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第1篇

          本文對日常審理相鄰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對相鄰糾紛在理論和實務中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做一個粗淺的論述。

          一、 對相鄰權理論的理解與界定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時,相互間應當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的實質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限制,而從權利的角度講,相鄰關系又稱相鄰權。

          1、正確理解“相鄰”的范圍及界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是指兩個以上不動產“直接相鄰”或“直接相連”;而另一種觀點將“相鄰”理解為 “相鄰接”、“相連接”、“附近”等的意思。我認同第二種觀點,并且應當對“相鄰”作廣義的理解;所謂的“相鄰”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鄰,既包括相連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動產,也包括與只相鄰的、附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動產。不動產相鄰關系的內容因種類不同而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相鄰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使本人的不動產得到合理利用。

          凡在不動產的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方不動產與另一方不動產之間有相互利用的必要,均可視為是相鄰關系的產生。但是,相鄰關系的客體并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體現的利益。因此,在行使相鄰權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審理相鄰權案件時要注意的問題。

          2、相鄰權調整的主題范圍在審理是應該予以確定。

          對于相鄰權調整的主題范圍,《民法通則》未作明確規定。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調整的主題范圍主要是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即適用物權中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但對非物權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不適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調整范圍不僅包括物權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也包括非物權的不動產使用人之間。我認同第二種觀點。這同樣是審理相鄰權糾紛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二、 相鄰權糾紛審理時的難點與認定

          1、 如何界定相鄰權與地役權

          所謂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自身利用土地的方便,而在他人的土地上為自己所設立的一項權利——通過利用該他人的土地來提高其自己土地的效益與價值,實現經濟上或精神上的便利和利益。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而相鄰權具有法定性。從傳統民法理論和我國對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來看,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均是調整相鄰土地權利人之間的土地利用關系而設的制度,然而,兩者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互為代替。由于《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相鄰權,對地役權未作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極易混淆兩者的界限。

          如果從以下方面予以界定,則可以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1)、從產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這也是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法定權利,直接對抗第三人,無須登記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權是依據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屬于約定權利,必須經過登記機關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同時,地役權也可以因遺囑、繼承9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2)、從調整范圍加以區分。相鄰權調整限度較小,而地役權不但可以調節相鄰土地之間的權力關系,也可以為不相鄰土地權利人之間利用,其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張程度較大。

          (3)、從存在的條件方面予以區別。相鄰權存在的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是相互毗鄰;既適用于土地的相鄰,也適用于房屋的相鄰;而地役權只適用于土地的相鄰關系,并不受土地侍奉毗鄰的限制。

          (4)、從權利存續期間及是否有償予以區別。原則上講,地役權的期限既可以約定為有期,也可以約定為無期,還可以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尚不確定地役權期限,只約定適當的期限確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確定,但不可約定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為有償,則取決于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一般為無償的。

          (5)、從權利類型予以區別。地役權是獨立于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外的一種民事權利,是獨立的用益物權;而相鄰權既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是一項獨立的物權,屬于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本身的擴張或限制。

          (6)、從是否需要登記予以區別。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規定,相鄰權成立及對抗第三人,均無需單獨登記即可發生;而地役權是由其用益物權的性質所決定,其成立及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須以登記為要件。

          (7)、從請求權方面予以區別。相鄰權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鄰關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以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予以訴訟;而地役權受到損害后,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還的訴訟請求。

          2、建筑物相鄰權的審理

          產生相鄰權糾紛比較多的原因是由于在城市建設中,規劃部門未嚴格依照規劃標準履行職責,造成逾界建筑或違法建筑的出現;或是在舊城改造中不可避免的出現建筑物間距不足的問題而導致相鄰采光、通風、排水等糾紛的發生。當這類糾紛發生后,在審判過程中,往往是以被侵權人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為最后的選擇。而由于到目前為止,損失賠償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中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很難統一賠償標準,造成當事人對判決不滿意。

          通過調研,在此我僅對逾界建筑和違法建筑相鄰權如何救濟與保護闡述個人粗淺的思考。我本人認為,對于此類案件應該區別不同情況而定。

          (1)、對逾界建筑相鄰權審理

          所謂逾界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超過準建土地使用范圍或超越規劃許可高、長、寬限度的建筑。對于逾界建筑,不應該一律判決拆除。對逾界范圍不大,受害人又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制止的,可以參考德國,瑞士等國家“鄰居應有相應的容忍義務”原則,一般可不判決拆除,以免影響建筑物整體性和安全性,法官通過價值判斷和利益權衡,可采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處理。

          (2)、對違法建筑的審理

          所謂違法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沒有土地許可和建筑規劃許可審批手續而進行的建筑。對于此類建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中止訴訟,向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除違法建筑”的司法建議,待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后在恢復民事訴訟。而對于只是審批手續不完整的,則可責令當事人補辦,如按期補辦了的,實體處理可參照逾界建筑相鄰權予以處理;如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補辦,如屬原告則裁定駁回;如是被告,則按違法建筑予以判決。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第2篇

          上半年以來,××鎮各項工作平穩,矛盾糾紛發生率同比去年有所下降。第一季度的矛盾糾紛主要表現于××鎮××*村征地工作中,老百姓對政府政策不理解、對征地賠償數額不贊成,及對村干部作風不滿意引發。第二季度的矛盾糾紛主要表現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群眾對工作程序和公正性存在疑問,及對遺留問題的解決提出要求引發?!痢伶偣病⒃瓌摚赫ú块T共受理各類矛盾80起,出動人員調查取證300余人次,調解成功率達96%以上。村級治調組織自行受理調解糾紛200余起,調解成功率達94.7%,全鎮整體保持安全穩定的局面,各方面事業快速發展。

          二、糾紛特點分析

          1.鄰里之間宅基地糾紛發生率高,由于農村傳統習慣及村組織對農戶建筑方面監督不到位,農村中爭相圈地的情況嚴重,加之私人關系、宗親關系等因素的介入,容易發生矛盾糾紛。

          2.村民之間、家庭內部之間因田地劃界不明,權屬爭議時有發生。

          3.村民家中的桔子均已售完,手中有了錢,在農閑時聚集進行賭博,由此導致的錢財糾紛也是矛盾引發的原因之一。

          4.在換屆選舉中,因幫派之間的拉票行為埋藏了一定的矛盾隱患。

          5.對村干部作風,及村務公開方面的不滿情緒,在某種情況下可能被激發。

          三、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可能引發上訪的糾紛苗頭

          1.××村與××*村因河灘的權屬和利用存在分歧,因是歷史遺留問題,情況復雜,目前尚未能完全解決。

          2.××*村村民對石梁服裝工業基地建設的征地賠償標準有異議,受周邊地區征地情況的影響,抵觸情緒較大,多次進行上訪,致使征地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3.換屆選舉后,新的村級組織班子群眾基礎不穩,經驗欠缺,工作不當時,可能發生上訪事件。

          4.××鎮寺橋村電站建設因涉及下游部分村民的生活用水,還有一定的矛盾存在,目前正在協調中。

          5.××村的大田找補問題村民已幾次上訪,上級也作了批示。但因這項工作涉及面廣,牽涉的戶數多,在目前人口動態變化頻繁及新的土地承包政策出臺的情況下,以破壞穩定來滿足小部分人的利益要求,顯然是不合理的。

          6.目前全鎮尚有5個行政村將進行村民主任補選,選舉當中因競爭產生的矛盾,很可能成為一種矛盾隱患。

          四、下步趨勢

          一是夏季高溫,人的情緒也隨之急躁,是各種矛盾糾紛的高發期,稍有不慎可能使一般糾紛激化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人民調解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二是旱季到來,桔農田地灌溉將是引發村與村之間、村民與村民之間,產生糾紛的焦點。原創:三是換屆選舉后,征地工作將重新啟動,群眾的思想工作還沒有完全做通,征地工作將面臨很大的難題。四是新的村級班子要想適應本職工作,實現工作的平衡交接和過渡還有一個過程。五是由于去年全鎮受凍桔樹過半數,今年的桔子產量急劇減少,農民收入將大幅下降,農村富余勞動力增多,不安定因素更容易產生。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第3篇

          目前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在社會中是一項常見問題,目前根據國家近幾年出臺一些法律法規針對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在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過程中,都需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保護,本文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的探討,為農村宅基地糾紛使用,減少問題發生進行強有力的保障,從而提高農村土地使用發展。

          2農村宅基地內涵及基本類型

          通過合法批準和使用建設住宅農村集體土地叫做農村宅基地,該宅基地使用人員依法享有使用權益及占有權利.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員可以對其利用住宅及附屬設施,從整個權屬性來看,農民集體性宅基地所有權與農民單獨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益還是有很大區別,但是也存在很大連續,我國法律針對宅基地賦予法律特征。所以將宅基地使用權益作為一項新型權益,正因為在這種特殊性存在,很多農民將宅基地在符合國家規定下,并且在不違背村集體所有權人員意愿下,才可以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所以宅基地在進行流轉過程中受到限制,一般概況為:面積、無償使用、限制流轉和低壓、一戶一宅;對于宅基地進行流轉過程中,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按照宅基地來源劃分可以分為村民獲得宅基地或第三人進行流轉;按照流轉主體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組織回收、農民自發流轉。

          3農村宅基地流轉糾紛的主要類型及特征

          3.1從糾紛形式來看,主要分為傳統和新類型兩大類

          以往的宅基地產生主要糾紛為以下幾種狀況,分別是:買賣、交換、繼承、收押、出租等;這些都會涉及到農地之間關系,使得雙方利益受到沖突、糾葛,所以在進行處理宅基地問題就會產生比較大難度,而通過以往經驗來看,新型宅基地問題主要包含入股、信托開發等,這些都會使整個問題更加復雜。

          3.2從糾紛的起因來看,糾紛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

          宅基地糾紛問題多半來源于農村土地增值,隨著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口頭協議、不公平流轉債集體引發糾紛;還有一些宅基地進行糾紛后進行抵押但是無法進行處置;村集體為公益進行宅基地回收產生糾紛問題。

          3.3從糾紛內容看,涉及的爭議內容相當廣泛

          其中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及歸屬權;宅基地流轉合同認定、流轉后財產歸還、相關人員身份確認、賠償損失、賠償標準、流轉后宅基地歸屬辦理、產生收益分配等。

          4農村宅基地流轉糾紛解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4.1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現行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糾紛解決缺乏確切的指導規范

          對于宅基地進行流轉過程中需要建立較深的保障制度,這些內容需要在傳統立法觀念中,在傳統觀念中,宅基地制度就是保障弱勢群體農民居住權利,在目前保障體制不健全情況下,暫時禁止宅基地進行自由流轉,同時也將農村房屋買賣從大市場中分離出來。限制交易主體,防止出現占地、一戶多廢棄等現象。而目前對于宅基地法律法規不健全,在進行宅基地流轉過程中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導致宅基地流轉出現很多問題,在進行宅基地流轉過程中僅僅只能靠《民法》、《土地管理法》進行解決宅基地問題,正是由于法律規范稀缺,導致宅基地問題層出不窮。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受到集體所有主體的多級型規定被阻礙了。針對目前集體土地所有權中,我國法律規定其為主體,并在《憲法》中定為集體所有,而在《民法》中定為二級所有,這種模糊不清概念,導致問題進一步擴大。

          4.2司法救濟效率相對較低,司法權的有限性無法解決夾雜在宅基地流轉糾紛中的其他社會矛盾

          而宅基地在進行糾紛處理過程中,表面都是民事利益,其中都是對于房屋歸屬進行訴訟,通過向集體退出原有宅基地形式,重新獲取安置指標,導致法院很難進行判斷,從判斷程序上來看,整個訴訟條件很難解決目前問題,給法院也帶來很大壓力,而且訴訟條件與非訴訟調解很難進行連接,導致問題很難解決。

          4.3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強制登記制度尚未建立,行政部門不配合加劇糾紛處理難度

          在進行宅基地所有權登記過程中,由于一些制度缺失,導致造成糾紛,加大了案件處理暗度,很多案例顯示出農村宅基地糾紛最多為房屋買賣轉讓出現糾紛,一些轉讓方及買方雙方權利并不是明顯,缺乏房屋登記表、審批文件,進行申請征地補償,很多買賣雙方沒有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導致法院判決時不能做出正確判斷。

          5完善農村宅基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

          5.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需要建立完善宅基地流轉辦法,增強辦法可操作性,并對農村委員會進行修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該辦法重視農村土地歸屬狀況,并同時對規范及宅基地比較完全人民進行證件發放,同時將宅基地統一到相關部門中,將所有工作進行集中化處理,方便后期管理和規范。明確行政部門、村集體角色,需要他們為弱勢群體進行提高良好服務,科學合理安排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增加宅基地自由處分權利,將這些問題進行監督,時刻糾正宅基地流轉過程中違法行為。也要提供流程、合同、服務。

          5.2注重宅基地流轉糾紛源頭化解

          由于宅基地流轉產生問題較為常見,在法律出臺之前進行宅基地開放,同一在此定居人員進行出租買賣,也可以增加入股方式將實物轉換成價值狀態,滿足農民需求,同時需要對于利益分享機制上進行創新,充分了解村民民意,努力實現宅基地最終目標。隨著宅基地流轉產生收益進行分配,將流轉稅提交給國家,讓政策出臺收益分配標準,加強集體對利益監管,將所得利益進行規劃使用。

          6結束語

          減少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是實現農村土地使用的最終目標。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是一種具體舉措,為了使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進行解決,需要在人力、物、環境、管理幾個方面,快速從每個方面進行研究,保障農村土地使用正常運行是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為了減少整體農村宅基地糾紛并正常使用,需要按照國家制定進行處理,將每個專業人全部技能發揮出來,減少問題發生,這樣能加快農村土地使用的發展,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農村土地使用也是需要不斷加強。在我國加入WTO之后,農村宅基地糾紛許多問題面臨巨大困擾,加強農村宅基地糾紛正常運行更顯的尤為重要。

          作者:陸艷明 單位:田陽縣田州鎮人民政府建設站

          參考文獻

          [1]楊曉敏.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及探討[J].中華民居(下旬刊),2014,07.

          [2]崔燕.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及分析[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8,25

          [3]侯銳鋼,蘆天.減少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在農村土地使用分析下[A].中國通信、中國通訊學會,2002,4.

          [4]陳寶智.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動態評價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學,2008.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第4篇

          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在城市規劃建設中越來越傾向于采用高層建筑,即提高容積率來緩解土地資源的不足。與此同時,為了更加充分地利用土地,建筑物密度逐漸加大。于是在這過程中,一個新的環境問題浮現了―日照環境的損害。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關注生活的環境與居住質量,采光權是人們日益關注的重點之一。適宜的住宅建筑日照是檢驗室內衛生條件的重要指標。但是為了節約用地,不斷提高樓群密度,縮短樓房間距,節約土地與保證日照環境質量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引發日照糾紛。隨著公民法制意識的提高,對侵犯采光權而提起的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多。為有效處理相鄰不動產之間的日照、采光和通風等問題,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做出了規定。但是,現行法律對妨害采光權沒有確定統一的判斷標準,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也亟待解決。在實務中,不同的地區、不同的評估機構對日照環境損害的評價均不同,其方法的有效性及科學性也有待商榷。伴隨著采光權糾紛事件的增多,我們迫切需要一套科學的建筑日照環境損害的賠償估價方法。

          本文先對房地產日照環境損害的現狀、賠償情況及目前賠償估價方法進行分析與說明,再提出自己認為可行的賠償估價方法,并對它們的思路、適用條件、存在的缺陷進行說明。這些探索對于評估機構的實際操作有借鑒意義,對于住宅開發商制定售價標準、客戶購房時的日照環境知情權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案件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對于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布局城市規劃也有積極的意義。

          二、房地產日照環境損害的現狀

          (一)現行日照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隨著日照環境損害問題的頻繁出現,采光權糾紛在司法審判機關中已經不是特例。由于現行法律對妨害采光權還未確定統一的判斷標準,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也亟待解決,所以各個地區對日照環境損害賠償情況是不同的。

          目前,日照環境損害案件的賠償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將國家有關的建筑標準作為是否構成采光妨害的標準。在相鄰關系法中有“忍受限度”這一說,運用到采光妨害問題上就可以理解為,如果妨害超過了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認為構成采光妨害;而如果沒有超過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則受害人負有忍受義務,不能阻止這種“妨害行為”,即認為不構成采光妨害,至于這一“忍受限度”如何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標準,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妨礙相鄰建筑物的天光和日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實務中,人們通常依據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參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來確定賠償或補償的標準。依前所述,依照《住宅建筑規范》的標準,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低于規范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高于規范標準的,可以考慮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隱私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采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于陽臺、廚房、廁所等則可以不計算在采光面積內。

          (二)目前確定賠償價值的思路與方法

          目前確定房地產日照環境損害的賠償估價方法可以在司法實踐中找到參考答案。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數額的計算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

          1.以《住宅建筑規范》規定的標準,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時為基點,確定一個數額較大的賠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和一個數額較低補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賠償和補償數額相加為賠償總額。

          2.按時間段確定賠償單位,以《住宅建筑規范》規定的標準,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等于2個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個小時為基點,將低于國家標準的兩小時劃分不同時間段,確定不同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元/平方米),低于國家標準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大于高于國家標準時間段的賠償單位。高于國家標準的可作一次性等額補償。

          但是,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遠遠不止于此。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所處的緯度不同,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各地計算日照時間的標準各不相同。各個地方應該依照本地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地區氣候情況,結合本地實情制定符合本地要求,但不得低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性技術標準。在對侵害采光權的賠償方面,各地參照的標準也是各不相同,有按照電費支出為標準,有按照房屋面積折算賠償標準,還有則是按照公平原則以及受影響的空間進行賠償,以至于賠償的數額相差較大。

          由于我國當前沒有一個統一的采光權侵害賠償標準,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基于公平原則作出適當的補償的判決。這種局面實際上是不利于采光權的維護的。各地應該在制定采光技術標準的同時,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情況,制定符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補償標準。

          三、房地產日照環境損害賠償估價方法的探討

          (一)市場法的改進

          對傳統的市場法進行改進,可以運用于賠償金額的確定。它也是以替代原理為基礎,評估的基本思路與傳統的市場比較法類似,需要尋找市場上已有的房地產日照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再結合房地產自身的情況,對案例的賠償價值進行修正。這些需要修正的因素會因房地產的不同特征而不同,例如,對房地產日照環境損害情況進行修正,對房子本身的條件進行修正,對賠償時間不同進行修正等等。具體修正因素需結合具體情況而定。案例的個數不用太多,因為市場中已經存在的案例是經得住各方面的考驗的,它是受損方與受益方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是得到了雙方認可并接受的較為合理的價值,所以只要評估對象的條件與市場上某種案例的條件非常相似,就可以以這個案例的賠償價為基準,再對其進行修正,可信度比較高。

          這種方法適用于存在公平公開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信息流動自由,存在類似于被估價房地產日照環境情況的參照物,并且在該參照物身上已經發生過日照環境損害賠償案例,且其賠償價值是公平公正的。

          這個方法的好處是容易被當事人雙方所接受,但是也存在缺陷。比如,是否存在可比案例;可比案例的選擇存在難度;修正因素的具體評判標準沒有統一等等。所以應結合具體情況,考慮該方法的適用性。

          (二)成本法的改進

          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基于成本法的思想,即將住宅由于日照環境損害而增加的各種直接相關費用相加來作為賠償的基準,再根據實際情況,給費用總額打個合理的折扣作為賠償的參考價值。這種直接相關的費用視不同情況而異,可以包括由于陽光遮擋而導致的電費、取暖設施增加的費用等。若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由于日照環境受損而導致自身的健康狀況受影響,或有證據證明其他方面的受損是由于日照環境損害而導致的,且其損害狀況可以用貨幣來計量的,那么也要適當考慮健康補償費或其他賠償費。

          這種方法只能作為一種輔助的,為價值賠償提供參考的方法。因為費用項目是不確定的,因時因地而異,且有的損害項目難以用貨幣來量化。另外,在很多時候,受害者總會夸大自己的損害程度,提出各種自認為需要補償的費用,當然這些項目都是需要經過雙方或評估機構商榷的。只有在損失項目、損害程度比較明確的情況下,在損失價值可以用貨幣量化的情況下,用此方法才比較恰當。

          就如前面的分析,此種方法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費用項目具有不確定性,有的損害狀況不能用貨幣量化,費用水平高低的判定等等都決定了它只能作為一種輔助的方法,起參考作用。

          (三)收益法的改進

          這種改進的收益法也可以叫做收益損失資本化法。它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預計房屋的預期收益年限,再估計日照環境損害后房屋的租金收入,并算出當年其與日照環境損害前的房屋基本租金收入的差額即為租金損失,取適當的折現率,將租金損失折現到評價時點即可視為是日照環境損害賠償價值。

          這種方法適用于房地產交易市場比較穩定,租金收入容易預測,收益年限及風險水平可以合理判斷的情形。

          這種方法的缺陷是,由于受政策的影響,我國房地產市場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預期租金收入及風險水平狀況較難確定。我們知道收益額和折現率對收益法模型的應用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市場變化很大的情況下,有時需要對先前預期的數據進行修正,以保持相適應的收益水平與風險水平。

          (四)損失前后差價法

          該方法的基本思路比較簡單,即評估師需要評價受日照環境損害后房地產的價值以及沒有日照環境損害時的房地產價值,它們的差額作為賠償日照環境損害的價值。其中,日照環境損害前的房地產價值可以參考同一地段、同建造標準、同層同類型房屋每平方米的單價來確定。

          這種方法適用于房屋價值減損在日照環境損害中所占比例較大,且其他因素的損害可以忽略不計的情況。顯然這很難得到受影響的當事人的認同。

          這種方法的缺陷是只考慮了房屋價值貶值對日照環境損害的影響,相應的,它所評估出來的賠償價值只是理應賠償價值的一部分,肯定會小于日照環境損害價值。所以,實際操作中可以在這個方法的基礎上,再乘以一個綜合修正系數,或者是加上一個數值,使評估結果更加可靠。當然這個綜合系數或特定數值確定本身也帶有許多的主觀成分和不確定性,有待進一步討論。

          (五)主觀調查法

          主觀調查法也稱為意愿調查法,它是以問卷或走訪的形式進行的一種調查。具體思路是:首先,相關人員需要仔細商定問卷的內容,它的有效性關系到評估的結果,問題的形式可以是客觀和主觀相結合。在設置問題時,應注意問題本身表述是否恰當、清晰,問題前后是否具備連貫性等。接著,相關人員需要確定被調查范圍,考慮的范圍需盡可能到位與全面,如政府、被損害者、周邊未損害者、相應房地產開發商、其他房地產開發商等。最后,相關人員需要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并據以提出合理的賠償價值范圍。

          這種方法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問卷的設計、被調查者的廣度、客觀性及其見識水平。所以此種方法的應用前提是,能設計出一套合理、完善的問卷,能保證被調查者以客觀真實的態度對待并具有一定的見識水平,被調查者應具有代表性。

          這種方法的缺陷是主觀性太強,不能保證各個被調查群體的客觀性,問卷結果難以轉化為可以量化的指標。所以,一般這種方法只能提供一種賠償價值范圍的參考,需要結合其他方法共同使用。

          (六)德爾菲法

          這是一種管理學中經常提到的方法,也稱為專家評分法。筆者認為,在日照環境損害賠償估價中,如果客觀證據不足以證明賠償的價值,則再結合主觀證明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該方法主要是由調查者擬定調查表,按照既定程序,以函件的方式分別向專家組成員進行征詢;而專家組成員又以匿名函件的方式提交意見。經過幾次反復征詢和反饋,專家組成員的意見逐步趨于集中,最后獲得具有很高準確率的集體判斷結果。德爾菲法本質上是一種反饋匿名函詢法,是一種利用函詢形式進行的集體匿名思想交流的過程。

          具體應用到日照環境損害賠償估價中,其大致流程是:首先,調查者需擬定調查表,調查內容的設定與主觀調查法雷同;再以函件的方式分別向專家組成員進行征詢;在對所要預測的問題征得專家的意見之后,進行整理、歸納、統計,再匿名反饋給各專家,再次征求意見,再集中,再反饋,直至得到一致的意見。

          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主觀調查法的一個不足,即調查對象是專家而不是廣大社會群體,專家的專業判斷能力較強,可信度較高,這使得評估的結果更具準確性。并且,專家之間沒有當面交流,而是以匿名形式進行思想的交換,這樣可以避免權威效應,使各種思想得以釋放。當然,在確定專家組成員時,也需要考慮各專家的專長,比如,有的專家是擅長房地產評估的,有的專家對日照環境影響有較深入的研究,有的專家是來自經常從事日照糾紛審判的司法部門等。

          這是一種較為主觀的估價方法,它的缺陷同主觀調查法類似,即如何使主觀指標量化是一個關鍵問題,畢竟,我們最后需要的是一個賠償價值。另外,這種方法比較費時費力,對急需判定的案子并不適用。

          (七)價格分離修正法

          這種方法的思想是基于特征價值的理論,基本思路是:我們可以把決定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分成各種特征形式,如日照環境,樓層,面積等。如果我們已知了日照環境即朝向對總體住宅價值影響的比重,就可以用房地產每平方米價格乘以這個系數再乘以面積得到日照環境的價格,如果再除以日照小時數,就可以得到單位小時日照環境的價格。最后,根據受損日照小時數,乘以單位日照價格,即可大致推算出賠償價值。

          價格分離修正的方法適合于各個特征指數明顯的房地產,即能合理確定房地產的價格構成,且不同的特征對房地產價值的貢獻程度能可靠計量。

          此種方法的不足是,有時不同的特征對房地產價值有協同效應,這對房地產價值構成的區分有一定的影響,且對特征系數的確定方法有待近一步討論。

          (八)日照損失分解法

          日照損失分解法類似于上文方法2中的成本法的改進,只不過這里根據日照損失可能出現的形態,把其分成四部分,即土地實效可照率的損失,減少建筑物耐用年限的損失,造成生活上的損失,造成肉體、精神上的損失。

          土地實效可照率損失,可以依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標準日照的要求確定??紤]建筑物殘存的耐用年限,并合理估價日照不足導致的耐用年限縮短時間,據此計算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縮短的損失費。因生活不便遭受的損失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因日照不足而增加的電費、燃料費,另一部分是動產的損失費。精神上的損失包括私生活秘密的損失等,這部分需要根據經驗數據加以估計。最后還應該規定一個能夠承受的限度,將四部分損失相加后的總損失額乘以該限度即為實際應承擔的賠償額。

          這個方法適用于各種評估技術比較成熟,已積累了足夠的處理日照環境損害案例的經驗的市場。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第5篇

          承包土地合同書范文一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集體資產,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經濟收入,甲方同意將屬于本單位胡椒場的一塊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圍:鎮胡椒場空地面積160畝,具體四至**,南至**,西至**,北至**。(見11號、12號、13號圖版所示位置,如圖所示)

          二、承包期限:從二0一 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20xx年六月十九日止(共十五年)

          三、承包金:承包金按每年每畝陸拾元計算,每年承包金共玖仟陸佰元。20xx年共計壹拾肆萬肆仟元,乙方要在中標后三天內交足承包款,否則,甲方凍結投標的5000元按金,同時,甲方可以另行發包。

          四、其他事項

          1、乙方承包土地后只可以經營種植業,不能在土地上經營改變土地現狀的項目,乙方可以將該承包地進行適度的平整,但要保持高出整塊地最低點一米以上,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期滿后要保持土地現狀和現有面積,如數交還甲方。

          2、承包地上亂鐘偷種的樹苗由乙方與有關當事人協議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積極給予協助。

          3、乙方應保護承包地內群眾祖墳,不得隨意破壞,若因種植毀壞的,由乙方負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4、在土地承包期間,如有干擾破壞現象,甲方積極派人協助解決。

          5、承包期間,不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土地轉包給他人經營。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另行發包。

          6、承包期內,如因政策變更或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承包土地,則變更或終止合同,甲方按所征用土地面積及使用不足承包年限以原承包標準折算金額退還乙方承包金,若國家給予青苗補償和征地費,則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征地費歸甲方所有。

          五、本合同雙方自愿簽訂,應共同嚴格遵守。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方。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六月六日

          承包土地合同書范文二一、合同雙方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地點在_____ 的農田 塊,面積_____畝承包給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20xx年 月至20xx年 月,承包期20xx年。

          四、承包土地用途:種植業。

          五、地租價格:每畝每年 斤稻谷。

          六、租金交付時間:租金按年支付,于當年12月前按國家收購指導價折算現金,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由甲方承包的土地;

          2.監督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處理產品和獲取種植及項目收益;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苗木、設施等相應的補償;

          4.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5.乙方可以建設生產設施和管護建筑,允許起苗帶土球,甲方不得阻擾。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轉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時,甲方有權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

          3.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征地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除外。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年 乙方: 月 日

          承包土地合同書范文三甲方: 村民委員會

          代表人: 身份證號: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屬于甲方集體所有的和合法取得的龍山寨林地土地、廢棄宅基地及荒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將集體所有的和合法取得的位于滎陽市汜水鎮口子村第二村民組龍山寨的林地、廢棄宅基地及荒地共計 畝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承包使用年限為年。

          三、四至界限及面積:

          北至南至東至 西至 (具置以合同附圖為準,附圖已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四、承包價格:

          本合同共有林地 畝,廢棄宅基地及荒地 畝,合同期限內每年每畝按500斤小麥標準并參照當年的市場平均價格折合人民幣作為土地承包價格。

          五、結算方式:

          乙方應于每年 月 日前,以現金結算方式一次交清全年承包款,超過 日不交承包款的視為放棄承包,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六、甲方保證本合同所轉讓的林地、廢棄宅基地及荒地不存在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如出現前述問題的所有事宜均由甲方負責處理和解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本合同林地的所有樹木如果乙方需要使用,甲方負責協調,經林業部門批準,以樹木的大小折合人民幣一次性賠償給甲方,具體價格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國家對現有林地的八年補助金歸甲方所有,廢棄宅基地上的樹木大的成材的由甲方原戶主自行處理,不成材的包括荒地集體栽的樹木按大小折合人民幣一次性賠償,賠償后林地、廢棄宅基地及荒地的樹木及新栽的樹木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承包期內種子、糧食直補、綜合補貼歸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上現有的墳墓乙方如需規劃占用,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因規劃占用的墳墓由乙方按照國家賠償標準一次補償遷移費用。

          九、乙方需要用工時,同等條件下,本組村民可優先用工,但是村民不得以高出市場價格提出無理要求,并服從乙方的管理,否則,乙方有權辭退并使用外工,村民不得以堵路、斷水、斷電等強制手段,迫使乙方使用本村村民所提供的原料、人工,如出現前述問題,甲方負責協調解決,因甲方村民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收取土地承包費和補償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費用。

          (二)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協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道路、邊界及其他方面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甲方負責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并在用水用電等方面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四)不得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該土地再次流轉或轉包。

          十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按合同約定使用轉讓的土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收益處置權等相應權利。

          (二)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承包費,不得使土地荒蕪,連續兩年不開發、不種植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造成損失的,

          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三)為方便管理,乙方有權對四周上山小路進行封堵規劃,村民不得破壞,甲方有義務協調及配合。

          (四)乙方使用的水、電等設施,甲方應以村委會名義負責協調配合辦理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對實際產生的使用計量乙方按甲方村民標準按時足額繳納費用。

          (五)按國家土地承包政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在與國家簽訂的合同到期時,如甲方承包權延續,則本合同繼續有效。

          (六)若合同期滿甲方不再讓乙方承包或合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對該承包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資產清算,清算后的資產歸乙方所有,不宜拆除或甲方需要使用的應折價給予乙方補償。

          十二、合同的轉包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過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二)轉包時乙方應與第三方簽訂轉包合同,但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三)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

          (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甲方應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種建筑設施的費用,并根據乙方承包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因此而產生的土地賠償費歸甲方,附屬物賠償費及其它賠償費用歸乙方。

          (四)如甲方重復發包流轉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十四、違約責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三)如國家政策有重大變化或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雙方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對產生的損失互不負責任。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所訂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在本合同之前有關涉及本合同內容的任何合同、協議等一律作廢,以此合同為準。

          十七、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有權向滎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執兩份,報送鎮政府主管部門兩份。

          甲方: 代表人

          村民代表(簽字按手印):

          乙方: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