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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貨的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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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貨的會計準則

          存貨的會計準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存貨準則 國際化 比較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IASC早在1975年就批準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在歷史成本制度下對存貨的估價和呈報》,在1993年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存貨》(簡稱舊IAS2)。在IASC改組為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之后,為了減少來自國際證券委員會和上市公司的批評,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于2003年末又對包括IAS2在內的13項準則作了更進一步的修訂(2005年起,在歐盟上市的公司的財務報告都要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為便于區別,本文稱2003年修訂后的IAS2為新IAS2。我國于2001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舊存貨準則)。為順應國際經濟形勢和國內會計理論、實務發展的需要,我國于2006年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其中具體準則中的第一號就是新的存貨準則。從我國準則頒布的時間順序看,舊存貨準則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借鑒了IAS2的基礎上制定的。而新的存貨準則也同樣是在充分中和了國情與新的IAS的基礎上制定的。本文將舊存貨準則與舊IAS2作比較分析,得出我國存貨會計準則國際化進程中的差異1(舊差異);將新存貨準則與新IAS2作比較分析,得到差異2(新差異)。進而對這兩個差異和差異從1變化到2背后的動因進行分析,試從存貨準則的變遷來探討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的趨勢和內在的規律。

          二、存貨準則變遷的比較分析

          (一)適用范圍的比較 我國舊存貨準則指出:本準則規范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并列舉了不屬于準則規范的幾種情況:本準則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農業企業收獲的農產品和采掘企業開采的礦產品;牲畜等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產;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的初始計量。而新存貨準則是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范下制定的,目的在于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同時列示了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貨以及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資產不適用本準則,而未提及礦產品和合并過程中涉及的存貨問題不適用該準則,可見新存貨準則適用范圍擴大了。舊IAS2的目的是對歷史成本制度下存貨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舊IAS2則指出:本準則不涉及在建工程,金融工具,以及按特定行業已經確立的慣例,以可變現凈值計量的、生產者作為存貨而生產的牲畜、農林產品和礦產品。而新IAS2的目的中不再強調僅僅對“歷史成本下的”存貨的會計處理作的規定;同時,列示了建造合同、金融工具,收獲時與農業活動或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不適用存貨準則;還有農業和森林生產的生產者所持有的存貨、商品經紀商所持有的存貨等的計量也不適用于此準則。特別指明這是因為應采用可變現凈值計價(如農業生產者所持有的存貨)或采取公允價值扣除銷售費用后的金額計價(如商品經紀商所持有的存貨),IAS2在舊IAS2的基礎上將商品經紀商所持有存貨的計量也排除在外,適用范圍卻變窄,我國存貨準則的變動與IAS的變動在礦產品問題上趨于一致。舊的存貨準則與舊的IAS2都將礦產品排除在外,而新的存貨準則(CASl)與新的IAS2在此問題上都未提及。比較舊存貨準則包含了金融工具存貨的問題,而舊IAS2則包括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的價值確認問題。由此可見,二者基本考慮一致,差異不大又各有特色。在適用范圍方面,新準則涉及的范圍變寬了(包括了舊準則中所不包括的礦產品和合并過程中涉及的存貨問題),而新IAS2是適用的范圍卻變窄(在舊IAS2的基礎上把商品經紀商所持有存貨的計量也排除在外)。結果是從上述變化看,雖然在范圍方面新準則與新IAS2于金融工具和合并所涉及存貨的問題上趨于一致(舊差異消除),但是這兩個反向的變化同時又產生了新的差異:商品經紀商所持有存貨的計量屬于我國新存貨準則的規范范圍,而被新IAS2排除在外。

          (二)確認的比較 我國舊存貨準則對存貨的定義,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舊IAS2的定義是:存貨即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為出售而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舊存貨準則沒有明確指出存貨定義的內涵,而是列舉描述了存貨的具體存在形式,即產成品、商品、在產品等。作為術語定義,這顯然不夠嚴謹,但有利于不同層次的會計人員對該準則的理解,同時也和當時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保持一致。新《存貨準則》的變動只在于將“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改成了“日常活動中”,而新IAS2沒有變動。對于存貨的定義IAS2是描述性的,而我國存貨準則是列舉式的,而且這一新差異過去存在,現在仍然存在。

          (三)計量的比較 計量是存貨準則變化最多的內容,涉及存貨核算的各個環節,

          (1)計量原則的比較。舊IAS2規定:存貨應以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兩者中較低者來計量。而我國舊存貨準則規定:存貨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存貨在會計期末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可見,舊IAS2對存貨的計量沒有區分初始計量和期末計量,一律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而舊存貨準則遵循的是初始計量歷史成本、期末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原則。在新存貨準則與舊存貨準則在計量原則上沒有改變,新IAS2與舊IAS2在關于這點的規定也沒有變動。差異所在:舊差異在于舊IAS2在初始計量中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原則,而我國遵循的是歷史成本的原則。這一差異在兩個新準則中仍然存在。

          (2)取得存貨成本計量問題。與舊IAS2相比,舊準則別增加了一項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的單獨規定:只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而運輸費、裝卸費等的支出列入營業費用,這與長期以來我國商品流通企業的存貨成本只包括前者的慣例是分不開的。而在商品流通企業的存貨計價方法方面,新存貨準則沒有作出特別的規定,這意味著所有的行業在這一點上都統一了會計政策,這無疑是一個很有意義的進步。但新IAS2中在適用范圍別指明,此準則將不適用于商品經紀商所持有存貨相關的會計處理,這實際上意味著商品經紀商所持有存貨相關的會計處理,將與其他行業所采用的與存貨相關的會計政策有所區別。在我國舊存貨準則中單獨對商品流通企業的存貨計價作出規定,而舊IAS2則是將其納入到統一的規定中來;兩個新準則關于這一點的規定恰好與舊準則相反,即我國新存貨準則將所有的行業的存貨采購成本都統一了會計政策,而新IAS2中在適用范圍中不包

          括商品經紀商所持有存貨相關的會計處理。關于借款費用舊IAS2規定:在有限制的情況下借款費用可以包括在存貨成本中。這里的存貨是指需要較長準備期才能將其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舊存貨準則并未涉及借款費用,但依據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這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從配比原則上來看,舊IAS2在這方面顯得更為完善、合理。與存貨相關的借款費用問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即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產等。這體現了與國際做法接軌,而新IAS2對此則保持不變。與存貨相關的借款費用,舊差異體現在:我國舊存貨準則將其計入當期損益,而在IAS2中卻有可能計人存貨成本,這一差異在新準則中不再存在,表明我國新存貨準則中在這方面實現了與國際會計處理的趨同。

          (3)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處理。舊存貨準則規定: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等。除了個別計價法外,舊IAS2將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成本法(相當于我國的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列為基準處理方法,而將后進先出法列為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新IAS2要求類似的存貨采用同樣的發出計價方法,并取消后進先出法可以作為選用處理方法的規定。而我國的新存貨準則中同樣也取消了后進先出法。這既是與國際接軌,也鑒于我國多樣化的發出計價方法所帶來的盈余管理和會計信息不高的可比性的事實。在舊差異中我國將后進先出法作為于其他發出方法并列的會計方法,而舊IAS2將其作為備選方法作了限制;兩項新準則都取消了這個方法,新準則中兩者實現了趨同。

          (4)存貨的期末計價問題。新舊準則都要求運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對存貨成本進行計量,在兩項新準則下亦是如此。但具體的規定有所區別:一是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選擇方法上,我國在原則上要求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具體規定存貨跌價準備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在某些情況下如與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也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而舊IAS2規定,將存貨減記至可變現凈值,通常是逐項進行的,按存貨的類別,如按產成品或按特定行業或地區分部的存貨,來減記存貨價值是不恰當的。在確定存貨跌價準備時的選擇方法上,我國與國際會計新準則在這方面均沒有改變。差異體現在我國舊差異在原則上要求單個計提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分類計提法和合并計提法,而舊IAS2則主張個別計提,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合并計提,而認為采用分類計提法是不恰當的;兩項準則更新后差異保持不變。舊存貨準則的制訂考慮到了實務中對種類繁多的存貨逐項認定可變現凈值的困難,所以對種類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在方法的選擇上充分運用了重要性原則。可見,我國準則的規定卻能更好的適應我國會計實務操作的要求。二是關于可轉回存貨減計的具體情形方面;新IAS2中闡明了以前確認的存貨減記轉回的情形,即可變現凈值的增加的幾種情形,比原IAS2更能具體的指導實務。而我國新存貨準則要求: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與舊準則基本相同。沒有更進一步的具體的規定。因此,在確認存貨減記轉回方面,雖然因為新IAS2規范的具體化而產生新的差異。但我國存貨準則與IAS2都明確規定,應當在減記的范圍內予以恢復。可見,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雙方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三是對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問題。我國舊存貨準則專門列舉了較多的攤銷方法,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與舊準則相比,會計方法的選擇減少到兩種。而IAS2中雖然沒有關于這方面的明確規定,但新準則的變化與新IAS減少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的實質是相同的。可見,這方面的差異實質上是減小了。

          (四)披露的比較 舊存貨準則需要披露九項內容,舊IAS2為四項,但大體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處體現在:我國一方面要求披露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異,即不同方法間的差額;另一方面要求披露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顯然,這個要求是為了與當時的《企業會計制度》對存貨核算特點相協調而作的。舊IAS2要求披露以可變現凈值計價的期末存貨賬面金額。新IAS2刪除了此項要求,增加了以公允價值扣除銷售費用后的金額計價來對存貨作披露以及披露本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的減計金額的要求,這些變化顯然是重要性原則的體現。由于新IAS2刪除了我國新舊準則中均未提及有關披露以可變現凈值計價的期末存貨賬面金額的要求,以及我國新存貨準則刪除了IAS2未要求披露的前述的兩個方面的內容,差異減小。但又產生新的差異:新IAS2對于相關公允價值在披露中的要求,而我國尚未提及。

          三、存貨準則差異的變遷分析

          總體上看,我國存貨準則與IAS2之間的差異是在明顯減小,但舊差異在消失的同時又伴隨著新差異的產生。為了進一步認識我國存貨準則在國際化過程中內在的規律。我們按新舊差異間所出現的三種不同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一是差異的縮小(消除)集中體現在一些長期以來存在較多爭議的會計處理方法上。特別是對于那些經過了幾年的實踐被證明存在較多不足的方面,我國準則建設機構積極向IAS看齊,實現了會計方法的趨同,這在存貨準則上所體現的有如存貨的借款費用問題,后進先出法的取消等。二是差異保持不變體現為具有我國特色而同時IAS也保持穩定不變的方面。這些方面是與我國準則的改革方式(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同時并行)及實務中的可操作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這在存貨準則上所體現出來的計量的基本原則、確定存貨跌價準備時的方法選擇上等。三是新差異的產生的方面則集中表現在國際會計準則的作改進方面上。這體現在IAS領先于我國會計準則的方面上,如其對公允價值的大量引入與應用:截止2004年,FASB了153個財務會計準則,與公允價值有關的有60項準則(于連升,2005),而我國新準則也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等方面謹慎的使用了公允價值。具體到新IAS2上所體現的有如準則目的的放寬,適用范圍的進一步減少和明確,對導致以前確認的存貨減計轉回的情形的具體闡明等。實際上將分析的視角擴展到整個新準則體系中時就會看到,這樣差異變遷的事實于存貨準則如是,于整個準則體系亦如是。

          四、存貨準則變遷的原因分析

          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是大趨勢,這在存貨準則的變遷中體現得非常明確。差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將存在,即使舊差異消失了,新差異又會產生。從準則制定的背景來分析,差異客觀存在的原因主要是以下方面:一是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供給主體有本質的區別。我國與IAS的制定機構性質不同,所制定的會計準則目標顯然不一致,進而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方法顯然會各有所側重。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不同是有其根本原因所在的。二是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同時并行,是一種低成本的符合我國具體國情(實務操作方面)的改革方式。故準則制定機構在制定新準則時,不但要考慮新準則與已有會計制度在內容上相協調一致,而且還要注重實際操作中便于理解和操作。存貨準則中的很多保留下來有特色的地方,如對于存貨定義的羅列式描述就充分表明了這一點。三是國際化所追求的高水平會計實務與我國會計人員實際水平(素質)之間的差距。這樣變化的結果實際上體現的是存貨準則在國家化與國際化之間不斷動態博弈的一個暫時均衡的結果。盡管差異無法完全消除但卻可以預見也應該肯定的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會計準則建設將邁入一個不斷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協調而實現更多趨同的新時代。

          存貨的會計準則范文第2篇

          一、FAS 151《存貨成本》基本情況介紹

          ARB No.43第4章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上述項目金額十分異常,應確認為當期費用。FAS 151對此作出了修正,主要體現

          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取消了“十分異常(so-abnormal)”一詞,并規定:非正常的(abnormal)運費、裝卸費以及座料(損耗)等項目應作為當期費用而非存貨成本的一部分處理(無論是否滿足“十分異常”的標準)。二是用具體的操作指南替代了ARB No.43第4章中的“閑置設備費用(idle facility expense)”一詞,增加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以下簡稱IAS 2)完全一致的關于固定間接生產費用、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及其分配的。此外,還增加了比IAS 2中關于正常生產能力更詳細的指南。例如,指出“不同期間產量水平的一些變動屬預計之中且在正常生產能力的變動范圍之內。正常生產能力的變動范圍以特定因素和行業特定因素為基礎而變動,并以此為基礎作為判斷某一生產水平是否屬于非正常低水平產量(即,在產量的預計變動范圍之外)。”

          從FAS 151對“存貨成本”會計準則的修正可見:

          (一)從形式上看,FAS 151無論內容與文字表述都與IAS 2更趨于一致。2002年9月,FASB和IASB約定一起努力建立一套高質量會計準則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國際可比性。作為此項工作的一部分,FASB和 IASB共同承擔了一項短期趨同項目,即消除IASB的會計文告與FASB的會計準則之間的一些較小差異。存貨成本會計,尤其是閑笠設備費用、運費、裝知費以及廢料(損耗)的非正常金額的會計處理,就是這樣一個較小的差異,被列入了短期趨同項目中。FASB認為,ARB No. 43第4章和IAS 2《存貨》都建立在相同的原則基礎上-此類成本的非正常金額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而這兩項準則表述上的差異可能會導致準則上的不一致。為此, 2003年12月,FASB提出了《存貨成本》的征求意見稿,并于2004年11月正式。

          (二)從內容上看,FAS 151的修正進一步突出了ARB No. 43第4章所給出的存貨成本的定義,即表述為“為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和場所而直接或間接發生的成本費用的合計金額”,從而強調了計入存貨成本的費用支出必須有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和場所”。

          非正常的運費、裝卸費以及廢料(損耗)等項目要么不是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可合理預期的項目,要么就是雖屬于經常性項目、但其金額相對于一貫的均值顯著異常的偶發性項目。這些費用的發生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和場所,因此,不應計入存貨成本,而應確認為當期費用。FAS 151分別按照“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場所”和“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兩個標準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這表現為:

          1、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場所的費用項目。FAS 151要求非正常運費、裝卸費等項目無論是否滿足“十分異常”的標準,都應確認為當期費用,而不應計入存貨成本,因為它們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場所。當然,“非正常”一詞需要會計人員進行適當的職業判斷,屬于準則制定中“原則”導向的一個傾向。

          2、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的費用項目。FAS 151要求非正常浪費的原料(損耗)應確認為當期費用,而不應計入存貨成本,因為它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

          FAS 151借鑒IAS 2,區分了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要求“固定間接生產費用應以生產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為基礎分配計入加工成本”,以具體的操作指南替代了 ARBNo. 43第4章中的“閑笠設備費用”FAS 151采納了IAS 2中時“正常生產能力”的定義,并給出了具體的操作指南。按照FAS151,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分配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若實際產量與正常生產能力基本相當,即“如果實際生產水平接近正常生產能力,則可以實際生產水平為基礎”,其結果大致相當,不會有異常變動。 (2)若實際產童顯著高于正常生產能力,即“在產量特別高的期間”,則應按實際產量來分配,這樣,“分配計入單位產品的固定間接費用頗將減少,從而存貨不會以高于成本的金額計量。(3)若實際產童顯著低于正常生產能力,即”屬于非正常低水平產量“,則仍應以生產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為基礎分配計入加工成本,進而計入存貨成本,使”分配計入各單位產品的固定間接費用額不因產量特別低或停工而增加“。而剩余未分配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屬于偶發性、非預料的非正常金額,屬于ARB No.43第4章中的”閑置設備費用“,它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因此,應確認為當期費用,而不應計入存貨成本,即:”不能分配的間接費用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例如:某企業只生產一種產品A,單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100元,當期發生固定間接生產費用6000元,當期預計產量(或產量定額、按以往經驗估計的產量等)300噸,如果:

          (1)實際產量為295噸(或305噸,與正常生產能力基本相當),分配計入產品加工成本的間接生產費用=單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量+固定間接生產費用=100×295+6000=35500(元)

          (2)實際產量為400噸(相對于正常生產能力300噸,產量特別高),分配計入產品單位成本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則為6000÷400=15 (元),而分配計入產品加工成本的間接生產費用=單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量+單位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童=100×400+15×400= 46000(元)

          (3)實際產童為200噸(相對于正常生產能力300噸,產量特別低),應計入產品單位成本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6000÷300=20 (元),而未分配計入產品成本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固定間接生產費用一單位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量=6000-20×200=6000-4000= 2000(元)

          這部分未分配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屬于閑置設備費用,是“非正常”的,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當前狀態,按照FAS巧1的規定,它“(不能分配的間接費用)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筆者認為,這里的“閑置設備”并不是指不需用或未使用的設備,而是指由于設備未達到正常生產能力而相對處于閑置狀態。

          分配計入產品加工成本的間接生產費用=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單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量+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量=100×200+20×200=24 000(元)

          分配計入單位產品加工成本的間接生產費用=單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單位固定間接生產費用=100十20=120(元)

          這體現了FASB在存貨準則制定中秉持資產負債觀、注重資產負債表信息的指導思想—絕不高佑存貨成本、確保存貨單位成本中不含非正常項目金額,進而保證存貨成本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二、間接生產費用的概念及理解

          FAS 151中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借鑒IAS 2,在存貨成本的會計準則中引入了間接生產費用(production overheads)的概念,并分別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variable production overheads)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fixed production overheads)的會計處理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FAS 151從2中直接采用了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概念,但并沒有給出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具體定義。而IAS 2給出了它們明確的定義:“固定間接生產費用,指產量發生變化時仍保持不變的間接生產費用,如廠房和設備的折舊和維修費用、工廠管理費用和行政費用等。變動間接生產費用,指隨產量直接或幾乎直接變動的間接生產費用,如間接材料和間接人工等。”

          我國現行的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沒有采用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劃分。筆者認為,在會計準則中直接采用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和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概念,有利于引導加強成本核算與管理,能夠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決策所需的、相關性更強的、準確的、細化的會計信息,是“決策有用觀”在會計信息提供中的具體體現。我國應當積極借鑒這一思路,在規范存貨成本核算的同時,強化成本核算與管理,提供細化的成本核算信息以便于企業作出科學決策,提高成本和預側水平,提升企業效益。

          (二)季節性因素導致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變動。這種變動最明顯的是,如車間的供暖成本在冬季較高,而空調成本在夏季較高,此外還有由產品生產周期或季節性需求差異等因素引致的產量季節性變動而引發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變動。對此FAS 151給出了“正常生產能力”的具體操作指南:“不同期間產量水平的一些變動屬預計之中且在正常生產能力的變動范圍之內。正常生產能力的變動范圍以企業特定因素和行業特定因紊為基礎而變動。”因周期或季節性需求等導致的產童變動的情況應屬于正常生產能力的變動范圍之內,因而此類固定間接生產費用應以生產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為基礎計入加工成本。

          在美國,有的企業采取較長時期內的預定間接生產費用分配率的方式(例如以1年、2年或3年作為計算期),在這種方法下,固定間接生產費用以生產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為基礎分配。按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預定間接費用分配率,被稱為正常化間接生產費用分配率。卡特彼勒(Caterpillar)公司的一位經理強調:“如果不將之正常化,它們就會在產量增減變動時歪曲產品的內在成本。正常化就是按長期產量而不是當前產量來分配成本。”(羅納德W.希爾頓,2003)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也規定了類似的做法:“季節性生產企業基本生產車間的制造費用,一般可按制造費用的全年或停工月度預算數和產品的全年計劃產量,計算確定計劃分配率,據以進行分配。”同時還規定,“如果制造費用的實際發生數、產品的實際產量與預算數、計劃產量相差較大時,應當及時調整計劃分配率。年度終了,制造費用全年實際發生數與分配數的差額,除其中屬于為明年開工生產準備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應當在本年內調整產品成本:發生數大于分配數的差頗,借記‘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科目,貸記‘制造費用’科目;實際發生數小于分配數的差額,用紅字登記。”這與FAS 151基本一致:固定間接生產費用應以生產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為基礎計入加工成本;存在季節性因素變動時,正常生產能力是指正常生產條件下若干時期或季節內預計能夠達到的平均生產量,應考慮企業特定因素和行業特定因素。

          (三)非正常“閑置”固定間接生產費用。我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與FAS 151及IAS 2的主要差異在于:當產量顯著低于正常生產能力時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相當于非正常“閑置設備費用”部分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或曰“未對存貨加工做出貢獻、無助于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的部分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FAS 151和IAS 2將其費用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堅持“分配計入單位產品的固定間接費用額不因產量低或停工而增加”;雖然我國會計準則中也有類似的原則規定:非正常消耗的制造費用不應當包括在存貨成本中,而應當在其發生時

          確認為當期費用,但由于沒有提供相應的具體操作指南,造成實務中仍將該部分費用計入生產成本,使產品成本大于按FAS 151和IAS 2規定計算的結果。

          按照我國實務中的做法,在上述(1)(2)兩種情況下計算得出的產品加工成本是一致的;但是在第(3)種情況下,固定間接生產費用6000元應全部計入當期產品加工成本:

          分配計入產品加工成本的間接生產費用=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固定間接生產費用=單位變動間接生產費用×實際產量+固定間接生產費用=100×200+6000=26000(元)

          單位固定間接生產費用=6000÷200=30(元)

          分配計入單位產品加工成本的間接生產費用=單位變動間樓生產費用+單位固定間接生產費用=100+30=130(元)。

          對于這一,美國學者羅伯特。S.卡普蘭給出如下公式定義(這里的閑置生產能力與“閑置設備”所指一致):資源供給=使用了的資源+沒有使用的生產能力,因而,總生產成本=已使用的生產能力成本+閑置的生產能力成本。

          卡普蘭認為,“由閑置的或沒使用的生產能力引起的過量成本使企業成本增加,通常閑置生產能力成本最好看作一個與期間相關的成本,而不是與產品相關的成本(通常,閑置生產能力成本不被分配到單一產品中去)。”當企業存在閑置生產能力(或設備)時,通常會采取靈活方式爭取顧客來改變其需求。例如,航空公司大都會在市場需求很低時出售打折機票,電器產品在銷售低峰期降價誘導顧客等。

          筆者認為,從上講,非正常“閑置”固定間接生產費用不同于季節性因素導致的固定間接生產費用變動,就其性質而言,不符合存貨成本的定義,其費用的發生“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因此,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三、啟示

          首先,從FAS 151與IAS 2基本一致的規定來看,均是嚴格按照存貨成本的定義分析,無論是“非正常”的項目,還是“非正常”的金領,都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因此不應計入存貨成本,而應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我們應當考慮此種“未對存貨加工做出貢獻、無助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部分固定間接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是否要與FAS 151和IAS 2趨同,我國《存貨》準則中是否需進一步明確與存貨相關的“非正常”項目或金額的會計處理問題。

          存貨的會計準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存貨;新存貨準則;舊存貨準則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對該準則進行修訂并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以下簡稱“新存貨準則”),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是我國會計審計發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一、新舊存貨會計準則內容變化

          (一)存貨會計準則確認方面的變化

          1、存貨發出成本計算方法。(1)舊存貨會計準則對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企業有很大的選擇空間。(2)新存貨會計準則對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成本,因此,除上述特殊情況的存貨,企業可選擇的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只有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選擇空間很小。

          2、接受捐贈及盤盈的存貨。(1)舊存貨會計準則規定:接受捐贈的存貨,應當分別依據以下情況確定實際成本――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2)新存貨會計準則取消該規定。

          3、借款費用。(1)舊存貨會計準則沒有這規定。(2)新存貨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記入相關資產成本。

          4、存貨出售時,存貨跌價準備的處理。(1)舊存貨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果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應當減少計提的跌價準備。(2)新存貨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5、接受投資者投資的存貨。(1)舊存貨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2)新存貨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存貨會計準則計量方面的變化

          1、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的確定。(1)舊存貨會計準則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其他稅金。(2)新存貨會計準則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格、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2、勞務的存貨成本。(1)舊存貨會計準則無此規定。(2)新存貨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直接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的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三)存貨會計準則披露方面的變化

          1、舊存貨會計準則:應當披露存貨的取得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成本與采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成本的差異。

          2、新存貨會計準則規定: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貨可變金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用于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二、新舊存貨會計準則內容變化產生的影響

          (一)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的影響

          財務報表使用者包括股東、投資者、企業高管人員、債權人、政府部門人員。由于報表使用者的立場不同,因此存貨會計準則內容變化對他們產生不同的影響。

          1、從存貨的借款費用和存貨勞務成本方面分析。(1)存貨的借款費用按實際發生的、符合資本化條件計入存貨成本;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的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以上兩點都是將計入費用科目的轉到計入存貨成本科目。在當月報表中表現為――利潤表:費用項目減少,凈利潤增加;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增加,總資產增加。在當期報表中表現為――利潤表:在實際收入確認時,成本才予以結轉,收入成本更加配比,毛利率也更合理,更具有市場競爭力。(2)一方面,在股東、投資者、企業高管人員、債權人分析報表時,報表體現的凈利潤更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不會出現按舊存貨會計準則核算的這樣的情況,當月與有此相關的費用發生,利潤很少;今后沒有與有此相關的費用發生,利潤很多。導致企業高管人員束手束腳,股東、投資者及債權人也會誤會企業的實際情況,造成判斷失誤,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失去好的機會。另一方面,由于利潤總額的增加,企業要多交所得稅(當然,運用新舊存貨會計準則,對整個經營期所得稅繳納的金額是一樣的),由此增加了企業現金支出,占用企業資金,減少了股東的投資機會。政府部門由此增加現金流入量,可以更好運用財政政策進行宏觀調控。

          2、從存貨發出成本計算方法方面分析。取消了后進先出法,新存貨會計準則對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的限制,使利潤波動性減小,存貨成本更多的取決于市場價格的走勢。在物價的上漲時,對庫存存貨金額不會有很大的影響,毛利率變動不會很大,避免了企業高管人員為了騙取獎金而操縱利潤,增加報表的“水分”;股東、投資者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利潤享受分紅;在物價不穩定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報表的數據判斷企業的各項財務比率,由此確定是否收回債權;政府部門在統計各項經濟指標時也更準確,不會因為企業核算方法的選擇,而導致國家整體經濟數據出現問題。

          3、從接受投資者投資的存貨和接受捐贈及盤盈的存貨方面分析。(1)接受投資者投資的存貨和接受捐贈及盤盈的存貨都按公允價值入賬(公允價值,指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由于目前市場價格的混亂,企業會計人員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因此,要求會計人員判斷能力、分析能力要強。(2)以存貨投資,按公允價值入賬對股東、投資者都是公平的;對于債權人不會因企業間的關聯交易,虛增資產,在企業出現危機時,無法收回債權,造成損失。

          (二)對賬務處理及存貨價值的影響

          1、存貨跌價準備的處理。(1)舊存貨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借:存貨跌價損失;貸:存貨跌價準備。(2)新存貨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借:資產減值損失;貸:存貨跌價準備。期末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兩者之中較低者計價的方法。實施新準則后,雖然存貨出售時結轉存貨跌價準備并不會影響企業利潤總額,但卻會增加銷售當期的毛利,在利潤表上表現為當期主營業務利潤的增加。存貨出售要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這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處置時結轉保持一致,這樣做便于理解,也能夠更準確及時地反映存貨資產價值,不會導致賬面資產虛增。

          2、接受捐贈及盤盈的存貨。(1)舊存貨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借:原材料/庫存商品(計劃成本或估計成本)。貸:待處理財產損溢。(2)新存貨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公允價);貸:待處理財產損溢。發生盤盈的存貨,經查明是由于收發計量或核算上的誤差等原因造成的,應及時辦理存貨入賬的手續,調整存貨賬的實存數,按盤盈存貨的價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再沖減管理費用。由此產生的影響:盤盈的存貨按公允價值使企業的流動資產與市場同類存貨價值保持一致,使企業的總資產更真實,將最真實的財務報表提供給信息使用者。

          3、接受投資者投資的存貨。(1)舊存貨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借:原材料/庫存商品(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貸:實收資本。(2)新存貨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公允價);貸:實收資本。新存貨會計準則對投資者投資存貨的成本應當按公允價值確定,強調了公允價值的運用。由此產生的影響為:避免了對投資者投入存貨成本的人為操縱,避免了存貨資產的不實,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貨資產價值。

          (三)對財務比率產生的影響

          借款費用資本化和勞務相關費用資本化,增加了存貨成本;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在物價上漲時,存貨結存成本金額變大。

          存貨周轉率=營業成本÷平均存貨

          以上變化使存貨周轉率變小,存貨周轉速度變慢,存貨資金的占用水平變高,流動性變差。

          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其他流動資產等)÷流動負債

          以上變化使速動比率變小,使企業的償債能力變弱,影響貸款額度。

          接受投資者投資的存貨和接受捐贈及盤盈的存貨都以公允價值入賬。

          如果入賬時價值的使存貨價值增加,使存貨周轉率變小,存貨周轉速度變慢;如果入賬時價值的使存貨價值減少,則相反。

          如果入賬時價值的使存貨價值增加,使存貨速動比率變小,使企業的償債能力變弱;如果入賬時價值的使存貨價值減少,則相反。

          在執行新存貨會計準則后,企業的倉儲管理水平要更高。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將給我國企業帶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特別是新存貨會計準則,雖然初期有這樣那樣的弊端,相信在今后的修訂中會更加完善,使得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更加透明和準確,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使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可以獲得更為透明、可比而有效的財務信息。

          參考文獻:

          1、周瓊芳,徐鴻.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主要變化及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導刊,2007(3).

          2、林升平.新舊存貨會計準則的差異比較[J].財務與會計導刊,2007(1).

          3、郭學新.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存貨的影響[J].財務與會計導刊,2007(5).

          4、新會計準則的革新與影響[EB/OL].,2007-05-02.

          存貨的會計準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會計準則;存貨;計價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0.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8)33(c)-0089-01

          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是指對發出存貨和每期發出后庫存存貨價值的計算方法,發出存貨價值的確定是否正確,直接影響到銷售成本,影響當期損益和有關稅金的計算,也直接影響到各期期末存貨價值的確定。由于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同、經營規模不一,存貨收發的頻繁程度以及每次收發存貨的數量等都有所不同,因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用也可以有所不同。

          一、我國對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規定

          我國于2000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舊存貨準則),這部準則從2001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制公司施行。舊存貨準則中規定: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及后進先出法等。個別計價法的適用對象為: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一般應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為順應國際經濟形勢和國內會計理論、實務發展的需要,又于2006年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其中具體準則中的第一號就是新的存貨準則(以下簡稱新存貨準則),該準則于2007年1月1日實施。新存貨準則明確規定:企業應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個別計價法的適用對象為: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通過對我國新舊準則比較后發現,新存貨準則中取消了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在個別計價法的適用對象中,增加了提供勞務這一對象。

          二、國際會計準則對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規定

          IASC早在1975年就批準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在歷史成本制度下對存貨的估價和呈報》,在1993年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存貨》(簡稱舊IAS2)。在IASC改組為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之后,為了減少來自國際證券委員會和上市公司的批評,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于2003年末又對包括IAS2在內的13項準則作了更進一步的修訂(2005年起,在歐盟上市的公司的財務報告都要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為便于區別,本文稱2003年修訂后的IAS2為新IAS2。除個別計價法外,舊IAS2將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成本法列為基準處理方法,而將后進先出法列為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個別計價法的適用對象為:對于通常不能直接交換的存貨項目以及為特定項目生產和存放的貨物或勞務,其成本應按它們個別成本的具體辨認法加以確定。新IAS2要求類似的存貨采用同樣的發出計價方法,并取消后進先出法可以作為選用處理方法的規定。國際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成本法(相當于我國的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的內涵,與我國基本相同,現對移動平均法的內涵進行說明:移動平均法又稱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計算原理與加權平均法相同,區別是每購進一次存貨就計算一次平均成本,所以,這種方法計算比較繁瑣。但是其優點在于可以隨時了解存貨的成本情況,便于加強存貨日常管理。

          三、西方國家的發出存貨計價方法

          目前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西方國家,在確定存貨流動的價值,或分配存貨的取得成本給有關產品或服務時,比較常用的計量方法有:1、個別辨認法。以各個“流出”項目的取得成本或價值與其出售收入相配比。當每項存貨取得時,直接標注其進貨成本,在銷售后,成本與售價的差額即為這一項交易的毛利。該種方法的優點在于:成本與收入的配比十分理想,尤其適用于貴重、價值較高的存貨項目,從而可較容易地確定和辨認各個特定存貨項目的成本。缺點在于:企業存貨的品種、數目繁多,流動頻繁,要個別辨認其實物流動與成本流動很困難,而且,很多成本屬于共同成本,要分別歸屬于各個存貨項目難免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除那些具有明顯的可識別特征,周轉不頻繁而價值很高的貴重存貨外,一般不宜采用。2、平均成本法。利用各批或各個存貨的獲取或生產成本的平均單位成本來確定期末存貨和銷售成本的價值。常用的計算方式有:

          ⑴未加權平均成本:(表示各批存貨的取得成本,n表示發出存貨的期數)。⑵加權平均成本: ( 表示各批存貨的數量)。⑶移動加權平均成本:實際上是多次加權平均成本的運用,即在特定會計期間內,每批存貨取得后立即為庫存存貨算出新的加權平均成本,直至期末確定庫存存貨和銷貨存貨成本的平均單位成本。3、先進先出法(FIFO)。這一計價方法假定,先取得的存貨先售出或先獲取的原料先耗用,而庫存則是最近取得的存貨。4、后進先出法(LIFO)。此方法的假設正好與先進先出法相反,它假定后期取得的商品先售出,或最近取得的物品先耗用。該計價方法的優點在于:有利于把現行收入和現行成本相配比,并使企業的正常經營利潤排除持有存貨價格變動引起的利得或損失。缺點在于:不能反映現時的存貨成本,不能代表企業現行的財務狀況,報表中存貨的價值遠遠低于實際,由此會導致未來利潤增加。

          結論:通過對我國新舊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和西方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存貨計價方法的比較,看出在發出存貨計價時我國會計準則與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相比,相同點在于都允許采用先進先出法且其內涵相同,不同點在于后者除把個別計價法稱為個別辨認法外還增加了后進先出法,且其平均成本法的內涵也有不同,還存在較大差異;而與國際會計準則是相趨同的,但在趨同的同時又考慮到我國市場發育與會計環境等具體國情作了一些變動,從而使我國的會計準則更適用于我國的會計實務。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S].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存貨的會計準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準則;存貨;計價方法

          會計準則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相應的會計準則的有效性和完善程度也就不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國際化的進程逐步加快。為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2006年我國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其中對存貨計價的方法做出了規定,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等其他方法記賬。

          一、國際上對存貨計價的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2號已經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目前歐盟、香港、俄羅斯等國家或地區已經完全使用國際會計準則或已經實質性趨同,美國的會計準則也正不斷朝著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方向進行修訂。

          不同國家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這種趨同的趨勢,反映在存貨計價方法的規定上也是一致的。這次我國新的會計準則對存貨計價的方法做出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及其影響

          (一)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標準

          企業對具體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總要有一個基本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存貨成本流轉與實物流轉的不一致性。在一般情況下,外購或自制的存貨與出售的商品之間成本流轉是不一致的,因此實務上就會對發出存貨成本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來進行計算。為了準確提供存貨成本的會計信息,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的方法時,通常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銷售成本與期末存貨價值。其次要對企業的資產按其取得或交換時的實際價格計價入賬,入賬后的賬面價值在該資產存續期間內一般不作調整。再次要充分考慮決策風險。保證企業所有者和投資者做出決策時,盡可能規避風險,使風險、損失縮小或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以獲得風險收益最大化。

          (二)各種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

          存貨是企業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存貨一般用于對外銷售或自用。對外銷售則構成銷售成本,企業自用時,則構成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通常情況下,存貨用于對外銷售的情況較多,所占比重很大,所以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引起的存貨價值的差異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主要通過銷售成本的不同反映出來。

          1、個別計價法

          2、先進先出法

          3、后進先出法

          4、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

          5、移動加權平均法

          通過以上的敘述可以看出,當企業采用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時,本期銷貨成本是在早期購貨成本與當期購貨成本之間。這兩種方法計算得到的銷售成本受到價格變動的影響相對較小,因而被廣泛采用。但采用這兩種方法會使當期計算得出的銷售利潤大于與當期銷售成本配比的實際銷售利潤。計算得到的銷售成本既不能與當期銷售利潤配比,又不能完全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因而就可能同時損害了前后兩個不同會計期間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三、后進先出法在應用中存在曲弊端

          后進先出法首先有一個“后入庫的先出庫”這樣的一個存貨流動假設。期末存貨通常是按先購入的購價確定,而發出存貨的成本則按最近一次購入的存貨單位成本計算,如果發出存貨的數量超過最近一次購入存貨的數量,超過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進貨的單位成本計算。

          (一)采用后進先出法容易產生存貨實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

          后進先出法是假定以最后購進的存貨先發出,并根據這一假定的成本流轉順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他的優點是較好地使接近當期的成本與當前的收入相配比,從而計量的營業收益較為真實。不僅能夠謹慎的反映當期會計利潤,避免企業利潤的過度分配,維護投資者、債權人的長遠利益,還能夠客觀的反映當期會計利潤,避免企業利潤的過度分配,維護投資者、債權人的長遠利益,與當期銷售收入配比,滿足會計信息的客觀性要求。

          但是一般情況下,存貨的實物流轉一般是“先進先出”,如采用后進先出法核算,造成實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后進先出法雖然能夠減少所得稅,但同時會導致較低的凈收益,影響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影響以凈收益為基礎的各種獎勵和報酬。

          (二)后進先出法會加重會計的工作量

          存貨是按不同品種、規格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核算的。在此基礎上應用的后進先出法我們通常稱之為“單項后進先出法”。如果一個企業的存貨品種、規格繁多,在日常核算工作量大的情況下,若采用這種“單項后進先出法”進行核算其復雜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當存貨盤存制度為永續盤存制時。

          (三)容易發生不合理的現金支出,造成存貨積壓

          若采用后進先出法,通常情況下,期末存貨通常是由若干個價格所構成,而并不是有一個價格組成。當本期銷售數量大于本期購入數量時,則采購成本中包含了前期低價購入的存貨,與本期銷售數量小于或等于本期購入數重的情況相比,可以增加利潤,同時導致支付的所得稅和股利的增加,使得前者這部分現金流出量大于后者,從而出現在相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由于存貨采用后進先出法下存貨成本有所變動不同導致的對以前低價存貨的補償即為常說的后進先出法清算,它一般發生在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減少的會計期間。期初存貨的單價構成越多。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減少的數量越多,則后進先出法清算就會越嚴重。但當本期采購數量大于本期銷售數量時。雖然不會形成多支付所得稅和股利的清算現象,但同時增加了期末存貨的價格層次,積累了不必要的庫存。不利于存貨周轉。

          我國企業在近幾年一直使用的是后進先出法,有它的必然性,有適合我國國情的特點。但隨著經濟大環境改變以及國際上的影響,我國存貨計價方式也在發生變化。

          四、新會計準則對我國企業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