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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指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1、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超過2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超過10000元的違法案件;
2、涉外的違法案件;
3、行政處罰后需要減、免、緩的案件;
4、案件審理委員會認為應由其決定的其他違法案件。
三、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制度。案件審理委員會由局長、副局長、法制處長和執法支隊負責人組成。案件審理委員審理案件時應當吸收案件承辦人參加。
四、案件審理委員的日常工作由市局法制處負責。
五、案件審理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集體討論與首長負責相結合。
六、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召開例會。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七、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法制處提供有關資料,法制處收到有關資料后,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提出審核意見,認為可以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的,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后,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八、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局長主持,法制處負責記錄。對會議討論的內容及委員的意見,法制處應當詳實記錄,不得篡改、遺漏。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對會議記錄簽字后,將會議記錄移送案件承辦部門,裝入行政處罰卷宗。
九、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首先由案件承辦人匯報案由及處罰初步意見,法制處匯報審核情況。根據匯報的情況,委員根據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審理,最后形成處罰結論。
十、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就下列內容對案件進行審核:
1、違法事實的認定;
2、適用的法律依據;
3、程序是否合法;
4、當事人申辯意見;
5、承辦部門的處罰意見。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服務轄區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以完善村級經濟事項運轉、約束村干部權力運行、規范村級民主決策行為、保障群眾基本權利為總體目標,通過實行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事項運作程序,建立健全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農村集體經濟事項運行機制,有效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平安”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實施黃藍戰略、實現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證。
二、管理范圍
實施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的范圍是農村工程建設項目、采購項目、產權交易等項目及其它有必要進行公開競價和招投標交易的項目。
(一)工程建設項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包括農村設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設、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購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級集體資金采購的貨物、服務采購等項目。
(三)產權交易項目。涉及村級資產的拍賣、出售、轉讓、承包、租賃等項目,主要包括:1、村集體資產處置;2、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承包等;3、池塘、葦場、房屋(包括廠房)、水庫、林木、果園等承包租賃項目。
(四)其它有必要進行法制化管理的項目。
三、職責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黨工委領導,辦事處主抓,紀工委組織協調,財政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據授權具體實施,各相關站所分權制衡、相互監督、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和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財稅辦和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司法所、村鎮建設管理站、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時,抽調相關站所人員組建辦公室,負責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體推進、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財經辦和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司法所等相關站所主要職責及分工如下: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一是負責對街道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工作進行總體安排和階段性部署,制定實施細則和工作制度,細化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對安排部署的具體任務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性的意見;三是監督財稅辦和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司法所等相關站所或部門嚴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職責分工,實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負責查擺在推進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相應的制度機制和應對措施,進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負責制定村級組織規避監管的責任追究辦法;六是負責協調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財稅辦和農村經濟服務中心。一是對各村擬實行法制化管理的有關農村經濟事項進行受理和審核,經街道有關領導同意,作出批準立項與否的依據和結論;二是對需要招標的農村經濟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審核確定招標方案,一并審定招標公告和評標辦法;三是對街道法律服務中心組織實施招標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四是負責制定農村經濟事項合同文本,審核合同內容,參與監督各村簽訂合同;五是對需要農業、村鎮建設等站所或部門審批把關的農村經濟事項,負責組織協調有關事宜。另外,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要對實行招標的有關事項進行財務審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據村集體的申請以及財政和農經部門確定的審核意見,招標公告;二是按照財稅辦和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提出的招標方案和招標辦法,公平公正的組織招標;三是受理和農村經濟事項招投標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資料、咨詢服務和交易場所;四是對招投標文件進行備案管理,對擬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嚴格把關,對需要進行公證的合同指導其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五是負責招投標交易活動的服務工作。
(四)村鎮建設管理站和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對實行招標的有關農村經濟事項進行技術審核。
四、工作程序
對規定范圍內的村級基建項目、采購項目和產權交易項目實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兩委商議申報、農經管理部門審核批復、村民代表票決通過、司法所指導實施、監督簽訂合同”的程序組織實施。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項提出
各村擬實行法制化管理的有關農村經濟事項,由村“兩委”商議提出,填寫《街道農村集體經濟事項法制化管理申請表》(附件2)報財政和農村經營管理辦公室審核。
(二)審核把關
1、財政和農經部門對各村提出的農村集體經濟項目進行受理和審核,提出是否實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見,經街道有關領導同意后,向村級組織進行書面反饋。對擬確定不需要進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項目,須經司法所審核,并報街道領導批準后,方可下達反饋書,由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監督各村抓好落實。
2、對需要進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項目,各村根據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確定的意見,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研究,一律實行村務票決制,票決通過后,向村民進行公示。
3、對需要招標的項目(包括采購、拍賣等),由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對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審核工作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設、村內基礎設施新建或改造、農水項目的審核,由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協調村鎮建設管理站、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等相關站所進行技術審核;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對所有項目進行財務審核。項目審核要提出書面指導意見。
4、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有關領導同意,制定招標辦法,確定開標條件及招標、評標方式,并轉司法所指導組織招標。招標一律實行無標的招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司法所審核,報經領導批準,可采用邀請招標:(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數有限投標人中可供選擇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資源、地域環境限制的;(3)擬公開招標項目的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過高的;(4)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項目。
(三)組織實施
1、司法所依據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審核意見和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經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審核并報街道領導同意后,招標公告。
2、街道司法所組織開標。
3、招標完成后,確定預中標單位或個人名單,報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及街道相關領導審核同意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中標單位或人員,發出中標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紀工委牽頭調查處理。
4、在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監督下,由項目當事人雙方按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簽訂需一式四份,由雙方當事人、財稅辦、農村經濟服務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編號、統一錄入、統一立卷、統一歸檔,做到“一村一檔、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監督檢查
司法所要對實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紀工委要強化監督,對故意拆分項目、規避招標監管的村和有關村干部,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司法所要加強對合同的跟蹤管理和服務,不定期對合同當事人進行回訪,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對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超前預測,積極防范。合同公證事項,由辦事處統一確定應公證的合同類型及其范圍。具體辦理中,要嚴格按照村級自愿的原則,一律不得強行公證、強制收費。招標文件的售價應當限于收取印刷、郵寄的成本,絕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范圍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以市(縣)政府和市(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批轉或轉發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其中,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對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中決定保留的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1)進行清理。
二、清理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部門清理(9月20日前)。對清理范圍內,凡屬于本部門、單位起草或承辦的規范性文件,各相關部門、單位要進行一次集中梳理,研究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一覽表》(見附件2),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對確需保留、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必須明確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擬廢止”、“擬宣布失效”或“擬修改”建議:
1、規范性文件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應當作出廢止的決定;
2、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執行上位法;
3、同級規范性文件之間明顯不協調的,應當進行修改。
對“擬保留”、“擬廢止”、“擬宣布失效”或“擬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單位在填報《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一覽表》的同時,必須同時提交書面理由、相關依據及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規范性文件的電子版及書面材料。
本次清理工作中,相關部門、單位未清理或未明確提出保留、廢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意見的規范性文件,一律按廢止處理。
(二)法制辦審查(10月10日前)。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人員,對各部門、單位提出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把關,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清理結果。
(三)征求意見(10月20日前)。清理結果通過金宏網發送到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
(四)市政府研究(11月10日前)。確定的清理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確定最終的清理結果。
(五)公布實施(11月30日前)。將清理后的結果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將決定廢止、保留及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匯編成冊,發送至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并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布。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統籌協調的原則,以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為重點,以建設行政執法標準化體系和推行智慧執法為抓手,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
二、工作任務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統一公示平臺。通過市政務服務網站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行政執法有關信息。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建立鏈接,及時公示相關內容。探索建立執法系統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的數據交換機制,向公示平臺即時推送執法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作適當處理后公開。公開的信息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強化事前公開。積極拓寬公開渠道,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行政執法裁量標準等信息。按照要求于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行政權力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人員清單、行政執法服務指南、行政執法流程圖等清單、文本的制定或修訂工作。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除特殊情況外,要佩戴執法證件,全程公示執法身份;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出具行政執法文書要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加強事后公開。嚴格按照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公開執法主體、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后1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二)全面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文字記錄。嚴格按照國家部委、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行政執法文本格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文字記錄應當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推行音像記錄。音像記錄當與文字記錄有效銜接。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再進行音像記錄;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音像記錄。音像記錄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編號、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人、證明對象等基本信息。根據醫療保障系統統一的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指導執法人員規范文明開展音像記錄。嚴格記錄歸檔。不斷健全執法案卷管理制度,規范執法臺賬和法律文書的制作、使用、存儲、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三)全面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審核機構。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通過業務提升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明確審核范圍。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要進行法制審核。積極探索實現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明確審核內容。嚴格審核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標準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后,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完善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由醫療保障局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基金監管股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業房地產項目銷售的社會穩定風險控制,落實商業房地產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現就我市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成立市商業房地產項目風險評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我市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風險評估審定工作。組長為市政府城建分管領導,小組成員為市維穩辦、發改委、公安局、監察局、國土局、建設局、商務局、審計局、規劃局、法制辦、住保房管局、金融辦、工商局、法院、項目所在地鎮(街道)等單位以及相關行業的專家,風險評估的審核牽頭單位為市維穩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維穩辦。
二、商業房地產項目上市銷售必須經過項目風險評估,評估報告由開發企業提供,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銷售的可售與自持比例,風險防范資金和自持比例的平衡方案,預售部分的銷售方法、自留部分的經營開發、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風險及應急預案等。
三、風險評估報告的審定程序:
1.商業房地產項目銷售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由項目所在鎮(街道)審定后,報市維穩辦備案,市住保房管局根據市維穩辦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2.商業房地產項目銷售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的,經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后報領導小組審定,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市住保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的商業房地產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所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和專家組意見,做出風險評估的書面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市住保房管局根據審查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五、已取得預(銷)售許可或已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的商業房地產項目在銷售過程中被發現有違規銷售行為的,市住保房管局應暫停辦理該項目相關手續,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處罰。由開發企業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經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后報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出具審查意見,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市住保房管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