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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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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 課前演講 獨立學院 英語教學

          中圖分類號:DF51 文獻標識碼:A

          0前言

          近代的民法原則中,十九世紀的民法特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發生了變化,原有的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原則、過失責任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應用的民法三大原則。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也相應地做出了調整,特別是所有權絕對性的限制,已經打破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個人財產絕對所有權的天賦權利,而是將這種絕對所有權觀念進一步完善,使其能夠靈活地應社會的需要而靈活運用。從這個層面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審視,其概念的界定已經由原有的絕對性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生演變。所有權制度呈現出了動態發展的態勢。將所有權的使用,從維護個人利益中擺脫出來,更多地發揮其社會職能,尤其不可以以傷害社會整體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個人的利益。審視近代各個國家對于民法的確立,所有權絕對原則是重要的法律原則。在近代中國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經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有所提及。作為中國近代修訂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中對于法令界限內的所有物支配權都有所提及,對于所有物使用的自由權利、收益以及處分權力等等都有所規定,但是并沒有訴諸到具體實施當中。這一民法原則的確立,為中國民法理論的發展提供了借鑒。本論文針對近代中國的民法進行探究,并從新的視角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進行審視,對于中國未來民法理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1中國傳統所有權觀念

          從古到今,中國對于財產所有權的稱呼有所不同,往往被泛泛地稱為“有”,秦漢時期對于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使用名字來申報,因此被稱為“名”,主要包括有田宅、衣服等等。進入到中國的兩漢時期,中國對于財產所有的界定,可以在《漢書?王莽傳上》上查找到有關文字記載,“各竭所有,或入金錢,或獻田畝,以振貧窮”,其中已經將財產的所有權表達出現,但是并沒有從法律上給予界定。進入到清朝末期,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修訂過程中,將西方的“所有權”一詞引入到法典當中。按照現代民法理論,對于所有權的界定根據客體的不同而進行劃分。土地是人們生活中賴以生存下去的主要財產,傳統社會中,對于土地的所有權劃定為不動產所有權。可見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對于所有權的制度的展開,與當時社會的所有權觀念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主要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的。

          從社會歷史的角度審視所有權,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時期。從史料中,尚且還沒有找到土地私有權的法令,但是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知,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關于“所有權”概念的形成時間尚無考證,有學者認為早在春秋時期,就已經有關于“所有權”的描述。秦國時期,商鞅變法其實就是對于土地所有權向私有土地轉向。當秦始皇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之后,土地私有權就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確認。至此延續至清朝末期,對于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劃分為兩種性質,即公田和私田。隨著朝代的不同,對于土地所有權的界定也會有所差異。由于各個朝代不斷地更迭土地法令,因此在土地占有比例上也會有所調整。秦漢時期,公田占有全國土地面積的比例已經超過了95%,進入到清代,公田逐漸向私田轉向,私人占有土地的比例甚至于超過了75%。

          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是至高無上的。雖然宅田逐漸私有,但是,如果涉及到買賣則在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親鄰先買權”的契約制度建立起來之后,就在唐、宋、元、明、清代延續著,雖然其中對于該制度有所修改,甚至于廢除,但是,在一些地區依然將其作為民間習慣流傳下來。中國對于土地所有權的界定具有歷史延續性,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土地所有權觀念。通過比較可以明確,對于土地所有權持有不同的觀念,在具體條文的制定和實施上也會存在著差異。按照中華法系特色,雖然土地的私有存在著,但是有被國家所確認,與此同時還要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另外,中國土地所有權還要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思想上“重義輕利”的意識形態,決定了在中國近代的民法原則中,并不會培育出所有權絕對原則。

          2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確立

          對于所有權的最早理解,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80年代對于《法國律例》中《民律》中魚貫條文的翻譯,其中有關于“所有權”的描述,即對于自己所擁有的物件,有操持的權利。鑒于當時關于所有權的理解還非常模糊,設計到的“所有權”的這種描述也顯得有些晦澀。為了能夠對于“所有權”的界定更為明晰,在中國的近代對于所有權的絕對原則表達的更為繁瑣,其內種涵義即為,一個人對于自己所持有的物件都具有自主管理和支配的權利,也就是說,對于自己的財產進行安排處理,可以隨自己的心意而不必受到任何的約束,既可以將所有物送給其他人,也可以對外出售。在財產的處置上,雖然存在著一定的隨意性,但是要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律例來執行,對于法律條文中沒有被約束的,可以隨意處置,否則,就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可以觸犯法律。“所有權”內涵的這種描述性表達,可以明確其還沒有進入到專業學科研究體系當中,因此缺乏語言的系統性表達。同時也證明了中國所有權民事法律事實是存在的,但是沒有形成規范的概念體系。

          關于“所有權”概念規范化描述主要還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二十世紀初期,民事法律術語中關于“所有權”的界定在《新譯日本法規大全》的譯文中有所表達。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編纂完成,將所有權絕對原則確定了下來,即“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其中對于所有權的重要作用有所明確,而且還將所有權絕對原則確定下來。為了能夠將該條文更為明確體現,在《大清民律草案》的第991條中,又有所規定,即“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對于土地所有權的干涉,如果沒有妨礙到所用權的行使,就不可以加以限制。從這一段條文中可以看出,對于所有權是存在著嚴格的范圍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他們不得干涉,如果出離這個法律局限,在不妨礙所有權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則不必過分追究。鑒于此,就很有可能存在著一些持有僥幸心理的人,他們對于他人的所有權有所覬覦,卻可以不觸犯法律。從操作的實質性意義上來看,很容易會引起諸多的訴訟案件。對于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在理論層面接受了外國法,還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修繕,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土地所有權的限制,體現為理論的局限性上,而主要還是受到中國封建傳統的影響。法律的建立要與政府觀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契合,才能夠執行下去。因此,要對于《大清民律草案》的內涵有所理解,就要對于當時的中國法制史學史有所研究。

          3民國時期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傳承與發展

          進入到民國時期,新的民法法典還沒有被編纂出來,因此依舊沿用《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所有權絕對原則也被傳承下來。關于不動產所有人對于不動產的處分,在1914年的判例中就有所規定,即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不動產所有人可以行使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對于所擁有的財產賣給何人,屬于是財產所有人的自由,買主如果對于不動產的買賣出現質疑,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與傳統的土地所有權典賣有關條文相比較,土地所有人可以對于所擁有的土地自由買賣而不必受到條例的限制,這是對于“親鄰先買權”的否定。所有權絕對原則在民國時期已經有所完善,其中更多地保護了個人的所有權。對于家產的處理,民國初期的大理院將其定位在“共有財產”范疇,即對于家產,家庭中的所有成員共同擁有,與此同時,也承認家族中的特定規約,甚至對于家產處理的傳統習慣給予了確認。《民國民律草案》于1926年編纂完成,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所有人于不違反法令或第三人權利之限度內,得任意處置其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本處事實上是效仿了德國民法中的有關立法方式。雖然在條文上對于所行使的權利有所規定,但是,在實現了所有權的概念原理上與所有權的自由權責相契合的同時,也為行使權利的人提供了空間自由權。那么,從立法的角度而言,雖然《民國民律草案》與《大清民律草案》在表達上會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權絕對原則上卻存在著繼承性。

          進入到二十世紀的40年代,受到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價值取向在法律的制定過程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所有權絕對原則在社會化條件下受到限制,特別是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已經在《民國民法典》中有所體現。除此之外,還對于有關規定以單行法的形式予以頒布。

          4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在民法中的所有權問題,在中國的秦漢時期就已經有所體現,直到清末頒布《大清民律草案》,但是并沒有發揮其實際效用。到民國,《民國民法典》雖然對于《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一些條例有所修訂和完善,但是在所有權絕對原則的界定上是具有繼承性的。

          參考文獻

          [1] 張卉林.從所有權絕對到所有權社會化:所有權觀念及立法變遷[J].山東社會科學,2013(5).

          [2] 康紀田.論物權絕對性與相對性統一[J].政法論叢,2012(3).

          [3] 康紀田.物權的經濟分析[J].政法論叢,2011(5).

          [4] 張翔.財產權的社會義務[J].中國社會科學,2012(9).

          [5] 劉美希.論近代所有權絕對原則遭遇的現代挑戰[J].法學論壇,2006,21(1).

          [6] 郭建.中國財產法史稿[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東北地區 廟會 嬗變

          [中圖分類號]K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12-0111-02廟會起源于上古祭祀,由帝王參與并主持,有著早期所固有的神秘性、嚴肅性。后世廟會是從佛教、道教的一些宗教活動中繼承發展來的,又強烈地融入了商業貿易和娛樂活動。東北地區的廟會啟蒙于唐朝,由于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在清至民國時期得到迅速發展。民國時期東北地區廟會不僅風俗內容極為豐富,并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民間、商業貿易、社會交往、文化交流的功能和作用。廟會在“”時期一度中斷。改革開放以后,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娛樂生活、挖掘和發揚優秀的傳統文化成為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東北地區廟會在當代獲得了嶄新的發展,更加突出了經濟交流、休閑娛樂、民俗旅游等功能。

          一、民國時期東北地區廟會的社會功能

          (一)功能

          廟會在發展繁榮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增強了民眾的各種。明清時期是中國民間信仰最終融合與定型的重要時期,民國時期東北各地區基本上承襲了明清時期信仰著的各種神靈。善男信女在廟會中對各種神靈頂禮膜拜,逛廟游會又無疑增強了他們的。人們普遍信奉佛教中的如來佛祖、觀音菩薩、地藏菩薩,還有道教中的東岳大帝、碧霞元君。廟會中反映出來的民眾信仰的神靈也呈現出一些東北特有的地域文化色彩,這在世俗神中表現最為突出。除了與其他地區人們共同信奉的關帝、城隍神、土地神、財神之外,還對藥王孫思邈、長白山神、醫巫閭山神、遼河神情有獨鐘。

          (二)文化傳播功能

          廟會對民族傳統文化起匯聚和傳播的作用,它既是當地的經濟形態的集中表現,又是文化的表現。“四月十八日,碧霞元君廟會,俗稱香火會,常于是日演劇”[1],每逢廟會,廣場上搭起戲臺,大戲、馬戲、皮影,觀者云集,氣象萬千,百花齊放。廟會上娛神娛人的文化功能和溝通人際關系的作用則是普通集市所替代不了的。廟會在東北地區人們文化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商業貿易功能

          在廟會的的神圣光圈后面,是經濟活動在起著支配作用。廟會雖以求神拜佛的宗教活動為其源頭,但使廟會形成規模并經久不衰的決定性因素卻是經濟活動。廟會作為跨村跨縣甚至跨省的一級市場,吸引了眾多的商販,同時也聚集了渴望參加大規模市場交易、見大世面的人們,所以其商貿功能明顯地突出出來,這正是一些商業性廟會歷久不衰的意義所在。

          在充分了解了民國東北廟會風俗與社會功能的基礎上,有利于因勢利導、移風易俗。東北地區許多地方已經或正在恢復廟會,加以認真引導和規范組織,盡量摒棄迷信陋習,推進人文建設,為廟會這一傳統的民間文化形式賦了新的時代功能。這不僅可以豐富人民生活,還給當地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二、當代東北地區廟會風情的嬗變

          在當代東北廟會中,求子、求健康等習俗零星散見,跳墻、燒替身、殘身等陋習已不見蹤影,取而代之的是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相結合的時代特色。如沈陽皇寺廟會從2004年舉辦以來,凸顯地域化、平民化、娛樂化,開創了一系列的旅游文化活動,深受市民歡迎。有清朝皇家婚禮、錫伯族西遷祭祖、清兵守關巡街表演,充滿了濃厚地域風情的北市各項民間藝術絕活展示,還云集了全國各地的美食名吃。每年“春節、五一、十一”三屆皇寺廟會已成為市民假日旅游休閑的好場所,每屆皇寺廟會的游客接待人數都超過百萬人次。

          作為一種社會風俗,廟會在千百年的發展歷程中也體現出民俗所具有的傳承性和變異性。當代廟會仍然傳承了傳統廟會所具有的感恩祈福、崇尚和美的文化內涵。但是在具體表現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變異性。如同樣是祈求招財進寶,吉林北山廟會上,人們排隊從一大方孔錢中鉆過——排隊鉆錢眼,撫摸扇形大如意,跟招福兔造型合影,等等。民國時期東北廟會涉及宗教、民間信仰的民風民俗已經逐漸淡化,而涉及社會生活的娛人風俗則愈加彰顯。如北山廟會上,“來自各地的馬戲團、魔術團、文藝表演團紛紛來廟會開場演出。使吉林廟會成為了樂山樂水的旅游盛會。”[2]

          三、當代東北地區廟會功能的嬗變

          (一)功能減弱

          民國東北各地區基本上承襲了明清以來的民間信仰。人們信仰龐雜,除了佛教、道教神靈,還有行業祖師神及山神、馬神等自然神靈。東北地區的廟宇大都佛、道、儒雜糅,諸神同堂供養,充滿了濃厚的俚俗香火氣息,突出反映了民國東北地區的多神信仰。當代東北地區有代表性的廟會都是在繁榮區域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被納入到地方發展規劃中,深深地卷入周邊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有著超強意義的現代功能性解讀。廟會早期的功能對比當代強大的經濟功能相形見絀。

          (二)休閑娛樂功能凸顯

          民國東北廟會中娛神娛人活動占有很大的分量。在傳統的鄉村社會中,人們的娛樂活動非常少,而宗廟的迎神賽會帶來了歡樂,使枯燥的生活增添了無窮的樂趣。人們總是希望搞得熱熱鬧鬧,在表達自己虔誠信仰的同時也盡情享樂一番。雖然現代城市多樣化的娛樂方式沖擊著傳統廟會的娛樂功能,但是當代廟會的休閑娛樂功能仍然得到凸顯。“逛廟會更讓人體味出閑散、自由和放松,釋放了生活的壓力,排解了工作的煩惱。”[3]

          (三)新增民俗旅游功能

          民風民俗正被作為旅游資源加以開發利用,廟會這種傳統的文化載體在當代也作為旅游資源進行有效整合,開拓出嶄新的旅游功能。如吉林市政府于1998年建立集旅游觀光和經濟開發于一體的北山旅游經濟開發區。哈爾濱松峰山每臨廟會,便舉辦道教活動,旅游者蜂擁而來,松峰山因此成為知名的道教旅游風景區。沈陽市和平區旅游局已經成功舉辦了21屆皇寺廟會,其旅游功能已日漸完善,許多知名旅行社加入到廟會中開展旅游咨詢和促銷活動,旅游六要素也得以充分體現,建立了旅游品牌效應。皇寺廟會已躋身于全國四大品牌廟會之列,被國際度假聯盟評為2007中國熱點旅游勝地。

          四、當代東北地區廟會的轉型發展

          據《欽定盛京通志》記載,僅承德縣(今沈陽市)就有95個名稱的廟宇。渾河神廟、遼河神廟等早已消失在歷史的塵埃中。中國最北方的媽祖廟——沈陽天后宮,閩江同鄉在此舉辦廟會的繁華盛景也早淹沒在清末中。東北地區的許多廟會漸漸退出了歷史舞臺。盡管在當代逐漸恢復生機,但就數量來講,東北地區廟會確實在減少,眾多游客向少數大規模的廟會云集,如遼寧大石橋迷鎮山廟會、海城廟會、喀左天成觀廟會、沈陽皇寺廟會、吉林北山廟會、黑龍江松峰山廟會、猴石山廟會等。這些原本就有著一定規模的傳統廟會,更加走向規模化和品牌化。這些大型廟會除沈陽皇寺廟會外,分別被評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東北地區的廟會文化不能說就此走向衰弱,但是必須在新形勢下轉型發展。

          首先,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注重挖掘文化內涵。不能虛化其文化內涵,以純功利為目的進行轉型。如吉林省北山藥王廟會以及娘娘廟會上,曾經有通過觀看儀器欣賞到泰國人妖表演的現象,游客本來是進行休閑旅游,卻被這種與傳統民俗文化相斥的荒謬現象所困擾。[4]在當代東北地區廟會進行轉型發展,必須規范制度,相關部門共同管理,勿讓算命起卦、跳墻、燒替身之封建迷信遺存有肆虐發展的機會,要讓民間文化在廟會上散發出勃勃生機。如在長春市新天地新春廟會和元宵廟會上,不僅像剪紙、刻章、制作糖人、傳統烙畫等特殊工藝品琳瑯滿目,游客還能現場觀看,進行體驗式旅游。

          其次,不僅要挖掘本地特色文化進行傳播,還要肩負著推廣瀕臨失傳的民俗絕技的任務。前者以喀左天成觀廟會做的最為出色,喀左天成觀廟會被稱之為“皇會”,由于在封建時代,是必須經過皇帝批準才能開辦的。現在成為遼寧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天成觀廟會對于繼承和傳播東蒙地區地域文化和蒙古族藝術文化做出了突出貢獻。后者以沈陽皇寺廟會最為突出。如蔡氏飛車走壁表演、東北大鼓、奉天落子都出現在皇寺廟會上,“老北市摔跤”表演、老北市拉洋片等令游人耳目一新。在廟會上展演非物質文化遺產,這足以振奮人心。這對于在新形勢下,繼承和保護已經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最后,廟會借助旅游東風,在提升假日經濟和旅游經濟中充分發揮出作用。相信當代東北地區這些廟會或借助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或受益于濃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必會對區域經濟文化建設起到重要作用。如哈爾濱松峰山廟會被評為黑龍江省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5],這些年來,松峰山廟會帶動了松峰山的旅游發展。賓縣猴石山廟會是黑龍江省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6],猴石山廟會帶動了賓縣周邊的假日經濟和休閑旅游。當代東北地區這些廟會正在慢慢進行著適應新時代的轉變,正在對提升地區經濟和建設人文環境做著獨特的并經常被忽視的作用和貢獻。

          【參考文獻】

          [1]李宴春,趙晉臣,孫云章.懷德縣志:卷十一·禮俗志[M].鉛印本.遼寧:民國二十三年(1934).

          [2]吉林市旅游局工作者.北山風景區.吉林市旅游信息網,2008-02-22.

          [3]和平區旅游局.打造皇寺廟會旅游品牌.提升區域發展文化內涵.http://,2010-9-26.

          [4]曾亞玲.關于發展吉林省民俗旅游的思考[J].長春大學學報,2007(5).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第3篇

          其實,文藝創作本是無界可言。之所以有跨界,還是因為社會發展以后,職業分工形成了彼此的隔膜,跨界就是要打破這些屏障,去尋找相互的聯系。如果回到中國的傳統社會,跨不跨界都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文藝在過去是不分家的,詩書琴畫,均是文人墨客必備的修養。所以,在傳統中國,我們既能夠看到諸如王維、蘇軾、唐寅等等那樣的文藝全才,也能夠找到“詩畫同源”、“禮樂刑政”等相關學說。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傳統中國沒有今天這樣明顯的職業分工,而是以農耕為基礎,文人墨客主導著社會形態。盡管那時候也存在所謂的“七十二行”,但都非正統,不能入流,充其量只能算是各取不同的謀生手段而已。意識形態的主宰權,實際上還是控制在一通百通的社會精英手中。有道是“上行下效”。老百姓效仿這些社會精英來安排人生,料理日常生活。這樣的社會背景,也就把社會精英,即文人墨客們塑造成了道德的楷模,文藝的典范。

          然而,近代社會卻打破了這樣的格局。首先,西方價值的引入,動搖了天朝的中心論基礎,尤其是西方啟蒙主義以來的平等思想,摧毀傳統中國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維系起來的宗法制度與金字塔結構,更是擾亂了原有的社會秩序;其次,從沿海逐漸影響到內陸的商業市場興起,導致鄉村中國向城市化全面轉型,也由此將中國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催生出了一系列與市場相關的職業。這就是李鴻章說的“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大變帶來的結果,就是傳統的精英社會不復存在,文人世界也隨之解體,分化成了不同的技術類型。

          事實上,西方也同樣有過通感時代,出現過文藝創作上的多面手。比如文藝復興時期,就是一次人文精神的整體復蘇,而期間出現的代表人物之一達?芬奇,更是一位集藝術、文學與科學于一身的全才。但是,那畢竟是一個特殊的時代。其特殊性就在于文藝復興是試圖從中世紀的神學陰影下走出來,彰顯人的力量。所以,以人性取代神性,不可避免地也會從人性中折射出神性。這也是文藝復興時期的藝術,能成為歐洲藝術的拱頂之石的原因。如果離開了文藝復興的背景,就西方社會的整體發展脈絡而言,社會分工與技術分類,確實還是相當明顯,也相當細化。這當然跟歐洲最先發展起來的城邦制度有關。即以城邦為主牧耕為輔的社會形態,不僅誕生了城邦貿易,也催生出了不同的職業類型。盡管進入中世紀以后,人間秩序開始由神權掌握,但職業分工并沒有因此而模糊。相反,卻是越來越強化,只不過是被宗教組織所利用,轉換成了從不同技術角度為教會服務。

          如果考查歐洲的歷史,就會發現分門別類從社會職業上升到文化形態,恰恰也是在中世紀。正是在那個時候誕生了最早的學院,而今天我們大學里面的多數專業,在那個時候就已經出現了雛形。所以,我們不能把中世紀割裂來看,而應該視其為歐洲歷史的某個發展階段,既有上承,又有下啟。事實上,文藝復興以后的人性復蘇,其胚胎正是由中世紀所孕育。這就像后來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本身就是受到了神啟一樣。從中世紀的大學發展出來的專業分類,后來被越來越具體地運用到當代社會,也共同擁有一個城邦文化的源頭。所謂“城外的人想進去,城里的人想出去”。這句法國諺語提示出的城邦概念與邊界意識,正是形成后來術業有專攻的認識基礎。

          19世紀以前的中國人,絕少有這樣的邊界意識。但經過被動挨打以后,中國人的天下中心觀崩塌了。于是,伴著“師夷長技以制夷”(魏源)的理想,中國人開始逐漸跳出自我,去認識西方,并越來越意識到他們不僅與我們價值觀不同,而且在許多方面還強于我們。所以,只是表面上做文章,單純向其借鑒所謂先進技術還不夠,需得深入他們的價值系統,學習他們得以強大的人文知識。這正是1905年左右張之洞等人上奏,慈喜恩準廢止科舉,開始興辦新式教育的原因。中國走向專業治國,從人才培養上明確分類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一方面依托著城市興起、商業市場出現的背景;另一方面則是受到了西方的影響,是融入世界的一個文化步驟。

          當然,1949年以后的專業分工與職業分類是另一回事,那是源于計劃經濟制度,為的是抽離各種專業背后的思想,將其變成不同技術為一種意識形態工作。如此一來,所謂的專業,實際上又成為了某種桎梏,束縛了人的思想意識。所以,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思想解放運動風起云涌,許多人以人道主義為旗幟,擺脫過去的條條框框,又開始了藝術門類的大超越。不過,今天出現的藝術跨界,還不同于八十年代的藝術創新與解放思想。正如前文所述,今天許多人的跨界行為,依托的還是一個市場環境,因而多半是受利益驅動。說到這里,我想進行一下比較,舉出兩位民國時期的“跨界人士”,看一看他們又是如何跨界的。這兩位先賢一個是李叔同;一個是李一亭。

          李叔同,即弘一法師,很多人可能都知道。他不僅是中國話劇的開拓者之一,同時在音樂、書法、繪畫和戲劇等方面,都頗有造詣。可盡管李叔同涉足的領域眾多,但萬變不離其宗,創作上始終是圍繞著一個仁愛的主題,以至于后來削發為僧,專事佛禪,這個仁愛主題被他發展到了大慈大悲。從李叔同身上,我們能夠看到傳統中國文人心憂天下的高貴品質。可以說,正是因為有李叔同,傳統文化精神才沒有隨著社會變革而泯滅,盡管后來是被他帶入了佛門,但仍然有跡可循。而另外一位民國時期的“跨界人士”李一亭,則更具時代特征。因為他是伴著上海開阜以后,較早發達起來的商人,身份很吻合現代人的向往。然而,雖然李一亭富甲一方,他卻并不迷戀于財富,不僅喜歡慈善,支助過大批藝術家,而且自己也勤于作畫,一直試圖恢復文人畫的傳統。從李一亭身上,我們也可以看到傳統文人的精神自覺。從事商業活動,不是為謀取更多財富,而是在傳統的文人世界解體之后,希望通過市場來為其創造新的存活空間。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清代;崇明縣;蕩地;過投;產權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30-0020-02

          清代崇明縣鄉村產業交易中,出現了與押租相似和與永佃不同的一種土地制度――“過投”。目前學界對清代的土地產權轉讓的研究中把“過投”看成是一種押租,或者看成是“田面”的轉讓。

          《民商事調查報告錄》對清代東南沿海地區的“過投地”的性質定義為議租地,亦即佃戶之面地也。議租地,應為佃戶與業主簽訂有批書的蕩地議定租稅額,即佃戶享有“田面”。從現有資料對崇明縣的“過投地”記錄觀察,并未發現佃戶對所耕種的“過投地”轉讓現象。

          劉淼在研究中指出,清代至民國時期崇明縣的佃戶從業主取得佃耕權,不可以自由轉讓,佃戶的“過投權”實際上就是“佃權”,“過投”與押租的性質是一致的,并與“頂首”的性質不同。其實,劉氏沒有注意到,押租與頂可理解為同一個概念,“頂”分為“相對的田面”和“公認的田面”兩種,是可以轉讓的,而“過投地”是不可以轉讓的。顯然,不能將“過投”與“押租”兩個概念相混淆。

          前輩們對不同地區土地產權轉讓形態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卓有成就。但對土地產權轉讓中的“過投”則較少關注,現有的研究中對“過投”的定義并不夠清晰,那么,對于近代的土地產權轉讓中的“過投”又應如何定義呢?筆者運用現代產權理論將土地產權劃分為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使用權,試對土地產權轉讓中的“過投”做再討論。

          一、“過投”――普通租佃權

          《(乾隆)崇明縣志?批田過投說》對“過投”銀的解釋更為明確,云:“成圩之日,每千步納主家銀兩許,或二、三兩不等,亦總以田價貴賤為準,載明批書承管,名日過投。”過投即是在業主已建成圩后,佃戶根據圩的優劣即面積等繳納相當于田價的押金,也可以看作是“過投”價,簽訂協議并相互各存一份。

          《(康熙)崇明縣志?令甲考》關于“過投銀”的解讀為:“前佃于批田人情外,另有過投銀兩,彼此交待,當還,名日過投,負租者除還產主。”依上述觀點,當佃戶退佃時,業主須退回佃戶原繳納的“過投銀”,如果拖欠地租,業主可從“過投銀”中扣除,佃戶所繳納的“過投銀”就相當于押金。如佃戶托欠地租時,業主會無條件將土地收回另佃。

          《民商事調查報告錄》中載:“有過投權者承種有承買價權者地,秋收后播種麥籽,倘有承買價者欲收回過投權地,收回另召,或過投者與過投者轉吐,須立退據……”業主將“田面”出售時,承買者如想收回“過投”地另佃,必須與佃耕者立退佃據,才能將“田面”收回。如過投者與過投者之間達成協議,后佃耕者須向前佃耕者補償所繳納的過投銀,前佃耕者也須與業主立退據,因前佃耕者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部分收益權,未享有處分權。因此,佃戶享有的“過投權”是一種不穩定的租佃所有權,業主在佃戶不拖欠地租的情況下,也可以撤佃,租期可短可長,相當于普通租佃。

          佃耕者所享有的這種“過投權”與清代建昌縣牛營子村漢民擁有的“吃租權”不同。擁有“田底權”的蒙古人把“吃租權”轉讓給“攬租人”即漢民后,漢民并未與土地發生直接關系,只知道收取“田面權”人或佃戶的地租數量而不知地段,并可以自由轉讓,“吃租權”的轉讓類似于一種經營權利的轉讓。

          劉淼在研究中指出,佃戶的“過投權”,實際上就是“佃權”,這就是佃戶之面地。劉氏雖認識到了佃戶的“過投權”就是“佃權”,但是并沒有意識到“佃權”分為普通租佃權和“永佃權”,而上述所討論的“過投權”是屬于普通租佃權,并未屬于永佃權。普通租佃是原業主將土地出租給佃戶,保留全部處置權,并從佃戶手中取得部分處置權,佃戶享有部分收益權和全部使用權。“永佃權”指的是佃農獲得的土地的永久耕種權,“永佃權”不可轉讓,在理論上,如果欠租,可以撤佃,不可以轉讓佃權。

          關于“永佃權”,學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趙岡在研究中指出,永佃制就是田地產權的分割,而不是按面積分割成兩個或多個小塊,而是按產權的性質來分割。地主持有田地的所有權,稱田骨;佃戶享有田地的耕作權,稱田皮。趙岡雖注意到了永佃制是田地產權的分割,但對田地的產權劃分不夠清晰,地主即“田骨”主持有的是田地的“田骨”或“田底”所有權,佃戶即“田面”主持有的是“田皮”“田面”所有權。“田骨”主享有田底的部分處置權、部分收益權,而“田皮”主則享有田地的部分處置權、部分收益權和使用權。

          總之,佃戶從原業主處獲得的“過投”權是屬于一種普通租佃權,而非永佃權,即享有部分收益權、使用權,租期可長可短,是一種不穩定的租佃所有權。

          二、“過投”與“頂首”的區別

          劉淼在研究中指出,東南沿海這種“過投”似與盛行不衰的押租性質是相一致的,但與頂的性質不同。劉淼未注意到押租 “頂”的性質相同,與“過投”則不同。

          曹樹基在研究東部地區海鹽縣的土地租佃制度時指出,“頂首”是佃農承租田地時預押給業主的一種押款,其數額遠較一般押金為大,繳納“頂首”之后,如果佃戶不拖欠田租,地主不得無故隨意退佃,而佃戶方面如將承種田地轉佃他人,則新佃戶須向原佃戶付償“頂首”價,“往往容易被人誤會當作田面價。”

          楊國禎先生在研究中指出,在東南地區,土地的“田面”與“頂首”“過投”幾乎是同義詞。大致說來,在戰后初期,開墾荒地是形成“田面”的主要途徑;到若干年之后;交納“頂首”“過投”銀則為田面權的主要來源。依照楊氏的觀點,佃戶繳納“過投銀”后,就擁有了“田面權”,可以轉讓土地的部分產權。但實際上,佃戶繳納“過投銀”并未能轉讓土地部分產權,佃戶的佃權并未穩定,當佃戶退佃時,地主須向佃戶退還“過投銀”。如果地主無錢(銀)退還,即可要求后佃耕者當地主的面向前佃者所繳納的抵押款。

          押租(頂),即“田底”主承擔向國家納稅之義務,退押即可贖回“田面權”,享有部分收益權,“田面”主擁有“田面”部分的土地處置權,同時享有土地的部分收益權與使用權。如果錢主交納押金較少,地租額高,“田面”雖然可以轉讓,但轉佃收取“小租”的可能性小,可以稱為“相對的田面”,如果錢主交納的押金較多,地租額低,“田面”不僅可以轉讓,而且可以轉佃收取小租,可以稱為“公認的田面”。由此可見,佃戶的“過投權”是不可以轉讓的,與押租(頂)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

          據《(民國)崇明縣志》對“頂首”的解釋,“頂首”與承價、過投,似是而實不同,頂首為欠租而設,非若承價之墊有圩本也,亦非若過投之給有批書也。劉淼在研究中指出,時人在觀念形態上認為“過投”即是確定佃戶的“佃權”,“頂首”乃是為防止佃戶欠租、抗租而設立的納銀名目,與確定佃權的“過投”是兩碼事。劉淼認為,“頂首”則是防止佃戶欠租、抗租而設立的納銀名目,而否定“過投”是為了防止佃戶欠租、抗阻而設,而認為是確定“佃權”。其實,佃戶與業主簽訂租佃協議并交納“過投銀”即押金,租佃關系就已確立,佃戶就取得了租佃所有權,也是為了防止佃戶欠租和抗租。其實,佃戶與業主簽訂租佃協議并交納“過投銀”即押金,租佃關系就已確立,佃戶就取得了租佃所有權,也是為了防止佃戶欠租和抗租。

          總之,佃戶享有的“過投”權與“頂”的性質是不相同的,佃戶所耕作的“過投”地是不可以轉讓和轉佃的,而佃戶所耕種的“頂首”地是可以轉讓和轉佃的,但“過投”和“頂”都是業主為了防止佃戶欠租和抗租而設。

          三、結語

          目前,學界對“過投”僅定義為“頂”“田面”等,未對“過投”的性質進行準確定義。本文對清代崇明縣“過投”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希望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清代崇明縣地權的變動趨勢。

          清代崇明縣鄉村產業交易中的“過投”制度,表面上看與押租(頂)極為相似,但是卻有本質的區別,從產權轉移的角度來分析,“過投”則佃戶只享有土地部分收益權和全部使用權,土地不可以轉讓;而押租(頂)則“田面”主則享有部分處置權、部分收益權、使用權。“過投”則業主享有土地的絕大部分所有權,而押租(頂)則原業主只享有部分所有權,屬于可轉讓的“殘缺產權”。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租佃制度可能不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經濟制度,但“過投”制成為東南沿海社會發展中的一種土地制度,對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因資料有限,筆者無法了解“過投”地租額的大小等,可能對東南沿海“過投”制度的理解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還需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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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2014.

          [7] 曹樹基.兩種田面田與浙江的二五減租[J].歷史研究,2007,(2).

          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范文第5篇

          (1)挖掘史料中的傳統文化。

          中國歷史既是一部追溯中國上下五千多年文明的歷史,也是一部記載中國幾千年來所形成的傳統文化的歷史,所以教師要學會運用歷史經典和歷史材料,從中挖掘出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予以傳承。傳統文化總體來說可以從三個方面找尋:一是物質領域,一是制度領域,一是精神領域。中國在漢朝、唐朝等階段都經歷過物質的鼎盛,這些物質鼎盛時期所形成的飲食文化、穿著文化等都是教師可以傳授的傳統文化重點。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統治下,形成了專制、集權等制度文化,教師也可以從中深入挖掘,讓學生對制度文化中的精髓加以學習。而中國古代的思想史則是在歷久彌新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一顆璀璨的明珠,其中值得學習的傳統文化內容極多,比如儒家思想中所主張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理想就很值得青少年去理解和學習。

          (2)結合傳統節日尋根溯源。

          歷史老師在對青少年進行傳統文化的教育時,還應該注意與傳統節日的相互結合。比如春節即將來臨時,教師可以帶領學生了解春節的起源、歷史中春節的相關傳統;端午節來臨時,教師就可以教授學生端午節的來歷和相關習俗等,以這種追根溯源的方式來教授傳統文化,提升學生傳統文化的底蘊。

          二、注重形式,運用多種方式開展傳統文化教育

          (1)運用多媒體給學生營造立體感受。

          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速度非常之快,教師要學會與時俱進,將信息技術與教學相結合,增強教學過程的立體感、現場感,給學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歷史教學可以運用的多媒體資料種類繁多,從中挑選出與傳統文化相關的內容給學生播放,這可以加深學生的印象。例如,在學習民國時期的服飾文化時,教師可以從網上搜索一些圖片或影像資料,在課堂上展示,這些服飾的樣式比較特別,色彩比較鮮明,形象立體感比較強,學生容易對其產生學習的興趣,進而留下深刻的印象。

          (2)通過課外活動讓學生體驗歷史。

          除了豐富教學手段之外,教師還可以豐富教學方式,不僅滿足于在課堂上教授傳統文化相關的知識,還可以借助課外活動讓學生對歷史文化進行身臨其境的體驗。比如在清明節的時候,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去烈士陵墓掃墓或者去參觀英雄紀念堂、當地的博物館等,讓學生在親身參觀的過程中受到愛國主義的熏陶,感受心靈的震撼,從而對傳統文化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本土體驗,結合區域歷史教授傳統文化

          (1)在區域歷史中學習本土傳統。

          歷史課程的學習不應該僅僅局限于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的學習,作為一個土生土長的本地人,學生至少應該對本區域的發展歷史有一定的認知和了解。教師在教授學生本土歷史的過程中,可以從中挖掘本土的歷史文化傳統,讓學生在區域歷史中學習本土文化。例如,在湖南長沙的歷史中會提到岳麓山,教師在給學生教授本土歷史的過程中,就可以給學生講解一下岳麓山上的文化典故。

          (2)結合中國歷史突出本土典故。

          中國歷史是由無數的地域歷史組成的,地域歷史在中國歷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教師可以結合本區域在中國歷史上比較出名的典故向學生講解地域傳統文化,讓學生對所生長的土地有更深入的認識。例如,中國歷史中的一些重要人物都是出自湖南長沙,如蔡倫、歐陽詢、,等等。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