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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節約型社會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關系著我國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近20年來,我國經濟的平均增長率為10.3%,在全球206個國家和地區中居第二,但我國的經濟增長方式粗放,資源消耗高,浪費大,污染嚴重,我國單位GDP的能耗幾乎是發達國家的四倍。這足以說明長期以來我們在經濟發展中重數量和速度,輕質量和效益,節約意識差,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樹立的不夠牢固,在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面沒有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辦事,資源管理粗放,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機制和制度不完善,社會資源的配置不盡合理。
經濟學是研究資源配置的科學,同時也是研究節約的科學,經濟學中的節約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生產成本的節約,二是交易成本的節約。生產成本的節約主要在微觀層面,交易成本的節約主要在宏觀層面,無論在宏觀層面還是微觀層面,經濟學研究節約問題假設的基本前提就是資源稀缺和理性人。因為資源稀缺才有必要研究節約問題,如果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絕,研究節約問題就沒有意義。同時,節約也只有在理性人假設的條件下才成立,只有人的理才有可能節約資源,非理節約無從談起。我國現在的問題是有些人并非完全理性,他們在消費自己的資源時非常理性,消費國家或他人的資源時部分理性,或者非理性,他們總認為國家或他人的資源無窮無盡,無論如何消費都不需要自己付出任何代價,自己的資源是稀缺和珍貴的,來之不易,這種觀點和想法是產生損失和浪費的根源,也是人的本性決定的。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局面,必須進行制度創新,必須依靠制度來管人管事。制度是有效配置資源的前提和基礎,好的制度能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不恰當的制度選擇必然會造成資源的損失和浪費。
建設節約型社會涉及的制度有兩個層面,從宏觀層面講主要是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制度,從微觀層面講主要是履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制度和規定。這兩個層面的制度都很重要,它們相互補充完善,缺一不可,但相對而言,能從根本上抑制資源的損失浪費,實現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目標,最重要的還是資源配置制度,用市場機制的辦法來調控社會資源,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來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通過價格機制來調整余缺,用經濟的方法把資源節約與否的受益受損規定到個人,使所有的人都能為自己消費的資源付費或負責,使社會資源的價值與效益得到充分體現。建設節約型社會,社會資源的初次配置很關鍵,初次配置的公平、公正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社會資源能否有效的被利用。如果社會資源的初次配置合理有效,資源的價值與價格基本一致,那么在市場機制的驅動下,資源的二次配置就會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嚴謹、細致、周密;如果社會資源初次配置就不合理,資源的社會價值不能得到真正體現,或者把有限的社會資源配置在不需要資源的地方和不能使社會資源發揮作用的地方,那么無論資源的二次配置多么優化,對資源的管理有多么規范和嚴格,社會資源的損失和浪費是不可避免的。如某工廠如果是免費用水或用水成本很低,工廠很可能就不關心節約用水問題,也不會采取更多的措施限制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措施制度越多,監督成本就越高,有時候監督成本甚至超過水費,這對工廠是得不償失的,但如果工廠的用水成本很高,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不得不千方百計節約用水,控制成本,這是制度和市場的力量,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同時也是節約資源,避免浪費的有效方法和途徑。
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競爭機制是最好的制度安排。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投標可以降低工程造價,對資源利用的招投標可以有效的節約資源,真正體現資源的社會價值。有競爭才會有節約,競爭是節約的最好約束,競爭是通向節約的鑰匙,競爭機制把節約納入到比賽的軌道,通過競爭機制的作用,使社會資源的產權明晰化、節約制度化,使社會資源的配置不斷優化。目前我國資源配置市場化的程度還不夠高,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完全建立起來,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還存在著資源消耗高和損失浪費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加強管理,深化改革,創造一種有利于形成市場競爭機制的社會氛圍,逐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市場化,經濟運行制度化和法制化,社會資源產權明晰的目標,盡可能的把資源利用的效率不斷提高,把損失浪費不斷降低。
【關鍵詞】勞動關系 轉型 社會保障
一、勞動關系視角下的社會保障變遷
1951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將城鎮機關事業單位之外的所有企業職工囊括,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單位”社會保障體制開始建立。此后幾年,中國相繼出臺退休、醫療、五保戶等制度,用以完善城鎮職工在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到1956年,中國基本確立了建立在“單位體制”上的“低工資高福利”保障體系。單位成了職工享受所有福利保障的具體實施者,職工的生老病死各種費用全部由財政和企業負擔。在此后的30年中,盡管極少數地區在養老和醫療方面進行了探索,但以單位為重心的格局一直沒有被觸動。從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互動視角來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是國家與主人翁的關系,有了勞動關系就擁有高福利的社會保障。這一體制下的勞動關系較為穩定和諧,勞動者平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
改革開放后,經濟體制變革動搖了計劃經濟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20世紀80年代末,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支撐,與此同時,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是勞動關系主體呈現多元化,職工與企業實行雙向選擇,勞動者流動性增大;二是勞動關系形態多樣化,很多勞動者從公有制中脫離出來成為私營和個體經濟的雇傭者。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打破了“國家-單位”社會保障體制,與勞動關系捆綁在一起的社會保障制度隨著部分勞動者進入非公有制企業而自然消亡。在公有制之外的勞動關系中,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出現了分離,即有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享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可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企業乃至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變革,我國社會保障也需要進行相應的改革,亟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勞動關系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勞動關系視角下我國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首先,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項社會保險覆蓋面持續擴大,參保人數和基金收入不斷增加。其次,救助勞動者范圍不斷擴大,供養和補助標準持續提高。再次,社會福利事業在突破中發展。全國大部分縣(市)建立了高齡生活補貼制度,以家庭為基礎、村居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格局基本形成。最后,擁軍優撫安置工作扎實推進。為了維護特殊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國家大幅提高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推動了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
盡管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支持力度日益加大,但社會保障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有待加強。一是,社會保險尚未實現全覆蓋,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未被納入到社會保障范圍之內。二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不統一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不平等。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社會保障制度也呈現明顯的二元性,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差異較大,這不僅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阻礙了勞動力自由流動,而且分割的社會保障制度加重了社會保障待遇不公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三是,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各層次之間缺乏有機銜接,部分勞動者長期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出現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另外,由于各支柱缺乏統籌協調,企業年金市場發展長期滯后,引入企業年金制度的絕大多數是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的比例很少。四是,靈活勞動關系下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存在事實難題。盡管《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勞動者跨地區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作了相關規定,但就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題仍需更為細致的操作規程加以解決。
三、社會保障制度對勞動關系的影響
從歷史上來看,社會保障制度是為緩解緊張的勞動關系而出現的。國家通過強制力要求勞資雙方共同出資建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勞資關系由此得到極大改觀。社會救助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其與社會福利都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弱勢群體的特殊關照,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由于其地位上的重要性和覆蓋面上的廣泛性,再加之在一定程度體現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從微觀上會對勞動關系產生巨大的影響。
老無依靠、疾病、失業、工傷和生育風險是勞動者面臨的重要風險,也是處理勞動關系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國家―單位”社會保障制度為國有部門勞動者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存在覆蓋范圍小、國家和單位包攬過多、社會化程度低等缺陷,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經濟從業的勞動者,幾乎沒有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因此受到影響。目前,我國很多的勞動爭議都與社會保障有著不同程度的關聯,工傷、醫療等問題更是引發了大量的勞動糾紛。由于社保條款都是要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所以社會保險基本是與勞動關系捆綁在一起的。這樣,在社會保險上出現的問題很多都被轉嫁給勞動關系來消化。可以看出,在多維的勞動關系中,社會保險是重要的一維,通過對社會保險的規范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同時通過良好的勞動關系使社會保險不斷提高標準和覆蓋率。
勞動者社會保障的缺失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建立與穩定,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對老年生活和疾病風險的擔憂,使得勞動者不能全身心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去,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一方面不能保障勞動者的基本需求,會阻礙勞動力的市場供給,并阻礙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引發社會動蕩,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與勞動關系的聯系更為緊密。對企業來說,能否處理好這三種社會保險將直接影響到勞動關系的穩定,進而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是不承認有失業現象的。改革開放以后,我們逐步開始正視現實,實事求是地對待失業問題。通過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妥善處理好企業和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過程,實現平穩過渡,還能促進新的勞動關系的積極建立,從而更好地維護正常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工傷是當前勞動關系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許多勞資糾紛的觸發點。工傷保險恰恰能在其中發揮其無可替代的關鍵作用,使勞動關系得到良好的維護。從實踐上看,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如果有完善的工傷鑒定和保險待遇支付規定,企業和員工的利益能得到很好的協調。這幾方面都使參保企業的勞動關系更加穩定。而對女職工的生育風險保障,不僅關系到女性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在維護女職工的勞動關系穩定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結語
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在逐漸完善,是立足于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義務基礎之上的制度體系。因此在企業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我們對此必須有辯證和清醒的認識。一方面,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建立一個穩定健康運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和前提。如果企業的勞動關系緊張,就容易發生員工社會保險缺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如果整個社會的勞動關系基礎不牢,勞動者長期處于弱勢的地位,社會群體之間貧富差距將進一步拉大。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反映了勞動關系的穩定性程度。從短期看,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給勞動者的基本公平感帶來重要的影響,從而制約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從長期看,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將降低就業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形成社會宏觀層面上勞動關系不穩定的重大缺陷,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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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寧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律效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6 — 0075 — 02
2010年1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救助條例》)正式頒布實施,自治區高級法院隨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由一審法院管轄,并從受理部門、申請人提供材料、審查內容、公示程序、救助資金發放、文書制作、送達等方面規范了救助行為和救助程序。隨后,寧夏全區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府和法院依據《救助條例》和《實施意見》,紛紛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如銀川市委政法委、民政局、財政局聯合出臺了《銀川市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衛市人大成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對貫徹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的審議意見》,賀蘭縣法院與縣委政法委、民政局共同制定下發了《關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和困難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制度》等。正如自治區高級法院副院長馬文慶所說:“《救助條例》和《實施意見》雙管齊下,便于操作,對于推進國家救助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司法救助有了立法依據和經費保障,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注民生,解民憂,化民怨的執政理念,彰顯出司法為民的人文關懷。”
為了確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落到實處,寧夏各地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固原市原州區法院的立案庭定期對接受救助的被害人進行回訪,了解實際情況,考察救助效果。同時,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有針對性地對符合條件的被害人開展宣傳和解釋,指導其按規定提出救助申請,切實維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賀蘭縣檢察院對刑事被害人實行法律援助和經濟救助的雙重救助。吳忠市利通區檢察院建立起一套經濟救助、心理幫助、社會援助為主要內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大武口法院堅持“救急”原則,在刑事審判環節,對符合條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動告知申請救助事宜,提早進行困難救助;在救助對象方面,除對暴力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救助外,還擴大到對交通肇事罪造成的被害人實施救助,同時堅持救助與化解涉訴相結合的原則。實踐證明,《救助條例》的實施,不僅破解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難的問題,而且有力保障了困難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社會效果是社會學的專用名詞,通常是指某種行為或現象對社會產生的作用及影響。所謂社會效果,則是指通過法律適用,使法的本質特征得以體現,實現法的秩序、自由、正義、效益等基本價值的效果,從而使法律適用的結果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社會效果以化解矛盾,維系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利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適用的可實現性和高公認度為主要內容,傾向于法律價值的體現,側重于司法目的的實現。〔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所取得的社會效果,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緩解了刑事被害人面臨的生活困難,保障了其合法權益
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77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主要是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依法賠償。但是,在現實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依法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不能實現。因此,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經濟救助權益顯得尤為迫切。幫助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擺脫生活困境,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應有之義。《救助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立法的宗旨在于“為了幫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解決特殊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而司法實踐也恰恰實現了這一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據了解,2010年、2011年兩年間,寧夏全區法院共向近200多名當事人發放救助金近200萬元,其中刑事被害人救助150萬元。救助金額最低2000元,最高5萬元。每一筆救助金的發放,對被害人來說都如同雪中送炭,緩解了他們所面臨的生活、生產困境,使他們物質上得到了救助,精神上得到了撫慰,重新樹立起對生活的信心。2011年7月21日,在寧夏銀川市檢察院接待大廳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發放現場,刑事被害人安某的父親從檢察官接過1萬元救助金后,將一面寫有“秉公執法,敬業奉獻”的錦旗送給銀川市檢察院時說:“檢察官的救助真是雪中送炭,不僅使我緩解了困難,而且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氣。”2011年1月6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派人驅車幾百里集中將9起案件共計11.9萬元的司法救助金送到申請人手中,及時緩解了各個申請人面臨的生活困境,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些救助的實例一再證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方面取得的實效。
二、化解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矛盾多發易發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在各類社會矛盾中,由于被害人無法從正常途徑獲得法定賠償和法律救濟而生活陷入困境所引發矛盾越來越突出,刑事被害人群體已經成為隱藏著巨大矛盾沖突的弱勢群體。近年,一些重大惡性案件的被害人有的不服法院判決長期申訴上訪,有的則行兇報復。據統計,2004年到2006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中,屬于被害人申訴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這個比例達到37.38%。〔2〕更為嚴重的是,刑事被害人不是孤立的個人,特別是在我國社會信息化深入發展的背景下,一個刑事被害人的不幸和不滿情緒極易被無限放大,可能會產生難以預料的破壞力,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嚴重沖擊。
2010年初,全國政法工作會議要求,政法機關要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構建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政法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的一項重要舉措。以法院來說,2004年,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嘗試對刑事被害人開展救助。2008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部署,并確定由最高法牽頭實施。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30余個地、市出臺了具體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專門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機制。寧夏回族自治區、江蘇省無錫市還出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規。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2012年9月25日介紹,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至2011年,全國法院向刑事被害人發放的救助金額逐年遞增,已累計發放救助金23377萬余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獲得救助。 〔3〕
據了解,寧夏全區各級法院每年共受理因犯罪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數千件,其中屬于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三四百件,占受理一審刑事案件的12%。符合條件需要給予困難救助的案件有五六十件,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難以執行的“頑癥”,導致涉訴涉法上訪時有發生。寧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施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纏訴上訪的發生,使執行積案和執行以及被害人申訴大幅減少。事實勝于雄辯,作為國家司法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實施有效地緩解了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所引發的不良心態或不當行為,已經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舉措。
三、實現了公平正義,樹立了司法權威
公平正義不僅僅是法的首要價值,司法的生命力之所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永恒理想和最高價值追求,也是實現司法社會效果的價值基礎。“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的意愿乃是正義概念的一個重要的和普遍的組成部分。沒有這個要素,正義就不可能在社會中盛興。”〔4〕 “然而,很明顯,僅僅培養一種公正待人和關心他人的精神態度,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義處于支配地位。推行正義的善意,還必須通過旨在實現正義社會的目標的實際措施和制度性手段來加以實施。”〔5〕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追求的是全體成員的自由、平等,是真正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社會。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有專門的立法保護,對受到錯誤羈押、定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國家賠償法,而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后,身體、精神、物質都遭受巨大傷害又從被告人處得不到任何賠償的被害人則沒有專門的立法。由此,生活境遇困難的被害人不能如果獲得國家的相應保護,必將引申出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質疑,進一步動搖對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本身就是由國家對不能從犯罪人處得到賠償出現生存和生活危機的被害人進行救助的保障制度,是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直接體現,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以寧夏為例,據統計,截止2011年3月,寧夏全區各級辦案機關共辦理救助案件114件 137人,發放救助資金134.65萬元,其中各級法院實施救助24件40人,發放救助資金26.45萬元;各級檢察機關受理53件55人,發放救助資金8.2萬元;各級公安機關實施救助37件42人,發放救助資金100萬元。這些數據的背后不僅使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一次又一次地親身感受了司法的人文關懷,而且使被害人體驗了制度的實惠和溫暖。實踐證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受到包括被害人在內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和信賴,不僅實現了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平等保護,樹立了司法的權威,而且以看得見的方式恢復了被破壞的社會正義,使被害人切實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參 考 文 獻〕
〔1〕陰建峰.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以貫徹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為中心〔J〕.河南社會科學,2011,(02).
〔2〕王斗斗,張慶申.刑事被害人權利幾被遺忘問題引起最高法最高檢高度關注,救助刑事被害人“兩高”合力破題〔N〕.法制日報,2007-08-28.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國際比較
三農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要想徹底解決三農問題,就必須不遺余力的大力推行城鎮化發展找略。但是對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也出現了許多現象問題,比如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問題、城鄉身份尷尬問題、就業問題以及年老面臨的個人養老保障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都將阻礙城鎮化進程,不利于社會長遠發展。然而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歷經幾十年的探索發展已日趨完善,梳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歷程,學習借鑒其發展經驗,對于探索適合我國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險模式,促進我國城鎮化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幾個典型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比較
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選擇與其本國的保障傳統以及在城市率先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從世界各國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歷史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種,即“投保資助型”、“福利型”、“儲蓄保險型”。
1.1德國的“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制度
19世紀后半葉,德國率先在世界范圍內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緊接著,德國在本國范圍內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根據這部法律的精神,為農民建立了專門的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廣,主要有三類人群。第一類是農業和林業的企業主,主要指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園林以及養魚業的企業主;第二類是企業主的配偶,也就是企業主的丈夫或妻子;第三類是在農業企業從事勞動的農民及其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或配偶。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主要由兩部分資金組成:一部分是投保人自身繳納的保險金,另一部分是國家專門設立的用來保障事業的補助金。其中第一部分的保險金具體又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一是投保人交出農場時與子女簽訂的帶有私法性質的合同,第二是國家強制投保人參加的相關養老保險的費用,第三是投保人根據自身需求自愿參加的人壽保險的相關保險費用。按照該法規的原則要求,如果農民想要獲得法律規定的個人養老保險金,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從年齡上講,合格男公民必須要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65周歲,女公民必須達到60周歲;第二,參保人必須要交滿15年的保險費用;第三,農民必須要在達到50周歲以后脫離相關的農業勞動成為法律規定認可的農業退休者,可以采取出售、長期租讓或繼承的方式轉移農業企業。在整個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下,農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完全屬于收入相關制,他們的待遇水平與其繳費年限、自身收入密切聯系。在農民整個養老保險金的構成中,大約只有三分之一是來源于國家設立的相關補助,大部分是來源于農民自身的繳費。
按照德國出臺的保險制度規定,可以清楚知道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強調個人責任的 “投保資助型”制度。個人和家庭在個人養老中起到基礎性作用,政府是最后的責任主體;主張給付與收入掛鉤,個人應該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在制度設計中突出體現社會保障中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注重效率。這種模式將效率與公平很好地進行了結合。盡管這項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本身還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的地方,但是由于該項制度充分展現了個人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也減輕了政府負擔,所以許多國家都倡導采取這一保險模式,比如日本、美國等國也是采取的這種“投保自助型”模式。
1.2瑞典的“福利型”養老保險制度
眾所周知,瑞典是一個典型的實行普惠制理念的福利性國家,在瑞典,農民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的公民的一樣。養老保險金主要是來源于三部分,一是基本養老金,二是補充養老金,三是部分養老金。根據瑞典本國的《全國退休金法案》的相關細則,全體公民必須要在達到65歲才可以按月從地方保險部門領取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不論他們退休之前收入如何,只要符合年齡要求都可以領取;而補充養老金則是根據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和工齡進行發放的,所以每個人的補充養老金是不一樣的;至于部分養老金,則是指年滿60歲的瑞典公民可以在要求減少工時的情況下,領取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相關補貼。上述三種養老金的給付與物價升降密切相關,雖然基本上不會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但是還是會根據每年的經濟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在瑞典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我們知道,貝弗利奇的福利普遍性理論起著核心指導作用,崇尚“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系化”。國家起絕對的主導作用,個人不承擔繳費責任,保障項目的開支全部來源于國家稅收,堅持普惠制,以消除貧困為目標。但同時也給國家的財政和社會經濟帶來巨大的壓力,一定程度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實行這類“福利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國家還有最先建立福利國家的英國和北歐幾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1.3新加坡的“儲蓄保險型”養老保險制度
新加坡于1955年7月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制度,它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規定所有公民都必須繳納中央公積金。公積金是由雇主和雇員按規定的一定比例負擔,最初是各按月工資的5%交納,但費率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行相應的調整,目前的費率為39.5 %,即雇員交納23%,雇主交納16.5%。
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在繳納中央公積金過程中,基金會依據其不同的用途存入不同的個人賬戶,主要分為三類賬戶。一是普通賬戶、二是保健賬戶,三是特別賬戶。按照該項制度的要求,當公民達到法定年齡55周歲以后,其個人賬戶的組成由普通賬戶、保健賬戶和特別賬戶變為退休賬戶和保健賬戶。當公民達到法定年齡60周歲以后并且它是滿足其退休賬戶存有法定的最低存款,便可以滿足條件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是達到法定年齡55周歲但是其退休賬戶內最低存款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便可以自由選擇推遲退休來增加賬戶存款,或是用現金補齊差額。
毫無疑問,新加坡實行的這種 “儲蓄保險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是明確個人自我保障的責任,認為個人在自我養老保障中是第一責任人;推崇效率之上,堅持社會養老保障不應成為國家的負擔;養老待遇給付與個人繳費關聯度很高,政府負責制度的制定、政策的實施和制度監管并解決無力進行儲蓄積累的貧困階層的養老保障問題。在新加坡的這種中央公積金制度中,政府幾乎不承擔補貼責任,主要是由雇員和雇主均攤費用的保障模式,因此雇主或者雇員自身的投保費率是很高的,壓力也是很大的。正因為如此,這種模式強調個人的責任并注重效率,卻沒有兼顧到公平,在客觀上可能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發展。
2.國外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在對如上幾個典型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與發展歷程的梳理比較之后,再結合我國特有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些啟示:
2.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范
在對如上幾個國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和發展歷程的梳理比較之后,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國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都是遵循的先立法,后實施的步驟。完備的法律是一項社會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門檻。德國的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是以該國《農民老年救濟法》為參照的;瑞典的公民養老金是以《全國退休金法案》為藍本的;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也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詳細完備的法律條文、有效的制約機制和法律監督,都奠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基礎。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一直都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文件來開展工作的,相關法律制度還沒有跟上步伐。因此,我國應該建立健全相關法律,例如應該盡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確切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性質;規定相關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過程;規定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等,強制而高效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使農村社會養老事業健康發展。
2.2制度選擇應該做到從國情出發,實事求是
通過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國際比較,我們可以知道一個國家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選擇,是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各國根據本國國情自主決定,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可以參照的。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面臨著許多特殊的國情:首先,我國農村人口數量多。據我國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約為67415萬,人口基數大這個客觀因素就決定了我國農村不可能采取向西方國家那樣的高水平的養老保障模式。再者,我國農村地區發展落后,農民收入水平低并且不穩定,因此也客觀上決定了我國不可能向新加坡那樣采取全民一致的中央公積金強制儲蓄制度。第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工業化的推動,農村許多土地被征用,農民因此依靠土地來進行年老養老保障的可能變小。依照相關統計資料知,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4畝。第四,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使得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目前農村更多的是高齡老人,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逐漸變得不切實際。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鑒國外農村養老保險的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結合我國目前農村現狀,以及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推動,構建出一種可以有利結合家庭、土地及國家支持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3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結合我國農村目前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民收入普遍不高不穩定的客觀事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更應選擇德國的“投保資助型”模式,采取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負擔農民的養老保險模式。一方面應該大力拓寬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來源渠道,加大國家、集體兩方對農民個人的資金補助和支持,保障廣大農民最基本的養老保險待遇。另一方面,鼓勵有能力有余錢的農民提高自身投保的檔次,從而提高養老待遇。與此同時,國家應該大力支持農村地區的發展,采取積極的措施促進農村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農民收入水平提高相對應的可以減輕國家負擔。這也有助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有效實施。(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保障; 政府; 市場; 適度選擇; 均衡
一、 社會保障中政府機制與市場機制適度選擇的理論分析
社會保障中的政府機制,就是由法律規定的、以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行為主體,在構建、管理、實施和監督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所采取的途徑和方法。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政府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和制度創新上的制度投入,如制定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第二,政府在維持社會保障制度有效運營和持續發展方面所承擔的各項資金投入;第三,政府通過設立大量社會保障的管理、服務機構而承擔的組織投入;第四,政府為提供各種社會保障服務而負擔的大量服務投入等。政府機制一經產生,它便責無旁貸地成為解決社會保障問題的主要途徑。
(一) 一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適度選擇
市場在進行制度設計和制度創新方面有著先天性的不足,存在市場失靈,決定了市場機制在這方面發揮作用極其有限。對社會保障進行制度設計和制度創新是政府的當然責任和重要職能,政府機制必須在其中發揮絕對主導作用。無論國家經濟狀況如何,建立和完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無不是由政府牽頭,通過相關立法、行政法規和具體政策等政府機制手段組織實施的,政府機制的作用是市場機制無法替代的。
隨著一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市場經濟不斷趨于成熟,市場機制的運行也日益規范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監督機制及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機制處于相對平穩高效的運行狀態,以達到比較成熟和發達的水平。在這個發展階段,政府機制應逐步收縮其作用范圍,或改變其作用方式和方法,盡可能地引進市場機制參與制度的運營,讓市場機制有充分的空間發揮作用。
(二) 社會保障產品體系不同構成項目的適度選擇
從公共經濟學角度講,社會保障產品體系中的構成項目的屬性不能作簡單的歸納,而應從其不同的具體構成項目做出不同的分析。例如:社會救濟和軍人社會保障項目實施的原則是單向性收入再分配,不需要受益與貢獻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符合公共產品的兩個基本特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比較接近純粹的公共產品;社會保險項目卻只能按照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進行實施,具有相當的競爭性和排它性,從總體上看,社會保險是一個政府必須參與的私人產品性質十分明顯的準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特別是像以上這些純粹的公共產品及準公共產品中公共部分一般由政府提供,因為市場提供公共產品會形成低效率或零效率,存在著市場失靈,所以,政府機制在這個部分中應發揮主導作用。而像社會福利和補充社會保障項目的私人產品性質更加明顯,相對于政府機制而言,市場機制對于提供這些私人產品或準公共產品中具有私人性質的部分具有天然的高效性,可以克服政府機制在提供這些產品時所產生的政府失靈,所以市場機制在上述部分可以發揮更多的作用。
(三) 社會保障中具體保障項目不同環節的適度選擇
社會保障中具體保障項目的不同環節具有不同的主導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環節主要有受益對象的確定和純粹公共產品及準公共產品中公共基礎部分的資金負擔;體現效率原則的環節主要有社會保障中非公共部分的資金負擔、所有社會保障基金有效運營即實現其保值、增值和社會保障服務的提供等。追求公平與提高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運行和具體保障項目實施中的兩項基本原則。
政府機制作用于社會保障的最根本目標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的過度擴大化,維護社會的相對公平,所以政府機制對具體保障項目中旨在實現社會相對公平的環節應發揮主導作用;市場機制對提高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效率則具有天然的高效性,在具體保障項目中以效率為首要原則的環節中,市場機制應取代政府機制發揮主導作用。
二、 尋找政府和市場職責的恰當結合點
在對尋求政府和市場行為均衡的理論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應該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負擔機制,如建立政府監管機制,加強政府財政作用,明確界定企業責任,落實個人責任,引導社會各界分擔相應的責任等。
(一) 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的適度選擇機制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初步建立,在這個發展階段,政府在建立和維持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應承擔更多的責任。相對于市場機制而言,政府機制必須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不斷增加其在社會保障中制度投入、財政投入和組織投入,具體包括:通過制定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負擔制度改革的轉制成本和制度建立的啟動成本;建立科學高效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制度及相應組織機構;健全宏觀調控體系,為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和適當調節創造良好環境。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中的作用。
(二) 社會保障不同構成項目的產品屬性的適度選擇機制
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承擔什么責任,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性質是緊密相關的。就我國所實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而言,政府應當針對其不同的組成部分,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對公共社會保障計劃而言,政府承擔的是全面的、直接的管理責任;對基金制的社會保障計劃,政府主要應承擔外部監管的責任;除此之外,政府還要承擔對不同社會保障計劃進行協調的責任。
社會保障產品體系中具體構成項目具有不同的產品屬性。對其中更多地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社會救助和軍人社會保障項目,必須通過政府機制的作用,由政府全額負擔,從政府預算中列支,并在政府支持下按一定方式提供相應服務。社會保險是具有私人產品性質的準公共產品,政府機制只需要利用其強制權威對社會保險提供一個相對完備的法律框架,并承擔社會保險中公共基礎性部分的資金投入,同時還應負責征繳社會保險資金;對于社會保險中具有私人性質的非公共基礎性部分,則應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來解決,增加市場和民間對社會保險的投入。對于社會福利和補充保障等私人產品性質更加明顯的具體項目的提供,則應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三) 具體保障項目中的不同環節的適度選擇機制
政府機制在以公平作為首要原則的環節必須發揮主導作用,以體現制度維護公平的性質,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政府通過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強制規定社會成員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都可享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第二,開征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建立獨立社會保障預算體系,實現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投入增長比例相對固定化;第三,加強政府對社會保障具體構成項目的組織及引導,設立必要的管理和監督機構,完善和強化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在以提高效率作為首要原則的相關環節,市場機制完全可以比政府機制運行得更有效,必須發揮其主導作用,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可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和利益機制,增加社會及個人在獲得社會保障待遇上的投入;第二,在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中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標等形式選擇投資經營機構,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有效保值增值;第三,在具體的社會保障服務提供方面,也同樣可以引入競爭機制,讓不同市場主體競爭提供服務,以彌補政府機制在追求效率方面的缺陷。
三、 社會保障制度中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均衡
(一) 保證二者行為均衡應該遵循的原則
由于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中政府和市場均存在失靈現象,所以在建設新型社會保障制度中就要保證二者共同發揮作用,互相彌補缺陷。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的社會保障制度,既保證公平又兼顧效率,提高社會保障質量。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把握社會保障“度”的界限;適當降低門檻,織大社會保障安全網;逐步打破城鄉二元結構,解決好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第二,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同時發揮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加快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障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部分,也是問題比較多、深化改革十分困難的社會保障項目。2001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占總人口的7.1%,達到9062萬人,人口年齡結構已步入老年型社會。如果不能在改善老年人生存狀況這個問題上取得突破,社會保障體系將無法完成真正的轉型,也無法取得長久的生命力。
第三,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解決醫療保險領域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要逐步建立適合不同人群特點和滿足多層次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障體系,探索覆蓋全體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辦法,特別解決好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問題,可以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大病統籌、住院醫療保障制度。
第四,協調發展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社區保障、員工保障、商業保障和社會慈善事業。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其作用是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社區保障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社區可以獨立開展群眾性的自助互利活動,政府也可以通過社區向居民提供各種保障;鼓勵和支持員工保險、商業保險和家庭儲備保險,政府在稅收減免上給予優惠;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全社會都要形成慈善捐助氛圍。
第五,在市場機制與社會保障及社會福利機制的關系方面,應該從過去泛市場主義的模式逐漸過渡到以社會質量為目標,以市場機制為手段的模式。一方面要合理確定市場機制在社會福利體系中發揮作用的范圍,防止以市場機制取代一切;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障和其他社會福利制度中合理利用市場機制,防止市場機制的不足或濫用。
第六,要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兼顧,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等公益性事業建設。在政府與民間的責任分擔方面,應該保證政府調動和分配資源、各方的責任與享用的資源相互協調,政府、企業、個人與民間組織共同參與資源調動和服務提供。
(二) 社會保障制度中二者行為的均衡
要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在養老、社會救助、醫療等各個領域中尋求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的均衡,即界定各自的作用和職能。
1. 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均衡。正如薩繆爾森所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有三個方面的經濟職能:一是矯正市場失靈,以提高效率;二是規劃稅收和開支,對特殊群體實行收入再分配,以求得公平;三是依靠稅收、支出以及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以支持宏觀經濟的增長與穩定,減少失業,降低通貨膨脹。政府在養老保險領域尤其是強制性養老保險中應該發揮主導作用,而市場應該起到輔助作用。二者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政府應當利用其強制權為養老保險提供一個相對完備的法律框架,政府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領域內應當而且能夠運用其獨特的優勢來改善和擴大市場的作用,從而減少市場失效事件發生的概率,彌補市場失靈同時保證市場正常發揮作用。第二,政府以分配的公正和經濟增長與穩定為目的,通過財政,稅收和收入政策對經濟進行總量和結構調節;但政府起作用范圍應有嚴格的限制,對其造成資源配置失效的領域應該積極發揮市場作用,如由政府統一提供保險不能滿足不同收入階層的消費偏好,并造成一定的資源配置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是在養老保險領域中引入市場型的商業養老保險,擴充養老保險的層次,彌補政府在養老保險中的失靈,使得政府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從而充分體現養老保險中的公平和效率。第三,政府及社會各界均對國家舉辦的養老保險事業進行監督。通過監督,暴露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保證養老保險事業順利發展;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增加社會公眾對此制度的信任度。第四,運用反壟斷法的武器防止私營養老保險機構獲得暴利,保證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同時也防止他們不是因為經營不善而是因為運氣不佳而破產。制定并完善關于養老保險的各項法律,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第五,建立包括企業保險和個人儲蓄在內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尤其是加強社區服務在養老保險中的作用。即發揮多支柱養老保險的作用,保證各層次人群的養老需求;確保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負終極責任,同時發揮社區在養老保險服務中的作用。第六,完善投資管理體制,放寬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限制,在理順社會保險制度設計與基金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拓寬投資渠道,使社會保險積累進入資本市場,獲取更大的資金回報,最大限度的實現積累資金的保值增值。
2. 社會救助中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均衡。社會救助屬于純粹的公共物品,所以無論從社會救濟制度的產生、社會救助制度的產品性質來看,還是從社會救助制度的本身要求來看,政府都是社會救助的當然責任主體,對社會救助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具體來講,政府和市場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在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方面,政府必須發揮主導作用,但責任是有限的,主要是提供充足而穩定的經費來源;而具體的社會救助可交給非政府組織如社區等來實現。第二,在促進社會救助發展方面,政府應該承擔有限責任,做社會救助的支持者和協調者,同時鼓勵各種形式的社會互助,鼓勵各種市場力量積極參與,使之成為以政府為主體的社會救助的重要補充。第三,在社會救助的組織建設方面,政府要為社會救助提供堅實的組織基礎并不斷推進組織創新,同時發揮市場基層組織的作用,加大市場的監督力度。第四,在社會救助的輿論宣傳方面,政府應該發揮無限責任,加大宣傳力度,為社會救助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第五,為社會救助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在這方面政府應該承擔無限責任;同時也能保證市場力量的正常參與。
3. 醫療保險制度中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均衡。一方面,由于醫療保險市場的市場失靈所產生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誘導需求等問題,適當的政府干預是必要的。在醫療保險制度中政府的職能與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政府保險機構籌集資金,同時保證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第二,根據各醫院的醫保級別確定參保人員享受治療費用補貼的比例并給予補助。第三,政府的主要職能,不是辦醫院,而是對醫院的服務規范與質量進行監督,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充當消費者利益的最終保護者。第四,政府定期對醫院的運營狀況進行審核,根據其服務水平、收費標準等確定各醫院的醫保級別,并向社會公開,且建立個人和家庭醫療賬戶。第五,由于同樣存在道德風險和腐敗的可能,政府的醫療保險機構也需要公眾的監督,尤其是對其管理成本與效率的監督。第六,完善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障和由社會醫療基金提供的大病和急病救助機制。此外,在醫療保險市場上,政府要適當放寬政策,允許企業和職工有更多的選擇。實踐證明,允許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醫療保險模式和醫療服務的供給方,往往能有效的降低費用,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在醫療保險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強調允許病人選擇醫院和醫生,鼓勵醫療服務機構之間競爭,主要是針對信息不對稱和激勵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引入不同付費方式的競爭以及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組織形式的醫療機構之間的競爭。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各醫療服務機構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可行的付費方案,如按人頭付費和按病種付費等,然后通過試點推向全國。第二,鼓勵不同所有制的醫療機構之間競爭,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醫療機構之間競爭,這樣可以保證有效地節約成本,高質量的提供服務。第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發揮市場力量,如通過由三級醫院與二級醫院、一級醫院簽訂合約實現業務合作的方式,或者通過組建醫保一體化的醫療保險集團的方式,或者政府也可以委托商業保險參與對城鎮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允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投資收購醫院來形成我國的類似于國外健康維持組織(HMO)那樣的管理型醫療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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