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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的最高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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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的最高準則

          會計的最高準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會計要素;利得;損失

          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新準則,意味著我國會計模式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然而,我國會計要素的分類和定義與美國會計準則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差異。本文旨在通過理性地分析會計要素的含義及分類方法,對新準則中的利得和損失。是否存在單獨設置為會計要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有益的探討。以期對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提供一些參考。

          一、會計要素含義與基本特征

          我國會計學界的會計對象論認為,會計對象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的資金運動,任何運動都有“相對靜止”和“顯著變動”兩個狀態。靜止對應著時點,運動對應著時期。從時點和時期兩個角度分析資金運動的結果便是會計要素體系的存量要素和流量要素,因此會計要素就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我們看《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對會計要素的定義:會計要素是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梢妼ο罄碚摰难芯砍晒呀浽谛聹蕜t中得到體現。

          按照這個邏輯,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化,那么會計要素整體必須能夠完全反映會計對象。也即反映企業的全部資金運動。我們稱之為會計要素的“窮盡性”。這是從會計要素整體特征的角度來看。如果從單獨的會計要素角度看,會計要素必須滿足“最高概括性”和“富于信息含量”兩個特征。“最高概括性”指的是,作為會計要素,必須是具備相同經濟特征的經濟事項所體現的資金狀態的最高層次概括。例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它們具備相同經濟特征,都是在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兩者所體現的資金流入可以概括為主營業務收入,再加上其他具備同樣經濟特征的資金流入,所有這些資金流入可以概括為“收入”。收入作為會計要素滿足了所有同樣性質的資金流八的最高層次概括的特征。同樣可以分析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它們都滿足這個必要非充分的特征條件?!案挥谛畔⒑俊笔侵?,作為會計要素本身,必須是一個對信息使用者有用,被廣泛關注和重視的一個詞,它或者性質特殊,或者金額巨大,或者發生頻率大。比如權益,它雖然可以由資產和負債相互抵減而得到,但是對于企業的投資者而言,這類信息恰恰是最重要的。投資者最關心的莫過于在一定期間內其產權是否變動、變動多少和變動原因,因此權益是一個“富于信息含量”的要素,各國的會計準則都把權益作為重要的會計要素單獨設置。以上兩個特征共同構成了會計要素的充分必要條件。

          二、FASB的會計要素設置

          我們知道,美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主要是基于資產負債觀的,在資產負債觀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是資產,什么是負債;然后由一項資產或負債是否變動,變動額多少去追溯變動的原因,是否來自于業主投資和派給業主,如果不是,那么這項變動必定是全面收益:既而全面收益的原因,是否源于我們所說的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呢?

          由此,FASB設置了十大會計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業主投資、派給業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費用、利得、損失。圖1是這十大會計要素的邏輯結構。

          FASB的十大會計要素無論是在信息分類上還是在概念內容上都比較完善。但是,FASB的要素設置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存在缺陷。從邏輯學的角度看,如果設置全面收益要素。那么就不能再將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設置為與其同一層次的要素,因為事實上它們是全面收益的組成部分。在邏輯學里,分類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就是分類的各個子項應當互不相容。所以合理可行的辦法是,設置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四個收益表要素,而將全面收益作為一個重要的報表項目在財務報表例報相關準則中加以規范。

          三、我國會計要素的改進

          我國新會計準則中把會計要素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資產負債表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個分類與國際上各準則制定機構基本一致,只是美國FASB將“權益”要素進一步分解為業主投資和派給業主款兩個分要素;第二類是收益表要素,包括收入、費用、利潤,這與國際上各分類情況存在一定差異。隨著會計環境的發展和企業經濟業務的豐富,我國現行收益表所提供的信息含量已經不能完全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會計要素的缺陷主要體現在收益表要素的設置上。本文認為,應該把“利得”和“損失”單獨設置為會計要素,與收入、費用一起構成收益表的四大要素。

          首先,根據我國傳統的會計對象理論,既然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化,很自然地會計要素就必須能夠概括企業資金運動的全部。目前的會計準則單單設置收入、費用兩個要素,而且收入和費用定義在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上。導致了企業的非日常經濟活動在會計要素層面上沒有得到反映。因此,從會計要素的含義來看,把利得和損失增加為會計要素是必要的,這樣使得會計要素體系滿足了我們前面所述的“窮盡性”要求。

          其次,以資產負債觀下的收入和利得為例(費用和損失同理)。收入反映了企業經常事項的資金流入,而利得反映偶發事項的資金流入。經常事項和偶發事項是兩類經濟特征截然不同的事項,比如銷售商品和捐贈收入,兩種所得都使凈資產增加,但銷售構成企業主要的經常性營業活動,具有持續再生的性質,可以作為對未來預測的基礎;而捐贈所得不具有持續再生的性質,因而其預測價值不大。很顯然這兩類事項要在財務報表中分開反映,若是混淆。就不利于投資人的決策,不利于公正評價企業經營者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而利得正是偶發事項引起的資金流入的最高層次概括,它滿足了作為會計要素“最高概括性”的這個先決條件。

          再次,雖然理論上,我們可以定義廣義的收入(包括利得)和廣義的費用(包括損失),但是在實務中,采用廣義的收入和費用并不適用。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現在不少企業的利得和損失項目業務十分頻繁而且數額巨大,占凈利潤的比重相當可觀。利得和損失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很大的經濟意義,有時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決定著企業的生存。相應地,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這部分信息的詳細度和準確度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在客觀上提出了把利得、損失單獨作為會計要素的要求。另外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上市公司為了獲得IPO資格或為了避免被ST、PT,往往會進行“盈余管理”來粉飾其經營業績,而操縱利得和損失便是他們的主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這往往是一個陷阱,比如“變臉效應”。因此投資者需要充分了解企業的利得和損失,甚至有些時候,相比收入和費用他們更關注利得和損失。這使得利得和損失滿足了作為會計要素的“富于信息含量”這個特征,因此我們應該把利得和損失作為單獨的會計要素,以體現它們的重要性和地位。

          最后,近幾年來,全面收益報表的呼聲越來越高,并且已經在

          一些國家得到應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不斷變化,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使得全面收益報告的會計環境日益成熟。從新準則體現出的資產負債觀中可看出,我國新準則雖未正式提出全面收益的概念,但正逐漸引入全面收益的觀點。新準則規定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列示的信息項目有:凈利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等。這些項目就是未來全面收益報告的組成項目,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可謂是全面收益報告的雛形。對于能夠熟練編報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會計人員,改編全面收益報告的要求不會有太大的困難,這使得全面收益報告的應用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而在全面收益報告下,設置利得和損失會計要素就顯得是自然而然的事。

          如前面所述,如果我們設置了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四個要素,則不宜再設置“全面收益”要素。因此,我們可以連同利潤一起,把利潤和全面收益作為兩個重要的報表項目在財務報表例報相關準則中加以規范。全面收益表線下項目的利得和損失反映企業的非日?;顒訐p益,而利潤則全部體現在全面收益表的線上項目,即利潤只反映企業的日?;顒訐p益。這樣,我們保留了傳統會計等式:收入-費用=利潤。由此?!盎疑珔^域”問題也可以得到解決。因為全面收益表的存在,已確認已實現和已確認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不必分開進入不同的報表,它們可并列存在于全面收益表中。

          總結來說,我們的建議是:保留“收入”、“費用”兩個要素及其定義;增設“利得”、“損失”兩個要素;取消“利潤”要素,把“利潤”和“全面收益”作為兩個單獨的概念,在財務報表列報中加以規范。這樣的要素設置使得會計要素能夠全面反映會計對象,而且比較好地貫徹了資產負債觀,也克服了FASB關于全面收益要素的邏輯錯誤。

          參考文獻:

          [1]A.C.利特爾頓,會計理論結構[M]林志軍,黃世忠,謝琳琳蘇錫嘉,譯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89

          [2]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會計要素與財務報告[c]大連:大連出版社,2006

          [3]丁春貴,論我國利潤表要素的設置和定義,審計與經濟研究,2006,21(01):62-64

          [4]葛家澍,葉豐澄,徐躍,如何評價美國FASB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會計研究,2005(04)82-87

          會計的最高準則范文第2篇

          (一)會計報表的意義

          會計報表是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定期編制的、總括反映會計主體一定期間的財務狀況及其變動和經營成果的書面報告文件。編制會計報表,是會計核算的一種專門。

          在日常的會計核算工作中,通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等會計核算方法,對會計主體所發生的各種業務,已經進行了連續、系統、全面的記錄。但是,這些日常核算資料比較龐雜、分散、不能集中、概括、相互聯系地反映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的全貌。因此,不便于理解和利用,很難滿足投資者、債權人等有關方面了解該會計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也難于滿足會計主體內部加強經營管理的需要,更不能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對會計信息的需求。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很有必要定期地將日常核算資料進行分類、匯總,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格式編制會計報表,、綜合、清晰明了地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及其變動以及經營成果。會計報表是提供會計住處的重要手段,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資料,既是投資者、債權人等報表使用者進行投資和信貸決策等活動的依據,也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和決策的重要經濟信息來源。

          (二)會計報表的種類

          不同性質的會計主體,由于會計核算的具體和經濟管理的要求不同,其會計報表的種類也不盡相同。對而言,可按照以下不同的標準將會計報表劃分成不同的類別。

          1、按照會計報表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可將其分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的會計報表,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會計報表,如損益表、利潤分配表;反映企業業務收支情況的會計報表,如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

          2、按照會計報表的編報日期,可將其分為定期報表和不定期報表。定期報表是按固定日期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季度會計報表和月份會計報表。

          3、按照會計報表的用途,可將其分為主要會計報表和附屬會計報表。主要會計報表又稱主表,是指總括反映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報表,其反映的內容比較簡明扼要、重點突出,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全面情況,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等。附屬會計報表又稱附表,是指補充分說明主表中某些項目詳細情況的報表,如利潤分配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和應交增值明細表等。

          4、按照會計報表反映的資金運動狀態,可將其分為靜態報表和動態報表。靜態報表是指反映企業資金運動處于某一相對靜止狀態情況的會計報表,如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資產負債表。動態報表是指反映企業資金運動狀況的會計報表,如反映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情況的損益表、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內營運資金來源和運用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的現金流量表等。

          5、按會計報表編制單位,可將其分為單位會計報表和匯總會計報表。單位會計報表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根據本企業的賬簿和有關核算資料編制的會計報表。匯總會計報表是指按照隸屬關系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所屬企業的單位會計報表和匯總單位本身的會計報表匯總編制而成的報表,匯總會計報表是用來總括反映一個部門或一個地區的綜合經濟情況。

          6、按會計報表編制主體,可將其分為個別會計表和合并會計報表。這種劃分是在企業對外單位進行投資的情況下,基于特殊的財務關系而形成的。

          7、按照會計報表的報送對象,可將其分為對外會計報表和對內會計報表。對外會計報表又稱統一會計報表或財務會計報表。對內會計報表是指在財務會計報表所提供的信息不能全部滿足本企業經營管理需要的情況下,為了滿足企業最高管理層進行經濟預測和決策需要而編制的,向企業最高管理層提供的會計報表。

          二、編制會計報表的目的和要求

          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目的,在于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和企業外部有關方面提供企業有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和經營成果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于他們作出合理的決策。

          (1)通過會計報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全面、系統、總括地了解企業的經營活動情況和經營成果,以及企業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價格等有關方針、政策情況,以便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搞好經濟預測和決策。

          (2)通過會計報表報提供的信息,可以使企業現有的和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獲利能力,并以此為根據作為合理的投資決策;可以使債權人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以作為對企業合理投資、放貸的重要決策依據;還可以使銀行了解企業對借款的使用情況和借款物資的保證程度,以監督企業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歸還借款的本息。

          (3)通過會計報表報提供的信息,可以使財政稅務機關了解企業對有關財經紀律和法規的遵守情況,應交稅利指標的完成情況,以便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督和稅務管理。

          (4)通過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可以使審計機構查明企業各項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會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是否公正表達某特定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是否貫徹執行了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合同等,以實施有效的審計監督。

          (5)通過會計報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使證券管理部門掌握企業分行股票和債券等情況,以便據此加強管理。

          (6)通過會計報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使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了解國家進行宏觀經濟管理所需要的資料,并結合其它信息進行綜合平衡,調整和制度經濟計劃,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

          為了保證會計報表的質量,發揮會計報表的作用,企業編制會計報表時,應做到數字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三、會計報表準則簡要介紹

          我國截止到1996年底了具體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會計報表項目有五個,它們是資產負債表準則、損益表準則、現金流量表準則、合并會計報表準則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到為止,已經正式出臺并施行的會計報表準則有現金流量表準則和資產負債表后發生的事項準則,下面將對每一個準則項目做簡要的介紹。

          (一)資產負債表準則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一般是企業月末、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的報表。它是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會計等式按照一定的編制要求編制而成的。通過資產負債表,可以了解企業在某一特殊性定日期所擁有或控制的資源及其構成、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以及投資者所擁有的權益情況;評價企業的受理能力和負債能力;考察企業資本的保全和增值情況;研討企業的資本結構和財務實力;預測企業未來的財務狀況變動趨勢等等。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號-資產負債表(征求意見稿)》規范了對外報送的資產負債表應提供的資料,其他國家和地區大都沒有單獨制定資產負債表準則。本章的第二節將把我國的上述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以及美、日、英、法等國家的相關準則進行比較。

          (二)損益表準則

          損益表又稱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內利潤(虧損)實現情況的報表。在損益表中,將一個會計期間內的營業收入與同一會計期的營業成本進行配比,求出該會計期間的凈利潤(虧損),因此,損益表所提供的各項指標是企業一定時期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通過損益表可以了解企業某一新時期實現凈利潤或發生虧損情況;企業利潤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利潤增減變化的原因;評價企業經濟效益的高低;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以及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盈利趨勢。

          除我國以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沒有單獨設立損益表準則,我國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損益表(征求意見稿)》規范了企業向外報送損益表所需提供的資本。本章第三節將其與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30號意見書“經營成果的報告”和國際會計準則、德國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進行對比。

          (三)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表是以現金為基礎編制的財務狀況變動表?,F金流量表反映企業一定時期內現金的流入和流出,表明企業獲得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反映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動態情況。其主要作用如下:

          (1)提供企業的現金流量信息,從而對企業整體財務狀況作出客觀評價。

          (2)它是在以營運資金為基礎編制的財務狀況變動表基礎上起來的,提供了新的信息。

          (3)通過現金流量表,不權可以了解企業當前的財務狀況,還可以預測企業未來的發展情況。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已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出臺并施行。為規范企業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及其應提供的信息,對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了極大的作和。本章第四節將對該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95號、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澳大利亞和香港的相關準則進行對比。

          (四)合并會計報表準則

          合并會計報表最早出現于美國。在1888年,美國的新澤西州公司法中就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有所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一些企業發展成為跨越國界的大型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的最高管理當局為了解控股集團整體經營情況,就需將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合并,通過編制合并報表提供反映控股集團經營情況的綜合信息。

          合并會計報表是以整個企業集團為主體,以組成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為基礎,抵消企業集團內部會計事項以個別會計報表的,合并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數額而編制的會計報表。與個別會計報表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

          (1)其所反映的內容是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映對象是由若干個法人組成的會計主體,而非主體。

          (2)合并會計報表僅由企業集團中對其他企業有控制權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編制。

          (3)合并會計報表以個別會計報表為基礎。

          (4)其編制方法獨特,一般須編制抵消分錄,運用合并工作底稿等一些特殊的報表編制方法。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合并會計報表(征求意見稿)》對企業集團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進行了規范。本章的第五節將對我國該項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以及美、英、法、日、德等國家的會計準則的相關部分進行詳盡的比較。

          (五)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

          會計的最高準則范文第3篇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警察,在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此法律責任條款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中。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下的罰款?!薄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師的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返诙俣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3)造成惡劣的。同時該案件追訴標準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律條款具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到了什么程度將被追訴刑事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

          從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的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如下問題:

          1.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因此協調各法之間的矛盾是目前注冊會計師行業較為重要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疑問。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些法律都明確闡明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卻一紙通知,將由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范圍壓縮,而且還設置了前提條例。法院不僅不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還將皮球踢給證監會,以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方依據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不僅對證券市場的欺詐案件判決不利,也不利于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

          3.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問題。

          《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重大失實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都應被追訴。這些規定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4.《獨立審計準則》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是根據《注冊會計法》的規定,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應屬于部門規章。《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唯一技術標準。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對于注冊會計師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實際中法官很少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決依據,一方面是由于法官們不了解《獨立審計準則》,另一方面是由于《獨立審計準則》畢竟是部門規章委等級的,不能同《刑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提并論。

          5.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問題。

          雖然法律規定了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罰,但是目前沒有哪部法律規定了什么是虛假的財務報告。因為會計行業內外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識是不同的。會計行業外的人士認為只要財務報告與事實及結果不符,就是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行業人員認為,只要按會計核算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得出的財務報告就不應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即使這個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因為中出現的許多舞弊,并不是會計人員及注冊會計師所能發現的。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的虛假財務報告負責,應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負責的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

          三。相應的解決思路

          為了更有效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保護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權益,同時也為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長遠,應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

          (1)協調《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

          (2)為使注冊會計師合理承擔刑事責任,應建議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損失絕對數額的基礎上增加相對比例數,損失的相對比例數應考慮企業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數據。

          (3)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將《獨立審計準則》中所闡述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列入《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等級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故意”和什么是“虛假財務報告”等認定標準。

          作為注冊會計師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盡量協調、反映,使我國目前的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完善,以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2.大行業宣傳和行業處罰,樹立嚴格執業的觀念。

          目前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訴訟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冊會計師本身法律意識淡薄,不嚴格按《獨立審計準則》執業有關。因此,中注協應努力宣傳按《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重要性,加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意識,同時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應嚴格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作者:陳益龍 天津財經學院MBA生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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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的最高準則范文第4篇

              一、作業成本法與新會計準則理念的銜接

              作業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簡稱ABC)是美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所創建的,它是以作業為管理基礎,把企業消耗的資源按資源動因分配給作業以及把作業收集的作業成本按作業動因分配到成本對象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從管理的角度看,作業是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各個工序和環節;從作業成本計算的角度看,作業是基于一定目的、以人為主體、消耗一定資源的特定范圍內的工作。企業每完成一項作業都要消耗一定的資源,而作業的產出又會形成一定的價值,轉移到下一項作業,按此逐步轉移,直到產品最終提供給企業外部的顧客。因此,企業的生產過程就是作業消耗資源和產品消耗作業的過程,同時又是價值的形成過程。然而,并非所有的作業都是價值增值作業。作業成本法管理的目標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消除低增值成本或使之達到最小;二是引入效率與效果,從而使經營過程中展開的增值活動銜接順暢,以改善產出;三是發現造成問題的根源并加以改正;四是根除由不合理的假設與錯誤的成本分配造成的扭曲。作業成本法能夠提高成本信息對決策的有用性,有效提高成本信息的質量。

              我國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新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其主要創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著眼于提高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二是著眼于促進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三是著眼于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與價值相關的信號;四是著眼于推進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升級;五是著眼于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六是著眼于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新會計準則明確提出,會計目標在反映企業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同時,應當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會計目標的調整體現出會計理念的轉變。企業的目標是生存、發展和獲利,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企業最高管理層必須追求企業資源長期成果的最大化,這就要求企業最高管理層更加關注企業未來的發展;更加關注企業所面臨的機會和風險;更加關注企業資產的質量和運營效率。

              由此可知,作業成本法與新會計準則二者在理念上是一致的。實施作業成本管理,一方面可以壓縮作業的資源投入,提高作業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把資源用在最有利可圖的地方,優化資源配置;新會計準則強調了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同時,作業成本法是一種先進的成本計算與管理方法,能夠推進企業自主創新與技術升級,為企業決策提供更為相關的成本信息,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二、作業成本法的應用狀況及主要制約因素

              (一)作業成本法的應用狀況

              作業成本法是在先進制造企業中產生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但是它并不僅僅適用于先進制造企業。在西方發達國家,應用作業成本法的企業分布在各行各業,不僅有制造業,還有一些金融公司、財務公司、商品批發及零售公司、醫院等。美國管理會計學會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在調查、了解美國企業實施作業成本管理的情況。有關研究數據表明,實施和采納作業成本管理的企業從1991年的11%顯著增加到1993年的36%,1996年上升到49%,20世紀90年代后期評定并采用作業成本管理的企業比例超過80%,10年間增長了近8倍。這些企業將作業成本管理用于戰略決策和作業分析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初引進作業成本法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就開始探索其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問題。近年來,對作業成本法的研究也成為我國會計學界的熱門課題之一。國內許多企業已經認識到作業成本法不僅能為企業提供更為相關的產品成本信息、準確對外報價,更重要的是能為公司戰略戰術和日常經營提供決策支持。我國已有少數企業在嘗試作業成本法,目前主要在金融業和郵電業,制造業中較少,僅有如西安農業機械廠和許繼電氣等。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作業成本法在我國尚未得到廣泛應用。

              (二)作業成本法實施的主要制約因素

              關于作業成本法實施中的制約因素,業界已探討得比較全面。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傳統的成本核算觀念難以突破

              一般企業現有的成本核算主要是為財務會計服務的,財務會計的一些準則制約了成本核算體系的改進。傳統的觀念會制約作業成本法的實施。

              2.采用作業成本法的全局意識難以確立

              實施作業成本法時,企業所有的部門都要參與,關系難以協調,全局意識難以確立。廈門大學管理學院丁金斌認為,作業成本計算法難以實施的真正原因是企業成員的行為影響,有五個難題需要解決:管理者是否實施作業成本法的決策難題;作業成本法設計團隊成員的行為取向難題;作業執行人的行為難題;處理部門之間關系的難題;決定作業成本法實施主導部門的難題。每一新事物的出現都會面臨各種阻力,作業成本法在企業實施中也會遇到障礙,其決定因素在于企業的管理者是否對作業成本法有足夠的理解和堅定的決心。

              3.作業成本法需要龐大的信息數量,而且成本動因難以確定

              實施作業成本法需要的信息量和信息的詳細程度遠大于傳統成本計算系統,需要建立起一套信息處理和信息管理系統,同時還需要加強對作業中心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以保證有效地提供作業中心真實的成本數據資料。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所花費的成本相當大,對于打算應用作業成本法的企業是很大的負擔,使作業成本法的普及應用受到影響。同時,由于企業的作業往往是多種多樣的,但成本動因不容易明確定義,因而作業成本的確認和成本動因的選擇難免會帶有管理當局的主觀性和一定程序的武斷性,可能導致產品成本的不真實而產生相反的效果。

              4.企業管理和會計人員素質難以適應作業成本法的要求

              從我國會計的發展來看,會計制度在會計實務中占主導地位,企業財會人員習慣于按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采用固定的模式來進行會計處理,缺乏職業判斷能力,既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又懂相應的管理知識和計算機應用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少之又少。而作業成本法是一種較為復雜的成本計算方法,它不僅需要現代化手段的技術支持,更需要高素質的會計人員。

              三、依托新會計準則理念,推行作業成本法

              (一)借新會計準則出臺的契機,實施作業成本法

              新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一種新的會計理念,與實施作業成本法的理念不謀而合。新會計準則與原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相比有較大的變化,要求企業原有的會計系統做出調整,借此機會實施作業成本法可以減少許多障礙。

              新準則對我國會計理論與實踐提出了新的挑戰,必須轉變觀念,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以制度為主體的會計核算體系是規則導向的方法體系,會計人員只需按章操作即可完成會計核算工作。而新準則是以原則導向為主體的會計核算體系,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職業判斷能力,因此會計人員必須加強自身的素質。同時,企業應該強化職業滲透,培養復合型人才,為順利實施作業成本法提供人員基礎。

              (二)統一思想,樹立作業成本管理理念,擺脫傳統成本觀念的束縛

              實施作業成本管理是對傳統成本觀念的突破,其關鍵不在于建立統一的作業成本計算系統來取代原有的會計核算系統,而是要樹立作業成本管理理念。也就是說,實施作業成本法首先是一種觀念的創新,新會計準則也體現了這一點,新會計準則傳遞了一種新的會計理念。實施作業成本法必須在企業內部從上到下形成共識,特別是要取得企業最高層領導的認可和支持,消除實施過程中各種人為因素的阻力,以促進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

          會計的最高準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環境審計;政府環境審計準則;設想

          十多年來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嘗試和成效,為開展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基礎。其中,環境審計是審計學科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開辟的新領域。環境審計是審計主體對審計客體履行環境責任的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效率性、經濟性等進行的審查、監控和鑒證活動。通過環境審計,能更好地揭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無效、低效行為,促使被審計單位承擔環境責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由于環境審計的迅猛發展,對于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理論界、實務界、政府部門等相關各方在環境審計準則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進展,各種類似于環境審計準則的標準、準則等已在不同范圍內得到執行和采用。

          一、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制定概況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等國的企業開始進行內部環境審計。進入20世紀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完善了環境法規,強化了環境會計準則和環境審計準則,并在一定范圍內試驗環境審計業務。

          1992年,英國標準協會(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標準BS7750。歐盟(European Union)則于1993年了另一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管理及審核體系(EMAS)。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會上專門討論了環境審計,并分別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以及《環境審計與常規審計》,其中《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對環境審計準則有比較成熟的闡述,其從基本原理、基本準則、實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四個方面闡述了29條審計準則在環境審計中的運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正式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措施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系列主要包括: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序――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要求三個部分。該標準是目前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此外,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來看, 荷蘭、加拿大、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政府都在積極開展環境審計,探索環境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總體來看,目前國際上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相關的標準(準則)也相對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和ISO制定的與環境審計方面有關的三個標準均表現出較強的操作性。而我國在對環境審計準則研究上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還剛剛起步,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統化,迄今未形成一個系統的環境審計準則研究框架,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理論和現實價值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國政府環境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手段。具體來講,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我國環境審計體系的重要基礎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當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與環境有關的會計準則共同起到貫徹環保法規的作用,而國家環保法規又是國家政策的具體體現。在上述四個相關體系中,企業環境評價體系已顯雛形;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雖然存在許多不足,但畢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國新頒布實施的48項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專門對注冊會計師如何開展環境審計進行了規范;環境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也已經零散地分布于我國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之中。然而,作為環保法規主要貫徹者的政府審計準則尚處于空白狀態,這應是我國整個環境審計體系的一大缺陷。

          (二)實現環境審計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前提條件

          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建設落后于環境審計實務的開展。具體來說,政府審計機構已經開展了多項具有環境審計性質的審計實踐活動(如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審計調查、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在此期間也草擬過近似于環境審計準則的文件如《重點區域水環境審計規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終并未形成一個比較規范化的環境審計準則或指南,長期這樣下去,極易使環境審計實務孤軍深入,難以得到有效的基礎支持。

          (三)明確環境審計責任的重要途徑

          在環境審計中,環境管理和環境會計責任與環境審計責任是不同的,可以通過制定準則的方式,在準則中明確規定審計機構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環境管理和環境會計責任。環境審計發揮著對環境信息合力保證的作用,環境審計人員對這種保證要承擔特定的審計責任,而不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申明書承擔環境會計責任。同時,環境審計準則還需要規定解除環境審計責任的最低要求,規定環境審計人員違反準則后的法律責任。因此,環境審計準則既可以保護環境審計人員、解除其審計責任,又能夠確定其應承擔的環境審計責任。

          (四)開展環境審計實務的客觀需要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作為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的核心環節,在環境審計運行體系中應起到巨大作用。環境問題正在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作為社會“經濟警察”的審計,有義務擔當起治理環境的責任,而且審計質量的高低、審計責任的界定、審計機關和公眾的溝通,以及內部管理的完善與否都有賴于健全、切實有效的環境審計準則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缺位,造成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相互脫節,審計人員在進行環境審計時無據可循,久而久之,不僅會增加環境工作的隨意性、工作量與風險,同時也使環境審計不能深入開展。

          (五)積極應對國際審計界的壓力、提高我國審計機關國際地位的有效方式

          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是不爭的事實。具體來說,西方國家(如荷蘭、加拿大、美國等)早在20世紀70年代即開展了具有環境審計性質的審計業務,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環境審計委員會并在1995年第15界大會上專門討論了環境審計,2001年(INTOSAI)印發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該指南對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有比較成熟的闡述,其從基本原理、基本準則、實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四個方面,闡述了29條審計準則在環境審計中的運用。我國最高審計機構作為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一員,在國際審計界有著較為成熟行為規范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為規范,亦即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同時,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對于推動國際環境審計準則的改善也會起到應有的作用,并將進一步提升我國審計機關在國際審計組織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當著重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的實踐是在環境會計尚未完善的基礎上展開的,因此環境審計的對象、范圍以及研究內容明顯涵蓋過小。所以,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不僅要對目前進行的環境審計活動進行規范,也要對目前沒有進行而在將來會開展的環境審計活動進行規范。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環境審計的功能,并引導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組織能夠積極參與到環境審計實踐中。

          (二)考慮到綜合性與具體性

          綜合性是指在涉及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時,應綜合考慮國家環境審計、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共性,從而提出能兼顧三者的基本準則;具體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體準則時,要充分考慮政府環境審計、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個性,分別制定與三者有關的具體準則和職業規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講,環境審計準則是用來聯系環境審計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橋梁,它既是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成果,又是環境審計實踐的直接指南,因此環境審計準則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鑒國外理論研究成果時,必須考慮我國的環境保護狀況、相關法規以及審計人員的現有素質等因素,再就是要考慮我國環境事項、環境保護投資、相關環境項目的特點。

          (四)注意劃分層次性

          環境審計準則與其它基本審計準則體系是一樣的,具有明顯的層次性。筆者認為,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內容應該包括框架體系和要素體系兩大部分,并且每個部分都有自己嚴密的層次性。從框架體系來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該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以及職業規范指南三個部分;從要素體系來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該包括審計主體要素、審計行為要素、審計報告要素和審計技術要素等。

          (五)積極實現與國際接軌和體現中國特色二者相統一

          為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間相互認可,我國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應當符合國際標準的基本要求,按國際標準規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雖然與其它國家的環境保護工作有不少共同點,但也有自己的特點,應把中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與國際標準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及《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等。

          四、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理論框架的初步設想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是規范政府審計人員具體執業行為的技術性規范,未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以國家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從內容上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主要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執業規范指南等。政府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是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對政府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專業勝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體規范,它是政府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和執業規范的制定依據;政府環境審計具體準則指對政府審計人員如何計劃審計工作、獲取審計證據,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等方面所作的具體規范;政府環境審計執業規范指南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操作規程和方法,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人員從事專門環境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如圖1所示,未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層次有三:一是環境審計基本準則;二是環境審計具體準則,三是政府環境審計執業規范指南。其基本設計思路如下:

          (一)分類制定政府環境審計準則

          按照業務類型的不同,分別制定環境財務審計準則、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和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等。不同業務的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均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規范指南三個層次。在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中,具體而言,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可以專業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的方式頒布,這樣既符合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組織形式,又可以使環境審計工作的規范具有針對性。

          (二)優先制定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

          首先,由于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是由政府審計為主導,相關的理論、技術方法和經驗相對成熟和完善,而社會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發展則相對滯后;其次,由于環境審計標準和技術等條件的制約,我國環境審計實務目前主要以合規性審計和財務性審計為主要方式,較少涉及環境績效審計。因此,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在對這些現存準則修訂、補充的基礎上,優先考慮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的制定問題,待時機成熟時再考慮制定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這樣才能更加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更好地指導環境審計工作。

          (三)積極探索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

          環境績效審計是政府環境審計未來業務的發展方向??紤]到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需要,我們可以先行考慮成立“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研究”的專家小組,以便進行各種設計與論證工作。其任務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基本準則的設計與制定問題;二是待條件成熟時,再系統研究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具體準則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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