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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概況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2]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拉開帷幕,這有助于促進社會成員間的公平感,打破身份限制、促進人員合理流動、激發人力資源優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統籌全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平等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弱化身份屬性、強化權利義務對等、強調社會成員公平的重要手段。
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老人”按原待遇標準發放基金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養老金,“新人”的養老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中人”相對于“新人”多了過渡性養老金,實行保低限高,確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本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旨在建立公平、統一、規范的全國養老保險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動。
二、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與城鎮企業職工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公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助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為老齡化社會未雨綢繆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激發人力資源優勢等。
1、體現了公平性和平等性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體現了社會成員間的平等和公平。自此社會成員都需要繳納同等比例的養老保險費用才能在退休時領取相應的退休金。由于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時間來兌現,所以現階段“老人”還是適用老辦法,“中人”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實行保高限低,確保其待遇合理銜接。“新人”實行與企業職工完全相同的養老金制度和待遇,以示平等和公平。
2、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本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養老保險改革與基本工資制度調整同步推進。2015年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實施方案》,該方案中規定將部分績效納入基本工資,增加基本工資占工資總量比重,減少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比重,以縮小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同一行業不同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工資總額是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的重要依據,合理規范工資總額是促進在職時和退休后待遇保持合理差距的有效措施。
3、國家財政制度的重大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國家財政負擔的降低,促使更需要財政資金的項目得到支持,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與此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能夠促使其勤勉工作、提高服務質量,以期獲得更高的晉升職位和待遇,在退休時領取更高的養老金。
4、為老齡化社會未雨綢繆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4]我國老齡化形勢加劇,與此同時卻出現了養老保險棄繳現象嚴重的情況。本應該為養老做好籌劃,作為最為穩妥的養老保險卻成為了眾矢之的。這源于養老保險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存在不公平性、也源于不時傳出的養老保險收不抵支、養老保險虧空、另外與交不起、拿得少的現實情況也有很大的關系。現在人們生活壓力大,面對高房價、子女教育的高支出,正是用錢的時候,能不交(已交滿15年)就不交,擔心交不足15年拿不到養老金還不如不交。這種錯誤的思想以及擔心養老保險虧空無錢可領促使人們少交甚至不交養老保險,另外養老保險前有基本兩字,只確保基本生活保障使人們喪失了對養老保險應有的期待。這樣養老保險難以發揮作用,多繳多得的機制更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這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同時由于實行不同的賬戶進行管理,不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造成影響,化解了人們對養老保險虧空的部分擔憂。延遲退休制度的即將實施也將進一步充實養老保險賬戶金額和緩解對養老保險虧空的擔憂。
5、進一步打破身份束縛,促進人員流動
此次養老金調整,意味著自2005年以來,我國已經連續12年調整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新華視點”記者采訪社保業內專家、各地社保部門,解讀社會關注的養老金調整三大焦點問題。
【焦點一】漲幅為何是6.5%?
記者梳理發現,自2005年到2015年,除2006年增幅為23.7%外,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遞增。此次調整幅度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養老金調整幅度的確定,需要考慮保障基本生活、分享發展成果、基金可負擔三項原則。一些專家表示,通常而言養老金上調幅度不低于物價上漲、不高于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幅度,都屬于合理區間。
“過去連續11年由國家統一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續按10%的增幅調整,是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特殊舉措。”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2004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收入僅647元,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待遇水平差距較大,社會反響比較強烈。因此,我國連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以盡快提高其養老金水平。
“實際上,一些地方調整養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過10%。”金維剛說,“到2015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達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長超過2.5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差距明顯縮小。”
記者采訪了解到,此次養老金上調6.5%左右,主要基于統籌考慮養老金現有水平和物價指數(CPI)變動。過去三年,我國CPI一直保持在3%以內,6.5%左右的調整幅度可以確保養老金購買力不降低。
“調整養老金待遇分享發展成果,也需要參考經濟增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等指標。”中央財經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明顯放緩,2015年GDP增幅為6.9%,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在2014年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長總有極限,導致養老金提高比例相應下調。
此外,養老金調整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隨著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不少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增大,有的省份如果沒有財政補貼當期甚至入不敷出。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尚未實現全國統籌,繼續保持大幅度增長,或將導致部分地區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持續。
“經過連年調整后,當前基本養老金基數已經明顯提高。因此提高比例盡管有所下調,但具體增長的數額相較于往年而言,并不一定減少。”褚福靈說。
【焦點二】哪些群體將明顯受益?
與往年養老金調整相比,今年最大變化在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這也是上世紀90年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養老待遇。
業內專家認為,國務院去年初出臺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上目前各省養老保險“并軌”實施方案已出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籌調整養老金時機成熟,統籌調整有利于消除兩者在待遇調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金維剛說,6.5%左右的調整幅度是指全國總體平均水平而言的,并不意味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按6.5%來調整,更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發養老金。各統籌地區具體調整幅度,還需要由各地政府出臺實施方案來具體確定。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調整中,將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從多省往年調整實施方案來看,定額調整是每人每月統一標準增加同等金額;掛鉤調整主要根據繳費年限相應增加養老金;適當傾斜則主要是(轉下頁)(接上頁)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因此至少三類退休職工群體將在此次調整中明顯受益:
――繳費年限長的退休職工。多省2015出臺的調整方案均明確,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應額度養老金。比如廣西等省區市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別增加養老金5元,湖北省相應增加3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職工。湖南省在去年養老金調整政策中,對桑植、新晃等14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并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10元;廣西對在58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職工每月增加4元。
業內人士介紹,長期以來艱苦邊遠地區經濟欠發達,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因此養老保險整體繳費水平不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對偏低,同樣的增幅金額相對較少。對這些退休職工在調整中予以傾斜,有助于養老保險發揮二次分配的調節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齡退休職工。各地對高齡退休職工增加發放額度。如廣東省2015年對年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湖北省對年滿70歲不到80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焦點三】如何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養老金待遇調整何時能夠落地?人社部門負責人介紹,各省人社、財政部門將根據要求出臺實施細則草案,經省級政府批準后上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后才能公布執行,“雖然各地公布時間難以統一,但調整后的養老金待遇都會從今年1月1日起計發。”
此次養老金調整,預計將有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1億多退休人員。然而,隨著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壓力加大,此次養老金上調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2015年月平均養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標準計算,僅8500萬企業退休人員一年調整養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億元支出。
金維剛說,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總體還是收大于支,去年當期結余3500多億元,基金累積結存達到3.52萬億元。部分統籌地區出現當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問題,可以通過動用歷年累積結余和財政補助來確保養老金發放。
甘肅省關于20xx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一、調整范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及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
三、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1、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鎮企業退職人員生活費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掛鉤調整
城鎮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二)傾斜調整
1、城鎮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截止20xx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并領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業退休、退職的軍隊轉業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168元的,調整到2168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五、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等基本養老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于本次養老金調整工作時間緊迫、工作繁雜、任務艱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相關單位要高度負責,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在4月底之前,將企業退休人員等基本養老金調整到位。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報告。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于5月20日之前,將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總結分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同時,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附件1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養老保險基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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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今年調整養老金有什么特點,山東省是如何考慮和設計養老金調整方案的?
答:按照國家精神和省政府決策部署,我們綜合考慮不同群體的差異、前后政策的銜接、省內省外的平衡等各種因素,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測算和分析論證,形成了山東省方案。具體堅持了四項原則:
一是既遵循國家的基本要求,又與山東省具體情況緊密結合。
二是既體現制度統一性,又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各自特點。
三是既逐步化解歷史矛盾,又防止產生新的不平衡。
四是既保持與周邊省份適當平衡,又充分考慮山東省有關政策的特殊性。
總體上看,山東省方案著眼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努力爭取最大公約數,合理兼顧了各方的權益。
問:20xx年調整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和山東省規定,20xx年調整養老金的范圍是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問:今年調整養老金從什么時間開始執行?什么時間兌現到位?
答:國家規定,今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執行。由于這次調整養老金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今年組織實施工作呈現出幾個特點:一是國家部署時間相對較晚,比往年延后了4-5個月;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進,邊改革邊調待,增加了工作難度;三是國家對調整水平和辦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需各省結合實際,做大量的分析測算和研究論證工作。因此,從國家部署到各地落實到位,需要一定的時間。目前,山東省各地正在加緊開展工作,確保及時足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可以確定的是,調整養老金的執行時間不會改變,從20xx年1月到本地落實期間的增發養老金都會足額予以補發。這一點,請廣大退休人員放心。
問:山東省今年調整養老金的水平是多少?
答:國家要求,全國總體調整水平按6.5%左右確定。按照這一要求,綜合考慮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養老保障水平、職工工資水平等因素,20xx年山東省按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安排;同時結合不同群體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調整比例。這樣安排,符合山東實際,有利于更好改善山東省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調整水平指的是全省所有退休人員的人均水平;具體到個人,還要與本人養老金水平、繳費年限或職務職稱等因素掛鉤確定。
問:20xx年調整養老金采取什么辦法?
答: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山東省今年調整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部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準。掛鉤調整部分,分為兩塊:一塊與20xx年底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另一塊,企業與繳費年限掛鉤、機關事業單位與職務職稱掛鉤。適當傾斜部分,主要面向高齡退休人員。具體的標準,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通知中已作了明確規定。
問:定額調整是怎么考慮的?
答:顧名思義,定額調整是指退休人員按一定數額調整增加養老金。無論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均按相同標準調整增加。這部分主要體現社會公平,讓低收入群體公平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基本生活。
問:掛鉤調整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為什么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掛鉤辦法不同?
答: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調整養老金工作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因此,在定額調整體現公平的基礎上,要通過掛鉤調整體現效率,促進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今年,山東省的掛鉤調整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實行與本人養老金掛鉤的辦法,也就是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調整。這一辦法,企業已經實行多年,今年機關事業單位也按此執行,調整比例保持一致,體現了制度的統一性。
第二部分,根據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自特點,實行不同的掛鉤辦法。山東省企業從去年開始實行與繳費年限掛鉤的辦法,以促進長繳多得,得到了廣泛認可,今年繼續執行這一辦法。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剛剛起步,目前仍處在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因素還不能完全體現到養老金待遇上。為此,山東省對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了與職務職稱掛鉤的辦法,主要考慮國家對職務職稱的設計,是與不同人員的待遇相對應的,也能體現多繳多得的激勵導向。總體上看,山東省掛鉤辦法合理兼顧了不同群體,既與以往政策相銜接,也是與當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實情況相適應的。雖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具體掛鉤辦法不同,但在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理念上是一致的。
問:山東省高齡傾斜政策是怎么考慮的,為什么不同人員的累計傾斜標準不同?
答:以往年度,山東省對不同人員的傾斜辦法有所不同。企業傾斜政策已經實行多年,分三個年齡檔次,即:70-74周歲、75-79周歲和80周歲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的傾斜政策,則是從20xx年10月開始實行的,但只分兩檔,即:75-79周歲和80周歲及以上。今年,山東省在兩個方面實現了政策統一。首先,實現了年齡檔次的統一。企業繼續分三檔執行,同時對機關事業單位增加70-74周歲的檔次。其次,實現了今年傾斜標準的統一。也就是20xx年當年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三個年齡檔次的傾斜水平是相同的。
對于在上一養老金調整周期內剛剛達到相應年齡檔次的人員,這次還需要將該檔次的累計傾斜標準給予補齊。由于企業的上一調整周期是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機關事業單位是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因此界定兩者人員范圍的時間是不同的。例如:企業某退休人員去年剛達到80歲,上次調整時只享受了75-79歲的傾斜標準,今年要按80歲的標準執行,將兩個檔次之間累計傾斜的差額補齊。對此,兩廳通知中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歷年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累計傾斜標準不同,對各年齡檔次人員補齊的差額也不同。例如:企業剛達到80歲的人員,補齊的差額為320元,而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為40元。主要原因是,兩個群體歷史上實行不同的養老制度,原有的待遇計發和調整政策不同,企業各年齡檔次的累計傾斜標準差額較大,需要補齊的差額也相對較高。這符合銜接平衡的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
問:今年是企業養老金的第十二次連續調整,與往年相比,今年政策有什么變化嗎?山東省是如何考慮的?
答:經過多年調整,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政策已逐步成熟定型。因此,我們十分注意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今年調整辦法的總體架構與往年相同,沒有發生大的變化。但是,在一些具體政策上,我們根據當前形勢和制度建設需要,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總的考慮是:盡量在待遇上做加法,讓更多的人群受益。主要有兩點:一是將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納入統一調整辦法。這部分人員與正常參保繳費的退休人員不同,往年都是單獨出臺政策。今年,為了體現制度統一,山東省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到統一的調整辦法中,其定額和掛鉤調整與其他企業退休人員執行相同政策。在高齡傾斜上,其今年的傾斜標準與其他人員也是一樣的,累計傾斜標準也同樣按這部分人員歷年享受的標準確定。這樣既保持了政策前后銜接,也符合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二是完善了企業退職人員的調整政策。按照以往做法,這部分人員定額調整部分要按退休人員標準的80%確定。為保持政策統一,同時本著適當照顧企業退職人員的目的,自20xx年起,企業退職人員與退休人員執行統一政策,不再按退休人員的80%確定。
問:山東省文件規定建國前老工人的待遇調整辦法另行制定。請問這部分人員的待遇什么時候調整,再就是離休干部的待遇何時能夠調整?
答:按照國家要求,今年將繼續給建國前老工人適當增加待遇。目前,我們正在結合實際研究具體辦法。對于離休干部待遇調整問題,國家近期已作了部署,我們也正在研究具體的貫徹意見。這兩部分人員的待遇調整辦法,待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將盡快部署落實。
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離退休人員的增長幅度加大,而隨著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使得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增長幅度呈現下降趨勢,這樣就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負擔系數居高不下,基金結余持續下滑。據預測,未來幾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進入一個退休高峰,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將更加嚴重。有的地方基金收支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只能靠財政補貼資金來維持基金的正常運轉。受財政體制“分灶吃飯”的影響,目前全國各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大部分還停留在縣級統籌的層次,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轉,很大程度上依賴當地財政資金的支持,財政資金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中占很大比重,各地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要視當地財政資金狀況而定,這樣必然造成各地財政狀況不一樣,養老保險政策就不一樣的局面。
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時,其退休費按其職務、職稱的高低和其工作年限確定,與養老保險的繳費多少無關。沒有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養老保險基本理念。另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巨大差異以及兩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共存,也有不利于以“公平、公正、合理”為宗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進。自2010年1月起按照[2009]66號文件精神,企業參保職工異地流動時,可按全國統一的養老金轉移、接續辦法辦理相關養老保險轉移手續。而國家并沒有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間的轉移、接續辦法,這樣就造成轉出地和轉入地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不一致,使參保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間流動時不能順暢地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
由現在的縣(區)級統籌向市、省級統籌過渡。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就是從地方財政資金中列支,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后,養老保險基金中只是多出了個人繳納的養老金和自收自支單位繳納的養老金,長期以往,實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意義,就顯得“蒼白無力”。只有提高統籌層次才能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實行高層次統籌,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保障性”和“互濟性”的特點,有利于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抗風險能力有利于統一、規范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基金的規范安全運行。建議在省級范圍內實行“六統一”即統一范圍對象、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基數、統一支付項目、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發放形式。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上世紀50代。1978年國務院在《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中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計發辦法進行了專門規定。2006年10月,將“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2008年2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確定在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該政策一出臺立即引起了社會熱議和爭議,也引起了我們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否應該改革、應該如何改革的思考。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及其問題
該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2009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試點方案》明確了試點范圍及適用對象。根據國發2008年10號文,國務院選擇了五省市進行試點,要求這些省份先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例如,2011年,上海市把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生產經營”以及“公益服務”三類,其中只有公益類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改革。
(2)《試點方案》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但在繳費水平設置上仍不合理。企業繳費比例本來就偏高,依據這種不合理的負擔比例去構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同樣也不合理。其中,“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基數在具體試點過程中又有所不同。同時,試點方案所規定的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在各省間也不同,有的省份從3%做起逐步達到8%。
(3)按照老、中及新人三種情況界定各自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其中,老人仍然按照原標準發放退休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保證了這類人員養老金待遇的不變。中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償他們養老金收益損失。新人的退休養老金則完全按照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算,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職業年金三部分構成,以保障他們的退休養老金待遇不至于降低太多。
(4)由于《試點方案》本身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此次的試點只針對“資源可部分市場配置并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這種分類改革很容易造成被改革者的“相對剝奪感”,公平性受到質疑。另外,該制度也沒有解決養老金制度碎片化問題,加上它又要為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這意味著此次改革將產生新的碎片化,加劇了人們的不公平感。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既要考慮到當前的實際問題,更要著眼于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發展。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還處在試點階段,這些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研究解決:
(一)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法規的欠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很難開展。我國目前的實踐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政策文件來推動,這種狀況不僅無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發展,而且因政策多變使制度失去穩定性。因此國家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完善該制度,改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內參保不全、制度隨意定等的混亂局面。
(二)全面提高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分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因此應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省級統籌可以更好的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資金,使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得到保障,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省一級主管部門在統籌范圍內實施轉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體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互濟性和共濟性。
(三)建立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機制
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與退休享受待遇銜接不緊密,所以應把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結合起來,實行統賬結合,實行多結構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退休人員的待遇計發也應該由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即所謂的“老人老辦法、中人有過渡、新人新辦法”。
(四)實行統一的統籌范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現階段國家應該推行事業單位全員統籌,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可以在2006年工資改革的基礎上加以明確。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各類津補貼、績效工資做為繳費基數,并且統一實行“單基數”繳費。
(五)擴大和充實籌資渠道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的養老金,必須研究拓展新的籌資渠道。可考慮以下幾方面:政府應制定優惠措施。如可允許養老基金投資大型電力,通訊設施等項目。要對社會捐贈養老基金制定優惠政策。要逐步發展成為政府財政資助、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捐贈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的格局。總之,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但是,這項改革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充分估計到可能出現的問題,區別不同的具體情況,分步驟分階段地實施。
參考文獻:
[1]李文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探討[J].財經界,2010(104):19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