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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新收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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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新收入準則

          會計新收入準則范文第1篇

          前言

          目前,我國經濟產業形勢日益多元化,新的商業模式不斷創新,與盈利相關的會計信息質量就顯得日益重要。對此,我國財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6 年4 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見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本文將對新收入準則的內容變化進行分析,并與舊收入準則進行對比,以提出新收入準則的變化及對企業預期影響和應對建議,以起拋磚引玉之效。

          一、2017年新收入準則的變化

          (一)收入確認步驟

          新收入確認準則相對舊準則簡化了收入確認過程,減少了很多職業判斷的環節,并且對很多收入項目提出了具體的指引。新準則提出了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即五步法,具體如表1所示:

          可見新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對于收入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更為詳盡,包括合同分解,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合同的時間分類、重大判斷及履行合同的成本等等都需要進行披露,而且新準則強調收入確認應當重點披露商業模式,還有要對合同權責利進行細化分析并披露,對收入確認時間劃分也應加以細化和披露。

          (二)收入確認原則

          新準則已改舊準則對于建筑合同和商品服務合同的區分,新準則將收入確認統一為五部分確認模型,而且新準則以控制權的轉移為確認原則,這樣使得收入確認時間上既可以按照控制權的逐步轉移在一定時間段內確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客戶取得控制權時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跟舊準則相比,新準則下更強調結合商業模式來確認收入,很多是融資性質的合同是不能確認為收入的,而且不同盈利模式有不同的收入確認方式和時點,結合,具體行業舉例分析如下:

          軟件服務行業,軟件開發公司如果對客戶負有軟件開發、軟件維護與技術支持、軟件更新業務,如果簽訂在同一合同內,按照新準則規定下,軟件公司應當將這三項義務分別確認收入類別,并按照不同的確認標準來確認收入,例如軟件開發、許可和安裝服務,可以按照控制權轉讓在客戶可以使用軟件時點時確認收入,軟件更新服務也可以按照此原則實施;軟件技術服務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來分段確認收入。

          娛樂傳媒行業,以在線視頻播放網站為例,提供的只是電影的訪問權,按照新準則,那么收入應當在一段時間內確認,但如果出售的是使用權,那么則可在某一時間點上確認,這需要結合職業判斷和商業模式加以分析。

          (三)計量原則

          新準則要求企業應當將按照合同分解后的各個履約義務所對應的交易價格來劃分與計量收入,大多數行業合同價格可能并不復雜和多樣,但是某些新興行業及商業模式創新等等,會導致對收入類型判斷難度的增加。新準則下提出交易價格確定不僅基于合同條款,還要考慮商業慣例。例如某些電商網站,不僅從用戶那里獲得收入,也從供貨商那里獲得收入,這就需要細分合同,確定履約義務,而且還要考慮多種來源的收入計量方式。

          二、2017年新收入準則對企業的預期影響研究

          (一)會計信息系統影響

          企業的會計信息系統受到新收入準則的影響較大,很多會計信息系統中的收入數據來源于合同,即來源于賬單模塊,然而新收入準則要求更細化的識別合同履約義務,將收入合同分拆和分解。為了應對新準則,制定更細分的合同是最簡便科學的做法,然而背后的會計信息系統也要加以升級改造,對應的CRM(客戶關系管理)、銷售系統、以及與總賬間的接口系統也需要更加細分,需要加以改造。所以企業的會計信息系統的參數、核算項目、賬簿系統、憑證系統需要重新初始化,自動化流程也要相應升級改造,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支出。

          (二)財務指標影響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可以預見企業的收入確認與計量必然會比傳統準則下有所改變,例如軟件維護收入可能就由原來的一次性確認改為分段確認,相應成本也會分段確認,某些資產的折舊也會重新分段,這會對一些涉及這些財務項目的財務指標產生影響,對于軟件維護業務來說,這會降低一段期間的利潤率指標,尤其是盈利能力指標和營運能力指標,新收入準則會影響這些財務指標。

          (三)稅收影響

          新收入準則以商品服務的控制權是否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體現了資產負債觀的經營理念,然而目前稅法依然按照收入費用觀念來確認收入,并且對商品服務銷售在稅法上的收入確認制定了詳細的納稅規定,這會對新收入準則下的財稅差異造成更大的影響,也會帶來新的財稅差異類別。

          新收入準則將經濟利益流入內化于交易價格分析過程中,交易價格是概率統計分布上的期望值,需要考慮可變對價、非現金對價、現金流的時間價值、應付客戶對價、信用風險等因素,而稅法對于這些因素通常是不予考慮的,這會帶來新的財稅差異。

          (四)財務披露及職業判斷的影響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企業需要按照新準則調整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項目,需要披露將識別合同履約義務,即收入的分拆或分解這一流程后的信息,包括合同義務時點披露、合同相關的資產負債信息披露、分配交易價格至單獨的履約義務的披露、影響收入確認金額的披露,及相關重大判斷的披露。

          具體來說新收入準則需要企業對合同收入作出更多的職業判斷和會計估計。新準則下企業在五步法收入確認模型中的最需要的重大判斷和會計估計,如下:

          1.識別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環節

          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對合同進行分析,包括非書面合同,如果某些合同包含若干合同履約義務,即若干收入組成部分,那么企業應當實施重大判斷來決定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即是否需要與客戶重新簽訂一份新合同,或者繼續作為現有合同中的內容處理。

          2.識別各項合同的單獨履約義務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實際情況,分析評估其中的經濟實質,采用重大職業判斷將原合同的承諾義務分拆為明確區分的各個單獨履約義務。例如企業提供的標準質保范圍外的額外質保服務,企業應當作為新的單獨的履約義務,作為新的收入來源處理,在質保履約義務完成時確認該項收入。但是在確定是否屬于新的質保收入合同,以及什么時候確認該項收入,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作出更多的職業判斷。

          這些合同和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加以詳細披露,以使得利益相關方能夠對企業的收入過程有更清晰地了解。

          3.確定交易價格

          新收入準則強調企業應當隨時跟蹤分析對價的變化,在預計有權獲取收入時收入確認,而且在資產負債表日還要調整收入計算模型,所以收入核算的靈活性大大增加。

          新收入準則強調企業應基于“期望值”方法或最大概率法來分析估計收入價格內的可變對價,企業可自主選擇哪種估計方法,但是選擇方法應與在合同中的應用保持一致。如果企業確定了可變對價估計金額,那么相應的限制也應當應用于該估計金額。此舉目的是為了防止過度確認收入,企業應當采用職業判斷來分析重大收入是否有較大可能性會轉回,并且分析其量化金額。

          以上這些職業判斷的理由及證據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加以披露,以使得年度報告使用人對企業商業模式和收入確認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4.分配交易價格至單獨的履約義務

          企業應基于單獨售價的相對比率,分配交易價格至單項履約義務上。新準則規定企業在確定單獨售價時,應當使用易被觀察到的價格方面的信息,即在相似情況下向相似客戶售出相似產品服務的易被觀察到的價格,即交易可重復。

          如果單獨售價難以直接觀察,企業應當實施合理方法來估計單獨售價,例如市場評估法、成本加成法,當單獨售價可變性、不確定性較高時也可以采用余值法。而這些估計和分配方式,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加以詳細披露,使得利益相關方能對企業的交易價格和收入分配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5.以控制權轉移作為標準確定收入確認時點或時段新收入準則采用控制權的轉移時點或時段來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或時段,一改舊準則對于商品服務的區分。

          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應當評估收入是否具備在一段時間內確認的特點,來確定是在某一時點確認還是在某一時間段確認,企業應當結合職業判斷來確定,而且應當將職業判斷的依據加以詳盡披露。

          三、2017年新收入準則變化影響的應對措施

          2017年新收入準則變化對企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本文從企業角度出發,分析企業面對2017年新收入準則變化影響的應對措施,分析如下:

          (一)設立專門的跨職能小組

          新收入準則規定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于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收入準則。目前我國企業市場營銷系統相對復雜,而且已簽訂的客戶合同數量繁多,而且條款并不一致,如果等到新收入準則生效再開始著手準備營銷系統改革,時間恐怕來不及,所以提早基于新收入準則對自身收入核算會計系統進行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要做的事情就是應成立專門的跨職能團隊,因為新收入準則下的收入確認,需要企業中各機構部門的協調合作,需要涉及很多職能部門和人員,例如戰略委員會的人員、市場營銷部門的人員、運營部門的人員、法務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的人員,甚至稅務管理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的人員。這些職能部門的人員協調合作,組成跨職能團隊,根據新收入準則來分析企業既有的和新產生的合同與收入的構成,各職能部門人員從各自的業務視角出發,對合同收入中的控制權轉移情況、合同分解與識別情況、單獨售價的估計情況、收入確認的時間段情況、履約義務的分解情況等等進行分析論證,并進行歸納總結,從而提出收入的確認方案,最后由企業董事會來結合該跨職能團隊的收入確認意見來確定最終方案,該跨職能團隊并對新收入準則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從企業整體層面,結合各業務部門的實際情況來考慮新收入準則帶來的影響,并從各業務部門實施新收入準則的具體策略出發,歸納總結形成企業整體的應對新收入準則的改革方案,并報董事會審批。

          (二)盤點受影響的合同

          第二步企業應當盤點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合同,新收入準則對于企業合同確認做出了革命性的變革規定,影響最大的便是企業合同管理。跨職能小組應當對已簽訂的合同重新進行分析盤點,跨職能部門應當從各自的業務職能出發,對既有合同進行分析,例如營銷部門人員應當對合同按照銷售模式的不同進行分析并區分,法務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權責利的不同對合同進行分析并區分,財務部門應當根據現金流、實際控制權的不同進行分析區分,運營部門人員應當根據成本上的不同對合同進行分析并區分等等,最后由董事會綜合這些意見,對合同進行重新識別和細分。

          以軟件企業為例,軟件維修維護合同,在運營部門人員看來,是現有軟件安裝和使用后的輔導、系統維護、補丁安裝等業務,所以成本較低,可以作為一項單獨的業務進行處理;而財務部門看來,軟件使用權已經轉移,軟件維修維護只是一項服務,控制權在于軟件的使用能力是否被客戶所掌握,軟件是否能流暢運行,所以是不同于軟件開發和安裝業務的;在市場營銷人員看來,軟件銷售并安裝后,必然會產生維修維護服務,而且并不需要發生營銷成本,所以可以作為單獨的業務。綜合這些人員的意見,企業董事會可以將軟件維修維護作為一項單獨的合同與客戶重新簽訂,以確認為一項新的收入類型。

          (三)識別系統及控制的缺口

          第三,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有必要根據新收入準則來加以變革和深化,其中各子系統也要分析是否滿足新收入準則更新的需要,企業應當對整個信息系統及控制的缺口實施識別并升級。

          新收入準則總體上看對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的影響是基礎數據信息的更為細分和多元化,這就需要從底層數據搜集層面來對會計信息系統加以優化及變革。企業應當在新收入準則實施前,就著手對會計信息系統加以升級,可以聘請軟件公司對會計信息系統加以升級優化,也可以由自身的跨職能團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會計信息系統底層的數據搜集模塊進行重新編寫程序。

          對于會計人員來說會計信息系統的會計處理環節上,也有必要結合新收入準則對商業模式分析、核算方式、單獨售價估計、收入分配等要素實施改革,系統中某些會計核算科目、憑證摘要、計算公式等可能需要重新制定。

          從監管部門角度看,應及時提示上市公司關注自身會計信息系統變革的問題及相關信息,并且應當出臺相關輔導文件,例如案例編制、系統培訓等方式幫助上市公司順利實施新收入準則。

          (四)做好與利益相關者進行及時的溝通工作

          最后,企業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中對于新收入準則相關的部分與利益相關者進行及時溝通,新會計準則實施及相應的企業內部變革過程中,對外及時溝通都是非常必要的,為了使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平穩地實施新收入準則,并且財務信息系統能夠良好地反映新收入準則的規定情況,企業應制定科學詳盡的溝通計劃,并結合跨職能部門的統籌規劃進行計劃,以此來對整個新收入準則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反映,并及時對外披露相關進展情況,同時對外部的利益相關方,應及時展示實施新收入準則后企業的經營績效變化情況。

          四、結論

          會計新收入準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收入會計準則;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新《收入》會計準則變化概述

          (一)新《收入》會計準則變化要點第一,新《收入》準則的“五步法”收入確認模型包括原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即新收入準則統一規范所有與客戶簽訂合同形成的收入,并且具體指引了確認收入是在“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更明確指出收入確認的時點環節。第二,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是控制權轉移。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履行合同即完成履約義務,不再是以商品或服務的風險報酬轉移而確認收入,而是客戶取得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更加科學合理地判斷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第三,新《收入》準則更明確地指引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會計處理,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就需要評估合同,識別合同包含的所有各單項履約義務,將總合同款合理分攤至各單項履約業務中,在履行單項合同時確定單項義務收入。第四,新《收入》準則明確規定了如何對特定交易(或事項)進行收入和計量。如采用總額法和凈額法確認收入、銷售時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或附有質量保證條款、售后回購方式等,這些特定交易(或事項)規定將更好地指導現實業務,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二)執行新《收入》準則對企業的影響新《收入》準則會影響很多行業的會計收入確認時點和金額,可能加快也可能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點進度,可能加大或縮小收入的確認金額。其中,影響較大的行業包括房地產、制造業、建筑施工、商業零售、軟件、科技、電商、網絡游戲、電信娛樂與媒體等。

          (三)執行新《收入》會計準則的現實意義新《收入》會計準則能夠增強單位主體的合同意識、嚴格規范合同管理,提升會計收入信息的質量與企業間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促進業財融合。

          二、新會計準則應用中的納稅籌劃實例

          (一)區分銷售合同中履約義務與增值稅納稅義務間的差異根據新準則,按照“五步法”進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第一步,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所有單項履約義務。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的承諾,一項合同中可能包含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新收入準則的核心原則是在履行了履約義務時確認會計收入,因此,在業務開始簽訂合同時,需要識別合同包含的所有單項履約義務。單項履約義務是會計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單位,新收入準則識別單項履約義務,有助于處理增值稅時,判斷企業銷售活動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時,會計通常這樣處理,先提供運輸活動再發生商品貨物的控制權轉移情況下,則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成本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先發生商品貨物的控制權轉移,再發生運輸活動,可能將運輸活動視同向對方提供的一項服務,可能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該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提及,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13%的增值稅。在執行新收入準則后,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如果判斷為一項履約義務,即一項銷售行為,則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全額實現13%銷項稅額;如判斷為兩項履約義務,則屬于“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若干電器X產品,售價為1000萬元(不含稅金額),同時提供運輸服務60萬元。若發生情形一,合同約定X產品運輸到貨后驗收,即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之前,則會計上考慮,甲公司的運輸活動是銷售方為履行合同發生的必要活動,運輸費用屬于合同履約成本,后期轉入主營業務成本。增值稅考慮整體業務是單一銷售行為,按銷售商品全額開票,適用13%稅率,銷項稅額為137.8萬元(1000+60)*13%。若發生情形二,合同約定X產品驗收合格后再運輸,即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之后,銷售方為采購方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會計上如判斷該合同中運輸服務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運輸費用屬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增量成本,則該業務為混合銷售,按銷售商品全額開票,適用13%稅率,銷項稅額為137.8萬元(1000+60)*13%。若發生情形二,會計上如果判斷該合同中的運輸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則銷售商品及提供運輸服務屬于兼營行為,分別按銷售商品和運輸服務確認收入及開票,則銷項稅額為135.4萬元(1000*13%+60*9%),比情形一及情形二中的混合銷售減少增值稅金2.4萬元(137.8-135.4)。

          (二)識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時點的稅會差異案例二,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賒銷合同,采購A產品100萬元(不含稅金額),合同約定乙公司2020年8月1日發貨,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付款。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會計收入確認時間是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結合案例二可見,乙公司2020年8月1日發貨,如丙公司當日收到A貨物并驗收入庫,即乙公司對A貨物的控制權轉移至丙公司,乙公司確認會計收入100萬元。對于賒銷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案例二中,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日,乙公司若沒有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乙公司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2021年2月1日。這種賒銷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先確認會計收入,后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效果。根據財會〔2016〕22號的規定確認收入時,將增值稅銷項數額記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待到2021年2月1日,丙收到貨款時,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金額再轉入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利用建筑服務的收入確認時點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點,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銷售建筑服務合同,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財稅〔2016〕36號文指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或者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案例三,某丁建筑公司承接Y公司二年期工程合同,該項目為一般計稅項目,在2020-2021年,工程總價款為4360萬元。合同未約定按照完工進度收款,工程完工后收款。2020年12月31日時,根據工程部門測算,合同履約進度為50%。2020年12月31日,丁建筑公司根據新收入準則,按照履約進度法確認會計收入2000萬元(4360/1.09*50%)。但丁公司未收到款,也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會計處理應借記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貸記合同結算-價款結算(后期轉入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待收到貨款時或者開具發票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借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合同約定按照完工進度收款,但是也可進行納稅籌劃,丁公司可根據自身的資金狀況進行合理安排,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丁公司與Y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協議重新約定收款日期為2021年6月30日,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為2021年6月30日發生,繳納增值稅180萬元(2000*9%)。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可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延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該籌劃方案起到延期納稅作用,取得180萬元稅金在半年內的貨幣時間價值。

          會計新收入準則范文第3篇

          2014年5月28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聯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該準則以合同為基礎、以資產負債觀為基本理念,是首項以原則為導向的綜合收入準則。

          收入是綜合收益表中的一項關鍵因素,也是衡量經營成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因此收入確認問題備受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矚目。然而,國際會計準則(IA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在收入確認方面存在很大分歧。眾所周知,IAS中關于收入的兩項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 18)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IAS 11)較為簡單,特別是對于某些重要議題僅提供極其有限的指引,以致在應用時經常面臨無章可循的局面;而GAAP卻過于繁瑣,針對不同的行業或交易有不同的規定,可能導致對經濟實質相似的交易做出不同的會計處理。

          為了消除現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處,提供應對收入問題的更健全的框架,提高不同主體、行業、司法管轄區及資本市場的收入確認實務的可比性,加強披露以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IASB和FASB于2002年啟動了一個聯合項目,旨在制定一套統一的、高質量的收入準則。2004年10月,IASB和FASB決定制定聯合概念框架,其中包括對收入要素的探討,以提供收入準則的概念基礎。2007年11月,雙方創造性地采用“資產負債模型”作為收入準則的基本理念,同時采用脫手價格作為收入準則的計量屬性。2008年12月,雙方聯合了討論稿“關于客戶合同收入確認的初步意見”(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在“資產負債模型”基礎上提出了以合同為基礎的收入確認原則,但與之前不同的是,雙方此次決定采用交易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在綜合了全球對討論稿的反饋意見后,兩委員會于2010年6月征求意見稿“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ED/2010/6)。2011年11月,IASB和FASB再次征求意見稿“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ED/2011/6)”,總體上保留了核心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步驟,進一步完善了新收入模型。新的IFRS 15就是以該征求意見稿為雛形。

          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主要內容及評述

          IFRS 15規范了報告主體應如何及何時確認收入,并要求主體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詳實、更相關的披露。準則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新收入模型、額外指引、披露、生效日期與銜接辦法等。IFRS 15后,IAS 18、IAS 11及若干解釋公告也隨即被取代了。

          (一)準則適用范圍 IFRS 15適用于幾乎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賃、金融工具、保險合同以及同一業務的主體之間為促進對客戶或潛在客戶的銷售而進行的非貨幣交換。此外,IFRS 15規定當合同包括的履約義務中可能有一部分屬于IFRS 15的適用范圍而其他部分屬于另一準則范圍時,主體首先需要應用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的單獨區分及初始計量要求,再將剩余金額歸屬至屬于收入模型的要素。

          (二)新收入模型 IFRS 15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的金額應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

          IFRS 15闡述了主體在確認收入時需要遵循的5個步驟,如圖1。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IFRS 15提出了收入確認原則的基礎是合同,因此應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建立可強制執行的權力和義務的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依據主體商業慣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須具有商業實質,以及主體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權獲得的對價。一般情況下,每一項合同應當單獨核算,但如果合同是在單一商業目的下作為一攬子合同議定的,或者其中一項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另一項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務,再或者多項合同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被視為單一的履約義務,那么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一組合同應予合并。此外,修改合同價格、范圍的情況比比皆是,如何核算這些變更(將其作為原合同的一部分或是單獨處理)過往也有不少爭議。經過多番討論和修訂,IASB和FASB指出:如果修改新增了“可明確區分”的履約義務,且額外的對價反映了該單獨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適當的價格調整,則修改應作為一項新的單獨合同進行處理。否則,只能當作對原合同的調整進行處理。筆者認為,IFRS 15摒棄“交易”、引入“合同”,將收入確認基于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差額,實現了從“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的華麗轉身。這樣不僅克服了“收入費用觀”易產生不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遞延項目的缺陷,而且更符合財務會計理論發展的趨勢。此外,IFRS 15不區分交易的類型為商品或服務,而一律用合同來表示,消除了現行收入準則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2)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在確認收入之前,主體必須識別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約義務。當客戶能夠從單獨使用該商品或服務、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益,且主體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承諾可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區分開來時,商品或服務才是“可明確區分”的單獨的履約義務(詳見圖2)。這里,表明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可與其他承諾區分開來的因素包括:主體并未利用該商品或服務作為投入以生產客戶所列明的共同產出;該商品或服務不會導致合同所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作出重大修改;該商品或服務與所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并非高度相互依賴或高度關聯等。筆者認為,這將是實施IFRS 15的一個重大挑戰,尤其是對于擁有大量不同合同的主體。例如,電信運營商通常將手機合同中的手機與后續服務捆綁在一起,根據IFRS 15的要求,首先必須將初始交付手機與提供網絡服務等后續服務區分開來。現階段,電信運營商的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合同紛繁復雜,這就可能導致電信運營商面臨巨大的變革。

          (3)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主體預計因交付合同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主體可以運用概率加權法或以最可能產生的單一金額為基礎加以估計。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主體須考慮可變對價(如折扣、回扣、退款、激勵措施及業績獎金等)、貨幣的時間價值(當有證據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資成分時)、非現金對價及任何應付給客戶的對價(如禮品券、折扣券等)的影響。此外,主體還應當考慮有效預期的過往商業慣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聲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戶的過往商業慣例表明主體通常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價格的 90%,對于與同一客戶訂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價格可確定為合同列明價格的 90%。筆者認為,IFRS 15采用交易價格這一計量屬性仍然值得商榷。實際上,IASB和FASB對于收入確認采用何種計量屬性的觀點經歷了重大變化:2005年5月,雙方認為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收入涉及的資產和負債;2007年11月,雙方認為主體應當按照脫手價格確認合同資產及合同負債;然而由于脫手價格在應用中存在主觀判斷和不確定性,雙方在2008年12月的討論稿中改用交易價格。但是,交易價格同樣存在缺陷,例如,主體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的現象頻頻發生,而此時還將交易價格作為計量基礎顯然有失偏頗。眾所周知,只有在雙方自愿、公平交易的情況下,交易價格才等同于公允價值。因此,現行收入準則中“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的規定有必要在IFRS 15中得以沿用。

          (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如果在單項合同內識別出多項履約義務,交易價格應當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分攤至每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單獨售價應在合同開始時確定,并基于主體在類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戶出售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可觀察價格。若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則主體須運用市場評估、預計成本加利潤或余值法對其進行估計。

          (5)在主體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主體應在履約義務得到履行時確認收入,即當特定履約義務涉及的相應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時確認收入。“控制權轉移”的判斷是新收入模型應用過程中的另一重大挑戰。控制權可在某一時點或一段時間內轉移(對于在一段時間內轉移控制權的情形,主體應當選擇投入法或產出法來計量履約義務的履行進度)。因此,特定項目的收入可能在某一時點確認,也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確認。另外,這里的“控制”是指主導資產的使用及獲得資產幾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當主體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條件時,可認為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已轉移:一是客戶擁有商品或服務的所有權;二是客戶享有從該商品或服務獲利的權利;三是商品或服務具有特殊性,按客戶的具體要求量身定做;四是客戶履行無條件支付貨款的義務。舉例來說,某機械設備制造商A與客戶B簽訂合同:A為其量身定制一款機器,售價500萬,為期1年,每個季度按機器完工進度收款,機器完工之后,將所有權交予B。因機器是按客戶要求量身定制的,機器在建造過程中由客戶B控制,屬于控制權在一段時間內轉移的情形,制造商A應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但若將“量身定制”改為“標準化產品”,則制造商A只有在交貨完成那個時點才能確認收入,因為機器是標準化的,A可以在交貨之前將其出售給第三方,以致客戶B在此前并未取得該機器的控制權。顯而易見,IFRS 15與現行的收入確認方法不同,IAS 18立足于“商品所有權上的重大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美國GAAP立足于“已實現(或可實現)”或“已賺取”。筆者認為,基于“控制權轉移觀”的收入確認方法相比現行準則,一方面達到了收入準則本身確認意義上的統一,另一方面也實現了與合并準則中“控制”概念的統一。換言之,這不僅有利于IFRS整個體系的一致性,亦使整個會計處理上的原則導向更加明確。此外,IFRS 15在未區分商品和服務的前提下提供了何時應在一段時間內確認及何時應在某一時點確認的具體詳盡的指引,這也不同于IAS 18中“涉及服務的收入在一段時間內確認,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在某一時點確認”的做法。

          (三)額外指引 考慮到收入確認問題的復雜性,IFRS 15還提供了與此相關的某些具體指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與合同相關的成本、質量擔保、客戶未行使的權利、客戶針對額外商品或服務的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證、回購協議、客戶驗收等,詳見表1。

          (四)披露 為了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因與客戶訂立合同而產生的收入和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關收入確認的披露。據此,主體不應僅通過基于“核對表”的方法來滿足披露要求,而應當提供與合同相關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并明確說明應用IFRS 15時所進行的任何重大判斷,及針對獲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確認的任何資產。要求提供的關鍵披露如圖3。筆者認為,IFRS 15大幅增加披露要求,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符合目前會計界大力推行的“決策有用觀”。

          (五)生效日期與銜接辦法 IFRS 15對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開始的報告期間生效,允許提前采用。IFRS 15適用于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以后訂立的新合同,并同時適用于在生效日期尚未完成的現有合同。在采用IFRS 15的首年報告的本年度數據應視同IFRS 15的要求一直被采用那樣進行編制,就比較期間而言,主體在采用IFRS 15時可選擇運用追溯調整法或簡化過渡法進行調整。

          三、對我國完善收入準則的啟示

          我國關于收入確認會計處理的規范主要體現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CAS 14)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CAS 15)中,CAS 14和CAS 15充分借鑒了IAS 18和IAS 11,基本實現了持續趨同。準則在實施的幾年內,對于規范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的會計核算,加強企業收入確認相關信息的披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從進一步提高我國收入準則的質量來看,CAS 14和CAS 15仍存在以下不足:(1)“風險與報酬轉移法”比較抽象,在應用中存在諸多難度,“風險”與“報酬”轉移與否不容易判斷;(2)建造合同周期長、變數多,從而導致收入確認最核心的指標“完工進度”無法精確核算;(3)“風險與報酬轉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確認理念上存在重大差異,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4)在實務中,企業經常通過合約安排蓄意滿足“風險與報酬轉移法”的五個條件或隨意調節“完工進度”來操縱利潤,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經濟交易的實質;(5)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新興產業層出不窮、營銷模式日新月異、支付結算方式日益復雜,CAS 14和CAS 15面臨著巨大沖擊。

          近幾年來,IASB和FASB對收入確認項目傾注了大量熱情,提出了顛覆性和前瞻性的IFRS 15。IFRS 15施行之后,勢必會在施工建筑業、大型機械設備業、電信業、軟件開發行業等領域掀起軒然大波,也將對獨立審計形成新的挑戰和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我國應緊密關注IFRS 15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國情重新審視新收入確認模型的可操作性。就現階段而言,我國還不宜進行大刀闊斧地全面改革,而應選擇“漸進式”的方法進行國際趨同。具體而言,可以先在部分試點企業運行,及時總結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條款加以認可,繼而不斷完善我國的收入準則。待時機成熟之后,再考慮對我國收入準則進行深入改革,最終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只有這樣,一方面我國可以降低會計準則的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較快順應時代潮流,更好地融入國際化進程。

          參考文獻:

          [1]陳朝琳:《IASB/FASB討論稿之簡介――與現行準則的比較及舉例分析》,《財務與會計》2010年第11期。

          [2]葛家澍:《收入確認的探討――兼評IASB/FASB的最新“初步意見”》,《財會學習》2010年第9期。

          [3]王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修訂評析與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報表和收入準則為例》,《會計研究》2012年第4期。

          [4]王一舒、王衛星:《IASB/FASB收入準則發展新趨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涉外稅務》2012年第10期。

          會計新收入準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收入準則 征求意見稿 對比 建議

          一、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與CAS 14、CAS 15的部分內容對比

          收入是會計一項非常重要的財務指標,收入準則也是會計的重要準則。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聯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國際收入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為此,準則設定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為進一步規范我國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

          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基本框架為總則、確認、計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列報、銜接規定、附則。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相比我國2006年頒布的現行CAS 14(五章十九條)和現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條)的規定,變化較大。首先是準則制定的理念從“收入費用觀”變為了“資產負債觀”,即由規則導向型的收入費用觀變為了原則導向型的資產負債觀;其次是準則的框架變為了財務報告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四個基本環節;再次是收入確認標準以控制權的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最后是以合同價格為基礎確認收入代替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收入。由于這四個重要方面的變化,導致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相比現行的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產生一系列的變化,具體列表分析見下頁表1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與CAS 14、CAS 15的部分內容對比。

          二、對現階段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建議

          (一)廣泛征求意見與建議

          準則制定委員會應繼續就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根據我國的國情,向會計理論和實務研究工作者、會計師事務所、證券交易委員會、國資委等各界人士,廣泛征求意見與建議,繼續進行充分調研,考察原準則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利于準則的順利實施。

          (二)密切關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施情況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已于2005年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將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繼續保持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就要密切關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修訂以及實施情況,使得收入準則修訂后能順利實施,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施情況,不斷完善我國收入準則的修訂,將準則的應用指南等一并歸入準則。

          (三)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應積極應對收入準則的變化

          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認真研讀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深入學習,深刻領會,評估準則對具體行業的影響,積極應對。具體地說,企業要進行新修訂準則與原準則對行業的影響對比分析,可以鼓勵部分企業提前實施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認真總結實施中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并積極反饋給準則制定委員會,以利于準則制定委員會充分掌握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收入準則的修訂。

          (四)稅法的修訂與完善

          毫無疑問,隨著新修訂收入準則的實施,稅法的相關條款不能滯后于準則的修訂,稅法的相關條款要不斷跟進、完善,以利于稅務人員實際操作,防止稅源流失,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稅務理論和實務工作者要積極反映準則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利于稅法的不斷修訂與完善。

          (五)會計人員提前認真學習收入準則征求意見稿

          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無疑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挑戰。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密切關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修訂與實施,積極學習我國會計準則,認真執行會計準則,將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積極反映,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供準則制定委員會參考。

          參考文獻:

          [1]王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修訂評析與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報表和收入準則為例[J].會計研究,2012,(4).

          [2]IASB/FASB. Feedback summary from comment letters and outreach,2012

          [3]IASB/FASB.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2014.

          [4]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S].2015.

          [5]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S].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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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杜曉旭.源自客戶合同的收入準則對油氣行業預期影響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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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唐瀅瀅,汪祥耀.IFRS 15“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解析及啟示[J].財會通訊(綜合), 2014,(9).

          [12]方竺乾,馬曉萍,任世馳.收入國際會計準則變化探析[C].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礎理論專業委員會2014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4.

          [13]陳鏡宇,韋彩霞.收入會計準則國際變革與趨同[J].財會通訊,2014,(7上).

          會計新收入準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房地產; 收入確認; 完工確認法; 完工百分比法

          近十年來,房地產行業總是人們議論和投資的熱點。但令人疑惑的是,明明房地產企業看上去利潤很高且經營穩定,可財務指標卻不甚理想,收入波動大,資產負債率也畸高。造成問題的重要根源之一是有關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方法。房地產企業的銷售過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具有生產周期長、投入資金量大、預售融資情況普遍等特點,同時由于自有資金投入較少,主要以銀行借貸為融資手段,所以存在高風險性。因此,在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點問題上,會計學界歷來有不小的爭議。現行的完工確認法雖然能夠在各方面契合收入確認原則,符合謹慎性原則,但卻有違配比原則;完工百分比法雖然能夠解決配比問題,使財務指標更穩定真實,但卻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局限。

          一、文獻回顧

          作為財務報告信息中最大的組成要素,收入的重要性由此可見,而收入確認問題也向來是國外學者探討的熱點。Company Reporting①其2003年的報告中曾指出:“收入確認的重要性不可被低估,因為它是使收入流入企業的媒介。收入通常是一家企業財務報表中最大的構成項目,也是投資決策的基礎。”然而收入確認又是極其復雜的,不同行業不同公司在不同的交易規則下確認方法和時點可能千變萬化。David,Jerry,Sheldon(2000)曾研究總結,盡管“大多數收入在商品交付顧客時和在勞務被提供且計費時確認”,但同時“會計界確實允許在銷售行為以外的其他時點確認收入;其中許多其他收入確認方法是行業特有的”,比如建造業、肉品加工業等,以及采用特殊銷售模式,例如開票持有、延長保證期限等。正是由于其復雜性,以及對會計師職業判斷的極高要求,使得部分經營者找到了盈余管理的空間,使收入確認成為粉飾企業財務報表的工具。1998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紐約大學發表演講時,質疑一些企業的收入確認政策,形容其為“數字游戲”,并特意闡明“公司試圖通過操縱收入確認來夸大收益。一瓶佳釀,在它儲存醞釀完成前你肯定不會打開瓶子上的軟木塞,但是一些公司正在如此處理他們的收入——在銷售結束前,商品交付顧客前,或當顧客仍有權力選擇終止、撤銷、延遲銷售交易的某個時點就確認了收入。”因此,企業必須選擇公正客觀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

          房地產行業作為特殊行業,其收入確認的處理歷來存在爭議。即使是作為風向標的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它們自身之間也存在矛盾。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第15號》,2008)規定,當該開發不屬于建造合同,且不存在“隨著建造過程的進行,所有權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逐步轉移給買方”的特殊情況時,按商品銷售的收入確認原則處理,即按完工確認法;否則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而美國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標準第66號》,1982)作為以規則為導向的會計準則,列舉了大量情況和其對應的方法;對于分戶出售的公寓大樓有特別說明,在滿足適當條件②下應當使用完工百分比法,否則延遲確認。兩者完全不同的做法,使得房地產企業在面對自身情況決定何時入賬時都會產生疑惑。

          不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目前正在商討制定統一的收入確認準則,以期減少矛盾做到一致。一名FASB成員于2011年9月27日透露,正由會計準則制定者起草的新收入確認指導文件將會給房地產行業帶來巨變,因為指導文件將會代替原先房地產行業的特有準則。③

          而在我國,雖然收入準則中沒有特別提及到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確認,但財政部出臺了其他文件以起到指導作用。其中,1993年1月頒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轉讓、銷售土地和商品房,應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已將發票結算賬單提交買主時,作為銷售實現”。此外,1999年5月頒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方可上市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所得的價款,只能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并作為企業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移交手續后,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