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專利制度的本質

          專利制度的本質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專利制度的本質

          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第1篇

          關鍵詞:轉板制度;資本市場;創業板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28―04

          一、轉板制度有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成為有機整體

          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實際上可分為以下四個層次:第一層是以滬深交易所為代表的主板市場(包括中小板市場),主要吸納發展比較成熟、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其上市條件最嚴格。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業板市場運行良好,可進一步明確其定位,以免與主板市場相沖突,并發揮自己在中小型企業上市及股票交易等方面的比較優勢;第二層是以創業板市場為代表的高增長市場,主要吸納成長型、科技創新型企業;第三層是在完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基礎上建立成熟的三板市場,主要吸納成長性較高、具有發展潛力的國家級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層是區域型的產權交易市場及其他場外交易市場。不同層次的市場具有不同的掛牌、融資標準和運行機制,這種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可以滿足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融資和股份轉讓的需求。各個層次的市場定位要明確,需有遞進性,并且具備靈活的轉板制度(詳細見圖1)。我國轉板制度將服務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有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成為有機整體。

          企業在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壯大并經過股份制改造,成為一個具有比較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股份制企業,在相關條件滿足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入高一層次的市場或直接申請到更高層次的市場。同樣三板市場的企業在達到二板市場準入條件后,二板市場在達到主板市場準入條件后,均可以申請轉入高一層次的市場中。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達不到所在市場的基本要求的,必須降到次級市場或者退市。

          從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史來看,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構建是適應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和投資者不同的收益風險偏好而白然演進形成的,具有邏輯的層次性和統一性。各市場不同甄別信號的設置表現出內在邏輯的層次性,但無法表現出邏輯的統一,資本市場邏輯的統一需要設立有升有降的轉板制度。

          設立轉板制度有兩方面的益處。從企業的角度看,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符合進入高一層次市場的條件時選擇轉板,可以擴大投資者的基礎,并能吸引大機構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因為很多大的規范的投資機構對投資標的的質地和所處的市場有規定。這對于提高股票流通量、吸引機構投資資金、方便銀行借款、引入合適的戰略合作伙伴、進一步提高企業知名度和優化股權結構等都將有很大的幫助。降級退市制度則有利于保護市場的信譽,培育市場競爭機制,提高投資者投資效率。從資本市場建設的角度看,通過轉板制度可以使多層次資本市場成為有機的整體,也有助于調整產業布局,優化增量資產的投向和結構。扶植優質企業,淘汰落后企業,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

          二、轉板制度建設的國際案例

          目前世界上除了納斯達克等4個獨立市場以外,其余創業板市場都是由主板設立的,由此帶來了創業板市場的運作機制缺乏獨立性與主板市場如何協調發展問題。由于多數創業板市場被視為主板的“預備市場”。規定了非常靈活的轉板機制,在運作不長的時間里就有大量上市公司轉至主板,結果影響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同時一些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標準與主板市場差別不大甚至完全一致,轉板機制就如同虛設,使得創業板發展乏力。

          (一)美國納斯達克(總市值40136億美元)

          嚴格的退市和轉板制度通過優勝劣汰的方式確保了NASDAQ市場企業的質量。在低層次市場中得到成長的公司。一旦滿足高層次市場的相關上市條件,即可以通過簡單的程序到高層次市場上市,不滿足高層次市場維持上市標準、但滿足納斯達克資本市場要求的。可以申請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中掛牌。除了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資本市場外,受NASD和美國SEC監管、使用納斯達克技術系統的OTCBB(場外交易市場)與納斯達克也是聯通的:OTCBB的股票股東超過300名,價格不低于5美元,凈資產不低于400美元,即可轉板到NASDAQ資本市場:NASDAQ小型市場上連續30日交易價格低于l美元,警告后3個月未能使股價升至1美元以上,則將其摘牌降至OTCBB報價系統,在OTCBB摘牌的公司將退至Pink Sheets(粉紅單市場)進行交易。NAS―DAQ內部各層次可自由轉板,轉板方式分為主動申請和強制轉板。

          (二)我國臺灣柜臺市場(OTC)(總市值623億美元)

          自1992年我國臺灣柜臺市場的南帝化工轉到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起,每年陸續有臺灣柜臺市場上柜公司轉申請到臺灣交易所上市,但直到1998年之后,才開始形成一定的規模。特別是2000年以來,臺灣證券交易所出臺和修訂了上柜公司轉上市的審查準則和作業程序,大大促進和便利了上柜公司的轉上市。上柜公司申請轉上市除滿足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條件外,還需要滿足一定的額外條件。如在柜臺市場交易一年以上,沒有發生更改交易形式和停牌事件等。如果申請公司屬于科技事業、臺灣經濟建設的重大事業或政府獎勵民間參與的重大公共建設事業,在申請時,可以拿主管機關所出具的意見書或證明文件,豁免有關上市審查條件。

          目前的上柜公司轉上市主要采取批處理的形式,即上柜公司若申請批次轉上市,須在每年6月底前申請,而后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整批書面審查之后,報請董事會通過。集體在8月底、9月初到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上柜公司若不愿意批次轉上市,也可以在6月底之前申請個別上柜轉上市。但是不論是個別申請或批次轉上市,申請轉上市的期限都定在6月底之前,亦即下半年不受理個別上柜公司轉上市。

          (三)我國香港創業板(總市值201億美元)

          香港創業板與主板轉板過早,劣質公司在創業板內沉淀,這個教訓值得我們吸取。從2002年起,香港創業板市場就開始出現上市公司轉板到主板上市的情況,當年實現轉板的公司為2家。由于香港創業板市場2003年交投清淡,后續融資不甚理想,不利于企業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符合主板上市條件的公司紛紛轉到主板上市,全年轉板公司高達6家。2004年4月,香港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降低主板的上市門檻,即使公司虧損,只要公司市值超過40億或20億港幣,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營業收入不少于5億港幣,并符合其它條件,便可在主板上市。而此前。公司必須

          連續三年實現盈利5000萬港幣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香港主板上市條件的降低為創業板公司,特別是大型公司的轉板提供了便利。按低標準上市的劣質公司和沒能在創業板內成長起來的公司,在創業板內大量沉淀,導致創業板上市公司整體素質動態下降。香港創業板由于轉板太快,以至于創業板還沒有形成一定規模,其中的一些好企業就轉走了,導致創業板發展缺乏后勁。

          (四)日本加斯達克(總市值1348億美元)

          在JASDAQ上市條件為:凈資產2億日元以上:最近1年純利潤或經常利潤5億日元以上,但是對發行總額超過50億日元的公司則無盈利要求;股東人數300人以上;市價總值10億日元以上;財務報告最近2年無虛假記載,最近1年的財務審計報告為“無保留意見”。JASDAQ市場中小企業在成長到一定規模,達到東京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之后,即股本總額應在10億日元以上;公司設立應當滿三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稅前利潤應當在1億日元以上,最近一年稅前利潤應當在4億日元以上,就可以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

          三、我國轉板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般情況下,世界各主要市場都存在不同形式的轉板機制,既包括在同一交易所內不同層次市場間的轉換,如東京證券交易所市場二部上市股票向市場一部轉板,也包括在不同交易所間的轉換,如臺灣市場柜臺買賣中心上柜股票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轉板,以及美國NASDAQ股票向NYSE轉板等。對于我國而言,我國轉板制度建設應該分步驟、分階段實施,不能一蹴而就,否則必然影響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一步可以進行滬深主板之間相互轉板,轉板原則為轉板自由;第二步實施三板與創業板之間的相關轉板,發展壯大創業板市場;第三步實施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主板市場轉板,轉板原則為升板自愿、降板強制。

          (一)滬深主板之間的相互轉板

          在主板市場中,允許深市上市公司轉板到滬市,也允許滬市上市公司轉板到深市。滬深公司相互轉板的原則應該為自由轉板,最好不要設置其它額外條件。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是上市定終身,凡在滬市上市的公司,只要不被退市,就只能終身在滬市掛牌,深市公司亦是如此。這種做法不利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的發展。

          首先,作為上市公司來說,在一家交易所掛牌上市后,每年向交易所繳納上市費用是天經地義的,但上市公司能否得到交易所方面所提供的服務就另當別論了。交易所除了收取上市費用,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之外,在為上市公司服務方面往往存在不足,服務功能甚至嚴重缺乏,以至影響到上市公司的融資,影響到上市公司的發展。如果允許轉板,哪家交易所的服務質量好,上市公司就轉板到哪家交易所,這對于上市公司的發展顯然是有利的。

          其次,轉板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的競爭力。在上市定終身的環境下,交易所服務上市公司的意識差。允許上市公司轉板,服務質量好的交易所更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的歡迎。這樣滬深交易所自然會注重提高服務意識,從而提高競爭力。特別是在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背景下,這也有利于在國際上提高滬深交易所的競爭力。

          最后,允許滬深上市公司轉板,這也是適應兩大交易所未來發展的需要。如滬市有意建成藍籌板。那么,在滬市掛牌的一些中小公司與“藍籌板”的發展目標不符。這些公司與其在滬市受冷落,還不如轉到深市掛牌更有利;反之,深市的藍籌股也會主動改投滬市,以利其發展。

          (二)三板或者創業板公司向上一層次的市場轉板

          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強后,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則上升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如果業績嚴重滑坡,則按照一定的規則,下降到“三板市場”或其他場外交易市場,或按照規則直接退市。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如果業績嚴重滑坡,則按照一定的規則,下降到創業板市場。關于三板或者創業板公司向上一層次的市場轉板的措施,筆者認為轉板原則為“升板自愿、降板強制”,即升級轉板在滿足條件后應由企業自主決定,但降級退市則是在一定時限內強制執行。同時轉板制度建設首先實施三板與創業板之間的相關轉板,發展和壯大創業板市場;其次實施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主板市場轉板,轉板原則為升板自愿、降板強制。

          第一,首先確立創業板和主板、中小板共同發展的基調,避免創業板成為主板和中小板的過渡板塊。在這方面必須向納斯達克學習,同時吸取世界各地創業板失敗的教訓。創業板不能作為主板或中小板的附屬板塊,不應當是不成熟的企業、風險大的企業、無法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業的集中地。創業板的優秀企業應當最終發展成為該板塊的領軍企業、示范企業,而不是在符合主板或中小板條件后就轉板,致使創業板變成劣質企業的代表,從而使得創業板最終喪失存續和發展的可能性。創業板的獨立發展是保證其長期健康成長的基礎,創業板上市公司也將逐步發展成為明星企業、超大規模企業。

          第二,掛牌公司要實現轉板,必須滿足相關的法律規定。掛牌公司首先應當滿足《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股票發行和上市的要求,這是轉板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除了滿足創業板或主板的要求外,掛牌公司還應符合一定的條件。轉板是掛牌公司上市的一條捷徑。但是必須設定一些條件。從而保證轉板公司的質量。三板轉為創業板的條件可以限定為:在三板掛牌3年以上。掛牌期間公司及高管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完整,公司運作規范,成長性較好。創業板轉為主板的條件可以限定為:在創業板掛牌1年以上,掛牌期間公司及高管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完整,公司運作規范,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

          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第2篇

          關鍵詞:價值理念;本質特征;制度設計;發展趨勢

          1 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

          專利制度以激勵技術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為其價值理念。在這一價值理念的主導之下,專利制度通過賦予發明創造者以一定期限獨占權的方式,使其可以獨占實施、許可實施或者轉讓發明創造,以此獲取個人利益。

          歷史上。專利制度首先就是作為對發明創造者的一種激勵機制而產生并日臻發展和成熟。公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通過頒布特許令狀的方式,授予波爾多市一個市民對其制作色布技術為期15年的獨占權利,以此成為專利制度的最初萌芽。之后,為鼓勵更多新技術和新工藝的發明,歐洲一些封建君主也紛紛進行效法。特許壟斷權的授予,一方面滿足了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激勵了技術創新,提高了社會生產力,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上,封建君主之所以授予發明創造者特許壟斷權,最初就是為了鼓勵新發明。因此,專利制度以特許壟斷權構筑的利益驅動機制作為經濟發展的杠桿,在滿足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同時,也使社會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所以,從其產生之日起,專利制度就擔負著激勵技術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使命。在這一歷史使命的召喚之下,專利制度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予以協調和平衡,使發明創作者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都得到共同的增長和滿足,專利制度就是在對各種利益和價值的考量和選擇之中誕生的。

          2 專利制度價值理念的哲學評判

          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作為專利制度的最高價值目標,不僅決定了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和具體的制度設計,而且決定著專利制度的未來發展趨勢。

          2.1 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

          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主要就是法定壟斷與技術公開。

          法定壟斷一專利制度對個人利益的滿足,是通過授予發明創造者法定壟斷權的方式實現的。這種法定壟斷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只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者。即使他人獨立作出同樣的發明創造,無論完成的早晚,只要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晚,都不能獲得這種法定壟斷權。法定壟斷權的授予,滿足了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激勵了技術創新。

          技術公開――法定壟斷權可以激勵技術創新。但為實現經濟發展的目標,其授予以技術公開為前提,即發明創造者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必須將發明創造予以公開,以此合理配置社會資源,避免浪費,同時也有利于技術革新。推動技術的不斷創新和經濟的快速發展。

          2.2 具體的制度設計

          專利制度的具體制度構建包括主體制度、客體制度、取得制度、本體制度、限制制度、利用制度和救濟制度等7項。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直接制約和決定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2.2.1 專利權主體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主體制度,合理確認專利權的最終歸屬,維護發明創造者的利益。激勵其創新激情,才能最終促進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因此,適應現代技術條件下大型公司作為技術產業化市場主體的特點,專利法規定單位與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專利權的主體,并特別強調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利益的保護,從而有利于單位積極參與技術創新活動。

          2.2.2 專利權客體制度

          為了激勵技術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專利制度必須對每一次技術創新成果都提供及時而完善的保護。因此,科學技術的每一次進步都會引起專利制度的發展變化,進入20世紀中葉以后,隨著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專利權的客體日益拓展:以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為開端,各國先后將動物品種、微生物、基因乃至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都納入到專利法的保護范圍。

          2.2.3 專利權取得制度

          取得專利權是發明創造者享有法定壟斷權、獲取個人利益的前提。對此,除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以外,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法充分尊重發明創造者的個人意愿,規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首先由當事人以合同進行約定。同時,為使發明創造者的利益盡快便利實現,專利法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進行轉讓。

          2.2.4 專利權本體制度

          專利權本體制度即專利權的內容,決定了發明創造者可以實現其個人利益的程度,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使發明創造者可以獨占發明創造,通過實施、許可實施或者轉讓其發明創造而獲取個人利益。

          2.2.5 專利權限制制度

          權利不得濫用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法定壟斷權,專利法對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專利權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制度:強制許可、首次銷售、先行實施、臨時過境、科研使用、善意侵權,在中國還包括計劃許可等等。所以,專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協調發明創造者與其他主體的利益沖突,維護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共同利益。

          2.2.6 專利權利用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專利權利用制度,技術創新成果才能最終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基于此,專利法對專利權的實施、許可實施、轉讓都作了詳細的規定,而且特別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即使還未獲得專利授權。發明創造人就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

          2.2.7 專利權救濟制度

          “無救濟則無權利”,專利權救濟制度通過規定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對專利權人進行救濟的有關措施以維護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使其保持技術創新激情,不斷進行技術發明和革新。

          2.3 專利制度的發展趨勢

          在知識經濟時代,高新技術迅猛發展所產生的一系列創新成果,迫切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有力保護,而專利制度將發揮主導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專利制度呈現以下發展趨勢。

          2.3.1 保護范圍不斷拓寬

          高新技術成果的日新月異,需要專利制度的及時保護,從而導致專利制度的保護范圍不斷拓展。到當今社會,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已經擴展到植物新品種、動物品種、微生物、基因乃至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等。

          2.3.2 專利授權程序加快

          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其產業化周期的縮短,促使專利法專利授權步伐加快。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法的任務之一就是規范專利授權條件,簡化專利授權程序,縮短專利授權周期,提高專利授權效率。

          2.3.3 專利保護趨于國際化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迫切需求法律制度的趨同,因此,統一專利申請、授權程序和專利保護標準就成為專利法的任務之一。

          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第3篇

          [關鍵詞]專利制度 食品安全 專利審查

          從蘇丹紅、毒奶粉到地溝油,食品安全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高頻詞匯,法律制度、政府監管體系以及企業誠信道德一次次受到社會的質疑,近來的“毒膠囊”“毒酸奶”等系列毒明膠事件更是將專利制度推到了風口浪尖。專利制度審查的合法性一度成為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媒體和公眾認為專利應該是先進的代名詞,這其中深含著對專利制度的信賴,但同時也折射出社會對專利制度極大程度上的誤讀。聯系近來的食品安全事件,筆者在結合專業知識與查閱參考一些專業文獻基礎上,嘗試分析依照專利法及相關法規該如何對待涉及食品藥品相關專利的專利審查問題。

          一、專利權的本質與限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逐步普及,專利開始被廣泛地用作商業營銷和宣傳的手段之一。據調查顯示,多數消費者在購買同種類食品藥品時會更傾向于包裝上貼有專利標志的產品,這也使公眾在潛意識里給專利貼上了先進和權威的標簽,導致人們難以將專利審查與食品藥品審查區分開,把對食品安全的不安與憤怒歸責于對專利的過高信賴。這種誤讀如果不及時糾正,很有可能降低專利制度在社會上的公信力,不利于現明創新與社會發展。

          專利權的宗旨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其本質上是國家根據發明創造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或設計的內容,及發明創造或設計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創造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因此專利權實質上只是一種排他性的消極權利,僅限于對專利權人專有權利的保護。其次,雖然我國《專利法》要求發明專利必須具有實用性,但基于書面審查原則只會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而不會審查實際產品,其授權的也是提交的書面材料中的技術方案,授予的權利是禁止他人實施權利人的技術方案,而不是對權利人的產品予以質量認證。權利人必須依照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及規則利用其專利進行商業生產、銷售及使用,并受相應的生產和市場監管部門監督。《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說明因濫用專利權而違反法律或損害公共利益的權利人依舊可以獲得專利權,其違法實施行為會受到其他法律或法規的制約。 因此,在看待專利授權這一概念時,不能與合法畫上等號。

          二、涉及食品藥品專利審查的相關法條及其適用

          專利法中沒有對食品藥品專利進行專門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受到較多關注的是《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這里審查的依據應當是“發明創造的根本目的“。故此處的“違反法律”,應理解為該發明創造本身目的與法律相違背,例如提煉“地溝油”為食用油的技術。但是,“發明創造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濫用而違反法律的,則不屬此列”。也就是說,基于合法前提而發明創造的食品或者藥品專利,由于該技術被用于可能危害公眾健康的違法商業行為,其專利權本身仍應得到保護。例如人們聞聽色變的“瘦肉精”包括萊克多巴胺、克倫特羅等動物促生長劑在內,雖然國家嚴令禁止任何將其添加進飼料的生產銷售及使用行為,但該類動物促生長劑的合成技術沒有,有權得到專利法保護。對于這類專利,授權僅針對該促生長劑合成方法的保護,不要求保護其在飼料上的應用,這些專利申請有權得到保護,但使用到飼料的制造、銷售上即構成違法。

          實踐中,專利申請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主要為發明專利,即食品藥品的加工工藝或是食品藥品原材料的加工技術。而這類發明專利涉及到安全隱患問題的情形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第一,食品藥品加工的本質目的是違法的;例如,為了提供奶粉中蛋白質的檢測含量而向奶粉中添加作為塑料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對于此種專利申請,顯然應當以專利法第五條違反國家法律為由拒絕授權。第二,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沒有違反法律,只是基于技術改良或其他正當技術原因,而在食品生產或加工時使用了國家明文規定不允許使用的非食用類原料或添加劑,存在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的危害或隱患,或者專利審查人員依據自身技術水平或者公序良俗有理由認為該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則可以專利法第五條“妨害公共利益”為由拒絕授權。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該理由對這類專利申請拒絕授權,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該發明創造所涉及的原料或添加劑被國家明文禁止在食品或藥品中使用的情形,否則專利審查人員根據當時的技術標準,可以依法授予專利權。這是基于技術方案本身發展來考量,而不宜過多以倫理性來進行限制。

          以不久前的“毒明膠”專利為例,主要爭議集中于2000年獲得授權并于2004年失效的“一種制備高鉻明膠的方法”的專利技術。首先從其目的合法性來判斷,其在說明中描述的“作為補鉻食品和補鉻藥品的原料”表示其目的在于補充人體所需的三價鉻微量元素,這并未違背當時的法律。其次針對其“利用制革工業的鉻革邊屑料制備高鉻明膠”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工信部于2010年的《食用明膠》標準有規定:“食用明膠的原料應為動物的骨和皮等,嚴禁使用制革廠鞣制后的任何廢料”。但在此之前,我國并無相關規定,這也使得當時的專利審查沒有明文依據可以駁回。因而對該發明的授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權利救濟

          隨著質檢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對食品安全的日益關注,我國的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在不斷完善,這也使食品藥品專利審查面臨合法性存續的問題。即便某食品活藥品專利在授權當時不存在瑕疵,但隨著技術革新與社會發展也可能被證明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隱患。基于這樣的情形,可以運用專利無效宣告制度予以補正。

          設置無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糾正專利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尤其在醫藥業領域,專利宣告無效案件較為常見。世界制藥巨頭禮來公司的抗腫瘤藥物吉西他濱專利就因中方企業的無效宣告請求而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專利被宣告無效后,該專利自始無效,這就從源頭上保障了食品藥品專利審查的合法性。

          結束語

          面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風波,應當從制度的本身挖掘問題的根源。在對食品藥品專利授予專利權時嚴把審查關,防止有違公共利益、危害公眾健康的專利授權,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糾正有瑕疵的專利授權。同時,應當引導社會媒體與公眾正確認識專利制度,區分專利制度與其他法律的分工,合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文獻:

          [1] 樊耀峰,劉鋒,崔越 .論《專利法》第5條的審查要素[J].電子知識產權,2010(07).

          [2] 汪建斌. 專利審查如何為食品安全把關[J]. 中國發明與專利. 2011(06)

          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有效專利維持年限專利布局

          (分類號]G353.1

          隨著創新型國家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自主創新能力的日益提升,我國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增長迅速。截至2010年底,我國專利申請已達700多萬件,僅2010年我國年專利申請量就突破122萬件,其中發明專利達到39萬余件,高居世界第二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數量已連續多年世界第一。從數量上看,我國已經成為專利大國,然而數量上的強大并不表示專利實力的強大和整體科技實力的強大,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作為技術創新能力標志之一的專利不再僅以申請多少或授權多少來衡量,更看重的是有效專利的多少和質量。所謂有效專利,是指截至報告期末,專利權處于維持狀態的專利。基于此,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WWW.sipo.省略)公開的數據為依據,結合專利審批流程、專利類型以及專利制度的目的,從有效專利的角度對我國專利現狀進行分析,以期找出問題所在,并有的放矢地給出改進建議,對于改進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中國專利現狀

          專利評價指標分為數量類、質量類和價值類,其中數量類指標和質量類指標多用三種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來表征,價值類指標多用專利實施率來表征。由于專利實施數據獲取難度較大,所以我國的專利分析多局限于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三種專利比例的統計分析。依據專利法規定,只有有效專利才受法律保護,進而作為國家對外競爭的工具和手段。本文擬從有效專利數量、有效發明專利數量、有效專利布局、專利維持年限的角度進行分析,以期更為準確地展示中國專利現狀。

          1.1有效專利數量

          雖然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沒汁保護期限10年,但是有相當多的專利因保護期屆滿或其他原因在保護期屆滿前專利權終止,不再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實施而無需征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只有有效專利才具有專利法賦予的“排他權”,才有可能為專利權人帶來收益,并作為參與競爭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根據市場法側,只有當維持專利權有效帶來的收益大于維持成本時,々利權人才會繼續維持權利有效,所以有效專利數量更能夠反映一個國家的科技創新力和競爭實力。

          截至2010年底,我國授權專利共計3897359件,其中國內3384478件,占總量的86.9%,國外512881件,占總量的13.1%;有效專利共計2216082件,其中,國內l 825 403件,占總量的82.4%;國外390679件,占總量的17.6%。無論從申請量、授權量還是仃效專利數量,國內都遠遠超過國外,表明國內的技術刨新活動非常活躍:

          1.2有效發明專利數量

          凡從事專利事業的人都知道,我國當前的專利制度規定:只有發明專利經過實質性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沒計專利只進行形式審查,所以有很大比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并不具備專利性,沒有對科學發展做出貢獻。國際上也鮮有把外觀設計稱為專利的,多數國家講專利,就是指發明,有關國際公約和WTO的界定,電是指發明。所以有效發明專利數量對專利綜合實力和科技經濟競爭力的評定更有權威性和說服力同、內外有效專利在整個中國專利申請中的份額,如表1所示:

          從表1中可以看出,雖然中國專利申請數量已經非常龐大,但是有效專利僅占專利申請數量的34.5%。且在整個有效專利中,國內有效專利以實用新型和外觀沒計為主,占70 7%之多,權利穩定、技術含量較高的有效發明專利儀占國內有效專利總量的14.1%;國外有效專利數量雖少.僅占總量的17.6%,但以發明專利為主,有效發明專利占國外有效專利總量的78.54%,兩者形成鮮明對比。

          在表1的數據組成中,統計只按照申請人的地址計算,沒有主體性的區分,其實在國內的有效授權專利中,尤其是有效發明專利,許多為外資控股機構所有,不應算做國內申請。以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持有擐排名前lO位的企業為例,除了華為、中興通訊、中國石化、英業達,其余6家公司均為外資或臺資控股業業,也就是上述10家企業共有的31782項有效發明專利中.9771項屬于外資或臺資控股企業所有,約占總量的30.74%。如果刨除這些,國內的有效發明々利就更少。我國有效發明專利持有量排名前10位的企業如圖1所示:

          1.3高新技術中的有效專利布局

          面對已經來臨的知識經濟時代,高新技術產業將成為代表一個國家綜合實力和整體競爭力的重要先導產業,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最重要的增長點。目前一些國際大公司憑借技術優勢,已經在中國內地、尤其是在我國高新技術領域布下了密密麻麻的“專利地雷陣”,搶占了大大小小的知識產權制高點,對我圍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的產業化產生了嚴重影響。以電子信息產業為例,整個中國電子信息領域的專利技術仍掌握在發達國家的企業手中,行業對外的技術依存度超過了80%。截至2010年12月底,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最新修訂的39個技術領域中,國內僅在食品化工、藥品、材料冶金等15個領域占據優勢,在眾多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外所占比例仍超過國內,如表2所示:技術領域占有優勢、在電信和儀器控制領域差距稍小以外,其他技術領域國外均占有絕對優勢,尤其是在音像技術、基礎通信程序、光學、燃料電池技術、發動機等技術領域,國外有效發明專利所占比例超過7成。這些密集的專利布局充分體現了發達國家以專利分割我國市場的戰略,國內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著規避專利侵權與技術創新的雙重壓力。從愛立信中興通訊,到震驚業界的思科華為案,再到被寄予厚望的貴州微硬盤遭到日立……,國外公司在高新技術領域設下的種種“知識產權陷阱”,讓中國企業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并且已經敲響了未來中國經濟安全的警鐘。

          1.4維持年限

          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發明專利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限10年,但保護是有代價的,專利權人在其專利被授權之后,有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即在每年對應的申請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年費,否則專利就會提前中止,不再有效。每年的年費數額不是一成不變、而是隨著保護時間的增長而臺階式遞增,并且如經濟困難,前3次年費個人最多可減免85%,單位最多可減免70%,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讓年費在專利制度中起到經濟杠桿的作用。具體年費數額如表3所示: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一份2010年《專利統計簡

          報》顯示,目前國內有效發明專利中,有效期超過5年的(即申請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占46.7%,有效期超過10年的(即申請于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只占4.6%,國外分別是83.5%和23.8%。其實簡報的有效期統計從申請日算起是有漏洞的,因為專利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專利從授權公告日起才真正具有排他權。通常,一項技術從申請日到授權公告日的平均周期大約是:發明3年,實用新型1年,外觀設計6-7個月,如果把這段時間去除,國內53.3.0%的發明專利維持有效期不足2年,僅有4.6%的發明專利維持有效期超過7年。這意味著,專利在獲得“出生證”一兩年后就“夭折”,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壽命”更短。從國家年費收費標準來看,專利每年繳納的年費并不是太多,以全額計算,一項發明專利1-3年的年費每年僅900元,4-6年每年僅1200元,而且國內的專利申請多數是獲得費用減免的,以每年數百元最多1200元的年費代價換取全國范圍的市場排他權尚且不劃算,說明該授權專利沒有對權利人產生市場利益激勵,市場價值很低。

          2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以上有效專利數量、有效發明專利數量、有效專利布局、專利維持年限的分析發現,雖然國內技術創新活動非常活躍,專利數量非常龐大,并且就有效專利而言,國內1825403項也遠超過國外的390679項,中國已步人“專利大國”行列,但距離把創新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重要支撐的基本要求,仍有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為:技術含量不高、高新技術領域多處劣勢和市場價值不高。

          2.1技術含量低

          依據專利法第22條對3種專利授權條件的規定,發明專利在所有專利技術中創造性要求最高,它反映的是對現有技術的全新突破,必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不僅僅是有改進與提高。我國專利數量雖然龐大,但從體現專利技術含量的角度看,我國無論是專利申請、授權專利還是有效專利,多集中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上,發明份額遠遠低于國外。以中國有效發明專利為例,國內只有257893項,不但遠低于同期日本、美國和韓國的國內有效發明專利1255359項、1015879項和461602項,也低于國外在中國擁有的306867項。這充分說明中國所謂的“專利大國”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項相加得出的結果,單就技術含量高、市場制約力強的有效發明專利而言,我國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究其原因:①我國的經濟實力和技術創新能力較低;②中國企業的研發投入中,很大部分集中于產品實現,其中缺乏創新技術,更多的是技術的改進和優化。

          2.2高新技術領域多處劣勢

          在大部分領域,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領域,國外擁有的發明專利數量數倍于國內,在維持10年以上的發明專利中,幾乎所有的領域,國外擁有量都是國內的數倍,甚至十幾倍。現在幾乎在所有主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及其他主要產業領域內,跨國公司都已經取得了技術含量高、保護范圍大、產業影響深的大量關鍵的發明專利權,他們通過專利布局,將技術制高點轉化為法律強勢保護的知識產權制高點,籍以整合其技術優勢和專利優勢來高度限制和打壓中國本土企業。反觀國內,企業核心創新能力不強,“多數行業和企業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基本上依賴國外,缺乏能夠支撐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升級的技術體系,特別是缺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尚沒有能力用專利掌控我國新經濟的發展命脈。

          2.3市場價值不高

          專利制度的宗旨就是通過賦予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時期內的排他權來獲取利益,促進發明創造,專利的維持時間是表征專利運用與市場化水平的關鍵指標,專利維持時間越長,說明創造經濟效益的時問越長,市場價值越高;反之,市場價值越低。國內有效發明專利維持時間不足2年的有53.3%,超過7年的儀有4.6%,專利的短命證明絕大多數專利并沒有在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也就是沒有市場價值。為什么大家要付出經濟和公開技術的代價來追求市場價值不高的專利?筆者認為:

          2.3.1過度的行政激勵

          擁有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以及運用專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市場競爭力、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也是進一步提升綜合國力、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基礎。然而由于操作卜的難度,數量成為評定專利工作、專利綜合實力和科技經濟競爭力的“熱點”和“光環”,所以各地方政府紛紛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大家申請專利,最直接的就是資助專利申請和獎勵授權專利,有些地、市一項發明專利的獎勵金額就高達2萬余元。地區的創新能力、科技人員晉升職稱、業績考核、國家科技項目考核、高新技術認證都與專利的申請和授權數量掛鉤,這一傾向使得相當多專利的申報不是追求市場回報,而是追求市場回報之外的榮譽、獎勵、稅收減免、職稱評定、政府政績。在這種與專利制度宗旨無關的導向下,專利數量增長速度快了,但“垃圾”專利盛行,質量水平不高,轉化率始終處于低位。

          2.3.2專利宣傳的誤區理論上,專利權是一項專利權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技術排他權。雖然專利權的授權前提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但審批時并不考慮其有沒有商業轉化價值,所以專利這種理論上的“無形財產”只有存在于市場條件下才有價值,否則沒有任何價值。而且基于專利的特性,有限的專利很難形成某一領域的市場獨占權或完全技術領先優勢,通常訴訟難度高于其他。但在宣傳中,往往夸大專利的功效,把專利簡單的等價于財產,似乎技術一旦成為專利就一定會帶來財富,而無視其是否有商業轉化價值和實際操作中的難度,以至于大量的個人甚至中小學生郜加入到專利申請的行列,“越搞發明家里越窮,手持8項國家專利卻一貧如洗”,也就不足為奇了。

          2.3.3審批監管的短板機構以專利中請為主要收入來源,明知是現有技術或創造性,但在逐利心理的驅動下協助申請人完成專利申請不足為奇,專利審批監管的不到位也助長了“垃圾”專利數量。專利申請量的大幅度增長和審查人才短缺,導致專利申請積壓越來越多。在目前情況下要加快審查,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快速地走完流程,這就意味著會犧牲質量、犧牲審查中的關注力。由于對專利審鑊員缺乏完善的監管制度,全流程審查質量管理體系不夠完善,使得大量不具有專利性的申請獲得授權。

          3對策

          分析發現中國專利中充斥著大量的“泡沫”,有效發明專利數量少、市場價值低、專利布局不合理,是我國專利事業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所在。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要大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專利運用能力,真正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使我國從專利數量大國轉變為專利強國,需要在以下方面下大力氣。

          3.1正確的政策引導

          政策引導失誤是專利泡沫和垃圾專利的主要誘因。專利制度在中國僅有20余年的歷史,中等偏低的

          中國公眾知識產權文化素養指數。即可推定多數人對專利制度并沒有深入的理解,有許多甚至是誤解,所以專利申請需要政策的合理引導。市場激勵和行政激勵是催生專利的兩種體制,但前者是以市場效益為導向的,體現了專利制度促進技術代謝、創新、應用和傳播的宗旨,后者則采取資助、成果鑒定、評獎、晉升和獎金等行政手段,追求的是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而不關心有無市場價值,“重成果、輕專利”的實質沒有變.只不過換了包裝而已。同樣是專利,但不同專利的價值差異是極大的,100個既不能使企業贏利、又起不到限制競爭對手作用的專利,和一個哪怕只能給企業帶來少許利益的專利相比,要“100”’還是要“1”?所以政府應該把重心放到專利知識的普及、專利運川和公益性研究上來,加大市場激勵,鼓勵研發能夠合法產業化的技術創新,弱化行政激勵,正確引導專利發展。

          3.2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

          如果說政策引導失誤是導致低水平專利數量高速增長的誘因,內因則是公眾專利意識的缺乏,外因通過內因才起作用。專利意識一方面體現為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專利;另一方面則體現為專利的創造、管理和運用能力,缺乏知識產權意識是中國成為專利弱國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曾說:“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的根本提高,至少需要三五代人的時間”。專利工作是一項群眾性工作,需要一定的群眾基礎,要真正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就必須把培養專利意識作為專利工作中一項長期的重要內容來抓。政府要摒棄單純追求專利申請量、遞增量的功利思想,將專利工作做到實處: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和人才的培養,積極推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在全社會培育、傳播和發展“崇尚創新精神,尊重知識產權”的文化理念。只有當社會公眾的專利意識提高了,專利制度才能真正成為知識經濟的推進器。

          3.3有效技術創新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技術創新可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的快速發展,甚至使企業獲得新生,但是,并不是每一項技術創新都會給企業帶來效益。現在很多企業雖然有不少創新和專利權,但對提升企業競爭力沒有產生明顯效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技術創新沒有以市場為導向,片面強調技術創新和專利權的作用,陷入非有效創新和不切實際的知識產權戰略怪圈。所以企業不能滿足低水平、形式上的創新,要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全力提升核心專利技術開發能力,尋找突破點,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只有擁有了核心專利技術,才能擁有核心的競爭力,才能抓住知識經濟的主動權,掌握市場的制高點。

          3.4加大專利申請、審批監管力度

          專利審查員要忠于職守,嚴把質量關,不以犧牲審批質量來換取審批速度,尤其要提高容易產生垃圾專利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審批門檻,把專利泡沫降到最低。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專利的審批部門,要完善對專利審查員的監管制度,建立第三方監管和審查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審批工作人員的懲處力度,確保專利的審批質量。一旦審批質量保證了,就可以用專利申報成功率(即授權率)作為對專利公司的質量考核指標:專利申報成功率=授權量/量。因為在逐利思想的驅動下,每一個專利公司都會極盡擴大業務量,并力爭專利授權。如果一個專利公司的專利申報成功率較低,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機構在專利申報時受利益驅使,沒有嚴格把關,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施以懲處措施,以從源頭上遏制垃圾專利的產生。

          4結語

          分析發現,專利數量雖然能反映中國技術創新的活躍程度,卻不能真實反映中國技術創新的狀況,專利申請居世界之首也不意味著中國就一定會成為創新大國;相反,核心專利少、專利質量不高、存活時間短、市場價值低、專利制度的功能無法得到正常發揮,是阻礙我國專利事業健康發展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所在。所以,要理性地對待專利數量,堅持技術創新,以能夠合法產業化為基本前提,強化市場激勵,完善專利、審批監管體系,使專利真正回歸到鼓勵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社會發展的本質上來。

          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第5篇

          打造專利信息國際交流平臺

          始創于2010年的中國專利信息年會,如今已發展成為亞洲年度性的專利信息盛會。本屆年會匯集了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特許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10余個家國外政府機構及組織、500多家國內外知名企業的1500名代表參會。

          據會議承辦方知識產權出版社有關負責人介紹,本屆年會體現出了與以往不同的三個特點,一是引入“中國專利信息年會+會員”制,建立長效的交流機制,定期更新推送相關專利信息、舉辦每月一次的會員參與活動;二是深度解讀演講嘉賓的觀點,企業及相關人員通過對演講題目的深入了解,可以彌補很多嘉賓不能親臨現場的遺憾;三是聚焦歐、美、日三個知識產權發達區域的專利制度及專利信息應用實務,這是由于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企業在國外的專利布局也日益重要。我國的企業尤其是創新型企業,只有更好地了解國外的游戲規則,才能更好地參與到國外的行業競爭中去。

          聚焦企業關注熱點

          此次會議針對國內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各種訴求,同時考慮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共邀請50多位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政府演講人及企業嘉賓。其中,拜耳醫藥保健副總裁胡靜珊、諾華藥業專利分析部門主管 Reiner Grabowski圍繞全球藥企面臨的“專利懸崖”問題,講授了專利和專利信息的重要性;飛利浦知識產權總經理Arian Duijvestijn、騰訊集團知識產權總監李富山和韓國三星首席知識產權官金光凖就專利戰略如何支撐企業發展做了深入講解。

          同時,分論壇聚焦專利訴訟典型案例,并邀請了中、美、德、日四國司法界重量級嘉賓,分別就各參會國專利訴訟典型案例,專利戰中主要司法體系下專利訴訟比較等方面展開精彩演講。

          在國外專利制度創新與信息服務論壇上,圍繞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歐專局國際法律事務處的Stefan Luginbuehl從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出發,系統地介紹了歐洲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的基本情況。德國華孫專利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孫一鳴就歐洲單一專利與傳統歐洲專利的主要異同,以及選擇單一專利或傳統歐洲專利時需要考慮的地域因素、翻譯因素、法院因素等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相關內容進行了重點闡述和深入分析。

          而作為本屆年會特色論壇之一的專利評估及貨幣化論壇,與會嘉賓探討時下知識產權交易的新模式,專利轉讓許可,專利保護及商業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最新信息。英特爾專利策略與交易主管Jeff Draeger、谷歌知識產權顧問James W. Maccoun、劍橋大學企業副總監Richard Jenning、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總裁兼首席執行官Gerard Pannekoek、RPX公司高級副總裁Paul M. Saraceni等知識產權高層次人士也悉數出席,向中國企業介紹專利轉讓、許可和知識產權交易新模式的國外最新發展現狀。

          此外,國內外多家專利信息服務商也聚集此次年會,他們根據中國企業的特點開發出的專利專題數據庫及軟件,也在本屆中國專利信息年會上進行了。

          拉開專利數據庫市場爭奪戰

          2009年前后,“大數據”一詞開始受到信息技術行業的關注,“大數據”時代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是大家常常討論的話題。越來越多的政府、企業,正逐步意識到隱藏在這數據山脈中的金礦,而專利信息數據分析能力正成為各種機構的核心競爭力。

          在本屆專利信息年會上,知識產權出版社在傳統圖書出版領域之外,推出了該社最新開發完成的《中國藥物專利數據庫》。值得一提的是,數據庫建設是知識產權出版社在完成轉企改制之后,“冷靜面對傳統圖書出版受到網絡嚴重沖擊的殘酷現實,積極調整經營思路”的結果。

          與此同時,美國化學文摘社(CAS)和歐洲、日本、韓國等諸多數據信息提供商一起來到中國,并在本屆年會上了其拳頭產品STN(搜索引擎平臺)的最新版本。

          國際巨頭和國內官方機構、民間企業同時看好中國的專利數據庫市場,意味著什么?

          在CAS的宣傳材料中,有“利用STN中的CAS數據庫,中國專利的信息服務早于其它數據信息服務130多天”的字眼。CAS市場總監Christine McCue解釋,其技術優勢決定其保證中國相關的專利信息在50天之內編錄到位,比競爭對手快3倍。同時她也表示,“當然這是之前的信息,因為我們的競爭對手也在不斷改善自己的流程,也在提升速度”。

          有十多年創建歷史的國內企業東方靈盾在分論壇推薦其產品時直言,“CAS非常值得敬佩,但是其高昂的價格是一個門檻,而我們的價格優勢決定了可以為更多中國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