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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融資租賃;售后回租;融資成本
隨著國家“營改增”等相關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試點行業已可以開具增值稅租金發票,筆者通過參與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以及銀行等各方調研談判,認為利用現行稅收政策,通過售后回租(銀行應收租金保理)業務,可進一步降低承租人融資成本,并保持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行的收益。下面主要從售后回租(銀行應收租金保理)業務交易流程入手,并總結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最終設計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以及銀行等三方成本減負模型。
一、 售后回租(銀行應收租金保理)業務簡介
1.售后回租定義
售后回租是指出賣人(即承租人)將一項固定資產(本文特指有形動產,下同)出售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后,又將該項資產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業務,習慣上簡稱為“回租”。
售后回租交易形式上是一種租賃業務,實質上是一種融資手段,它使資產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資產使用權的前提下獲得所需資金,同時又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
2.售后回租(應收租金保理)業務交易流程
按照一般售后回租流程,租賃公司購買融資企業固定資產,支付價款,然后融資企業回租固定資產,按期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及融資費用),到期全部付清后,租賃公司以約定價款(通常為固定資產的殘值)將固定資產出售給融資企業。
加入銀行保理業務后,租賃公司將應收融資企業的租金出售予銀行,從而獲取融資,用于支付企業固定資產價款,流程如下圖1列示:
3.售后回租業務意義
融資租賃作為國際上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工具,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連接了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在支持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方面正發揮著巨大作用,而目前售后回租業務已占融資租賃業務總量的70%以上 ,售后回租業務在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開展中承擔了重要的角色。
二、現行國家相關稅收政策
1.承租人(即融資企業)
《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摘錄如下: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講到,“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
抵扣。”
2.融資租賃公司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摘錄如下: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3.“營改增”政策下對售后回租業務影響
承租人向租賃公司轉移售后回租資產時不開具銷售發票,租賃公司無該項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
“營改增”試點后,承租人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時,租賃公司需向承租人開具融資本金及相關融資費用的全額增值稅發票,承租人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稅銷項稅,可以為承租人節約一定的稅費支出。同時對租賃公司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成本減負模型設計測算
經過測算調整,設計了如下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以及銀行等三方成本減負模型,保持了融資租賃公司、銀行的較高收益,降低了承租人的實際融資成本,實現了三方共贏的效果。
參數假設:融資本金為F,貸款年利率為i,貸款期限為t年,銀行保理費率c1, 租賃公司租賃手續費率c2;假設城建稅率7%(城市)、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水利建設基金1%。暫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
(二)模型應用
在改變模型中貸款期限、銀行保理費率、租賃公司租賃手續費率等參數情況下,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公司、銀行等三方收益成本情況如下表1所示。
由表1得出如下結論:
1.1年期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銀行在保持較高費率的情況下,承租企業的融資成本卻較低、實際融資利率下浮空間最大。即期限越短,三方盈利空間越大。
2.承租企業均保持了實際融資利率下浮的融資成本,減輕了企業負擔,售后回租業務融資不計入企業貸款卡,可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增加剛性負債,同時入賬時不減少固定資產,保持原有資產規模;融資租賃公司、銀行也保證了一定的盈利,三方達到了共贏,均有業務合作的積極性。
(三)模型成立條件
以上模型測算分析后,認為承租企業可以實現較低融資成本以及租賃公司、銀行可以實現較高收益的重要實現條件有:租賃公司開具了全額增值稅發票、承租企業取得的增值稅租金發票可以正常予以抵扣以及租賃公司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能夠落到實處。
(四)模型局限性
承租企業并非增值稅納稅人,比如個人、科研院所、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等,將導致回租環節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稅負轉嫁困難,則無法實現承租企業、租賃公司等獲取稅收紅利的功效。
四、結論
以上,本文通過分析總結國家現行“營改增”政策下企業、租賃公司有關稅收政策,設計了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減負模型,如上僅是筆者對于現行國家“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企業釋放紅利的一點思考,希望將來在“營改增”試點逐漸鋪開過程中進一步修正,希望能與其他研究者們共商切磋。
參考文獻:
[1] http://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融資租賃業務自引入我國后發展迅速,如今已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融資手段,但在發展過程中幾經波折。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融資租賃業按差額納稅繳納營業稅,即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的全部價款扣減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和相應的銀行利息后再納稅,稅率為5%。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首次對融資性售后租回業務做出了定義,并判定承租方在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不符合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同時不確認為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一公告的很大程度上減輕了承租方的稅負,減輕了資產負債,盤活了存量資產,售后回租業務得到廣泛應用。
但是,好景不長。2013年5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件將有行動產租賃服務納入應稅服務范圍,稅率由原來營業稅的5%提升為17%。文件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收入全額征收銷項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方購入資產時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不能扣除進項稅,增值稅鏈條間斷,融資租賃公司稅負過重,占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量70%的售后回租業務幾近停滯。雖然文件還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并未起到作用。由于融資租賃不斷有新的業務,就會不斷有新的進項抵扣所以可能無法滿足當期稅負超過當期所有收入3%這一退稅條件。
面對此問題,財政部緊急下發營改增融資租賃修改意見征求稿,并于2013年12月中旬《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其中增加了對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定義,改變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計稅依據,認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行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同時保留了3%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回歸到差額征稅,降低了計稅依據,緩解了雙重征稅,大幅度減輕稅負,解決了融資租賃業售后回租業務的稅務難題,促使一度停擺的售后回租行業重回高速增長的趨勢。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稅收處理探討
以下筆者區分不同稅收政策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稅務處理的影響作出分析說明,并進一步對財務指標進行分析:1.財稅[2013]37號文件出臺前,出租人繳納營業稅;2.財稅[2013]37號文件出臺后,財稅[2013]106號文件出臺前,出租人全額繳納增值稅;3.財稅[2013]106號文件出臺后,出租人差額繳納增值稅。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摘自《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具體內容如下:
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甲公司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一臺塑鋼機按700000元的價格銷售給乙公司。同時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協議將機器租回,租賃期限為3年。
1.租賃標的物:塑鋼機。
2.起租日:2006年1月1日。
3.租賃期: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共36個月。
4.租金支付:自2006年1月1日,每隔6個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5.該機器的保險、維護等費用均由甲公司負擔,估計每年約1000元。
6.該機器在2005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700000元,賬面原價為1000000元,已提折舊400000元。
7.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為7%(6個月利率)(乙公司租賃內涵利率未知)。
8.甲公司發生租賃初始直接費用1000元,乙公司發生租賃初始直接費用10000元。
9.該機器的估計使用年限為8年,已使用3年,期滿無殘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10.租賃期屆滿時,甲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機器的選擇權,購買價為100元,估計該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0000元。
(二)承租人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判定承租方在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不符合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增稅范圍,同時不確認為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于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因此,承租人不需納稅。
(三)出租人的稅務處理
1.財稅[2013]37號文件出臺前,出租人繳納營業稅
關鍵詞:融資租賃;法律;監管
一、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理論闡述
(一)融資租賃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以前的法律均沒有對融資租賃的概念加以界定,直到199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出臺,從概念上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對融資租賃作了如下定義: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二)融資租賃法律性質
1.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說。融資租賃的性質實質上是一種分期付款的買賣。
2.借貸(融資)交易說。此說認為融資租賃名義上是一種租賃,實質上是一種融資交易。該說特別強調了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與經濟意義。
3.動產擔保交易說。該學說基于動產擔保交易之法制背景,認為融資租賃應為一種動產擔保交易。
4.獨立交易說。該說認為融資租賃是根據市場需要而在傳統的各種交易,特別是租賃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的獨立交易方式。
以上各種學說,都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揭示融資租賃的性質作出了有價值的嘗試。融資租賃具有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應將其法律性質界定為獨立交易,這樣界定避免了片面的將融資租賃歸入某一類既存法律關系而破壞了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獨立交易制度的整體性。同時獨立交易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融資租賃交易的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有利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二、中國融資租賃業的現狀分析
中國于20世紀80年代引進融資租賃業務,在近30年的時間內,歷經由繁榮到低谷,再由低谷到逐步發展的曲折過程。目前,國內尚無一部完整系統的《融資租賃法》。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等規范。這些規定雖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無論是在體系的完整性上還是在法與融資租賃本身的契合度上都存在明顯不足。健全融資租賃立法的當務之急就是充分尊重融資租賃本身特性及內在運作規律,在市場規律的指導下對現有立法進行甄別,修正偏頗、補充缺漏,并最終實現建立一套完整、嚴謹、科學的融資租賃法律體系的目標。另外,從中國當前實際來看,對于融資租賃的政策支持力度遠遠小于西方發達國家在融資租賃發展初期所給予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中國融資租賃立法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融資租賃法的定性問題
融資租賃法是公法還是私法,這是制定融資租賃法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
(二)融資租賃市場準入問題
融資租賃市場準入門檻高低的確定既是國家對該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風險、保障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利武器。
(三)租賃物回收權問題
租賃物的回收權是基于租賃物所有權而產生的一項權利。無論各國國內法還是國際公約,對于租賃物所有權問題均有著一致的觀點,認為租賃物所有權歸于出租人。
(四)融資租賃稅收制度的完善
融資租賃業在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表明,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初期離不開國家的優惠稅收政策等鼓勵性政策;如果沒有融資租賃業發展初期的優惠稅收政策,融資租賃業很難充分體現出其獨特的優勢。
(五)融資租賃監管制度
國際融資租賃的監管制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根據司法,一國政府對發生于本國境內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行業管理;二是為促進國際融資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在融資租賃領域開展的協調行動與國際合作,以及為國際融資租賃制定普遍性的行業標準。
四、完善我國融資租賃監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商務部和銀監會監管職能劃分,明確各自監管范圍
商務部作為行業主管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這既是對融資租賃性質問題分歧的妥協,也是行業現有的發展格局下,追求最大效率的一種平衡。不同的設立、審批、監管標準,以及不同的市場準入風險控制;對金融租賃公司相對嚴格的監管,表面上看似對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限制,但是業內人士都明白金融租賃公司其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的身份所帶來的巨大好處。
(二)建立統一的融資租賃監管法律制度
統一的監管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建立統一、高效的外部監管的基礎或者首要條件。
(三)完善對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企業適度嚴格的監管機制
對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的程度也應是適度的,畢竟它與接受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以及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相比,還是有很大區別。因此,對于銀行參股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應嚴格與一般融資租賃公司,但是不加區別地按照銀行標準實施金融監管是完全不必要的,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四)建立融資租賃企業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打破資金瓶頸
首先,允許租賃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其次,允許發行特殊用途基金或者提供特定用途貸款;最后,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利用自身信用直接融資。
五、結束語
融資租賃立法及其研究在我國尚處于論證階段,尤其是關于融資租賃的性質和監管程度上還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涉及領域廣泛而復雜,通過比較分析及綜合考察,根據我國國情認為我國融資租賃應當選擇統一立法的監管模式,對融資租賃進行適度監管,達到促進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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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融資租賃 增值稅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2016年,我國稅制改革進入收官之年,營業稅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的實施為很多行業帶來了福音和發展的契機。現代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極為重要,企業的迅速發展也使得我國社會經濟呈現出勃勃生機。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與生存必須要進行融資活動,以便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資金支持。資金作為企業生存、發展、擴大經營規模的重要因素,是全面推進企業向前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在現代企業發展的過程中,融資難一直是困擾企業發展的一大難題。各企業在融資方式、融資渠道、融資成本等方面的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學者和各企業重點關注的熱點問題。我國企業融資的渠道比較單一,一部分來自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還有來自于民間的抵押貸款。但是,很多企業由于信用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并不能順利地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資金。
融資租賃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它同時具備了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不僅促進了產業結構的優化與升級和產品結構的優化與調整,更解決了企業融資難的困境,降低了企業融資的風險。目前,融資租賃和銀行貸款已經成為現代企業最主要的兩條融資渠道。在融資關系中,存在著出租人、承租人、設備供應商這三個關系方,通過購買和租賃合同來實現交易的全過程。承租人和出租人主要簽訂的是租賃合同,雙方根據承租方的需求同供貨商簽訂購買貨物的合同,供貨商向出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設備遞交到承租人手中。在實施“營改增”前,出租人繳納營業稅,并沒有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對于承租人而言,由于是租賃設備,并不是購買設備,也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抵扣。因此,出租人就將購買設備后產生的17%的增值稅、出租設備產生的稅率為5%的營業稅,以租金的形式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從而導致承租人籌資成本的大幅上升,嚴重的還將影響交易的達成。“I改增”的實施使融資租賃迎來了發展的春天,增值稅的抵扣范圍擴大了,可見,“營改增”改革實施的過程對融資租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營改增”的實施對融資租賃的積極影響
(一)實現了稅制的統一和公平競爭
“營改增”的實施實現了不同的融資租賃的統一,使得原來不同的融資租賃歸屬于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的融資租賃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待遇等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在統一的稅收制度環境下,融資租賃的不同法人之間的稅收歧視沒有了。企業的盈利能力與經營能力密切相關,企業之間的競爭環境更加公平。
(二)企業的發展實現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
“營改增”后,融資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提供租賃設備的使用權,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承租人的資金壓力,同時更減少了企業的當期資金占有率。通過分期付款的形式,企業將獲得更多的進項稅額并實現抵扣,有效降低了承租方的成本。正是基于以上優勢,大部分承租人更愿意選擇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實現融資。“營改增”后承租人使用租賃的設備可以獲得進項稅額的抵扣,這與購買設備是一樣的,因此,承租人的稅負降低。隨著企業對融資租賃方式需求的不斷增加,“營改增”的實施實現了設備廠商、出租人、承租人三者之間的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
(三)信息更加規范化、嚴格化,管理效率得以提升
“營改增”的實施在我國稅制改革中是一項比較完善的改革,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稅收管理體系,增值稅抵扣的鏈條更加趨于透明化、清晰化,有效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營改增”的實施,納稅人在更加便捷、簡單的稅款抵扣鏈條中進行傳遞,防止了國家稅款的流失。再加之增值稅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抵扣鏈條,上下游企業的聯系更加密切,各項操作也更加嚴格規范。這些都為納稅人計繳稅款提供了便利,有效降低了納稅人的稅務處理成本。“營改增”的實施使得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更加簡單,稅務機關的管理效率得到提升。
二、“營改增”的實施對融資租賃的消極影響
(一)稅收負擔不降反增
在實施“營改增”前,融資租賃公司原來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在實施“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要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可見,稅負明顯增加。這主要是由于企業的直租業務存在著稅負跨期造成的。從單個項目上看,前期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企業無需繳納增值稅,但是在項目的后期就不同了,需要集中繳納增值稅。
(二)稅負跨期問題明顯
目前,增值稅采取的是購進扣稅法,但是,融資租賃由于其特殊性,稅收負擔需要在不同的會計期間進行分布,并呈現出一種并不均勻的狀態。這就造成在稅收期間明顯的分布不均衡的稅負跨期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資金風險。例如:對于直租業務而言,在業務初期購買設備產生的進項稅額數額較大,而銷項稅額是根據租金的收取在整個租賃期內進行均勻分散的,這就造成在不同期間的銷項稅額數額較小。在短期內,出租人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稅負也不會太大,有的甚至不會出現。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直租業務的租賃期將滿,必然會在最后一期或者若干期內出現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的情況,最終導致在這一期間的稅負增加。如果企業融資租賃的業務較多,那么必然會在每一期都會產生稅負的跨期效應。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稅負,更給企業的現金流帶來巨大壓力。
(三)成本抵扣不足問題明顯
在“營改增”的政策中對成本抵扣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都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由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其大量的業務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再加之在能夠抵扣的價外費用中有的費用是否能夠進行抵扣還存在一定的差異,如果基層稅務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不能認真研讀操作準則,必定會增加其執法的難度,從而造成融資租賃由于成本抵扣不足而導致稅負增加的現象。
(四)即征即退政策難以實施
財稅2016【36號】文中明確規定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企業的條件。有的企業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就會出現如下情況:即征即退政策可以順利得以實施,但是企業的資金在通貨膨脹比較嚴重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時間成本較高,這在無形中造成了一種不可避免的損失。當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按照(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利息)*17%繳納增值稅后,如果不能按時執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對于企業就意味著部分資金將作為稅額進行上繳,這樣一來,企業不僅無法獲得經營利潤,嚴重的還會出現資金短缺的問題,最終影響到企業的資金鏈。
三、消除“營改增”對融資租賃的不利影響
(一)做好準備,提前進行市場調研
融資租賃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行業特點成立專門的“營改增”領導工作小組,并提前做好市場調研和各項準備工作。例如: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近幾年來的營業稅上繳情況做好市場調研,并科學地、準確地對未來3-5年內本行業的發展趨勢、“營改增”帶來的影響等進行預測和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完善的增值稅內部控制工作流程,構建增值稅全流程跟蹤管理制度。企業應全面夯實管理中的各基礎環節,為促進企業的轉型奠定基礎。
(二)獲取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
從短期來看,“營改增”的實施在短時期內并不能為融資租賃帶來稅收的減免,反而是稅負的增加。因此,這就需要企業必須與時俱進,積極想辦法向稅務機關、政府部門等尋求幫助,切實減輕單位的稅負。另外,企業還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羈觥⒆隕淼男幸堤氐愫托災實認蛘府申請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并努力為自身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平穩的、有利的發展氛圍和環境。
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必須先認真對國家的相關稅收改革政策進行解讀,并提前做好應對措施,防止“營改增”后出現的各種風險,提前進行稅收籌劃。
(三)不斷創新融資租賃方式
要想正確應對“營改增”帶來的各種影響和變化,就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詳細的應對之策。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角度來看,根據自身的現有項目,有計劃地、科學地選擇符合企業長遠發展的融資租賃形式。例如:轉租賃、委托租賃、風險租賃、結構式參考租賃、杠桿租賃、捆綁式租賃等,盡量減少稅收政策帶來的不利影響。
總之,“營改增”是我國稅制改革史上的一個重頭戲,它的覆蓋范圍廣、稅收比例齊全。對于企業而言,如果站在長遠的發展高度將融資租賃視為日常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企業的長久、健康、穩定發展,就必須認真研究新的稅收政策,盡快適應稅制改革帶來的變化,與時俱進、積極創新。
參考文獻:
[1] 潘文軒.“營改增”試點中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現象釋疑[J].廣東商學院學報,2013(01):27- 28.
關鍵詞:物流企業 稅收籌劃 稅后利益 最大化
文以一家注冊在某國家保稅港區的大型國有物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研究對象,該公司業務范圍涉及自營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通關、倉儲、運輸服務等,結合目前物流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和會計政策,研究和探討物流企業在新形勢下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籌劃。目前“營改增”試點期間,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可采用抵扣制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由于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時企業仍存在一定的自主選擇空間,物流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稅負情況,經過下列簡單測算做出合理選擇。
設X為增值率,S為不含稅銷售額,P為不含稅購進額,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T(考慮到物流企業可能涉及多種增值稅應稅稅率,這里應根據不同業務比重采用加權平均后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3%。則一般納稅人增值率為:X=(S-P)/S;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S-P)×T=S×X×T;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S×3%;令兩種納稅人納稅額相等,即S×X×T=S×3%,可得“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X=3%/T。當企業實際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稅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若成為一般納稅人可以節稅;反之,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節稅。
(二)混業經營的稅收籌劃。A公司以自營進口貿易、國際貿易業務為主,同時兼營通關、倉儲、裝卸、運輸等業務。“營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稅應稅項目實際包括以下三類:稅率為17%的一般貨物銷售(自營進口業務)、稅率為11%的“交通運輸服務”(運輸業務)、稅率為6%的物流輔助服務(進口、通關、倉儲、裝卸業務等)。根據2013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37號)中對于混業經營的增值稅納稅人規定:“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兼營不同稅率業務的物流企業應當積極規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控制,以防止“從高適用稅率”的風險。
首先,物流企業應全面厘清和梳理適應增值稅要求的業務流程和業務屬性,避免混業經營帶來經營上的混亂。其次,應完善符合增值稅要求的內控制度,健全財務核算,規范會計處理,統一科目設置及核算原則,根據增值稅核算的要求,分別核算各個業務,同時制定增值稅稅務工作管理流程和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等。最后,應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必要時做好相應的備案和解釋工作。
二、企業所得稅
(一)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財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目前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均執行相同的基本稅率25%,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稅收的公平性。但物流企業仍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經營模式、不同的注冊地點,享受國家和地方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物流企業如果要享受該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另外對于物流企業來講,由于全國各地招商引資和鼓勵物流企業發展的力度不同,各地的財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政策存在一定的地方差異性。形式上一般都是將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返還給企業,但扶持力度可能有所不同,物流企業在選擇注冊地時應予以綜合考慮。A公司注冊在某國家保稅港區,對企業所得稅的扶持力度相對較大,A公司爭取到了“五免五減半”(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選擇合理的會計政策。物流企業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時,一般可選擇采用加速折舊法或平均年限法,如何選擇要考慮對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影響。一般情況下,在不考慮減免稅的情況下,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與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資產存在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額總額是相同的。但是在加速折舊法下,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多計折舊,加大企業初期成本而減少利潤,從而減輕企業前期所得稅負擔,將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時間推遲,因而企業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現金凈收入,促進資產的更新改造。企業推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可以視同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這對企業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業在前幾年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加速折舊法就不見得是最好的折舊方法。因為加速折舊法使得企業利潤集中在后幾年,使企業后幾年的利潤與前幾年形成明顯的差距,從而導致后幾年必然要承擔較高的稅負而使企業納稅額增加,稅負加重。A公司享受“五免五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種情況下,宜采用平均年限法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
(三)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不僅作為企業融資工具的一種創新,同時有利于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因為對于承租方而言,融資租賃不僅可以按照自有固定資產全額計提折舊,而且可以通過租金的平穩支付減少企業利潤、取得融資節稅的效果,進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因此現代物流企業在考慮購置大型機器設備時,越來越多的考慮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當然“營改增”后,物流企業采購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可以用來抵扣增值稅,因此企業在決策時,還應綜合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情況。
三、房產稅
物流企業往往擁有自己的倉庫,倉儲業務通常是物流企業的主要業務之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自營)、營業稅(出租)、房產稅。由于房產稅的計稅原則分為按房產余值計量和按租金收入計量兩種方式,即從事倉儲業務交納房產稅時,其計稅依據為房產余值,稅率為1.2%;將自有倉庫出租的房產稅計稅依據為租金收入,稅率為12%。物流企業在考慮從事倉儲業務時就應充分考慮房產稅成本的影響,做好相應籌劃。A公司有一倉庫原值1 000萬元,扣除比例為30%,采取不同經營方式應納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及公司利潤(不考慮其他成本項)如下:
方案一:為P公司提供倉儲業務,獲得收入160萬元,應納增值稅=160×6%=9.6(萬元),應納房產稅=1 000×(1-30%)×1.2%=8.4(萬元),支出合計=9.6+8.4=18(萬元),公司利潤=160-18=142(萬元)。
方案二:出租給Q公司,年租金15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150×5%=7.5(萬元),應納房產稅=150×12%=18(萬元),支出合計=7.5+18=25.5(萬元),公司利潤=150-25.5=124.5(萬元)。
比較上述兩種方案可見,房產稅支出是影響納稅成本和最終利潤的主要因素。在不考慮其他稅負及其他成本的情況下,單就房產稅來講,假設租賃收入為X,房產原值為Y,令X×12%=Y×70%×1.2%,可得X/Y=7%,也就是說在房產稅扣除率為30%的前提下,若倉庫出租收入X與房產原值Y的比率大于7%,則采用出租方式的房產稅成本較高;低于7%,則采用提供倉儲業務方式的房產稅成本較高。
四、關稅
若物流企業具有自營或國際貿易業務,則關稅籌劃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充分利用保稅制度。為了創造完善的投資經營環境,我國在許多地區設立了保稅區,保稅區是在海關監控管理下進行存放和加工保稅貨物的特定區域。注冊在保稅區的物流企業,一般都能享受相應的保稅政策。A公司注冊在某國家保稅港區,港區內復運出口的進口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物流企業利用保稅制度進行稅收籌劃,首先應積極在保稅區內注冊公司,并開展相應的加工整理、運輸、倉儲、商品展出和轉口貿易等業務,以獲取豁免進出口關稅的好處。其次,企業通常可以將進口貨物向海關申請為保稅貨物,待該批貨物向保稅區外銷售之時再補交進口關稅,從而達到延遲繳稅的目的,相當于企業從海關獲得了一筆一定時間的無息貸款。
(二)合理控制完稅價格。在稅率確定的情況下,完稅價格的高低決定了關稅的輕重。完稅價格的確定是關稅彈性較大的一環,在同一稅率下,如果完稅價格高,以價計征的稅負重,如果低,則稅負輕。在審定成交價格下,如何縮小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是關稅籌劃的關鍵所在。海關審定成交價格,一般以進口商申報的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含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為基礎進行調整,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因此,利用控制完稅價格進行稅收籌劃,就要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或出口。但企業在此項稅收籌劃時,要注意不能片面地理解為申報價格越低越好,從而造成被海關認定為偷稅情況的發生。
五、總結
不同物流企業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復雜程度不同,現代物流企業(如A公司)比較注重整體供應鏈的開發建設,業務過程往往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關稅等多個稅種。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把握全局觀,即稅收籌劃不僅要針對某個稅種,更應關注企業的總體稅負,以及對企業總體經營成本、利潤和企業整體戰略實現的影響。S
參考文獻:
1.葉紅.物流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籌劃探討[J].交通財會,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