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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產生于工業革命時代。那時,財產所有者對財產經營者最關心的是其真實性。他們想了解會計人員是否存在貪污、盜竊和其他舞弊行為。以下就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
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企業規模的日益擴大,會計業務也日趨復雜,此時,審計對象已由會計賬目擴大到資產負債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對資產負債表數據的審查,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在此階段,查錯防弊這一目標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審計的功能從防護性發展到公證性。
進入20世紀30~40年代,隨著世界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證券市場的涌現及廣大投資者對投資收益情況的關心,整個社會注意力轉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別是1929~1933年間的世界經濟危機,從客觀上促使企業利益相關者從僅僅關心企業財務狀況,轉變到更加關心企業盈利水平和償債能力。在此期間,審計總目標是判定被審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以確定會計報表的可信性。
20世紀中葉以后,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各經濟發達國家通過各種渠道推動本國的企業向海外拓展,跨國公司得到空前發展。國家間資本的相互滲透,使審計對象日趨復雜。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審計目標也從原來的僅限于驗證企業財務報表的公允性擴展到內部控制、經營決策、職能分工、企業素質、工作效率、經營效益等方面。因此,經營審計、管理審計、績效審計等便從傳統審計中分離出來,評價企業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成為獨立審計工作的主要目標。
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可謂煞費苦心。因此,注冊會計師單純的報表審計并不能解決企業所關心的問題,企業迫切需要事務所能通過審計,為其在改革管理體制,改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議,給予幫助。但很多事務所尚無足夠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緊扣企業想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工作。這也是企業對社會審計缺乏內在需求的原因之一,應引起事務所的足夠重視。注冊會計師應牢記,客戶是上帝,企業的需求就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
一、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強調事項段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后增加的對重大事項予以強調的段落。強調事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①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但被審計單位進行了恰當的會計處理,且已在財務報表中作出充分披露;②不影響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存在以下七種情形應當或可以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
1.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且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有關事項的披露。例如,被審計單位債務違約、累計經營虧損數額巨大以及資不抵債等。
2.重大不確定事項。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方面除外)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例如,被審計單位被其他單位,指控其侵犯專利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理。該訴訟事項屬于不確定事項,一旦法院審理判決,可能給被審計單位帶來損失。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七條規定,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復核管理層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第十八條規定,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第十條規定,當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雖已解決,但對本期仍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這一情況。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第十一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可能注意到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以前未就該重大錯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比較數據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該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例1:注冊會計師在對A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發現,A公司為B公司提供銀行借款擔保3000萬元,因B公司未按時償還借款,銀行將B公司訴至法院,同時將A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無法預計其最有可能的承擔金額。該事項中,A公司涉及無法預計的訴訟案件,可能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注冊會計師應該在審計報告意見段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
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情形
1.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存在分歧。
(1)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會計政策選用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二是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與具體情況不一致(相應的,財務報表整體列報的內容與注冊會計師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情況也就不一致);三是由于管理層選用了不適當的會計政策,導致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四是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保持連續性。
(2)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會計估計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層沒有對所有應當進行會計估計的項目作出會計估計;二是管理層沒有識別出可能影響會計估計的相關因素;三是管理層沒有充分收集作出會計估計所依據的相關數據;四是沒有正確提出會計估計依據的假設;五是管理層沒有依據數據、假設和其他相關因素對事項的金額作出正確估計;六是管理層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充分披露。
(3)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財務報表披露方面存在的分歧:管理層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或者沒有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使財務報表使用者不能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2.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1)客觀環境造成的限制。如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特殊等原因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存貨監盤等。在客觀環境造成限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管理層造成的限制。如管理層不允許注冊會計師觀察存貨盤點,或者不允許對特定賬戶余額實施函證等。在管理層進行限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放棄限制。如果管理層不配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一事項對風險評估的影響以及是否需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情形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整體是公允的,但仍存在下列情形,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帶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務報表的披露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財務報表個別項目有重大差錯,同時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但不影響財務報表整體的公允性。
2.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指出的是,只有當注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整體上是公允的,但仍存在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所報告的情形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極為嚴重,則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務報表的披露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其影響是否重大時,應當考慮該影響所涉及的金額和性質并與確定的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注冊會計師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取決于無法實施的審計程序對形成審計意見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在判斷重要性水平時,應當考慮有關事項潛在影響的性質和范圍以及在財務報表中的重要程度。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被認為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而實現盈利,且拒不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建議進行調整;企業將不能持續經營,但財務報表仍然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應當指出的是,只有當注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會誤導使用者,以至財務報表的編制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從整體上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例2:A公司2014年度凈利潤為16萬元,在建工程中的廠房工程2014年度處于停建狀態(停建不是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實施的必要程序),A公司2014年度對該項目利息資本化金額為895萬元。該事項中在建工程處于停建狀態,仍然把項目利息資本化,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了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但究竟是保留意見還是否定意見呢?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重要性水平是影響注冊會計師判斷的主要因素。在具體運用重要性水平時,不僅要分析其數量,而且要分析其性質。由于A公司2010年凈利潤僅為16萬元,但2014年度對處于停建狀態的項目利息資本化金額為895萬元,如果把資本化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A公司2014年度不僅沒有盈利反而虧損了。這種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無論金額大小,從性質上考慮都足以影響財務報表總體的公允性。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否定意見,而不是保留意見。
(四)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
摘 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激烈的市場競爭為非審計服務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逐漸成為最具潛力的增值服務。但一系列的財務舞弊案使人們認為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產生了嚴重影響。有關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影響的研究由來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但是,在理論界一直沒有得出統一的觀點。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淺顯的論述了兩者的關系。
關鍵詞 非審計服務 審計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
一、非審計服務和獨立性的內涵
(一)非審計服務的定義
《中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審計業務;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等。
(二)獨立性的定義
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時其專業判斷不受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專業懷疑。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或鑒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得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專業懷疑受到損害。
二、非審計服務與審計獨立性的關系
隨著企業經營管理的復雜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種類也越來越多,業務的核心從傳統的審計業務逐漸向非審計服務轉變,非審計服務帶來的收入占事務所全部收入的比重在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有的學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向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會影響審計的實質獨立和形式獨立。最具權威的應該是美國SEC,認為其負面影響有兩個方面:(a)非審計服務可能使注冊會計師產生對客戶經濟上的依賴性,在面對管理層的壓力時注冊會計師不能保證應有的獨立性。(b)許多非審計服務實際上把注冊會計師置于一種管理者的角色,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相關服務時會有損其客觀性。也有許多學者用實證方法進行檢驗,結果發現購買的非審計服務越多,審計獨立性所受到的影響也越大。
還有學者認為,審計師具有以市場為依托的保持審計獨立性的內在經濟動因(孫紅梅2008)。因此認為非審計服務本身并不一定損害獨立性。如Defond等(2002)以2001年美國1158家處于困境并且了有關審計收費信息的公司作為樣本,采用邏輯回歸的方法來驗證假設,結果表明沒有顯著證據表明注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會影響其獨立性。
湯敬(2007)收集了我國2002-2005年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數據,檢驗得出結論:目前我國非審計服務不影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服務中的實質獨立性。
三、政策建議
通過對以前研究文獻的考查,本文認為注冊會計師在提供審計服務的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并不會一定影響審計的獨立性。非審計服務是一把雙刃劍(杜興強2001),在發揮其優勢的同時應加強監督管理,真正實現我國會計事務所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要想做大做強就必須不斷開拓新的業務領域,積極發展非審計服務業務。
楊艷艷收集了我國2005-2007年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數據,檢驗得出結論:目前我國非審計服務非審計服務有利于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并且降低資本市場的信息風險。因此在我國應加快發展非審計業務。在大力發展新興鑒證的同時,應加強對非審計服務的監管,使我國的非審計服務從一開始就步入一個良性的發展軌道上。
(一)加強非審計服務信息的披露
如果客戶的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均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則應在審計報告中披露非審計服務的類型、金額等相關信息,讓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是否受到了影響,對審計報告有正確的理解。
(二)鼓勵和引導會計事務所發展新興鑒證
實現多元化經營可以分散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風險。現今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結構基本上是單一的審計服務,這種結構不僅沒有帶來審計的高獨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務所的穩定與長遠發展。
(三)建立注冊會計師懲罰、訴訟賠償機制,增加其敗德成本
只要非審計服務所得利益不會超過其敗德成本,在成本―效益權衡之下,作為經濟人的審計師將選擇保持獨立。
(四)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道德教育
誠信是注冊會計師的生命,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面臨的經濟業務錯綜復雜,而法律制度總是滯后。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求注冊會計師本著誠信的原則進行執業,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審計報告質量才能提高。
參考文獻:
[1]吳波.關于非審計服務與獨立性的研究評述.中國注冊會計師.2004.10:35.
[2]孫紅梅.試論非審計服務與審計獨立性的關系.實務研究.2008.3:29.
[3]湯敬.碩士論文.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影響的實證研究.西南財經大學.2007.
[論文摘要]: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是當前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當前我國司法界處理有關糾紛的難題,直接關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和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在此方面卻存在著一些問題,待加以解決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柑應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臺。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后于形勢至于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后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么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那么,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后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O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么標準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注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做出的報告,盡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準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之解決對策
(一)完善有關注冊會計師方面的法律
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許多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案件絕大多數也是按此判決的。筆者認為這不是很合理,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絕大多數采用審計抽樣的審計手段,這種審計方法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論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即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或審驗資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對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報告的使用目的有所側重,查錯糾弊并非注冊會計師的主要責任(專項審計例外)。根據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賠償責任的條款應當明確規定,而不應籠統規定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
注冊會計師從事的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鑒定必須由熟悉該行業的人士進行。而在我國,處理該類法律糾紛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會計知識,因而,盡快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家鑒定委員會,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實施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但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不過,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的時候,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造成的,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出具的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在西方國家,司法機關在判決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時,也常常主動參考行業自律機構的意見,作為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程序
對于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認定,建議采取以下程序來處理對注冊會計師的指控或訴訟: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門起訴,司法部門在遇到復雜案件時,應征詢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確定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相關的行政責任由財政部門來確定。
2.其他部門,如審計署、稽查特派員總署、證監會等,檢查發現注冊會計師違反法規的行為后,根據其行為的性質,移交財政部門或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四)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審計準則是規范民間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
實際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說獨立審計準則在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行為時具有強制性,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法規,那么即使遵守了,該行為依然存在被判定為瀆職行為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勢必會陷入有法律約束卻無法律保障的困境。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在獨立審計規范體系中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重要法律,是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一切注冊會計師法規制度的“母法”。因此,《注冊會計師法》是制定所有獨立審計規范的依據。
中國獨立審計規范體系
中國獨立審計規范體系由獨立審計技術規范、獨立審計職業道德規范、獨立審計質量控制規范、獨立審計職業后續教育規范構成,四種規范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獨立審計技術規范
獨立審計技術規范主要規范注冊會計師的技術行為,由獨立審計準則、其他鑒證準則、其他非鑒證服務準則構成。獨立審計準則又稱獨立審計標準,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準,作為注冊會計師執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其體系由《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規范指南》三個層次組成。《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獨立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對注冊會計師的資格條件、執業行為的基本規范,是制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和《執業規范指南》的基本依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各項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范。《獨立審計實務公告》也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各項特殊行業、特殊目的、特殊性質的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執業規范指南》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和《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制定的,是對《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和《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的解釋和補充說明,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各項審計業務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從權威性而言,《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屬法定要求,注冊會計師執業必須遵循,《執業規范指南》不具強制性。其他鑒證準則是針對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審閱、商定程序業務所進行的規范。其他非鑒證服務準則是針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咨詢業務、務咨詢業務以及其他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所進行的規范。
獨立審計職業道德規范
獨立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主要規范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行為,由獨立審計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兩個層次組成。獨立審計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是職業道德準則體系的總綱,是關于注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執業能力和職業責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規范。獨立審計職業道德具體準則是依據獨立審計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制定的,是關于注冊會計師各項職業道要素的具體規范,旨在為注冊會計師履行職業責任提供進一步的指導。
獨立審計質量控制規范
獨立審計質量控制規范主要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行為,由獨立審計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兩個層次組成。獨立審計質量控制基本準則是質量控制準則體系的總綱,是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的基本規范和要求。獨立審計質量控制具體準則是依據獨立審計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的具體規范和具體要求。
獨立審計職業后續教育規范
獨立審計職業后續教育規范主要規范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活動,旨在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它由獨立審計職業后續教育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兩個層次組成。獨立審計職業后續教育基本準則是后續教育準則體系的總綱,是關于注冊會計師職業后續教育形式與內容、組織與實施、檢查與考核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規范。獨立審計職業后續教育具體準則是依據獨立設計職業后續教育基本準則制定的,是關于注冊會計師職業后續教育的具體規范,旨在為注冊會計師職業后續教育提供進一步的指導。
獨立審計規范體系“金字塔”結構
通過以上的分析,筆者將中國獨立審計規范體系列,如圖所示,以幫助讀者理解。
隨著中國審計業務不斷地多樣化、復雜化,我國的獨立審計規范體系也存在不斷完善的需要。這就需要我們政府的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對規范體系進行研究調整,以應對新形式,解決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