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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衛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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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衛生事件

          公共衛生事件范文第1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對社會產生的危害和影響,指導和規范我省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防治,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處置本省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特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的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適用本預案。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訂預案。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3.1應急指揮機構

          3.1.1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省衛生廳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建議。

          3.1.2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成,負責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省衛生廳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中心),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

          3.3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

          省衛生廳組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各設區市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3.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報告與

          4.1監測

          全省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衛生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并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研究、分析,對監測信息進行確認,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部、省衛生廳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與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了解詳細情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報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態發展。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擴大趨勢,或出現無法控制時,應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請示擴大應急。對在學校、全國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5.2應急響應措施

          5.2.l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有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的,由省衛生廳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區可能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囡,涉及2個以上設區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控制范圍;在本設區市范圍內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5)開展群防群治:組織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配合衛生部門和其它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6)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8)新聞報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加強市場監管,嚴防、嚴查、嚴堵病死畜禽和霉變商品流入市場銷售,確保食品消費安全。

          5.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信息與通報:省衛生廳按規定及時向社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5)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5.2.3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5.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省、設區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開展衛生消毒的技術指導,組織實施疫點消毒工作。

          (3)實驗室檢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的標本,分送各設區市、省和國家應急處理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5.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6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機構

          (1)做好職業病與化學中毒等現場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

          (2)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測定事故危害區域、毒物品種、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3)實施中毒病人救治,對醫療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4)協助、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洗消。

          5.2.7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組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5.2.8非事件發生地區應急響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當地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和調度,支援事發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響應

          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實施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實施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省直相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組織力量,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5.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I級、Ⅱ級應急響應終止,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批。批準后,由省衛生廳向衛生部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要求執行。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終止,分別由設區市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批。批準后,由衛生行政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善后處理

          6.1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6.2保持

          應急響應終止后,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鞏固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6.3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追認表彰。

          全社會應當尊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有關人員;對因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而導致其本人和親屬的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影響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6.4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5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6征用物資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備等,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按規定給予補償。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的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開展。

          7.1技術保障

          7.1.1信息系統

          省衛生廳建立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平臺,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覆蓋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高效、快速、通暢、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體系,實現省、市、縣(區)、鄉鎮(社區)信息報告聯網和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時報告速度、組織指揮能力、應急處理效率和科學防治水平。

          7.1.2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7.1.3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有計劃的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準備、協調、處置等能力。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7.2物資與經費保障

          7.2.1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經貿、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商經貿和財政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7.2.2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發展與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制定和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項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7.3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機構、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因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購置設備的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統籌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門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要及時對事件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綠色通道”。

          7.4法律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7.5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預案管理

          8.1應急預案制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應急預案修訂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訂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8.3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落實情況。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職業中毒是指由于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公共衛生事件范文第2篇

          一、落實部門聯防聯控機制。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災后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各級衛生、氣象、民政、農業、城建、環保、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從監測、預防、救治、控制蔓延等各環節加強部門信息互通和聯防聯動,細化工作措施,完善應急預案,有效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強化監測預警等衛生應急準備。各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分析,及早發現,及時防控。做好衛生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方面的準備,一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預案啟動應急響應,迅速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三、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要動員廣大群眾及時清理生活垃圾和糞便,對死亡的禽畜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造成環境和生活飲用水的污染。要加強水源保護工作,對供水管網加強檢查和及時維修。開展集中供水的水質監測,在管網恢復供水時及時消毒,確保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

          公共衛生事件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范、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范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范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范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的應急處理方案;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群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范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并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第三章應急信息報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值班制度、應急報告制度和應急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信息暢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突發事件的情況:

          (一)突發事件的實際發生情況;

          (二)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情況;

          (三)運輸突發事件緊急物資的情況;

          (四)保障交通暢通的情況;

          (五)突發事件應急的其他有關情況。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處理和緊急物資運輸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立即采取有關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首次初步調查結束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調查情況。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1小時內,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其他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有關突發事件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情況。

          第四章疫情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以及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交通應急處理的決定,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客運站、客運渡口、路口等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或者留驗站,依法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第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有關疫情通知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乘運人員進行相應的衛生防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船、港站、貨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消毒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

          《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的印制、發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與衛生部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組織對駕駛人員、乘務人員和船員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檢疫癥狀的,不得安排上車、上船。

          第二十二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車船、港站以及其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宣傳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或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的車輛、船舶,不得攜帶或者托運染疫行李和貨物。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車、客船應當在依法批準并符合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要求的客運站、客運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購買車票、船票,應當事先填寫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報卡》。旅客填寫確有困難的,由港站工作人員幫助填寫。

          客運站出售客票時,應當對《旅客健康申報卡》所有事項進行核實。沒有按規定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客運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車、客船應當進入中轉客運站,從始發客運站乘坐車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

          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客運站應當認真查驗《旅客健康申報卡》和客票。對不填報《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應當拒絕其乘坐客車、客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運站應按車次或者航班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給旅客所乘坐車船的駕駛員或者船長、乘務員。

          到達終點客運站后,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應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終點客運站,由終點客運站保存。

          在中轉客運站下車船的旅客,由該車船的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將下車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報卡》交中轉客運站保存。

          第二十六條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采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車船的前方停靠點、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采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正在行駛的車船載有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通知該客車、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并通報該車船行駛路線相關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場所、乘運人員、運輸貨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車船近期曾經載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將有關《旅客健康申報卡》送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條參加重大傳染病疫情交通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衛生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應急保障

          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啟動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渡口的維護、檢修,保證其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除因阻斷檢疫傳染病傳播途徑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斷交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斷交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交通中斷或者緊急運輸受阻,應當迅速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如難以迅速恢復交通,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解決,或者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第三十二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車輛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對該車輛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海事管理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該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傳染病疫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行的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交通部會同衛生部依法決定對該船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命令該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過港站。但是,因實施衛生檢疫導致中斷干線交通,報國務院決定。

          第六章緊急運輸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運輸的人員群體、防疫人員、醫護人員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及時運輸。

          第三十四條依法負責處理突發事件的防疫人員、醫護人員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優先購買客票;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購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條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命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緊急調用有關人員、車船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被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完成有關人員和緊急物資運輸任務,不得延誤和拒絕。

          第三十六條承擔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緊急運輸的車船,應當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其中,跨省運送緊急物資的,應當使用交通部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省內運送緊急物資的,可以使用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的車船,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并優先通行。

          《緊急運輸通行證》應當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印制、發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承擔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緊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船在裝卸貨物前后根據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或者進行其他衛生處理;

          (二)有關運輸人員事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和有關防護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

          (三)保證駕駛員休息充足,不得疲勞駕駛;

          (四)進入疫區前,應當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駛離疫區后,應當立即對車船和隨行人員進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衛生處理措施;

          (五)緊急運輸任務完成后,交回《緊急運輸通行證》,對運輸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安排休息觀察。

          第三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引航人員、理貨人員上船引航、理貨,應當事先體檢,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上船時應當主動出示健康合格證。

          第七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督察;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察,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協助或者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應當攜帶證件,佩戴標志,熱情服務,秉公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已按規定使用《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的車船,應當立即放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的《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組織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緊急物資的運輸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有關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二)拒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未取得相應的運輸經營資格,擅自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或者有其他違反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附則

          公共衛生事件范文第4篇

          【中圖分類號】 G 478 R 181.8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8)06-0565-02

          【關鍵詞】 公共衛生;傳染病;食物中毒;學生保健服務

          學校是公共衛生工作的重點區域,也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高發場所。學校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僅危害學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嚴重影響學校的教學秩序。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筆者對臨滄市2007年度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了分析,報道如下。

          1 資料來源與方法

          資料來源于臨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疫情報告管理科,結合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資料與檢驗檢測報告,應用描述流行病學方法對資料進行分析,同時對數據進行統計學處理。

          2 結果

          2.1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基本情況 臨滄市2007年度共報告學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1起,占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總數的70.0%;報告發病數1 071例,占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病例數的65.6%,無死亡病例。與2006年度相比,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病起數和病例數上升幅度分別為137%和103%。在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中,傳染病事件所占的比例最高,報告16起,占76.2%;食物中毒事件報告5起,占23.8%。報告事件數前3位的病種依次為風疹(8起)、水痘(3起)和麻疹(2起),3病種報告事件數占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數的61.9%。5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植物性食物中毒3起,細菌性食物中毒1起,化學性食物中毒1起。見表1。

          2.2 流行病學特征

          2.2.1 城鄉分布 81.0%的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80.7%的病例發生在農村小學和鄉鎮中小學。見表2。

          2.2.3 時間分布 從2007年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資料可以看出,傳染病爆發疫情3-12月均有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主要集中于4-9月。

          2.2.4 年齡與性別分布 1 071例病例中,發病學生最小年齡3歲,最大17歲,以7~14歲居多,占71.2%(763/1 071)。男生657例,占61.3%;女生414例,占38.7%。

          2.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情況 21起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時間統計,最短2 h,最長9 d,平均3 d。

          3 討論

          調查結果顯示,臨滄市2007年度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占當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數的70%,上升幅度明顯高于2006年;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為傳染病爆發疫情,其次是食物中毒;地區分布多為農村小學和鄉鎮中小學。學校潛在的誘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素非常多,學校公共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威脅兒童青少年生命與健康的主要問題之一[1]。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檢驗檢測結果表明,導致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為:農村中小學基礎衛生條件普遍較差,食品衛生和飲水安全存在薄弱環節;多數學校缺乏相應的衛生保健人員,而現有衛生保健人員素質亟待提高;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嚴峻性認識不足,防控能力薄弱;學生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實。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積極采取相應的防制措施:(1)衛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強化學校衛生工作的督促檢查,保證學校衛生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實。(2)加強學校健康教育工作[2],進一步強化學生養成教育,抓好學校環境衛生整治,嚴格執行新生入學、入托查驗接種證制度,認真組織開展免疫接種工作,提高接種率,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3]。(3)建立健全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規范報告工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到及時報告、迅速處置。(4)認真落實學生健康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對學生健康狀況進行科學分析和評價,全面掌握學生健康狀況。(5)建立健全學校食品、生活飲用水管理措施,加強從業人員的體檢、培訓工作,對食品采購、加工、儲存、銷售過程和餐具、炊具消毒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提高衛生質量,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6)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幫助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方案和疫情報告管理制度,定期分析監測數據,提前發出預警信息,為預防和控制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提供科學依據。

          4 參考文獻

          [1] 徐勇.我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現狀與研究展望.中國學校衛生,2007,28(8):673-674.

          [2] 袁長江.學校如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國學校衛生,2003,24(5):433-436.

          公共衛生事件范文第5篇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學校的穩定和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分類指導、加強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則。全校各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預報機制,盡早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苗頭,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學校發生的肺鼠疫、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損傷、新傳染病以及我國已消滅傳染病等達到衛生部確定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學校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學校發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區范圍達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學校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區范圍達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5、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多校區;

          6、因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服藥造成人員死亡;

          7、因學校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泄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發生在學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0人以上,或輕度放射損傷人數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損傷人數3-50人,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5人;

          9、因學校周邊環境污染造成的各類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師生人數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發生在學校的,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學校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2、學校發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范圍達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本篇文章來源于文秘站 -網址為-文秘站 -解決您的燃眉之需]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疫情局限在單校區域內的,發病人數達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4、在一個校區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5、發生在學校的因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的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6、因學校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泄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發生在學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51-99人,或輕度放射損傷人數11-20人;

          8、因學校周邊環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師生人數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發生在學校的,經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學校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30-99人,無死亡病例;

          2、學校發生腺鼠疫、霍亂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范圍達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因學校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泄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在9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4、因學校周邊環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師生人數在9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5、發生在學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50人,或輕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6、發生在學校的,經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五)鑒于學校公共衛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體健康和安全,社會關注度較高,未達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公共衛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反應。

          二、__師范大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一)__師范大學

          1、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__師范大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該小組是全校緊急應對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全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成成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由校辦、宣傳部、學工部、財務處、保衛處、后勤管理處、后勤服務集團、愛衛會、成教學院、醫院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根據事件情況選取相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醫院(辦公電話:85308448、85308927傳真電話85308448)。

          2、主要職 責

          在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負責全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制訂全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緊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責任制度,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并將責任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明確并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人;具體實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應對與處置工作,配合衛生部門對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及時向教育廳、衛生廳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進展與處置情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3、運行機制

          按照領導小組的部署和要求,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應對工作。發生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時,學校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成__師范大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小組。

          (二)全校各部門

          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成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落實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工作責任制,部門正職為第一責任人,部門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落實到人,明確并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人,具體實施對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應對處置工作。校醫院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援實際要求,制定校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具體組織實施醫療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級衛生部門開展進一步的醫療救援工作。

          三、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1)辦公室,(2)全校各部門;

          責任報告人:(1)負責全校信息報告人員:(2)全校各部門指定的信息報告人員。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及程序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處置進程等,每一起突發事件都必須作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首次報告要快,進程報告要新,結案報告要全。

          (1)初次報告

          全校各部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應立即向辦公室、領導小組正副組長進行初次報告;

          學校在接到各部門的初次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教育廳和衛生廳等有關部門。

          (2)進程報告

          ①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進程報告

          一般突發(本篇文章來源于文秘站 -百度直接輸入“文秘站 ”第一個網站便是[注:中間加的符號請勿復制])公共衛生事件與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辦公室應隨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學校應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教育廳和衛生廳等有關部門。

          ②重大與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進程報告

          重大與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辦公室應隨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學校應每天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報告教育部和衛生廳等有關部門。

          (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后,辦公室應將事件處置結果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報告教育部和衛生廳等有關部門。

          3、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

          必須報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稱、發生地點、發生時間、報告時間、涉及人群或潛在的威脅和影響、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人及通訊方式;盡可能報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質、范圍、嚴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發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經或準備采取的整改措施。

          (3)結案報告

          在事件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產生的原因、應急處置的過程(包括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等。

          (二)信息

          領導小組可指派有關部門或專人在指定范圍內通報信息,其它相關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向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任何信息。

          四、應急處置措施

          學校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所在校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反應。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在校內未發生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校區和各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部署和落實本校區和本部門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全校內發生。

          1、各部門的應急反應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將相關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或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人或辦公室或領導小組正副組長。部門負責人接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全程組織實施應急措施,并向領導小組正副組長報告。

          2、學校的應急反應

          領導小組正副組長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衛生行政部門;

          聯系當地衛生部門(醫院),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校醫院同時實施救治;

          追回已出售(發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關人員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與中毒或患病人員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

          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對中毒現場、可疑污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對與肺鼠疫、肺炭疽、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觸者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取樣,開展偵破工作;

          按照當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認真落實其他緊急應對措施;

          對學校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并請求支持和幫助;

          在學校適當的范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采取的措施,穩定師生員工情緒,并開展相應的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預防與自我保護意識。

          五、應急保障

          學校要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增添相關設備,配備所需藥品,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飲食、用水和洗漱設施,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充分的保障,確保學校公共衛生防控措施的落實。

          六、善后與恢復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后,工作重點應馬上轉向善后與恢復行動 ,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

          1、學校認真做好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受害人員的善后工作。

          2、對突發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衛生隱患問題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3、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因傳染病流行而致暫時集體停課的,必須對教室、閱覽室、食堂、廁所等場所進行徹底清掃消毒后,方能復課;因傳染病暫時停學的學生,必須在恢復健康,并經有關衛生部門確定沒有傳染性后方可復學;因水源污染造成傳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須經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七、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