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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獎金;保密
中圖分類號:D912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3)03008107
作者簡介:應飛虎,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廣東 深圳 518061)
一、相關立法及本文的研究
2011年7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頒布了《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實施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事實上這種制度在我國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質檢總局就聯合制定了《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一些省市也曾出臺專門針對食品領域的有獎舉報制度。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而這次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頒布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后,我國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領域的有獎舉報制度。如《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2011年10月)、《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2011年11月)、《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2012年4月)、《山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2012年6月)等。
作為食品安全法律實施過程中社會參與的重要舉措,這些有獎舉報制度對食品安全法律的實施起到較為積極的作用。但縱觀其主要內容,由于對制度本質以及中國的基本國情缺乏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立法過程中過度重視執法部門單方需求,導致這些制度在獎金設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這影響到了制度應有功能的發揮。本文的研究,試圖指出這些問題,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并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或預防提出若干建議。
二、制度本質及制度設計的基礎
有獎舉報在本質上是一種信息交易應飛虎:《我國懸賞舉報制度構建之探討》,《社會科學研究》2003年第1期。。這必須被清楚地認識,否則具體的制度設計必然存在偏差。有獎舉報與普通舉報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的“有獎”,正是它的“有獎”,使這種制度成為公權機構與私權主體之間的一種信息交易制度。而交易的前提在于法律實施機構與違法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嚴重程度決定了公權機構對交易的期盼程度。而在食品安全領域,這種信息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也更為凸顯。因為執法機構與違法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極其嚴重。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往往瞬間發生,且成本較低;而執法者要發現這種違法行為,如果沒有專門的信息支持,就只能進行普查性的執法,從執法成本、執法能力等方面看,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食品領域的執法一般需要技術的支持,這同時也意味著更多的執法資源的耗費。因此,在這場保障食品安全的斗爭中,執法機構的信息弱勢決定了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弱勢。既然問題導源于信息,問題的解決也得從信息的角度著手。在實踐中,違法者的違法信息總會被人知曉,讓知情者把信息提供給執法機構是一種有效的促進法律實施的路徑,而對信息提供者的利益激勵可以使更多的知情者主動與執法機構進行信息交易,因此增強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增加潛在違法者的防御成本,提高違法者之間的合作難度。
從促進法律實施的角度,食品安全領域的這種信息交易應該被充分鼓勵,制度的設計也應該從如何鼓勵和促進這種交易而展開。因為這種制度同時構成了雙方的交易條件,如果交易條件不符合交易一方的意愿,交易自然無法形成。這要求立法者必須重視從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構建交易條件,促成其交易意愿的提升,而不是僅僅關注其自身的需求和相關問題的解決。從信息提供者的角度看,如果其對信息的提供主要出于對獎金的追求,那其最為關注的問題不外乎于獎金和保密。獎金的多少以及保密的程度直接決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交易意愿,從而影響被提供信息的質量和數量。因此,從信息交易的角度,基于對民眾交易意愿的形成和鼓勵,來構建有獎舉報制度,是有獎舉報立法的關鍵所在。
在我國,有獎舉報制度沒有出現在1996年以前通過的經濟法、社會法中。1997年《價格法》第38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條文中采用“鼓勵”一詞。2000年修正的《產品質量法》第10條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檢舉人給予獎勵。“獎勵”和“鼓勵”雖一字之差,但具有本質區別,鼓勵本質上屬于精神獎勵,而精神獎勵的適用面太窄,不利于激勵廣大知情者提供信息。這種從“鼓勵”到“獎勵”的轉變體現了立法者促成信息交易的追求。近10年來,有獎舉報制度全面確立,各執法機構似乎非常重視運用這一舉措來促進法律實施,但制度中的問題也較為多見,在最近出臺的很多制度中,獎金、保密等方面的嚴重問題依然存在,這些問題不是單一的,而是系統性的,這完全緣于對制度本質的認識出現偏差,或理解不深。如《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把舉報設定為一種權利自無不當,從表面看,賦予權利似乎是好事,但在有獎舉報制度中,鼓勵和促進信息交易是其主要目標。雖然交易的一方是公權部門,交易的最終結果也有助于促進法律的實施,但這都不能否認這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信息交易。在有獎舉報這種信息交易制度中,對交易的鼓勵和促進遠遠比把舉報設定為一種權利重要得多在這方面,《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規定更切乎實際,該辦法第3條規定:“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依據本辦法實施舉報獎勵。”。又如,《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18條規定:“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申領獎金。”“申領”一詞也充分顯示了制度制定者對有獎舉報制度本質的錯誤理解。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2011年11月的《舉報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活動獎勵辦法(試行)》更是要求申請獎勵的舉報人員應當到舉報案件辦理部門填寫《舉報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活動獎勵申請表》。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作為信息獲取者的政府有支付獎金的義務,作為交易的對價,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獲取獎金,這應該是政府的主動給予,何須信息提供者申請領取?對有獎舉報制度的不當認識和錯誤定位導致了具體制度的錯誤。
三、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
從各地現有立法實踐看,立法者對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視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促進執法信息的獲取?是否方便執法者操作?作為獎金的財政資金是否安全?而舉報者則更關注這種制度中的獎金多少和保密程度。立法者對有獎舉報制度的關注點與舉報者的關注點存在明顯偏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沒有從信息交易的本質審視這一制度。對制度收益的理解也僅僅限于信息對執法的直接促進,而不考慮通過對潛在違法者的行為約束等促進法律實施的情形;對制度成本的理解更多地限于政府承受的成本,對信息提供者可能面臨的風險缺乏較為充分的體會和把握。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結尾曾總結說:“在設計和選擇社會格局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變。”[美]科斯:《社會成本問題》,載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劉守英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頁。這種總的效果的考慮也應該是我們在制度設計時的必須行為。在進行有獎舉報的立法,尤其在獎金確定和保密程序設置時,我們不僅要考慮制度的短期收益,也要考慮制度的遠期收益;不僅考慮制度對執法機構的成本,也必須考慮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成本,通過“對近期以及未來情況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遠期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的估量,探尋法律通過后會發生什么”[美]托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10版),彭勃等譯,華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頁。。
(一)獎金制度
1.獎金的設定標準
有獎舉報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信息的交易,那交易的價格由什么決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應該成為獎金設定的主要決定因素,執法機構對執法信息的需求程度和信息擁有者供給意愿大小也應該是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而舉報人貢獻的大小則應該由執法者與違法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因違法行為而導致的風險能夠被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方面決定。在制度設計時,應該盡可能把這些因素反映在獎金中。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地方以案件的罰沒收入或查獲的貨值作為計算獎金的依據。如《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16條規定:“根據舉報級別,獎勵額度分別按案件罰沒入庫金額的5%、3%、1%計算。”《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的貨值金額2%-5%給予獎勵”。把查獲貨物的價值作為獎金設定的主要標準,簡單但不科學,因為查獲貨物的價值并不必然代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顯然的是,有關嚴重違法行為的信息比輕微違法行為的信息更有價值;在執法機構處于信息劣勢的領域或區域,有關違法行為的信息也會更有價值,舉報人的貢獻也更大。因此在獎金設定時,不應簡單化處理,應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礎上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設定。除了考慮貨值外,還需要充分考慮違法者的損害能力、執法者的查處能力及執法成本等多個因素。但具體到操作中,要把這些因素完全反映在交易價格中,確有難度。如果沒有一個主要的標準來計算獎金,獎金的確定也容易主觀化而產生弊端。因此也需要選擇一個標準作為計算的依據。相對而言,罰款標準比貨值標準要更科學一些。因為貨值僅僅是危害性的一個維度,而罰款則是基于案件多種因素的綜合考量而作出的,當然這以正確執法為前提。在確定計算獎金的比例時,可在罰款標準的基礎上,再考慮相關領域執法者的查處能力、執法成本及信息不對稱的嚴重程度等多個因素。比如,在食品質量檢測存在嚴重技術障礙和資源障礙的行業或區域,可在幅度內確定較高的計算比例,從而產生相對更高的獎金。
2獎金發放程序的啟動時間
執法機構獲取信息后,何時啟動獎勵程序?這也是重要的制度內容。全國較多地方規定案件結案后即啟動獎勵程序。如《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由相關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也有地方作出更不利于信息提供者的規定,如《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監管部門應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或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這自然不利于促成潛在的信息提供者與信息需求者之間的交易。當然,上述深圳和浙江規定的獎金,是根據罰款計算的,其啟動獎勵程序自然須在罰款確定之后,只是深圳的條文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或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這樣的規定,可能使獎勵的啟動程序大大延后。為促進信息的提供,以完全結案作為啟動獎勵程序的前提需要修正。在已有制度中,《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中的舉措值得借鑒。該《辦法》第12條規定:“食品安全分管部門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立案后,省食安辦按最低獎勵標準,對實名舉報人先行予以獎勵。”這種先行獎勵的制度避免了信息提供后長時間不能獲得獎金的情形。雖然這一制度增加了執法機構的工作量,但有助于激勵潛在舉報者提供信息。既然食品安全領域的公權機構嚴重缺乏執法信息,需要通過交易來獲取信息,那工作量增加等其它的因素自然無需重點考慮。因此,從促進信息交易的角度看,只要舉報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得到確認,先行獎勵程序就可以啟動。
3獎金的領取期限
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的食品安全舉報制度都對獎金的領取期限進行了設定,多為1至3個月。如《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除此以外,《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甚至還規定: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設定獎金的領取期限,一方面在于促使舉報人盡快領取獎金,另一方面也是便利政府的工作,但這種設置期限的做法往往也可能導致舉報人利益喪失。一些信息提供者之所以在較長時間內不領取獎金,是因為獎金的領取需要本人直接到政府部門,出于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保密工作的擔憂和自身安全的顧慮,他們極容易觀望、猶豫。這種1個月內不領取視為棄權的規定顯然沒有考慮信息提供者因有顧慮而觀望的情形,也遵循了“獎金是政府對民眾的單方給予”這樣的傳統思路。制度的設定應該對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慮。另一方面,獎金基于信息交易而產生,信息提供者向公權機構提供有價值的信息之后,他們之間就存在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的私法之債的訴訟時效都長達1-2年,而對有獎舉報制度設定1-3個月的領獎期限,明顯過短。建議取消這一規定,或把獎金的領取期限設定為1年甚至更長。至于浙江省的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就取消獎勵的規定,更是值得商榷。可能基于預算實施、財政資金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設定了這一制度。但就“無法通知即取消獎勵”這一制度的實施而言,半年內執法機構怎樣的行為才算達到“無法通知”的標準?在初步無法通知舉報人的情形下,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較為初步的找尋義務?而在實踐中,出于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保密工作的擔憂和自身安全的顧慮,有些舉報人在提供信息時會做出一些自保的舉措,如設定較為復雜的身份查實路徑。這都是設定這一制度時需要重點考量的。
(二)保密制度
法律實施的社會參與有多種方式,而舉報制度在這些方式中最具斗爭性。因此舉報人人身權益的保障應該成為這一制度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我國的有獎舉報制度的運行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多年來,各公權機構得到的舉報信息,絕大多數是不為獲取獎金的舉報。舉報人基于其他很多方面的考慮,如作為公民的義務、工作中的矛盾等,而不是以追求獎金為目的進行舉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密方面存在一些不當的制度設計。此外,民眾對保密工作和打擊報復情形的不當認知,也使制度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1保密問題的特殊性
總體而言,我國的公權機構對保密的工作做得較好,但舉報人還是擔心身份泄露。其原因在于:第一,因身份被泄露而受報復的案例在國內多次發生。這種案例并不僅僅指發生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還包括所有其他行業、領域的舉報;并不僅包括有獎舉報,還包括普通舉報。這種案例的發生降低了潛在舉報人的舉報欲望。因為實踐中,潛在的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人關注的是舉報后被報復的可能性,而對報復可能性的判斷往往基于他所了解的所有領域的報復案例,而不會僅限于食品安全領域;也不會僅限于有獎舉報的情形。第二,相對于國內較大數量的舉報行為,受報復只是極其少的一部分,實踐中媒體對報復的案例較關注,常進行較多的傳播,而民眾也會比較關注這方面的信息,這也會使民眾認為舉報后受報復的可能性較大。第三,目前,民眾對政府官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在這個大背景下,即使食品安全執法機構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即使在這個領域從來沒有發生過信息泄露或舉報人被報復的事件,潛在的舉報人還是會擔心舉報信息被泄露。
泄密事件的負外部性、媒體的傳播偏好以及民眾對一些政府官員的信任程度等多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食品安全領域中有獎舉報制度的運行復雜化。實踐中,單個政府部門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往往不能達到良好效果。尤其是泄密事件極強的負外部性,可使其他所有領域有獎舉報制度的運行受到影響。這就決定了保密工作必然也是政府全盤的問題,而不僅僅是某個相關政府部門的事。
2舉報者自身的信息提供問題
出于對安全的考慮,較多信息提供者采用匿名的方式舉報。這就涉及到制度對匿名舉報的態度。目前各地對其的態度不一。北京、上海等地要求實名舉報,認可匿名舉報。浙江、廣東、深圳等一些地方的立法明確規定只接受實名舉報。如《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實,屬于獎勵范圍者,按如下原則進行獎勵:(一)舉報對象限于實名舉報”;《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舉報,舉報內容要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認可匿名舉報,較多是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慮,一般認為,實名舉報的信息質量要比匿名舉報的信息質量高。這種對信息質量的追求必然導致信息數量的減少。民眾基于安全的顧慮會導致他們在與政府進行交易時持謹慎態度。這種制度設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對民眾舉報后的安全顧慮缺乏準確把握。立法者完全沒有必要在信息質量和數量上作出如此絕對的處理。在有獎舉報領域,對事實清楚或容易查證的舉報信息,沒有必要強制性地要求實名舉報。如果從促進信息提供的角度,匿名舉報更應該被鼓勵。只要在獎金的支付環節,能夠確認舉報者的身份,或能夠正常支付,任何形式的舉報都應該被納入獎勵的范圍。
3現場協助問題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都把是否到現場協助作為決定獎金多少的重要依據。如《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第8條把舉報分為三個等級,并把“協助現場查處工作”、“協助查處工作”、“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分別成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舉報的主要標準之一。《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把“到現場指證”、“協助案件調查”、“未配合案件調查”作為對三個舉報等級劃分的主要標準之一。
這種要求到現場指證的做法對個案的查處自然是有利的,立法的目的也是方便執法者查處個案,促進民眾更積極地參與法律的實施。從其目的看,這無可非議,但這僅是靜態地看待問題,靜態立法常產生較多消極后果,這種后果也常被忽視。經濟學家Daniel Bell曾指出:“各個時代的政府在經濟政策方面和大多數外行在考慮經濟事務時犯下的大多數嚴重的錯誤,莫不是因為沒有很好地考慮政策的二階或三階效應。”[美]羅杰·J沃恩:《科學決策方法:從社會科學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譯,重慶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頁。如果我們動態地看待現場指證這個問題,我們就會發現,這一制度舉措對有獎舉報制度后續運行會產生消極影響,弱化激勵信息提供功能的發揮。這是因為要求舉報者到現場指證,更多的執法工作人員、圍觀群眾,甚至違法者,都有可能看到舉報者,從而增大舉報人身份信息被公開的可能性。還需要考慮的因素是,由于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被更多的人獲取,保密制度的約束機制很難再起作用,這會減弱一些人的保密意愿,由于泄密追查工作的困難,在極少知情者的情形下堅持保密的人,在知情者范圍變廣的情形下,其泄密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若舉報人因身份公開而受到各種形式的打擊,且如果這種案件在國內較多次發生,就必然會影響到潛在的舉報者,很多人因此不想舉報,制度的促進信息交易功能因此不能更好地實現。目前食品安全執法機構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困境是執法信息不足,有獎舉報制度的設計因此更應該從如何激勵獲取質好量多的信息著手而展開。在促進信息交易功能之外擴展有獎舉報制度的其它功能時應該尤其謹慎,因為這些功能之間存在著強度的抵消。建議不把是否到現場協助參與打擊違法活動作為獎金高低的關鍵依據。
4保密的具體程序
保密工作的好壞首先有賴于科學的、詳盡的程序。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從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處,再到獎金的發放,可能會涉及到信息受理、案件查處、獎金批準及財政等多個部門,整個過程有較多人員可以接觸到信息。如《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10條規定:“實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相關部門提出獎勵申請,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求辦案人員填寫《舉報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活動獎勵審批表》,審批表中不僅出現舉報人的身份信息,還有案件辦理人員審查意見、法制部門(法制員)復核意見、案審會審理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批意見等四個欄目。如前所述,過多的人可接觸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對保密工作極其不利。但在工作中,出于對作為獎金來源的財政資金的安全考慮,設置一定的程序也有必要,否則,獎金可能成為執法機構中相關工作人員的私利。既然舉報者的安全和財政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矛盾,這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設計時進行權衡和兼顧。但這種權衡在立法中卻極少發生。如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的制度規定,舉報者須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一些地方的規定中甚至沒有委托代領制度,如廣東省。在全國,極少有地方的制度規定獎金可以通過轉賬方式發放。這樣的制度設計,全都是基于對財政資金安全的考慮,防止財政獎金被私吞,或獎金被冒領。但這樣的安排卻為舉報者所不愿意,對他們而言,最好的獎金發放形式應該是轉賬。立法者應該在這方面進行權衡,考慮舉報者的需求以及多種制度的整體效果,而不是單純從執法機構自身的角度出發展開制度設計。
在全國各地的獎勵辦法中,極少對保密的具體程序作出詳盡規定,較多見的是用一兩句宣示性的話一帶而過,這是值得反思的。如《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僅在第12條規定:“政府相關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信息。”條文對具體的保密制度沒有任何規定,而對舉報獎勵的程序卻在獎勵辦法中不盡其繁地用了近600字。《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也僅在第13條規定:“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事實上,各地的舉報獎勵辦法的制度層級很低,這也決定了他們必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作為有獎舉報制度中極其重要的保密制度,尤其在如何讓盡可能少的人接觸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這方面,必須作出詳盡規定。這種程序的設定除了要進行多方面的權衡和兼顧,還須注重細節。如為防止政府機構中工作人員舞弊,要求舉報人在領取獎金時簽名,而獎金發放單位會把獎金簽收表作為財務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可能使財務人員接觸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當然通過簡單操作可以避免信息在這個環節的擴散,關鍵在于,類似這些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保密程序制定過程中應該被全面考慮到的細節,是否會全面地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舉報制售假劣藥品的市民,最高獎勵可超過5萬元。安徽省近日出臺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依據查獲假冒偽劣藥品貨值大小,一次性給予獎勵。對于貨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比例給予獎勵;對于貨值超過15萬元或大案要案,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對于在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案件的舉報有功人員,將視具體情況給予重獎。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
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將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設立并對外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信箱,受理有關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范圍包括:
(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
(二)有關地方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指定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四)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七)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九)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十)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十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十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示的。
(十四)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十五)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十六)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十七)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二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十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十二)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二十五)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十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二十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整改、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十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隱患及相關的安生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可采用信件舉報、電話舉報、當面舉報、網絡舉報或者其他方式。舉報提倡實名制,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防事故隱患。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詳細說明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或企業名稱)、地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對舉報內容的處理要求等。舉報人在舉報時不得捏造事實,誣告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秩序。
接受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地址、單位、電話和舉報方式等,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群眾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查實的事故隱患,要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業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況緊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責令暫行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強制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除后,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查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執法部門應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依法給予處罰。
對群眾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核查、處理的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受理部門應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條 對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理。省安監局委托省安全生產管理協會負責接受舉報(地址:福州市東大路88號建閩大廈,郵編:350001),舉報電話: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電子信箱:。
屬于省安監局直接監管范圍的或屬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省安監局直接調查處理或轉由各地安監局調查處理。屬于跨設區市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省安監局調查處理。在同一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設區市安監局負責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省安監局。
屬于省直各有關部門監管范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省安監局轉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送省安監局。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于群眾舉報,經查實,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未列入政府部門監控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經費應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市、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舉報獎勵規定。
第九條 省安監局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各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產生積極效應的舉報。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安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對及時舉報重、特大事故隱患或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做出了突出貢獻的,由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給予特別獎勵,特別獎勵標準為3000―5000元。特別獎勵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查處情況的統計報告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受理查處情況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及受理查處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各類事故隱患及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特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本刊訊 2013年8月30日,北京市安全生產月活動組委會召開會議,總結表彰2013年全市“安全生產月”活動獲獎單位,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北京市安全監管局局長張家明出席會議并講話。
2013年,北京市以“強化安全基礎,保障城市運行安全”為主題,組織開展了宣傳咨詢日、大型公開課等10余項全市性活動。“安全生產月”期間,北京市參與“安全生產月”活動人數達480多萬人,受眾205萬人,開展應急演練1.3萬次,參與演練71萬人,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4萬余次,消除隱患5萬多個,張貼宣傳海報36萬張,發放宣傳材料281萬份,共利用2.7萬塊電子顯示屏開展宣傳,“安全生產月”活動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
張家明對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充分利用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加強輿論引導;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上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主陣地,擴大宣教工作的影響力;創新工作方法,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重點突出對地鐵等人員安全知識及應急自救知識的宣傳等。
下一步,北京市安全監管局將重點做好5個方面的工作: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月”各項活動,如大型公開課、首都百萬一線職工安全知識競賽等;加強新聞宣傳,開展好氛圍營造工作;圍繞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突出事故易發行業領域的警示宣傳教育;重點做好安全生產“走基層”“一線行”等集中報道活動;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打牢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寧丙文)
浙江出臺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本刊訊 2013年9月初,浙江省安監局、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下發了《浙江省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分19條,分別明確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舉報受理單位、舉報受理事項、舉報方式及內容、受理核實、獎勵標準、獎勵對象、獎勵領取方式及程序等事項,尤其是對舉報的獎勵標準進行了細化規定。
根據《辦法》的規定,符合受理條件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事故瞞報謊報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經核查屬實的,根據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或非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和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給予1000~1萬元的獎勵。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或非法違法行為,在舉報處置辦結時間內,由相關文件明確被列入縣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2000元;被列入市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4000元;被列入省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6000元;被列入國家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1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5000元;對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1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浙 安)
《西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施行
本刊訊 2013年9月1日,《西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使用校車須取得許可,經申請獲得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校車駕駛人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參加崗前培訓,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必須全部安裝坐椅安全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等安全設備。校車應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實時監控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校車行駛狀態。
《辦法》還規定,運載學生的校車可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遇交通擁堵時,交通警察要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高不得超過80km/h,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時最高不超過60km/h。嚴禁校車凌晨0-5時在高速公路行駛,以及22時至次日6時在三級以下山區道路行駛。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要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辦法》還規定,校車駕駛人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陜 安)
江麓集團礦山電動救援車通過鑒定
本刊訊 2013年9月初,中國兵器工業集團江麓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礦山電動應急救援車,通過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的國家級鑒定。
江麓集團用6年時間試制成功的這款礦山電動應急救援車,是集抗爆炸沖擊車體以及生命保障、信息傳輸、環境監測等系統于一體的礦用救援設備,其性能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多項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對提升我國救援設備領域的設計和制造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該車采用優質特種鋼板,可提升抗爆炸、抗沖擊能力;通過計算機終端,可實時監測車內人員的狀況和車內外環境參數,提高抗災應變能力。該車所設計的獨立呼吸循環系統,能滿足在密閉空間下車內人員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條件。該車能自行驅動,較好地體現礦難事故救援的機動性和及時性。(江 安)
海南提高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本刊訊 2013年8月底,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了《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中,誤工費標準比上年度提高。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標準》還規定,受害人護理費最多支付20年。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處理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
《標準》規定,殘疾等級增加,賠償金額遞增。受害人傷殘的,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10%遞增,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受害人具有兩處以上傷殘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應以其本人傷殘的最高等級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在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0%的賠償比例,但傷殘賠償指數的總和不能超過100%。
交通事故死亡的,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標準,按20年計算。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吳 靜)
安徽電建一公司根治鋼絲繩安全隱患
本刊訊 2013年9月7日,安徽電建一公司機械化大修廠對在修的50 t履帶吊鋼絲繩、拉索的保養維護使用了“恒溫浸涂法”。兩檔作業人員分工為:一檔將從機械上更換下來的不含酸、堿等物質的廢油多次過濾。另外一檔用鍍鋅鐵絲刷對其表面清理,以便油脂能滲透到繩芯。1 h后,濾油這檔開始向自制的大鐵鍋內注油,點火加熱到懸掛在鍋內的溫度計指向59℃時,另一檔人把清理干凈的鋼絲繩、拉索緩緩放入鍋內。油溫超過65℃時,撤離火源;低于57℃時加大火源,自始至終要確保油溫控制在60℃左右。這種浸涂保養能促使鋼絲繩、拉索耐銹蝕、耐磨及破斷拉力大幅度提高,使用周期也隨之延長,使用過的廢油回收過濾后可多次使用。
起重機械的鋼絲繩、拉索被稱為機械的“筋骨”,是由經過特殊處理的鋼絲捻制而成,因機械露天作業、露天存放,雨淋日曬,表面銹蝕,所含油份蒸發,使用壽命縮短,而且還是重大事故隱患。傳統的“刷涂法”雖說能防銹,但繩芯的含油量卻無法保證,這種“治標不治本”的維護,使其破斷拉力等保險系數大大降低。(夏 忠)
武漢鐵路局用高科技手段提升鐵路安全系數
本刊訊 2013年8月28日17時18分,武漢鐵路局信陽工務段高鐵防災安全監控系統2、3、4號風速監測點同時發出8級風速報警,系統自動生成的限速里程顯示為160km/h,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與路局列車調度員聯系,并通知駐馬店西客運專線線路車間派人到報警區段核實,及時向路局列調反饋了現場情況,使后續運行的G826次、G544次列車速度限定在安全運行范圍內,確保了高鐵運行安全。
2013年初,該段以“信息中心、分析中心、輔助決策中心、控制中心、應急指揮中心”5大功能為定位,籌建了運輸安全指揮中心。該指揮中心以先進的多媒體技術和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運用無線通信系統、監控監測分析系統、綜合研判、衛星定位(GPS)、警報鳴放等高科技手段對高鐵安全等進行全天候、全過程遠程視屏監控和數據傳輸,形成了功能齊全、高效管控、智能決策、快速反應的生產指揮和預警體系。
依托該指揮中心,該段管理人員、中心工作人員能夠隨時監控、抽調、切換、回放以下內容:線橋、隧道、道口等重要設備;探傷儀、軌道車運行情況;現場人員的作業過程,與關鍵崗位人員展開視頻對話;通過遠程視頻系統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監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運輸安全指揮中心的運行既強化了對安全風險點的監控與管理,又彌補了過去各種生產指令和信息只能靠人工收集、處理、傳遞,錯誤率高、效率低下的短板,提高了生產管理效率、安全系數和快速應變能力。(劉淑嫻 徐金波)
湖南永州將安全認證作為招投標條件
一、以標準化規模養殖為抓手,大力推進漁業產業化經營
為做大做強____縣漁業產業,該局以標準化規模養殖為突破口,大力發展產、加、銷一體化經營。一是發展規模化養殖。到____年底,全縣水產養殖大戶超過5000戶,鼎城區、漢壽縣、安鄉縣、澧縣等區縣縣成為全省的重點漁業生產縣。全縣有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水產)12個,其中省級以上5個,____大湖水殖股份公司為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中國淡水養殖第一股。二是發展標準化示范區。全縣水產標準化示范區300多個,其中,省級以上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范場30個,全省休閑漁業示范場8家。先后制定了甲魚養殖、泥鰍養殖等12個養殖技術操作規程,黃顙魚養殖等5個養殖規范作為地方標準實施。三是發展加工流通。全縣水產品加工企業23家,產品加工涉及冷鮮魚、河蝦、甲魚、珍珠等20多個品種,____年,加工業產值達到5億元。在抓加工的同時,突出縣場流通建設,先后組織了全國珍珠產業論壇、漢壽甲魚產業高峰論壇、____水產品廣州推介會等活動,培育了____水產大縣場和澧縣八百里水產批發縣場兩大水產經營縣場,2個縣場年水產品交易量達到25萬噸。全縣各類漁業經濟專業合作社71家,會員2萬多戶,帶動農戶12萬多戶。涌現出了____漁業協會、漢壽甲魚產業協會、____珍珠養殖協會等一批組織完善、機制靈活、帶動力強的專業合作組織。四是發展品牌漁業。以打造____淡水魚品牌為重點,加強品牌漁業建設。全縣無公害水產品養殖面積126萬畝,63個水產品通過無公害產品認證,大湖生態魚等12個產品獲得有機食品認證,漢壽為中國甲魚之鄉,漢壽甲魚于____年通過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認證。臨澧黃花魚、安鄉珊瑚魚正在申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認證,目前,已通過省里評審。
二、以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為抓手,大力發展安全健康養殖
多年來,該局堅持依靠常態性監管,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了全縣水產品質量安全,沒有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一是加強水質環境監管。主要是實行水庫禁投和壓減珍珠養殖面積。從20__年開始先后對全縣543座小Ⅱ型以上水庫實施禁止投肥養殖,全縣大中型水庫水質全部達到Ⅲ類標準。20__年開始,縣政府每年拿出200萬元,壓減珍珠養殖面積,三年共壓減18萬畝,有效控制了水體污染。二是加強監管體系建設。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于____年底通過了檢測機構“雙認證”,9個區縣縣均建立了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全縣所有鄉鎮都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站,規模養殖龍頭企業建立了產品質量檢測室或者委托檢驗制度。常年開展水產品質量抽樣檢測,抽樣檢測合格率達到99%以上。三是加強安全監管責任制。主要是推行“四有一可”和“三包四保”制度。“四有一可”,就是操作有規程、過程有記錄、產品有標識、縣場有監管、質量可追溯。“三包四保”就是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對養殖企業包思想工作、包管理規范、包技術監控,保證養殖生產無害投入、保證問題產品不上縣、保證不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保證不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四是實施質量安全舉報獎勵懲戒制度。縣政府出臺了《____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有功人員實行獎勵。行政問責、責任追究、舉報獎勵“三管”齊下,杜絕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