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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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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范文第1篇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特點

          “職業衛生管理行政指導”研修團赴日本學習后,了解到日本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有以下主要特點。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監督體制

          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行政,實行垂直管理和勞動基準監督官制度。國家將安全衛生監督職能設定由日本厚生勞動省負責,并在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中設安全衛生部,內設計劃課、安全課、勞動衛生課、化學物質對策課,負責制定相關條例、通告和技術基準;制定國家勞動災害防止計劃(每5年一次);實施相關的行政許可;監督指導各地方勞動局和安全衛生相關團體的安全衛生工作。日本47個都道府縣都設有地方勞動局,內設監督課、安全衛生課,負責貫徹實施中央行政機關的指令,對基層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同時,地方勞動局一共下設331個基層勞動基準監督署,內設監督官、勞動衛生專門官、產業安全專門官和勞動技術官若干人,負責對轄區內企業安全衛生狀況實施監督和指導工作。其監督指導對象不僅是工礦企業,還包括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林業、港口作業、第三產業,以及特種設備等領域。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體制,保證了中央政府政令的順利執行和基層情況的及時上報,確保了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健全完善的公益社團組織

          日本于1964年頒布了《勞動災害防止團體法》?;诖朔ㄔO立了全國性的公益社團法人組織——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以及建設業、陸上貨物運輸業、港灣貨物運輸業、林業木材制造業、礦業5個行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政府對其運行提供補貼并委托進行業務。其中,中災防作為特殊社團法人,在47個都道府縣均設有分部,其會員組織包括5個行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59個全國規模的企業主團體、48個都道府縣勞動基準協會聯合會、16個其他勞動災害防止團體,以及5 000多家贊助企業會員等。業務范圍包括提供安全衛生對策、推進風險評估和管理系統、推動宣傳教育事業發展、提供技術服務、對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支援、推進國際合作等。除了這些功能強大、業務覆蓋面廣的全國性社團法人組織以外,各都道府縣也都有地方性的社團法人組織。

          對中小企業指導監督和技術服務

          日本現有450萬家企業,其中95%以上為中小企業。因而在日本,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社團法人,都強調對企業指導服務的重要性。從中央部門的厚生勞動省,到最基層的區域性勞動基準監督署,都有一支人員精干、業務能力強、技術素質高的隊伍。例如:橫濱南勞動基準監督署設有2名厚生勞動技術官員,可獨立審查涉及有機溶劑等職業危害的企業廠房設計書,并持續監督設計書執行情況。

          為解決眾多中小微型企業自主開展勞動災害時,活動能力不足的問題,并且為保證這些企業制定實施《安全衛生改善計劃》,日本依據《勞動安全衛生法》建立了勞動安全顧問和勞動衛生顧問制度。安全衛生顧問是指《勞動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具有高度知識和經驗,通過厚生勞動大臣舉辦的相關考試并取得合格證,在指定注冊機構注冊,并獨立經營的勞動安全衛生專家。勞動安全顧問分為機械、電氣、化學、土木、建筑5類專業,勞動衛生顧問分為保健衛生、勞動衛生工程學2類專業。

          企業主體責任明確

          按照日本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必須選任綜合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和產業醫生,必須設置由人數相等的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衛生委員會(每月一次定期召開),實行勞動衛生“三管理”,即:作業環境管理、作業管理和健康管理,進行勞動衛生教育,實施風險評估,建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比如:普利司通橫濱工廠依法成立了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所有安全衛生相關事務的管理;并將政府要求的勞動衛生“三管理”擴大到“五管理”,增加了勞動衛生教育、綜合管理;制定了職業衛生醫師巡查制度,巡查結果在召開安全衛生委員會議時進行報告。

          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實行企業自主性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所有企業都必須在遵守法令的基礎上,主動制定和實施《安全衛生改善計劃》,并按PDCA活動模式(計劃、執行、檢查、處理),自主實施“勞動衛生基本對策、職業病預防對策、確保健康對策和營造舒適職場對策”等勞動災害防止活動。其中,基本對策包括:設置企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選任綜合安全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職業衛生醫師,實施“三管理”,開展勞動衛生教育,建立風險評估與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沒有條件或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業,必須委托安全衛生顧問為其進行業務指導。同時,企業必須按規定,主動向政府部門書面報告安全衛生管理狀況,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

          日本的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就是通過上述4個方面的集合和互動,形成了“企業自主管理、政府行政監督、社團支持保障、顧問指導服務”的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基本格局。

          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在安全衛生方面與我國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中小企業占到了企業總數的95%以上,企業數量多、監管難度大。這些相似之處,決定了日本安全衛生工作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安全衛生公益社團法人和安全衛生顧問

          目前我國安全衛生領域的社團組織和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制度,存在定位不明晰、責任不落實、運作不規范、監督不到位等問題。日本在法律法規的層面上,明晰了安全衛生團體和個人的性質、定位;界定了與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明確了應履行的職責與義務,規定了運作模式與服務標準,明確了監督方式和內容,設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借鑒日本的做法,我國應探索建立安全衛生公益性法人制度,加強職業安全衛生領域公益社團組織的立法工作,依法設立相關社團組織、中介機構,建立全國性的職業安全衛生社團組織網絡。同時,建立安全衛生社團和個人誠信體系,完善安全衛生服務機制和市場規則,整合服務資源,規范服務行為,凈化服務過程,提高服務能力,形成服務合力,確保服務質量,努力形成安全衛生社團和個人“自主管理、自律行為、自擔責任、自求發展”的運作機制,使其真正成為“政府信賴、企業依靠、社會認可”的安全衛生技術支持力量。

          職業衛生醫師制度

          按照日本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設有職業衛生醫師崗位,職業衛生醫師至少每月一次對工作現場進行巡查,在每月召開的企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上通報巡查結果,對職工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進行判定,并依據巡查結果和體檢報告,對企業主提出相應整改建議。職業衛生醫師需要由具有一定從業經驗的有資質醫生擔任。我國可選擇部分條件允許的企業,進行職業衛生醫師制度的試點,通過試點判斷是否能提高我國企業的職業衛生監護水平。

          安全衛生“五管理”制度

          安全衛生“五管理”制度包括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安全衛生教育和綜合管理。該制度通過作業過程監控、作業環境測量、勞動者身心健康定期檢查、教育培訓和巡檢等多個方面,保證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有序進行,也保證了企業主體責任得以認真落實。學習該制度,可以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認真落實職業衛生主體責任。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健康中介組織;職業同業協會

          在世界范圍內,現在的職業健康監護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體系。在工業發達國家基本都發展成熟,制度也趨于完善。其主要內容在法律上也都分為“護”和“監”兩部分?!白o”主要包括接觸控制(即職業性有害因素的環境監測、接觸評定),醫學檢查(即就業前和定期的健康檢查,健康篩選以及職工職業病致殘的勞動能力鑒定等)和信息管理。“監”則主要指各國衛生行政機構的監管。但畢竟每個國家國情不同,對于職業健康監護也都呈現各自鮮明的特點,故筆者就較為典型的幾個國家進行介紹分析。

          一、域外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內容

          1.美、英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內容。美國在1970年頒布了《職業安全和衛生法》,英國的《職業衛生安全法》基本學習美國的做法。兩國的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內容主要規定在各自的職業衛生安全法中。具體來說,美國的最大特點是無論是在接觸控制,醫學檢查還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詳細而嚴格的標準。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國主要分為建立健康監護檔案,進行健康狀況分析以及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三方面內容。英國直接借鑒美國的經驗,其中最突出的特點是提出了綜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職業醫學與護理信息數據庫、健康教育、個人咨詢、健康風險評級、定期身體檢查、離職前身體檢查、健康促進方案和婦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內容。在行政監管方面,美國確立以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為執法機構、職業安全衛生復審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職業衛生監管體系。英國依照美國的模式,確立以健康與安全委員會為執法機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及下設的監察員為監督機構的職業衛生監管體系。

          2.日本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內容。日本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規定在1972年頒布的《勞動安全衛生法》中,與美英相同,日本對于職業健康監護中的接觸控制,醫學檢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詳細嚴格的標準。但其與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關懷。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健康促進的概念日益為人們所接受,其中作業場所健康促進或稱職業健康促進,尤為受到關注。其目的是要創造衛生、安全、滿意和高效的作業景觀,保護充滿活力的人力資源。而善于創新的日本,就根據這一理念把其衛生安全法中關于職業健康的專章直接命名為保持、增進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適狀態”的概念,用較多的筆墨對要形成愉快舒適的工作場所環境提出具體要求。在行政監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區別不大。依據安全衛生法確立了由勞動厚生省為監管主體的職業衛生檢查體系。

          3.德國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內容。1894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險法(包括職業病),職業同業協會作為該法的人也隨之誕生。1911年將事故保險列入帝國保險規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會法第七卷。對于職業健康監護,德國最大的特點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療和賠償,其更重視預防。德國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法規,包括有勞動保護法、工作場所規定、企業基本法法規等,這些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勞動場所的設計和施工中的標準,企業自主監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體在職業安全衛生中的職責和任務,現在這些勞動保護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會法的范疇及上文提到的社會法第七卷中,統稱為事故保險法。另外,德國的職業衛生體制模式實行雙軌制模式,即由企業監督局和職業同業公會共同監督企業的安全衛生。企業監督局屬于政府機構,他們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監督本周范圍內的所有企業。而同業公會不是德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組成部分,從資金運行上是自我管理,對于國家而言是自治機構。因此可以稱其為半官方的自治機構或公眾權益機構。

          二、域外職業健康監護的新特點

          1.建構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職業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155號)》的要求,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參加的全國職業安全衛生三方協調機構以及在作業場所建立勞資雙方安全衛生委員會。其目的是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應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這種模式形成一個由政府監管,企業自主管理和雇員參與管理的三方協調機制。這種總體趨勢在工業發達國家已經逐步形成,有些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還把這種管理機構的設置列入了條款之中。

          2.制定嚴格的職業衛生標準。隨著各國對于職業衛生的日益重視,也在與職業衛生相關的各個領域中制定了嚴格的衛生標準,以規范雇主的行為,降低職業病事故發生的頻率,并體現在立法中。其中,美國最有典型,制定標準的機構數目多、專業性強、細致程度高。在職業衛生方面對工作環境的控制標準.以及對工作場所消防、醫療和急救設施設置都有非常細致的規定。美國制定的標準被多個國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為國際通過的標準。

          3.非官方中介組織的興起。由于衛生行政部門在經營管理的效率上備受挑戰,行政業務的開展也沒有達預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費經費或保障人民權益角度上考慮,一種中介組織便慢慢成為職業健康監護的一類主體。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由于涉及技術人力與測試設備,場地和醫學檢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編制限制,臺灣的行政部門就將技術性業務委托或外包給民間。又例如上文介紹的德國非政府的公眾權益性團體職業同行協會的存在,其成功運行可能使設立非官方中介組織在未來成為一種趨勢。

          4.注重預防性衛生監護?;仡櫟湫蛧业穆殬I健康監護內容,不難發現,不論是制定嚴格的標準,適合國情的各項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將職業病的危害從源頭上降低。而預防性的衛生監護除了接觸控制和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之外,還包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對雇員的安全培訓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企業,依法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而對雇員的安全培訓,各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也都有詳細規定。

          5.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和強化勞動過程中各方的責

          任。根據勞動者弱勢地位的理論,在實際中,各國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傾向性都是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因此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參與權、工作保護權、知情權等一系列基本權利,其中比較突出的兩項權利是拒絕工作權和停止工作權。而對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員之外的個體經營者,法律也賦予了相應的責任。首先,對于在勞動中用于保護勞動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質,他們的制造商是負有總責任的。其次,雇員和除雇員以外的個體經驗者也有相應的責任。

          6.職業健康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首先,各國(地區)在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負責監督監察實施安全衛生法的最高權力機關,而且,很多國家還專門設立監察員這一角色,以相當的權力來防止與遏制職業安全事故的發生。另外,大部分工業發達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成立“職業安全與衛生委員會”、“咨詢委員會”、“職業安全與衛生理事會”等組織,來協助政府做好調查、監督工作。發展中國家(地區)的情況有類似之處。

          三、域外職業健康監護對我國的啟示

          1.職業健康監護的立法體系啟示。從立法體系而言,據上文所述,西方工業發達國家關于安全及衛生的法律都歸納在同一個框架體系中。安全與衛生實行的是合一的體制。這一點從他們的法律名稱就能明顯的看出:美國、英國均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日本稱“勞動安全衛生法”,臺灣地區也是如此。而我國在安全衛生立法方面,是將“安全”與“衛生”分別規定于兩個法律,分屬不同的政府部門監管。而隨著政府部門職權的調整,法律對各部門權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門之間相互溝通協調不利,導致了行政濫用和行政缺位的現象。這主要表現在“安全”與“衛生”分離,衛生方面制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產法”。然而,職業安全與衛生息息相關,我們應借鑒國外工業發達國家的做法,將我國法律合并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保護法”,以求建立一個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制體系。在這一問題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職業健康監護的主體啟示。從職業健康監護的各個主體而言,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155號)》的規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擔各自的職責,并建立三級協調系統來防范職業病的發生和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的這種三級協調體系已經構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業和工人組織都有完備和成熟的發展。而我國雖然已經加入了此公約,但是由于我國的工人組織發展極不完備,還不具備成為其中一級的實力,因此,并沒有達到公約所要求的三級協調系統,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達到155號公約提出的要求尚需時日。另外,對于如何增加行政機關的效能同時又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非官方的有資質的民間機構加入到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管工作中的這一做法對我國發展職業衛生監管也是有一定的創新和借鑒意義的。

          3.職業健康監護的具體內容啟示。從職業健康監護的具體內容而言,我國不論是在在接觸控制、醫學檢查、信息管理,還是行政機構的監管等各個方面都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水平有相當的差距。例如在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對高溫作業、重體力勞動、精密作業、高架作業及異常氣壓作業等特殊作業減少勞工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而這些規定都是與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存在密切關系的,在國外都是有嚴格的規定的。另外,我國對職業病的醫學檢查水平不高,對衛生統計工作和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的調查、收集和反饋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夠重視,執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監管方面,我國也沒有設立監察員制度,這對于幅員遼闊的中國來說,成為了職業健康監護實施范圍小,對患病勞動者治療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對于職業健康監護的發展,我國還是任重而道遠。

          參 考 文 獻

          [1]鄭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秦國榮.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

          [3]現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典型經驗系列叢書編委會.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經驗[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6)

          [4]現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典型經驗系列叢書編委會.香港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經驗[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龍主編,楊樂華,何滔副主編. 基層職業病防治指南[M].化學工業出版社,安全科學與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陳根錦.職業健康與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體系個案研究[M].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編.閃淳昌等編譯.職業衛生與安全百科全書(第四卷)[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羅伯特·A·高爾曼著.馬靜等譯.勞動法基本教程——勞工聯合與集體談判[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9]羅結珍譯.《法國勞動法典》.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6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況

          為建立和完善工會勞動保護長效維權機制,根據勞動保護《三個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機構,為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組織保障,同時要抓好勞動保護組織建設,配齊各企業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專兼職干部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

          二、結合實際,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

          1、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小組檢查員的作用。

          2、開展多種形勢的群眾性安全監督檢查活動,推動企業對一些突出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建立健全企業班組安全管理目標,安全責任制、監督檢查培訓教育等制度,在班組開展增強安全意識,遵章守紀、查隱患等活動,提高班組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群眾的安全素質,今年我縣各企業無事故發生。

          三、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

          各企業工會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勞動保護工作,按照勞動保護《三個條例》的要求開展工作,企業工會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其中都有“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履約情況較好,在合同中,企業向員工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企業工會在不同工種,崗位的員工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凡舊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到期的全部更換。

          各企業工會“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有些個體肉類企業,每年都有新的員工進廠,企業工會在對新、舊職進行崗前培訓時,除了進行操作技能培訓外,負責勞動保護干部還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培訓,強化員工們的生產和自我保護意識。

          四、企業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企業工會參照勞動部門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企業實際起草了新的勞動合同書,并進一步明確員工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涉及員工權益的規定低于或高于集體合同的相關標準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條款,明確員工擁有“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條件下從事勞動,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保證職工安全健康權益。超級秘書網

          五、存在的問題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范文第4篇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 同志到甲方作業班組工作。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用工協議書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任務: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作,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應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安全規程,持證上崗,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因甲方生產(工作)情況發生變化,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三、工作地點:工作地點根據工作需要服從甲方安排。

          四、勞動報酬:

          乙方工資標準為 元/月(含社會保險等所有費用),并按作業班組月度考核及當月出勤情況計發。

          五、勞動紀律: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乙方進行相關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證安全文明生產。

          (二)、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同時,愛護甲方財

          四、勞務傭金結算

          臨時工按65.00元/天計算人工工資。

          單項工程完工,達到規范和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后,乙方應在28天內將工程結算提交甲方審批,甲方收到結算后應及時給予審批,并報處工程管理部審核批準后,扣除乙方在施工期間從甲方借款外,甲方無正當理由,應將所余結算款在 15內支付乙方。

          雇傭方: (公章) 務方: (公章)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范文第5篇

          內容摘要:目前,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問題需要從三個方面依法調整: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確立勞資關系;規范保險保護制度,依法穩定勞資關系;規范集體合同制度,依法協調勞動關系。新建企業勞動合同不規范,發生糾紛難以處理;忽視社會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惡性傷亡事故造成雙方嚴重經濟損失;企業主的誤解,致使集體合同制度不能得到落實。新建企業必須提高認識、規范制度、依法調整勞資關系。

          所謂新建企業,就是指改革開放以來建立的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這些企業的勞動關系的性質與國營國有企業不同。《勞動法》實施以來,我國既有的職工與國家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已經轉變成為職工與具體的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這種與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必須依法調整規范。所謂新建企業中的勞動關系確切地說,應當叫“勞資關系”,因為其一方是資本所有者,而另一方則是勞動力使用權利的出讓者。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即勞動合同制度、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制度以及集體合同制度。目前,調整新建企業勞資關系必須首先從這三個方面著手。

          一、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確立勞資關系

          勞動合同制度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的基礎。所謂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由此可見,調整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必須首先規范勞動合同制度,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到勞資關系的存在與否及其合法性問題。據報道,某市高科技開發區的數百家公司的打工者,10%沒有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或者根本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或者根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利于員工,其實更不利于公司。

          首先,對于公司來說,不簽訂勞動合同而雇傭員工屬于非法用工行為,依法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由此可見,雇傭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簽訂勞動合同其用工行為才是合法的。否則,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再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很難確認雇用關系的存在。因此,一旦發生爭議,對于職工而言其權益很難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護。按照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確實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促裁機構雖然也受理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但是,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處理,而國家規定的標準往往是較低的。如工資問題,國家或地方政府只做出了最低規定,而企業實際支付給員工的工資遠遠高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梢?,員工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目前,新建企業忽視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多,不同類型的企業和員工素質的不同而不盡相同。就企業而言,在生產類型的企業中,或是存在非法用工的行為,如非法招收外地打工者或雇用童工,或是勞動強度較大嚴重侵害員工的休息權利,或是規避社會保險等等必須履行的義務等等,故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在那些技術含量較高的企業如高科技公司,企業為了壓低工資短期使用員工的技術而故意以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拖延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就員工而言,那些外地尤其是農村進城務工的打工者,或是迫于生活的壓力急于找到工作而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合理要求,或是為了再擇業的方便而不愿接受勞動合同的約束而忽視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那些具有一定技術和資歷的員工而言,或是自以為工資報酬較高無需簽訂勞動合同,或是由于自身處于管理階層而忽視簽訂勞動合同。所有這些,從根本上講,都是因為勞動法制意識淡漠所致,而無論什么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潛伏著勞資關系的危機。因此,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意識,對于協調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是至關重要的。

          二、規范保險保護制度依法穩定勞資關系

          所謂社會保險,就是國家強制實行的在某種法定事實出現后勞動者獲得幫助和補償以及保證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是順利改革我國以往勞動制度所必須的一項工作,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勞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對于依法穩定勞資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勞動法》第九章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秳趧臃ā返?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由此可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對于員工而言,是在法定的事實出現以后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實際上是解除了員工為企業效力而出現經濟生活困難的后顧之優,因此,對于穩定勞資夭系促使員工安心工作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規范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員工權益的保護,實際上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國有企業處于困境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承受著歷史遺留下來的大量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等負擔。新建企業如果不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企業的發展也必然會面臨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傷病員工的醫療費等等重負。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員工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等都將由社會承擔,這無疑減輕了企業的壓力,有利于企業輕裝發展。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則可以避免在這些事實出現以后員工與企業發生糾紛,從而有利于勞資關系的穩定。

          然而,據調查,目前新建企業往往忽視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其原因大體有三個方面:第一,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極力避免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金,認為這是企業一個負擔;第二,某些企業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制度不甚了解從而忽略了繳納社會保險金;第三,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不甚完善,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復雜而寧愿購買商業保險也不愿繳納社會保險金。因此,新建企業及其員工都應當自覺地樹立社會保險意識,主動學習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另一方面,國家也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的法律制度,從而穩定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 勞動保護問題也必須引起新建企業的高度重視。據調大而惡性的員工傷亡事故大多發生在新建企業。深圳市在一年之中,員工肢體工傷殘事故多達萬余宗,其中大多發生在新建企業。這類重大而惡性的員工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業主無視國家的勞動保護法律制度。生產設備落后、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不足、強令指揮冒險作業,所有這些都必將導致員工傷亡事故。勞動安全衛生直接關系到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三建工程”必須做到“三同時”。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企業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安全衛生是保護勞動者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引起新建企業的高度重視。

          三、規范集體合同制度依法協調勞資關系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工會運動的200年的歷史,證明了集體合同制度是協調勞資雙方關系的有效手段。《勞動法》第三章最后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了規范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部還專門制定了《集體合同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完整地體現了我們國家的集體合同制度。所謂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等事項經過集體協商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由此可見,集體合同確定了企業的勞動基準。簽訂集體合同對于協調勞資雙方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和勞動部門的共同促進下,全國有30多萬家企業依法簽訂了集體合同。應當說,集體合同制度對于新建企業協調勞資關系有著積極的作用然而,就全國的情況而言,恰恰是在這類企業集體合同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

          據調查,新建企業之所以忽視集體合同制度,其主要原因有這樣幾個方面:第一,某些新建企業由于規模小員工人數少,認為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必要;第二,某些新建企業主對簽訂集體合同心存疑慮,認為集體談判就是員工與企業鬧對立;第三,大多數新建企業沒有組建工會,認為沒有工會就可以不簽訂集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