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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核心制度 現代產權制度原則 現代產權制度內涵
雖然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理論界現代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作了許多論述,但對其戰略地位、原則和基本內涵還有深入探討的必要,這將有助于增強改革的自覺性。
一、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核心
1、所有制的核心是產權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制度基礎工作是構建現代產權制度。由于所有制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因此,現實生活中所有制各種實現形態及其發展形態,實際是表現為產權形態。從這個意義上講,產權可視為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當然就是現代產權制度。因為,我們要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顯然不是古典的市場經濟體制,而是建立在現代生產力高度發達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尤其表現為,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作為制度基礎的市場經濟。所以,按照經濟學的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理應成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
2、按制度經濟學理論,產權制度是社會經濟制度結構中最核心的制度
林毅夫認為,制度可以區分為制度安排與制度結構。前者是指在特定領域內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組規則;后者則指經濟社會中所有制度安排的總和。但制度安排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為一個經濟社會的制度結構,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隨機的、簡單的加總,也就是說,在制度結構中必有一個或幾個作為基本制度安排起決定作用,它(們)決定和影響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質和功能,從而決定了該制度結構的構成和性質,使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現實中的制度變遷問題。從經濟的制度結構來說,計劃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可以看作兩種不同的經濟制度結構。而所有制或產權制度,則是制度結構的基本制度安排,它決定并影響著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改革開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確地說,是產權制度的變遷,決定并影響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變遷和形成,從而導致了計劃經濟體制的制度結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結構轉變。所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就是要改革傳統計劃體制的產權制度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產權制度。
二、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
1、建立與現代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趨勢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農業社會的權利制度,是以身份權、土地產權為中心的;工業社會的產權制度,是以機器、設備、材料等物質資本的產權為中心的。雖然我國首先需要完成工業化任務,重視物質資本產權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歷史的發展趨勢,即一個越來越以人力資本產權為中心的世界經濟社會的形成。為此,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就必須充分體現每個人自由的選擇權、流動權、就業權、勞動權、創新權,以及享有勞動(包括一切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創造的一切有形和無形成果的權利。
2、建立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
既然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那么,在此基本制度規定下的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產權制度,就必須體現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因此,要建立的現代產權制度,在結構上必須是國有產權、集體產權、社團產權、法人產權、私有產權、個人產權、混合產權等多種不同產權,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聯系融合的產權結構。所以,我國既要學習發達國家的產權制度,也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允許和鼓勵各種形式的產權制度創新,尤其是各種混合產權制度的創新,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趨勢。
3、建立必須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法治要求的產權制度
所謂的現代市場經濟,是一個以高度發達的分工和專業化,密切合作和充分競爭為本質特征的復雜經濟體系,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活動組成的經濟體系。在這種經濟體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換關系,都必須建立在由國家提供第三方的產權界定和保護的基礎上即法治的基礎上,而不靠傳統的身份權關系,如血緣關系、同鄉關系、朋友關系、上下級關系等來維系的。因此,我國的現代產權制度,首先要在憲法的層次對所有的財產即無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無論是有形的財產還是無形的財產等等,都必須給予明確的界定和保護,同時還需要嚴格劃清政府公共權利與公民私人權利的范圍邊界,以防止公權侵犯私權。其次,由于這種現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關系,而使得各種交易糾紛十分復雜,因此必須保持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否則,產權的第三方保護將是不可能的。
三、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內涵和特征
關于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決定》已概括為四句話:“歸屬清楚、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但除了這四條以外,還需要增補很重要的一條,即“選擇自由”。另外,“歸屬清楚”不如改為“界定清楚”似乎更準確些。因此,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為:“界定清楚,權責明確,選擇自由,保護嚴格,流轉順暢。”
1、界定清楚
將歸屬改為界定主要有兩點理由:一是歸屬在我們的通常理解中,是指財產歸誰所有的關系,很容易把它理解為狹義的所有權,從而不利于各種產權關系的把握。二是把它理解為廣義的所有權,但這種歸屬,只涵蓋了作為產權的客體與主體的歸屬關系,難以表達產權的行為邊界含義,在現代產權制度中十分重要。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界定清楚的產權,應是具有人格化的產權,也就是說,產權要明確界定在有行為能力的主體上。這不僅是現代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而且對于公有產權來說或許更重要。在現代市場經濟里,交易中的產權更多的是表現為法人產權的行為。法人是法律認可或規范的有獨立人格的團體組織,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團體組織。但是,我國的公有產權,雖然歸屬十分清楚,如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但是,由于它們不具有這種人格化主體的性質,因此在人格主體上即行為主體上卻是界定不清楚的,從而導致交易關系混亂,并為個人侵吞公有產權提供了便利條件,這種不具有行為主體的產權特征,也正是我國國有制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效率不高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體的產權,才能夠權責明確。
2、權責明確
完整的產權,顯然還包括利益,因此,這里的“權”即權利,涵界了相應的利益,所以,完整的表述應為:權責利的明確。其次,權責明確,只是一個簡略的說法。也就是說,現代產權制度,不僅要求在權責利上有明確的、具有人格化的產權主體,而且,權責利還應是對稱的,即多大的權力必須與多大的利益,及多大的責任相對應。否則,不對稱的權責利將導致權力的濫用,逃避責任,利益分配不對等,從而,產權起不到應有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實際上,產權制度的效率與權責利的對稱性是正相關的。所以,權責利最大限度的對稱性,是現代產權制度的一個特征。
3、選擇自由
為什么要增加這一特征?因為,現代社會是一個高度分工和專業化的社會,每個人只能掌握極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識,因此,個人最清楚自己范圍所及的事情,從而作出最有利的選擇。在每個人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市場便把這分散的知識匯集起來形成價格信息。而這樣形成的價格機制,才能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產權主體,在社會習慣和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具有選擇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樣做的自由權,這是現代產權制度不同于前現代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在前現代,因各種國家權力和各種封建特權的種種限制,產權主體的選擇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而他們的創造性也相應受到限制。目前我國就存在類似的限制,例如銀行等行業,只對國有企業甚至外資開放,而限制民營企業進入。實際上,現代社會,尤其在知識經濟時代,如果產權主體充分自由的選擇權被抑制了,那么創新的源泉也將同時枯竭。美國硅谷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們限制最少,他們在合作和競爭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選擇權,從而才可能在無數的“試錯”中篩選出具有商業前景的創新技術。所以,我國要建立的產權制度,也應具備這一現代特征。
4、保護嚴格
產權僅界定清晰還不行,它在各種交易關系中還必須得到嚴格實施才有意義。馬克思也說過,所有權必須實現,否則毫無意義。怎樣得到可靠的產權實施,這就必須有嚴格的保護。雖然傳統社會的產權實施可以靠親緣關系,熟人關系,倫理道德,甚至建立個人武裝來維系,但在現代社會,產權的實施主要靠國家的法律來保證,而且,只有在國家法律的保護下,產權的實施才是嚴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護嚴格是現代產權制度的一個特征。
5、流轉順暢
流轉順暢是指產權的流動性和交易性特征?,F代市場經濟社會的效率往往會高于以往的社會,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該社會能夠“地盡其力,物盡其用,人盡其才”,每一資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用經濟學術語講,叫資源最優配置。那么,為什么資源能夠得到最優配置?這就得益于產權的流動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樣一元錢,在自己手中只能購買價值一元的消費品,但在企業家手里,它卻能為社會創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財富來。但是,如果這一元產權不能充分流動和交易,那么就到不了企業家手中。產權的流動性和交易性也是現代社會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而在前現代社會是沒有的。因為,不僅產權有種種限制而邁不開步,而且也沒有現代這樣發達的統一市場。所以,建立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意味著要打破我國目前地方、部門分割和封鎖的市場狀況,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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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中文版)[M].上海三聯書店,1991.
【關鍵詞】技術創新 創新資源 產權激勵
一、引言
技術創新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原動力,對于推動企業和產業的發展以及一國經濟增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種創造知識的活動,技術創新的進行是和一定的激勵制度密切相聯的,產權激勵通過確定創新者與創新成果的所有權關系來推動創新者的創新活動,是最經濟、最有效、最持久的激勵制度。熊彼特在其創新理論中,把與企業緊密相關的制度視為給定的外部條件。但在科斯和諾斯的探討中,產權制度不再是給定的外生變量,而是探討經濟現象起源、變遷和作用機制的重要研究對象。諾斯將創新者的個人收益率盡可能逼近社會收益率的制度安排看作西方世界興起的根本原因,并指出“技術進步率的提高既緣于市場規模的擴大,又出自發明者有能獲取他的發明收益的較大份額的可能性。托馬斯和艾爾奇安認為通過產權制度的安排,賦予社會成員對于特定資源排他性使用的排他性權利,并以此提供創新激勵。
國內研究認為,產權制度對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表現在三方面:有效解決技術創新溢出的外部性問題;改變人們的價值取向,使創新成為一個社會的風尚;改變了資源的配置情況,使資源流向創新活動。
本文把技術創新活動看成是創新要素合理配置形成創新產品(包括有形和無形兩種),創新產品再通過市場交易得以最優配置的動態過程。本文通過研究創新活動和產權制度的發展過程,闡明產權機制如何在技術創新的要素和產品市場起作用,激勵技術創新的進行。
二、技術創新的產權界定
實現產權激勵,第一就是要明確界定技術創新者和創新成果之間的產權關系。技術創新是一個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復雜過程,理論上講公共領域和產權界定之間的臨界點應該是:產權界定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但正如巴澤爾所說:“由于產權的交易成本不為零,對產權的界定是不完全的”。所以實際中產權界定的原則是在使創新主體的收益接近于社會收益的條件下,實現創新的組織、個人和團體之間的均衡。直觀而實用的總原則是:對資產平均收入影響更大的一方,得到的剩余的份額也該越大。
三、產權對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
技術創新成果也具有商品的屬性。這種技術商品本質上亦不過是技術創新主體所創造的價值凝結物或物質承擔者。技術創新者所獲得的市場激勵,無非就是技術創新成果作為商品所實現的自身價值,這就要求市場承認創新者本人對它的所有權或產權、排他性的產權制度,最大化地保障技術創新主體收益的一種最佳激勵機制。
1、產權激勵是技術創新活動順利完成的基礎
(1)為技術創新確立有序的競賽規則。經濟社會最大的矛盾是資源的稀缺和人們欲望的無限,同樣,技術創新也含有一種稀缺資源,即創新資源,技術創新活動說到底是經濟行為主體利用創新要素進行技術創新,獲取創新產品最終獲取利益的過程。由于創新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無限性,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發生人們為爭奪技術創新資源的競爭和為分享現有資源所引起的利益沖突。如果這些競爭沒有合理的規則加以規范和約束,而任意讓人們隨意競爭性地使用稀缺的技術創新資源,則必然會導致創新活動的無序和混亂。
市場機制雖然能較好的解決創新資源的定價問題,但市場機制還不能決定創新收益的最終分配問題,從而技術創新的利益創新的利益動機難以實現,創新行為缺乏保障。因此,有效的產權激勵和約束,為技術創新確立有序的競賽規則,是從創新要素的配置到創新產品生產,再到創新產品配置的技術創新過程完成的必要條件。
(2)突破技術創新不確定性和溢出效應制約瓶頸。由于沒有歷史的慣例可遵循,技術創新的產生、發展往往是不確定的,至少在技術、市場方面還存在著不確定性。如果在技術創新的收益分配方面也沒有實質保護,這便更增加了創新的風險,降低了企業創新收益的預期。一般來說,技術創新的不確定性越大,創新的風險與潛在損失也越大,企業對創新的預期收益就越小,創新的激勵也就越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相關的產權激勵和支持政策的制度安排。
技術創新的產出,是一個介于公共產品和安全排他性產品之間的產品,創新成果的信息部分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創新成果的非專利性是知識溢出的結果。技術創新一旦成功,極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使創新成本支出的企業無法全部甚至大部分地獲得創新收益,無法對創新者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從而弱化了創新企業的積極性。產權激勵制度的安排,就是通過正外部效應內部化的方式,賦予社會成員對于特定資源排他性使用的權利,使技術創新活動得以順利完成。
2、產權激勵是技術創新的助推器
產權激勵之所以有效,因為產權制度隱含著一種很好的“責、權、利”對等機制,既能激發創新者的創新動力,又能降低企業的創新成本、增加創新收益。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科研機構,在經濟活動中(包括技術創新活動)必然進行成本和收益比較,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的經濟活動才是他們愿意從事的,如果私人收益得不到充分補償,他們就不會有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人們是否愿意創新,對創新是否有興趣,與人們對創新收益的預期和收益的占有比例直接相關,創新的動力取決于他們與創新成果的產權關系。產權制度之所以最能夠給創新者以刺激,在于它直接規定了創新者與創新成果之間的所有關系,是技術創新的強大推動力。
四、產權激勵促進技術創新的實證
技術創新熱潮的興起與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密切的聯系,與技術創新密切相關的產權制度有專利法、知識產權條例、企業內部的技術創新成果產權安排機制等。
我國的產權界定和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從無到有,不斷完善,其中包括了三個重要轉折。第一個是1985年4月1日《專利法》的施行,標志著中國專利制度的成功建立和實施。第二個是為適應我國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在1992年對《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基本上達到了國際標準,在專利保護期限和范圍等方面達到了世貿組織產權協議的要求。第三個是2000年的第二次修改,主要對職務發明重新進行了合理界定,并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職務發明人應當給予報酬,進一步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簡化、完善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產權交易方面,中國專利局于1991年公布了《專利條例》,規范了技術創新產權的交易行為。
經濟學界在衡量創新的投入產出時一般采用研發投入和專利活動作為近似指標,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數據容易獲取和創新關系密切,而且多年來專利標準客觀、變化緩慢,所以專利數據在創新分析中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性。本文采用專利作為衡量創新活動狀況的主要指標,輔以能夠較清晰的反映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情況的技術產品交易額指標來衡量技術創新活動的活躍程度。如圖1所示,在全國的專利申請上也可以清楚的看出產權激勵對專利申請和批準的數量以及對技術創新的重要性。隨著專利保護法的逐漸完善,專利申請量和批準量增長速度都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到2004年我國專利申請量達35380項,比2003年增長15.7%,其中發明專利190238項,比上一年增長5%。2004年專利批準量為130133項,其中發明專利49360項,都達到了歷史新高。在趨勢上,專利申請和批準量的變化趨勢上,有三個比較明顯的轉折點,分別是1986、1990及2000年。
我國技術市場成交額的發展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86年到1988年,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后的頭三年,技術市場成交額有了較快的發展;第二階段是從1988年到1990,這個階段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產權越來越多樣化,原有的產權保護措施逐漸暴露出與現實的很多矛盾,因此在這一階段技術交易并不活躍,增長速度比較緩慢,年間平均增幅只有5.1%,在1990還出現了成交額下降的趨勢;從1990年起到1999年進入了第三階段,隨著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1991年專利條例的公布,為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提供了可靠依據,技術市場加快了發展的步伐,成交額從7.5億元增長到52.3億元,年均增幅達38.6%;從2000起產權技術市場有了進一步的快速增長,到2004年年均增長達到62.3%,這與2000年的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有密切的聯系。2000年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力度很大,專利法總共69條,修改的條文就達35條,是對產權界定和保護上的一重大舉措。
在技術創新最活躍的在信息產業中,產權制度對創新活動活躍程度的影響非常突出。專利制度作出重大修改的2000年,信息產業銷售收入達163億元,比上年增長73.5%,增幅為歷年來最高。最為明顯的是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國務院在2000年6月頒布實施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從軟件產業的人才培養、收入分配、企業認定、知識產權保護等產權角度對軟件產業中的技術創新進行激勵,極大的鼓舞了我國軟件廠商和軟件工作者技術創新、開發自有知識產權軟件的熱情。如圖1所示,在2000年這個時點上,無論是信息產業的專利申請和批準量,還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數量都有了飛速增長。僅2000年下半年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平均每月受理量就相當于該中心1992年、1993年、1994年三年平均的年受理量。計算機軟件登記勢頭迅猛。2000年全年計算機軟件登記數量達到3383件,與1999年軟件登記量的1577件相比,增長了115%。
五、結論
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密切相關,明晰有效的產權制度加速了技術創新活動的進程。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來明確地界定和保護產權,是在創新資源稀缺和人類的需求無限的矛盾下,為更合理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稀缺資源的必然選擇,是技術創新激勵的最佳形式。
【參考文獻】
[1]約瑟夫·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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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學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7.
【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經濟增長、積極影響、消極影響、問題分析、建議措施
引言
隨著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影響的許多問題也就隨之而來。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所起到的作用,有些是積極的,有些卻是消極的。筆者就此發表自己的一些拙見,望與同行一起探討。
一、對經濟增長的積極影響
知識創新和技術進步是一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力,國家間經濟增長水平差異的原因,主要在于知識創新和技術進步水平的差異。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國經濟基礎制度之一,一定是以促進經濟增長為最終目標的。其積極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制度可以激勵創新和發明
激勵創新和發明是知識產權制度最直接的目的。知識產權制度通過賦予作者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性的權利,以激勵對知識創新和技術發明的投入。
由于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特性和較強的外部性,其研究開發成本往往比較高,但是模仿生產的成本卻很低,這必然導致市場失靈,導致創新者無法從自由市場中獲得足夠的經濟補償。因此,只有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給予作者一定的壟斷性權利,才能讓其回收投入、取得收益,進而激發其進一步的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正是通過對新產品的消費者收取壟斷價格來為創新者提供激勵的。
2、捉進技術擴散
知識產權制度捉進技術擴散,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實現:貨物和服務國際貿易、跨國公司的FDI、技術和商標許可。
大多數關于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擴散的研究表明:盡管存在三個技術擴散途徑相互替代轉化的情況,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顯著促進技術擴散的途徑。比如:對我國的進口額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之間的相關性實證分析結果可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進口額呈顯著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進了我國的國際貿昌。此有力的驗證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FDI之間的顯若正相關關系。
3、促進信息的獲取和傳播
專利制度以公開技術信息為條件而賦予申請人專利權,這大大地加快了信息的擴散,方便了公眾對信息的獲取,避免了重復研究,使大量的改進發明不斷涌現,最終促進了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通過發明的公開,公眾就能獲取相關知識,如果沒有專利保護,發明就不會產生或者產生得更晚。技術知識的公開主要體現在出版的專利文獻中。多項研究證實,只有約10%. 15%的專利文獻中的技術知識能在技術期刊等其他技術文獻中找到,這充分說明了作為信息來源的專利文獻的重要性。
二、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消極影響
在適宜的社會、經濟環境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能發揮其上述重要的積極作用,必然能給經濟增長帶來潛在絲長期收益。然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會引發經濟和社會成本的增加,對經濟增長具有消極的影響。而且,在發展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往往會在短期表現為負效應。其積極影響往往遲于消極影響的出現,其消極影響主要表現為:
1、 壟斷價格方面的消極影響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的不利影響之一表現在:它會給予權利人更強的市場地位,易于形成壟斷價格,造成短期內杜會消費水平的下降和消費者福利的惡化。就其本質來看,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權利人對其創造性知識成果擁有壟斷權,并用法律手段保證這種權利的實現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品向社會公開、傳播,從而取得經濟利益。
但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本身具有壟斷權性質,權利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為迫求利潤最大化,極可能擴張壟斷權利,壟斷權利的擴張勢必以犧牲社會的公共利益為代價,影響全社會知識資源的增長,對經濟增長產生消極作用。
由于發達國家市場體系完善、市場競爭充分,因此,壟斷價格的形成及其帶來的副作用相對來說不會很強。但是,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其市場體系不完善,因此,極易出現知識產權濫用,形成價格壟斷。特別是在專利方面,加強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使專利權人獲得的相對市場優勢大大超過在發達國家能獲得的相對市場優勢。因此,這些專利權人往往會在關鍵的技術領域減少生產銷售數量,造成供小于求的關系,從而形成壟斷價格。
筆者以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致使本國物價上漲的幅度取決于以下四個因素:(1)市場結構:包括市場上與專利權人競爭的本國及外國廠商的數盒、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自由度、產品的質量差異和貿易的開放度等??偟膩碚f,競爭激烈和竟爭形式以價格戰為主的產業受知識產權制度變化的影響較小。(2)需求彈性:產品需求彈性隨時間、產業和國家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異,通常需求彈性越大的產品受知識產權制度變化的影響越小。(3)價格管制。(4)反壟斷政策:反壟斷政策可以規制企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這有利于企業的良性竟爭和經濟的長期增長。
2、技術模仿、獲取、使用成本增加
加強知識權保護往往會導致減少獲取技術信息的機會,即不利于知識產品的傳播與擴散。強知識產權保護之下,仿冒、復制將被禁止,通過模仿獲取技術的成本大大提高,技術使用者不得不支付知識產權許可費用,這會導致使用技術的成本也大大提高。因此,發展中國家為獲得技術將要支出巨額外匯,國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會得到更多的國際租金轉移,模仿的最大障礙可能就是知產權保護制度。因此,對于主要依靠模仿取得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強知識產權保護減少了其快速發展的機會。
3、管理和執法成本增加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接軌,是發展中國家必須履行的國家義務。因此,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與國際接軌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制度建設、實施和管理成本,這些成本包括對審查員、法官、律師和行政官員的培訓.以及運行各種機構的費用。
其中,最大的成本是大量的科技、工程和法律人才投身于復雜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系統中的機會成本。因為在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造成科技體系不健全,科研人員的待遇相對較低,導致科研人員人心不穩,大量高技術人才外流。由于各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本規模主要與當地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法制建設程度和司法效率相關。因此,貧窮和法制落后的小國更難以承受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成本。
4、勞動力就業減少,就業壓力增大
在某些發展中國家,大量勞動力就業于從事仿甘、盜版等知識產權浸權的行業,有的甚至已經形成完植的產業鏈,這樣就在這些非法領域中聚集了大量的勞動力。所以,如果這些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并且加強法律的實施程度一個直接的影響就是導致經濟活動中校仿率的降低,效仿和盜版行業必然會被削弱,甚至消滅。因此,對于那些想實行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制定者來說,這種對勞動力的再安排問題構成了一個嚴搜的挑戰。因為由此造成的失業問題在短期內對一國的經濟增長可能足不利的,甚至有可能選成社會的不穩定。
5、知識產權濫用
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機制賦予權利人對其知識產權的壟斷權利,這就可能導致某些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以謀取超額壟斷利潤。因知識產權濫用而形成的市場壟斷在知識經濟時代己經成為壟斷的主要因素。
任憑知識產權濫用而不加以規制,以知識產權制度促進技術創新、技術轉移和信息擴散的公標就難以實現,最終有害于一國的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知識產權濫用必將導致國家資本配置的扭曲、中小企業競爭力的下降、社會福利狀況的惡化、對創新激勵的減弱,進而阻礙全社會技術進步水平的提高。
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最終影響是上述兩方面影響的綜合。如果積極影響的效果強于消極影響的效果,那么,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最終效果就體現為促進作用,反之,則體現為阻礙效果。
三、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分析并存在的問題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制度對我國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一些消極影響卻先行顯現。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積極作用未能充分發揮有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增長水平低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以發達經濟為基礎的上層建筑。理論上,知識產權制度必須符合經濟增長水平,否則,可能會阻礙經濟增長。因此,經濟增長水平的高低是決定知識產權制度是否產生消極影響的內在原因之一。我國是一個與一般發展中國家有所不同的、擁有一定創新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加工能力比較強的快速發展中的大國。作為上層建筑的知識產權制度應該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就有可能對經濟增長產生消極影響。
2、市場機制不完善
市場機制就是價值規律的作用機制,是市場機體內價格、供求和競爭等因素之間互為因果、互相制約的聯系和作用。市場機制是知識產權制度賴以生存和運行的基礎,如果市場機制不完善,就勢必會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的良好運行,限制知識產權制度積極作用的發揮,反而突顯出消極影響。
目前,由于我國市場機制的不完善,特別容易產生對市場化改革取向的不科學認識,甚至產生對市場機制的懷疑、否定,以及對計劃經濟的懷戀、肯定,這種錯誤的主觀認識必然使知識產權制度功能的發揮無法得到保障。
在客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流通市場并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中國經濟中產業結構矛盾日益突出,地區發展不平衡,城鄉二元結構非常明顯,市場現有的行政化計劃性色彩使市場機制具有滯后性,市場未能充分發揮對資源配置的功能,企業在市場中缺乏自主創新能力,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不健全,缺乏金融合作平臺的多樣性,缺乏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以致未充分激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法規建設和交易平臺建設的滯后性,以及與知識產權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開放、有序、健全的市場以及不斷完善的市場機制,是知識產權制度充分發揮增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用的基礎平臺。
3、研發投入不足,創新能力不強
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其經濟增長水平相對較低、資金缺乏,從而在研發投入方面存在不足,阻礙了創新能力的培育和提高。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以保護創新成果為手段,以實現激發創新、促進發展為目標的。所以,研發投入的不足和創新能力的欠缺必然導致無法充分享受知識產權制度的積極作用。
4、知識產權運用管理能力不強
知識產權是當代企業重要的經營資源之一,只有將知識產權付諸實施、精心經營,才能實現其價位、發揮其功健,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才能得以真正發揮。
5、知識產權行政司法機制不完善
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必須以知識產權法的充分有效執行為基礎。目前.,國知知識產權法制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難以保證知識產權積極作用的發揮。
四、政策建議
基于上述的理論和實證分析結論,筆者以為優化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應遵循以下建議:
1、以國家利益為基本原則
國家利益最大化原則既是構建和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制度,又是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所應遵循的總原則。知識產權制度一定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實現知識產權強國。
2、知識產權制度需與國際接軌。
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產物。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是國際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發展中大國,我國一定要主動與知識產權規則的國際化接軌,符合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最低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同時,我國要積極參與制定或修改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各項活動,加強與各國及國際組織的交流和合作,以掌握主動,維護國家利益。
3、知識產權制度應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
知識產權制度本質上是增進國家利益的制度工具,具有激勵知識創新、推動知識傳播、促進知識利用和增進經濟發展的功能。知識產權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與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知識產權制度應該與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有所選擇、循序漸進,合理適度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制度在發揮其積極的制度功能的同時,也帶來了濫用知識產權、阻礙公共健康等負面影響.優化的知識產權制度應該對知識產權權利加以適當限制.禁止知識產權濫用,以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收益的最大化。
4、知識產權制度應符合我國基本國情
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于國外,知識產權制度安排應該根據本國的國情確定,不但考慮到我國總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國情,還要顧及到我國地區發展失衡的現實。
我國的經濟社會體制不同于國外,知識產權制度的具體方式和途徑就應具有本土特點,我國具有不同于國外的本土優勢資派,知識產權制度應作出適當安排,給予必要保護。
5、知識產權制度應與市場接軌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開放、有序、健全的市場是知識產權制度充分發揮增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用的基礎。加強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利用的市場化建設,消除現有的行政化計劃性色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禪配置的功能,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的自主創新體系。
理論上,經濟增長水平決定知識產權制度,即知識產權制度必須符合經濟增長水平,否則,可能會阻礙經濟增長。筆者以為,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短期靜態上會增加社會經濟成本和減少社會福利,但在長期動態上必然會促進經濟增長。這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了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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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產權 勞動能力權 添附
一、添附制度的存廢――我國物權立法中一個難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出臺確立了我國財產權的基本制度,該法規定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核心問題,不由得立法者不慎之又慎。因此我國的物權立法采取了比較保守的態度,部分存在爭議的制度被廢棄,添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添附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其意義在于當添附而形成新物時,確認新物的所有權歸屬。自羅馬法以降,添附制度在大陸法系的物權制度中基本上均有體現。但基于添附產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自古便存在爭議,至今未有定論。現代民法中添附分為附合、混合與加工,附合與混合的情形下,所有權歸屬尚易明確,畢竟二者雖有區別,但皆屬物與物之結合,只在于原物是否仍可識別。各國法律對附合與混合的所有權歸屬意見大致相同:從主物所有權或按原物價值比例共有,喪失權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所有者賠償。而加工后的財產所有權歸屬如何?這成了個難題。上千年來,各國民法中對此問題意見相左:一方主張“材料主義”,即加工后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屬原材料所有者;一方主張“加工主義”,即加工后所有權發生變化,由加工者享有新物的所有權。雙方勢均力敵,各執一詞。
至于添附制度的具體規則,論著頗豐,本文不欲展開。轉為更深層次地思考:同為添附,為何加工的所有權歸屬難以確定?顯然,加工區別于附合或混合之處就在于摻入了人的勞動。勞動與物存在本質區別,易言之,勞動是人力,如何受“物”權法調整?此即我國《物權法》舍棄添附制度的根源所在。事實上,《物權法》中添附制度的缺位,僅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現行法律中財產權制度的困境,如何妥善解決勞動與財產的關系,這不僅僅是《物權法》遇到的難題。要解決這個難題,須先回答一個基本的問題――財產從哪里來?
二、財富的來源――傳統法律中財產權制度的沿革
關于財富的來源,英國啟蒙經濟學者洛克早在三百多年前即提出,“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边@種觀點被稱為“財產權勞動學說”。其后,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威廉?配第、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等人總結前輩的觀點,得出相似的結論。馬克思對他們的理論進行了批判地繼承,提出了勞動的二重性――具體勞動創造使用價值,而抽象勞動創造價值――并最終完成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在如此多先哲的言之鑿鑿下,雖仍有學者提出反駁,但對于財富的來源,我們至少可以肯定,勞動是創造財富不可或缺的。因為正是勞動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使它們成為民法上的“物”。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既然勞動已被發現是財富的來源,至今在財產權制度中卻鮮有提及。也只有在前文所述的加工情形下,才偶有法律認可摻雜在他人之物中的勞動可享所有權。是立法者沒有意識到,還是刻意回避了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人類社會發展歷程中找出答案。
1.傳統財產權制度對勞動的漠視
古代社會勞動與財產(主要是土地)實際上是相分離的。易言之,有產者不勞而獲,勞動者一無所有。奴隸制社會,勞動者――奴隸本身只是一種財產,不具備人的能力,更不存在財產權利。封建社會勞動者雖人身獨立,但農民耕種土地,卻無法享有這塊土地,它已歸地主所有??梢?古代社會統治者不可能立法保護勞動取得所有權,因為他們就是靠剝削別人的勞動獲得財產。
近代資本主義發展以后,社會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此時勞動創造了國民財富的絕大部分已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在資本主義社會里,占人口比例絕大部分的工人辛勤勞動創造了絕大部分的國民財富,卻被極少數的資本家霸占,工人所獲得的只是(相對其創造的財富而言)微薄的工資,無法享有與其勞動創造相等的財產。
既然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學家已經意識到勞動對國民經濟的決定性,卻為何在法律制度上沒有體現呢?是立法者太過愚鈍,還是太過狡猾?答案顯然是后者。事實上,從1802年英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開始,資產階級立法者就已經開始意識到保護勞動能力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西方發達國家的勞動法發展至今,已能從可以想到的各個方面保護人們在勞動過程中的權益,保證勞動能力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但再完善的勞動法,也不可能規定勞動者享有自己的勞動果實。立法者只是在打“球”――我保護好你們的勞動能力,你們就能生產出更多的財富給我享用。當然,勞動法使工人的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立法者仍回避了核心的問題――勞動創造的財產權。這也是為何眾多經濟學家很早即已將勞動力視為財產,而法律制度卻對此 “退避三舍”。
2.現代財產權制度對勞動財產權的認可
直到1960年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提出系統的“人力資本”理論,雖然他當時只是用人力資本來論證加大教育和研究經費的投入,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但人力資本這一概念得到重視,并逐漸在立法上體現。比較典型的就是此后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可以為公司提供勞務的形式換取股權,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人力資本入股。
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相對應,是凝結在人體內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術、能力和體力的總和。人力資本就其實質而言,就是人的勞動能力。近百年來科技迅猛發展,新增加的財富絕大多數是由人力資本投資所提供的,只有少數來自物質形態。英美公司法中人力資本入股的規定,就是新興集團與傳統集團在法律上的利益博弈。但在資本主義法律中,對勞動財產權問題只是極小范圍的妥協,畢竟能以勞動力出資的群體仍是少數“精英”。普通民眾要想獲得勞動財產權,恐怕還需要長期的斗爭。
三、以人為本――我國法律中財產權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1.現行財產權制度的審視
近年來,我國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中均已明確要求提高全民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梢?國家政策也已經意識到勞動創造財富的重要性,但是還需要從法制層面具體保障人民創造財富的勞動能力權。基于前文對添附制度的剖析,如要類似《物權法》的傳統民法去保護這種權利,顯然只是強人所難。民法不調整財產的分配關系,而是財產分配完成后的歸屬、流轉關系。因此民法所稱物或財產,局限于人體以外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將勞動力強加進去,必將造成民法體系的紊亂。
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財產權制度,是以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財產流轉關系財產繼承關系的一套周而復始的完備體系為基礎,輔以少量的公法規范。上千年的歷史經驗證明,作為商品經濟的保護神,民法的地位不可動搖,也無須動搖。但在堅持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同時,也須用發展的眼光看世界。近百年來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市場經濟中新型財產關系不斷涌現,僅僅依靠傳統民法的調整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新形勢。雖有學者提出民法的“現代化”,但民法畢竟不是萬能的,面對本文提出的問題就只能選擇回避。
2.新型財產權制度的構想
因此要突破困境,就必須在現行財產權制度的基礎之上,平行搭建一套新型的財產權制度作為補充。這就是由經濟法調整勞動能力創造關系勞動能力競爭關系勞動能力發展關系的一整套法律體系。
調整勞動能力創造關系的是企業法。這里的企業法,不同于現行的《公司法》等企業組織法,而應該是調整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因分工協作勞動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保護每個人獲得與自己付出勞動相當的財產權,不讓他們因分配不公而減損利益。
調整勞動能力競爭關系的是競爭法。現代經濟的競爭是勞動能力的競爭,而非物質資本的競爭,當今企業的競爭力核心體現在技術、管理和品牌上,這些本質上都是人勞動能力的體現。競爭法要保護的就是每個企業都能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運用自己的勞動能力獲取財富,不讓他們因違法競爭而減損利益。
企業法和競爭法是調整第一次財產分配的法律。
調整勞動能力發展關系的是宏觀調控法,如財稅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第二次財產分配的法律。因為人的勞動能力存在差異,能力較低的勞動者可能在生產和競爭中被淘汰,這是市場規律的必然。但是法律應該保護他們生存和發展的機會,不讓他們因此喪失勞動能力。這就需要國家通過宏觀調控保障勞動能力得到代際的持續發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財稅法也不同于目前的稅收征管法――那是典型的行政法――而是通過國家層面制定財稅政策,間接調控經濟運行的法律。
如此民法保護既得財產(存量利益)不受侵害,是市場繁榮的基礎;經濟法保障創造財富(增量利益)公平分配,是經濟發展的關鍵。兩種財產權制度相互配合,并行不悖。才是我國經濟趕超西方發達國家的制勝之道。‘
參考文獻:
關鍵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專利
1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邏輯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產生,幾乎是與近代科學技術的興起同步,從科學技術發展史看,近代科學技術始于15世紀下半葉,而世界第一個知識產權的法律——第一部專利法(當時稱壟斷經營權保護)產生于1474年(威尼斯),這絕非偶然的巧合,實質上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相呼應的一種客觀反映,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良性互動的表現。
知識產權本身也是一種創新,是一種制度創新,因此對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之間邏輯關系的考察必須放在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這個大框架中進行,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究竟是前者決定后者,還是后者決定前者,長久以來經濟學家們爭論不休,正如弗農·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對于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相互關系的明確理解一直是那些對發展的歷史和制度方面感興趣的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所感到困惑的,”這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即傳統制度經濟學家凡勃侖、阿里斯的“技術決定論”,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的“制度決定論”、拉坦的“互不決定論”和政治經濟學家的“辨證關系論”,要想真正弄清是技術決定制度,還是制度決定技術,追尋歷史起點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兩者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依賴性,首先,“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是社會經濟演進的基本核心,兩者都呈現出路線依賴性的特征,而且在經濟增長分析的演變中,兩者都經歷了從外生變量到內生變量的曲折歷程,其次,制度和技術都是稀缺性資源,兩者的創新都需要費用,且都面臨搭便車的問題,再次,“導致技術變遷的新知識的產生是制度發展過程的結果,技術變遷反過來又代表了一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有力來源”,以上分析說明需要設置一個寬廣的分析框架包括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兩個方面,在這個分析框架中,無需追尋歷史起點,而只需給定或假定一個起點,即類似于諾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術均衡而知識產權制度非均衡,那么現存技術的任何改變部不能給創新主體帶來額外收入,這時產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激勵,反之,若處于制度均衡,即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生活中任何人帶來額外收入,那么,就產生了對技術創新和技術變遷的需求。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機制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模式加以說明,至于兩者誰起決定作用,主要視看問題的角度而定,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技術創新的決定作用不容置疑,這與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是內在一致的,從一個較短的時間來看,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在一定時期內是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的,這時,技術創新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對于一個市場機制發育還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約著技術創新的發展,這體現在創新激勵、創新空間、創新成本等方面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顯然,知識產權制度此時將處于基礎和決定的地位,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互動機制呈現不同的特點,兩者的重要性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是一個動態的,有著波動特征的連續的過程。
2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聯動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之間互相影響、互相滲透、互相作用,技術創新是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前提,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產物,技術創新產生了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而知識產權制度則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
2.1 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作用
曼斯菲爾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樣本表明,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大約有半數以上已經獲得了專利的技術創新可能不會付諸實施,技術知識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①百科全書、手冊、教科書;②專著和專題評論;③專利;④科技論文和技術報告,若將知識資源從可靠性、真實性和新知識的含量方面進行分析,如圖1所示,新知識含量最高的是專利,可靠性和準確性也相對較高①,而技術創新需要的是新知識。
從技術創新理論體系的角度分析,可將知識分為3種類型:①用于解決問題的啟發式知識;②在技術系統中用于理解技術進化趨勢的知識;③關于新科學技術效應和現象的知識,知識資源從這3方面進行分析評價,如圖2所示,能得到啟發式原理最多的是專利,相應得到的技術效應和現象也較多,雖然,科技論文的啟發原理和新效應也比較多,但與專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較低,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眾多的知識資源中,專利是技術創新的主要知識資源,這一結論已被《歐洲專利局的報告2003》所證實:“專利表達了技術問題的解;專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資源;專利文獻含有80%以上的人類科學技術知識?!?/p>
技術創新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創新主體可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中進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從圖3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對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起著重要作用,技術創新是實現發明的首次商業化應用,是科技成果商業化的過程,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的積累,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科技成果的權屬并加以保護,促進了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創新主體可以采用有形商品進行銷售的方式獲取常規產品所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潤,同時創新主體也可以通過無形商品(知識產權)進入市場,采取知識產權轉讓方式獲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資回報率,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主體產生高額投資回報,使主體利用市場反饋信息及投資回報進行技術再創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以利益為核心的激勵機制使創新主體形成了一個創新一高額投資回報一再創新一再高額投資回報的技術創新良性循環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它使創新成果鑒定和評價科學化、市場化,把創新成果的創新水平“鑒定”交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果人們對這個“鑒定”有異議,還可以得到法律救濟,從而使“鑒定”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把創新成果經濟評價的“投票權”交給廣大消費者,“投票”結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場份額,這樣,促使科技創新活動始于市場,瞄準市場,追蹤市場,最終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于市場,使科技創新始終面向經濟主戰場,實現科技與經濟有機結合。
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以便在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在技術創新模型(見圖4)中,知識產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給技術創新企業提供一些合法權利來阻止技術創新過早或過快地被全社會模仿和吸收,事實上,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專利這一種法律形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將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來看待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任何技術創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競爭者效仿或模仿,迅速喪失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合法的壟斷性),同樣可以引入到企業技術創新管理模式中。
2.2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因素也是如此,歷史上的各種社會思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變遷都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軌跡上找到痕跡,但我們認為,技術創新的發展導致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利益分配失效產生的利益沖突,是促成知識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因素。
從圖5中可以看出,由于創新主體實踐對象的增加和實踐范圍的擴大,創新所帶來的新技術成果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護,這樣客觀上要求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加,從而擴大了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外延;而新技術成果是時代的產物,反映了時代的特征,新技術成果加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使原有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擴大而內涵不斷縮小或改變,隨著新技術的產生,有關知識產權法的程序條款和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體制正在不斷進行調整,以達到在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維持、保護與利用幾個方面的程序應用新技術和適用新技術的發展,技術創新活動本身沖破了國界的限制,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傳播與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使知識產權制度所涉及的保護區域也不斷由國內延伸到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重要性日漸凸顯,由于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技術己經成為比原材料、資本重要得多的生產要素;在現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貿易卻一直在大幅度上升,這都使知識產權在整個財產權中的地位從附屬向主導轉化,從而使知識產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斷提升。
知識產權不是從來就有的,當今世界雖然在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種類很多,范圍很大,涉及面很廣,而新的知識產權種類還在不斷地出現,但沒有任何一種知識產權是在脫離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產生的,有的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實質條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且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企業不僅要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研究科技前沿理論,解決科技難題,產生新知識并不斷應用創新的知識,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的過程,而且還必須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取得更多知識產權的過程,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識產權的過程: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凡在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都可依法確認為知識產權,企業不同活動過程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而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與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很多不同點:①發明創造者的身份多為工程技術人員,如果企業想在技術創新中取得更多知識產權,必須緊緊依靠廣大工程技術人員;②知識產權種類中多為工業產權,企業在任何活動過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但不同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種類并不相同,如果企業想取得更多工業產權,其最佳渠道就是開展技術創新;③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多為企業;④知識產權中的絕大多數屬于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一般都屬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術創新,并自形成時起就屬于企業自己獨自占有的自主知識產權;⑤對經濟發展的直接促進作用最大,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哪一種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都能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則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來講,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實現產業化,就不僅能對經濟發展產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進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要想促進經濟發展,就必須通過不斷堅持并促進技術創新來確保有更多知識產權的不斷形成和被利用,這是國內外促進經濟發展的基本經驗,也是知識經濟的基本特征。
3 知識產權制度安排對技術創新行為的效應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即鼓勵技術創新、增加知識存量,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如果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當將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降低技術創新水平;而如果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濫用又可能對知識的傳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從而降低社會福利水平,適度的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都至關重要,Nordhaus(1969)將專利保護度等價為保護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優專利設計所面臨的基本權衡:保護太弱無法提供足夠的創新激勵,但保護太強又會導致太大的壟斷扭曲;借此證明社會最優的專利保護期限是有限的,通過調節專利期可以使研究開發激勵及創新者占有社會收益的份額之間達到均衡的同時,社會效益最大化。
專利保護期限的設計要考慮幾個相關因素,從創新激勵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必須足夠長,使創新者得到足夠的收益;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又不能太長,否則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同時,專利保護期限的長短還應與專利的實際壽命相一致.如圖6所示,T1是產品進入市場的時刻,T2是產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時刻,T3是專利最優有效保護期限期滿的時刻,T4是產品壽命終結的時刻,T1T3的長度是專利最優保護期限的長度,T1T4的長度是產品生命周期;A是產品開發成本,A=B;B C是專利壟斷時壟斷者所獲收益,其中C是壟斷后的凈收益;D是社會其他人從新產品中所獲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專利保護期限大于專利實際壽命,則社會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護期限將導致社會收益增大或減少,進行專利制度設計時,應該在有效激勵創新的前提下,實行使社會收益最大化的專利保護期限,即使創新者能夠得到足夠的收益,又不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