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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的委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合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建設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省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業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條例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經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 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和場所;
(二)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必須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具有高級工程師或者高級建筑師職稱;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且各專業結構合理,其中高級工程師或者高級建筑師不少于二人,高級經濟師不少于一人;
(四)有十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予以批準的,發給監理申請批準書、核定臨時監理業務范圍;不予批準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設立專業監理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監理單位執業滿兩年后,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取得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核定、業務范圍和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年檢制度。年檢工作由核定資質等級的機關負責辦理,但不得收取年檢費用。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 省外監理單位來湘承接監理業務,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進湘手續。
外國監理單位來湘承接監理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監理工程師注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執業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不得同時在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在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理單位任職。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監理行業協會,作為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反映監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合法權益,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
第三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和保修階段監理。
第十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建設項目;
(三)商品住宅建設項目;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五)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前期階段、設計階段和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監理,由項目法人自行決定。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部分階段或者某個階段的某項內容的監理。但是,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只能委托同一個監理單位監理。具體監理范圍和內容由雙方簽訂合同約定。
第二十條 建設前期階段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項目的決策研究;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條 設計階段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方案的評選;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確定;
(三)協助項目法人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
(四)項目設計審核。
第二十二條 施工準備階段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項目法人組織招標;
(二)施工圖預算的審核;
(三)協助項目法人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條 施工階段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項目法人辦理開工手續;
(二)分包單位的確認;
(三)施工圖紙的會審;
(四)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
(五)施工單位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的檢查;
(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及質量的審核;
(七)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的控制,施工單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證措施的檢查;
(八)設計變更的審核、施工現場的簽證、工程的檢查,工程付款的簽證,協助項目法人進行工程結算。
第二十四條 保修階段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質量狀況檢查;
(二)工程質量責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監督。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推行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制度。
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國家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項目法人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是否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由項目法人自行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與項目法人參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標準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項目法人應當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建設和利用國外貸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選擇由外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的,應當聘請國內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中外合作監理,必須簽訂合作監理合同,采用我國的技術規范;特殊情況下確需采用境外技術規范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建監理機構,確定監理人員,編制監理規劃并將監理規劃提交項目法人;
(二)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監理細則;
(三)按照監理細則進行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意見;
(五)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移交監理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監理業務,成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監理機構。
監理項目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向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監理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等事項;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向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姓名及監理權限。
第三十一條 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單位應當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 承擔施工階段監理業務的監理機構應當進駐施工現場,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具備與該工程施工階段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項目法人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出具書面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第三十四條 實施監理過程中,項目法人對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單位和有關單位的工程建設指令均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
項目法人發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不履行監理職責或者不稱職的,項目法人有權要求監理單位及時更換。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計取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抬高。
監理費單獨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未實施監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工程報建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承接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與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職責,監理工作失誤或者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給項目法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建設項目 全過程 工程管理
1、工程項目管理的定義
(1)建設工程項目: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工程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考核評價等。簡稱為項目。(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專業化活動。簡稱為項目管理。(3)項目范圍管理:對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工作范圍進行的定義、計劃、控制和變更等活動。(4)項目管理組織:實施或參與項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確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的人員及設施的集合。包括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關單位為完成項目管理目標而建立的管理組織。簡稱為組織。
2、某大型建設工程全過程項目管理的經驗和做法
2.1 制定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管理體系
結合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管理體系按照建設管理運行的框架概括為“三個層次,兩個結合”,通過系列內控制度對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進行制度和規范,逐層確立相應的職責,保證有效運行。
2.2 項目計劃管理
為了使工程有序、順利地完成,在工程開工前編制了項目總進度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份計劃,達到有效地對每個項目實施計劃管理。
2.3 項目招投標和合同制管理
工程招投標過程中,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招投標規章制度,對招投標程序、招投標實施、招標監督等環節做了細致的工作,為項目的順利實施及節省投資提供了保證。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制訂,規范合同文本,嚴密制訂合同條款,針對合同審批、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環節,認真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2.4 工程建設監理制執行情況
為了有效實施監理工作,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工程項目中實行監理制,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本工程所涉及的建安工程上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由工程質量監督站派出監督人員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跟蹤。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對各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這些管理手段有效的保證了工程質量。
2.5 工程質量管理
工程質量是百年大計,從設計到施工,對工程的每個階段都進行了通盤考慮。從設計上提出嚴格要求,使設計方案及使用要求便于施工。同時在開工前召集設計院、監理公司、施工單位進行圖紙會審,提出最優方案;在施工中,嚴把質量關,要求施工單位完善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做到不留質量隱患。通過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與控制。在施工階段,提出了“雙零”質量安全管理目標:即零質量事故,零安全事故。“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生命線,工程的質量問題,始終放在第一位。為此工程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一直到施工,竣工驗收的每一個階段,都進行了嚴格的質量管理,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進行工程管理,這些都從根本上保證了工程質量。
2.6 工程進度管理
某大型工程的控制性總進度在初步設計時已經確定,包括實現各個階段的控制性工作的關鍵時段,同步協調工程的實施計劃。工程建設中的實施計劃,是按控制性總進度編制各階段實施項目的綜合進度來控制,進行形象進度分析,監督工程施工進展情況和形象面貌及關鍵環節影響因素,通過合同實施進行協調管理。
2.6.1 工程進度目標控制
(1)通過單項工程技術設計,對控制性總進度每階段中的單項工程進度進行細化和優化;(2)結合每階段現場實際條件,適時調整單項工程施工進度;(3)在合同中結合前后項目進度的銜接要求,按調整的單項工程進度和項目進度的關鍵路線中的控制環節,確定合同進度目標時間。
2.6.2 合同工程施工進度管理
(1)承包人根據合同,編制合同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度、季度、月份四類施工進度計劃。(2)承包人每周完成進度情況通過信息報表上報監理單位和項目建設部,并按月報告進度調整和進度措施及資源配置情況。(3)承包人通過對進度的分析研究,并根據監理單位和業主對進度分析調整的協調意見,檢查每項滯后進度的部位,采取補救措施,不斷調整自己的實施進度計劃。
2.6.3 合同工程施工進度控制
(1)實施對每個項目合同施工進展的動態連續監控和匯總分析,在進度計劃管理上,統一了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承包人三方面編制進度計劃的辦法、內容、表達格式、計劃提出與更新的時間。(2)業主通過實施進度報告和現場形象面貌、施工技術和資源配置狀態,每周檢查偏離計劃和關鍵路線上項目作業的情況,提出經濟的調整措施要求,匯總分析提出下個月度、季度、年度的調整進度目標與計劃的意見;同時協調設計、承包人、監理對卡關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包括優化設汁、資源配置、設備材料供應、技術支持等方面措施。(3)實施系統管理。通過建立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技術進行質量、進度、安全、物資材料、設備、合同、財務等系統的科學管理和決策,實現了對建設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三個目標的全面控制。
2.7 安全生產管理
從合同和制度上明確規定業主和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按安全管理職責明確各級人員責任。對施工現場的土建安裝和運行的主要施工設備,實施了安全監理,對作業過程的安全狀態和維護進行監督,發現危險異常狀態,隨時發出檢查或檢測,組織補救措施的落實。同時通過聘請專家擔任安全顧問,對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管理、技術培訓和巡回監督檢查,提供安全作業方法和技術指導。
3、結語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科學管理方法,應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全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不斷改進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并堅持自主創新,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為建設工程項目增值。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方向
1 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的最終目的都是要服務整個社會,為國家甚至每個人都能帶來一定的收益,而一旦在整個建設中的某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或許到最后則會呈現一個截然不同的效果與現象,這都是人們所不愿意看到的。例如,最近報道的有關某公司將23億的省級重點工程建成“豆腐渣”工程,以致現場很多建造者說“這工程建成后通車,反正我是不敢坐”,這是多大的諷刺,這就是明知質量不達標而繼續盲目可以說是不負責任的施工,最終只有用我們全民的生命來檢測這些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如何能從根本上將這些不良的社會現象徹底遏制,這就需要我們的建設部門真正握緊手腕,狠抓落實,以健全的規章制度來規避和管理工程建設的每一細小環節,形成一種只要一項不符合就不能正常進入下環節的工程管理模式。所以對于體制改革的重點方面,項目法人的責任落實、市場招投標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工程監理的落實到位以及真正實現合同管理的約束力進行控制。
2 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深入改革的方向所在對于公路工程的建設,若按其性質來分,大致可以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和意外或災后恢復等幾類建設項目,而根據對這些項目的總體方向的管理,大致可分為對施工方的管理、對工程監理的管理及這幾者之間關系的管理,以真正確保各個環節的規范合法運行,所以規范了相應制度,但其更是需要建設參與者的相互監督與支持,才能真正實現對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徹底完善。①嚴格落實項目法人的責任體制。若要從根本上將項目法人的責任進行規范化,則一定要將該制度的約束力能徹底得到落實,明確細化相應部門的權、責、利安排,從而是項目的建設效益穩中有增。近些年不斷有新頒法律的涌現,其中在2006年頒布的一項有關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的規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該法中就對項目法人的責任進行了詳細的劃分,如項目法人對公司項目的建設決策與規劃、所需資金的籌措與債務的償還、建設項目的實施與生產營運等的整個項目建設全過程要負總責。但對于制度的徹底落實同樣需要步驟的進一步規范化與具體化,首先就是在項目建議書得到批準以后,設立項目法人的籌備組;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得到審批后,就要實施對項目法人的確立。其次則是要對個職位的人員加以相應權責的劃分與安排,如董事會職權的安排、對項目經理的職權安排等,且劃分時要綜合人性化管理的各個方面考慮,盡量做到詳細謹慎與科學配置。最后則是相應的績效考核與獎罰措施的實施,各級相應的上級主管領導要對下級進行嚴格審核,層層把關。對于那些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建設項目,實際中并未真正實行的,則在其以后相應的投資計劃中將會受到很大影響,甚至計劃與安排根本得不到審批,使即將到手的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損失收益較大。
② 加強招投標全過程的規范化。對招投標制度的規范化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很多的不發建設都是在這一環節涉足進了建設的全過程,最后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在此階段一定要狠抓落實,徹底使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隊伍沒有空擋可鉆,但也不能以偏概全的說產生這種不良的現象責任全在施工方,這也是不對的,因為有著不少的業主方為了節省建設資金的投放,寧愿選擇低于成本價的投標文件,致使在施工階段難以正常進行的背后是嚴重的偷工減料,這也是產生豆腐渣工程的原因之一,所以對招投標制度規范化所針對的人群絕不是單一方面的。在進行招投標的全過程要嚴格秉承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以及守法這幾項原則,將其應公開的項目做到透明化,不應公開的項目做到滴水不漏,依據科學的評標辦法,與此同時也要對該單位的基本人員素質、機械設備投入、以往的業績信譽等方面做詳細的實地調查,真正找到滿足要求的有實際資質的施工單位來實現對該項目的承建。
③加大對工程監理制度的規范力度。對于工程監理這個名詞雖沒有很久的歷史,但對于這個職位確實由來已久。在很古老的中國年代有著“監工”的出現,他就代表這樣的管理程序是很有必要的,而如何能使公路工程監理的制度更加規范化,則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里規避一些不良現象的產生,從根本上實現監理所在職位的職責深度與范同廣度。監理,顧名思義就是監督與管理,對于公路工程項目的合同簽訂的監理、對工程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及施工工期的監理,尤其一些被列入國家重點項目或其他一些大中型項目均要強制性實施法律所規定的公程監理制度。國家近些年一直引進和效仿國際上的FIDIC條款, 目標就是要吸收國外的管理經驗從而創建富有中國特色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工程中存在監理職責的人員一般有項目總監、高級駐地監理、專業監理以及現場旁站等幾類,針對相應的工程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以滿足對工程徹底監督管理的目標。但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一些監理人員不能夠按合同所規定的各項職責進行監理工作的相關事項,而是私自受賄濫用監理的職權,是工程中的一些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從而損壞業主或施工方的利益,這都是沒有職業道德的體現。所加大工程監理制度規范化的同時,還要不斷的對監理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以提高相應的監理技術水平及自身的思想素質。
④深入貫徹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實。項目自招投標程序中確定了最合適的三個中標候選人后,在規定日期內接到中標通知書的則為中標人,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合同的簽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雙方自愿平等合法簽過字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它對于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相應的約束效力和規范作用,這是維持工程在不論遇到任何人為因素的影響下都要堅持實施的原因之一。對于現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是沿用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2009年頒布的《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有關合同相應條款的規定,有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項目專用條款之分。所以對建設參與者而言,建設施工的整個過程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受到法律的監管,通過法律對其強制性的規定制約,已達到全面深入的貫徹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實,從根本上解決了一些不守信用的建設工程參與者的頻繁出現。
3 結語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 施工安全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以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其中,違法行為:①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轉向施工方案進行審查;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③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④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指明:“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優化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方面的工作關系等。
綜上所述,任何建設工程都有投資、進度、質量三大目標,這三大目標構成了建設工程的目標系統,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施工現場做協調工作。
1、設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責任體系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建設工程生產的基本指導方針是建筑施工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也是一種手段和途徑,體現了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施工過程中“以人為本”以及“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宗旨。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的實際執行人,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能否達標主要取決于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包括:建立健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設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向相關的作業班組和人員作出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詳細說明;對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建物和地下管線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使用、作業和生活環境等進行管理;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極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等。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體系包括:①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②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③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施工前詳細說明制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驗收登記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制度;④其他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⑤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設監理在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義務
安全生產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的因素很多,有人員行為、設備、環境、氣候等諸多因素。“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是基本指導方針。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導下生產與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所有參建單位共同協作,監督和督促工程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職責是十分必要的。即所謂“齊抓共管”,但這些活動并不改變施工單位是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監理單位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的要求“認真審定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進行認真的審查,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在是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3、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理
施工過程是有一系列相互聯系的現場施工作業和現場管理活動構成的,因此,監理工程師對過程的安全監理就體現在其對施工現場的作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和控制上,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針對施工施工過程和作業活動的不同特點分別采取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措施。我們在實施現場監理中,將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在“義務”的范疇內,即協助、審核、督促、檢查、參與。具體做法是:
3.1事前控制①協助項目法人建立“安全委員會”和安全保證體系,并根據項目法人的委托,參與其中工作。②參與審查施工現場勞動組織和作業人員的資格,檢查施工單位對從業人員的施工安全教育,作業安全較低的控制,對分包單位的監督。③督促承包商安全體系的有效運轉。
3.2事中控制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目標控制,其中,事中控制就是過程中的的控制,介于前饋控制和后饋控制、主動控制和被動控制之間的控制,施工現場監理人員按照公司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要點進行控制,監理人員做到檢查到位,督促到位,要求承包商整改到位。
(1)組織專人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的重點部位、過程和活動進行重點監控。
(2)監控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拆除及其使用維護管理。1)腳手架搭設和拆除的監控,2)洞口、臨邊、高處作業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拆除的監控,3)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維護。
(3)檢查施工機具、施工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主要施工機械實行專機專人制,操作人員需取得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4)檢查施工現場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志設置。
(5)監控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除以及使用維護管理。
(6)檢查個體勞動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7)檢查安全檢測工具的性能、精度。
(8)安全物資的檢查。
(9)監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10)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檢查。
(11)檢查施工現場及毗鄰地下管線、建筑物等的專項防護措施。
(12)檢查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等的排放。建筑物竣工移交做到按設計全部完成,所有設備、管道、箱罐、電氣設備完整齊全,基本杜絕泄漏(漏煤、漏灰、漏煙、漏風、漏水、漏油、漏氣)。
(13)檢查施工現場環境衛生安全狀況。
(14)檢查施工單位安全自檢與互檢工作。(1)施工單位的自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1)作業活動的作業者在作業結束后必須自檢;2)不同工序交接、轉換必須由相關人員交接檢查;3)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檢。(2)監理工程師的核查。
(15)檢查現場安全記錄資料。(1)施工現場安全記錄資料;(2)與安全設施、施工機械有關的記錄資料;(3)施工過程作業活動安全記錄資料。
(16)安全管理制度的檢查監督。
(17)對分包單位的監督檢查。
(18)對供應單位的監控。
(19)對大型起重機械設備拆裝過程的監控。
3.3事后控制
關鍵詞:發包人;工程合同管理;承包人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工程合同指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完成某一工程所涉及到的具體的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以及工程保修等工作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發包人指的是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進行工程的勘察、設計以及完成施工任務的一方。工程合同給與其他的合同類似是簽約雙方必須要按照合約履約的合同,合同在訂立時同樣遵守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1、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概述
1.1、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屬于經濟合同的范疇,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設目標,在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的主要依據。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建設方、承包方、監理單位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保護工程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處理工程合同糾紛,預防和處置違法行為,保證工程合同順利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1.2、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特征
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顯著區別于一般的承攬合同,主要有如下幾個特征:1)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建筑產品,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具有固定性、唯一性、規模大、周期長和技術要求高等特點。2)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承攬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不能僅僅是公民,建設人必須是經過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建人必須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資格的法人。3)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行政性: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建設工程合同雖然貫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但由于其事關國計民生,因此其訂立具有較嚴格的審批程序,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4)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考慮到建設工程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3、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作用
1)建設工程合同確定了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工程項目進度控制、質量控制、付款控制的法律依據。2)建設工程合同能夠規范合同主體的行為,是合同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3)建設工程合同為處理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爭端和糾紛提供了法律證據。
2、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1)缺乏完善的合同管理法律法規。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合同法律體系還有待健全與完善,部分法律條文不嚴謹,有漏洞存在,對于某些合同各方主體之間發生的違法行為,缺乏處理的依據,給一些不法分子謀取利益帶來了空間。
2)對合同作用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缺乏對合同管理的監督控制。有一部分建筑企業對合同重要性的意識不強,把合同管理工作視為簡單的文檔性管理的事務性工作,造成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條理性和嚴密性,沒有對合同簽訂后履行情況進行后續追蹤調查,缺乏對合同結算的控制,合同管理程序不夠明確,也缺乏一些必要的審核步驟以及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3)合同管理行業人才資源匱乏,普遍專業素質不高。建設合同涉及面廣泛,內容繁多,這就要求合同管理工作需要高素質、專業知識豐富并且能隨機應變、掌控全局的人,他們不僅要熟知法律知識,還要精通工程項目的運作流程。現階段,我國很多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機構專業人才稀缺,普遍存在不具備專業知識的一般人員代辦合同管理工作的現象。
3、發包人如何做好合同管理
3.1、健全與完善合同管理體制
要想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不斷建立健全與完善合同管理體制,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建立定期工作報送制度,為了能夠讓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者能夠及時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掌握與了解,并針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與方案,各個職能部門就應當及時的將各自近期的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向合同管理處進行報送;二是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其主要作用就是對合同管理者做好合同交底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合同管理者能夠與各級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共同完成合同交底;三是要建立補充合同制度,尤其是那些與重大工程變聯系比較密切的相關因素,如合同價款、合同標準范圍等,對于這些比較重要的變更因素,要能夠準確的估算他們將可能給建筑工程成本、質量及進度帶來的影響,并及時進行適當的談判協調,嚴格完成補充協議簽訂任務。
3.2、完善發包人合同管理的建議
第一,完善發包人的教育培訓體系,提高發包人的合同管理意識。在發包人明白培訓教育的重要性的前提下,要對發包人進行關于我國《合同法》及其變更、修改條款,《合同法》的具體詳解等進行詳細的介紹,通過講述類似的工程合同案例糾紛問題,讓發包人掌握合同相關的重要內容,這樣可以增強發包人的簽約責任和履約意識,也可以增加發包人的談判技巧。
第二,發包人內部建立風險評估機構。首先要評估工程將可能面臨的風險并提出防御措施。其次在合同正式簽訂之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核,主要審核合同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健全、合同雙方職責是否失衡、法律責任判斷是否明確等,一旦發現不妥立馬協商。此外,在合同的簽訂以及實施過程中,不要輕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必要時要將相關的事宜寫入合同得到法律的保障。
3.3、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控制
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控制是發包人管理工程合同的重要環節。針對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相關施工工藝技術標準等,在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范圍內,還需要經過發包人許可后才可以執行實施。發包人要積極勘察和檢驗工程的質量。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還應與承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工程合同的重要附件,以保障工程在后期的正常使用。質量保修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工程質量保修的期限和工程質量保修的責任劃分。
3.4、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
社會的發展主要依靠的就是人才的力量,人是一切行為發生的主體,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要努力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其職業能力的高低是決定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良好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要嚴格控制合同管理人員的選拔與錄用,在經過的嚴格的帥選與考核之后,確保其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能與綜合素質再進行錄用,堅決避免通過走關系等不良手段錄用合同管理人員,從而把好準入關,為后續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二是要對合同管理者按時進行適當的教育培訓,從而不斷豐富他們的理論知識、職業能力及綜合素養,培養他們成為合格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者。
結束語
面對建設工程實踐中錯雜紛繁的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在探討中不斷的完善,發包人在保證自身投資效益的同時,也應該著眼于承發包雙方之間的雙贏效益,認真執行合同中的條款及相關內容,切實提高對合同動態管理的意識,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實施,同時為規范建筑行業的發展開辟道路。
參考文獻
[1]魏榮.發包人如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J].中國科技信息,2006,16: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