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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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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治理制度

          污水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及各縣市(含夷陵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監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符合有關設計規范,并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第五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與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同時進行,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75%。

          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驗收制度。

          第七條本市及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對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可以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托經營協議及服務合同。

          特許、委托經營協議及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并與當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運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對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定期進行檢驗、校準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并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衛生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運行三個月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運行的三個月內向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在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建設、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排污企業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企業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繳納超標排污費,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并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月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財政部門核撥污水處理費的依據。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或者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其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當地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因進行設備、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因突發事件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謊報、偽造污水處理廠運行數據或擅自停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托經營權。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污水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1.1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技術政策。

          1.2*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是指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1.3*技術政策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

          1.4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實施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1.5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1.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1.7國家鼓勵采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2.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

          2.1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并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2.2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

          2.3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近期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充分發揮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

          2.4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污泥處理必須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

          2.5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節約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對于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

          2.6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必須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3.污泥處置技術路線

          3.1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污泥處置是指處理后污泥的消納過程,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等。

          3.2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進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標準和規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并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允許符合標準的污泥限制性農用。

          3.2.1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污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

          3.2.2污泥用于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泥質》的規定;并應根據當地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2.3污泥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準和規定。污泥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污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廣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污泥的無機化處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并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于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4.污泥處理技術路線

          4.1在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實現污泥減量化的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據污泥處置要求和相應的泥質標準,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路線。

          4.2污泥以園林綠化、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采用厭氧消化或高溫好氧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理污泥。

          4.2.1厭氧消化處理污泥。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采用污泥厭氧消化工藝,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厭氧消化后污泥在園林綠化、農業利用前,還應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4.2.2高溫好氧發酵處理污泥。鼓勵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谷殼、秸桿等農業廢棄物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添加的輔助填充料,污泥處理過程中要防止臭氣污染。

          4.3污泥以填埋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高溫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等方式處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陳化垃圾對污泥進行改性。

          4.3.1高溫好氧發酵后的污泥含水率應低于40%。

          4.3.2鼓勵采用石灰等無機藥劑對污泥進行調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橫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4.4.1污泥熱干化。采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污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不宜采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要嚴格防范熱干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

          4.4.2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采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4.4.3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后妥善處置。

          5.污泥運輸和儲存

          5.1污泥運輸。鼓勵采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5.2污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等規定,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和使用。

          6.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

          6.1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6.2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6.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并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6.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6.5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后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6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6.7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7.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

          7.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應加強污泥處理處置標準規范的制定和修訂,規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

          污水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為納稅人解決實際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市局決定在總結部分區、縣局經驗的基礎上,全市地稅系統實施走訪服務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走訪服務制度的重要性

          走訪服務是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由主管稅務機關主動上門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實施走訪服務制度是貼近納稅人,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合作關系的一項重要舉措,既為納稅人提供了反映問題、解決問題的快速通道,又有助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稅源情況,加強稅源管理,形成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良性互動機制。

          二、走訪服務制度的工作原則

          (一)滿足納稅人合法合理需求原則;

          (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原則;

          (三)分類服務原則;

          (四)誠信守諾原則;

          (五)不打擾納稅人原則;

          (六)協調配合原則。

          各單位應本著上述原則,結合轄區內納稅人的特點和個性化需求,有針對性地為納稅人解決實際問題,滿足納稅人的合法合理需求。

          三、走訪服務的對象和工作內容

          (一)走訪服務對象

          走訪服務對象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所根據日收管理和納稅服務的需求確定,基本分為三類:

          1.市區兩級重點稅源戶和納稅信用A級企業;

          2.新辦企業;

          3.依納稅人需求確有辦稅困難的企業。

          各單位可以結合自身征管工作需要,擴大走訪范圍,增加服務對象。

          (二)走訪服務內容

          走訪服務內容應結合走訪對象的類型、特點和需求,本著分類服務的原則,確定工作內容:

          1.對重點稅源戶和納稅信用A級企業的走訪,重在了解企業經營變化情況及影響地方稅收的增減變動因素;征詢企業財務及高層管理人員的意見,搜集納稅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2.對新辦企業的走訪,重在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宣傳輔導有關稅收政策,告知相關辦稅流程,指導企業辦稅等;

          3.對有辦稅困難企業的走訪,重在了解企業的需求和困難,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問題。

          四、走訪服務的形式及工作機制

          (一)走訪服務形式

          各局應根據走訪服務的對象和需求,確定走訪形式和走訪組成員:

          1.局領導帶隊走訪。對于市級重點稅源戶和納稅信用A級企業,原則上由一名局領導與部分業務科、主管稅務所負責人聯合走訪;

          2.科所領導帶隊走訪。對于區級重點稅源戶和有辦稅困難企業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所負責人、部分業務科和稅收管理員共同走訪;

          3.稅收管理員下戶走訪。按照《*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二)工作機制

          各單位應根據走訪服務工作涉及的業務范圍,確定主管稅務所、征管科、有關業務科室等部門的工作職責,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1.問題解決機制。走訪前根據走訪對象提出的問題,可聯合相關業務科室共同走訪,盡可能當場快速為企業解決問題。不能即時答復的,報走訪組組長匯總后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并在限期內答復。

          2.反饋機制。走訪中如發現走訪對象存在生產經營和稅款變動情況,或納稅存有問題、疑點和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征管、計會、稅政、評估、稽查等相關部門反饋。

          3.監督機制。走訪人員應告知走訪對象投訴舉報渠道,對走訪服務的質量和工作紀律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五、基本工作要求

          (一)走訪組應有專人負責整理被走訪企業的基本信息,制定走訪提綱,形成文字材料,便于走訪組成員了解被走訪企業的基本情況,提高走訪服務的針對性。

          (二)參加走訪人員應著裝整潔大方,注重文明禮儀,具備專業素質。

          (三)走訪前主管稅務所應主動與被走訪戶取得聯系,告知走訪目的和內容,確定走訪時間。走訪時間應尊重納稅人的意見,提前與納稅人確定,不得輕易變更,體現稅務機關的誠信作風。

          (四)走訪服務工作內容、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及問題解決和反饋情況應于走訪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走訪服務工作記錄單》,并留存備查。稅收管理員下戶走訪填寫《稅收管理員下戶登記表》的,不再重復填寫《走訪服務工作記錄單》。

          (五)對于被走訪戶反饋的問題不能即時答復的,應協調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六)對于需要向征管、計會、稅政、評估、稽查等相關部門反饋情況的,應在《走訪服務工作記錄單》“納稅人問題、意見和建議的解決及反饋情況”欄目內詳細說明,并根據其不同情況,以內網郵件系統等形式,分別反饋有關部門,使工作效果最大化。

          六、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

          (一)市局負責制定走訪服務制度的基本工作要求,由納稅服務中心對各局實施走訪服務制度的情況進行管理和考核。對于市區兩級重點稅源戶和納稅信用A級企業的走訪,年走訪比例不低于20%。

          污水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條:對停歇業制度運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在停歇業七日前向轄區內專管員提交書面申請。專管員應按政策規定及時受理,并督促納稅人結清當期應繳稅款,封存票證,在停歇業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報管理組長初審。

          第四條:管理組長應對轄區納稅人停歇業的管理、審核工作嚴格把關,按照“執行政策,征管適度”的原則,適當控制停歇業的數量和次數。一般一個納*稅期的的停歇業個數應控制在當期應申報戶數的以內。當期停歇業戶數超過的應查明情況,報分局審批后執行。

          第五條:對分局主體稅源的停歇業管理,管理組初審后報分局領導審議,分局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條:各管理組對當期申請停歇業的納稅人初審后,由管理組長簽署初審意見后上報分局審批。原則上每月報解結束后至次月納稅申報期內為分局集中審批停歇業申請的時間,其它時間不予受理,各管理組對當期申請停歇業的納稅人應在受理之日起日內報批,超過停歇業期間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準,更不得跨月報審或先停后報,各管理組應將當期審批執行停歇業的納稅人清單同時上報分局綜合組備案核查。

          第七條:分局綜合組負責對分局轄區內停歇業管理的督辦,核查工作。每月應對當期上報的停歇業戶進行實地查訪,并做好質量記錄,對虛假停歇業,未結清前期欠稅和其它納稅手續的要認真查處,對納稅人偷逃的稅款由綜合組直接追繳并予以處罰,并責成管理組責任人作出情況說明,專管員包庇、縱容納稅人假停歇業,查證落實一次,取消管理組長和專管員年度評選資格,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并扣發全年獎金。各管理組或專管員利用假停歇業在納稅戶中吃、拿、抵、要物資的,一經查實,分局按省、市局規定和國家公務員條例提出處理意見后,報縣局從嚴處理。

          第八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連續三個月或累計次申請停歇業的納稅人,管理組應將其納入重點管理對象加強管理,并上報分局綜合組,分局納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

          污水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市級水利水務建設項目評審范圍

          1.對列入市政府重點工程、實事工程以及市級政府資金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水利水務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評審,具體包括:參與初步設計論證,對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文件的評審,委托編制標底,施工合同評審,設計變更(簽證)評審,工程結算、財務決算評審。

          2.對其他的市級政府資金投資的水利水務項目,重點對影響工程投資額的環節進行評審,具體包括:參與初步設計論證(如果有),對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文件的評審、委托編制標底,施工合同評審,工程結算、財務決算評審。

          3.防洪保安資金安排的吳中區、相城區、高新區、園區實施的水利水務建設項目,僅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審,作為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批復項目、下達資金計劃的依據。

          二、財政投資評審的操作流程

          (一)項目立項批復階段

          1.項目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市財政局安排的資金計劃,委托設計部門逐步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工程項目總投資規模;

          2.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參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論證;

          3.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方案調整確定后,填寫《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申請評審項目概算,并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簽署評審告知意見;

          4.建設單位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送評審中心,同時將有關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報送評審中心;

          5.評審中心依據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審(同時確定標底編制的造價咨詢機構);

          6.評審中心將概算評審的初步結論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征求意見后,出具概算評審報告;

          7.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根據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意見,聯合下達項目批復。

          (二)項目實施階段

          1.建設單位填寫《蘇州市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核定表》,在主管部門蓋章后送評審中心審定,同時附送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批復的該項目批文;工程項目中涉及甲供設備、主材采購的也按此步驟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2.建設單位持經評審中心審定后的《蘇州市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核定表》,到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和政府采購處辦理相關政府采購手續。

          3.建設單位督促招標機構將招標文件中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條款送評審中心評審。評審中心在招標文件上蓋章確認;

          4.評審中心委托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工程招標標底;

          5.工程招標以及甲供設備、主材采購工作結束后,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與設備、主材采購合同送評審中心評審。評審中心在合同上蓋章確認;

          6.列入市政府重點工程、實事工程以及市級政府資金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水利水務建設項目在開工后,由評審中心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跟蹤評審,就工程簽證(含設計變更)涉及工程造價增減的內容進行評審,并作為工程結算時的依據。有關評審流程參見附表2。

          (三)項目竣工階段

          1.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填寫《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申請評審工程結算(財務決算視項目進展情況可同時申請評審或以后單獨申請),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由業務主管處室簽署評審告知意見;

          2.建設單位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送評審中心,同時將工程結算資料以及建設單位初審意見報送評審中心;

          3.評審中心對工程項目結算實施評審,出具工程結算評審報告;

          4.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評審報告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5.建設單位填寫《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申請評審財務決算,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由業務主管處室簽署評審告知意見;

          6.建設單位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申請(告知)書》送評審中心,同時將財務決算資料報送評審中心;

          7.評審中心對工程項目財務決算實施評審,形成初步結論后,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處室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