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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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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行為,保障林權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含縣域外的插花山)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適用本辦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改變林地用途,進行非林業建設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是指原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應當有利于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平等、誠信、有償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投資發展林業,積極參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

          第七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可以采取承包、租賃、拍賣、招標、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可以依法繼承、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也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再次流轉。

          無論采取什么方式流轉,都不得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第八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保護義務和責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責任同時轉移。

          第九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管理工作。

          設立縣林權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權證發放,林權初始、變更、注銷登記;

          (二)負責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林權擔保、森林資產收儲等工作的登記備案;

          (三)負責林權檔案管理;

          (四)負責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

          第二章流轉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流轉:

          (一)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未取得林權證書的;

          (三)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的;

          (四)沒有完成采伐跡地更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進行流轉的。

          第十一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面積及四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株數等;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

          (五)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責任;

          (六)合同期滿時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屬物的處置方式及采伐跡地更新責任;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訂供參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期限最高不超過50年(為與全縣第二輪山林責任制承包期限相一致,最高流轉期限至2054年底)。以培育、經營為目的的用材林轉讓最低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條受讓人再進行流轉的,應當征得原所有權人以及原權利人同意,并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合同期滿時的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屬物的處置,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補償費歸林木所有者所有;林地上附著物歸所有者所有;流轉承包款根據合同剩余年限及被征占用面積按比例退還。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權所有者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實行采造掛鉤。

          森林、林木采伐后,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內,按照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完成更新造林,并通過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造林質量驗收和成林驗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跡地更新造林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七條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應當采取拍賣、招標方式公開進行。

          (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在縣招投標中心按有關程序進行;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由鄉鎮統一組織按有關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前,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十九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縣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室承擔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起滿1年再進行流轉的,應當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實施方案,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轉的,應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經鄉鎮政府審核后,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收益應當實行專戶管理,用于職工安置、清償債務以及森林資源的培育和管護。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收益主要用于村民分配、集體公益事業建設和森林資源的培育與管護。

          第二十六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收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收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縣預留林木采伐專項指標,根據流轉情況統籌安排,用于經過縣招投標中心(林權交易中心)流轉的森林、林木采伐。各鄉鎮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采伐限額內優先安排經縣、鄉鎮招投標中心公開流轉的森林、林木采伐。

          第二十八條金融部門應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對林權抵押貸款應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并盡量根據生產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林權抵押登記工作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抵押貸款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積極開展森林保險工作。按照“低保費、低保額、保成本”的原則,參照政策性農業保險,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參與森林、林木保險業務。

          第三章流轉程序

          第三十條集體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遵循以下程序:

          (一)決議和公示。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簽字同意的決議。在本村公示擬流轉林權情況,公示期7天。

          (二)申請。由林權所有者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山林流轉申請表。

          (三)審核。先由鄉鎮林業工作站、鄉鎮政府進行初審,提出書面意見后,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然后由縣林權管理中心進行流轉受理登記,并向森林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受理證明。

          (四)評估。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室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有關技術規程進行現場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五)交易登記。出讓方攜帶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到交易機構(縣招投標中心)進行登記。

          (六)信息。交易機構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渠道流轉的相關信息,如林地類型、山場坐落、山林面積、林種、樹種、數量和交易地點、時間、規則等。

          (七)交易。交易機構必須在交易日前7天完成招標競賣公告。招標競賣的保留價一般不低于評估基價。競賣者須按規定在招標前繳納保證金。

          (八)簽訂合同。根據交易規則確定成交價。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并交納相應的交易費。

          (九)合同備案。交易合同需報一份到縣林權管理中心備案。

          國有和個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章流轉登記

          第三十一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林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林權變更登記,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變更林權登記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權屬變更登記。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山林權屬證書變更登記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林權證。

          第三十五條進行林權資產評估的機構弄虛作假、的,其評估行為無效,并退還所收取的評估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流轉過程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流轉過程中,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相關人員給予責任追究;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采伐后出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為依據,以“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目標,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等產權制度改革,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資產資源權屬明晰化、配置機制市場化、產權要素資本化、管理監督規范化,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加速流動和優化配置,努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城鄉統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全面貫徹落實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

          2、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和現實。尊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現狀,農村資產資源使用現狀原則上不改變,完善合同臺賬和檔案資料。

          3、堅持依法辦事、按規操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操作,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施“陽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參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改革全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5、堅持依法確權、登記和頒(換)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辦理。

          6、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按照先易后難、分步實施,一事一議、維護穩定的總體要求,嚴格按照規范程序操作,對各種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暫緩登記、頒(換)證,待權屬明晰后再進行。

          三、目標任務

          從現在開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鎮、常興鎮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從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任務。

          四、工作重點

          (一)開展農村資產確權登記

          1、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場、四荒地、機動地、養殖水面等)依法屬于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此項工作由縣國土局具體負責。

          2、確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對使用人合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村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登記造冊。此項工作由縣國土局具體負責。

          3、確認農村房屋產權(包括企業廠房等)。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屋登記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對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進行登記,確認農村房屋所有權,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項工作由縣住建局具體負責。

          4、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二輪延包時所發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鄉鎮牽頭,村組為單位逐一進行核對,補登,做到“邊界準確、四址清晰”,此項工作由農業局具體負責。同時,由縣林業局負責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的確權頒證工作。

          5、確認農村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對使用人投資建設的設施農業和養殖小區生產用房(棚)進行登記造冊,設計并頒發農業生產棚(種植)、圈(養殖)使用證,同時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年限。此項工作由農業局具體負責。

          6、確認村組集體經濟資產(生產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所有權。對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性資產(村組企業、沿街門面房)、公益性資產(村委會陣地、衛生室、學校、灌溉和人飲工程)進行造冊登記,明確權屬,并對生產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確權登記,逐步實行股權改制。此項工作由財政局、農業局負責。

          7、確認農民的知識產權。對農民群眾獲得國家專利的發明創造、選育的農作物及畜禽新品種、出版的技術著作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此項工作由科技局具體負責。

          (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

          1、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承包權益、土地用途不改變和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支持農戶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可以委托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流轉其承包經營權;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社,實現規模化經營。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完善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暢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流轉供需信息。

          2、對舉家遷入城鎮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農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3、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的前提下,依法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對合法取得并通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有權能限制的出售、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使用。逐步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有形市場,推進并實施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公開交易。

          4、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中介機構。一是探索建立農村產權交易所,在鄉鎮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促進農村資源向資本轉變。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村土地流轉擔保機構,促進土地流轉,保護農民利益。三是鼓勵、支持、發展農村房屋產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培育建立城鄉一體、開放、規范的房地產市場。探索建立農村房屋儲備中心,以市場價格收購進城農民的農村房屋,促進農村房屋流通。

          (三)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探索組建現代農業發展投資公司和小城鎮建設投資公司,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資金互助合作社,建立農業農村投融資平臺和多元化投入機制。建立健全服務于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的財政金融新體制,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適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需要,積極探索創新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房屋產權、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抵押等金融服務,制定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實施辦法,進一步拓寬農業和農民的融資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實施計劃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農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農村資產的歸屬。

          2、勘界。核查確認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積。

          3、確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對土地和房屋面積、地塊位置、四至邊界、權屬、用途等認可,并將相關權利人對勘界、確認的結果向社會各界公開告知。

          4、登記。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程序進行規范化登記,并使登記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發證。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頒發所有權證書和使用權證書。

          6、管理。發證工作結束后,對各種業務后續管理工作分別由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科技局等部門承擔。

          (二)分批實施

          先行試點: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鎮、常興鎮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其它鄉鎮開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積累經驗。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項工作,其余3個鄉鎮在年底完成此項工作。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在實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驟穩妥推進。

          1、宣傳發動、制訂方案。各鄉鎮結合實際,制訂工作實施方案,召開有關會議,組織干部群眾學習相關政策,把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宣傳到基層,做到家喻戶曉,真正讓廣大村民熟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內容、方法、步驟,引導和組織廣大農民群眾積極參與此項工作。

          2、調查摸底、清產核資。各鄉鎮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進村入戶調查摸底,核實統計基本情況。在保證權屬合法、數據準確、界址清楚的基礎上,依法逐戶登記,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匯總造冊,作為頒(換)證的依據。

          3、全面公示、審查復核。以村組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頒(換)證工作。各相關部門對有關資料審核后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再進行復核,確保數據準確,并依權屬分類建檔造冊保存。

          4、明晰產權、依法頒(換)證。在清查、核實、公示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數據準確、手續完善、權證到戶的要求,由農業、住建、國土、林業等部門分別依法頒(換)證。

          5、自查總結、檢查驗收。各鄉鎮認真開展自查總結,及時形成書面材料。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和全面總結。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機構,精心組織。縣上成立全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縣發改局、住建局、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負責日常工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2、統籌兼顧,相互配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兼顧,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縣國土局、農業局、住建局、林業局等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訂本部門工作的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切實解決好農村承包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確權、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財政局負責做好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的列支和監管工作,確保改革經費落實到位、專款專用;縣公安局、局要主動參與產權爭議的調查與調解工作。

          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明確林地產權,靈活林權流轉

          一是明晰林地權屬,妥善處理權屬爭議。對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依法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并按合同履行義務的,其經營權穩定不變。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眾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確定的改革模式,適宜分戶經營的按人均分戶經營,不適宜分戶經營的,采取承包、轉讓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實經營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規范收益分配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穩定不變,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和管護措施;二是勘界確權發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報申請,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與鄉鎮(街道)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實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權爭議調處,確權后進行依法登記,換發或核發全國統一樣式的集體林權證。將林權改革的各類資料,全部納入縣區林改部門統一建檔保管,并明確專室、專柜、專人管理,以健全檔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應發證林權面積45.76萬畝,完成登記發證41.04萬畝,占應發證面積的89.69%,頒發林權證20537本。三是鼓勵林權流轉,規范流轉行為。市政府出臺了《東營市林權流轉管理辦法》,促進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對于林農和承包主體自愿要求流轉的,林業部門依法指導林農簽訂流轉合同,及時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在各縣區林業局建立林權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林業綜合服務辦事窗口,開展林權登記、流轉、抵押貸款、政策咨詢等各項服務。當前,通過出租、轉包、轉讓等方式,全市共流轉林地面積11.79萬畝,其中依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流轉林地面積9.78萬畝,簽訂合同9183份。

          二、開拓融資渠道,激活林權交易

          探索開展了林權證抵押貸款業務,林業部門先后與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多家銀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銀林合作關系,穩步推行了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小額信用貸款,擴大林農貸款覆蓋面,盤活了森林資源。當前,東營市正逐步健全融資渠道,開展商業性森林保險與林權抵押貸款組合模式試點工作,以加速森林資源資產化,有效解決林業發展資金不足問題,降低農民經營林業的風險。為積極推進森林保險工作,鼓勵抵押人對抵押財產辦理森林保險,市財政安排專門資金對森林保險給予扶持,推動森林保險業務的開展,降低森林經營風險,維護森林資源安全,發揮森林生態效益。全市2013年內辦理林權抵押貸款8500萬元,抵押登記林地面積5480畝,落實森林參保面積3319畝,保險金額1700萬元。定期開展金融機構與林業龍頭企業聯席會議,加快推進集體林權抵押貸款工作,進一步健全金融機構與林業龍頭企業聯系機制。開展對林權改革相關主體的培訓工作。重點培養林業龍頭企業骨干,針對林權證抵押貸款、債券融資等方面進行集中培訓。組織縣區相關業務部門干部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與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構建服務體系

          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完成營造林20萬畝(其中:生態公益林11萬畝),鞏固120.6萬畝(其中,退耕地還林52.6萬畝)退耕還林成果,對1005萬畝森林落實管護責任。森林資源消耗控制在44萬立方米以內。森林火災損失率控制在0.1‰以下,林業有害生物成災率控制在4.5‰以下。力爭中央、省投入林業建設資金2億元以上。森林覆蓋率提高0.5個百分點,達到55%,全市林業總產值比上年增長15%,達到21億元,生態旅游總收入力爭比上年增長20%,農民人均從林業上獲得的收入比上年增加20%,達到540元。加快現代林業發展,加快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加快生態建設步伐,推進民生工程,維護生態資源安全,科學編制“十二五”林業發展規劃。

          二、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林業工作會議的部署,以“對接大交通、打好三張牌(綠色生態牌、產業園區牌、生態旅游牌)”為主題,促進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相協調,為*可持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三、工作重點及措施

          (一)推進重點工程,提升生態水平

          抓好退耕還林工程。以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為核心,抓好退耕地還林到期階段驗收的縣級自查、省級復查和國家重點核查工作。實施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基本口糧田、農村能源、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補植補造專項建設,做好2009年新增退耕還林成果專項建設,全面落實管護責任制,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建立完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長效機制。嚴格落實直補到戶、專項建設資金使用等政策。

          抓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認真總結第一期天保工程經驗,啟動第二期天保工程,不斷探索新一輪天保工程建設管理、森林管護、公益林建設、森林撫育、森林經營、國有林場、森工企業改革、后續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新辦法、新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多渠道籌集資金,全力推進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

          (二)培育特色產業,夯實增收基礎

          完善產業園區建設規劃。結合省政府“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特色產業”和建設現代林業產業基地有關政策,制定完善《*市林業產業園區建設規劃》。制訂好各縣(區)及分園區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做好南江縣、平昌縣林業產業強縣培育工作。

          突出產業園區建設重點。抓好以榿木為主的木質原料林、以核桃為主的特色干果、竹林等產業基地建設,進一步擴大基地規模。以綠色產業基地為依托,加快發展林特產品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附加值。加大森林生態旅游發展力度,加強4個國家森林公園和2個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基礎設施、景觀、景點建設及旅游線路開發,努力構造以生態旅游為骨干、產業園區為重點的新的林業產業體系。

          (三)深化林權改革,激發林業活力

          完善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木材流通管理機制,開展林木采伐改革試點工作。開展生態效益補償工作。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符合*森林資源承載能力的木竹加工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

          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于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穩定林地家庭承包經營關系,建立規范有序的集體林權流轉機制,依法妥善處理集體林權流轉的歷史遺留問題,規范我市林地林木流轉行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探索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

          開展配套改革。認真落實《*市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鼓勵擔保機構為林業信貸提供擔保服務,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探索建立產權交易平臺、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投融資體系。

          (四)嚴管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嚴格資源林政管理。抓好“十二五”采伐限額編制工作,認真執行木材限額管理制度,加強木材采伐和征占用林地監管,加強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監管,推進森林分類經營和信息化管理。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重要濕地保護,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維護生物多樣性。加大林業執法和森林資源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力度,推進森林公安隊伍執法規范化建設。

          加強森林防火工作。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的建設,加大對火案的查處力度和責任追究力度。加快實施國家重點火險綜合治理工程二期項目,提高森林火災綜合防控能力。

          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加大檢疫執法力度,強化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嚴防松材線蟲病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入侵和擴散蔓延,推進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積極探索與林權制度改革相適應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新舉措。

          (五)統籌城鄉綠化,傳播生態文明

          統籌城鄉綠化。扎實推進綠色通道和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抓好鄉(鎮)所在地集鎮綠化美化工作,抓好新農村建設綠色家園示范點,繼續開展“弘揚生態文明、共建綠色校園”活動,推進以*火車站、高速公路、鐵路沿線及出口、“六庫”、川陜蘇區將帥碑林、巴城“八山”為重點的城鄉綠化工程,廣泛開展義務植樹活動,積極創建綠化模范縣(區)、模范單位和綠化示范村,不斷提高城鄉綠化水平和品位。

          繁榮生態文化。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普及全民生態知識,增強全社會生態意識。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創建活動,有計劃、有組織的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文明教育活動。高度重視生態文藝創作,培養得力的創作骨干隊伍,切實提高生態文藝創作的質量,努力打造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精品力作。

          (六)強化項目工作,增強發展支撐

          強力推進項目工作。抓住黨和國家關心*老區發展和國家、省加強生態建設的有利契機,以國家林業投資政策為導向,組建項目爭取的專門班子,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健全項目爭取的激勵機制,加強項目儲備,爭取實施新增退耕地還林工程等更多更好的生態建設和保護項目,為全市林業生態建設注入新的動力。

          加快災后生態恢復重建。抓緊實施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落實重建項目對接和任務分解,確保政策兌現、資金落實。切實加強重建項目資金監管和稽查,完善資金管理措施,確保資金運行安全,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和生態修復任務如期提前完成。

          (七)推動科技進步,提高建設質量

          堅持產學研用相結合,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密切合作,開展科技推廣行動和技術攻關,集成推廣10項林業適用技術,大力培養樹立100個林業科技致富典型,培訓1000名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林果苗木花卉種植骨干農民。積極轉化林業科技成果,提高林業生產的科技貢獻率。加強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種苗質量,做好種苗生產和調劑,推進良種化進程。

          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礦產資源法礦業權法律體系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現狀

          礦產資源法律體系是國土資源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礦產資源管理、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法律規范的總稱。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礦產資源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基本內容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1986年,《礦產資源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中國礦產資源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軌道。自此,圍繞這部法律制定的礦產資源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正案頒布實施,這是我國礦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即《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這三部重要法規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建立產生了積極影響。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制度: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與大多數國家一致,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強化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明確規定國家為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中國政府自1994年起對采礦權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結束了無償開采礦產資源的歷史。自1998年起,中國開始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出資勘查的則收取相應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登記管理制度。分為勘查區塊登記和開采登記,主要包含在《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之中。同時,1998年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2003年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也有部分內容涉及登記制度。

          礦業權及其流轉制度。根據現行礦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我國實行以勘查許可證為代表的探礦權制度和以采礦許可證為代表的采礦權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擁有財產權屬性的礦業權必然反映出商品性特征,需要通過流通來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我國礦法對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有具體規定,“除規定情形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允許進行轉讓,不得倒賣牟利”①。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

          現行礦法體系和制度自實施以來,有力地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規范了礦產勘查開發活動,促進了我國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但現行礦法具有較多的計劃行政管理色彩和歷史局限性,無論在法律體系、法律實施還是法律效力方面都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亟待完善。目前,我國礦業資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礦業權取得和流轉的局限。盡管在修改之后,《礦產資源法》允許礦業權流轉,但礦業權的取得與流轉存在的種種限制依然導致礦業權流轉市場的交易萎縮,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生活。首先在礦業權上,我國人為地將礦業權分割為探礦權和采礦權,并且規定勘探企業在取得探礦權后,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并不能當然地取得采礦權,僅僅是給予探礦權人以優先采礦權。此外,《礦產資源法》明確禁止以盈利為目的的礦業權轉讓,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規定在實踐中無益于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個礦業權市場一直處于“有場無市”的境地。

          行政監督管理職權沖突。《礦產資源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良好的礦區生態環境,同時對礦業企業的日常生產生活進行監督管理。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監督管理制度仍是粗線型的。首先,礦產資源管理政出多門,不分主次,各部門之間在權力配置上互相糾纏。法律缺陷導致部門職權不清,進而導致管理上的混亂。其次,許多礦產資源管理內容遺漏、職責空缺。例如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環境防治與恢復問題上,地礦部門與環保部門各爭其主管權,但至今仍無相關法律規定出臺。

          礦產資源保護法律亟待完善。現有的《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和治理問題均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內容原則性強,缺乏操作性,屬于“軟法性”規范;各種環保要求多為號召性規定,對不履行義務者并無有效的制裁手段,往往是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難以有效制止對環境的破壞。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以污染控制為重點,依然是末端控制為主,不注重源頭控制,對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極為不利。

          推動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建設的對策建議

          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制度,通過多年的建設和完善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相比于礦產資源管理的客觀要求和國外先進的法律經驗,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完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增強礦產資源法律依據具有重大戰略意義。以保障國家礦產資源戰略的制定和實施為目標,以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為主線,加快礦產資源戰略立法,加強相關法律依據的建設,從法制方面提高礦產資源戰略的可操作性和保障程度。

          明確《礦產資源法》在礦產資源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地位。發揮《礦產資源法》在資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礦產資源法》、《能源法》、《煤炭法》等相關資源類法律的同步研究,探索建立與礦產資源法和單項資源法相銜接、普適性與操作性并重的綜合性自然資源法律體系。

          推進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修改。建立權屬明晰的礦產資源權屬法律制度,兼顧行政管理和民事法律責任,強調對礦業權的司法保護,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健全礦業權流轉的法律制度,從法律層面明確增加礦業權轉讓的情形,簡化礦業權取得手續,從多方面促進礦業權市場高效運轉,充分發揮其資源配置的作用。注重制度創新和理論借鑒,加強經濟手段的運用,加強資源立法和執法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統籌考慮《礦產資源法》與相關法律的合理銜接。做好《礦產資源法》與《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農場土地承包法》、《行政許可法》等在礦業用地、行政審批、水資源有償使用等方面的銜接,確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高效協調管理。按照權責統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則,統籌考慮《煤炭法》與《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協調處理各類礦業法律關系。建立煤炭行業準入制度,制定煤炭行業標準準入體系。遵循《循環經濟促進法》相關規定,通過規劃提高資源回采率和綜合利用率,發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加快資源利用方式轉變。

          立法以明確各主體職責,建立各部門協調機制。要改革目前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過分集中,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管理方式。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管理重心轉移到政策研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方面,具體的審批發證登記工作應由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同時,明確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資格、管轄范圍和權利職責。

          依據各部門不同特性,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協作配合的部門協調機制。借鑒國外較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經驗,以地質科學為基礎,依據《礦產資源法》、《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配置礦泉水、地熱、河道砂礦等資源的管理,做好部門協調,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優化配置。

          加強礦產資源保護與綜合利用的立法,促進綠色礦業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堅持可持續發展為要求,健全礦產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制定有利于促進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的資源政策。

          全面推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它是建立資源開發良性經濟體制的最有效途徑。應以礦業權有償取得和合理的開發成本為核心,停止采礦權的無償出讓、轉讓、延續、變更,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深化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研究并制定相關措施以解決采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的“雙軌制”問題,確保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穩步推進,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不斷提高資源回采率②。

          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法律,構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體系,考慮制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條例。由于礦山環境的治理成本隨著市場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應以礦山治理費用為基礎,以保證金的金額高于治理成本為原則,參考國內外經驗,制定合理的保證金收繳標準和收取方式③。(作者單位均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人文經管學院)

          注釋

          ①李慶保,孫豁然:“中國礦業法律體系現狀及分析”, 《經濟管理》,2008年第4期,第105~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