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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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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第1篇

          秦希燕認為,對農村宅基地制度進行改革和調整的關鍵是修改《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建設。按照《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就是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嚴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而《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秦希燕認為,應該將此條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余不變;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除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實際上使《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實質內容也發生了變化

          秦希燕闡述了修法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調整宅基地的法律法規缺位,影響了法制的統一性。目前與農村宅基地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城鄉規劃法》等,但有關宅基地的內容過于簡單,缺乏體系性的規定。雖然各地對宅基地也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但大多數系省政府或市政府出臺的規定或文件,并不是由省級人大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此外,各地的規定和管理原則也不同,加上調整宅基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這也給我國的法制統一帶來不利影響。

          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按照《民法通則》,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既然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房屋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權,自然也按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就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也僅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并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出賣。既然農村房屋原則上可以流轉,按照我國“房地一體”的原則,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也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

          宅基地流轉具有政策依據。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多個省市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2004年由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具有政策依據,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前進潮流,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允許其流轉也具有政策上的依據。

          對宅基地流轉進行嚴格限制實際上阻礙了農民行使財產權利,不利于保護農民住房財產的完整性。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第2篇

          一、以國土所建設為中心,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

          今年上半年,我們以鄉(鎮)國土所建設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一是經過多方協調,經區編制委員會批準,我局成立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三個城區國土資源所和一個執法監察中隊,使我局編制人數達到67人,目前在職干部職工全部納入編制。二是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加強國土資源所全面建設的意見》,成立了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并對國土所的職責、工作方式、經費保障、人事管理及作風紀律建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為改善三個鄉(鎮)國土所的辦公、生活條件,經有關部門批準,今年上半年我們分別在三個鄉(鎮)區域內選擇國土所辦公場地,其中南曹鄉國土所選址在金岱工業小區內金星路與文華路西北,擬建筑面積1600M2;圃田鄉國土資源所選址在圃田鄉大王莊村,擬建筑面積1200M2;十八里河國土所選址在原十八里河鎮國土所,建筑面積1200M2。目前各項用地手續正在報批中。

          二、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強化黨風廉政建設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今年4月份以來,我們在全局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及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領導;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方案》,對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治理范圍、實施步驟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同時,根據治理的范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經營者通過給予財物等手段獲取交易用機會或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確定我局治理的重點為國土有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和礦產權評估、項目發包、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等五個方面。通過召開全體人員會、傳達學習文件精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體人員對商業賄賂危害性的認識。通過開展調查摸底,我們對辦理國土資源業務的崗位、人員、程序、環節和資金等細節進行了全面查擺,摸清了國土資源管理各項業務辦理中易出現商業賄賂的環節,并對其進行重點查擺。通過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目前我局還未發現有商業賄賂情況出現。

          三、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國土資源管理任務

          (一)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地工作

          根據市、區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局承擔了**路拓寬改造建設項目、**公司擴建工程等重點項目的建設和處理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在具體征遷過程中,我們克服人員少、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了重點建設項目的征用地工作。

          一是鄭新路拓寬改造項目。該項目為2005年度市政重點建設項目,今年進行續建。該道路拓寬改造范圍南起南三環路,北至城東南路與老新鄭路交叉口,全長1560米,規劃紅線寬50米,需征用十里鋪村集體土地105畝,拆遷地面附著物約3萬平方米。該項目征遷工作分二期進行。一期征遷工作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年5月底完成了十里鋪村莊以北路段的征遷任務。

          二是做好宇通公司擴建工程征遷的前期測量定界、附屬物清點等各項準備工作。該項目被列入鄭州市**年重點工程項目,共征用集體土地433.06畝。第一期征遷范圍是向陽路(宇通南路)以北,佛崗東路(宇通北路)以南,花寨路以東,宇通公司以西,擬征地面積291.2畝,其中站馬屯村253.33畝,南劉莊村37.87畝;二期擬征地自宇通公司現北圍墻起,向北100米處,東至鄭新路,西至花寨路區域,面積約141.86畝。因城市輕軌線路規劃方面的原因,二期征遷方案尚未實施。

          三是組織實施了東風渠管城段的拆遷改造及107輔道兩側綠化帶的拆遷工作,拆遷面積322畝。

          四是做好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訪,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二)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強化執法監察力度

          今年上半年,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我們很好地堅持了日常巡查制度,從大案要案入手,以公安移送、法院強執為突破口,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突出抓發現和查處,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一是處理了南劉莊、柴郭、十里鋪等三起案件,能在較短時間內對其查處到位。二是根據市局部署,開展了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檢查工作。經過努力,查清了衛片圖斑情況:今年我區共有衛片變化圖斑220個,其中違法用地圖斑178個,合法用地圖斑7個,道路圖斑5個,實地未變化圖斑11個,農業結構調整圖斑19個。目前正在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中。三是對違法用地建筑物實行,打擊、震懾土地違法者的囂張氣焰。由我局牽頭實施,區政府協調區政法委、公安、執法、及各鄉(鎮)政府等單位1000余人次,組成管城區拆除違法建筑物指揮部,于6月22日至24日,連續三天對轄區內三個鄉(鎮)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實行,共拆除違法占地10處,占地面積92畝,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13200平方米。

          經過努力,上半年我局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78宗,涉及土地面積38.56公頃,沒收構筑物80388平方米。

          (三)以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為重點,加強集體土地管理

          在今年上半年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一方面做好日常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請114宗,已辦結107宗;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9宗;辦結村民宅基地地籍調查39宗;辦理畜牧養殖業用地審批4宗。另一方面,根據市、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開展了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磚瓦窯場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按照市、區要求做好整治工作。同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在轄區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摸清了轄區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四)做好城鎮住房分割登記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以城鎮住房用地分割登記為重點,加強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一是受理住宅分割登記12宗,已辦結7宗,制證1971宗;受理住房用地初始土地登記17宗,目前正在辦理中;受理辦結城鎮住房用地剩余宗地變更登記4宗;受理獨立式院落39宗,全部完成了地籍調查,發證23宗。二是開展了住房用地清查,共清查宗地358宗。三是完成了都市村莊改造工作,辦結隴海村集體土地地籍調查27宗。四是開展了建設用地清查,對轄區內的建設用地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共清查單位1073宗。

          (五)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國土資源信息、統計工作,強化地籍管理

          在今年地籍管理中,我們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重點,加強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各項準備工作,準備各種資料、數據,填寫各種報表百余份。

          完成了2005年度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為及時更新國土資源各項數據奠定了基礎。

          信息化建設走在各區前列。我區的1:10000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順利通過省廳組織的考評驗收。

          (六)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集資房;小產權房;產權登記

          中圖分類號:F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2

          1992年至1996年房地產開發熱期間,廣州市農村城市化過程中,經濟利益驅動及政府審批監管不規范致使大量農村集資房涌現,市政府曾于1997年出臺《關于處理廣州市農村集資房問題的決定》(穗府〔1997〕48號,下文簡稱《決定》),同意農村集資房完善用地審批和規劃報建手續后,辦理房地產權證。但由于1999年新修訂《土地管理法》施行,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和利用主體發生重大調整,《決定》在解決少量農村集資房辦證問題后,補辦手續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大量農村集資房已經成為居住成熟、人口密集的社區,但是由于產權不清,難以管理,此類歷史發展特定時期衍生的問題亟待解決。

          一、集資房作為歷史遺留問題的成因分析

          集資房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除了上世紀90年代房地產開發初期市場供需、利潤驅動等經濟因素外,法律政策變化較大、政府監管缺位是其重要成因。

          (一)法律政策因素

          我國雖然是二元制土地管理制度,但早期法律及有關政策允許非村民購買農村房屋,且非村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用地審批手續簡便:

          第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施行的原《土地管理法》①規定用地經縣級政府批準后非村民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二,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1989〕國土[籍]字第73號)規定②,非村民可以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且房屋售出后無需辦理報批手續土地即屬國有。

          第三,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8日期間施行的《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③規定非村民經村集體同意可以使用集體土地作住宅用地,且不涉及占用耕地的需鎮政府批準。

          因此,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逐步趨緊,加之城市規劃的調整、早期村鎮規劃不完善,導致集資房萌生于特定歷史時期,且存續至今也難以按現行規定完善手續。

          (二)管理體制因素

          早期集資房開發建設雖然未辦理或未完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規劃等審批手續,但是由于此類開發建設不僅會給所在村集體帶來經濟效益,當地鎮帶也能獲取一定收益。因此,村集體在自行開發或“供地”給其他單位進行開發建設時往往經過當地鎮政府的同意或默許,部分項目甚至持有鎮政府核發的宅基地證或給購房小業主辦理宅基地證充當產權憑證。而早期政府部門在違法用地、違章建設的監管力度不夠,甚至放任不管,在一定程度上消極助長了集資房在幾年之間迅速擴張。

          二、歷史遺留集資房與“小產權房”的區別

          長期以來,國家及地方一直未對集資房、小產權房的概念予以明確界定④。集資房、小產權房等都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出現的產物,將農村集資房從廣義的小產權房范圍中剝離,有利于甄別對待、分類解決。鑒于我國的土地、建設的管理也處于逐步完善的階段,因此筆者建議應當以重要法律、政策施行的標志性時間節點,劃分為歷史遺留集資房、其他農村集資房和小產權房等三大類。

          (一)歷史遺留集資房

          為與《決定》銜接,且便于適用1997年4月1日前無須提交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政策,筆者建議將區分歷史遺留集資房和小產權房的時間節點定在1996年12月31日前,未放寬至1998年12月3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因此,歷史遺留集資房的范疇應當限定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或已按《決定》進行認定,未辦或未辦結用地、規劃等行政許可手續,由村集體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自行開發建設,面向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性小業主,以集資、銷售、拆遷補償安置或其他有償方式進行房地產交易,主要用途為居民住宅⑤的房屋。

          (二)其他農村集資房

          1997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在集體土地上未辦或未辦結用地、規劃等行政許可手續,自行開發建設并銷售的、主要用途為居民住宅的房屋。

          (三)小產權房

          通常所稱的“小產權房”并非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沒有準確的范疇,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未經用地及規劃等行政許可自行開發建設、對外銷售、不能獲得合法產權的房屋。1999年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原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經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并未使用“小產權房”,直到2007年12月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號)要求“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第一次在公開的正式文件中采用“小產權房”這一概念,但并未予以界定。因此,兼顧與土地執法相銜接,建議將2007年后的此類房屋歸入小產權房,即小產權房是指2007年6月30日以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未經用地及規劃等行政許可自行開發建設、對外銷售、不能獲得合法產權的房屋。

          三、解決歷史遺留集資房辦證問題的積極效益

          (一)集資房問題是事關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廣州市集資房產生近20年,按《決定》頒布時期的初步統計,此類房屋建筑面積約為900萬平方米,完善手續的約30萬平方米,尚有800多萬平方米久拖難決,涉及小業主近10萬戶,已形成另一種規模性、群體性的“辦證難”。

          (二)解決集資房問題有利于加強查處“兩違”,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分配保障性住房資源。集資房產權不明晰,影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認定和查處。大多數集資房已逐步淪為城鄉土地的邊緣化產物,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低下,區域發展陷入惡性循環。集資房業主多為本市中低收入人群⑥,產權不清晰,不利于廣州市保障性住房資源的分配和后續監管。

          (三)“三舊”改造為破解歷史遺留集資房問題提供了良好契機和借鑒模式。不僅改造本身可以消化、解決一部分集資房項目,而且省、市“三舊”改造政策的創新思路為破解歷史難題、統籌城鄉發展提供了有利契機。

          四、解決歷史遺留集資房產權登記難題的對策建議

          在堅持尊重歷史、分類處理、穩妥推進、風險可控、以人為本、寬嚴相濟的原則下,充分借鑒“三舊”改造的創新思路,建議根據前述分類,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歷史遺留集資房

          按照前述劃分方式,就廣州市現有廣義上的集資房項目來看,歷史遺留集資房所占比例最大⑦。對此類房屋,鑒于法律政策更迭、政府管理缺位是其重要成因之一,應充分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只要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就應當最大化地保護購房小業主的權益。

          1.用地符合現行土地利用規劃、界址清晰、權屬無爭議的,可以確認為國有建設用地:①項目用地未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經地籍調查、公示后在登記簿上注記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由全體小業主共有;②項目用地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村集體如配合同意申請所有權更正登記的,依申請辦理所有權更正登記,更正后在登記簿上注記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由全體小業主共有;村集體如不愿配合的,經地籍調查、公示后在登記簿上注記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由全體小業主共有。

          2.確認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納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解決廣州市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辦〔2010〕67號,下稱67號文)的適用范圍,辦理房地產登記。

          (二)其他農村集資房

          1.已辦理部分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的,符合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用地界址清晰、權屬無爭議,參照歷史遺留的集資房完善用地手續、確認國有建設用地及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未辦理用地審批的部分,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實處罰,罰款數額由購房小業主按面積分攤。

          2.未辦理過任何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的,①屬廣州市138條城中村范圍的,可按城中村轉制的規定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實處罰,罰款數額由購房小業主按面積分攤。②城中村的村集體不愿配合辦理轉制手續或不屬廣州市138條城中村范圍的,應當補辦征地報批手續,并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實處罰,罰款數額由購房小業主按面積分攤。③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納入67號文適用范圍,辦理房地產登記。

          (三)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屬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的對象,應當依法按照廣州市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查處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產權登記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1.稅費繳交問題。歷史遺留的集資房補辦手續辦理產權登記前,購房小業主應當按繳納土地出讓金、房屋測繪費、登記費、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及契稅;其他集資房參照辦理,如涉及罰款或補辦征收手續時應當由購房小業主繳納的,須在辦理產權登記前一并繳清。

          2.限制轉移的產權注記。為體現市場的公平性,凡通過補辦手續辦理產權登記的集資房,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簿及房地產權證上注記“集資房,自發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入二級市場交易流通”。如同一項目存在同等情況下,部分小業主在2000年以前已憑相同用地、報建材料領取了無注記的國有土地房地產權證的情況,則剩余小業主領取房地產權證時不再注記。

          3.懲戒性費用。為體現與此前按照《決定》補辦全部手續后辦理產權登記的集資房⑧的區別,按上述建議補辦手續的集資房項目今后在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時,出售人應當承擔更高的費用,建議按照房屋交易價的7%補交土地出讓金,并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繳納相關稅費。

          4.已領取集體土地房產證的處理。凡屬歷史遺留集資房項目及其他項目已領取集體土地房產證的小業主,在本項目完善手續后可以補交土地出讓金、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及契稅后可以申請換領國有土地房地產證,并注記“集資房,自發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入二級市場交易流通”。

          5.普查及產權信息備案。建議明年上半年由市政府牽頭發動鎮街對歷史遺留集資房及其他集資房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普查,制作樓盤表,備案全部小業主身份信息以便今后分配保障性住房資源時核對有關信息。

          6.與保障性住房的銜接。一是凡屬可以按上述建議補辦手續的項目,原購房小業主無法承擔有關稅費的,經核實符合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申購條件的,辦理產權登記時可以按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的有關條件暫時免交全部或部分稅費,經市住房保障辦的書面確認后,登記部門在登記簿及房地產權證上并注記“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二是凡已爛尾未實際建成或已建成但未入住的集資房項目,可依法納入保障性住房儲備。

          注釋:

          ①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②該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城鎮及市郊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以外的農民集體或個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該《若干意見》于1995年5月1日起廢止,其后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已刪除上述規定。

          ③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農村居民、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軍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建住宅用地,應向鄉(鎮)、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同意后,上報審批。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辦理用地手續;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市)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鄉(鎮)、村居民興建住宅用地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需要適用耕地的,必須從嚴控制。”

          ④廣州市對外的新聞通稿中一般對“小產權房”與集資房概念作如下表述:“‘小產權房’一般是指村集體組織或開發商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未經用地、規劃行政許可自行組織建設、自行銷售的房屋,僅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或直接由建設單位與購買人簽訂契約銷售,未合法獲得政府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故稱為小產權房。在廣州市也存在類似‘小產權房’,被稱之為‘集資房’或‘農村集資房’。”

          ⑤商業及工業性質的集體土地房屋可以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理合法產權。

          ⑥根據廣州市某區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逾九成小業主購買集資房的目的是自住;業主中本市居民約占三分之一、本村村民及外來務工人員約占三分之一、外省務工人員及其他類型業主約占三分之一;集資房購買者年均家庭總收入4萬元以下的占了近七成。

          ⑦根據廣州市某區抽樣統計數據,屬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歷史遺留集資房項目占其總量的95.8%;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成的項目占總量的2.8%;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建成的項目所占比例為1.4%;2007年6月30日后無類似項目。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第5篇

          第二條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本規定所稱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第四條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并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被授權的企業必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授權部門每年要對企業經營土地資產的情況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超越授權經營的權限和范圍使用土地或處置土地資產的,授權部門有權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作價授權經營給省屬企業的,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并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第六條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

          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第七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干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八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采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并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使用權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處置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企業應委托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十條處置土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現使用土地的狀況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二)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企業改革的批準文件、資產重組方案、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屬于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屬于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屬于中央企業的,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

          (三)簽訂合同與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準后,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采取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國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以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采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的樣式、內容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處置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作價出資(股本)額的確定,均應以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及授權經營審批的會審制度,經本部門有關機構會審后,方可簽署批準意見。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補交出讓金或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屬于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其土地收益可全額留給企業,用于安置企業職工以及償還企業債務。

          第十四條對土地權屬不合法或有爭議、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地價評估的,地價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準。

          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并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占地處罰。

          土地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無效,對其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凡不屬于本規定中關于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情形,均應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非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權限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制定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應按本規定規范,在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方面,可采取適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