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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產生工業危險廢物或從事工業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工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應遵循預防為主、集中控制、污染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措施和技術,實現工業危險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負責對全區行政區域內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工信、科技工業園區管委會、衛生、公安、交通運輸、國
土資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工業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區政府應當將工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納入環衛專項規劃范圍。
第七條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治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工業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的項目,必須報區環保部門預審后報市環保部門批準。
第八條工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場所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拆除的,必須編制詳細消除污染方案,報市環保部門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凡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區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并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當所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及去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第十條區環保部門和其他對工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工業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檢查。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一條凡產生工業危險廢物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由區環保部門指定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或本省有關規定代為處置。
被執行行政代處置的單位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通知書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指定的工業危險廢物全部交由指定的代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執行行政代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全部由被執行行政代處置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以及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三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設備和設施,必須具有防滲漏、防揚散、防雨淋等功能。
第十四條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
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或未經安全處置的工業危險廢物。
嚴禁將工業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處置。
第十五條工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處置。
采取焚燒方式、填埋方式處置工業危險廢物時,焚燒爐的設計、填埋場的建設及其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規范和標準,應當采取防止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等措施。
以填埋方式處置工業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以焚燒方式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必須對焚燒殘渣和飛灰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第十六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市環保部門到現場檢查后作出預審意見,并通知申請單位,報省環保部門審批。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工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禁止將工業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工業危險廢物的轉移,實行轉移申報和審批制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區范圍內轉移工業危險廢物的,由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向區環保部門申報,由區環保部門批準;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轉移工業危險廢物的,由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分別向移出地、接受地環保部門提出申報,經初審后報市環保部門批準;
(三)從事跨市或跨省工業危險廢物轉移的,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分別向移出地、接受地縣級環保部門提出申報,經初審后報市環保部門復核,然后報省環境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工業危險廢物轉移的申請被批準后,申請單位應
當按規定向市、區環保部門領取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九條直接從事工業危險廢物的轉移、處置和貯存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并經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運輸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單位應在托運單位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承運,在履行危險廢物運輸合同時,必須認真核實運輸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包裝等內容是否與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一致,如不一致,運輸單位有權拒絕履行運輸合同。
第二十一條運輸單位在運輸工業危險廢物時,運輸工具必須配備安全防護設施,防止揚散,并在明顯位置設置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禁止將工業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運輸途中拋撒、丟棄工業危險廢物或擅自改變到達地點。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接受單位在接受工業危險廢物時,應當對所接受工業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的內容進行核對,發現與聯單內容不符的,不得接受,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地環保部門、移出地環保部門和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必須進行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殘余(留)物、滲濾液及沖洗廢水等不得任意排入外環境,必須進行安全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標準,并經市、區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五條禁止向危險廢物處置場所以外的區域拋撒、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工業危險廢物。
禁止利用滲坑、裂隙、溶洞或稀釋等方法處理工業危險廢物。禁止將工業危險廢物與一般固體廢物、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混合處置。
第二十六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區環保部門備案,區環保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市、區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因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造成污染的單位應當承擔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運輸單位、經營單位必須按環保部門要求,建立危險廢物檔案。
第二十九條區公安部門負責對散失在社會上具有爆炸性、劇毒性危險廢物的收繳工作。爆炸性危險廢物由區公安部門組織銷毀,劇毒性危險廢物由區公安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處置,所發生的費用在區專項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規定向區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工業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繳納工業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工業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工業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工業危險廢物的;
(九)將工業危險廢物和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安全處置或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工業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可以由市環保部門提請省環保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全面排查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以及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企業信息檔案,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公布檢查企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遏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高發態勢,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檢查內容
(一)鉻鹽行業
1.列入《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中的歷史堆存鉻渣治理情況。截止年年底歷史遺留鉻渣累計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歷史堆存鉻渣無害化處置任務。
2.現有鉻鹽生產企業年后產生鉻渣治理情況。年以來歷年鉻渣的產生量、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處置任務。
3.鉻渣貯存、處置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鉻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場所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鉻渣處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T301—),包括對鉻渣解毒效果的監測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4.鉻鹽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參見《“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48號,下同)。新建鉻鹽生產項目情況,包括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是否包含鉻渣處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設鉻渣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二)多晶硅行業
1.產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產生量、貯存量、自行利用處置量和轉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利用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利用處置單位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
2.利用四氯化硅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接收四氯化硅的來源,接收量、貯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年新建企業是否符合《多晶硅行業準入標準》要求。
4.多晶硅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三)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
1.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危險廢物;所接收危險廢物是否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達標情況。
2.處置選礦、冶煉、電鍍、電路板生產企業灰渣、污泥和廢液的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
(四)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
重點檢查列入名錄(包括臨時)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在拆解利用過程中其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主要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拆解后的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處置量以及最終處置去向;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是否如實申報接收和拆解處理數量,是否存在騙取國家資金補貼行為。
(五)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
依據《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157號),結合環保專項行動工作內容,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地方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各縣區結合實際情況對其他重點行業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開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環保局成立由楊學功局長任組長,王宗贏副局長任副組長,污控科、監管科、信息中心、監察支隊、監測站等相關科室、單位人員參加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協調、調度此次檢查工作,組織有關技術單位建立網上填報系統,開展技術培訓。各縣區環保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檢查到位、查處到位、整改到位。環境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污染防治部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核查,并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進行鑒定。
(二)進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點,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廠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鉻鹽生產企業按要求加快鉻渣處置進度,沒有四氯化硅經營許可證的限期辦證。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
(三)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產;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高限處罰,吊銷經營許可證;對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產生鉻渣治理任務的,一律停產整頓;對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企業騙取國家資金補貼的,一律永久取消補貼資格;對不能依法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發生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事件造成嚴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建成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未按《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規定的歷史遺留鉻渣治理任務的地級市,一律實施“區域限批”,并取消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對檢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嚴重影響群眾健康的,一律掛牌督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并通報批評。
(四)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日常檢查制度和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行政代執行制度”,凡是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承擔。二是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嚴禁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廢物。三是建立危險廢物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加大對企業索賠、罰款和刑事處罰力度。對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事件,按照危險廢物實際轉移、傾倒批次,依法從嚴從重分別予以處罰。四是落實企業污染清除責任,徹底清理被傾倒的危險廢物以及被污染場地的土壤。
(五)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各縣區要在年12月10日前,上報轄區內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名單、地址、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以及危險廢物產生、儲存、去向、處置等信息;市局將按省廳要求將具體情況,于年12月20日前在市環保局網站上公布。市本級和各縣區要督促企業每年定期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儲存、去向、處置等情況。對于未按要求公布相關信息的,各縣區環保部門暫緩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提供各類環保專項資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不得為其出具包括信貸、生產許可證等各方面的環保合格、達標或守法證明文件。
關鍵詞: 環境管理; 環境評價;
1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
我國近年來在危險廢物的處理水平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步 , 但與發達國家相比較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由于資金和技術上的不足 , 我們不能照搬西方先進的危險廢物防治方案, 因此,必須探索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管理方案 , 采用法律法規、市場調節和行政干預的方法 , 提高我國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水平, 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
1.1 危險廢物產生量及分布特點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 我國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也迅速增長, 但由于處理處置設施的缺乏, 多數危險廢物暫存于臨時設施中, 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資源。據統計, 2002年我國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為1000116萬t, 其中, 按種類分, 堿溶液和固態堿、無機氟化物、含銅廢物、廢酸或固態酸、無機氰化物、含砷廢物、含鋅廢物、含鉻廢物等產生量較大。按行業分,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于 99個行業,重點有20個行業, 其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造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占總量的 40%。另外, 社會生活中也產生了大量廢棄的含有鎘、汞、鉛、鎳等的廢電池和日光燈管等危險廢物。2002年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行業還產生放射性廢物 11153萬t。由此可見, 我國危險廢物具有產生源數量多、分布廣泛的特點, 不利于管理, 今后必須提高對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水平, 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降低危險廢物污染的風險, 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2 處理處置技術現狀
目前, 我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資金短缺, 設備落后, 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技術發展較緩慢, 大部分危險廢物沒有得到安全處置。目前我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主要有: 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技術、穩定化 /固化技術、焚燒技術、安全填埋技術, 其中安全填埋技術應用剛剛起步。從危險廢物污染控制的途徑看, 清潔生產和實行系統內的回收利用應優先加以考慮, 但從我國的技術和經濟現狀來看, 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存在一定困難, 需要一個過渡時期。近期內對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妥善的處理處置比較適合我國國情。今后我國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發展趨勢大致是: 提倡采用無廢或少廢的清潔生產工藝;提高綜合利用技術水平; 開發穩定化固化技術;大力發展與應用焚燒技術;加強區域性安全填埋技術研究與開發應用。
2.1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 涉及危險廢物的現行法規體系尚不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還缺乏與之相應的 《實施細則》。法律責任以行政處罰為主, 刑事責任不夠嚴厲, 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運營機構的收費、稅收、資質認定、技術等級認定等還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持。危險廢物的管理遠沒有進入規范化、系統化、程序化的管理規程。
(2) 有關管理機構對危險廢物的認識及管理不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體制不完備, 沒有建立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 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全過程管理的意識不夠, 管理水平有限。由于沒有充分認識到危險廢物的巨大、潛在危害性, 相當一部分危險廢物管理機構對所轄地區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及處理基本情況尚不清楚, 因而對其疏于管理。這種現象導致危險廢物流向復雜, 流失嚴重。
(3) 現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和管理體系不完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將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性狀、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但由于我國現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和管理體系不完善, 部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考慮成本等因素, 沒有按要求進行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一些無處置能力的廢物產生單位,將廢物交給個別小企業, 他們將其中一部分加以“ 利用 ”后, 其余傾倒掩埋, 造成較嚴重的污染。
(4) 處置技術、設施落后, 處理能力不足。由于受經濟能力技術水平的限制, 我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低下, 設備落后, 目前全國很少有符合環境標準的處置場, 并缺乏設計、管理和運行經驗, 對危險廢物的處置技術水平還停在較低級的水平, 大量危險廢物只是進行簡單處理, 遠沒有達到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
2.2 建議與對策
(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我國 《固廢法》雖然已初具框架, 但其下一層次的法規還不完善的現狀, 應出臺一系列行政法規, 將 《固廢法》中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條款加以具體化, 建立系統可行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的污染監測、登記管理及風險評價制度, 并制訂統一的危險廢物風險評價方法與準則, 特性鑒定及分析測試方法, 為今后危險廢物的有效管理和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處理處置技術提供科學依據; 同時, 要完善 《刑法》、 《民法通則》, 規定出量化標準, 以便在執法與制裁時做到有標準可依。在此特別說明的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是 1998年頒布施行的, 隨著大量新興工業的建立和發展, 出現了許多新型的危險廢物種類, 該名錄已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因此在應用時應加以注意, 必要時應對其進行補充、完善。
(2) 加強危險廢物監管力度, 全面推行管理制度。各級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負責本轄區危險廢物管理的機構, 配備具有工作能力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在組織上保證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國環境管理體制存在著不盡合理的方面, 環保管理機構與環保問題存在著嚴重的兩個不相應的金字塔狀, 從基層到省市, 國家環保機構愈健全, 人員素質愈高, 呈現倒金字塔狀; 從國家到省市、縣鄉 ,環保問題越迫切、越突出、任務越繁重, 環保問題嚴重性由上至下呈金字塔狀。因此應調整這種環境管理體制與環保需求不相適應的局面, 加強地方特別是縣級環保管理工作。
(3)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提高環境法制意識。今后可針對不同的宣傳教育對象, 采用各種信息載體、培訓班等不同形式的宣傳教育手段, 提高全社會對危險廢物的認識, 增強民族的環境意識。重點將固體廢物和危險廢棄物的出現形式、危害性以及防范措施、監督和舉報的方法以及途徑等重點向人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
(4) 建立集中處置設施, 實行危險廢物集中控制。這是發達國家的經驗, 也是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必由之路。廢物集中處置可以避免各企業單獨處理所造成的高成本; 便于采用先進的處理技術和控制手段 (如收集裝箱化、運輸機械化等),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危險廢物的處置應遵循集中處置和就近處置的原則 , 避免危險廢物轉運過程中的污染風險。
(5) 完善危險廢物交換體系。依據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以及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 積極開展危險廢物交換體系的試點工作和廢物交換系統的運行機構、操作內容、運行方式、廢物交換對象、廢物交換服務渠道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為廢物交換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導。
(6) 增加資金投入, 提高危險污染防治技術水平。積極引進國外相對成熟的關于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理處置設備、工藝, 并重視以上工藝的推廣; 進一步完善廢物資源化的各項鼓勵政策 (如減免稅、優先投資、資金補償等 ) , 促進有關單位治理危險廢物積極性的提高;增加危險廢物的科研投入, 加快危險廢物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技術的開發研究進程。
3危險廢物的環境影響評價研究
1989年3月, 我國成立了國家環保有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 組織對有毒化學品進行風險評價,這標志著我國開始將開展危險廢物評價提上議事日程。到現在為止, 危險廢物的評價在我國還沒有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體系, 只是包含在固體廢物體系和環境評價之中, 要想從根本上防治、利用和管理好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評價顯得尤為重要, 需要環保工作者進一步研究。危險廢物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兩種類型, 一是一般工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對環境的影響評價, 二是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與處置設施對環境的影響評價。二者在評價的內容上有較大差異。
3.1一般工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環評
一般工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對環境的影響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污染源調查: 危險廢物的種類, 組分, 排放量, 排放規律; 尚未確定的, 必須通過危險廢物的鑒別。防治措施的論證。提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措施: 如綜合利用、焚燒處置、安全填埋等處置方法。
3.2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與處置設施項目的環評
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4月 15日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原則 (試行)》, 其基本內容主要有:場址選擇,工程分析, 環境現狀調查,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水環境影響評價,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污染防治措施, 環境風險評價, 環境監測與管理公眾參與結論與建議。
其中,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場址的選擇至關重要, 要進行比選,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的有關規定。其場址在選擇前應進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場地環境、工程地質 /水文地質、氣候、應急救援等因素的綜合分析, 要避開人口密集、宗教圣地等敏感區, 危險廢物焚燒廠廠界距居民區應大于1000m,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與一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同, 我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分建設期、營運期及服務期滿后三個時段進行, 應包括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處置等工藝全過程;而且必須進行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評價。
此外,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不論其規模如何, 一律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由項目的建設單位向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查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之前完成。
[關鍵詞]環境保護 危廢轉移 物聯監控 精細化監管
中圖分類號:s-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6-0160-02
1. 前言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由危廢帶來的環境污染和潛在隱患問題日顯突出,且危廢的種類繁多、性質復雜,涉及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危廢產量企業分布分散、危廢轉移時間彈性大,環境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不足、管理技術之后等問題開始凸顯。一旦監管部門管理疏忽,企業環保意識淡薄,就容易出現危廢外泄污染環境,更甚者釀成重大環境事故。因此,建設中小危廢產量企業危廢轉移物聯系統,全過程實時監控危廢轉移,對提高環境監管水平、提升監管工作效力具有重要意義。
2. 流程設計
本系統參考物流運輸系統設計思路,通過應用物聯網和移動互聯網技術,將每一件(統一包裝)危險廢物視作運輸貨物,對轉移全過程進行跟蹤監控,記錄每個一環節,同時結合地理信息系統,關聯空間環境數據,智能分析危廢轉移風險。
2.1.危廢申報與轉移申請
產生單位根據自身產廢情況,及時進行系統登記,提出轉移申請(見圖1)。
2.2.轉移計劃生成
管理部門對產生單位的產廢量進行實時監控,對轉移申請進行審核。系統自動匯總一定區域內所有產生單位的轉移申請,達到一定規模時,自動發起轉移任務。產生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三方對轉移任務進行信息和時間確認后,轉移任務生效,開始啟動轉移,系統自動發送轉移任務生效信息告知管理部門、產生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的相關責任人。
管理部門發現一定區域內的產生單位產廢量達到一定總量時,也可主動發起轉移任務。
2.3.危廢轉移
產生單位掃描運輸單位運輸車與承運人信息,確認與系統信息無誤后,移交需轉移危廢。
運輸單位按時到達產生單位,進行危廢轉移。根據系統信息,運輸單位掃描危廢電子標簽,確認轉移危廢種類齊全、正確,并對轉移危廢進行稱重,對照產生單位登記信息,如偏差較大,則及時更新系統信息和上報管理部門審核。
信息核實正確后,產生單位與運輸單位共同對轉移聯單進行確認,運輸單位開始轉移。
管理部門可通過系統實時監控危廢轉移情況,并隨機派人在轉移路線上抽查運輸車輛,檢查危廢轉移是否符合規范。
2.4.危廢接收
運輸單位將危廢運抵接收單位后,需核實接收單位接收人,確認與系統信息無誤后,移交轉移危廢。
接收單位按時派人對轉移危廢進行接收。根據系統信息,接收單位掃描運輸車、承運人、危廢電子標簽,確認運輸過程無誤以及轉移危廢種類齊全、正確。對轉移危廢再次稱重,對照產生單位登記信息、運輸單位確認信息,如與運維單位確認信息偏差較大,則立即上報管理部門核查。
信息核實正確后,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共同對轉移聯單進行確認,完成危廢轉移。
3.系統架構與功能
通過電子標簽、傳感器、智能移動終端等設備,即時采集危險廢物的位置、重量等信息上傳系統平臺,系統按照危廢管理業務規則,結合空間環境數據,智能分析即時獲取的采集信息,預測預警危廢狀態,并實時將報警信息報送責任人和監管人員,做到防范事故于未然。一旦發生事故,也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提供應急處置信息和手段,從而將事故影響減到最低。
系統功能有綜合管理、轉移聯單管理、轉移實時監控、監控預警等,并配備相應的智能移動終端,用于轉移過程信息采集、確認。(見圖2)
3.1.綜合管理
綜合管理用戶為產生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和管理部門。
產生單位:進行注冊備案、產廢量申報、審批信息查詢、轉移協議確認、轉移聯單查詢確認、危廢狀態查詢、危廢出庫確認、統計分析等操作。
運輸單位:進行注冊備案、轉移協議上報、審批信息查詢、轉移聯單使用管理、運輸車輛監控、運輸路線上報、統計分析等操作。
接收單位:進行注冊備案、審批信息查詢、轉移協議確認、轉移狀態查詢、轉移聯單查詢確認、危廢入庫登記、統計分析等操作。
監管部門:對產廢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基本信息進行查詢管理,審核產廢單位產廢信息,審核運輸單位轉移資質,審核接收單位處置資質,對轉移聯單信息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和檢查,對運輸車輛進行實時定位監控軌跡跟蹤管理等。
3.2.轉移聯單管理
轉移聯單按照國家危廢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進行設計和使用,按照設計的業務流程,運輸單位對轉移聯單進行使用管理,系統采集的危廢種類、重量等信息自動進行轉移聯單。在轉移過程中,由運輸單位對轉移聯單進行負責和更新數據,管理部門實時監控轉移聯單信息,并進行管理。
危廢轉移時,運輸單位聯網打印該批次危廢的轉移聯單,交產生單位確認。危廢接收時,運輸單位將經產生單位確認的轉移聯單交接收單位確認。最終確認的轉移聯單有運輸單位報送管理部門。
3.3.轉移實時監控
轉移實時監控根據管理部門、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的不同應用需求,提供車輛定位監控、歷史軌跡查詢、轉移路線制定等功能。
3.3.1. 車輛定位監控
通過在轉移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車載GPS,實時定位車輛位置。
3.3.2. 歷史軌跡查詢
根據車輛的歷史定位信息,在地理信息系統中標識出車輛的運行軌跡,便于核查車輛行駛路線情況。
3.3.3. 轉移路線制定
系統通過采集的需進行危廢轉移的產生單位空間坐標,根據區域道路狀況,并結合環境空間數據中的居民區、水源保護區等敏感信息,提供轉移路線推薦,由運輸單位進行選擇確認。
3.4.監控預警
系統通過危廢轉移運輸車輛上的車載GPS、貨倉門禁、和視頻監控等傳感設備,實時獲取運輸車輛信息。當轉移過程中出現路線偏移、異常裝卸等情況時,系統通過設定的規則分析,及時發出報警信息,提醒管理人員和相關責任人進行異常情況檢查。
4.結束語
本系統設計根據中小危廢產量企業危廢轉移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考慮到現行管理制度要求,致力于解決管理部門管理手段不足的問題,同時從企業管理角度出發,整合資源,降低企業危廢轉移成本。在系統實際建設過程中,還需要統一危險廢物分類包裝,便于電子標簽等感知設備的安裝。另外,由于產廢、運輸、接收、處置等環節工作主體在相關企業,這套系統的建設、應用和功能完善還需要靠管理部門和企業共同推動。
參考文獻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和全省環保大會精神,緊緊圍繞“夯實基礎、搶抓機遇、加快發展”工作基調和“五個”建設戰略部署,以創建“生態縣”為載體,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為目的,以嚴格環境執法監管、規范企業環境行為為抓手,強化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執法,切實規范企業環境行為,有效降低企業環境風險,堅決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努力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有效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的
圍繞“天藍、地綠、水清、氣爽”的環境質量目標,積極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不斷強化企業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切實整治重點行業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污染問題,全面排查危險廢物產生、利用和處置情況,從嚴監管污染減排重點企業;持續開展環境執法行動,出重拳、用重典,堅決整治違法企業,有效解決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環境問題,遏制污染反彈,保障環境安全,促進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三、工作內容
(一)切實整治重點行業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污染問題
充分吸取云南曲靖、廣西龍江污染事故的教訓,認真做好涉重金屬排放企業的污染整治工作,尤其做好鉛酸蓄電池整治成果的鞏固工作。一是對照年環保專項行動重金屬排查工作,梳理各涉重金屬企業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已關停、取締的企業,注銷其相關證照,并做好設備拆除、妥善處置危險廢物、場地生態恢復等后續工作,防止出現二次污染;對下達了整改措施和意見的企業,要加大整治工作推進力度,落實整治措施,嚴格整治驗收并公示驗收決定,確保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進一步加快涉重金屬落后產能的淘汰步伐,嚴把新建涉重金屬企業審批關,防止重金屬污染反彈。三是將涉重金屬污染排放的企業列為環保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對外排廢水、廢氣的環境監測力度,掌握含重金屬廢渣去向,強化企業監測和臺賬管理,杜絕外排重金屬污染物對環境和群眾造成危害。四是重點排查和整治涉鉛、鎘、汞、鉻及類金屬砷等重金屬礦的采選和冶煉企業,強化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并于底前完成重金屬在線監測(控)設備的安裝、聯網工作,確保涉重金屬污染物的穩定達標排放。五是公開重點行業重金屬排放企業名單,公布我縣所有涉重金屬排放的企業名單及整治項目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全面排查危險廢物產生、利用和處置情況
摸底排查轄區內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和處置情況,了解污染現狀,掌握防治情況。一是深入排查危險廢物產生和儲存情況,進一步核實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檢查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情況,核查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管理臺帳、應急預案和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范措施。二是深入排查危險廢物轉運情況,督促危險廢物產生企業、處置利用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建立危險廢物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危險廢物產生企業主體責任,未依法轉移危險廢物的,其產生企業應承擔清除污染、賠償損失的責任。三是深入排查危險廢物處置情況,檢查企業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依法重點查處無證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危險廢物的企業,督促企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保證達標排放。
(三)從嚴監管污染減排重點企業
加大監察力度,增加監察頻次,切實強化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鋼鐵企業燒結球團煙氣脫硫設施的建設和監管。一是進一步推進完善污水處理廠和紅格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并提高污水處理能力,提高污水管網覆蓋率和污水收集率。二是嚴格監管污水處理廠,嚴厲打擊擅自停運、在線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廢水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三是加大對除塵設施運行監管,督促企業制定、提交煙氣相關技術改造可行性報告和計劃備案,并盡快組織實施,努力使煙氣排放達到新標準規定。四是加強新建一立120萬噸球團和紅發120萬球團脫硫等環保設施建設監管,確保環保“三同時”順利完成。五是加強對球團企業脫硫在線監測系統的監管,按相關技術和管理規范,督促球團企業不斷提高在線監測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公開性。六是逐步建立電力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四)加大面源整治和區域環境綜合治理
加速推進新九工礦區和安寧工業園區環境綜合治理步伐,全面推進巴拉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一是開展安寧工業園區保空氣質量專項行動,進一步提高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二是繼續開展沿江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大力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三是開展巴拉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監管、加大打擊力度。四是加大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對小洗煤、小選礦、小堆場等企業和整治范圍內的高污染、高能耗企業實施淘汰、搬遷、整合,實現項目集中優化布置和污染集中防控。五是強化建筑施工行業尤其是城區建筑施工場地的環境監管工作,規范棄土傾倒、堆放等行為和建筑材料的堆存以及施工噪聲管理;進一步整治運輸車輛沿途撒落,落實防揚散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注重部門協作
繼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是強化我縣環境監管的重要手段,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要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部署、組織協調和指導專項行動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二)加強環境整治,落實企業責任
全面強化環境監管責任,督促企業提高環境保護自律意識,規范自身環境行為,依法申報登記污染排放情況,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實施生產設備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升級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積極防范環境風險隱患,切實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大對工業企業的檢查、巡查、督察和后督察工作力度,堅決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鐵腕執法,確保“三個到位”,即:查處到位、處罰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強環境執法,確保整治效果
圍繞環保專項行動的主要工作任務,針對不同行業和企業,明確整治重點,細化工作措施,嚴肅執法、善于執法、勇于執法、敢于執法。一是對涉重金屬污染的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專項行動確定的“六個一律”和“一個否決”要求。(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一律取締;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環境保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產;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不能依法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一律停產整改;對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責任。對重金屬整治工作不力,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地區,一律否決重金屬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考核,并對該地區實施區域限批。)二是對故意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的企業,一律嚴厲查處,其中偷排、擅自停運脫硫設施、無故開啟煙氣旁路、連續監測設備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追繳排污費。
(四)加強督察督辦,嚴肅責任追究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各鄉(鎮)、縣級各有關部門開展重點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指導,對重大環境違法案件開展后督查,防止走過場、搞形式。要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督察督辦事項;對不能按時完成專項任務的,要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造成污染事件的企業要全面調查,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并責成企業承擔相關責任,企業負責人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信息報送,接受輿論監督
一是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工作動態。二是建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黑名單”制度,曝光典型環境違法違規企業,震懾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強化公眾參與,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公布重金屬排放企業和污水處理廠的相關信息,充分保障群眾的環境知情權。三是實行信息報告制,各鄉(鎮)、縣級各有關部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自起向縣環保專項領導小組報送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情況,不定期上報工作動態,每月不少于3期。
五、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全面完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實施方案于前報送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涉重金屬企業、涉危險廢物企業、污染減排重點行業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嚴肅查處典型違法案件。
(三)督查階段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各鄉(鎮)、縣級各有關部門專項行動工作進行督查,并將督查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總結考核階段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完成年度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于前報送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六、工作職責
根據國家和省、市專項行動相關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要把開展環保專項行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各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是此次專項行動的直接責任人,縣級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負責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和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移送制度,充分發揮部門聯動優勢,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解決環境問題的工作格局。
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環保專項行動行動主力軍作用,強化企業環境行為的統一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掛牌督辦、后督察,聯合相關部門及時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問題。
發改部門: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嚴把項目審批關,尤其對涉重金屬新建項目嚴格審批;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加快推進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和生態工程建設進度。
經信部門:要切實發揮在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督促和指導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加快落后產能特別是涉重金屬行業產能的退出步伐。
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的其他人員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加大環境違法案件的責任追究力度,對重點掛牌督辦項目實行跟蹤監督。
司法部門:要組織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與教育活動,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圍繞今年我縣環保專項重點工作進行專題法制宣傳;對群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和咨詢等幫助。
財政部門:要落實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住建部門: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進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負荷率。加強對城區內建筑工地施工揚塵和施工噪聲污染防控工作。要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建設和運營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生活垃圾和滲濾液池的臭氣產生擾民影響;加強對建筑垃圾的運輸管理,減少運輸過程中撒、漏、飛揚等現象,增加對城市道路清掃、灑水頻次,防治二次揚塵污染,確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要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管,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穩定達標排放。
安監部門:要加強對礦山開采企業和涉危化品生產、使用企業的安全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開采企業進行整頓或依法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嚴防因企業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嚴肅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防范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