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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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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范文第1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監管體制;改革

          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現狀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采取多部門分段監管的模式。《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監管。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爆出的“蘇丹紅”、“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溝油”等嚴重食品安全事件表明,盡管《食品安全法》在以往《食品衛生法》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由于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因素過于繁多和復雜,從根本上改善我國食品安全狀況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依然困難重重。

          (一)監管體制不順

          監管體制不順主要表現在有關部門的職權責界定不清。首先,現行監管體制仍屬于“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其次,食品安全監管的大量工作在基層,只有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面對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不同具體環節和接觸大量市場主體。再次,食品安全委員會與衛生行政部門職責界定比較模糊。另外,食品從種植、養殖活動中獲得的初級農產品,經過加工、流通、銷售到消費者的口中,要經過一個非常復雜和漫長的過程,其間存在諸多環節,難以用某種模式或幾種模式進行框定,且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的食品技術和方法、新的食品產業不斷出現,用現有的食品生產經營框架中的“段”難以將其進行定義和分類,這就使得監管部門無法根據自己的職責分工將其歸入監管范圍內,從而導致了監管空白和盲區。

          (二)法律法規配套不完善

          當前,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和部門規章滯后問題比較突出,食品安全監管出現了新的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監管和處罰標準及依據而導致的監管空白和盲區現象普遍。而在行政法規和規章方面,對保健食品的監管、食品生產許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規規章至今沒有出臺,《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標簽等方面的規定,因為配套的操作性規范不盡完備,實踐中難以執行,既給生產經營企業帶來不便,同時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執法混亂。

          三、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目前,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都只是一個軟性的臨時議事協調機構,不享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職權,因此實踐中協調的效果并不會太好。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經驗,現階段,我國應該建立一種權威協調和職能集中相結合的模式。表現為:1.職能集中。將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分開,并將分散的監管職能集中在兩個主要部門,解決職能過于分散和監管職能邊緣化的問題。2.成立權威協調機構。在各級政府成立一個權威的協調機構,賦予權威的協調手段,如食品安全檢測、風險分析、信息等,負責協調幾個部門的監管職能和行動,避免資源浪費,解決監管效率低下問題;3.統一中央與地方的監管模式,構建上下統一的監管體制,理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和機構改革所確定的監管體制,要求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緊完善相應環節的監管制度。如,質檢總局應堅持和完善“分類管理、層級負責、預防為主、全程監督”的食品安全監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產許可、風險監測、風險預警、監督抽查、問題食品召回以及質量追溯、巡查、回訪、年審、黑名單等項監管制度,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加工過程的管理,切實提升監管水平和有效性。工商總局應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即食品市場主體準人制度、食品市場質量準入制度、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制度、食品安全廣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等。

          (三)探索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1.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監管機制

          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充分發揮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建立起―個科學有效的統一協作平臺,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密切配合,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權,承擔責任;其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電子網絡監管平臺,將各監管對象的生產經營及其管理情況納入網絡監管系統,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需要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和廣泛扎實的實踐。再次,《食品安全法》賦予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職責,綜合協調部門可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的力量,建立科學的工作機制,解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運行動力的問題。

          2.強化行政執法協作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首先,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協作。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書面移交相關部門;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核;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共同負責的領域適時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其次,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工作相銜接。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工作相銜接,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互補優勢和資源共享,整合執法資源,強化法律監督。再次,加強同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系。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建立案件移送、查詢監督、證據保全、案件審查處理、立案監督、疑難復雜案件咨詢介入、職務犯罪線索移送審查、案件移送報表備案等管理機制,完善工作協調、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大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的力度,提高綜合治理能力。

          3.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有益探索

          盡管《食品安全法》對整個食品安全領域進行了法律上的統一規定,并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法律制度作了很大改善,但我國的食品安全領域情況復雜、問題繁多,法律的規定很難面面俱到,現行的體制仍然存在監管部門職責的分散與沖突局面。我國的食品安全的監管模式,應當立足于我國國情,在充分學習和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不斷進行探索和創新。設想如下:

          模式一:在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基礎上,可以在現有的執法資源基礎上進行整合,成立一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或在現有部門框架下,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賦予某一個專門部門,并對其他部門的相關執法資源進行調配以充實和完善其執法能力,使之能勝任食品監管的重任,從而形成以一個監管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的統一協調的監管體系。

          模式二:在現有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將分段監管模式改為原料供應、生產經營和消費三大環節,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種植、養殖、捕撈等食品原料環節的監管,由專門的食品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監管,由衛生部門負責消費環節的監管,其他部門從各自職責出發,做好相應的配合監管工作。逐步實現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相對集中化、專業化、成體系的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1]蘇越,胡孟坤.食品安全及其影響因素探討[J].農業科技與裝備,2010(03).

          [2]趙蕊.國際貿易中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我罔的應對之策[J].科學與管理,2008(06).

          [3]常江.淺談食品安全的重要性[J].活力,2009(01).

          [4]鄭鳳田.從多頭監管到一個部門說話: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函待重塑[J].中國行政管理,2005(12).

          [5]蔣建軍.論食品安全管制的理論分析[J].中國行政管理,2005(04).

          作者簡介: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監管

          大型超市是消費者購買食品的最主要的渠道之一,受公眾信賴,但隨著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大型超市的食品安全問題廣被公眾和媒體詬病,政府部門有必要正視其食品安全的薄弱環節,加強其食品安全管理,并為其他食品經營業態的監管提供有益經驗。

          一、大型超市食品安全概況

          1.大型超市及食品安全概念

          (1)大型超市(hypermarket),俗稱大賣場,英文叫Genera Merchandise Store,是零售業態的一種。根據我國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的定義,大型超市是采取自選銷售方式,大眾化衣、食、日用品齊全,能滿足消費者一次性購齊的零售業態。這種業態采用的管理信息系統程度較高,注重自有品牌開發,較易采取連鎖經營的方式,其營業面積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并設有不低于營業面積40%的停車場。

          (2)食品安全,完整的食品安全含義是食品之內在成分能夠確保使用者對其質量、衛生、營養、人種延續性的要求,不會對人之身心和基因穩定性造成傷害;食品的銷售方式不會危害購買者的身心健康,伴隨食品銷售的各種服務能確保智力正常的購買者不被誤導。

          2.大型超市食品經營特點

          (1)食品銷售比重大。在所調查的浦東新區55家大型超市中,食品營業面積均占50%以上,經營食品品種達上萬,食品營業額占到超市總營業額的六成以上,部分占到8成以上。

          (2)自營食品比例大。一方面是“引進來”,以出租場地的形式引進其他食品經營者,俗稱“店中店”;一方面是“走出去”,以OEM(主要為貼牌加工)的形式,建立超市自有品牌,提高價格競爭力。

          (3)食品從業人員多。大量基層食品經營者和部分食品技術管理人員的金字塔人員構成,同時存在經銷商、廠商的派駐促銷人員。

          二、保障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受公眾關注的焦點

          (1)市場占有率高,消費額大。大型超市作為一種現代的零售業態,避免了買賣雙方直接面對面的接觸,給消費者創造了一個舒適的購物環境。據上海商情FMCG研究中心數據顯示,大型超市占整個零售業態銷售總額的51%,大有取代傳統的百貨商店之勢。

          (2)提供一站式、一次性采購,食品類消費比重高。據《IMI消費行為與生活形態年鑒》和《上海市大型綜合超市服務質量市民調查報告》的數據顯示,上海居民常去的超市有超過半數為大型超市,市民通常在大賣場選購的食品比重占到所購消費品的88.2%。

          (3)與老百姓生活關系密切,成為日常性消費場所。據“關于消費者對于大型綜合超市的購物傾向的調查問卷”顯示,消費者很少去占32.99%,平均每個月2-3次的占41.04%,每個月去4-6次的占18.56%,每個月去6次以上的占7.41%。

          2.與食品問題息息相關,是政府管理的重點

          (1)大型超市儼然成為食品問題的匯集地。大型超市是食品安全問題的聚焦點,對于上游生產環節而言,大型超市是其重要的流向;對于流通環節而言,大型超市是銷售的主渠道,所有食品安全問題集中在此匯集、爆發、放大。

          (2)大型超市業已成為其他食品經營者的風向標。大型超市對于其他食品經營業態影響力巨大,其對標準超市、小型超市(便利店)、超市加盟店和食雜店等有示范引領作用。

          (3)大型超市能夠為政府監管食品提供完整的監管模本。一方面其食品的種類和數量繁多,涵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生豬產品、牛等食品經營項目,另一方面其處食品營銷的前沿地帶,是食品新興業態的試驗地,因而,對大型超市的監管能夠為政府部門開展各種食品安全監管奠定基礎。

          三、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的薄弱環節及其原因

          1.薄弱環節

          (1)對消費者調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薄弱環節。據對消費者的問卷調研,在大型超市13大類食品中消費者不放心的頭四位依次是,加工熟食、生鮮食品、其他散裝食品、速凍食品。

          (2)對大型超市調研反映出的食品安全薄弱環節。據對浦東新區55家大型超市的集中調研,大型超市在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的薄弱環節是:現場制售、散裝食品、生鮮食品和溫度控制。

          (3)對從業人員調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薄弱環節。據調研,主要問題為對索證索票和問題食品的后續除之上,如對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索取上,超市普遍無法做到按批次索取。

          2.原因分析

          (1)經濟因素。一是大型超市追求高盈利,高進場費,把其經營場地當作自留地,大量引進“店中店”,成為食品管理的頑疾。二是高低不同的“返點率”、“扣點率”造成供應商借碼(條形碼)情況時常發生,滋生食品管理的隱患。

          (2)管理因素。一是五花八門的超市行規,過于死板的內部規定和行業規定使食品安全存在隱患;二是相互角力的管理層,如品控和采購部門,造成食品安全服從于企業盈利;三是流動性大的基層員工,從業人員的頻繁流動,使超市方難以實施有效培訓和落實食品安全制度。

          (3)食品產銷方式變革引發的新問題。追求多業態,新經營模式相繼出現。大型超市向市場化轉變,經營業態日趨復雜。

          (4)政府監管效能低下。目前政府監管多基于舉報人舉報的就事論事監管,缺乏以現有的人力資源狀況,監管力量明顯不足,實現有效監管確有難度。

          (5)社會管理未形成合力。行業組織及消費未發揮相應作用,缺乏必要的社會監督和引導。

          四、對大型超市實效能化監管的策略

          1.加強對連鎖超市(賣場)總部的監管

          無論是從供應商的選擇、食品儲運及配送、食品冷鏈控制、加盟店管理等關鍵環節,還是索證索票、臨期食品管理、過期食品銷毀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并執行,總部都責無旁貸,且大有可為。針對目前超市總部游離的現狀,應全面梳理大型超市總部,并建立網絡平臺,建立政府與大型超市總部及其門店的實時聯系網絡。

          2.加強對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建設

          政府部門也可以結合工作需求和監管實際,建立專門針對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操作規范,作為監管指南。同時嘗試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媒體應對預案,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建立暢通有序的雙向交流機制,為消費者傳遞正確的食品安全理念。

          3.健全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機制

          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需要,公眾有權知曉包括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信息在內的監管信息;也是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的履行軌跡,有助于權力機關、媒體、公眾等行使監督權;同時,可以提高監管信息的分析利用。

          4.指導大型超市建立與《食品安全法》相適應的超市食品安全制度

          引入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并加強以下制度的建設:一是建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安全控制體系,提高供應商入市門檻;二是建立食品監督管理制度,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建立不合格食品處理、商品質量巡查、信息公示等制度;三是建立食品質量應急預案制度,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

          5.在大型超市推廣建立溯源系統

          針對目前食品條形碼無生產日期等基礎信息的現狀下,有條件超市可先行研發帶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性能的追溯體統或食品管理系統,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的身份證辨識系統,便于食品的信息化管理和全鏈條管理。

          參考文獻:

          [1]張曉濤.《大國糧食問題:中國糧食政策演變與食品安全監管》.經濟管理出版社,2009

          [2]胡楠,高觀,姚戰琪.《中國食品業與食品安全問題研究》.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8

          [3]何其聰.《食品安全報道的受眾心理研究》.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9

          [4]周應恒等.《現代食品安全與管理》.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范文第3篇

          一、分析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現狀

          (一)經營主體多元化引起食品安全風險

          目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存在的一個很大的安全風險就是高校食堂經營主體多元化。隨著我國高校開啟后勤化管理模式,高校食堂的經營主體多元化,采取托管或者租賃以及承包等經營模式,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食堂為了經濟利益而不顧食品安全問題。還有一些高校食堂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很少或者極少增加食堂硬件設施,甚至人為地降低食堂食品質量。多元化的經營方式給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患。

          (二)采購渠道不夠規范引起食品安全風險

          高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購渠道不夠規范也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風險。一般來說,高校食堂每天采購的原材料是非常多的,其面臨著非常大的安全風險。例如,購買的一些原材料種植不規范,不滿足國家安全標準,甚至使用違禁農藥等。另外,如果原材料采購以及保管過程不夠規范,就比較容易出現變質、過期的問題。

          (三)管理機制與從業人員有待改善

          我國高校食堂管理機制還不夠完善,從業人員的素質也有待提升。目前,我國高校食堂的從業者基本上是一些流動性較大的文化素質不高的人員,其往往對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甚至有一些臨時工都沒有取得健康證,其從業資格很值得懷疑。另外,一些高校領導對食堂食品安全問題不夠重視。

          二、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提升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識

          作為師生飲食的公共場所,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高校領導要從學校的穩定與發展角度思考食品安全管理問題,處理好暫時性的經濟利益與長遠的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認識到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想做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就要提升食堂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管理意識,樹立“質量是生命,安全為前提”的高校食堂食品管理理念,重視師生對食堂提出的意見與建議,將食堂食品安全理念深入到每一個管理者腦海中。學校還可以建立以學校領導為組長的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小組,對食堂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切實保證食堂食品的安全。

          (二)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強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還要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高校要在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覆蓋從原材料采購到食品銷售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高校可以借鑒其他院校的食品安全管理經驗,結合實際管理情況與管理水平制定出符合學校實際情況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禁生搬硬套。高校還要重視落實獎懲制度,幫助落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獎勵那些食品安全制度落實較好的個人或者是班組,對違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個人以及班組要進行批評教育,甚至可以采取解聘措施,以增加個人或者是班組的危機感、責任感。獎懲制度能夠確保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三)減少食堂食品的采購環節

          目前,我國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很大的風險來源于食品原材料采購環節。

          為了提高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質量,就要減少食堂食品原材料的采購環節,加強農校銜接,保證學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的安全。加強農校銜接,減少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環節,不僅能夠降低高校食堂原材料采購的成本,還能夠保證高校食堂食品的安全性。高校要規范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制度,確保采購人員嚴格按照規范的采購程序進行采購。如果有條件的話,還可以在學校內部建立食堂食品原材料農藥殘留檢查的實驗室,確保采購來的原材料安全可靠。

          (四)建立多元化食品安全監督機制

          防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風險,還要注意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學校不僅要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還要組織學生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動員高校學生以及管理者主動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中來,實現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全方位、各層次的監控。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學生管理委員會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學校食堂食品采購、管理以及銷售等環節進行檢查與監督,并將檢查結果反饋給食堂。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學生管理委員會還可以通過學校內部的校園網學校食堂食品的安全情況,發現任何問題都可要求食堂進行整改,以保證食品的安全。學校食堂要定期公開食品情況,幫助師生增加對食堂食品的了解,還要公開食品制作、銷售過程的成本核算,以身作則。

          (五)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法規

          在進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時,高校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的政策與法規。目前,我國已經施行了《食品安全法》和高校食堂方面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以及《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國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非常可靠、科學的參考。高校要堅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的部分,用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對待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同時,學校還要以一種開放的心態,積極引入先進的管理制度與管理理念,大膽創新,與時俱進,促進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良性發展。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應急機制

          高校應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應急機制,保證在出現突發性食品安全事故時能夠快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的措施。具體來說,食品安全管理應急機制要以預防為主,進行群防群控,按照相關操作要求對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預測,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要注意加強食品安全檢測,爭取早發現食品安全事故,從而早報告、早控制。高校還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本校的、操作性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將應急工作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上。平時也要積極組織進行食品安全事故演練,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夠及時啟動食品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果斷采取有效措施。

          三、結語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食品安全 誠信 誠信管理體系

          中圖分類號:F713 文獻標識碼:A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狀況并不令人樂觀,問題食品事件層出不窮,食品安全問題似有愈演愈烈之勢,涉及面越來越廣,問題食品的危害程度越來越深,制毒制劣手段越來越多樣、越來越“深入”、手法越來越隱蔽,從食品外部的走向內部的、從物理的走向化學的。從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樣翻新、五花八門。

          從實際情況看,問題食品案件主要并不是因為這些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落后所造成的,而是少數生產經營者喪盡天良,見利忘義,造假售假所致。要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從最基礎的、最根本的建設抓起,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是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和長效機制。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社會誠信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誠信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對食品安全更具長期性、穩定性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企業信用意識不強。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有利于從根本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實現食品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和治本之策。但在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中,眾多的企業主沒有認識到開展此項工作重要意義,積極性、主動性始終不高,工作敷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較慢。

          二是缺乏統一的資料庫,信用信息資源不能共享。目前信用數據掌握在工商、質監等不同的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獨立的信用系統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級,評價標準不一,信用信息也不共享。單個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也比較單一,在準確性上存在缺陷。限于建立資料庫對各種硬件、軟件設施的要求也比較高,現在的評級咨詢平臺也不夠專業,很難滿足向社會提供信用服務的需要。

          三是食品安全信用懲戒機制不健全,作用不明顯。企業是追究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利益是其發展的根本動力。然而我們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缺乏對企業經濟利益的調節作用,不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利益,導致企業對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不高,信用等級社會認同度低。

          四是信用體系建設缺乏法律強制的外在保障。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體現誠信原則,確立信用機制的法律法規無論在總體上的還是在食品行業專門領域都偏少,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目前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開展主要以企業的自愿為基礎,企業若應付了事,信用信息的征集會不及時、不全面,相關制度的運行效果會打折扣,如此就影響了信用等級的評定。

          二、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途徑

          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道德基礎。誠信更是關系到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一個國家乃至一個民族的未來!如何營造食品企業誠信經營的道德環境,是一項非常龐雜的系統工程。

          第一,要營造誠信經營的道德環境。在誠信體系中,道德約束和法律規范是一對互補關系。在食品安全的覆蓋領域,道德要比法律廣泛得多,可以彌補法律規范的不足。良好道德環境對于食品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提高都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企業管理者要堅持以身作則,積極參加誠信教育培訓,帶頭講誠信,弘揚誠信,不斷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誠信意識,要加快建設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具備較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專業食品安全和誠信管理隊伍。

          第二,要落實責任人主體地位。維護食品安全既是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必須遵循的理念。只有每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以誠信嚴格自律,才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健康發展和產品質量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放心消費。與此同時,食品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全覆蓋的食品安全標準和規章制度,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要完善和落實誠信評價標準。目前相關部門已經制定了《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2010-2012年)》以及《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評價準則QB/T4112-2010》兩個誠信體系行業標準。另外我國信用體系的首部法規《征信管理條例》也即將出臺。

          第四,通過刑法加大處罰食品失信行為,提高誠信違法成本。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是食品安全事件多發的主要原因。敬畏之心的缺失,既源自道德的滑坡,又因為違法成本過低。要想真正讓生產者對食品安全充滿敬畏之心,就必須在加強誠信和道德建設的同時,重拳出擊,形成強大威懾力,真正從源頭上管住食品安全。在對待失信行為上,就得建立起這樣一套嚴格的制度一次惡意失信,終身禁入。

          第五,要建立完善的誠信信息共享體系。由專門部門牽頭,統籌建立統一的社會誠信體系,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實現信息采集、信息交換的“對接”,實現互聯互通,部門聯動,形成合力,向社會有序、分層次開放的企業誠信管理體系數據庫。在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企業誠信信息平臺的基礎上實現面向社會的食品企業誠信信息查詢系統和誠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統。

          第六,以誠信為紐帶,組成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的社會監督網絡。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同時,要通過社會輿論和媒體監督、消費者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食品經營和生產企業的行為,督促食品企業不斷提高誠信水平。

          食品安全監管現狀范文第5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現狀;不足;合作治理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3198(2013)13004002

          1 問題的提出

          俗語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社會問題。然而,日益龐大的食品工業并沒有變得更加規范安全,不斷暴露的食品安全事故顯現出巨大的食品安全風險。在“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中,食品安全在每個環節都可能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威脅和破壞。2004年的阜陽劣質奶粉事件,2006年的“蘇丹紅”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地溝油”事件,以及近期曝光的劇毒農藥種植生姜事件和狐貍肉老鼠肉等假冒羊肉事件等等,無一不牽動著百姓的心,使百姓談“食”變色。

          自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至今已有近四年時間,該法通過確立統一食品標準、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廢除免檢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等等試圖改善食品安全現狀,但為何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食品安全現狀令人堪憂呢?究其原因,《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對我國食品安全的中心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做出實質性變革,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仍然延續“分級分段、綜合協調” 的監管體制。而該體制無論是在其制度設計或是實踐執行方面均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治理不能僅依靠以“事后”監管為主的威權監管,為了彌補市場和政府雙失效,向社會多元主體協作治理的監管模式轉型才是最終化解食品安全問題的有效途徑。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現狀

          經過2008年國務院進行的“大部制”改革,衛生部接手原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能,同時原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同年7月20日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經過一系列的機構改革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頒布,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總體上沒有太大變化,仍然是“分級分段、綜合協調”的監管模式。

          所謂分級,就是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監管。所謂分段,就是按照食品的生產經營環節進行分段監管,四個主要環節由四個主要監管部門監管,即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所謂綜合協調,就是為了加強部門配合和消除監管空隙,在中央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全國性的、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來協調、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具體到地方,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并承擔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指揮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責任制、評議考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職責。總體來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對食品安全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各環節要做到無縫對接。

          3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不足

          3.1 監管主體過于分散,監管行政權配置不合理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的不同環節將監管權切割分配給不同部門,表面上看是“多管齊下”,事實上卻沒有一個最終能夠對食品安全負責的部門,無法形成絕對的權威管理。而且,這種人為的、靜態的割裂食品生產經營鏈條的方式是不科學、不實際的,實踐中必然存在一些無法被準確劃分到某個環節的模糊地帶。如果這些模糊地帶有利可圖,那么監管機構就會趨之若鶩爭著管,導致重復執法;如果這些模糊地帶無利可圖,那么監管機構就互相推諉,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給生產經營者留下空子可鉆,例如“前廠后店”類食品企業尖銳的監管矛盾。此外,監管部門間關系的“碎片化”會大大增加監管部門的合作成本,導致監管部門間本來就不通暢的信息分享機制更加閉塞;機構的冗雜也會導致人財物的浪費、行政執法效率低下,與精簡機構的大趨勢不相符。再者,雖然《食品安全法》確認衛生部門綜合協調主體的地位,但是衛生部如何處理與其具有相同行政級別的監管部門的關系呢?衛生行政部門實行分級管理體制,而其他監管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或半垂直管理,此中關系如何協調?

          3.2 綜合協調機構地位虛化、作用難以發揮

          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可以有效整合行政資源、消除部門沖突、提高行政效率、改善食品安全的監管狀況。縱觀許多實行多部門分管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發達國家可以發現,它們大多都成立了具有高度權威的專門化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并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完善。例如,克林頓總統于1998 年成立的美國的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六個部門的職能,實現了嚴格的聯合監管制度,使美國成為公認的世界上食品安全最為放心的國家。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立及其良好的制度設計也使得其食品安全狀況良好。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在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這樣一個綜合協調機構對食品安全監管進行總體協調和指導。但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實施條例》都沒有對該綜合協調機構的工作職能和權限以及它與其他監管部門的關系、分工協作作出明確規定,這樣的“三句話”職能導致操作性、權威性不足。此外,實踐中,普遍存在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不足的現象,這也不利于協調機制的作用發揮。

          3.3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部門立法色彩濃厚

          法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強有力的手段。我國目前已頒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有20余部、行政法規60余部,雖已初步形成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礎,但總體來說,該體系并不完善。首先,其不能涵蓋食品安全的全部內容。有不少人大代表和學者均提出要加快食品安全的整體性立法、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核心法——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例如日本就在2003年將原《食品衛生法》修訂為《食品安全法》。其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部門立法色彩濃厚,為部門間的選擇性執法、部門“機會主義” 行為提供了制度空間。再次,眾多的部門立法也加大了部門之間協調合作的難度和成本,許多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的相互沖突和矛盾更是給執法實踐帶來很大困難。《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實際上是由相關的部門法規上升為法律的,因此在其制定過程中,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夠,這不可避免地產生矛盾。例如,對市場上發現的未經檢疫的豬肉,《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生豬屠宰條例》就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

          3.4 監管主體的權力與責任不統一

          “權力易于腐敗,絕對的權力易于絕對的腐敗”,因此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必須使其承擔對等(統一)的責任,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受侵犯。當前的食品安全監管,尤其是受到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驅動的地方監管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瀆職、腐敗、權力尋租現象。這歸結于監管機關權大于責以及行政問責制度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對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和懲罰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對監管主體的責任設置仍不夠嚴格。第95條規定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相關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有瀆職等行為時,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并要求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該規定對責任人瀆職行為的界定標準不明確、處罰力度輕。而且只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自身的責任卻沒有提及。這樣的規定無法對監管部門切實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良好的監督制約作用。

          4 多元主體協作治理模式之構建

          治理是個人和制度、公共和私營部門管理其共同事務的各種方法的綜合 。食品安全治理不同于食品安全監管,從主體上來看,后者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及其相關機構,而前者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它包括政府以及企業、消費者、社會團體等等。事實上,食品安全監管是傳統食品安全治理理念最重要的方面。然而,由于地方保護主義肆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勾結等原因,政府也會像市場一樣出現失靈,面對政府和市場的雙失靈,傳統食品安全監管的威權管制模式的缺陷暴露無遺。在改善這種制度設計自身缺陷的同時,構建多元主體協作治理模式,實現市場、政府、社會的互動與合作對于化解食品安全問題具有重大意義。

          例如2009年在美國發生的沙門氏菌感染花生醬事件,食品中的毒物是由一些科研機構首先發現,然后向政府監管部門發出預警信息的。可見,食品安全離不開社會監督。在丹麥,包括農業部、衛生部、食品管理機構、獸醫管理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等政府公共機構、科研機構、食品生產供應企業以及社會團體之間展開密切合作與交流。在美國,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監管體系,建立了許多包括行業、消費者、獨立專家系統與行政官員組合的監管機構,法律賦予其信息披露的權力,其中各種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是重要的執行者。

          事實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需要政府、食品生產經營者、社會公眾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協作。這種合作治理企圖把社會力量放在與政府平等合作的位置上加以考慮,在我國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可行性。例如武漢鼓勵市民舉報地溝油、設置現金獎勵的嘗試就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根據相關國家的實踐來看,合作治理要求建立多元主體之間多維度的合作關系;建立層次分明的責任體系,明確各主體的權限和職責;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協作制度,加強信息披露。

          參考文獻

          [1] 王輝霞.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2]顏海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間關系研究——交易費用理論的視角[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3]蔣慧.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癥結和出路[J].法律科學,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