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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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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制度的作用

          專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1篇

          關鍵詞:薪酬福利制度;人力資源;企業轉型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125-02

          當今社會,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外部經濟因素的變化,迫切要求國內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人才是一個企業制勝的重要法寶,也是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的最重要力量。企業的轉型升級從根本上說,就是生產方式、組織方式和員工素質的轉型升級。我們正處于一個人力資源決定企業成敗的時代,必須千方百計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減少因人次流失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直接損失。薪酬福利制度對于企業人力資源的開發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探討薪酬福利制度與企業轉型升級的關系,實現對員工的積極有效的管理,對于降低企業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實現對于員工的激勵能夠發揮出非常有效的作用。

          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生存和發展,必須能夠將自身的優勢和潛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人才的培養與管理即人力資源的開發是發揮企業優勢,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的最重要動力。現代社會的分工是高度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而企業的內外部環境總是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因此,對人力資源需求也是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這就要求企業管理者能準確識別出企業環境所發生的變化,并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重心進行合理的凋整。

          近年以來,在中國企業界體現出來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點,就是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逐漸走向轉型升級、并且涵蓋了許多行業的方方面面。然而,在企業轉型升級的進程中也面臨著許多難題。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人才問題,許多企業一方面不具備足夠的、能夠參與高層次競爭的人才。另一方面,沒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可以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機制。為了能夠使員工真正體會到在企業工作的公平感和成就感,必須對于員工的工作績效有一個準確公正的反映,為了保證企業戰略和人才能夠和諧地發展,必須建立健全薪酬福利體系。薪酬福利制度是企業管理的一個有效硬件,它和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是息息相關的,許多企業采取工作福利來有效地激勵員工。在一些企業中,采取扣除員工部分工資和福利的方式來懲罰員工,從而促使員工能夠具備更加認真的工作態度,更好地為企業工作。現在,采取這種經濟制裁的方法來實現對員工管理的手段在許多中小企業中仍然普遍存在。

          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薪酬福利制度的改變是必不可少的。企業的轉型升級也意味著人才的轉型升級。使用勞動密集型產業的薪酬福利制度來管理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人才是不可想象的,這只會導致人才的流失,以及對真正人才的逆篩選。在轉型升級過程中,部分企業使用了新的人才管理模式,這就是對于員工的激勵機制,在這種人才管理模式理念中,基本上不存在對員工懲罰的方式,而是對員工采取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如果企業員工能夠做好本職工作,就會獲得較高的薪酬和福利。反之,也不會對員工采取經濟制裁。對于不稱職員工的懲罰體現為:如果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都沒有增加、員工的職位也沒有提升,那么,就可以說員工受到了懲罰。這種嶄新的薪酬福利機制是建立在高素質的員工的基礎上的。這些員工都具有非常強的自我認同感,淘汰率的增加促進了更多的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的提高。如果一個員工的工作始終不能夠獲得企業的激勵。那么,這個員工為企業所創造的價值和為企業做出的貢獻就是微乎其微的,員工的存在不會受到企業的重視。在這樣的形勢下,大部分員工通常都會積極主動地改變自己的工作態度,投入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發揮出極大的工作熱情。也有一些員工會選擇辭職而在新的環境中尋求自身價值的提升。員工每年的工資福利增加情況是給員工的信號,能夠體現出員工在上一年度為企業所做出的貢獻。員工的工資福利和員工所處的崗位、員工的職務、員工的工作態度和員工的工作業績都是有直接的關系的。而員工的工作年限的長短和學歷的高低和工資福利的關系并不是非常明顯的。學歷是一塊非常好的敲門磚,但是,更高的學歷并不代表更高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當企業面臨內外部環境的一系列變化時,原來的薪酬福利體系已經不再適應新的企業發展戰略。為了充分發揮出員工福利在調動和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與創造性的作用,必須使薪酬福利體系和企業的經營發展戰略相互一致和相互促進,保證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與實現。一個有效的薪酬福利體系是企業真正實現自身發展目標的保障,在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高薪并不能夠發揮出持久的優勢,為了保證企業能夠長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具有核心競爭力,必須建立健全企業自身的薪酬福利體系。其中,作為一種豐富而且靈活性非常強的主要構成部分,薪酬福利體系對于企業的轉型升級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企業的關注。

          能否理清企業轉型升級與薪酬福利體系的關系,直接關系到企業轉型升級能否順利實現。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建立好薪酬福利體系,對行業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轉型企業一定要重視薪酬福利體系建設與變革。建立健全適應新企業制度下的薪酬福利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也是廣大企業家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陳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的人力資源困局及對策[J].就業與保障,20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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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崔軍.PPP模式:企業轉型升級的選擇[J].國際工程與勞務,2011,(9): 23-25.

          [4] 張興梅.企業轉型升級,人力資源管理先行——基于嘉興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狀況的研究[J].科教導刊,2011,(17):56-61.

          專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2篇

          關鍵詞:專利制度;政府采購;創新激勵

          專利制度中存在著一種“扭曲”現象。一方面,這種制度能極大地鼓勵和推動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它又帶來專利壟斷、專利技術“外溢”和發明人之間過度競爭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礙了自身激勵創新功能的發揮。這種“扭曲”從根本上說是由技術的私人生產與社會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協調私人生產與社會需求的矛盾上負有特殊的職責,亦能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術創新突飛猛進的當今,充分發揮政府在技術創新中的支持、協調作用尤為重要。本文旨在通過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探討,尋找一條緩解“扭曲”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專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賦予發明人以專有權和公布專利文件的方式來達到激勵技術創新的目的的。但正是與此相對應,導致了專利人的技術壟斷和專利技術的“外溢”。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享有的對專利技術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阻止進口的權利已經使其具備對該技術進行全面壟斷的能力。而專利文件的公開則導致技術成果的“外溢”,專利權人往往無法排除他人從技術成果中獲得利益,這意味著可能形成“免費搭車者”。更進一步,專利權人的壟斷和專利技術的“外溢”又必將造成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專利可以提供壟斷利潤,于是專利促進了發明人的競爭。而專利技術的“外溢”又為圍繞專利技術而進行的以替代研究為特征的過度競爭行為提供了條件。專利權人的壟斷、專利技術的“外溢”和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沖淡了專利制度在技術創新領域的激勵功能。

          賦予發明人以近乎壟斷的權利可以激勵更多的創新活動,但是發明人對專利技術的壟斷行為又會阻礙該技術的進一步創新,這看來是專利制度的一個“兩難處境”。發明人的壟斷行為可以是不實施專利、拒絕按照合理條件授予許可證、沒有以充分數量的專利產品供應市場,或者為這種產品要求過高的價格等。這些行為都將阻礙相關技術的后續開發。如,壓力蒸汽機的發展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機的專利的阻礙;而在這之前,瓦特蒸汽機技術又受到已有專利的阻礙,直到瓦特找到一種辦法繞過已有專利。可見,發明人的壟斷行為不應僅僅理解為該專利技術的社會收益的減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續的創新過程被人為地打斷。

          專利文件一經公開,該專利技術就成為公共性的資產,形成“一人創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無疑問,控制公開了的技術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機器的流通要困難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訊已高度發達的今天。這樣,在該技術成果的使用領域就會出現技術成果的“外溢”問題,即出現很多機會主義者——使用卻不付費的人。專利權人要排除這種“搭便車”的行為的監督費用是相當高昂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這些常會導致專利權人難以通過控制技術傳播來獲得利潤,甚至有時難以收回研究開發成本(通常是比較高的)。并且這些“搭便車”者可能成為專利權人的潛在對手。技術成果的“外溢”將使其他潛在發明人從中受益,相關技術的研究費用將大大降低,但專利權人卻無法依靠專利權享受“外溢”的好處,有時還反受其害。這也意味著,針對某一專利技術,專利權的私人收益遠遠低于社會收益,專利權人遠沒有得到其應有的回報。這是專利制度不能產生足夠的創新激勵尤其是原始創新激勵的又一原因。

          發明人之間的競爭,從廣義上講,包括獲取專利前的競爭和取得專利后的競爭。獲取專利前的競爭發生在開發過程的發明階段,是在探索發明的可能性邊界活動中的競爭。在這一過程中的實際競爭將帶來一種無效率。如果n個發明者競爭一項專利,但只有一個人會成功,那么,就有n-1個發明者的研究與開發投資一無所獲。對此,專利制度除了通過鼓勵先申請的規則盡量縮短這一過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為,因為在探索發明可能性邊界的活動中,不確定性、偶然性起著重要的作用,“發明和創新的魅力在于市場和科技前沿在不斷變化這一事實。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組合的千變萬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給一些久被遺忘的猜想帶來新生”。①如果這是對創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對獲取專利前的競爭事實上人們是無法管理的。本文所講的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是取得專利后的競爭,是指發明人在取得專利之后,其他人發展專利技術的替代技術而非補充技術的行為。出于對專利壟斷利潤分享的動機,取得專利后的競爭不僅是現實的,而且是激烈的。現有專利制度之所以導致更多的專利技術的替代技術而非補充技術,這是因為:首先,替代技術可以輕易分享專利技術的壟斷利潤,卻無侵權之虞;其次,通過對專利技術的反向工程研究,進而模仿(而非等同)專利技術的研究方法尋找替代技術,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創新的成本;而補充技術的潛在發明人卻需要考慮和專利技術的權利人締結許可協議,并與專利技術的權利人分享補充技術帶來的利益,更不要說補充技術的潛在發明人分享專利技術壟斷利潤了。更何況,出于專利技術與補充技術的競爭關系,二者達成協議并不容易。如,愛迪生改良了的電報機就曾被貝爾的在先專利阻止使用達許多年。可見,專利制度更多地激勵了替代技術的研究,而非補充技術的研究,就這一點而言,它在激勵技術創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探索

          針對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中存在的上述三個問題,除專利權人的壟斷問題得到專利法中的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部分矯正外,對其余兩個問題,現行專利制度幾乎束手無策。即便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專利權人的壟斷行為的糾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這些措施都須經政府個案批準,其條件、程序都頗為嚴格,且只涉及專利權中的實施權;其次,在各國的實踐中,強制許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因此,探索一種既有利于消除專利壟斷、專利技術“外溢”以及專利技術替代研究激勵,同時又能對技術的原始創新提供更強有力激勵的制度尤顯重要。

          技術創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社會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來組織進行(直接組織創新活動或對發明人進行資助)。由政府來組織技術創新活動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國防技術、基礎研究等。這種情況在任何國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識經濟時代里,政府在技術創新領域的作用還會進一步加強。但是,在政府組織技術創新的過程中,會形成政府與私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容易產生機會主義、偷懶行為,他們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將研究過分集中于純粹科學興趣的領域,這種方式并不利于技術創新的激勵。因此在技術創新(生產)的激勵方式上應該采取私人組織技術創新的機制,而這種機制的激勵功能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是這種機制足以保障發明人對技術成果的有效支配。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技術創新的激勵需要專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專利制度帶來的壟斷、“外溢”及替代研究的問題又使其激勵功能大打折扣。壟斷問題的實質是權利人的私人收益與專利技術的社會收益之間的矛盾,“外溢”問題的實質是權利人的私有產權與專利技術的公共物品屬性之間的矛盾,過度競爭或替代研究問題的實質是專利技術的私人提供和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壟斷、“外溢”及過度競爭問題的根本解決要求對專利技術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機制,即將專利技術置于公有領域,人人可以用之,這樣自無壟斷之可能,也無“外溢”之虞,更無過度競爭之必要。可見,我們所要尋找的制度必須兼具私人物品生產優勢和公共物品分配優勢,具體地說,是一種可供選擇的將專利技術置于公有領域的制度:由私人組織技術創新,并針對創新成果賦予專利權,在專利權人申請并對其予以充分補償的前提下,將專利技術置于公有領域的制度。這是一種專利技術有償公有化的制度,這種制度與專利法中關于專利技術無償進入公有領域的規定不同。如專利有效期限屆滿、未繳年費、聲明棄權等情況都可導致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專利權人并不能因此主張補償。在設計這種制度時,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由誰來進行補償?很顯然,只能由政府來進行這種補償,因為除了政府之外沒有任何組織會有愿望并有能力從事這項對自身沒有直接收益的活動,而且專利技術公有化最終將導致專利技術社會收益增加這一公益目標的實現,政府補償應是其社會管理職責使然。那么,這種由專利權人向政府提出轉讓專利申請,政府依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購買(受讓)專利,然后將專利置于公有領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購買專利制度。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本質上是專利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結合,它保留了專利制度的優點,同時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這種制度下,技術發明人仍可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后,仍可自由決定是否向政府提出專利購買申請,也就是說,專利制度仍可不受影響地發揮其激勵創新的功能,而政府購買行為的介入,只為消除專利制度的壟斷、“外溢”及過度競爭問題提供了機會。一旦政府購買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原專利權人已不再是該技術的權利人,自然也就沒有了壟斷之權利(但他還可能通過控制與該技術相關的專利及技術秘訣來達到壟斷的目的);原免費搭車者變成合法搭車者,原機會主義行為變成合法行為,“外溢”問題也不再有人擔憂;一旦專利技術變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術,圍繞該技術展開的競爭性的替代研究行為便無利可圖,而且替代技術會很難找到市場,因為人們會傾向于使用無需付費的公有技術。一個與此相關并值得特別注意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府購買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勵幾近喪失,相關領域補充研究的激勵卻會大大增強,因為公有化了的專利技術會給該技術的補充技術帶來更大的市場,而且在專利技術公有化了的情況下,補充技術的發明人無需與原專利權人分享補充專利的價值,補充技術的實施也不會受到原專利權人的阻礙,于是可獲得專利的補充研究會大量地深入地進行下去,圍繞公有化了的專利技術的補充專利技術也會逐漸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專利技術可能會阻礙補充專利技術的實施,因為在政府購買專利制度下,人們為了享受免費技術,會在一定程度上拒絕使用改良的但卻要付費的專利技術。可以說,政府購買專利制度是專利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而非專利制度之外與專利制度相對抗的一種制度。實際上,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只是專利轉讓制度中的一個特殊內容,所謂“特殊”,無非是指受讓人特殊,受讓的條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讓人對已受讓的專利的處置方式特殊。

          長期以來,多數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產機制與公共物品的分配機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對技術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眾免費消費”的做法同樣也是行不通的。的確,在各國的專利法中目前還找不到政府購買專利的有關內容,但政府購買專利的實踐早在19世紀的法國、美國就已經出現了。1839年7月,法國政府購買了銀板照相(Daguerreotype)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隨后,這項發明得到迅速而廣泛地利用,大量的補充發明改良了銀板照相技術中的化學反應過程及透鏡,并且加速了在化學反應及太陽光譜分析方面的科學進步。在美國,1802年,南卡羅來納州政府購買了軋棉機專利在該州的權利,后來,北卡羅來納州和田納西州的州政府也購買了該專利在各自州的權利以取得針對軋棉機專利收稅的權利。在本世紀,也曾出現過與政府購買專利的做法類似的政府獎勵創新的實踐。美國專利補償委員會(USPCB)就曾對具有軍事價值的原子能技術的發明者予以補償。前蘇聯和專利法實施前的中國,都曾長期存在著政府對技術創新予以獎勵而將有關技術置于公有領域的做法。在中國,政府獎勵創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個創新激勵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作為專利轉讓制度的重要補充,一方面保留了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方面的巨大動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壟斷、“外溢”及過度競爭的機會,加之前人在這一領域的有益償試,因此,有必要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進行更深入地探討。

          三、建立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主要挑戰在于如何確定購買價格及該制度的適用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戰是確定購買價格的問題。

          確定購買價格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揭示專利技術價值的市場信息的問題。可以采取協商、評估、拍賣等方式來確定購買價格,但協商、評估的方式難以克服當事人之間的串通行為,其結果也難以反映該技術在市場上真實的價值,而拍賣則被認為是揭示諸如專利技術等無形財產價值的市場信息的最標準的方式。

          通過拍賣方式確定政府購買專利的價格的機制可以這樣設計:

          第一步,專利權人決定運用政府購買專利的制度,即專利權人愿意將專利技術賣給政府并提出申請。鑒于政府強制購買專利的做法實際屬于政府征收行為,它會大大降低專利制度的技術創新激勵,因此,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必須嚴格建立在專利權人自愿的基礎上。申請人在政府受讓專利之前的任何階段都應有權撤回申請或要求政府延遲購買。與此相對應,為防止申請人濫用程序中的這種權利,申請人應對整個程序的行政費用負責。

          第二步,政府對專利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只是專利制度的補充而非替代,政府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去購買所有領域不同創新層次、不同社會價值的所有專利,因此,政府應根據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事先設定申請政府購買專利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機構、產業部門等的意見后再作審查,即對申請案采取審批主義而非準則主義的做法,以便政府對這一制度的運用有最終的控制權。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請案后,提出以通過拍賣揭示出來的價值乘以一個“溢價比例”所得的價格購買專利的要約。前已述及,在專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著嚴重的“外溢”問題,專利權人就專利的私人收益遠遠低于專利帶來的社會收益,因此,為了增加發明人技術創新的激勵以及專利權人向政府提出購買專利申請案的激勵,在政府購買專利制度下,政府應當以接近于專利技術帶來的社會收益的價格向專利權人購買專利。在拍賣程序中,拍賣參與人的報價只反映了該專利技術的私人收益,因為報價人在考慮報價時不會將自己無法控制的“外溢”現象所形成的價值包括在內。因此,政府要約購買專利的價格應該等于通過拍賣所揭示的該專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類專利技術群的社會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價比例”,這個“溢價比例”可以通過調查相同技術領域中專利技術群的社會收益與私人收益的情況予以事先確定。實際操作中,政府應事先取得不同專利技術群的“溢價比例”的經驗數據。

          第四步,進入拍賣程序,發現專利技術的私人收益。在這里,拍賣程序主要起到一個發現價值的作用。一方面在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政府最終將購買專利,但政府卻不參與拍賣的報價;另一方面,拍賣參與人進行報價,但又不能通過這一拍賣程序直接買到專利(也許能間接買到,容下文再作分析)。在這一環節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報價人真實地揭示專利技術的價值,為此政府應充分披露該專利技術及同類技術的技術及經濟信息,以幫助報價人更理智地報價,同時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請人與報價人串通抬高報價的行為。在設計防范措施時,可以考慮以下做法:1.采取不公開參與人的身份,并要求參與人分別報價的做法,這將使串通變得更困難;2.采取多次拍賣的做法,拍賣次數越多,拍賣所揭示的市場信息越趨向真實;3.政府可以規定以第三高的報價作為計價依據,這樣,申請人將不得不買通三個人而非一個人以確保報價有實質性的增長。4.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報價的人以其所報高價在政府受讓專利后從政府手中買走該專利,并禁止申請人再從哄抬報價者那里購回專利或向他作其它轉移利益的支付;5.嚴格審查拍賣參與人身份,禁止申請人的關聯企業或關系人參與報價;6.要求參與人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其報價的善意,以增加虛假報價的風險;7.對串通報價的人追究法律責任,對提供相關線索、情報的人予以獎勵。

          第五步,政府購買專利的價格計算出來之后,專利權人可以拒絕政府的要約,繼續保留專利;專利權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約,使政府成為該專利的受讓人。

          第六步,政府受讓專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將該專利置于公有領域。到這一步,政府購買專利的行為就已經結束了。但是,為了激勵拍賣參與人揭示專利的真實價值,政府可將其購買到的專利中的一小部分隨機選擇地賣給報價最高的人。這種情況下,拍賣參與人通過拍賣程序間接買到了專利。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防范申請人與報價人串通報價的行為。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適用條件問題是對該制度進行可行性分析時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顯然,我們不能僅僅從理論上來評估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專利制度創立以來,還沒有出現過大規模政府購買專利的實踐,大規模地開展這一活動是相當冒險的,因此,應該選擇一個有限的范圍開展這一制度的試點工作。這種試點將有助于我們逐步明確諸如專利權人是否愿意將專利賣給政府、申請人與報價人串通情況是否嚴重、拍賣參與人的報價與專利的社會收益之間的關系、專利技術被置于公有領域之后帶來的社會收益如何等問題。這將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斷這一制度到底是該廢、該改還是該更廣泛地應用。試點領域可以考慮選擇制藥業。選擇藥品行業進行試點能最全面地測試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利弊,因為在這一領域,專利制度的“扭曲”現象極為突出。在制藥業進行這項試點的優勢具體體現在:專利保護在藥品研發過程中有著極大的激勵作用;制藥業技術創新競爭激烈,這可以保證拍賣程序有足夠的參與者;藥品專利的獲得需要經過嚴格的、較長時期的藥品審查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潛在的報價人可以獲得很多相關信息,以幫助其理智報價;藥品專利壟斷利潤巨大;藥品專利的替代研究很普遍;而且將藥品專利置于公有領域可以大大降低藥品價格并激發大量的補充發明,藥品專利公有化的社會收益非常明顯,百姓將是這一制度變遷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購買專利的資金來源上可以考慮從政府在藥品研究開發領域的直接投資中提取一部分,使這一部分資金從研發過程中的投資轉變為藥品研發成功后購買藥品專利的資金。

          ——————————

          注釋:

          ①Freeman,C.TheDeterminantsofInnovation:MarketDemand,Technology,andtheResponsetoSocialProblems.Futures.206,1979.

          專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3篇

          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看,一方面自專利制度誕生始,人們往往在壟斷了一項權利后為了充分實施該項專利、實現利益最大化,不顧這項技術是否潛伏著生態危機,這種天然的利益導向性因此對環境造成了難以逆轉的傷害。另一方面,專利制度促進生態技術創新所開發的“有益新物種”充分發展的同時,很大程度上對其他物種產生了競爭性的優勢,進而人為地淘汰其他物種,導致生物多樣性發生無可挽回的損失。專利制度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在促進生物的人工繁育和培養的同時,又導致了野生動物和植物品種被過度盜獵和開發,進一步破壞生物的多樣性,最終造成有限資源被無限自由過度剝削的“公地悲劇”。從資源利用的角度看,專利制度阻礙了新的、對環境有益的智力成果的研制,美國密執安大學教授米歇爾•海勒提出了“反公地悲劇”,作為“公地悲劇”的鏡像概念,“反公地悲劇”意指同一對象上的產權過多可能導致資源陷入利用不足或者閑置浪費的悲劇。“綠色技術”是與傳統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技術相對應的,遵循生態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的,節約資源和能源,避免、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污染且擁有最小生態負效應的“無公害化”或者“少公害化”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的總稱。一些綠色技術的擁有者對其技術擁有過多的產權,所以常常會濫用其權利,使得他人利用開發其技術遇到重重阻礙,因而導致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不平和和效率低下。為了調整專利制度帶來的“生態負效應”,我們可以從如下角度分析來解決問題。

          從專利本身來看,我們必須對專利附加“綠色”的限制,將“綠色”要求加入專利授予條件并在專利審查中予以落實。具體來說,如果某一項技術是原始創新,那么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其作出的闡述可以被自動接受;如果某一項技術并非原始創新,則需要將其與原有技術作比較,只有在該技術對環境更有利的情況下,其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這一措施有利于順應《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27條中規定的:對危及人、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嚴重破壞環境的專利,政府可以拒絕發證。以此真正實現“法律的生態化”,“法律生態化”這一概念最早是由金瑞林教授提出的,如今在已受到各國的重視。

          從專利制度的角度來看,專利制度產生之初社會污染的態勢處于生態環境可以自我調節的范圍之內,其環境倫理尚未納入人們的考量的知識體系。強制許可制度的重構是實現專利制度生態化的必然要求和具體舉措。所以我們必須重點發展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專利強制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是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予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眾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緊急狀態”“非常情況”“公眾利益”等概念較為寬泛和模糊,應當由法律進一步作出規定,以此保護合理限度內的私權。另外,我國對于強制許可的申請主體、申請理由、申請程序等各方面的規定限制較多、要求較高,還未充分實現TRIPS賦予的權利,所以關于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再建設必須在充分考慮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放寬限制,尤其在環境保護方面將利益天平向公眾一邊傾斜,對專利權人的獨享權利作出進一步的限制,充分運用TRIPS協議賦予的自,靈活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以適應社會的需要。我們必須認識到,強制許可制度是一把雙刃劍,通過發揮其威懾作用,來限制專利權的濫用,保護公共利益。若實施不當會產生阻礙科技創新、侵害個體利益的負面作用。

          專利制度是時展的產物,而在生態環境面臨巨大威脅的情況下重新構建我們的專利制度更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的天平在公共利益和私權的博弈之間不斷平衡,以尋求不同時代的支撐點。在當今這個時代,生態環境利益則毫無疑問是我們捍衛“公共利益”必須考量的因素,我們不能再將環境作為犧牲品來發展經濟,要始終堅信環境和利益之間的利益矛盾并不是不可協調的,法律終將會達到其應有的狀態,終將實現其利益協調工具的作用。

          作者:郁思遠 單位:南京理工大學

          專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4篇

              中止問題已成為法院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一方面權利人對中止時間過長,造成其權利難以保護而怨聲載道;另一方面被告及公眾對專利的授權輕率亦牢騷滿腹,法院處于兩難境地。

              從利益平衡角度看專利訴訟中止問題,應該說這是專利制度設置必然的選擇,中止訴訟雖然有其不利的一面,但現存制度框架下,中止訴訟仍不失為解決專利權不穩定的正確選擇。在訴訟價值層面上,由于訴訟中止延長了訴訟周期,相應地令民事權利處于持續爭訟狀態并導致訴訟成本上升,但訴訟中止對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利益仍然是必要的,因為無視客觀障礙盲目推進訴訟,以致造成大量錯案,無疑會危及人們對專利制度和司法權威的信心。

              從社會整體利益上看,中止訴訟仍是節約和經濟的,法律最主要的價值是公正,公正和效率兩者不可偏廢,現階段應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不應以犧牲公正為代價而追求所謂的效率。為保證專利的質量,糾正不當授權,必須建立一種制度,以免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實踐證明,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的設立,在保證專利質量、實現專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實認真分析目前專利中止問題,事實上利益的天平還是向權利人傾斜的。因為,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申請并取得授權相對比較容易,或者說專利授權過寬。而一旦獲得授權并指控別人侵權時,對于被控侵權人而言,要在規定的答辯期15日內,對涉訟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充分的無效證據,短短地15日內要想充分準備還是存在一定困難的,無效程序中對請求人的證據要求和理由遠遠超過專利申請時的授權標準。對此有人形象地稱其為授權與復審采取的是“雙重標準”,寬進嚴出。如果在這樣的制度設置下,還要減少中止數量,將造成雙方的利益失衡,不利于該制度的整體作用和效果的發揮。現在已有人戲稱“垃圾專利”隨處可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只是一種“虛假繁榮”和“泡沫數字”,并未產生實際作用。這里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是,現在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鼓勵創新的口號下,支持并資助申請專利并以此指標考核政績,這一初衷無疑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已背離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只是追求數字并已出現同一技術多次重復申請,甚至有幾十次的特例。究其原因,關鍵在于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誠信的市場主體利用這一制度追求不當利益,使這一制度人為產生障礙。所以說這個問題既非理論問題,又非法律問題,而是制度問題。因此在不改變現行制度前提下,以現行的司法解釋把握中止問題,不失為是一種明智的選擇,也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專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5篇

          關鍵詞:專利 專利制度 專利管理 專利運用 專利戰略

          中圖分類號:DF5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075-02

          一、研究概述

          在以信息技術革命和制度創新為特征的新經濟活動中,專利是一項重要的經濟資產,它的管理和保護已經成為公司戰略的基礎,這在現有的研究文獻中已有所反映。比如,在經濟學領域最重要的數據庫Econlit當中,有大量的文獻關注專利引證的問題,從1981年到1984年期間發表了39份文獻,1999年到2002年期間發表了251份文獻。而更為重要的是,有越來越多的管理領域的文獻也開始關注專利的問題。

          其中大量的研究表明,通常所說的知識資產,尤其是專利制度的運用和管理越來越重要。公司在知識活動方面的效益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它自身所擁有的專利價值。因此,發達國家的一些公司,尤其是那些信息技術型公司和那些信息技術依賴型的公司會分配更多的人力資源來對專利活動進行管理,但由于各國專利制度方面的差異性及技術發展水平的不一致性,因此導致專利制度的運用在各個國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本研究從中美兩國專利制度的基本差異的概括出發,關注于美國學者對于專利制度運用的實證文獻研究。通過對一系列文獻的梳理,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美國的實務界運用專利制度以及理論界研究專利管理的概況,從而為中國企業進行專利管理提供指導,也為中國的學者研究專利制度的運用提供新的思路和可借鑒的研究方向。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推動技術發展的主要力量不是技術本身的演進,而是有利于技術創新的制度安排。而專利制度,即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制度安排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如表1所示,中美兩國的專利法律制度除了立法上的差異之外,在司法制度上也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

          二、美國專利制度運用研究

          (一)專利保護創新的效率分析

          Scherer和Mansfield等人從微觀層面對美國的專利活動進行了實證研究。他們的研究表明,專利保護的重要性僅僅是在一部分行業,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醫藥品行業。Levin等人充分地論證了這些研究結果,他們通過研究后發現,運用公司最基本的信用以及那些諸如時間領先、商業秘密以及互補性銷售和服務等選擇性戰略比運用法定的專利制度來實現的創新相關收益要更多。

          為了考察美國自19世紀80年代開始,采取專利保護的一系列措施所產生的影響,Cohen等人開展了深入的研究。他們的研究報告從1165個案例中闡述了專利相關的研究結果,包括美國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的一個大樣本,進行數據打包研究,并且以9個企業的研發經理和專利職員的訪談作為補充。他們的研究證明,與時間領先、商業秘密、互補性生產和互補相比,專利被認為是一個從創新中獲得收益十分無效的手段。但即便如此,專利還是被認為比其它法定的非專利保護機制更加有效。同時,他們還發現,專利保護產品創新比保護方法創新更加有效,而商業秘密則被認為無論是從產品還是方法創新中獲得收益都具有同樣的效果。

          雖然在任何行業當中都沒有研究認為專利是最有效的合理機制,但是,對于保護醫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產品創新,專利卻是最重要的保護工具和手段(產品創新的有效保護超過50%)。專利在通常情況來看,多少顯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在特定用途的機器、計算機、汽車和混合化學等領域依然非常重要(產品創新的保護有效性約為40%~50%)。相比之下,半導體和通訊設備以及電子元件領域,專利對于產品創新的保護有效性也僅僅分別為27%、26%和21%。而對于方法創新的保護,專利通常被認為是無效的,它們最好是通過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

          (二)申請專利保護的原因分析

          目前的研究表明,自從19世紀80年代以來,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數量急劇地增加。而且,這些研究普遍認為,推動大量的企業去申請專利來保護他們的創新產品和創新方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防止他人復制仿效,防止其它公司對相關發明申請專利;其二,獲得許可的收入;其三,加強和鞏固公司在與其它公司談判時候的地位(如交叉許可),阻止侵權訴訟;其四,評估公司技術人員的內部績效;其五,提高公司的聲譽。

          從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個方面來看,阻止他人的復制和仿效是第一位的原因,分別相應有99%和89%的比例。第二位重要的原因就是阻止競爭對手將相關的發明申請專利保護(分別為77%和69%),緊接著的原因是防止訴訟的發生(分別有74%和63%),然后就是通過申請專利來加強一個公司在談判中的地位(分別有58%和49%),相對較為不重要的是提高公司的聲譽(分別為38%和32%)以及獲取許可收入(分別為33%和30%)。

          對于那些非專利的發明,其中不申請專利保護的主要原因是在論證新穎性方面的困難。然而,對于不申請專利的原因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一項合法主題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保護過于簡單(與其相對應的原因占65%),其次是缺乏新穎性(55%),再次是因為信息披露和公開(47%)。小公司因為訴訟成本的原因而被阻止于專利活動之外。而與早期的研究相比,在大多數行業當中,專利看起來有些更加集中于那些大公司。根據Duguet和Kabla的研究,專利申請所必須的信息公開成為那些法國公司不申請專利保護他們發明的主要原因。

          (三)專利運用方式研究

          在各個不同的行業,專利運用的方式是有著相當大的差異的。他們與“復雜技術”和“不相關聯技術”之間的差異是緊密相關的。在“復雜技術”當中,公司主要是為了談判(81%)和交叉許可(55%)。然而,很少有公司因為“不相關聯技術”的原因而運用專利,其中的談判和交叉許可分別只有33%和10%。這些研究結果表明,通過區分“復雜技術”和“不相關技術”也可以解釋公司在專利戰略方面的差異。通過研究后可以發現,在美國,專利制度的運用方式主要體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1.運用專利形成壟斷權。這是唯一一種符合經濟學模型的情形。專利為一個產品或方法建立一個法定的壟斷地位,這也是作為創新和專利權人的一種利益趨動和補償。當通過一個具體的產品或者一類產品,或者制造一類產品所必不可少的方法來取得一項有效權利的時候,專利這種壟斷權模式是可能實現的。這種情況在傳統的制藥和化學產業尤其典型,因為這些產業的每一個產品都有可能因為專利的具體運用而取得壟斷地位。

          2.專利的橫向運用。在很多產業專利網當中,大量的競爭對手對于侵犯其它競爭者專利的行為都習以為常,甚至司空見慣。雖然對于公司來講,有可能通過專利許可或成功的專利訴訟而得到一個占優勢的資產組合,但是,更常見的情況是大量的競爭者,他們所運用的每一個重要的資產組合,是為了保持行動的自而不是排拆競爭對手。其中最為典型的半導體行業的專利申請情況也證明,從整體上來看,排拆競爭者和防止訴訟是申請專利的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動機(都在防止他人復制和效仿之后)。

          交叉侵權的結果有可能導致雙方達成談判協議,因為在訴訟可能遇到他人反訴的情況下,每一個公司通常都會選擇放棄它的競爭者。而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正式的交叉許可。在這種情況下,交叉許可就有可能是免費的,也有可能是基于對不同公司資產組合的實力進行比較后作出粗略評估,并依此收取一系列合理的費用。當其中一個公司比另外一個公司具有明顯的更強優勢地位的時候,交叉許可將有可能是非對稱的。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所得到的僅僅是強勢的一方在追求創新過程中的一個具體的權利,而強勢的一方所得到的卻是使用弱勢一方專利等更廣泛的權利。

          但是,對于專利申請人來講,申請專利如果是為了用來反對那些沒有從現存的寡占企業中購買專利許可證的競爭參與者,訴訟將依然會發生。那些擁有穩定可靠的專利資產組合但市場地位較弱的公司,可能很少意識到利用反訴來主張自身的權利,而因此更愿意尋求征收專利特許權使用費來獲得收益。

          在交叉許可支付方面,如果專利在不同公司之間的實力有著太大的差距的話,訴訟可能成為再次談判的程序,或者就像IBM一樣,將其專利部門當成一個利潤中心,或者像DEC-Intel在1997年發生的訴訟一樣。訴訟也可能成為與競爭者進行溝通的形式或者方法,而通過這樣一個令人折服的機制,來約束一個公司以削減寡占價格。在這些情況中,必定存在一個區別于競爭價格的寡占價格,其目的就是形成用以支持研發所必須的(價格)剩余。

          以上這些研究,看起來似乎是形成了一個有意識的平行機制,即通過技術創新,申請專利時,既可建立價格也可以推動創新。但是,對于研究專利的影響因素和程度依然是不清晰的。實際上,一個公司雖然具備了與其處于同一競爭水平的競爭對手進行競爭的基本能力,但并不會推動技術向前沿領域發展,除非其希望得到市場份額。然而,在看起來很明顯的半導體領域,技術更換率在根本上受到人的研究與組織能力的限制。類似地,航空器技術可能在根本上受到分期研究與制造費用支出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對專利價值評價的差異是非常明顯的。

          而從價值的角度上看,最有價值的專利并不是那些可能被專利所有人使用的專利,而是那些可能被競爭者侵權的專利,因為專利的主要作用是作為一種自由交易行為討價還價的工具。專利價值因此而具有這一個功能,即在競爭者利用技術的總銷售額與專利所有人利用競爭者技術的銷售額之間,體現兩者的比率以及產業的訴訟傾向。從這個意義上說,如能合理運用,一項專利在一個弱的競爭者手里比在一個強的競爭者手里更具有價值。

          3.專利在供需雙方之間的縱向運用。在不同級別的產品或不同發展階段的技術之間,專利被用作待以分配的租金。而對于位處同一級別的產品或者發展階段的技術,當它與下一代技術的更高或者更低層次的產品進行競爭時,專利又可讓其獲得在一個更強勢的位置和能力。

          而在專利的其它方面的縱向運用當中,公司不僅僅通過專利來兌現租金的分配,而且專利還被用來在與下一代的相鄰市場進行競爭時獲得競爭能力。而這個能力基本上都是通過一個戰略聯盟來加以實現的。位處同一級別的公司通過支配并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專利,使得它在與那些需要通過其專利許可授權來生產下一代產品的供應商和消費者之間的競爭當中,獲得競爭的能力,并最終保護其自身的利益。

          應當明確的是,上述所討論的在“橫向使用”和“縱向使用”這兩種情況下(根據Cohen等人的研究,它們與復雜技術相對應),專利活動是受到企業戰略的原因推動并向前發展的,而并不僅僅是希望通過專利來保護其發明不被復制或效仿。Rivette and Klein以及其他的一些學者在最近的專利戰略相關暢銷書里面,鼓勵經理人申請專利并更大膽地運用它們。Cohen等人則提醒經理人,在最初形成的市場里面,當選擇競爭方法時,如果依賴于專利戰略,或許不需要支出太多的成本,而且還非常地有效。但是,經濟學家所關心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如果過度地依賴于專利戰略的話,就有可能減少研發活動在不同公司之間的溢出,這樣就會減少了創新對提高企業生產力的意義。

          三、研究啟示

          通過上述的研究,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世界已經進入了一個知識資本時代,一個由知識資本私人所有所主導的制度將會對一個國家及其企業產生重要的影響。在此,本文的分析對中國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1984年,中國制定了第一部專利法。為了讓專利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已經對其進行了兩次修改。在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之際,如何讓舶來的專利制度更好地適應中國的國情,進一步推動中國的經濟發展,應當成為專利法考慮的重點方向。美國的專利制度對其經濟趕超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有很多值得發展中國家借鑒。但是,目前的時代背景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一,美國強化了專利保護,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引進了最低專利保護條款,使得發展中國家靈活運用專利制度的空間受到了限制。其二,目前正處于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為代表的新經濟時代,如果過度注重引進、模仿,可能會喪失重大的發展機遇。發展中國家如果想在新技術浪潮中,利用專利制度實現發展和飛躍,或許也要積極地向新經濟發展國家――美國學習,建立適合中國經濟和技術發展現狀及需要的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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