下挖稅成本較高。首先稅務部門要給外地納稅戶一定的好處,其次鄉鎮政府要給稅務部門一定的分成,到最后,鄉鎮政府得到實際稅款最多剩六成,而在財政總收入中都必須按稅票面額核算體現為十成收入,無疑有40%左右的泡沫。買稅也類似于此,國稅、地稅部門稽查收入既可入庫到甲鄉也可入庫到乙鄉。這對于財政收入完成難度較大的鄉鎮誘惑力是極大的,稅務部門當然要以“分成”定投向了。挖稅、買稅擾亂了稅收秩序,提高了稅收成本,增加了財政收入“泡沫”,這不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是寅吃卯糧。為了確保當年收入目標任務的完成,有的財稅部門違反規定收“過頭稅”,想方設法預收一部分單位的稅款。當年財政收入是完成了,但是,對下年度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形成了很大的壓力,虛增了當年的財政收入。
三是貸款入庫。過去幾年貸款入庫在有些鄉鎮比較突出,其危害性很大,因為貸款入庫不僅不增加可用財力,而且為支付貸款利息會造成財力減少。
四是財政“空轉”。有些鄉鎮由于經濟發展上不去,稅源少,很難完成財政收入任務,為了硬性完成任務,受獎不受罰,便出現了財政“空轉”現象。
2、財政包攬過多
鄉鎮財政支出嚴重“越位”,包攬過廣,重點建設的支出是鄉鎮負債的重要原因。“普九”建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辦公條件的改善等等,超前建設、超前消費,極大地增加了鄉鎮財政的困難。
3、預算外資金沒有真正納入財政統籌
目前鄉鎮財政十分困難,但有很多應納入預算內收入的預算外資金游離于預算外。近年來加強了預算外資金的清理整頓和統籌管理的力度,但效果不是很明顯,也沒有真正增強地方財政的實力。
4、財政支出管理缺乏嚴格監督
加強財政監督,是有效使用財政資金的重要途徑。鄉鎮沒有按照預算法和財經紀律制度辦事,開支隨意性大,一是招待費、會議費、電話費、交通費等彈性較大的經費開支規模過大,存在鋪張浪費現象;二是預算外資金管理不嚴,沒有做好財政專戶管理工作,部分預算外資金游離于財政監督管理之外。
二、化解鄉鎮債務的對策
1、轉變觀念,培育主體財源,夯實財政實力
發展經濟、培植財源是解決財力緊張的根本舉措。鄉鎮財政在發展經濟、培植財源方面必須抓好以下三點:一是要夯實農業,壯大工業,培育主體財源。要突出地方特色,立足實際,以市場為導向,把有特色、有優勢的產品發展起來,形成規模,壯大支柱產業,形成主體財源。二是搞活三產。大力發展小城鎮建設,繁榮市場,增強農村經濟的活力。三是在培植財源方面要找準方向,財政資金退出競爭性領域,擴大服務領域,從改善經濟環境、為經濟發展服務方面做好財源培植工作;要把財源培植工作的最終點放在增加可用財力上,通過資金扶持、政策引導等方面出發,積極培植財源,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2、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強化收入征管
一是加強稅收執法力度,理順稅收秩序,堅決杜絕財稅工作中的挖稅、買稅、財政“空轉”等違法違紀行為和不規范的現象。二是優化稅收環境。在稅收管理中堅決打擊各種偷稅、漏稅、騙稅和暴力抗稅行為,強化稅收征管工作。
3、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增強鄉鎮財政綜合財力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其配套管理辦法,促進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范化,加強票據源頭控制,以票據的“發、審、驗、核、查、銷”為管理手段,以票管費,加強財政監管,堵塞漏洞。進一步完善“罰繳分離”、“票款分離”、“銀行代收”的管理體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格取消各單位過渡性銀行帳戶;加強財政統籌力度,增強財政綜合財力。
4、加強監督,維護財經紀律秩序
一是要強化財政監督職能,建立健全財政監督與管理相結合的機制。二是建立健全內部互相約束、互為協調配合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監督。三是建立健全財稅社會監督體系,財政部門要與人大、紀檢、審計相配合,建立內外監督相結合,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形成強有力的財政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