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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承諾書的出讓宗地概況:受讓的宗地坐落于,面積,用途為工業,屬于產業項目,土地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元。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所有土地價款,逾期不簽訂出讓合同或未付清所有土地價款的,則視我單位違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重新進行公開交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我單位負責。
二、承諾土地投資開發必須同時符合下述10項控制指標(事項),否則屬于違約。違約的責任由我方承擔。
(一)項目總投資:。
(二)項目的開竣工期限:。
(三)投資強度:。
(四)容積率:。
(五)建筑系數:。
(六)非生產用房設施占地比例:。
(七)綠地率:。
(八)繳交履約保證金:。
(九)紅線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必須符合土地規劃方案及建筑方案。
(十)項目土地用作抵押融資須經市政府同意。
三、未按承諾書規定時間動工建設、未能按時投產以及未達到約定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用地創稅率等指標的,視違約情況扣除該項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約保證金。同時,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四、按閑置土地有關政策處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項目土地閑置:工業項目用地投資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逾期開工超過天;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
如項目逾期開工被認定為閉置土地,由市政府按照《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于對我市大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項目因投資規模改變或建設進度導致部分土地閑置,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割已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回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并書面通知我單位,我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變更土地開發承諾,原出讓地價款(不計利息)按分割的面積予以退還。對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追加項目投資人的土地出讓價款。
我單位一經違反承諾,取消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優惠。
在建或投產企業已經享受的政策優惠予以收回,按項目所在地工業用地開發成本追加土地出讓價款;已投產的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市出臺的所有優惠政策,并取消企業的評優評先資格。
五、本承諾書一式三份,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及我單位各一份。承諾書自蓋章、簽字后生效。
承諾單位:(蓋章)
關鍵詞:空間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出讓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0(c)-0183-01
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加,住房的緊張,交通的擁擠,環境污染的嚴重,“空間不足”和“空間浪費”的問題日益凸現,怎樣合理利用空間成了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土地資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土地供給又日趨緊張,拓展土地利用空間,將土地利用由平面趨向立體化的必要顯得很有必要。而建設用地分層出讓在這些意義上是土地管理的一大創新。
一、 解構空間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出讓
空間權之所以可能成為一種權利,是因為“雖然空間不是有形物,它難以被實際性的控制或占有,但它仍然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而存在,這是因為它是客觀存在的資源,可以為人類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夠滿足人類的需要。[1]物權法為我國的空間權做了界定,即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空間權是從土地權利中分離出來的以特定空間為客體的新型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出讓,是指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立體分割成多個不同高度且不相重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再分別進行出讓的一種行為。而分層出讓的前提,是將土地看作一個空間,享有“空間權”,而不是看作一個平面。也就是說,將土地在一定高度予以水平性分割,規定其上下范圍,然后以該一定范圍為客體所確定的不動產權。
二、 關于空間權的立法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引進了“空間權”這種現代物權法新發展出來的物權制度,將國土資源管理,特別是土地管理,帶入了一個新的時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36條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根據法律規定,在分層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時,不同層次的權利人是按照同樣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法律上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只不過其所占用的空間范圍有所區別。[2]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2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2008年1月3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提出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同時提出要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監管、考核制度,并要求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力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物權法明確土地產權可分層設立,為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開辟了道路,也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出讓的意義
(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緩解土地供給的緊張。日益緊張的土地資源已經使對土地上下空間的立體利用成了一個世界性的趨勢,現在我國許多城市已形成了地鐵、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地下人行道,以及大量新埋設的公共管線組成的龐大地下空間。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土地供給的緊張,疏散了城市的擁擠。使得空間資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減少了資源的浪費。
(二)垂范了法規政策,提升了物權法的位階。空間地上權的出現,是對傳統物權客體理論、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法定主義等的強烈挑戰。但是,通過社會觀念的確認和法律技術的有效運作,以及學者們學理上的擴張解釋,空間地上權并不違背物權客體理論,也不與一物一權主義與物權法定主義相矛盾。這既解決了空間地上權與傳統物權理論的融合問題,也使傳統物權理論在現代生活面前獲得了新生。[3]青島市嶗山等地區成功分層出讓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為物權法與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相結合提供了現實經驗。[4]
(三)緩解交通壓力,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以南京市的新街口為例,流行的地下通道,地鐵線,天橋,不僅僅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交通的擁擠,還疏通了人流,節約大眾的時間成本。作為南京市的商業中心,它在集購物、美食、休閑、娛樂、商務等功能的同時更向我們展示了南京市的區域經濟。
(四)適度減慢土地開發的節奏。土地開發節奏的控制對于政府而言一直比較困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出讓,更有利于資金的籌集,保護存量土地,使得土地節約集約的理念得以體現。土地開發節奏的控制有利于地區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開發節奏過快很有可能導致短時期內產業結構的不協調發展。
四、建設用地分層出讓的問題
由于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空間被分割然后出讓給不同的權利人,如何避免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后使用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成為出讓方必須要重視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建設用地使用權本質上屬于不動產用益物權,其設立、變動與抵押必須經過登記并頒發產權證方能成立,否則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并且應該規定登記制度為權利確立和公示的唯一原則。[5]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空間權: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25
[2]姚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精解[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3]陳祥建.空間地上權與傳統物權理論[J].東南學術,2008,2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除下列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通過劃撥方法依法辦理外,其他用地均應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住宅建設用地;
(二)軍事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需劃撥的建設用地。
第五條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含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工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權屬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持有關手續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在辦理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時,有關部門應聯合辦公,并在接到申請之日后10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讓、轉讓、抵押、補償價格,須經具備中介服務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權可供出讓:
(一)城鎮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BFQ]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有計劃地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土地出讓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物價、財政等部門共同擬定,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出讓方案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對確需更改的,須經制定出讓方案各方協商一致后,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向申請用地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地圖、地上地下現狀和基礎設施情況;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積率和凈空限制;
(三)環境保護、綠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讓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合同標準規范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三)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四)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條土地基準地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和拍賣的方式。商業、旅游、商品房屋等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當地公布的基礎地價。
第十八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受讓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法人資格證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資金來源證明或擔保文書,向出讓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讓人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要求,從提出申請之日起90日內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及圖件,與出讓方協商出讓金數額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給付定金。
(四)受讓人在60日內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招標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按照招標文書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填寫投標文書,參加投標。
(三)出讓方按照招標文書規定的程序確定中標者后,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給付出讓金總額10%的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標者的保證金在決標后5日內予以退還。
(四)中標者在60日內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開標、評標和決標應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二十條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拍賣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拍賣公告。
(二)競投者按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不計利息),參加競投。
(三)拍賣主持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拍賣文書規定的程序主持拍賣活動,當場宣布競投得主,并向其他競投者退還拍賣保證金。
(四)競投得主應按拍賣文書規定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給付出讓金總額10%的定金。保證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賣文書規定給付定金的,視為違約。土地使用者在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BF]
拍賣活動應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和土地使用權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從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還應持有其產權證明;
(三)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和利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須事先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權中本人占有的份額進行轉讓的,應事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進行轉讓。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分割轉讓的,轉讓后的各產權所有人享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當地市場價格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增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期限,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商約定。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三十五條自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租賃雙方應在15日內辦理租賃手續。
出租人或承租人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應從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六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
抵押時應當交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還要交驗其產權證明。經抵押權人核實后,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七條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在處分抵押財產后15日內,應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提前半年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原有權屬不變。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不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繳還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并分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提前收回。
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國家必須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提前60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和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給予相應補償。
第七章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條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補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價的40%。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利用劃撥土地從事出租房屋等經營性活動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依照本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按照本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采取欺騙手段或未按規定批準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四十五條不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和處以出讓金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糾正的,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四十六條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閑置土地滿二年的,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四十七條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可處以非法收入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的,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及登記,并可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越權、非法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無效。越權、非法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在越權、非法批準的出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予以拆除或沒收,由此給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賠償。
第五十二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關稅費,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志們:
近幾年,我縣縣城區的房地產業發展迅速,住房數量劇增,促進了城區繁榮,改善了群眾的居住條件。但由于我縣長期以來,未開展土地分割登記工作,購房者只有房屋所有權證,而無土地使用證,不利于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的土地權益,也不利于住房的上市交易流通。為規范住房市場,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省國土資源廳的統一部署和縣政府干府字[2004]23號文件要求,我縣在縣城城區范圍內開展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城鎮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記,是對樓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積進行分攤的土地分割登記。這項工作的開展,涉及的單位多,已售房的單位都包含在內;涉及的住戶也多,據初步統計,共有四千多戶。同志們,時間緊、任務重,各單位要通力合作,確保土地分割登記工作得到優質、高效的開展。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開展土地分割登記工作的重要意義
土地分割登記,是一項利國利民、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工作,在維護購房者權益,規范土地交易行為等方面也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為維護購房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目前,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所有權人,只有房屋所有權證,而沒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者失去了對土地的支配權。現在實行土地分割登記制度,購房者將同時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體現了公平原則,維護了購房者的權益。每個購房者都可以在轉讓自己的房屋時收回其已經支付的地價款,并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而且,一旦發生整幢房屋毀損或者需要拆除、重建或拆建的情況,購房者有權決定對該地基的處分事宜,并獲得應得的補償。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權已作為相對獨立的產權進入市場。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城鎮商品房、已購公有房和經濟適用房出售和流轉日益增多,在房屋交易中,容易出現購房者難以弄清所購房屋用地是否合法、購房后不知道怎樣辦理手續等土地權益問題。實行土地分割登記,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也為購房者解決了后顧之憂。
(二)為規范土地交易行為打下堅實的基礎。我縣的房地產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方面仍不規范,存在許多違規操作行為。一些群眾在進行房屋交易時不在相關部門辦理,而是私底下簽訂協議,進行買賣。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將已購房屋上市出售的,必須同時持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實行土地分割登記制度后,房屋上市交易除了必須要同時擁有兩證外,還必須到房產部門和國土部門分別進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否則該交易行為無效,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這必將促使購房者通過正常途徑來購買房屋,規范交易土地行為。
(三)增強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識。有些同志認為,實行土地分割登記制度后,單位的土地分割到個人了,單位的利益也就分割給了個人,單位受到了損失。這種思想是不對的,現在單位使用的土地是國家劃撥給單位只能用于辦公設施的建設,屬于辦公用地。若單位建設辦公設施以外的建筑,必須向國家交納該土地的出讓金。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和其地基所附的土地必須產權一致,單位將房屋出售給個人,就必須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個人。
二、強化措施、突出重點,確保土地分割登記工作有效開展
土地分割登記是一項牽涉面廣、涉及人員多、內容繁雜的工作,各部門在團結合作的前提下,要不斷強化各項措施,把握重點,簡化辦事程序,一定要在年底前完成該項工作。
第一、各住房出售單位要做好自我摸底,自我準備工作。在土地分割登記工作開展中,縣財政局、物價局、國土局、房管局等部門是主角,各住房出售單位是配角,主角的工作很重要,但配角的工作同樣不可缺少。各住房出售單位要按照國土部門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項前期調查,摸底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土部門順利地開展工作。
一是售房單位要摸清本單位土地是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用地單位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以直接用于分割登記單元土地變更登記,遺失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到井岡山報公告遺失,一個月后申請補發。售房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建造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未取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凡未經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準的,必須按規定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后才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是售房單位認真填寫宗地分割情況申報、調查表。該表由國土部門統一發送,各單位按要求經過調查后填寫相關內容,主要有:現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房屋的房產權證辦理情況;房屋的交易情況和是否辦理了相關的交易手續等。該表填寫后,統一送到國土資源局地籍股。
三是售房單位準備好房改辦出售公房審批表,包括成本價房審批表和成本價房買賣合同,若本單位未存底的,可到房改辦查找相關資料。此外,各售房單位還要準備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所需的其它必要資料,并且必須指定專人協助完成本單位的登記發證工作,做好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聯系工作。
第二,國土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辦事,依法開展各項工作。土地分割登記工作是否能夠順利開展,國土部門的工作是關鍵。整個土地分割登記程序分為土地分割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頒發證書五個階段,工作量大,而且復雜,國土部門要緊抓幾個重要環節來開展工作。
首先,培訓隊伍,熱情服務。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登記人員的培訓,經過短期強化培訓,一方面使工作人員懂得確權的法律政策,熟悉登記操作的規程,把住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通過他們落實下去;另一方面,要提高工作人員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在具體工作中熱情服務,努力為群眾辦實事,從組織上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其次,摸清情況,制定規定。城鎮住房土地登記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大量的土地確權問題,涉及當事人的權益,政策性法律性很強,一定要區分不同情況,把握好政策和法律、依照縣人民政府審定的“新干縣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和土地確權的法律政策開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轉變作風,提高效率。要正確處理登記工作中質量與速度的關系,在保證土地確權質量,明確住房用地登記辦理程序的基礎上,簡化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加快辦證速度。要從便民、利民的要求出發,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和工作思路,設立專門的住房用地登記窗口,抽調專人負責住房用地登記工作。結合我縣機關效能建設要求,規定辦理土地證書的期限,做到盡早審核,從快辦理。
第三、嚴格收費標準。要加強對住房用地登記收費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新版土地證書的使用,進一步降低收費標準,減輕權利人辦理住房用地登記的經濟負擔。這次土地分割中,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收費。
1、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的費用,要按照[1990]國土[籍]字第93號和贛價房字[2000]5號、贛財綜字[2000]43號文件的規定收取,每證收登記費、工本費共48元。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商品房開發用地,在開發商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有關手續,繳納有關稅費。已建成房屋并已出售的,由購房者補辦轉讓手續,繳納有關費用,主要有4%的契稅和4%的交易服務費。
3、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或轉讓的由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有關稅費。按照《江西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項價款的收費標準是按房屋交易額的1%以上或標定地價的10%以上繳納。但考慮到我縣實際,按最低標準來收費,也就是按房屋交易額的1%或標定地價的10%繳納,這個收費標準已經遠低于我省的其它縣市。房屋進行再次轉讓的,其土地增值部分,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三、強化領導,狠抓落實,切實完善各項保障措施
土地分割登記是繁榮我縣房地產市場的有效途徑,各單位要大力支持配合,堅持真抓實干,努力取得土地分割登記工作的實效。
一要加強宣傳。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涉及面廣、牽涉千家萬戶,沒有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很難搞好這項工作。為確保這項工作真正取得實效,要向社會特別是用地人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大力宣傳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還可以充分利用布告、會議等多種形式,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爭取全社會的支持和配合,促成用地依法登記的良好社會氛圍的形成,為城鎮住房用地登記工作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要成立領導小組。為加強工作領導,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成立全縣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人任副組長,縣財政局、物價局、國土局、房管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技術性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并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準。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于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于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并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準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對未處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將解除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
十三、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十四、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后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十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七、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查封的續封期限為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八、預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后,對后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二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侯登記參照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并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撤銷不合法的抵押、轉讓等登記,并注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明知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仍然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對有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十三、在變價處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處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
二十六、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后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二十八、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適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計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