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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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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地條例

          土地征地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三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四章  礦山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補償和安置

          第七章  土地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節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維護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嚴禁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

          第四條  在土地管理、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科學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的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進行土地調查統計,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糧、棉、油、菜基地保護區,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占用。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園、挖魚塘。

          第七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條  按照規劃開發國有荒地、荒山、河灘、灘涂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審查上報。

          五百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百畝至一千畝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一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

          鼓勵農村居民按照規劃承包開發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閑散土地。

          第九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可有償劃撥給符合征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暫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國家需要收回時,只補償青苗費。

          第十一條  依法報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鄉(鎮)村興建商品房占用土地,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和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規定報批。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申請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購買商品房的單位,須持有經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  磚瓦窯生產用土占地,應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批。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磚瓦窯生產應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根據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要求合理設計取土范圍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須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個人或合伙不準占用耕地建磚瓦窯。

          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莊,不準占用耕地新建磚瓦窯。

          第十四條  嚴禁荒蕪耕地。

          建設單位辦理用地手續后滿一年不開工的,農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連續兩季不耕種的,以荒蕪土地論處。

          不準采取挖坑、打場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不準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墳,挖地賣沙賣土。

          農村居民應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土地上采土。確需在耕地采土的,必須挖取生土,活土還田,恢復耕種。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

          城市建設應安排舊城改造,建房應向高層發展;鄉村建房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提倡建樓房。

          第十七條  因采礦、采水、排污和其他人為原因破壞土地或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并給受損失者以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列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經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需占用土地的,應依法征用或者劃撥。

          被征用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九條  征用、劃撥土地審批權限:

          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凡在經國家批準的經濟開放區范圍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征用、劃撥耕地二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征用、劃撥土地程序:

          (一)用地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征地、被征地等有關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填報建設用地申請書;

          (三)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申請書、征地協議、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按批準權限逐級報批;

          (四)征地申請被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勘測,并根據建設順序和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期交付使用;

          (五)辦理批準征用手續后核減耕地畝數。

          第二十一條  跨縣、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管線等建設征用土地的,可以分段報批。

          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舊場地。確需征地的,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計劃,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從事自給性農副業生產,可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征用或劃撥一定數量的荒地、荒山、河灘、灘涂,自行開墾,不得征用耕地。

          第二十三條  縣屬以上良種場、農業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生產試驗田,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合同。確需征地的,應按規定報批,不核減耕地畝數,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并由用地單位繳納農業稅。

          第二十四條  施工或勘察設計單位,確需臨時占地的,應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合同,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

          臨時占地,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時,應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報批。

          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用地,可先使用,然后辦理補償和占地手續。

          在臨時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構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聯營企業,需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征用,征用后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聯營企業享有使用權。也可按照協議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由聯營企業申請,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聯營企業有土地使用權,負擔農業稅。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單位。

          第四章  礦山用地

          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設用地,應貫徹節約土地的方針,搞好用地規劃設計。需要征地的,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對煤矸石、尾礦、廢石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減少占地。

          礦山企業排放上述廢棄物,應同填溝、造地、修路、筑港相結合,加以利用。

          利用上述廢棄物,有關礦山企業應予免費。

          第二十八條  已征用的礦山塌陷區、矸石山、尾礦壩、遷村舊址等占地,國家暫不使用并能恢復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借給村民委員會安排耕種,其全民所有的性質不變。

          第二十九條  因采礦造成集體所有土地塌陷的,有關礦山企業可按礦產物的年產量提取整治費,交市、縣人民政府用于塌陷地的整治。整治費的提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不能恢復耕種的塌陷地,有關礦山企業應給予一次性補償或辦理征地手續,然后安排改造利用。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因村鎮制宜,改造舊村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節約土地,講求實效的原則制定規劃。農村的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現有設施和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鄉(鎮)村企業建設應符合村鎮規劃,占用土地須持縣以上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不同行業和不同經營規模的鄉(鎮)村企業用地標準,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二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  農村個體戶或合伙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按征地審批權限報批。停止使用后,交還集體,并負責恢復耕種條件。地上附著物可作價交集體或自行拆除。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建設住房,每處宅基地用地標準:

          (一)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內;

          (二)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內;

          (三)壩上地區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區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參照壩上地區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戶或女到男方落戶,確需另立門戶的;

          (二)農村居民戶人口超過本村居民戶人口平均數一倍確屬缺少宅基地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退伍的干部、職工、軍人,確實無房居住的;

          (五)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

          第三十七條  農村居民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劃給宅基地:

          (一)年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男到女方落戶或女到男方落戶,一方已立門戶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門戶需要的;

          (四)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五)超計劃生育的。

          第三十八條  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由買房戶按申請宅基地的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第三十九條  回原籍落戶的離休或退休的干部、職工和軍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應優先安排。

          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安排宅基地可適當從寬。

          第四十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應按照城鎮規劃集資統建,并按國家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報批和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第六章  補償和安置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征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征用林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葦塘、魚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30%計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原有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四)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和縣級市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每畝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五)輸變電工程的鐵塔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電桿、測量標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補償費,不辦理征地手續。

          第四十三條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臨時占地按該地年產值給予補償。影響一季補償一季,影響一年補償一年。占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費。

          第四十五條  征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繳納每畝5000元以內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六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異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

          被征地單位,一年收獲兩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獲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國家建設征用耕地后,口糧不能自給的,由國家定量補差。

          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由被征地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該勞動力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鄉(鎮)辦企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參照本條例征地補償費標準,給被占地單位以補償,并須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支付補償費的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依法報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費。

          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條  農村個體或合伙企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每年應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劃撥國有土地,臨時占地和鄉鎮企業用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承辦,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向承辦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

          第七章  土地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十二條  縣以上各級土地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土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派。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土地管理檔案;

          (三)制定土地墾復、開發和保護計劃;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會審等工作;

          (五)管理各類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檢查、監督土地利用情況,做好協調工作;

          (七)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裁決土地糾紛,辦理獎懲事宜。

          第五十四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秉公辦事,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并由肇事者賠償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一)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處以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0%至40%的罰款;

          (二)對鄉(鎮)村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對本條一、二項非法占地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其協議或合同無效。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對在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并對雙方各處以每畝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的,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鄉(鎮)村非法建筑并出售商品房變相買賣集體土地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每畝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征用、占用耕地或承包耕地荒蕪滿一年的,利用挖坑、打場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由土地管理部門罰收荒蕪費。連續荒蕪兩年以上的,加倍罰收荒蕪費,并限期恢復生產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條  征用、劃撥土地雙方長期達不成協議的,由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裁決。

          被征用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無理取鬧,阻撓土地征用或劃撥的,除責令交出土地外,并處以每畝300元至500元的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的,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被征地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地單位提出額外條件。超過規定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臨時占地期滿不歸還的,除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外,并處以每畝300元至500元的罰款,逾期不歸還的,加倍罰款。

          第六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墳,限期拆除所建房屋,恢復地貌。

          土地征地條例范文第2篇

          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整治活動,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為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對未利用的宜農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進行開發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相關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技術性、服務性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治、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和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整治規劃編制。

          第九條 土地整治規劃報送批準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整治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條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并與農業發展、林地保護利用、水利建設、產業布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名勝古跡等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 土地整治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整治區域現狀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標和任務;

          (三)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和預防措施;

          (四)重點整治區域布局;

          (五)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六)資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年度計劃,確定土地整治項目,明確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

          第十三條 土地整治規劃、年度計劃依法確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因國家政策變動、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重點保護區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內開發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項目的名義開采礦產資源、毀壞森林、圍湖造田、圍墾河道。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實施管理,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規定進行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項目區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總體規劃圖等相關圖件,專家論證意見,項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以及協議等資料。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村莊改造、搬遷,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應當征得建筑物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對土地整治項目區進行實地踏勘,充分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設計與預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不得擅自變更。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變更項目設計與預算的,不得降低項目設計預設的工程質量等級和耕地質量等級。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對投資規模小、技術要求低的地塊平整、溝渠涵閘、防護林網等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項目設計需要剝離耕作層表土的,應當先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耕地質量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

          未經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或者經評定耕地質量等級未達到項目設計質量等級的,不得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工程結算書和財務決算書,按照規定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評審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竣工驗收;評審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及時組織相關專家,按照項目設計與預算標準進行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項目所在地群眾代表參加。

          驗收合格的,應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書面整改意見。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對適宜整體開發的土地整治項目,經依法流轉后,可以由社會組織投資經營。投資經營主體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社會資金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與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獎補、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引導、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投資建設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第四章 后期管護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工程設施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土地權利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農田水利、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工程設施移交后,應當確定工程設施管護主體:

          (一)受益范圍跨鄉(鎮)行政區域的工程設施,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護單位;

          (二)受益范圍跨行政村的工程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護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護;

          (三)受益范圍為一個行政村的工程設施,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護或者委托受益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

          第二十九條 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應當制定管護方案,確定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對在保修期內的工程設施,由項目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維修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承包、租賃、拍賣項目工程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自籌資金;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于后期管護的資金。

          后期管護資金應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應當用于農業生產,并依法確定承包經營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

          承包經營主體應當加強耕地的管護,進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耕地產能,不得棄耕撂荒。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巡查項目工程后期管護情況,建立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運行監測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督導、檢查和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組織管理與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程任務完成情況;

          (三)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新增耕地數量和質量情況;

          (五)土地權屬調整和農民權益維護情況;

          (六)項目竣工驗收和后期管護情況;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對土地整治項目的耕地質量改善、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等情況和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年度計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土地整治財政投入,多渠道籌措并整合相關專項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超出投資范圍和標準列支土地整治資金。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土地整治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積納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可以用于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占補平衡的,從其規定。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項目所在地的農民生產生活、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

          利用社會資金進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在土地整治過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不得降低質量標準。

          第三十八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指標有償調劑使用取得的收益應當專項用于土地整治。

          跨設區的市進行指標有償調劑使用的,應當在省土地指標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指標有償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和建設用地審批系統相銜接,納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實現土地整治活動全程動態監管。

          第四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測繪、項目設計與預算編制、招標投標、施工、監理、社會審計等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及合同約定,不得弄虛作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從業單位評價制度,對從業單位業務質量和信用進行評價。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義擅自調整土地權屬,侵犯農民合法權益。

          土地整治過程中確需調整土地權屬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檔案法律、法規規定將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并與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修改土地整治規劃和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或者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土地整治資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交易或者騙取有關土地指標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從業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或者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未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阻礙土地整治活動或者破壞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和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 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地條例范文第3篇

          1 我國土地資源現狀

          在對我國土地資源現狀進行深入分析,清楚了解到我國土地發展現狀主要表現在處于人多地少的階段,這個階段下導致土地分配不均勻的情況有很大的提升。也就是說土地資源對人們來說是一項比較稀缺的資源,這對我國城市和農業發展都起到非常嚴重的阻礙作用,使得可持續發展并不能全面落實。種種情況的出現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加上今年開始實施二胎計劃,這就說明我國人口在未來很長時間內會處于高速增長的狀態,這就會導致人均土地分配更難實施,土地和人口之間的矛盾也逐漸顯現。

          另外在我國城市和工業制造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對土地的征用也呈現出一個逐漸上漲的趨勢,這就導致我國農用土地面積大幅度減少。而且在現在社會建筑行業經常會采取一定手段私自占用土地建設其他建筑物和工廠設施,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對于現在農業和建筑業都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兩者之間對土地的需求都有一定增長,提高了兩項產業建設之間的矛盾,針對于此就需要提出有效的策略對這種情況作出合理的解決。

          在對我國現存的土地管理政策進行深入研究,清楚發現我國各個省份制定的土地資源管理政策并不能全面解決我國當前土地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且現在社會政府在制定土地資源政策的時候往往都注重如何提高土地自身利用效率,而忽視了對土地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這就提高社會上各個企業對土地資源的肆意征用,對土地資源的就發展產生非常嚴重的阻礙。

          2 土地資源管理作用

          對于土地資源管理來說,其能夠有效改善現存的土地發展狀態。而且采用有效的土地資源管理策略對提升土地資源自身利用率和緩解城市間和農業產品推出之間存在的矛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對我國現在的宏觀調控問題也能制定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因此,土地資源管理政策的實施對我國社會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土地資源管理具有執法監督的作用,土地管理部門的確立使管理土地資源有了法律依據,它對土地資源具有執法和監管的權力。目前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已得到完善,使管理措施可得到有效執行;土地資源員的作用,它使得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得到大力宣傳,使我國公民都參與到土地管理當中;與此同時,土地資源管理還具有組織協調的作用,目前我國土地結構不合理,因此在發展建設當中需要兼顧各方面因素,土地資源管理可使有限的土地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從而解決我國土地目前所存在的多種矛盾。

          目前我國土地資源還存在著不利因素,由于人口不斷增長這對土地資源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壓力也是與日俱增;另外,我國的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用地和城市用地結構存在的矛盾也凸顯出來;我國粗放型用地形勢根深蒂固想要轉變為集約型存在一定難度。

          3 土地資源管理政策的調整

          人多地少是我國土地資源目前存在的首要矛盾,預計15年以后我國人口將達到峰值,這也就促使矛盾更加尖銳,筆者認為想要緩解人多地少的矛盾,首先要控制人口的增長,人口減少人均土地面積就會增加,這樣一來就可減輕建設用地的壓力從而也能促進經濟的增長。控制人口增長就要從我國人口素質入手,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素質較低,這也就導致了生育率要高于城市,因此要控人口增長還要提高人口素質。

          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和利用,目前我國城市建設對土地的利用主要以粗放型的方式為主,這使得土地資源遭到嚴重的浪費降低了生產率,我國目前的土地資源水平不適宜使用粗放型的形式,這樣只會加劇現有的矛盾。對比粗放型,使用集約化利用土地資源的方式更符合我國國情在城市建設中應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以改造舊城區為主,減少新土地的開發,提高土地的集約程度。針對城市建設節約用地,在不影響生產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適度的提高建筑的容積率和密度。

          對城市建設進行合理的規劃的中心環節就是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使用。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因此土地資源較為稀缺,所以對城市的規劃也要立足我國國情。農村土地也耕地為主,城市土地以建設為主,想要合理規劃土地就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考慮。

          我國土地管理力度不夠也是導致土地資源嚴重浪費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想要使土地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護,相關部門就要完善土地資源管理制度,堅持土地資源管理政策的調整。土地資源管理具有執法監督的作用,土地管理部門的確立使管理土地資源有了法律依據,它對土地資源具有執法和監管的權力。除此之外,相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土地開發,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禁止對新土地和農用地的征用,可以運用法律或者經濟的手段對其進行控制。

          在發展城市建設的同時也要兼顧農村用地,目前我國的狀況是城市建設用地與農村用地的結構都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目前很多地區存在著占用農村耕地面積興建城郊的工業園區,這導致了城市和農村發展水平的存在著差異,發展狀況不平衡。盡管我國城市化工作不斷推進,土地管理政策要做到既要保持城市化水平又不影響農村耕地,兩者要兼顧發展才能促使我國經濟的增長。

          土地征地條例范文第4篇

          總理 2011年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入)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

          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征地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中圖分類號:S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2-0066-2

          1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原則

          1.1優先安排生態屏障用地

          (1)保障自然地貌的連續性,穩定市區域內森林、河流湖泊、灘涂及海岸線等生態網絡體系,保護具有生態功能的耕地、園林、林地、牧草地及水面等生態用地,形成基本生態屏障;(2)生態屏障用地應與生產、生活用地統籌協調、穿插布局,保留當地民俗與休閑用地;(3)規劃市域內重要流域、重大災害與重點污染治理區域,保障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1.2 協調安排基本農田和基礎設施用地

          (1)在土地利用潛力、土地供需分析和基本農田調整的基礎上,根據上級下達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約束性指標,編制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方案,明確規劃期間耕地增減變化的數量,提出耕地和基本農田布局要求,擬定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的實施途徑;(2)市域內已列入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的優質耕地,優先納入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方案;(3)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向有利于保護耕地的方向進行;(4)園林、林地、牧草地和養殖水面等農用地確需擴大的,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地等,除改善生態環境、災毀等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1.3 優化城鎮村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重點城鎮用地規模

          (1)中心城區、城鎮、村莊及工礦等用地布局,應按照點軸發展規律,形成中心城區緊湊發展、城鎮和農村居民點集聚發展的土地利用格局;(2)城鎮新增用地應在統籌存量土地利用的基礎上,依托城鎮現有基礎設施,少占耕地和水域,盡量避讓基本農田、地質災害危險和重要的生態環境建設用地;(3)工業區必須在城鎮工礦用地規模內控制,盡量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統籌布局,并與周邊其他用地布局相協調;(4)能源、化工等生產倉儲用地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險性用地布局應與居住、商業等人口密集區用地保持安全的距離;(5)農村居民點新增用地應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設,并與舊村整理縮并相掛鉤,控制自然村落的無序擴張,促進農村居民點適度集中;(6)結合城鎮建設用地空間布局安排,按照保護資源與環境優先、有利于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劃定建設用地空間管制邊界。

          1.4 各類用地的擴大應以內涵挖潛為主,集約利用,提高土地產出率

          各類用地在總體上以及總數之和上是基本不變的,因此,內涵挖潛是根本出路。

          1.5 各類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安排應符合省級規劃要求,與土地利用調控目標協調一致

          這是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必須執行,并按照相關規程嚴格操作和實施。

          2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

          為了協調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用地關系,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為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土地條件,根據土地利用目標和土地利用現狀的實際,統籌歸納全市各部門、各行業的用地需求,經綜合平衡分析,確定梅河口市各類用地結構調整方案。

          2.1 農用地結構調整

          規劃期間,嚴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強化耕地質量建設,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努力提高農用地綜合生產能力和利用效益。

          2010年和2020年農用地規模分別調整為183047hm2和182457hm2為宜,較2005年的183487hm2分別減少440hm2和1030hm2。

          2.2 建設用地結構調整

          規劃期間,有限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城鎮工礦用地和旅游建設用地,嚴格實施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與農村居民點減少相掛鉤,逐步整合調減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

          2005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為20129hm2,2010年和2020年建設用地總規模可預計分別調整為20631hm2和21772hm2,較2005年分別增加502hm2和1643hm2,占土地總面積的比重分別由2005年的9.26%分別增加到2010年9.49%和2020年的10.01%。

          2.3 其他土地開發

          2005年末全市其他土地面積13805hm2,占土地總面積的6.35%,至2010年和2020年可分別調整為13743hm2和13192hm2,占土地總面積的比重分別為6.32%和6.07%。規劃期間,全市其他土地面積共減少613hm2。

          3 土地利用布局調整

          土地利用布局主要是圍繞梅河口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排,優化配置各類用地空間布局,滿足城鄉發展建設用地實際需要,確保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得到落實,妥善安排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用地,保障梅河口區域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

          3.1 優化農用地布局

          3.1.1 耕地和基本農田布局 耕地在全市各地均有分布,主要布局在山城鎮、新合鎮等5個鎮。這些地區地勢平坦,水利設施相對好,排灌能力強,是梅河口市優質耕地分布的區域。

          根據梅河口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梅河口市農用地分類定級成果,科學調整基本農田布局。在為山城鎮等重點鄉鎮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用地留出必要的、合理的用地空間的同時,優化基本農田布局、把質量較好的一般農田優先補劃為基本農田,確保通化市下達的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將低級別、質量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生態脆弱地區水土流失嚴重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范圍內的基本農田調出。

          另外,近年來當地政府依托資源優勢,不斷優化種植業結構,合理劃分農產品產業布局,發展效益農業,初步形成了以小楊、曙光、進化、黑山頭等鄉鎮為主的蔬菜生產基地,以姜家街、吉樂、小楊等鄉鎮為主的中藥材生產基地,以新合鎮、杏嶺等鄉鎮為主的葡萄生產基地,以姜家街、吉樂等鄉鎮為主的果樹生產基地,以雙興、康大營、牛心頂鎮為主的優質玉米生產基地。

          3.1.2 園地布局 調整改造現有園地,著力調高單產和效益,適當減少園地面積,園地發展應逐步由外延擴擴展轉變到內涵提高上來。規劃期應控制園地發展規模,重點向淺山、丘陵和荒坡地發展,按照適宜性原則適當集中。

          3.1.3 林地布局 按照“整體規劃、分區布局、因需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則,以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為目標,管好和用好現有林地,加強低效林地改造。重點加快現有文化遺址的保護和開發,實施一系列林業重點工程。以通化市和加快山水園林城市建設為契機,加快梅河口市生態建設步伐。

          3.2 優化城鎮村建設用地布局

          3.2.1 城鎮工礦用地布局 規劃建設以梅河口市區為中心,以山城鎮、紅梅鎮和海龍鎮為支點的城鎮體系。引導生產要素向城鎮集聚,2010年城市化水平達到55%,提高城鎮在全市經濟發展中的增長級作用。

          (1)做大做強梅河口城區。突出項目拉動、城市帶動、環境推動,以建設吉林省東南部區域性中心城市為目標,拉大城市框架,擴大城區發展空間,2020年城區控制面積增加到32.75km2,城市人口達到35萬。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設計、高質量建設,塑造精品城市、魅力城市、人文城市、生態園林城市,打造獨具特色的城市品牌;(2)優化城區空間布局。重點發展河東新區、經濟開發區,拓展北部和東部工業區,發展南部商貿物流區,改善中部舊城區。加強輝發河綜合治理,不但要成為集防洪、灌溉、休閑、游樂于一體的生態帶、景觀帶,更要發揮和利用好城區河道的經濟作用,促進招商引資和土地升值,成為梅河口市經濟發展的增長帶;(3)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功能;(4)積極發展重點鎮和小城鎮。壯大山城鎮、紅梅鎮、海龍鎮三個衛星鎮。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工業小區,發展工業和服務業,提高城鎮發展能力和聚集能力。探索實施小城鎮農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吸引農民向小城鎮集中。

          3.2.2 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 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按照“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減少總量”的原則,嚴格控制農村人均用地面積240m2以內,禁止超標準占地建房,逐步解決現有住宅用地超標準問題;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引導和規范農村閑置宅基地合理流轉,發展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使部分農民建住房需求在閑置宅基地中得以消化,政府還可以組織收購、儲備、整理、置換等方式促進閑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

          3.2.3 合理布局工礦用地 規劃期間,梅河口市以“一區兩業”發展格局推進梅河口工業區及資源加工業、能源工業的發展,主要包括:梅河口油母頁巖開發利用項目、梅河煤礦擴建、鐵及多金屬開發項目、銅、鎳多金屬開發項目、硅藻土開發項目。

          3.2.4 旅游項目用地布局 規劃期間,梅河口市依托工業發展,抓住梅河口現有的風景保護區,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優勢,加快龍泉寺風景保護區、雞冠山風景保護區、古生物化石保護區開發建設。

          4 小結

          梅河口市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對梅河口城市的發展具有戰略性意義,結合梅河口城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經濟特色等進行綜合分析,在實現區域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改變粗放使用土地和系統不健全等不良狀況上都具有現實意義,確定比較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可有效保護耕地和推進農村城鎮化、工業化、市場化進程,加快梅河口市區域性中心城市發展的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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