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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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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第1篇

          一、學習情況

          我局黨委中心組學習堅持學理論、議大事、謀發展、出成效的思路,采取集中輔導、專題討論、學習交流等學習形式,緊密聯系工作實際,不斷深化理論學習,豐富學習內容,突出學習重點。全年完成集中學習時間12天(次),做到每月確保一次,出勤率95%以上,每個中心組成員都做了大量的學習筆記,結合分管的業務工作寫心得體會。做到了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落實”。

          (一)領導重視,率先垂范,確保學習人員落到實處。理論是旗幟、是方向。只有加強理論學習,才能擴充知識,掌握客觀規律,增強政策水平和工作業務能力。我局黨委把理論學習當成一種政治責任、一種精神境界、一種理想追求、一種工作需要來抓,落實到人。按照上級的要求,嚴格執行學習考勤制度、學習檔案制度。每次集中學習,全體成員都能嚴格要求,按時參加集中學習討論。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都事先向局黨委書記請假。局黨委書記率先垂范,親自主持學習會。局黨政辦對每次學習進行考勤記錄,存入學習檔案,公布出勤情況,確保學習人員的落實。

          (二)制定計劃,嚴格執行,確保學習時間落到實處。年初,根據區委理論工作意見,及時制定下發了2016年中心組學習計劃、中心組學習制度,嚴格執行月學習計劃,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集中學習討論,并確定一名領導作重點主導發言。中心組學習,做到年度有學習意見、每月有實施計劃、個人有學習筆記、重要學習有專題活動。除集中學習外,中心組成員還充分利用8小時以外的時間認真看書學習,自覺開展讀書自學活動,保證了學習時間的落實。

          (三)求真務實,突出重點,確保學習內容落到實處。今年結合形勢和工作重點組織學習領會2016年全國和省、市、區“兩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區;系列講話精神,新出臺的《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區委、區政府重大部署和決定等多項學習內容,使中央、省、市、區委的重要方針政策和精神得到及時有效貫徹執行,確保學習內容的落實。

          (四)嚴格制度,創新形式,確保學習效果落到實處。我局中心組注重學習制度建設,以制度保障、規范和深化學習,創新學習方式,提高學習質量。一是以制度保障學習計劃的落實。每次學習都提前通知,把要學習內容、方法、個人自學準備的內容、重點發言人都一一通知每一位中心組成員,使參加學習的同志有充足的時間安排好其他工作,避免工學矛盾,搞好自學,做好學習準備。二是以制度保障學習效果的落實。不斷完善考核制度,實行述學、評學制度,把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學習的目的全在于運用,應用科學理論指導工作實踐,使學習的成效轉化為實際工作的效果,轉化為提高中心組成員的思想理論水平,轉化為增強中心組成員解決問題的能力,轉化為服務于人民群眾的具體行動。通過學習,班子成員政治信念更加堅定,工作思路更加拓寬,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自覺性、使命感、責任感得到提升。

          二、學習特點

          (一)領導帶頭好。中心組學習是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黨委班子經常議學習、抓學習、管學習,局領導帶頭學、帶頭講、帶頭寫、帶頭用。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昌見十分重視抓中心組理論學習,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親自部署學習任務,親自審定學習計劃,親自主持中心組學習、親自督促中心組成員學習,帶頭開展自學和參加集中學習,帶頭做學習筆記、心得體會,帶動和推動了中心組及機關的理論學習。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都積極主動參加各項學習活動,做到一絲不茍做好學習筆記,有的放矢地參與學習討論,聯系工作實際撰寫學習體會,在中心組內部形成了學理論、用理論、研究理論的良好風氣。

          (二)學習方法活。一是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集中學習討論重點發言的同志都會前準備書面材料,全年中心組成員每人都安排了一次重點發言。同時根據自身工作需求,進行個人自學,按照規定的學習內容和篇目,制定個人自學計劃,寫出讀書心得體會。二是理論學習結合工作實際列出討論專題,每次突出一個重點、集中一個主題、解決一個實際問題,提高了學習效果。三是短期培訓和調查研究相結合。以建設文化研究為載體,加強構筑研究平臺,組織理論骨干培訓、經驗交流、問題剖析,把理論學習與調查研究結合起來。

          (三)示范帶動強。我局充分發揮中心組理論學習的帶頭作用。一些重要的學習內容中心組與局機關全體職工一起學,這樣既加大了中心組帶動全局機關學習的力度,又帶動和促進了機關理論學習的全面落實,在全局形成了講學習、抓學習、自覺學的濃厚氛圍。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內涵范疇

          一、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尚處于“史前階段”,行政法的研究幾乎為空白。

          1978年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研究卻成了法學領域最具有活力的,這得益于政府職能的轉換,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和法律實踐。1983年,也就是我國行政法的創建階段,<<北京政法學院學報>>刊發了應松年教授、朱維究教授撰寫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探討>>一文,此后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幾乎再也沒有中斷過,倍受學者的關注。武漢大學周佑勇教授甚至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學已經沖破傳統的規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維的發展階段。⑴

          對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形成了比較豐富的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服務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控權論、公共權力論、新控權論、控權加平衡論、控權加服務論、行政職責本位論⑵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深化對行政法的認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些觀點當中,承載了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價值的考量與本質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對這一問題的闡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節,目的顯然,為了彰顯“什么是行政法”這一問題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為行政法?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等價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題,凡是一種基礎理論,它對于學科的影響是全方位性的,這區別了我國早期行政法對行政法規范的分析。正是因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問題的重大性,使這一問題在行政學界有不少的爭議。盡管理論成果眾多,但是并沒有形成一種主流的觀點,也或者說沒有形成流派。一元價值論強調對一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只有一個,而一元價值論受到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主義追問,我們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鑒了國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現代主義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卻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所關心的是多元價值,這些多元的價值本質上必須是異質的。⑶我們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統的行政法學體系,就必須對基礎理論承載的方法論功能進行反思。

          筆者認為,要對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探討,必須首先認識這一問題的內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問題的實質,我們才能在這一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二、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內涵誠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礎理論對于行政法學科的影響應該是全方位的,這種全方位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

          筆者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至少應該回答了以下問題: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學遭遇的第一個問題,如果第一個問題不能展開,或者表述含糊的話,就很難想象對行政法學研究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學的價值,對實際的影響是:我們需要一門什么樣的行政法學?或者說,我們所期望的行政法應該是怎樣的?正因為對行政法學這個本質的問題很難全面或進行本質的闡述,有的學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質的表述,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入手進行。⑷

          2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決定了行政法學研究的領域以行政法母國法國為例,最初采納的是公共權力說,但是隨著行政的發展,一些行政行為很難依據這個標準納入法律視野,以布朗戈案件為轉折,狄驥建立了的公務說,隨著行政職能的擴展,傳統的公共權力和公務說已經不能說明整個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權力等多元標準說。對我們來說,這一問題的回答也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政法學學科體系的建構,一個學科體系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每部分的內容應該涵蓋哪些法律?例如,依據什么原理把行政訴訟法納入行政法學體系?⑸行政程序法應該納入哪一部分進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指導,行政法學只能是一些雜亂材料的堆積,行政法學研究者也只能是眾多法律現象的“倉庫管理員”。同時,行政法學體系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能兼容將來行政行為更多的不確定性發展,將一些新的行政行為及時納入行政法律的視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理論。

          3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該成為行政法原則的理論支撐當今行政法學界和務實界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經達成了很大的共識,即行政法的原則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然而這兩個原則卻是建立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基礎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論支持,以合法性原則為例,對這一原則的理論支持僅是憲法上的“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淵源于法治原則并以后者為基礎,但法治原則屬于憲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屬于行政法原則”⑹。以憲法原則推演出行政法原則并沒有錯,但是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不像西方國家一樣有著“契約論”和“自然法”的等理論的支撐,坦白說,我們根本沒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化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一詞被賦予了工具性價值,單以憲法第五條來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理論支持未免顯的有點勢單力薄。

          4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當符合行政理念的發展趨勢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私法是傳統上對立的兩極,但隨行政職能的擴張演變,筆者認為“公法私法化”已經初露倪端,仍以法國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較對方合同當事人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權,包括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合同解除權、對方違反合同的制裁權⑺,行政機關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權利的權力,表現了強行政權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國行政法的發展中,行政合同與往昔相比已經變的“面目全非”,“現在行政合同完全適用合同法(法國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占用公產合同和公共采購合同——筆者注),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權,行政機關違約必須承擔責任,過去實行過錯責任,現在國家更多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近20多年的法國行政法發展中,公共服務部門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不要求政府撥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眾與國家獨立存在⑻。還例如,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強制的單方性、高權性、命令性、支配性,這種傳統的觀念源自于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行為權力性和不可處分性,而有學者出于對公共利益的全面考慮,對參與型和互動型的行政理念的關注,對這種傳統的觀念進行了置疑,認為行政強并非絕對沒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觀點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和互動發展,奠定了法治運行的基礎,中國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須重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權力權威和良法之治,并實現依法治國與市民社會理性規則秩序的回應契合⑽。有學者更指出,透過市民社會的建構逐漸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才能避免歷史上反復出現的兩極擺動,推進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中的范疇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

          筆者認為主要包括:

          1現代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是行政法學領域的一個老問題,現代的行政已經從管理的行政向服務的行政轉變,從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轉變,從強權行政向弱權行政甚至非權力行政轉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內在的動力推動著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有無規律可循?

          2個人與群體在西方思想史上,我們不難發現“個人”與“群體”是許多思想家進行敘事的角度。,如共和主義阿倫特關于“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對立,個人自由主義的旗手哈耶克關于“個人主義”與社會的對立⑿。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入題都應從這個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傳統的行政法觀念認為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的沖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現象之一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因對憲法關于為公共利益而對征用的補償的修改再次成為學界關注的問題,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標準是什么?這個詞匯給人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會成為權利或權力濫用的借口。用法律給“公共利益”進行規范的表述已經顯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們也需要全面對傳統行政法觀念中的公共利益于個人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不可消弭的張力?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認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他說:“道德主義者不斷地譴責人性中的惡,但這只能表明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多么無知。人并不惡,他們只是由其利益所驅動。道德主義的譴責自然不可能改變人性中的這種動力。需要譴責的不是人性中的惡,而是立法者的無知,因為他們總是把個人利益放在與共同利益對立的位置上?!雹?/p>

          在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問題上,應該沖破傳統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對抗的這種慣性思維。我們認為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當某項為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任務因個人利益的阻礙而難以完成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其他路徑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徑可以完成這項任務但成本過高或者除非公民個人對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才能完成任務的話,也應該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資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話,公眾中每個人分的的份額是否非常可觀?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種遠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個人對應該分配的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義不是非常重大,這種因為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的個人卻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損失的話,那么這種“特別犧牲”應該就是非正義的。同時,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價值的載體,是多元價值的聚合體,如果為了某一兩種價值的實現而犧牲了其他的價值,那么這種“公共利益”也是非正義的。

          4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力應該是行政權力行使的界限,對這一點,國內和國外的行政法學都給于了應有的尊重,也是當代行政法學的軸心所在。筆者以前比較贊成以行政權為核心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但是應該注重“效率”與“公平”,功利主義代表邊沁把功利原理稱“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蜃畲蟾吩怼?,這也應該是當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時要注意被羅爾斯所批判的功利主義對“效率”和“公平”的埋沒:只癡迷于社會的整體利益而漠視弱勢者的自由權遭受的惡待⒃。相對于強大的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利當屬弱者。特別是我國在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的物質利益快速增長的時期,我們應當特別尊重非物質方面的權益。筆者認為,應該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把被行政權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納入救濟范圍。超級秘書網

          5與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憲法、小憲法、動態憲法之稱,行政法是憲法最重要的實施法,觀念、制度、價值以及制度的設置對行政的發展的作用自然也應該納入行政法學的視野,也是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同樣不可回避的問題。

          6本土法律資源與國外法律資源不可否認,對國外行政法的比較研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當前我國建設的實際,要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行政法的發展現狀、以及我過當前的建設實際相結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為我過當前的法治建設把脈,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發展路線。

          參考目錄: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反思與整和定位>>,載<<法律科學>>,1999(2)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第3篇

          一、模擬法庭的效能

          (一)模擬法庭利于突破“灌腸”式教學長久以來,法科學生的培養始終沒有擺脫文科教學的“填鴨式”教學方法。盡管在課堂上也能看到所謂的研討法、案例分析法、頭腦風暴法、分組學習法……但是,這些所謂教學方法的背后依然是教師為主體的講授。同時,由于法學專業教師多數從事理論研究,習慣于研究生的教學模式,對于本科教學并不關注。甚至在一些從事本科法學教學的教師眼里,認為應該向學生講授理論前沿的研究成果,拋開教材來講自己的研究,才是教學。持這種偏頗觀點的人群不在少數。因此,經??吹揭恍┙處熥晕姨兆淼闹v授,可是聽課的學生卻是云里霧里。這樣的教學還不如傳統的“灌腸”式教學。畢竟“,灌腸”式教學講究理論體系的循序漸進。模擬法庭作為情景仿真的實踐教學平臺,可以根據不同學生的特點,安排不同的任務,使資質處于不同層次的學生得到因材施教的教學熏陶。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發揮人的潛能,使不同資質的學生都能得到不同層次的培養,從而實現符合個體條件的充分發展。由于我國高等教育深受蘇聯教學范式的影響,班級授課體制雖然提高了教學效率,可是,忽略了學生的個體資質差異。而固定的培養方案、僵化的課程設置更是強化教學的統一模式,非常不利于創新性人才的培養。模擬法庭教學注重教學情景與問題提出,在教學實踐中可以最大限度引導學習者發現問題,尋找自己對案件的法律推理,實現每一位學習者對法律的不同理解。高等教育的目標之一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其中,既包括學生自己學習的能力,還包括學生學習什么內容的選擇。法科教育是一個統籌教育,必須建立厚實的理論基礎,才有可能成為一個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共同體成員。因此,必須把學習的主動權、選擇權交給學生。模擬法庭實踐教學能夠為學生選擇學什么提供自由的空間,在法庭庭審過程中,突出學生學習理論,運用理論的能力。與此同時,培育了模擬當事人、法官、律師及旁聽觀眾的團隊合作精神。從根本上突破了“灌腸”式教學的思維囿圍,實現學習者自主學習與興趣選擇相結合的個性化教育。

          (二)模擬法庭有利于職前教育法科畢業生盡管畢業以后不能全部進入司法部門從事專項法律工作,但是,法科畢業生作為接近哲學學科的文科學習者,應當具備理性、民主、正義的自我立法與自覺守法精神。而這一點不僅僅只是法律工作者的品行共性,也是全社會所有成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對于在司法部門就業的法科畢業生而言,這一點尤為更加重要。通過模擬法庭的教學實踐,處于教學情境運動展開的參與者,無論是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抑或當事人,甚至旁聽觀眾,都會感受其中所蘊含的公平正義。某一種習慣的產生源自某種行為的反復實踐。一種內在精神的形成與某種習慣一樣,也是在這種精神的環境中反復體會、享受,直至不知不覺地養成。模擬法庭盡管是一場模擬審判,然而,貫穿其中的法律精神,應當對每一位參與者都能夠打下深深的心靈烙印。因此,長期反復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不僅滿足提高教學質量的內在要求,而且熏陶學習者自我立法的精神。法律是一門理論,更是一門技能。無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法律的生命在于運用,法律人的生命和價值在于通過法律的適用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不過,法律絕非因為掌握其理論就能獲得法律適用的技能,特別是在一個尚未走出傳統規范依然深深影響社會公眾意識的當下中國,運用法律的技能需要長久的司法實踐。顯然,對于法科學生來講,不可能把他們全部置于法院審判的真實場景,這是不現實的想法。于是,模擬法庭就是最好的選擇。盡管有其不足,然而,這為法科學生畢業后進入工作崗位奠定了一定的技能基礎。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法律文書的寫作。法律文書作為具有特殊證明力的文本,既需要縝密的邏輯,又要求專業的法律術語。其寫作絕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項長期的寫作訓練。雖然法律文書有其規定的格式,然而,法律推理的邏輯不會因為格式的規定而固定。因此,法科學生必須擁有針對不同案例書寫不同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于是,對于實踐教學的理解也應該突破先前的認識,即實踐教學是動手能力的培養。實際上,實踐教學應當理解為奠基于理論學習上的理論應用,而不能簡單地視為動手能力。對于法科學生來說,能說會寫應是基本的技能。文書寫作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課后作業無法替代親歷庭審之后對法律邏輯的體會和理解。實踐證明,同一個擬制案件的判決書,經過模擬法庭實踐教學的學習者與直接按照標準格式上書寫的學習者相比,前者判決書中的判決理由遠比后者的理由更有信服力。模擬法庭雖然沒有理工科實驗室與具體工作之間的“無縫鏈接”功效,但是,卻能夠縮短課堂學習與實踐應用之間的距離。這就提高了入職前的技能含量,減少入職后再培訓的教育成本,從而節約社會運行成本,提高知識在社會運行中的效率。

          (三)模擬法庭教學有助于提升教師教學水平。我國古代早就意識到教學過程中“教學相長”的教學規律。多數人認為,通過課堂上的師生互動環節,即可以實現教學相長的教學目的。不過,學生的疑問往往不過是教師未講解透徹的內容,很難提出給予教師啟發的深刻問題。絕大多數教師依靠自身的研究興趣和領域,進行選擇性學術研究。模擬法庭由于具備統一理論理解與實踐檢驗的兩大功能,恰好能夠實現這一教學理想,對于促進教師的專業理論挖深和理論教學水平發揮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一場高水平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課應是師生互動、教學協同的結果。專業教師只有對相關理論在實踐中的適用具有深度把握,且對每位學生的知識儲備與參與實踐的能力有著充分的把握,才有可能組織接近真實庭審中的各個環節。通過訴訟文本與庭審辯論,任課教師能夠從知識掌握、應用能力、存在問題等方面反思自己在教學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從而為提高教學質量提供有效的平臺。作為制度研究的素材,只有在應用過程中才能知道法律規范存在的邏輯間隙。盡管模擬法庭是以模擬為手段的庭審,但是,對于激發教師從另一個角度發現法律問題,從而助推自己的科研學術水平有一個質的躍升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與此同時,作為課堂合作教學模式的模擬法庭,有利于培養師生之間的合作意識,有利于建立和諧的師生教學共同體,對構建合作學習型和諧教學文化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概括起來,模擬法庭實踐教學能夠增進新型教學共同體的構建,改變傳統法學教育中師生對立的角色位置,彌補了傳統法學教學中詮釋主義的缺陷。不僅如此,也可把模擬法庭的庭審能力作為法科學生畢業的一種考核模式。模擬法庭在全面訓練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的同時,增強團隊協作意識,孕育法律精神。

          二、模擬法庭運用的困境

          在看到模擬法庭實踐教學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看到模擬法庭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只是實踐性教學方法的一種,從本質上說只是一種“模擬性”的實踐性教學。因此,有其必然的局限,實屬當然。

          (一)模擬法庭無法展示法律與社會之間存在的脫節模擬法庭是通過模擬法院庭審的方式,把先前的、傳來的或者親歷性的司法過程中個人所體會到的實踐經驗作為法學教學的內容。顯然,模擬法庭缺少在真實情況場景中真實角色應該真實體會的切身感受。更為重要的局限在于,模擬法庭作為教學方法,其研討的內容是已經結案的案例,是在已有判決的基礎上反推判例的意義和司法的技巧。其注重的是法官如何運用現行有效法律來解決當時的問題,從邏輯角度來分析法院得出結論的邏輯性,而非從當時庭審過程,或者審判委員會群體決策的過程來剖析一份司法判決的理性與邏輯。除此之外,模擬法庭無法反映法律與社會、經濟、政治力量在促成判決形成過程中的重大作用。特別是當下中國社會發展處于傳統與現代交錯的歷史時期,社會生活中的傳統因素如何對法治現代化施加影響,難以通過模擬法庭得以顯現。實際上,模擬法庭僅從教會學生理解法律的一個角度研習法律,由此,無法展現法律與不斷發展的社會之間存在脫節的真實維度。

          (二)模擬法庭的不當運用遮蔽其應有的功能按照一般教學組織形態來說,模擬法庭作為具有實驗室性質的平臺,應當能夠讓每一位學習者有一次親歷。然而,由于模擬法庭在實踐教學中遵從課時安排,不能模仿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延長審理時間。這就導致模擬法庭所選用的案件案情相對簡單,證據不宜過多。否則,太復雜的案件將導致模擬過程中出現不可預期的因素,從而在既定的課時內難以完成模擬法庭的教學計劃。一方面,學習者不能感受來自復雜案件對法律工作者的考驗;另一方面,模擬法庭特殊的空間決定了僅有少數學習者能夠有機會參與案件審判,大多數的同學不過是充當有發言權的旁聽觀眾而已。這部分學習者雖然在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中幫助其他同學做些諸如材料收集、文書寫作、維持秩序等輔工作,但卻沒有當事人角色、參與場景與激發質疑的“在場”感受。久而久之,模擬法庭成為一部分學習者的表演場地,其他同學失去了參與的積極性和動力。目前,多數高校的模擬法庭基本上用來舉辦小型學術會議、演講比賽的現象,足以說明模擬法庭的實際效應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模擬法庭成為現實中擺設的教學物件許多法學??菩痛髮W或者法學院系,基本上都裝備了模擬法庭。盡管在規模、設備、空間方面有所差別,但是,模擬法庭在教學中的使用率究竟有多高值得審視。多數情況下,模擬法庭處于閑置狀態。其原因除實踐教學課時在整個課程課時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之外,還有一點就是我國法科教育沿襲了自羅馬時期流傳下來的詮釋教育。與案例教學往往“就事論事”、“一案一處理”的教學規律存在夾角關系,難以實現不成文法國家要求法科學生從總體上掌握本國法律體系的教學目標。準備一節模擬法庭,教師要花費很多的實踐檢索案例,編寫案例,分配角色,確定講課思路,占用大量的時間。同樣是兩節40分鐘左右的課時,模擬法庭則要求教師課下花費幾倍的時間去備課。在實行績效工資的高校,任課教師幾乎把模擬法庭實踐教學轉變成為案例分析課。再加上考核方式仍然是以試卷考試為主,模擬法庭不過是教學過程中的一個環節。這些情況均都導致了模擬法庭成為擺設的教學物件,其在實踐教學中的運用效率遠遠低于人們的期待。

          (四)場景、案例、角色的分配無法體現真實案件模擬法庭教學中任何一個教學要素不可或缺,即便是理論講述環節,如果場景教學缺少角色理論的介入,教學效果也會有所下降。角色分配與場景設計必然涉及案例的編寫或者選擇。實際教學中,教師往往根據案例匯編提供的材料,印發學生。但是,案例匯編中的案例已不再是原始案例,而是經過作者編撰后的第二手材料。這就使得案件審判的模擬過程中走樣,參與者所能感受、體會的場景、情節完全被文字化了,是一種基于案件表述上的模擬審判。由此一來,或者說從案例選擇的有效性來講,模擬法庭中運用的案例絕非生活中現實案例的“拿來主義”,而是必須以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法律精神、法律推理以及其他法律適用技能為主要教學目標的“腦庫型”案例。與上述情況并存的則是,教師不是法官。理論上的審判與現實中的案件審判有著很大的偏差。比如駕馭法庭審判過程中秩序的能力,引導當事人雙方進行證據質證的能力以及庭審當場做出法律裁定,或決定的程序轉移等臨場應變能力,都是教師難以掌握的技能。恰恰這些技能,正是司法實踐中必須擁有的基本功。從這個角度上說,教師指導模擬法庭的能力絕不是建立在對法律理論理解薄厚的基礎之上,而是一種長期實踐的智慧。社會中的案件只有相似,沒有相同。模擬法庭僅僅是單獨對某個案例的模擬,只能把實體法的法律責任通過程序性的過程向同學演示法律運動的軌跡,不能真正把學生帶入現實的法庭場景,不能帶給學生整體的印象,亦不能培養學生掌握法庭審判的基本技能。于是,重新撿起模擬法庭,科學改革模擬法庭,提高其在法科學生培養卓越性人才過程中的功效成為當下必須思考的問題,應當說是一件有意義的教學改革研究。

          三、模擬法庭教學的改革方向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第4篇

          Abstract: The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continued to use the traditional closed-book examination's method i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to appraise student's thought political fiberre, this sole way to student's thought political fiberre's appraisal is limited, not comprehensive, is unscientific, moreover does not favor the student overall quality the enhancement. The reasonable evaluation system can enhance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effect. Establishes a dynamic formula, the omni-directional appraisal evaluation system to become the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the request inevitably.

          關鍵詞:高職院校 思想政治教育 評價制度

          key word: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

          作者簡介:陳沖羚(1980年――)女,漢族,甘肅,巴音職業技術學院基礎課教學部,講師,主要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理論研究。

          全面提高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科技文化素質和身心素質,既是高職院校的目標和價值追求,也是一個全面的教育過程。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評價是對學生在校期間思想表現的一個綜合評價,這一評價應該是客觀、公正、公平,而且是全方位的評價。通過這樣的評價能使學生充滿信心,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一、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在高職院校學生培養工作中的作用

          高職院校學生培養工作的目標是為國家培養合格的技能型人才。這里的“合格”不僅僅是指學生知識技術的合格,還包括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的合格。學生高尚的思想品德修養的具備主要通過:思想政治理論教育、校園文化環境影響、家庭影響等這幾種途徑來實現,可見對學生的思想素質作出科學的評價就顯得尤為重要。

          科學的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在高職院校學生培養工作中的作用:

          (一)為學生學好其他知識技能奠定積極進取的思想基礎

          科學的思想政治評價制度應該是全方位、立體式的,而這種制度也正是一個學校管理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學生通過感受這種評價制度,進而感受到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公平的學習機會。對學生而言沒有什么因素比公正、公平更能激勵他們學習的了。

          (二)能增強學生提高思想道德修養的意識

          科學的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除了能以考試的方式檢驗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知識的掌握情況外,還能通過學生平時在校的學習生活中行為舉止的表現來評定學生的思想道德狀況。通過這種評價方式使學生把培養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變成一種行為習慣。

          科學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能促使高職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設,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但當前很多高職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還比較保守,不能對學生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傳統的評價制度不能對學生的思想政治素質作出全面的評價

          思想政治教育評價中傳統的做法是:一方面,理論課通過閉卷考試考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另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論課之外的學生思想政治表現則由班主任評價。事實上這兩個方面都存在不足。

          (一)通過考試來評價學生的思想政治素質,是一種極不科學的方法,我們不能否認考試在一定程度上所發揮的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思想政治素質的高低不是通過一張試卷就能確定的。高職院校開設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目的是:培養學生在具備一定知識技能的基礎上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法治觀,使學生了解國家不同時期所實施的各項方針政策。而考試只是考察學生對書本知識的記憶和理解,它要求學生復述書本上的知識點,或是對書本知識的歸納、概括和系統化。很少有題目要求學生對各種不同的觀點進行綜合性的比較分析,并結合自己的實踐經驗對之進行中肯的評價,也很少有學生應用所學的概念和原理去解決陌生情境中的真實問題。更不要說學生依據復雜多變的情境中的實際需要去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去發展新的想法或觀點,這種評價方式嚴重束縛了學生在學習甚至將來工作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班主任的評價不全面,這一評價主要是班主任對學生在服從管理方面的表現做出的,事實上學生服從管理只是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內容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學生還有豐富的課余生活,如: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校園社團活動等,還有至少一個學期的實習活動。這些活動班主任基本甚少涉足,由學生自主決定參加與否,或是參加什么活動(實外)。學生選擇何種活動都是他們思想政治素質在實踐中的體現,而學校對這一內容的評價是空白。

          學生實習期間,在企業的表現如何來評價,應由誰來作出評價,沒有明確的規定。顯然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不具有創新性,評價方式陳舊,最主要的是這種評價方式不能對學生做出全方位、立體式的,科學合理的評價,進而抑制了學生學習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阻礙了學校管理成效的提高。因此,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若要與職業教育結合,其改革就勢在必行。

          三、高職院校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

          (一)學校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評價機制

          思想政治教育評價不能再局限于由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班主任對學生進行評價,還應由其他任課老師、同學、實習輔導老師或企業師傅參與評價。評價范圍涉及學生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評價應該是全面的、動態的。一位得到好評的學生應該是大家共同對某位學生做出評價。這樣的評價機制才能真正體現公正、公平、合理,才有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

          1.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要以動態的方式對學生進行評價,即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的評價成績應由學生參與教學活動、作業質量、出勤和考試這幾部分組成。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考試不能由學校來定題型、考試形式等,否則考試就拘泥于形式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考試應以考查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為主。因此,可以通過提供時事材料,要求學生用所學知識來分析,或是結合時事談自己的觀點,考試形式不限,時間不限(可以給一周的時間)。這種評價方式將教、學、創新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培養了學生的創造性,比較適合職業學校學生的特點。

          2.班主任的評價應該是長期的。我們時常能聽到一些班主任對帶了一年甚至一學期的學生做出該學生思想素質好或不好的評價,這顯然不合理,學生在校學習的過程也是其思想成長的過程,有些學生會在師生的影響下趨利避害,使自己思想成熟起來。而一些原本不錯的學生可能會受一些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變得世俗。所以過早對學生作出評價是不科學的。班主任對學生的評價應該來源于對學生多年的觀察,而不是一學期或一年的印象。

          3.企業師傅的評價主要是針對學生在工作中的思想政治表現做出的評價。評價的內容包括:學生的工作責任心、態度、積極性、愛崗敬業方面的表現。實習是學生由學習階段向工作階段轉變的過渡時期。這段時間學生的心理極為復雜,一方面他們對工作充滿渴望和好奇,另一方面又對承擔責任沒有信心。這種復雜的心理往往會影響學生的實習,能否處理好這一復雜的心理問題則是檢驗學生是否具備較高思想政治素質的關鍵。所以這段時期的評價應該由企業師傅根據學生在實習工作中的表現做出。

          (二)健全的思想政治教育評價制度對職業院校發展的意義

          建立從任課老師、班主任、學生到企業師傅這樣一套完整的思想政治評價機制,實現了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離校、課上到課后、學校教育到企業實習這樣一個全方位、立體式的思想政治素質的評價。這種客觀公正且動態式的評價有助于學生成為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有利于形成健康有活力的校風。也符合高職院校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目標。

          參考文獻:

          ①魏小琳.我國高等教育和諧發展的問題與對策[J].高等教育研究.2008(04)

          ②朱九思,王懷宇.高等教育與科學發展觀[J].高等教育研究2007(08)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第5篇

          鑒于如何以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已經在審判實踐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和緊迫,我院研究室認為及時解決和規范這一問題既是我院重視并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擴大司法改革的成果。為此,我院研究室將這一問題作為專題調研課題進行了調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專家們論證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以及目前切實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我院審判人員應當轉變司法理念,樹立程序觀念,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在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室對我院審判實踐中存在的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作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形成原因等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調研、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對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院維權活動的開展?,F將專題調研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及內涵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這種權利從訴訟法的角度出發,也可以稱作程序保障請求權或司法保護請求權。以往審判人員常?!爸貙嶓w、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請求權。法院進行司法改革以來,針對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也進行了一些調整和改革,但這些調整和改革都未從根本上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關注的焦點也基本上集中在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如何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的貫徹和實施上,而忽視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程序權利)對法院審判活動行為的約束作用。在調研過程中,我們認識到要想切實保障和落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就必須首先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和內涵。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

          隨著社會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國都在不斷擴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權利的渠道,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即程序保障請求權。一些國家將這種權利作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憲法中予以規定。我國憲法雖然沒有關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規定,但是憲法第33條關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條關于公開審理、第126條關于法院獨立審判等的規定,卻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憲法依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著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通過法律程序實現權利及獲得權利救濟的內容。而第125條和第126條就是實現第33條規定的程序保障權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條、第125條和第126條的規定不僅是憲法原則,而且也是程序原則的憲法化。因此,我國程序保障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基礎之上,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究其實質是憲法權利。

          (二)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內涵

          憲法和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具有以下內涵:

          1、程序主張權。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權利就涉及實體法及程序法問題的事實和法律闡述自己的主張。程序主張權賦予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并就該主張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權利,同時要求法院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主張權的機會,法院的裁判必須就當事人主張的具體事實、依據特定的法律進行。

          2、程序平等權。它包括兩層含義: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所謂平等保護是指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法官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予以平等地關注,并在制作裁判時將各方的觀點均考慮在內。

          3、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權。當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具體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有權知悉個案的審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審,當事人有權詢問原因及解決的辦法;因為法院的原因造成訴訟遲延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及時審結案件。

          4、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可以概括為(1)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判的請求權,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了此項權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請求權。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訴訟法都規定了回避制度,這是憲法關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為理性的請求權,法官的行為必須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非隨意或恣意,法官對其決定應當闡明理由;(4)要求適用法律統一、確定的請求權。這種統一和確定包括各地區、各個法院之間對相似案件處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執法原則和尺度的統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強化程序意識,切實保障和維護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

          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訴訟法上實體公正也就是結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內容正確、適當、無誤,它包括案件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準確兩方面。公正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或法官通過整個訴訟過程所要達到的一種理想結果。然而,這種理想結果的實現必須以程序公正為前提。雖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產生的不公正感和人們對程序不公正的評價卻會降低人們對實體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動搖實體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當程序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它是保障當事人實現法定權利的需要

          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僅是訴訟法規定的權利,而且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以往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常常由于不諳法律或者存在阻礙當事人接受裁判權利的各種障礙而不能在實質上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而強化程序保障,則通過在訴訟中充分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攻擊”、“防御”機會,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守這樣的程序要求,來保障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實現。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審判職能的需要

          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審判職能是其最重要的職能。以往法院的審判職能主要體現在追求司法的實體公正上,認為程序公正只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而已,處于輔助地位。這種實體至上的作法和觀念導致實踐中將實體法適用正確與否作為評判裁判結果的主要標準,使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極大損害。從某種意義上講,實體公正是相對公正,因為這種公正要受到時空條件的限制,很難有唯一的標準或結論。而訴訟程序則是被憲法以及訴訟法明文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與實體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絕對性的特點。審判實踐中法官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或不予重視,開庭審理走過場,合議庭“審而不判”等現象實質上都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表現。的確,相對于實體規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適當的實體規范是經由程序鋪設的軌道通過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具有優先性。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思想,在保證法院全面履行其審判職能的同時,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它是推進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審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進,已經開始涉及審判組織的改革,如審判長選任機制的實施。這意味著今后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案件的權力越來越大,如何防止審判權力的濫用將是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監督制約作用。因為程序的公開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為公眾知曉,法官的行為必須要受程序規則的約束和公眾的監督。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便于各級人大、各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也通過保證當事人對程序的了解和參與程度,限制法官濫用審判權。因此,完備的程序能夠限制恣意的發生和權力的濫用,對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進作用。

          (四)它是訴訟民主和文明執法的客觀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訴訟制度應當是民主的訴訟制度。司法審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審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開性就越強,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發揮;反之,司法審判越具有專制特征,司法審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強,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訴訟民主要求訴訟程序的每一個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五)它是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強化程序保障的價值在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強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時解決爭訟。訴訟效率強調以最少的時間耗費來解決爭訟,當事人訴諸法院的目的在于讓法院盡快解決爭議。因此,對訴訟案件的認識不可能無限期地進行下去,對訴訟行為必須有時間上的限制,審理期限和訴訟期間的設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強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審限規定,及時審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以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當事人以最少的花費利用訴訟制度達到其訴訟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資源的耗費解決爭訟。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訴訟費用、訴訟周期、訴的合并、簡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訴訟等制度,都是為了實現訴訟效益而設立的,是實現訴訟效益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效益也是現代訴訟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六)它是當代司法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是法制進步的標志。

          我國的法制建設起步較晚,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構建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設主要是以經驗為指導,以實體法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應急性的。英美國家對接受程序保障極為重視,并將其作為一個基準來衡量一個法律或者一個程序是否正當。程序公正觀念已被越來越多的國際文件承認和接受。中國入世之后,中國政府承諾我國人民法院將努力做到“平等、統一、獨立和透明”,所有這些都必須以程序公正為保障。而我國憲法關于程序保障的規定比較抽象,對程序建設也尚未形成體系,一些程序規則還比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進一步分析、論證和技術處理。因此,強化程序保障不僅是我國司法系統恪守政府承諾、維護我國司法權威的前提條件,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和法制進步的標志。

          三、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

          雖然憲法和訴訟法為當事人借助訴訟程序接受司法救濟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審判人員頭腦中的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輕重不同地存在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和習慣作法。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立案制度不規范,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不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和理由,或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當事人指明具體問題或明確應當補正的訴訟材料,而是簡單處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門辦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

          3、在是否受理當事人的反訴問題上存在不規范問題。當被告提出反訴時,若反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審判人員僅口頭告知不受理反訴,不對當事人充分闡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訴條件予以受理的,審判人員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或者當事人答辯后,未依據訴訟法的規定將答辯意見送達反訴人。

          4、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對訴訟費數額異議權的行使。如不詳細告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的具體事項,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產生異議未全額繳納時,簡單視為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

          5、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查詢事項不予答復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對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指導不夠,尤其沒有針對個案有重點地進行指導,使得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2、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不夠。由于當事人一方較難歸納和總結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和需要提交的證據,并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約,很難要求所有當事人都能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圍繞爭訟焦點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

          3、證據材料的接收沒有統一的手續和收據。有的審判人員接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出具收據,材料丟失后又無據可查,或者拒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解釋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驗時,不能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致使有些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不能及時到達勘驗現場,或者在勘驗筆錄上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5、不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或者變更合議庭成員后不發變更通知。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開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隨便指定地點,或者在指定的法庭開庭時,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著裝及準時開庭。

          2、不能全面落實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如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沒有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沒有事先登記、沒有準備等為由不允許群眾參加旁聽,或者不允許新聞記者進行采訪和發表有關報道。

          3、庭審時,不能充分保證當事人當庭陳述或辯論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權利。對當事人沒有圍繞案件重點或事實進行陳述或辯論時,不對其進行指導,而是隨意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或者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陳述權和辯論權,偏袒一方,或者當事人認為尚有未闡明的問題需要再次進行陳述或對該辯而未盡辯之事宜請求再一輪的辯論時,法官不予許可。

          4、對當事人在某些事項上持有異議并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時,不對異議作出答復。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鑒定人持有異議時,或者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的處理不當持有異議時,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申請不作答復。

          5、調解和撤訴沒有完全堅持自愿原則,存在“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現象。

          6、中止審理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或者中止審理后不向當事人說明中止審理的理由。

          7、拒絕當事人或者律師提出的合理的查閱、復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舉證、質證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沒有界定和理順。有的審判人員主動代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而有的審判人員則在舉證和查證分工上搞絕對化,對其有義務調查收取的證據不去收集,而讓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或應由法院調查取證時,以給當事人或律師開具調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職權取證。

          2、不及時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致使有些證據滅失或因延遲難以取得,當事人不得不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審判效率為由,不按規定程序進行質證;對一方當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證據,不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當庭即予以質證,使庭前證據交換變成走過場;或對庭審后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交給對方當事人經過質證程序即作為定案的依據。

          4、對于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提交證據的,簡單以超過舉證時限為由否定該證據所具有的證明效力。

          5、對當事人本應一審提交的證據而留待二審、再審舉出,故意鉆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訴訟技巧的行為不能及時予以處罰,使按規定提交證據的當事人要承受二審或再審法院依據新證據改判的結果,既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也不利于維護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五)在合議庭評議方面,有些合議庭成員沒有充分認識到作為法定審判組織,合議庭應對案件集體負責,不能再依賴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把關,造成合議走過場,對有關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不進行評議;合議質量不高,合議庭成員經常棄權或者發表模棱兩可的意見;審判人員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見作為合議意見;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等。

          (六)在裁判文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有些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情況客觀、如實反映不夠。

          2、審判人員擔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書中對案件爭議內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問題。

          3、由于文字綜合水平有限,文書不能準確概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辯護意見,有的文書文理不通、有多處錯漏

          4、文書不能充分體現質證和認證的過程以及理由,缺乏對證據的充分分析和論證。

          5、文書理由部分套話過多,不能針對當事人的理由和請求明確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尤其在總結性說理的“本院認為”部分,往往偏重認定結論,忽視認證說理,削弱了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審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宣判行為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宣判活動不在指定場所進行,有些案件違反訴訟法的規定,簡化宣判程序,以送達代替宣判;有些審判人員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讓書記員代為宣判,或者不向當事人宣讀判決,即催促當事人簽收;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不耐心解釋說明。

          2、在審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時,審判人員不提前告知當事人延審并說明延審的理由;一審結案時向二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或者二審結案后向一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導致審判周期的人為延長。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對涉案款物的管理沒有統一的交接手續和憑證,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對依法沒收、發還、變價處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應規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執行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效率不高,個別案件久拖不執;或者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能積極執行受托執行的案件。

          2、改變執行程序,不能按規定順序清償,或者不按公平原則分配執行的財產。

          3、實踐中有些執行員觀念上存在“重視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漠視保護被執行人權益”的現象,導致不能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4、中止執行或執行終結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絕與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執行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對執行標的物的管理不嚴。

          四、關于對產生諸多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們列舉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當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究其實質主要是由于審判人員缺乏必要的程序規范意識和訴訟民主意識造成的。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在審判管理上過分側重法官辦案規范化,沒有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意義

          以往由于忽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表現在審判管理上,法院過分強調法官辦案規范化,而對法官如何保護當事人訴權,防止法官侵害當事人訴權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在審判人員的觀念中,解決糾紛是訴訟所追求的唯一目標,而對解決糾紛過程中所要求或實現的程序正當性就不去追求了。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在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及強調公開審理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從整體上、宏觀上體現訴訟的程序正義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發揮。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遠?,F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徹底扭轉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在審判中追求合理、正當、科學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進司法公正。

          (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認識

          以往我們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的認識從未上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總認為憲法是對基本法律原則的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訴訟權利。一個國家倘若不能給予社會成員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幫助他們及時、適當地獲得司法救濟權利,這個國家的法治就很難最終實現。因此,法官應當明確訴訟程序的設置源于憲法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受憲法及法律保護,審判人員無權限制和剝奪,我們在訴訟各個階段體現程序的平等、公開等權利是對憲法原則的體現。

          (三)法官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意識過強,缺乏訴訟民主意識。

          當前,隨著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和司法的不斷進步,在審判活動中要求法官必須居中裁判,在訴訟法律制度的規范下,以訴訟參與人為主體,圍繞案件事實、爭執焦點、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等問題,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言辭對抗,在法官指導下,當庭陳述、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辯論以及公開認證,從而解決訟爭。因此,法官應當從傳統的干預或替代當事人行使各種權利的習慣羈絆中解脫出來,不能把訴訟權利和審判權混淆起來或者以審判權代替訴訟權利,而應全面、客觀地聽述、聽證、聽辯。從而在審理案件中處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對案件持客觀態度,使審判方式更趨規范、科學,更符合審判規律。

          (四)證據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原則,并且大多數都是在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國訴訟模式在從職權主義向以職權主義為基礎、吸收當事人主義優點的轉變過程中,必然要求相應配套法規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證據立法的相對滯后,對證據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及尚未制定完備系統的證據規則等原因導致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實體和程序上的問題。如舉證制度不健全,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工作未給予足夠重視;對舉證時限沒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證據,造成訴訟效率得不到提高,訴訟成本變得昂貴;證據交換制度有待規范和健全等。這些問題不僅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價值目標的實現。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還有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審判工作超負荷運轉的狀況日益嚴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使審判人員忽視程序規范要求,將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實體審理上,不重視程序的嚴謹、規范。

          五、解決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相關對策

          針對目前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應做到:

          1、規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審前程序機構統一進行審查立案、證據交換、排期、送達后轉審判庭依法審理,嚴禁各審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門辦事效率,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對經審查發現的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應一次全部用書面材料指明,并告知當事人正確的手續及應交訴訟費數額,以減少當事人往返次數。

          3、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要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講清道理及依據,不能簡單處理或冷硬橫推。對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但當事人堅持的,應以書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對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予以明確。

          4、依法按規定收取訴訟費,書面詳細告知當事人交費的具體事項,如交費數額、地址及帳號。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有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復核,法院應盡快作出復核通知。對當事人提出的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應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5、凡當事人明確提出反訴請求遞交反訴狀的,審判人員必須收取,并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憑證。經審查認為反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發出受理通知書,并保障被反訴方15天的答辯期。經審查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書面通知反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及依據。

          6、立案部門對當事人的正當詢問和請求必須件件及時予以答復,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應做到:

          1、加強對當事人參訴、應訴的指導,針對個案有重點地告知當事人案件的爭訟焦點和庭審要求,明確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向當事人明確舉證原則和方式,指導當事人圍繞訴訟主張和案件焦點舉證。

          3、對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接收訴訟材料時,必須開具收取清單和回執。當事人提交原件的,結案時當事人要求退還的,審判人員應制作復本并注明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當事人。

          4、需要接待來院的當事人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審判人員私下或單獨會見當事人。

          5、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舉證的,不能簡單否定其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對該證據的交換、質證等措施。

          6、需要勘驗時,應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成年親屬到場,到場各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須在勘驗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其親屬接到通知后,拒絕到場或無故不到場的,不影響法院勘驗。

          7、對于涉及專門領域的事實問題,當事人無力舉證而申請我院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決定委托有相應資格、資質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具體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當事人有異議的,須書面提出申請,合議庭對當事人的書面異議應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8、為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行使,審判人員在送達應訴傳喚手續的同時,一并將《應訴須知》及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送達當事人,訴訟過程中變更合議庭成員的,亦應向當事人發變更通知。

          9、在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強制措施后,審判人員應即時將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若被執行人提出復議申請,應書面將復議決定通知復議申請人,必要時可由法官主持雙方聽證。

          10、為確保庭審規范,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前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共同研究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的分工以及庭審程序等。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應做到:

          1、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開庭必須一律在法庭、著審判服進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設置不得擅自變更;嚴格執行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開庭時間、地點以及允許符合旁聽條件的群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進行采訪、發表相關報道等。

          2、庭審陳述、辯論階段,應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當庭陳述、當庭辯論權,法官在必要時可以提醒或指導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但除當事人陳述、辯論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外,審判人員不得無故終止、打斷當事人發言。當事人認為對方發言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時,有權向合議庭提出異議,合議庭應當庭對該異議作出支持或否定的決定。

          3、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時,是否當庭質證,應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庭審后一方提交的證據,應及時送達對方當事人,并限期提出書面意見,如確屬涉及重大事實的證據,應另行開庭質證。

          4、對用于鑒定的材料,法官應進行質證,在鑒定過程中如出現新材料,雙方當事人有知悉權和異議權,法院應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審查。鑒定結論作出后,應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以及鑒定人有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必要時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5.當事人要求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并要求該證人到庭,否則不能將該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

          6、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訴訟中擾亂訴訟秩序或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時,有權向合議庭、庭長、院長提出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必須書面答復當事人。

          7、調解和撤訴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嚴禁采用強迫手段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或撤訴,當事人有權要求書記員將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的言論記錄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必須按照程序規定報庭院長審批,審判人員不能擅自決定。

          9、當事人有權對庭審筆錄進行核查,要求補正,可逐頁簽字予以確認;對庭審中形成的筆錄及訴訟材料,當事人和律師提出要求查閱或復印的,承辦人不得拒絕,法律規定的、隱私案件除外。

          (四)在舉證、質證行為的規范方面,首先應明確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最高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因此,對屬于法院職權范圍內調查取證的,法院不能委托當事人或律師取證,必須親自收集,不屬法院取證范圍的,法院不能代行舉證義務;其次,堅持當庭舉證、當庭質證以及認證內容必須公開。為此,必須將庭前證據交換工作落到實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官在質證過程中應當處于主持、聽證的狀態,無需答辯或反駁當事人的質詢;第三,及時處理當事人對證據保全提出的申請,不予采納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五)關于合議庭評議:在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后,應統一實行固定合議庭制,同時建立和完善審判長主持下的合議庭負責制。合議庭應當充分發揮其享有的依法獨立審判、評議、決定案件的作用。具體為,合議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合議庭成員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就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提供的證據以及辯護人、人的辯護、意見等逐一評議,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合議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判人員個人無權決定合議庭的意見;一旦意見確定后,無論意見是否統一,都必須嚴格執行合議庭評議意見,并不得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

          (六)在審限管理方面,應做到: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審判人員應提前向當事人發出延審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為縮短審判周期,凡我院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盡快將上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答辯,答辯期滿或收到答辯狀后,應盡快將卷宗移送二審;凡我院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應在宣判后盡快將一審訴訟卷宗退回一審法院。

          (七)在裁判文書方面:訴訟文書樣式必須符合最高法院的樣式要求,增加文書的公開性,即公開審判經過,公開訴辯意見,公開舉證和質證要點及公開認證意見等;增強文書的說理性,論述要有針對性,對當事人所述事實理由和請求有針對性地明確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對及其理由,同時論證說理要嚴謹、充分;提高裁判文書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對待和表述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帶有傾向的取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其中“原告(上訴人)訴稱、被告(被上訴人)辯稱、第三人訴稱”部分可由當事人在審判人員指導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審判人員歸納后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后,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述。證據的采信也必須注意公正,不能有選擇地引用或者刪節證據;提高審判人員文化素質和語言文字的綜合表達水平,從而提高裁判文書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須嚴格依法公開進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體情況,并允許旁聽;宣判活動應統一在法庭或指定場所進行,嚴禁以送達代替宣判;宣判時,承辦人和書記員必須到場,宣讀裁判文書全文后,耐心聽取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具體意見,回答當事人的質疑,解釋說明裁判理由,且須向當事人交待必要的訴訟權利;書記員應將上述內容在宣判筆錄中記明,并由當事人審閱無誤后簽字;口頭宣判的案件,應在法定時限內向當事人送達書面裁判文書。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應嚴格規范涉案款物管理,對涉案款物實行專人、專庫、專帳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續,接收涉案款物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并當場開具正式收據,入卷備查;對涉案款物進行沒收、銷毀、變賣等處理時,必須手續齊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實反映;對涉案款物必須妥善保管。

          (十)在執行管理方面,執行員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開展執行工作,使執行程序法定化,同時高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增強執行的透明度,力求在執行工作中實現執行程序合法、執行主體平等、執行過程公開、執行效率及時和執行結果合理等原則。具體要求為:

          1、堅持嚴格貫徹“執立分離”原則,執行案件統一由告訴庭負責立案,執行庭或執行員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執后立。

          2、注重提高執行效率,執行案件應爭取在法定時限內執結,不得推諉和無故拖延;堅決根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其他法院委托我院執行的案件,應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3、采取執行措施時,既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尤其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濫用強制措施。版權所有

          4、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嚴格經庭院長審批,執行員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中止執行或終止執行。

          5、堅持執行廉政的有關規定,避免與執行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同吃、同住、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