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第1篇

          (一)雨季多發。地質災害大多發生在雨季,并且較多出現在強降雨期間或強降雨后的幾天內,旱季較少發生。

          (二)規模較小。地質災害點為小型,影響范圍一般涉及一間或幾間房屋。

          (三)災前征兆不明顯。地質災害發生前征兆不明顯,發生時運動速度快,突發性強,容易造成人員及財產的損失,危害性大。

          (四)與人類工程活動密切相關。目前發現的地質災害大部分與人類工程活動有關,主要發生在山前地帶人為削坡建房,采礦活動,工程建設形成的斜坡處,自然因素產生的地質災害少。

          二、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根據已有地質災害的空間分布特征,結合地質環境條件以及人類工程活動情況等綜合分析,我市的地質災害活動區域主要在*、松門地區。這些地區巖性以火山巖的風化層,殘積層為主,人工削坡建房比較普遍,又是臺風經常登陸的地帶,具備發生地質災害的地質環境條件與引發條件,是今年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點區域。

          三、重點防范期

          汛期(4—10月)是我市地質災害多發期,為重點防范期。強降雨是地質災害的主要誘發因素,汛期內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過程雨量大于100mm的時段是重點防范期的防范重點。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具體工作。

          各級政府要成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群測、群防網絡,加強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工作,認真落實汛期防災值班制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指導、監督工作;建設部門要掌握在建工程的情況,對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工程做好防治工作;水利部門做好水利設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交通部門做好道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的檢查落實工作;旅游部門要做好旅游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加強汛期檢查

          1、防災工作檢查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汛前對各地質災害點應急預案、防災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要責成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及時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

          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和速報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加強汛期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點的巡回檢查,對可能出現險情的,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市國土資源局接到險情報告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召集有關部門組織調查鑒定險情,提出應急處理對策。

          3、汛期值班

          臺汛期或強降雨,各鎮(街道)和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值班工作,值班時要保持信息暢通,報告迅速,處置及時。市國土資源局值班電話:86139760,*,傳真:*。

          4、搶險救災

          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發生后,市、鎮二級政府應立即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按既定預案要求組織搶險救災。

          (三)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安排防治資金

          為了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今年完成*、*、*等3處地災點治理,在治理完成前,繼續加強監測。

          *崩塌

          監測責任人:*電話:*

          防治責任人:*電話:*

          *崩塌

          監測責任人:*電話:*

          防治責任人:*電話:*

          *村滑坡

          監測責任人:*電話:*

          防治責任人:*

          涉及交通、水利、建設和旅游等部門管理的地質災害,由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治理,在治理完成前,需加強監測。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第2篇

          一、全市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一)地質災害發生的時段和類型

          根據我市地質環境條件和人類工程建設活動的強度,結合汛期氣象趨勢預測,我市今年地質災害發生的幾率仍然較高。

          預測20*年地質災害多發時段主要集中在4月—7月的梅雨期、梅汛期、臺風期。在降水量達到一定程度時,極易引發山區風化殘積土體和公路邊坡、礦山宕面,及廢棄礦點崩塌為主的地質災害;8月—10月臺汛期強降雨引發滑坡泥石流等突發地質災害的概率較大。因此,我市地質災害的主要防范期為4月—10月。重點時段為梅雨期和臺風期。

          (二)地質災害發生的重點地區

          根據我市的地質環境條件、地質災害時空分布特征以及地質災害發生歷史頻率和強度。預測地質災害發生的重點地區為昌北、昌西、昌化、高虹、橫畈等地,這些地區地質構造發育,巖性較破碎,節理裂隙密度較大,巖層的主要成分是硅泥質頁巖,軟硬不均,半堅硬中厚層狀巖夾軟弱碎屑巖,這些巖性組成的地層遭受修路、削坡建房等人類工程活動的破壞,使山體失去平衡,一旦遇到強降雨,地質災害發生的幾率就較高。

          上述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鄉鎮應針對轄區重點防災地段,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災減災與應急預案。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防災減災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年終要將防災實施情況作認真總結,書面報告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二、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地質災害的防治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工程建設的安全,各級各部門必須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克服麻痹思想,增強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自覺性。

          各鄉(鎮)、街道應積極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掌握和自救能力,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群測群防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組織實施好防治工程并加強監督。

          建設部門要全面掌握地質災害易發區群眾居住分布情況,加強城鄉居民點的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氣象、水利(水文)部門要加強雨情、水情預測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層氣象、水利(水文)部門的預測預報能力,及時作出強降雨和洪水預報,并報告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單位,遇緊急情況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關單位和群眾,為防止和減少地質災害創造條件;水利部門負責做好水庫周邊與河道兩側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防地質災害危及水庫和河道安全及引發次生災害。

          交通部門負責做好公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發現險情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在隱患路段設立醒目的警示牌,提示過往的車輛和行人注意,同時做好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對于公路建設形成的高陡邊坡和不穩定斜坡,交通部門要責成建設或項目法人單位及時治理,確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旅游部門要督促各旅游區(點)管理單位做好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預防為主,嚴防建設工程引發新的地質災害。

          各鄉(鎮)、街道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不得批準。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加強動態監測和險情巡查,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

          在汛期來臨之前,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對本轄區所有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和交通沿線進行一次實地檢查,對地質災害的現狀及發展趨勢作出分析評價,提出具體可行的防范意見和防災減災措施。汛期來臨時,鄉(鎮)、街道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已知地質災害隱患點、切坡建房點和鄉村公路切坡處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國土資源部門在汛期前應對各地群測群防網絡的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要對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持有情況進行檢查,凡未發放到位的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發放,已遺失的要盡快補發。

          三、地質災害治理計劃

          20*年地質災害治理任務包括20*年尚未完成的治理工程共9處,具體如下:

          *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注意事項

          一、前言

          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是一項極具現實意義的重要研究課題和減輕災害損失的非工程性重要措施,其研究成果具有廣泛的應用價值,主要體現在:為區域發展及中長遠規劃提供基礎背景資料;為評價建設工程用地的適宜性及基礎設施布設提供依據;為受災害威脅的地區制定應急措施以及為保障生命及財產安全提供工作基礎;直接為科學而經濟地組織實施防災減災工程服務;為災害保險及發生次生災害的可能性及損失提供參考依據。地質災害風險評估也是地質災害風險分析的核心內容和重要組成部分,為深入認識地質災害災情、制定防災政策、規劃防治區域、實施防治措施以及優選防災項目、進行項目管理奠定了堅實基礎。我國在一些領域進行的災害評估,已經在減災、防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我國一些區域或城市完成的洪水災害評估、地震災害評估等,不但為國家經濟規劃和工程建設提供了重要依據,而且直接指導了減災工作。

          二、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在減災和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為國土資源規劃,重大工程選址以及地質災害治理、監測、預報及制定救災應急措施和保護環境提供科學依據。目前,我國已相繼開展了全國和區域性的風險評價與區劃;開展了部分地區-多發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危險性評價;部分建設用地的危險性和風險性評價;重大工程(如三峽水庫、青藏鐵路等)的危險性和風險性評價。

          1、為國土資源規劃和重大工程選址提供依據。通過對地質災害進行全國和區域性的風險評價與區劃,可以為各種重大工程建筑的選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環境保護提供依據。各種工程活動和土地開發利用,都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各種重大工程建筑應建在地質災害風險程度較低的地區。

          2、為防治地質災害提供依據。通過對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評價、易損性評價,可以為地質災害的防治提供依據;對發生規模不同的地質災害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進行治理或綜合治理。如果地質災害危險性低、易損性小,則宜采用工程防治措施;如果地質災害危險性高、易損性大,則應采用躲避或搬遷措施;在無法躲避、無合適搬遷地址,或不允許搬遷時,則宜采用高標準的工程措施。

          3、為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提供依據。通過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期望損失分析,可以為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站的選點提供依據。對重點地區的地質災害進行實時監測并及時對各種地質災害信息進行分析,作出預報、預警,使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為地質災害的應急措施提供依據。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易損性評價、風險評價,提出在發生不同規模地質災害時的應急方案,并為災后重建提供依據。

          5、為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地質災害除受自然因素控制外,主要是由于人類不合理的開發利用資源環境而引起,因此,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環境、控制地質災害的發生或減小地質災害損失是保持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三、地質災害評估級別

          1、一級評估是指重要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提交危險性評估報告書,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地質災害是否危害建設項目安全、建設項目是否誘發地質災害、預測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類型及危險性、因治理地質災害增大的項目建設成本等進行全面的評估。一級評估由省級國土資源廳組織,邀請專家5~7 人,最少不低于5 人,省級國土資源廳備案。

          2、二級評估是指較重要的建設項目。與一級評估一樣,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提交危險性評估報告書,對評估區內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項目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基本查明評估區內存在的地質災害類型、分布、規模,以及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危害、影響。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估要求進行評價。二級評估由市級國土資源局組織,邀請專家 3~5 人,最少不低于 3 人,市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3、三級評估是指一般建設項目。可以從簡,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提交危險性評估說明書,縣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主要內容

          1、現狀評估是指已有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分布、穩定狀態、危害對象進行危險性評價。對穩定性或危險性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作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質、變化、危害對象和損失情況。

          2、預測評估是指對工程建設可能引發或加劇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以及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預測。任務是依據工程項目類型、規模、預測工程項目在建設中和建成后,對地質環境的改變及影響,評價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以及災害的范圍。以郭屯煤礦為例,預測工程建設可能引發或加劇采空塌陷、砂土液化和地面沉降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小; 以可采 3 煤在全部開采的情況下,預測評估工程建設遭受采空塌陷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小; 遭受砂土液化地質災害的危險性中等;遭受地面沉降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小。

          3、綜合評估的任務是根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情況,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場地的建議。

          五、 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的編寫

          1、建設單位要委托有資質的勘探設計單位編寫報告書。勘探設計單位首先要根據建設用地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確定評估范圍和評估災種,如煤礦則以采空塌陷和地面沉降為主要評估災種。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充分收集資料,分析研究評估區附近氣象、水文、地質、水工環等地質資料。

          2、評估報告在綜合分析全部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編寫。報告書力求簡明扼要、相互聯貫、重點突出、論據充分、結論明確、附圖規范、時空信息量大、實用易懂、圖面布置合理、美觀清晰、便于使用單位閱讀。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征地地點及范圍;②項目類型及平面布置圖;③評價工作級別的確定;④地質環境條件;⑤地質災害類型及特征;⑥工程建設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⑦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⑧綜合評價與防治措施;⑨結論與建議。

          3、評估報告提交國土資源部門指定的委托審查的專家會評審,形成審查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對專家審查意見和所報資料進行審查備案,出具《×項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證明》,以文件形式印發。

          4、專家審查意見是國土資源部門行文備案的主要依據,在一定意義上是代表政府進行審查,審查專家認真負責,審查意見規范、實事求是。審查意見對評估單位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范圍和評估災種是否合理、預測評估方法是否正確、危險性評估結果是否可信、評估依據是否充分、結論是否可靠、報告中提出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與建議是否可行等要明確表明。

          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評審通過后,及時上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時填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一并上報審查備案。

          六、結語

          地質災害風險評價是風險管理和減災管理的基礎。針對不同目的實施不同種類的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包括點評價、面評價和區域評價。根據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的結果,依據風險程度的不同,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出相應的減災政策,部署實施減災工程,使減災管理做到有的放矢。風險評價成果可以為國土資源規劃,重要工程選址,地質災害治理、監測、預報及制定救災應急措施和保護環境提供科學依據。

          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的發展趨勢是其研究理論與方法不斷完善,并將與多種自然科學相融合、交叉,特別是與社會科學緊密相結合。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總體上是向著內容越來越豐富、評價定量化和模型化、以GIS為技術支撐的管理空間化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崇福.模糊信息優化處理技術及其應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1995.145-159.

          [2]向喜.地質災害風險評價與風險管理,地質災害與環境保護,2000,11(1) :38-41.

          [3]黃崇福.自然災害風險分析的基本原理,自然災害學報,1999,8(2) :21-30.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維護生態平衡,防治地質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山體資源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其他與地質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巖體、土體、礦藏、地下水等地質要素和地質作用的總和。

          第四條地質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質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地質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推進重點地質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建設,將地質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普及地質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并對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與監測評價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調查,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門和氣象管理機構,根據地質環境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環境現狀;

          (二)地質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與規劃目標;

          (三)地質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分;

          (四)地質環境保護和重點地質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五)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符合地質環境保護的要求。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實際情況,組織建立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和地質災害預警系統,建設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非法移動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設施及標志。

          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定期報送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面沉降和巖溶地面塌陷易發區內經批準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地下水動態定期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報送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監測;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的保存和分析評價。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定期全省地質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四條涉及地質環境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包括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地質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包括對地質環境特征、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對生活和生產影響的評價,以及地質環境問題防治對策等。

          第三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探礦權人應當對勘查作業完成后遺留的鉆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巖、危坡采取回填、封閉或者其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的措施。

          第十六條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礦權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在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和編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履行下列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一)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地面設施,使之符合相關技術和質量標準,達到安全、可利用狀態;

          (二)整治被破壞的土地,使之達到種植、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狀態;

          (三)整修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并恢復植被,消除安全隱患,使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五)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實行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采礦權人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和治理,經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予以返還,邊開采邊治理的可以分階段按比例返還;拒不恢復和治理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不予返還,由縣級人民政府使用該保證金組織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恢復和治理費用超過該保證金的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標準,按照不低于恢復治理費用的原則,根據礦區面積、開采方式以及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具體繳存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引發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發生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停止開采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險情或者災情擴大,并向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對本條例實施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能夠確定責任人的,由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督促其依法恢復和治理;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恢復治理,所需經費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進行恢復和治理。

          第四章山體資源保護

          第二十一條嚴格保護山體資源。開發利用山地丘陵等山體資源,不得造成地質地貌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二條下列區域內的山地丘陵應當劃定為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

          (一)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范圍內;

          (三)港口、機場、軍事設施等重要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至兩側直觀可視的范圍或者線路兩側路堤坡腳外側直線距離各一千米范圍內;

          (五)本省境內長江、淮河、大運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兩岸、湖海岸線和水庫、堤壩至兩側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范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劃定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

          (二)露天采礦、工程取土;

          (三)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

          (四)新建、擴建墓地;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破壞山體地質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動。

          已在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開山采石、露天采礦、工程取土、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的,應當限期停止、整治。

          在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確因特殊需要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活動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批準或者應當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以外的山地丘陵開山采石,應當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實行限制性開采。

          第二十五條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確需開山切坡,以及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的水庫除險加固確需取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前,對被破壞的山體進行修復治理。

          第五章地質遺跡保護

          第二十六條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

          (一)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各類典型地質剖面、地質構造剖面、構造形跡、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區;

          (二)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

          (三)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玉石及其典型產地;

          (四)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地質災害遺跡;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

          第二十七條具有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應當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具有觀賞、科普價值的地質遺跡,可以建立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的設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并組織專家對發現的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從事參觀、旅游、科學研究、教學實習以及標本、化石采集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不得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建筑設施。對已建成并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六章地質災害防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切坡、進行工程建設、開采地下水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面沉降和巖溶地面塌陷易發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在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開采總量不得超過允許開采量。允許開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開采狀況、地下水位變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質災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況確定。

          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采礦權申請。

          第三十五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備案申請文件中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進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地質災害監測和氣象預報資料,及時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信息傳播單位,應當準確、及時地傳播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地質災害預報預警。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防止災情或者險情擴大,并按照規定要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治理:

          (一)大型地質災害,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二)中型地質災害,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三)小型地質災害,由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或者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所需治理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因工程建設、礦產開采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限期治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審批事項不依法予以審批的;

          (二)發現破壞地質環境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不按照規定組織治理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廢棄礦山治理經費、地質災害治理經費或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非法移動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設施及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期如實報送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開山采石、露天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程取土、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建、擴建墓地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被破壞的山體未進行修復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破壞的山體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經鎮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鎮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級專項資金來源:鎮財政每年預算安排3萬元。

          第三條??鎮級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應由鎮級立項治理的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

          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應急處理、調查、搬遷避讓工程、工程治理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知識宣傳教育、購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設備等。

          第四條??鎮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設立專戶進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貴州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立項,其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按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準后,經費由省、市、縣、鎮四級財政按比例分擔;

          (三)中型地質災害的治理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批準后,經費由市、縣、鎮三級財政按比例分擔;

          (四)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縣、鎮出資解決。

          第六條??鎮財政根據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項目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上;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凡經批準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鎮人民政府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八條??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后,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九條??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與項目無關的支出列入本項目開支,不得虛增項目成本。

          第十一條??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進展等情況,在次年2月中旬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縣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在項目完工后,由鎮財政所和國土資源所組織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檢查審計。凡經檢查審計認定不符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