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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盈利社會組織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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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盈利社會組織會計準則范文第1篇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非企業會計的環境發生了三大變化: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穩步推進、民辦非營利組織日益壯大。在這種形勢下,非企業會計改革勢在必行。目前,我國非企業會計僅限于預算會計的范疇,結構體系不健全,適用范圍狹窄,會計信息難以滿足客觀需要。

          依據會計主體是否具有營利性,會計體系分為企業會計和非企業會計兩個分支。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國成功“入世”,企業會計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先后建立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但是,非企業財務會計卻未能適應其會計環境的變化而得到發展。因此,如何根據環境的變化,科學構建非企業會計組織體系成為推動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重要基礎性問題。

          一、我國非企業會計的現狀分析

          國際上,非企業會計多體現為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在我國非企業會計是指預算會計,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和國庫會計等。這種預算會計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預算會計體系,即分為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兩大分支。1998年的預算會計改革后,預算會計體系出現了一些變化:細化了單位預算會計,對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分別做出了規定,出臺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除此之外,對基本建設單位、社保基金等特殊會計主體和特殊會計事項頒布了相應的會計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來,會計環境的巨大變化,現行的預算會計體系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首先,預算會計體系的結構不嚴謹。預算會計各組成部分之間協調性差,既存在交叉重疊,又存在空白之處,不同預算會計制度規定之間存在矛盾。這就造成預算會計所反映的財政資金、資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不準確,影響財政預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預算會計主體的范圍不明確。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我國事業單位組成復雜,其中大量事業單位代行部分政府職能,還有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具有企業的性質。因此,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事業單位會計顯然不妥。二是缺乏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特別是對民辦非營利組織適用何種會計沒有明確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斷的壯大,已成為繼政府組織和企業之后的重要社會主體,也是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間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不存在財政資金的投入,所以民間非營利單位適用預算會計(事業單位會計)顯然不合適。并且由于民辦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性,也不能適用企業會計,這就造成了會計體系上出現空缺。

          再次,預算會計的信息不能滿足公共財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財政顧名思義是為社會、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國家財政,它要求國家財政管理從為政府自我服務轉變到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上來。預算會計(政府會計等)作為財政管理的一個途徑,也必須從以政府預算管理為中心轉變到以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進行管理為中心上來。目前的預算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政府及行政事業單位以預算執行為中心的各項財政資金收支活動的專業會計,會計報告側重于對預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對單位財務狀況(包括財政資金、資源在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過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預算會計與我國公共財政的要求不相適應。

          最后,預算會計無法適應會計國際化的要求。預算會計作為會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參與到會計的國際化進程中來。隨著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和參與國際事務的增多,特別是政府海外籌資的增加,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國政府財政信息更加關注,預算會計作為提供財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關注。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過和修訂了《財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則-原則宣言》和《財政透明度手冊》,其核心要求是政府應當定期向公眾提供全面并且真實的財政信息,并對公開財政信息的內容、程序以及如何確保這些信息的質量進行了具體規范。而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在結構體系、制度內容、會計基礎、報告體系等眾多方面與國際慣例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阻礙了我國政府財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認可,難以適應會計國際化的要求。

          二、科學構建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

          (一)會計環境的變化對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結構的影響

          縱觀會計發展史,會計環境的變遷往往成為推動會計改革進程的動力。重新構建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首先需要從分析會計環境入手。在我國影響非企業會計體系結構的幾個主要環境因素有:

          第一、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對非企業會計中的政府會計有重大影響。政府會計必須適應財政體制的要求,與政府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財政的建立,對政府會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2000年后,我國陸續實施了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收付改革、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政府采購改革和績效評價管理制度等,標志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已將重點從財政收入方面轉移到財政支出管理方面來。因此,政府會計作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負的任務更加艱巨。政府會計信息的種類需要更加豐富,信息的內容需要更加細化和精確,信息的及時性和有用性等質量特征需要不斷提高。在公共財政體制下,政府會計應當滿足以下幾點要求:1.反映政府職能履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情況;2.反映政府部門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3.考察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4.反映政府采購的情況;5.反映政府資產、負債情況;6.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7.提供其他政府宏觀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國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對非企業會計中事業單位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有重要影響。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現代事業組織體系。對承擔政府職能且不宜撤銷的事業單位,應轉變為政府部門;對公益性事務較少、可以改制為企業的,或者從事大量市場經營活動、企業色彩比較濃重的事業單位,應明確轉變為企業;改革后公益類事業單位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主體,這些事業單位性質特點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準企業和非盈利也非變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教育、醫療、科研、文娛、體育等公共服務,具有典型的非營利性,這一點與民間的非營利組織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與民辦非營利組織共同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提供(1)事業單位事業發展和公共產品、服務提供的成本效益情況;(2)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3)向資金捐贈者提供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4)其他有用信息。同時,事業單位資金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政府撥款,這與執行預算的政府組織的特點很相似。因此,事業單位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對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預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業單位作為全國預算執行的一個有機部分,必須提供其財政預算的相關信息。

          第三,市場經濟下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對非企業會計體系構建有很大影響。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公益事業都由國家包攬下來,基本不存在民辦非營利組織,因此在我國會計體系中未對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做任何規定。然而,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斷壯大,“一方面可以彌補公共財政資金在公共產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進和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到公共產品的提供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因此,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積極的。這就要求非企業會計體系必須包含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筆者認為,民辦非營利組織與事業單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營利組織會計。但是,從我國及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會成為發展社會事業的主要力量,與政府投資的事業單位相比,無論其在數量還是規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對于民辦非營利組織而言它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更加簡單。同時,與事業單位不同,民辦非營利組織無財政預算資金來源,它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也不需要反映預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的構成

          非盈利社會組織會計準則范文第2篇

          一、監督理論與非營利組織財務監督

          監督經濟學是監督理論最新的發展成果,其將監督視作一種由供求關系進行分配的商品。監督經濟學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社會上有著監督的供需關系,監督才得以存在。那些想方設法當選的政治家是監督商品的供應者,他們用以換取資源與選票,而監督的需求者是那些能夠利用監督從政治家那里得到利益的相關者集團,他們為了得到一定的政治庇護而承擔相應的政治成本。這對于政治家和利益集團來說,無非是雙贏的,政治家可以借助利益集團的力量當選,而監督者可以憑借政治聯系獲得捐贈和補貼。政治決策與市場決策是顯著不同的,因為政治決策是強制執行、只能進行一次并且是間斷的,并且同一時間有很多企業與行業為了實現自己特定的目標而尋求政治庇護。所以,監督已經不是一種純經濟的現象了。非營利組織的監督也是機構自身和相關利益者雙方的需求,財產的提供人和受益人為了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而需要了解機構的財務狀況,非營利組織需要監督從而繼續獲得資源,而監督人也可以通過監督了解組織的財務狀況,以提供下一次的資源。

          在經濟學中,監督作為一種產成品,成本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也是監督的目標。在非營利組織財務監督的成本利益問題上,我國學者已經展開了研究。一方面政府的監督是存在成本的。學者侯江紅認為政府監督成本包含直接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是指政府內部機構的直接監管支出,間接成本是監管執行過程中耗費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財務監管也能帶來良好的效益,特別表現公益性效益上。財務監督可以提升非營利組織的對外形象,可以防范腐敗,在保證非營利組織管理質量的同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因此,財務監管在非營利組織的運行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具體的構建和實施過程中,非營利組織要重視和支持政府的財務監督,同時政府、非營利組織和社會都要積極參與到監督中,相互合作,實現成本效益的最優化。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監督的現實考量

          (一)從“紅會”事件看我國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監督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統一的紅十字會組織,主要從事人道主義工作,同時也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成員。但是,“紅會”的宗旨從2011年6月開始受到了極大地質疑,原因是微博炫富的“郭美美事件”。2011年6月21日,一名叫“郭美美baby”的新浪微博網友受到了關注,這個二十歲女孩自稱“開瑪莎拉蒂,住大別墅”,微博上面顯示的認證身份竟然是“中國紅十字會總經理”。這位女孩的真實身份眾說紛紜,引發了網友的熱議,同時,也造成了網民和人民對紅十字會的不信任。數據顯示,自從郭美美事件發生后,7月份全國的社會捐款數為5億元,與上年相比環比下降50%,紅會接收的捐贈銳減。

          事實上,在“紅會事件”中,隱藏著巨大的誠信危機,而如何提升約束性的監督力量使得非營利機構的誠信度得到提高,從而使財務違規行為減少發生,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在這個案例中,“紅會”的財務監督主要出現了以下問題:第一,關于財務信息公開的制度還不夠完善。非營利機構只有進行透明化經營,通過財務信息公開,才能保證監督的進行。第二,獨立外部審計監督的缺乏。在“郭美美事件”之前,紅會沒有獨立的外部審計監督,難以保障其財務的可靠性。第三,日常性財務監督的缺乏。只有對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對組織章程進行制定,才能衡量公益目標的實施程度。總體而言,財務腐敗是慈善機構履行公共受托責任時候的敗筆,解決非營利機構的“困境”,只有通過構建嚴密的監督機制。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監督存在的問題 “紅會”這個典型個案表明,在我國,非營利機構的財務監督是一個必要而且長期的任務,在總結我國非營利組織目前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發現其財務監督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國家層面:財務監督力度不夠。由于國家擁有獨特的強制力,其作為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監督者之一,是不可替代的。因為政府部門職責的不明確分工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國家的財務監督效率非常低下。雖然財政、審計、稅務等各個部門都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但是由于職責分工和法律權限不明晰,導致了財務監督成本非常大,但財務監督效果不理想。在不改變這種格局的情況下,就算加大監督的力度,也是事倍功半的。(2)社會層面:財務監督驅動力量薄弱。因為財務資源的產權公益化性質和財務信息的不對稱性與外部性,社會監督的主體無法監督非營利性組織。相比發達國家,我國的新聞媒介、社會公眾和有關社會組織對非盈利組織的監督顯得十分薄弱。挖掘其深層次的原因,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規不完善,特別是關于信息披露的強制性制度規定。第二,非營利組織中的財務資源,是歸全社會所有,但是,全民所有也是產權的一種不完全所有,由于存在多重監督主體,許多監督主體就沒有強烈的主動監督的意愿和意識。(3)內部層面:內部財務監督失效。“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也存在在非營利組織里。一方面,由于非營利組織中,存在著監督不夠嚴密、信息較不對稱、利益驅動的現象,人在追逐個人利益時,損害了組織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掌握組織的信息方面,內部人比外部人更有優勢。非營利性組織最初的目的是為了公益事業的發展,然而結構、人員隨著機構的發展壯大而向著官僚化發展,讓其變成了為組織甚至個人謀利而爭取資金。

          三、非營利組織財務監督的社會機制

          (一)非營利組織財務社會保障機制 保證社會監督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保障社會監督主體的實際監督權,從而使其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在沒有權利的情況下,就不可能有監督,監督的職能也不可能實現。保障社會監督主體的權利的因素有以下三個: (1)完善的制度是社會監督的必要條件。只有用正式的制度規定監督主體的權利才能夠保證社會監督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而在我國的情況中,可以頒布相應的法律來建立保障監督權力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可以規定公民可以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批準后可以翻閱非營利組織的財務、運營等各種信息;同時,對于未進行登記或未被批準的非營利組織,公民和社會監督主體有權檢舉;國家應法律規定非營利組織必須披露其信息,從而保證社會監督主體監督的信息需求。(2)社會監督需要雙方擁有對稱的信息。除了制度的保障,相應的信息需求也是必須的。而其具體途徑主要有:通過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構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取得相關的資料;翻閱非營利組織印發的書面報告;通過信息化的網絡渠道披露相關財務和經營信息。網絡具有容量大、受眾廣、時效強的特征,可以較好解決監督者不方便獲得非營利組織信息的困難。(3)社會監督需要較好的組織保障。由于社會監督的主體非常廣泛,如果監督僅僅靠每個個體,那么監督會耗費較大的成本,同時,效率非常低下,便不能達到監督應有的效果。在我國,國家可以將全力賦予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作為社會監督個體的代表,成立專項資金支付審計費用,從而對非營利機構進行監督,獲得監督效果。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社會監督實施機制 一是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由于我國未形成對非營利組織審計的具體、可行、明確的制度,民政部門每年只會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一次審查。但調查研究卻表明,中國的非營利組織中,有一部分根本就沒有做年度財務報告的意愿,自愿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就更少了。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盡快建立非營利組織的強制的審計制度,規定組織必須每年至少要接受外部審計機構的一次審計,從而使非營利組織自己不斷強化聘請外部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的意識。二是建立包括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社會監督。非營利組織的社會監督主體除了審計師外,還需要社會公眾、捐贈者、媒體以及同行業其他的非營利組織一同對其進行監督。對于金融機構監督來說,對大多的非營利組織,尤其是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運作只有粗淺的了解,這就加大貸款的風險,為了降低這種風險,金融機構需要積極主動地去了解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組織運營情況,以及其內部的財務情況。同時,非營利組織也需要積極給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應的信息。捐贈者的監督非常重要,捐贈者委托非營利組織管理其資源和財產,通過非營利組織實現捐贈者進行社會活動的目的,捐贈者追求的是資金的有效利用。隨著非營利組織發展日益加快,其往往對同行關注密切,非營利組織相互的監督既能有效減少監督的成本,又能彌補政府監督和第三方監督的不足。

          四、非營利組織財務政府監督機制

          (一)完善非營利組織登記與監督法規 國家可以通過立法與政府規定來行使對非盈利組織的監督權。直到上個世紀的80年代后期才開始建立對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范,到目前為止,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范仍然不健全。主要的問題包括:第一,法律法規的漏洞較多。許多非營利機構還沒有進行統一的管理;對于募捐的政策、財務披露的制度、監督與評估的政策規定、違反財務規定的處罰等方面規定都沒有進行詳細可操作性的規定。第二,籠統的法規規定的操作性與針對性不強。完善與構建非營利組織規定的目的是對非營利組織進行有效的監督。由于等級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規定門檻較高,需要組織都沒有進行有效登記,其納入監管范圍就更不可能了。在這種情形下,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必須依靠對其基本信息的了解,相關部門應該相應降低門檻,對于沒有登記入案的非營利組織也應該給予備案。

          (二)建立對非營利組織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財務監督的前提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為了使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信息公開化和透明化,要求強制性財務信息披露的法律應該頒布。我國目前已經頒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同時,對某些特定行業的會計規定也相繼出臺,這些規定能一定程度上對非營利組織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和規范。但是,從其執行的狀況來看,非營利組織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上都有著明顯的問題。

          非營利組織的治理需要借助財務信息進行,而對其的監督更加需要相關信息的披露。Robert M.Busluna的研究表明,財務信息與其他的監督機制相比有顯著差異,并指出會計系統在管理補償計劃的運行機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Robert表示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和詳細性影響資源分配的有效性和利用的合理性,會計監督的首要目的是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果。為了保障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國家必須利用強制力頒布法律規定非營利組織財務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并不是瞬間能夠完成的,必須進行有計劃的構建。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明確以下問題:第一,必須確認目前的非營利組織中,哪一些是必須公開財務信息的。同時,必須建立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的登記制度,適當降低門檻,盡量讓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進行備案。第二,制度要規定需要披露的財務信息有哪些,什么時候披露,多久披露一次。非營利組織應該至少一年披露一次財務信息、基本信息、機構基本業務介紹以及人員構成、接收的捐贈情況、三張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監事意見等等。第三,如何讓外部監督者掌握與組織有關的所有信息。而在我國,披露財務信息的方式包括書面的披露方式和網絡的披露方式。第四,應該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的組織予以處罰。我國對違規的處罰包括行政性警告、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

          在財務社會監督機制中,非營利組織應該加強制度、信息和組織保障,在注冊會計師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努力下,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而在財務政府監督機制中,非營利機構應該完善登記和監督法規的同時,建立披露財務信息強制性的監督制度。只有在社會和政府財務監督機制同時作用的情況下,非營利組織才能更加有效、合法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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