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

          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

          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1篇

          《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的說明

          一、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由于多種因素影響,精神疾病發病率高,一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肇事肇禍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會反應強烈,成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問題。但是,與之相應的管控措施尚不規范,相關法律制度亟須完善。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禍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安全隱患。近年來,精神病人肇事肇禍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以殺人傷害居多,手段殘忍,死傷嚴重,傷及無辜。二是以爆炸、縱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三是重復發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治安、人民群眾生活秩序。

          (二)強制醫療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按照《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并送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對于應當由政府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直接影響了《刑法》執行效果。《刑事訴訟法》未修改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安康醫院承擔(20xx年,安康醫院名稱改為“強制醫療所”)。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強制醫療所的運轉與發展受到限制,職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強制醫療由法院決定,但對強制醫療執行及強制醫療機構的設置等問題仍未作出相應規定,同時,強制醫療所在醫療、診斷評估、解除強制醫療、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亟須行政法規規范。

          (三)強制醫療所的設置直接關系著強制醫療措施的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強制醫療執行工作不規范,適用強制醫療措施標準不統一。在未設置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醫療所的地方,較設置了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醫療所的地方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比例偏低。在未設置強制醫療所的地方,上述精神病人部分被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療;部分被交由家屬送精神病院治療;部分被家屬領回家自行監管;還有部分人員被釋放后,重新流散到社會。即使一些地方指定醫療機構收治被強制醫療人員,但由于執行場所分散,執法主體不明確,安全管理、評估出所、執法監督、后續管控工作機制難以建立等原因,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不明顯。

          綜上,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需要強制醫療措施,強制醫療所相關問題需要得到法律規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

          二、起草過程

          20xx年《精神衛生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出臺,公安部著手準備強制醫療立法工作,20xx年將《強制醫療所條例》納入本部年度立法計劃,擬出草稿,兩次征求中央綜治辦、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強制醫療所條例》被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公安部再次進行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送審稿》。

          三、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于強制醫療所的設置。考慮到強制醫療機構有迫切的現實需要,同時為節省資源減少重復建設,《送審稿》規定了強制醫療所的設置原則,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強制醫療所(第七條第一款)。同時,兼顧到一些人口眾多、居住密集、精神疾病高發、強制醫療需求較大的地市,《送審稿》規定了市、州、盟設置強制醫療所的審批程序(第七條第二款)。

          (二)關于醫療工作模式。強制醫療所是執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場所,其機構性質應當是執法機關,不是單純的醫療機構,但醫療是實現這項強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強制醫療所的重點工作。為切實保證醫療質量和水平,強制醫療所醫療工作擬與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監所一樣推行專業化的醫療工作模式,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業務的管理。《送審稿》規定了強制醫療所設置醫療機構(第十條),規定了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醫療與其他精神病患者相同(第二十八條)。

          (三)關于強制醫療的解除。關于強制醫療解除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為此,《送審稿》結合各地多年實踐工作,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規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穩定和因軀體原因的兩種情形。討論中,有意見提出為了防止被強制醫療人員出所后病情反復、再次發生肇事肇禍行為,在解除強制醫療時還應當參考監護人履責能力、社區管控等情況。但考慮到《強制醫療所條例》應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保持一致,而且在實踐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審查解除強制醫療時可以將監護人履責能力、所在社區管控等情況納入綜合考量,因此,《送審稿》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四)關于臨時請假回家制度。調查反映,住院時間越長的精神病人,其社會功能越差,其監護人及其他近親屬的接納程度越低,出院愈發困難。為此,考慮到精神疾病大多能夠通過藥物控制和改善癥狀,經過半年時間的治療,病情得到緩解后,最終需要回到社會,重新建立家庭關系、社會關系,恢復其社會功能,《送審稿》建立了臨時請假回家制度,可以為那些病情得到較大緩解、監護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精神病人更好地回歸社會作準備(第二十五條)。

          (五)關于患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被強制醫療人員所外就醫。強制醫療所雖然設置醫療機構,但其主要診療范圍是精神疾病的治療,同時可以治療和處置日常軀體疾病,難以具備治療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的條件,為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生命、健康權,《送審稿》設立了所外就醫制度(第三十三條)。

          (六)關于收治被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但是,因執行場所不明確,實踐中難以執行。為了貫徹執行好法律規定,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送審稿》規定了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可以在強制醫療所執行,但是應當與被強制醫療人員分類收治,在附則中作出了相應規定(第四十五條)。

          下面是《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的全文:

          《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強制醫療所工作,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強制醫療所是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場所。

          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員,在強制醫療所執行。

          第三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依法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相應的治療、康復、看護和監管。

          第四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依法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強制醫療所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強制醫療所的管理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強制醫療所的醫療業務指導和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第六條 強制醫療所執行強制醫療的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章 建設與保障

          第七條 強制醫療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強制醫療實際需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置。

          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醫療所的,應當報所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功能區域,配備相應的裝備設施,符合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安全看護和臨床治療、康復的要求。

          強制醫療所建設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管理、衛生技術等人員。

          強制醫療所的執法管理人員按照人民警察的編制配置和管理。

          第十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設有相應的醫療機構,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訂。

          強制醫療所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一條 強制醫療所經費開支單立賬戶,其修繕、工作人員費用、被強制醫療人員治療、生活等所需經費開支,納入本級政府財政保障。

          強制醫療所新建、擴建和遷建應當列入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章 收 治

          第十二條 強制醫療所憑人民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收治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十三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在被強制醫療人員入所五日內向其監護人、近親屬發出收治通知書。

          第十四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及時告知被強制醫療人員及其監護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入所前,強制醫療所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

          發現被強制醫療人員身體有外傷的,強制醫療所應當要求送交的公安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非生活必需品移交其監護人、近親屬保管,沒有監護人、近親屬或者難以移交的,由強制醫療所登記后統一保管。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由送交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女性被強制醫療人員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七條 強制醫療所發現被強制醫療人員不符合被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強制醫療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九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根據被強制醫療人員的性別、軀體疾病、治療康復等情況,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和分區醫療。

          對女性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建立被強制醫療人員管理、治療康復檔案,對其身份和治療康復信息予以保密,但是,有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查閱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強制醫療人員提供飲食,尊重少數民族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飲食習慣。

          第二十二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送給或者寄給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物品、郵件,強制醫療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危險品。

          第二十三條 經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同意,其親友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可以探訪被強制醫療人員。

          探訪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強制醫療所會見室探訪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二十四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被強制醫療人員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五條 被強制醫療半年以上、經診斷病情明顯緩解,本人申請臨時請假回家,其監護人、近親屬書面擔保能夠履行看護、治療、安全、按期送回責任的,強制醫療所可以批準其臨時請假回家,并出具準假證明,同時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備案。

          臨時請假回家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天,離所、回所時間計算在內。連續兩次臨時請假回家間隔至少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提出舉報、控告,或者對被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相關部門,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二十七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在被強制醫療期間死亡的,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同時通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強制醫療所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監護人、近親屬對死亡原因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五章 醫療與康復

          第二十八條 強制醫療所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

          禁止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第二十九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藥品。

          第三十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組織被強制醫療人員參加康復活動,促進其病情緩解,幫助其恢復身體機能和社會功能。

          強制醫療所不得強迫被強制醫療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三十一條 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強制醫療所可以采取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

          對被采取保護性醫療措施的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危險行為的情形消除后,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解除保護性醫療措施。

          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醫學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禁止用以懲罰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三十二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

          被強制醫療人員患有傳染病時,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并進行規范治療。

          第三十三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患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強制醫療所不具備治療條件,需要轉送其他醫療機構治療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在發現后立即提出所外就醫意見,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批。經批準后,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將被強制醫療人員轉至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監護人、近親屬,同時通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所外就醫期間的監護,由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監護人、近親屬承擔。被強制醫療人員沒有監護人、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近親屬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對其進行看護。

          第六章 評估與解除

          第三十四條 強制醫療所定期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診斷評估。

          自強制醫療執行期滿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進行首次診斷評估。首次診斷評估后,一般每隔半年進行診斷評估。

          第三十五條 診斷評估應當由三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組成的評估組實施。

          評估組應當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精神病性癥狀緩解程度、認知和控制能力恢復、社會適應能力等進行精神檢查,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評估,并出具診斷評估報告。

          第三十六條 經診斷評估,評估組認為被強制醫療人員病情未緩解、需繼續治療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將診斷評估意見告知其本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

          第三十七條 經診斷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強制醫療所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批準,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被強制醫療人員病情穩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

          (二)被強制醫療人員因嚴重軀體疾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

          第三十八條 強制醫療所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時,該被強制醫療人員沒有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不明確的,應當提請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九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強制醫療人員近期的診斷評估報告。

          被強制醫療人員及其監護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所作出的診斷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診斷評估的申請。

          人民法院要求強制醫療所重新診斷評估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診斷評估,并出具診斷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 強制醫療所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強制醫療。

          第四十一條 強制醫療所解除強制醫療時,應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四十二條 對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員,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強制醫療所接回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所外就醫或者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員,強制醫療所應當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區衛生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四條 強制醫療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被強制醫療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在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私放被強制醫療人員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可以在強制醫療所執行。執行中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強制醫療人員分別收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2篇

          l、在中心主任領導下,負責社區衛生服務的業務管理工作,協調使用本社區范圍內的各種資源,做好社區健康促進、衛生防病、婦幼保健、慢病防治、康復醫療、疾病診治、衛生監督協查等工作。

          2、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項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定期督促檢查,有工作總結。

          3、負責督促檢查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關人員做好居民檔案和社區檔案管理,確保管理質量,及時準確匯總、上報公共衛生各類相關報表。

          4、負責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內外聯系信息網絡,做到工作信息靈通、及時、準確。

          5、負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考評工作的組織、指導。

          6、教育并帶領社區責任醫生及團隊人員改善服務態度和提高工作質量,防止各類差錯事故的發生。

          7、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類工作人員職責與各項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組織對社區責任醫生的考核。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職責

          主要承擔常見病的診治和轉診、健康教育、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防治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工作。

          1、協助落實疾病防治措施。協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好傳染病人的消毒隔離、治療和其他防治工作,協助開展疾病監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對區域內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病人進行管理和跟蹤服務,配合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和報告。按規定要求收集和報告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動等信息。

          3、做好健康管理。組織開展參合農民2年1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充分利用健康檢查、臨床診療、無償獻血、婚前檢查、重點人群服務等體檢資料,結合上門服務,協助做好農民健康檔案的建立和動態管理工作,并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活動。

          4、定期開展重點人群服務。為60歲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進行定期隨訪、跟蹤服務和動態管理。

          5、提供基本醫療惠民服務。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衛生服務;落實雙向轉診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6、做好村委會參謀。以健康為中心,組織實施村(社區)健康教育,設置健康教育欄,定期更新內容,發放健康教育資料,及時上門宣教,普及衛生保健知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幫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7、協助衛生監督所做好農村集體聚餐、托幼機構、飲水和食品安全的衛生指導工作。

          8、對創建衛生村、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三、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嚴格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醫德規范和廉潔行醫的規定,恪盡職守,文明行醫,禮貌待人。

          2、根據規定收集、整理、統計和上報轄區有關信息,建立和管理健康檔案,開展社區診斷,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狀況的建議。

          3、堅持崗位責任制度,做到因事設崗,因崗設人。

          4、積極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做好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和老年保健,全面落實精神衛生指導、殘疾康復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配合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助開展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運動。

          5、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執行會診、轉診制度,做好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基本診療、護理工作,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衛生服務。

          6、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2年1次的體檢工作,訪視重點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7、以健康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網絡,普及衛生保健知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幫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8、建立并完善居民檔案和社區檔案。執行登記、統計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登記記錄,分檔管理,按期匯總上報。

          9、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法》,遵守財務制度。

          10、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組織職工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職工業務水平,為社區居民提供優質服務。四、農村社區責任醫生工作職責

          1、綜合運用門診、健康咨詢、定期巡診、康復護理、家庭病床、雙向轉診等措施,為農民就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診療行為規范,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通過發放社區責任醫生服務聯系卡等方式使轄區內的每戶居民都知道社區責任醫生的聯系方式及服務項目,盡最大可能滿足居民的醫療保健需求。

          2、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工作,協助中心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二年一次的體檢工作,并建立健康檔案。訪視重點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3、按照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通過上門服務等形式落實相應的工作任務。

          4、掌握責任區內服務人口基本情況,及時督促服務對象按規范要求接受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免疫規劃、重點疾病社區管理等。

          5、及時收集、核實、報告責任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傳染病和外來人員等信息,并協助完成調查處理。

          6、協助開展責任區內醫療機構、食品衛生、公共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飲水衛生監督及管理。

          7、對責任區內的衛生村創建,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參與衛生檢查與評比活動。

          8、健康教育進村入戶,以講課、咨詢、上門宣教、發放健康教育資料等形式向服務對象提供面對面的服務。

          9、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工作時必須佩帶胸卡,使用工作包。

          10、及時將各項工作做好記錄,存入責任區檔案中。五、農村社區護士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學習并掌握常見病、急性病的治療原則和搶救常規,及時準確地完成各項護理工作,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及查對、交接班等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2、協助醫師對病人進行檢查診治,按醫囑對病人進行處置,如有疑問,必須詢問清楚方可執行,配合醫師做好重病員的搶救和各種診療工作。

          3、在責任醫生帶領下,參與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及統計分析責任區內人群護理信息,了解責任區人群健康狀況及分布,注意發現社區人群的健康問題和影響因素,參與對影響人群健康不良因素的監測工作。

          4、參與對社區人群的健康教育與咨詢、行為干預和篩查、建立健康檔案、高危人群監測和規范管理工作。

          5、參與社區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參與傳染病的知識培訓,提供一般消毒、隔離技術等護理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6、參與完成社區兒童規劃免疫和兒童系統管理任務。

          7、參與社區康復、精神衛生、慢性病防治與管理、營養指導,重點對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圍產期婦女和慢性病人提供康復及護理服務。

          8、承擔診斷明確的家庭病人的訪視、護理工作,提供基礎或專科護理服務,配合醫師進行病情觀察與治療,為病人提供健康教育、護理指導與咨詢服務。

          9、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宣傳教育與咨詢。

          10、為臨終患者提供臨終關懷與護理任務。六、農村社區衛生藥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在中心主任、科主任(站長)領導下,認真執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

          2、負責藥品的領用、分發、保管、登記、結算、統計和處方調配等工作。

          3、隨時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報主管領導處理。

          4、對特殊管理藥品嚴格按其管理規定執行,并監督臨床安全使用,防止差錯事故。

          5、經常檢查、保養所用衡器、冰箱等設備,保持性能良好。

          6、做好用藥咨詢,結合臨床做到合理用藥。主動深入科室征求意見,不斷改進藥品供應工作。

          7、做好新藥臨床觀察及療效評價工作,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及時上報,并提出需要改進和淘汰品種意見。

          8、收集國內外藥物情報資料,向有關科室和醫務人員介紹、推薦。

          七、農村社區衛生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1、根據《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開展工作,發現有違反制度的應及時糾正,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中心主任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負責中心(站)的財務會計、成本管理、績效獎勵、醫保物價及收費結算工作。

          3、組織編制中心(站)年度預算并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和權限加強管理。

          4、負責審核會計報告和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會計報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5、加強對中心(站)的收費和醫保工作管理,指導物價和醫保工作。

          6、運用財務資料,進行科學分析,參與經濟管理的全過程,審核各項經濟合同、協議,對違反國家法律和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的經濟合同和協議拒絕執行。

          7、負責資金籌措,協調與金融機構及相關管理機關的關系,確保和平衡資金的供應。

          8、接受(待)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社保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依法提供真實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八、農村社區責任醫生上門巡診制度為保障廣大社區居民身體健康,及早發現與治療疾病,最大程度的減輕社區居民因生病帶來的醫療費用負擔,社區責任醫生應積極開展上門巡診,并努力實現“醫生知人人,人人識醫生”的目標。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成立巡回醫療小組或責任醫生團隊,人員由社區責任醫生和社區護士組成。2、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使群眾了解巡回醫療的重要性,使群眾積極主動的參與其中。3、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則,開展連續的巡診上門服務,內容包括健康體檢、老年病普查、常見病、多發病診療、發放健康處方、免費測量血壓、健康教育等。

          4、社區責任醫生開展巡診服務時應隨帶血壓計、聽診器、常用藥品、健康教育資料、健康處方和責任醫生名片等。

          5、對已發現的老年常見病通過家庭隨訪的方式進行跟蹤,以保證隨訪對象得到經濟、有效的治療。6、對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結核病、血吸蟲病、腫瘤、肝炎等)病人開展健康咨詢、用藥指導、行為干預等。

          7、對巡診中發現的病情嚴重者,應建議并負責聯系住院,出院后積極做好患者恢復期的康復工作。

          8、社區責任醫生要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基礎信息的收集與匯總工作,在巡診過程中或結束后要及時認真記錄巡診情況,并歸入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

          9、每年每戶居民上門免費服務次數不少于4次;對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簽訂保健合同,在規定的4次免費服務外,提供有償服務。

          九、農村社區衛生會診制度

          會診是指患者在診治期間,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相關科室或其它醫療衛生機構協助診療時,由經治醫生提出會診申請和被邀請會診醫生書寫意見的行為。

          1、遇有疑難病癥需要會診時,由經管醫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及時申請會診。會診前認真填寫“會診申請單”,簡要闡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理由和目的,并簽名。

          2、會診包括科室之間、服務站之間、中心外會診。急診會診被邀請的醫師,必須隨請隨到;科室內會診由主管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科室之間會診由經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2天內完成,并寫好會診記錄;中心內、社區站會診由科主任或站負責人提出,經中心主任協調安排,確定會診時間、參加人員。

          3、中心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和會診醫師,進行中心外會診;科室或經管醫生不得擅自進行中心外會診。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人到中心外會診。

          4、會診前,經管醫師要做好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經管醫師無特殊原因應當在場,并詳細介紹病史,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5、會診醫師應書寫會診記錄單并簽名。全科醫生要把會診指導意見及時準確記入病程記錄,及時按會診意見修正診斷、檢查和治療。

          6、中心內會診應在病程記錄中注明所有參加會診的醫務人員的姓名、職稱、科別及他們發表的意見。

          7、經管醫生、經管科室和被邀參加會診的醫生有責任向患者或患者家屬代表告之有關病情、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嚴重后果和需要注意的事項。

          8、需要及時轉診的病人,按照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制度執行。十、農村社區衛生雙向轉診制度

          1、與上級定點協作醫院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簽訂雙向轉診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轉診渠道暢通。

          2、執行國家和上級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全心全意地為病人服務,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

          3、限于本中心(站)技術和設備條件,對診療范圍以外和不能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對病情較重的患者,轉診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確保患者途中安全。

          4、轉診前應同上級醫院相應的科室或專家進行聯系,確保病員得到及時治療。轉診時應將轉診對象的個人健康檔案轉交接收醫院。

          5、在上級醫院治療的老年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病人病情穩定后或康復期轉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繼續治療時,中心(站)應根據病人病情落實延續治療工作,要密切觀察轉入病人的病情,及時同上級醫院的有關科室進行病情反饋,必要時請上級醫院專家會診指導治療,保證病人治療的延續。

          6、各社區衛生服務站對診斷及治療困難的患者,應及時與中心或上級醫院取得聯系,并負責按規定進行轉診,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級醫院醫療就治。

          7、為更好地做好雙向轉診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中心有責任對醫護人員進行理論和業務指導以及帶教培訓工作。

          8、轉診或接收病人時,轉診(或接收)醫師需填寫好《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綠色通道)單》。

          9、中心(站)應建立疑難病例轉診聯絡方式和電話。十一、農村社區衛生病例討論制度

          病例討論主要指因病情、醫療質量、教學科研以及法律法規等需要開展的討論。

          1、病例討論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但每月不少于1次,由相關科室(站)負責人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主持,參加者以臨床醫療人員、各社區責任醫生為主,護理人員、實習、帶教醫生及其它相關科室醫生也應參加。

          2、病例討論包括出院病例討論、疑難危重病例討論、手術前病例討論、死亡病例討論和慢病病例討論。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各服務站將應討論病例統計、上報。討論前應預先通知,各參加人員事先做好充分準備,確保討論的質量與效果。

          4、討論內時由病例的主管醫生詳細陳述疾病的癥狀、體征、輔助檢查結果及已采取的診療措施。

          5、醫務人員開展討論、分析,充分了解和掌握疾病的情況及發展趨勢,發生原因分析,診療是否得當及經驗教訓,確定最佳治療方案,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總結病例分析結果。

          6、病例討論過程必須規范記錄并歸入病案存檔,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地點、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的姓名、職稱,簡要病情、討論目的,每人發言和意見,主持人審簽;記錄應保證真實、完整。

          7、不得以病例討論為借口涂改、偽造病例。

          8、各有關人員需按時參加討論會,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十二、農村社區重點人群、重點疾病管理制度

          1、掌握轄區內60歲以上老人、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的基本信息,按照參合農民兩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工作要求,對其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動態健康檔案。

          2、開展定期隨訪工作,每年免費隨訪4次;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對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簽訂保健合同,在規定的4次免費服務外,提供有償服務。

          3、開展以高血壓、糖尿病、腫瘤、腦卒中、冠心病為重點的慢性病咨詢服務和用藥指導,實行分類專冊登記,及時匯總和上報信息。

          4、按照肺結核病項目管理規范及要求,做好結核病人的轉診、追蹤及隨訪管理,督促病人規范服藥和定期復查,協助收集痰標本,每月及時匯總上報管理情況。

          5、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宣傳資料家庭覆蓋率和公共場所覆蓋率達到95%以上,成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知曉率達70%以上;為尋求艾滋病咨詢和檢測人員提供轉介服務;在必要條件下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內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免費抗病毒治療工作。

          6、掌握社區精神病人和綜合管理情況,進行綜合管理。對精神病人建立卡片專案管理,合理用藥,定期隨訪。精神病人(重點為精神分裂癥和情感性精神病)綜合管理覆蓋率達80%以上。

          7、組織查滅螺專業隊,按規定開展查滅釘螺和環境改造;開展查治血吸蟲病工作;對發現的病例、疑似病例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協助做好疫點處置。十三、農村社區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為適合在家庭條件下進行檢查、護理、治療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種范圍應結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確定。

          3.家庭病床的醫護人員應由醫療護理技術骨干擔任,經培訓后上崗,嚴格執行診治、護理常規和各項操作規程,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歷和家庭護理病歷,定期查房,并對家庭病床病人進行診斷、治療、提供康復指導,必要時安排會診、轉診。

          5.為醫護人員配備適用于家庭病床開展工作的診斷、檢查、治療和搶救設備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費應執行國家統一醫療收費標準。十四、農村社區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家庭及個人健康檔案,分文本類和電子類。

          2、健康檔案的內容包括基本人口信息,主要慢病患病現況、治療、康復情況,慢病相關生活行為因素、家庭社會經濟狀況,保證記錄真實、準確。

          3、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對健康檔案實行集中保管,按行政村(居委會)名和編號順序,專柜分冊存放,保持整潔、美觀和規范有序,無污損,無丟失。有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轄區,應將該轄區健康檔案存放在服務站。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設立檔案室管理員。健康檔案主要由轄區責任醫生保管、閱覽或利用,不得轉借、涂改和丟失;確保個人隱私不向外泄露,嚴格保密制度。

          5、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按照60歲以老人、困難群體、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有索引目錄和分類信息登記。

          6、實行動態管理,生活行為因素每季度免費監測1次。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兩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預防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7、資料管理人員及社區責任醫生,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信息,并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責任醫生應將非本人責任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

          8、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可以把病人原始檔案里的資料借給轉診醫生,但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出院后及時歸還,并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9、社區健康檔案,每年更新增補1次。社區健康檔案主要包括社區基本資料、社區衛生服務資源、社區衛生服務狀況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等。

          10、非社區衛生服務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檔的各種資料。除轄區責任醫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檔案室管理員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中心主任同意。十五、農村社區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落實健康教育人員,明確健康教育職責,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計劃、有記錄、有總結,健康教育工作檔案規范。

          2、利用病人就診、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各種時機,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宣傳和教育,提高群眾對社區衛生服務的認知程度、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使居民基本衛生常識知曉率、艾滋病知識知曉率達70%以上。

          3、協助鄉鎮設置并管理本責任轄區的健康教育宣傳欄;接收上級下發的健康教育資料,結合季節防病重點,及時在宣傳欄內張貼相應的健康教育資料,每年更換不少于4次。

          4、結合群眾健康教育需求或當地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上門進行相關健康知識的宣傳;包括常見癥、慢性病、重點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識等;引導正確的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保證每戶居民每年獲得至少1份健康教育資料或健康處方。

          5、以高危人群為重點對象,以改變不良行為和生活方式為內容,開展社區健康知識講座。

          6、以慢性病管理為重點,責任醫師在隨訪中應針對病情開展口頭教育,并發放健康教育處方。

          7、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業務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健康教育人員業務水平。十六、農村社區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和報告制度

          1、按規定要求收集、登記、整理和歸檔上報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動等信息。

          2、發現甲、乙、丙類法定傳染病病人后,應填寫傳染病報告卡,按照規定時限上報專職公共衛生人員,由專職公共衛生人員按照規定時限進行網絡直報。

          3、獲得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爆發疫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環境污染事件、飲用水污染等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重大動物疫情(如自斃鼠、雞鴨的成批死亡、瘋狗咬人等)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為需要監測和報告的其它事件的相關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進行網絡直報。

          4、掌握轄區人口出生、死亡等基礎資料,每月1次收集整理并上報。當地和外來人員基礎資料:包括人數、居住地點、戶籍、免疫規劃信息等。

          5、指導村級衛生聯絡員開展早孕摸底和報告孕產婦、出生、圍產兒、新生兒死亡等情況。

          6、填寫圍產兒和0-5歲兒童死亡報告卡,按時上報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發現孕產婦死亡,24小時內通知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兒童和孕產婦死亡報告率達100%,配合做好死因調查。

          7、開展人群出生缺陷監測,填寫出生缺陷報告卡,按時上報縣級婦幼保健機構。(開展人群出生缺陷監測的鄉鎮)十七、農村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例會制度

          1、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2、社區責任醫生例會既可和公共衛生管理員和衛生聯絡員例會一起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分開進行。

          3、例會內容主要為業務學習、傳達相關文件精神、研究決定執行措施、任務完成進度及質量通報、填報相關報表、交流工作經驗以及布置下月工作計劃等。

          4、有關問題需要在例會上討論的,相關人員應在例會前做好發言準備,并在例會上提交討論。

          5、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必須按時參加例會,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參加者必須親自簽名,并做好記錄。

          6、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參加例會情況,列入年終考核。十八、農村社區衛生服務差錯事故防范與投訴調查處理制度

          1、成立醫療質量監控小組,由中心主任擔任組長,醫療質量負責人任副組長,中心(站)各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監督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做好相關的咨詢服務以及醫療糾紛調查、核實工作。

          2、制定防范、處理預案,主要內容應針對容易引發醫療差錯事故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制定相應預防措施,進行目標管理。

          3、工作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遵守行為規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刻苦鉆研,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4、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嚴重差錯或醫療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搶救,盡最大可能減少不良后果。

          5、嚴格執行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醫療事故爭議的登記和報告制度,一旦發生,應盡快報告本中心醫療質量監控小組,并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與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醫療事故爭議的病歷檔案資料、標本等,不得涂改、偽造、藏匿或銷毀。與之有關的病歷如醫療上不再使用,須立即送交病案室封存,未經中心主任批準,不得查閱。

          7、對日常工作中接待的醫療投訴,如確實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問題,應由科室主任或醫療質量負責人負責做出解釋,當事科室以書面形式上報本中心醫療質量監控小組。

          8、對已發生的醫療差錯事故,應對醫務人員、科室在醫療差錯事故中的責任進行逐級分析,明確相關責任及程度。

          9、對已發生的醫療差錯事故,應根據責任程度,即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進行相應處罰,并根據造成差錯事故的原因,責成責任人、科室、機構進行整改。

          10、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不佳等引起的工作人員被病人投訴事件,經調查核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處罰。十九、農村社區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

          1、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積極為社區培訓全科醫師、護士,完善全科醫師、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加強崗前培訓,開展規范化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和專業技術能力。

          2、有計劃地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學習及參加學術活動。

          3、根據中心工作需要和人員情況,有計劃地選送衛生技術人員到上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

          4、支持職工積極參加函授、自考學習,以獲得新知識,取得高學歷,更好地為單位服務。參加函授、自考等繼續教育的職工,必須預先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獲得批準。

          5、對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進行重點培養,培養方式主要為自學、在職學習、進修和參加學術活動。

          6、參加全科醫學、社區護理等崗位培訓活動,所需經費由單位落實,并可享受工作時間待遇;單位派往參加學術活動、年會和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等所需經費、時間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落實。

          7、每月組織業務學習不少于1次;并定期安排不同形式、不同范圍的學習講座,每年不少于2次;對各專業人員每年進行業務考核不少于1次。二十、農村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與考核制度

          1、社區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經過崗位培訓,方可上崗。

          2、工作人員須準時上崗,服裝整潔、佩戴胸卡,不擅自離崗,請假、病事假、外出等處理辦法,依照有關制度執行。

          3、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做好各自的崗位職責,熟悉業務,工作作風嚴謹求實、奮發進取,積極鉆研醫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醫療、護理質量,避免醫療差錯和事故的發生,實行崗位責任制。

          4、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倡文明禮貌、救死扶傷、廉潔奉公,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不推諉拖延患者就診,不亂收費,不,不開人情方,不收受賄賂或“紅包”,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不得涂改、偽造、銷毀病歷等醫療文書;不得收受藥品、器械生產經營單位給予的促銷費、開單費等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國家醫療法律有關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準則。

          5、服從上級安排,接受組織調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對不服從安排、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6、建立考核制度,通過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執行考核辦法,并將結果與勞務補貼發放辦法掛鉤。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社區衛生技術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懈怠、違章亂紀人員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二十一、農村社區衛生藥品管理制度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品和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暫行規定》,做好藥品管理工作。

          2、購藥計劃應根據臨床的用藥需求,實行計劃采購,計劃供應,遵循“定額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擬訂購藥計劃,經主管主任批準方可從規定的藥品銷售單位購置藥品。

          3、臨床要求的新藥,需由中心藥事委員會集體討論后,填寫首次購藥審批表,由主管主任簽字方可購入。

          4、對購置藥品的質量、數量、購入和領用,必須健全入庫驗收、出庫手續,嚴格執行入庫驗收、核對等工作,每月必須將藥品銷售情況報送財務科進行核算。作好藥品的期效、品種、賬目等項目登記工作。注意發現存放藥品的變化,若出現問題,及時與該藥品銷售單位進行聯系,更換或退還,并做好各項登記。

          5、藥品應在符合環境要求的條件下放置,分類擺放整齊,有相應的通風、溫儲等設施,做好藥品的養護。毒、麻、嚴格執行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6、建立進、銷、存賬目管理,做到日清、日結、月盤存,每月對庫存藥品進行1次質量抽查。

          7、品、嚴格執行《品、處方管理規定》、《管理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以及衛生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要求。二十二、農村社區衛生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財政政策,認真執行《會計法》,以《會計法》為準則,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所有收支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財會人員要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

          2、加強經濟管理,認真執行收費標準,合理組織收入,做到應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監督和控制各項支出,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加強財務稽核。

          3、根據中心的收支情況,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并按月編報表,做好財務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4、嚴格按照物資采購審批制度,對外采購開支的原始憑證由主管領導簽字、經辦人簽字,保管驗收、入庫,并由財務審核后報賬。

          5、財務科應對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監督,定期清查庫存,搞好折舊管理,做到賬賬相符,帳物相符,防止浪費和積壓、損毀,要充分發揮物資設置的使用價值。

          6、監督現金和支票管理,做到日清月結、記載清晰、數字準確,收入當日存入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限額,不準挪用公款,不得以白條抵賬,不準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7、負責工資、獎金及有價證券的管理和核算及發放,對各項原始憑證,要按照規定嚴格審批手續辦理。

          8、加強藥品的管理,按月進行盤點,合理使用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防止虧損和積壓。

          9、涉及職工考核分配、本中心收支、預決算等內容,應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10、按國家檔案局規定,妥善保管各種賬冊、憑證、報表等。二十三、農村社區衛生設備管理制度

          1、醫療儀器設備、藥品和貴重物品采購實行民主決策,成立相應的管理小組。

          2、后勤保障部門每年根據現行設備運行狀況、儲備情況、使用年限,編制采購計劃,報中心主任審批。

          3、凡屬貴重儀器、大型設備的購置計劃,由管理小組集體討論通過,按政府集中招標采購手續辦理;一般設備的購置由中心主任批準,會同有關科室及總務人員統一采購。

          4、購入、調入的貴重儀器、設備等,由中心主管主任和后勤、使用科室有關人員參加驗收,無誤后入庫上賬建卡并建立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嚴格出入庫手續。

          5、各科領取設備后,一般醫療器械,由護士長負責保管,每班要認真交接,專人負責檢查、更換,保持性能良好;貴重儀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應保持儀器清潔、干燥;用后經保管者檢查性能并簽字;各種儀器應按其性能不同,妥善保管。

          6、器械庫房應按照器械的性質分類保管,并做到賬冊往返相符。

          7、失去效能的設備、儀器的報廢、報損、變價、轉讓或無價調撥,應由科室填寫清單,經部門審核后送中心主任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8、各科室需維修的儀器設備,應及時通知后勤保障部。由廠家或專業人員進行維修。二十四、農村社區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每年簽訂一次責任書。

          2、從事電工、高壓消毒、駕駛員和放射性物質等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上崗證方能上崗。

          3、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和腐蝕性物品要設專人保管,嚴格執行操作常規,防止因管理不當出現意外情況。

          4、動用明火需書面申報,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醫療需要禁用電爐。

          5、加強消防器材和設備管理,定期檢查,嚴防丟失損壞,嚴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暢,防止堵塞。

          6、嚴禁將個人現金及貴重物品存放在辦公室或辦公桌(柜)內,病房要加強病人的物品保管,防止丟失。

          7、各科室(站)下班前應做好安全防范檢查,切斷水、電、火源,無人時應及時關窗鎖門。

          精神病人的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3篇

          在提高籌資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補償水平,提高門診補償比例并擴大受益面,鞏固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讓參合病人廣泛得到更多的實惠。

          二、基本原則

          (一)引導患一般常見病的參合農民首先在門診就診;確需住院的,首選當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對必須到省市級大醫院診治的疑難重病,進一步提高其補償比例。

          (二)新農合補償與農村醫療救助相結合,對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再給予重點救助,切實減輕大病患者的經濟負擔,有效緩解參合農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貧(返貧)現象的發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以住院補償為主、兼顧門診受益面;相對統一,分類指導,盡力保障,規范運行。

          三、基金用途

          新農合基金只能用于參合農民醫療費用的補償,不得用于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及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等。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從新農合基金中支付。

          新農合基金由兩大部分構成: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

          (一)統籌基金。統籌基金是用于補償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90%,分為住院統籌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兩部分,其中,住院統籌基金占統籌基金的80%,門診統籌基金占統籌基金的20%。

          (二)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是從總基金中提取的專項儲備資金。風險基金原則上保持在提取當年籌資總額的10%。由省級財政統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農合基金超支風險。

          四、住院補償

          (一)起付線和補償比例。在取得省內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新農合定點資格并與新農合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的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縣外醫院住院的可報費用的起付線及分段補償比例見下表:

          上表說明:

          1、多次住院分次計算起付線,起付線以下費用個人自付。對重點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

          2、五保戶住院報銷比例:鄉鎮衛生院為90%,縣級和縣外醫療機構為上表中的補償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五保對象門診費按每人每年200元實行包干,由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新農合資金各承擔一半。

          3、參合農民在縣外(省內)非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上表中的補償比例下調5個百分點;在省內非定點或被暫停、停止、取消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用原則上不予補償。參合農民在縣外就醫原則上應在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急診除外),參合農民在省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非協議)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照非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報補。

          4、參合患者住院實際補償金額計算方法:第一步計算住院總費用中的可補償費用(即剔除不符合補償范圍的費用),減去起付線后,實行分段累計補償,即按上表的費用分段乘以對應段的補償比例,將各段補償金額累加。第二步將住院總費用中的“國家基本藥物”費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構成患者當次住院補償金額。與其當次住院總費用相比,如達不到30%,按“保底補償”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后述)。

          (二)大病保底補償。“保底補償”是指:實際補償所得金額與住院總費用相比,如低于下表中所列的保底補償百分比例,則按住院總費用乘以保底補償比例計算其補償金額(但仍然扣除起付線金額)。對不同額度的住院醫藥費用實行分段保底補償,各費用段的保底補償比例如下:

          (三)住院補償封頂線(參合患者當年住院獲得補償的累計最高限額)為10萬元。

          (四)大病救助。對特殊重大疾病,按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補償后,如果其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超過5萬元,對其中的5萬元以上的部分,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再由民政部門給予“重點救助”。具體救助方式和金額,按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等部門文件執行。

          (五)二次補償。如果年底基金結余較多,按照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關于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視基金結余數量,對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適度補償。

          (六)住院分娩補助(補償)。參合產婦住院分娩定額補助300元,手術產400元。分娩合并癥、并發癥,其可補償費用的1萬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給予補償,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級醫院疾病住院補償比例執行,但不再享受定額補助。參合產婦辦理報銷補償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卡》;

          2、《出生醫學證明》;

          3、住院醫藥費收據、費用清單和出院小結。

          (七)意外傷害住院補償。

          1、對有責任的各種意外傷害[如:交通肇事導致的他傷和自傷、刀槍傷、搏斗傷、在工廠(場)或工地作業時負傷等],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按疾病住院補償政策執行,申請補償者須提供縣級或縣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因外傷申請住院補償者均須提供其《*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卡》、當次外傷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原件和病歷復印件(加蓋經治醫院公章),并如實填寫《新農合外傷住院申請補償登記表》,供新農合經辦機構和相關部門調查備用。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到經治醫療機構、事發現場、相關執法部門和申請補償者居住地進行調查核實,排除責任外傷。

          2、對無法判定有無責任的意外傷害,其住院醫藥費用中可補償費用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可按30%比例給予補償,封頂線為1萬元。

          3、兌付意外傷害住院補償款之前,應將擬補償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就診卡號、受傷時間、地點和詳細原因、經治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擬補償額等情況公示30天,接受監督。公示結束后,縣合管辦會審后方可發放補償款。

          五、門診補償

          (一)慢性病門診補償。

          1、常見慢性病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的補償比例按50%計算,半年結報一次,補償金額每人年累計封頂線為2500元。

          常見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癥:高血壓(Ⅱ、Ⅲ期)、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慢性潰瘍性結腸炎、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腎炎、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癲癇、肝豆狀核變性、帕金森氏病、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重癥肌無力、系統性紅斑狼瘡、肺結核、腎病綜合癥、抑郁癥。

          2、特殊慢性病的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政策執行,每季度結報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癥: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癥、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治療、心臟換瓣膜術后、血管支架植入術后等。

          3、上述常見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稱“慢特病”)的可補償費用是指針對該病必需的(或專用的)藥品、檢查和治療項目的費用。

          (二)普通門診補償。新農合基金在提取風險金以后,按20%的比例切塊,用作門診統籌資金。門診統籌資金由縣合管辦統一管理,只用于參合病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和慢性病門診費用的補償。以“總額預算、分期支付、績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門診統籌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門診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實行按比例封頂補償。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及其他新農合目錄內項目,單次門診費用補償比例:村級35%、鄉鎮35%、縣級30%。單次門診費用補償封頂額村、鄉、縣分別為10元、15元、18元(純中藥門診處方的補償封頂額提高2元)。以戶為單位,人均年補償封頂額30元,家庭成員之間可以互相使用,全年最高補償額為30元乘以其家庭成員人數。在縣外以及縣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費用不予補償。

          六、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一)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

          1、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遠程診療費、家庭病床費等;

          (2)自請特別護理費、優質優先等特需醫療服務費以及點名手術附加費等;

          (3)病歷工本費、疾病證明書費、微機查詢與管理費、各種賬單工本費、磁卡費等;

          2、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項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瘡、祛斑、色素沉著與脫發(含斑禿)、白發、脫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項目;

          (2)各種非功能型整容、矯形手術和生理缺陷治療等。如重瞼術、隆乳術、割狐臭、矯治口吃、矯斜眼、屈光不正、視力矯正等手術項目;

          (3)糖尿病決策支持系統、睡眠呼吸監測系統、微量元素檢測、骨密度測定、人體信息診斷、電腦選擇最佳妊娠期、胎兒性別與胎兒發育檢查等診療項目;

          (4)各種減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煙的診療項目;

          (5)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除住院分娩)等項目,如各種疫苗、預防接種、疾病普查普治、婚前體檢、旅游體檢、職業體檢、出境體檢等;

          (6)各種醫療咨詢(包括心理咨詢、健康咨詢、飲食咨詢、疾病咨詢)、各種預測(包括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疾病預測)、各種鑒定(司法鑒定、工傷鑒定、醫療鑒定、親子鑒定)、健康指導等項目。

          3、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眼、義齒、義肢、助聽器、健腦器、皮(鋼)背心、鋼圍腰、鋼頭頸、胃托、腎托、陰囊托、子宮托、拐杖、輪椅(殘疾車)、畸形鞋墊、藥枕、藥墊、熱敷袋、壓脈帶、輸液網、提睪帶、疝氣帶、護膝帶、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種家用檢查檢測儀(器)、治療儀(器)、理療儀(器)、按摩器和磁療用品等治療器械;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4、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人類器官源或組織源以及獲取器官源、組織源的相關手術等;

          (2)除肝臟、腎臟、角膜、皮膚、血管、骨、造血干細胞(骨髓、臍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頻)治療、氦氖激光血管內照射(血療)、麻醉手術后鎮痛新技術(止痛床)、內鏡逆行闌尾造影術等診療項目;

          (4)鑲牙、種植牙、潔牙、牙列不整矯治、黃黑牙、牙缺損、色斑牙、烤磁牙等診療項目;

          (5)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催眠療法、磁療法、水吧療法、氧吧療法、療法、心理治療法與暗示療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等輔助治療項目;

          (6)各種不育(孕)癥、障礙的診療項目;

          (7)各地科研、教學、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5、其他

          (1)因打架、斗毆、酗酒、自傷、自殘、自殺、戒毒、非住院分娩發生的費用和性傳播疾病引發的診療項目;

          (2)出國以及出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3)不遵醫囑拒不出院以及掛床住院發生的診療醫藥費用;

          (4)使用非《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08年版)》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物;

          (5)未納入物價政策管理的診療項目;

          (6)屬于他方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診療項目。

          (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

          1、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γ-刀、X-刀、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療直線加速器、彩色B超、腦地形圖等大型醫療儀器進行檢查治療項目;

          (2)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項目;

          (3)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2、治療項目類

          (1)心臟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體、各種支架、各種吻合器、各種導管、埋植式給藥裝置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及安裝或放置手術項目;

          (2)心臟搭橋、心導管球囊擴張、心臟射頻消融等手術項目;

          (3)冠狀動脈造影、心臟激光打孔術、腫瘤生物治療中的T淋巴細胞回輸法、腫瘤熱療法等診療項目;

          (4)各種微波、頻譜、遠紅外線等輔助治療項目。

          (5)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療項目。

          對以上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單次(項)檢查和治療費用按80%計入可補償費用;單次(項)特殊材料費用,國內生產的材料按70%、進口材料按50%計入可補償費用。

          (三)不予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1、就(轉)診交通費;

          2、空調費、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食品保溫箱費和損壞公物賠償以及水、電、氣等費;

          3、陪護費、護工費、洗澡費、藥浴費、理發費、洗滌費等;

          4、門診煎藥費、中藥加工費;

          5、文娛活動費、報刊雜志費、健身活動費;

          6、非治療性膳食費;

          7、鮮花與插花費;

          8、衛生餐具、臉盆、口杯、衛生紙、床單、枕套、掃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費用;

          9、肥皂水、垃圾袋、滅蚊藥器等生活用品的費用;

          10、醫療機構自行提高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費用或自定的收費項目。

          七、其他補償

          (一)《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農合藥品目錄》內的藥物,均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

          定點醫療機構《安徽省新農合藥品目錄》外用藥費用占住院藥費的月度平均比重: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一級醫院)不得超過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級醫院)不得超過10%,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三級醫院)不得超過25%。村衛生室不得使用目錄外藥品。對超過規定比例的目錄外藥費,縣合管辦從回付其“即時結報”墊付款中全額扣除。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使用的符合《安徽省新農合藥品目錄》的中藥(含有批準文號的中藥制劑)和符合新農合補償范圍的中醫診療項目,補償比例可提高10個百分點。屬于《國家基本藥物》范圍的中藥只執行基本藥物補償比例。

          (三)參合農民在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前3日內的門診檢查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到上級醫院所做的與病情相關的門診檢查費用,比照同級醫院納入住院補償。

          (四)參加新農合的患者,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原件申請補償。自行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患者可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復印件和保險公司結報單據等材料申請補償,補償待遇與未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患者同等對待。

          (五)鼓勵家長為預期在參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繳納參合資金,孩子在參合年度的醫藥費用補償政策同前文。籌資時未出生且未隨父母一起參合的新生兒在其母親住院分娩期間患病的醫療費用,計入其母親當次住院分娩費用,比照“分娩并發癥”的比例補償;但其母親分娩出院后,該嬰兒再次住院的醫藥費用不予補償。

          (六)參合殘疾人的假肢和助聽器等補助比例為35%(不設起付線),最高補助額仍按省殘疾人聯合會、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的意見》(皖殘聯〔2009〕4號)執行;苯丙酮尿癥患兒治療費用按照省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將苯丙酮尿癥患兒治療費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實施意見》(衛婦秘〔2009〕615號)執行。

          八、補償程序

          參合門診病人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當場墊付應該補償的門診醫藥費用,得到補償的門診患者在門診補償登記表或專用處方上簽名,并留下住址和聯系電話號碼。墊付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縣合管辦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須提供“門診補償登記匯總表”、“醫藥費收據”、“收費清單”或“專用處方”等材料向縣合管辦申報資金。

          參合農民在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住院,先墊付醫療費,出院時在該醫療機構直接報銷醫療費;在縣外以及縣內非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后持《*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卡》(IC卡)、收費收據、費用清單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處方、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鄉鎮合管辦申請辦理補償。每月5日、15日、25日為鄉鎮合管辦受理日,受理后由初審員和衛生院院長初審簽字,鄉鎮合管辦主任復審并加蓋鄉鎮合管辦公章,報縣合管辦審批后,由鄉鎮合管辦進行公示,兌現農民醫療費補償金。

          參合農民參合年度內發生的住院費用報補截止時間至下一年度的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