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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區地處__西南丘陵、山區過渡地帶,農村公路里程共計535.49公里。其中縣道89.988公里,鄉道48.43公里,專用公路9.092公里,村道387.98公里,等級普遍偏低。自“十一五”、“十二五”交通發展規劃以來,__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公路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縣道__路路面加鋪工程完工,鄉道__路、縣道__路湯福路段相繼改造通車,“村村通”工程提前完成,____一橋順利建成,____三橋、四橋建設已納入“十三五”規劃,井沙聯網暢通工程__大道__段建成指日可待,重型貨運車輛穿城而過即將成為歷史。然而,與公路建設相比,我區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還是相對滯后,不少地方在認識上對公路路政管理遠遠沒有像公路建設那樣重視,“重建輕管”問題仍舊非常突出。
一是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尚缺乏統一規劃和有效管理,路產路權不明確,有不少地方>:請記住我站域名/
二是不少道路路面被任意占用,當作曬場、堆場、垃圾場、修理場、停車場、市場等,一旦到了秋收季節,公路上稻草、玉米、谷子比比皆是,尤以鄉道、村道為甚。
三是由于超限運輸特別是重型超載運輸車輛日益增多,給公路造成了極大的損壞。以縣道__路__段為例,該路改建完工不到兩年,路面、路基損壞就呈蔓延之勢,沿線群眾苦不堪言。區委區政府投入大量資金維修,通行狀況仍令社會群眾不滿,不僅耗費了國家大量資金,更威脅著公路的暢通和安全。
所有這些問題的發生和存在,主要是因為路政管理體制不夠規范。路政管理要靠方方面面來“齊抓共管”,特別是要依靠于當地政府部門,所以從客觀上說,公路執法注定要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服務于不同的“東家”,而不可能是一個抽象而模糊的“國家”。這在對非交通標志標牌的管理和公路街道化問題的管理上,表現的十分明顯。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那不是違不違背公路法規的問題,而是他們作為“東家”兼“東道主”所自然具有的權力。甚至,他們更有理由說的是,他們在為當地老百姓謀利益。這些現象的出現,直接影響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整體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力度,人為制造了許多執法難問題,同時,這些行為還嚴重侵占了公路路產和路權,造成了路產的不明晰和路權的不完整,給以后的公路養護、綠化、美化、凈化以及公路的使用和管理都帶來了諸多困難。
農村公路直接服務于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出行,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基礎條件。為了充分認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扎實有效地開展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切實有效地緩解執法難、難執法的矛盾,保障農村公路安全、完好和暢通,結合路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供各位同仁參考。
(一)推進依法治路,修訂目前仍在生效的由區政府或區政府辦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理順農村公路管理體系。目前,我們路政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__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授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縣、鄉道公路實施路政管理,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職責。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規對于村道的路政管理、路政處罰和路政許可等沒有明確規定,我們將面臨無路政執法依據、條款的尷尬境地。因此,建議由區政府修訂目前仍在生效的《__市__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通告》(__府通〔2002〕5號)與《__市__區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__府辦發〔2006〕29號)兩個規范性文件后重新頒布,以便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增強服務意識。首先,路政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公路法律、法規和路政管理業務理論,積極參加省、市公路交通部門舉辦的路政執法人員培訓班,掌握并精通業務知識,增強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解決長期以來“有法不依,違法不糾,執法不嚴”的問題。其次是路政人員在行使依法治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職責過程中,要自覺地維護黨和人民政府的威信,服務于民,取信于民,把樹立交通行業良好風氣作為“形象工程”來抓,徹底根除“有利可圖爭著管,無利可圖沒人管”的不良習氣。第三是要認真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行政執法禁令>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的通知》和《關于印發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的通知》要求,秉公執法,熱情服務,爭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爭當保路護路的忠誠衛士。第四是路政人員必須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規定著裝,佩戴行政執法有效證件,亮證執法,文明執法,狠剎“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歪風邪氣,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堅持把文明用語和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納入路政執法人員考核內容之中。
(三)認真宣傳貫徹公路交通法律法規,為路政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以來,我們在宣傳貫徹的力度上仍存在著廣度不夠、深度不足的問題。在當前依法治國新常態下,需要我們加大對《公路法》、《安保條例》和《規定》等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按照省、市交通部門的總體部署,做到“報刊
有文、電視有形、電臺有聲、站場有聲勢、街旁有標語、交通繁華地段有宣傳點”,使宣傳活動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把公路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在不斷鞏固宣傳成果的基礎上,把每年三月作為“公路法規宣傳月”,做到有規模、有影響、有聲勢,進一步優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環境。(四)加強對路政管理人員思想、組織、作風、紀律等方面的整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路政執法隊伍。思想整頓,重點解決執法意識和執法宗旨的問題;組織整頓,主要檢查路政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和執法主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紀律整頓,堅持杜絕有法不依、執法隨意的現象;作風整頓,檢查是否做到“兩公開,一監督”,制止和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執法態度是否文明等。要結合實際,認真搞好自查自糾,對違反執法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執法人員要堅決注銷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通過整頓,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依法行政,執法公正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執法作風,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路路政執法隊伍。
(五)強化協調,逐步建立起與地方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線鄉(鎮)工作聯絡制度。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突出,執法難的問題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訴訟的案件明顯增多,與地方人民法院的聯系愈來愈顯得重要。為此建立與地方人民法院的聯絡制度勢在必行,與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召開聯絡會議,通報執法情況,可請法院同志授課、培訓、指導依法辦案,提高路政人員的業務素質,重大路政案件向法院咨詢,組織路政人員旁聽行政案件的審理,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建立與公路沿線鄉(鎮)、村工作聯絡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萬戶,服務對象形形,公路沿線村鎮是路政管理的重點,提高群眾愛路護路意識,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公路必須重視的力量。第一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群眾宣傳公路法規,宣傳形式要豐富多樣,講究實效,取得沿線鄉(鎮)、村領導和群眾的支持與配合。第二要建立路政聯系卡制度。統一設計制作路政服務聯系卡,卡上注明路政管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負責人手機號碼,以及路政管理職責,送到各鄉(鎮)路政協管員和公路沿線村干部群眾的手中,接受舉報、咨詢,進一步完善路政協管網絡,增強公路沿線群眾參與度,形成綜合治理格局。第三要建立匯報會制度,定期向沿線鄉(鎮)、村領導匯報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第四要對積極支持配合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表彰、獎勵,激發其內在的愛路護路的熱情。
關鍵詞:公路管理 超限運輸 治理措施
近期,“超限運輸”一詞在各媒體上瀕瀕出現。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對超限運輸解釋為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及外廓尺寸,超過了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荷載限制的一種違法運輸行為。近年來,公路建設快速發展,道路四通八達,等級不斷提升。但由于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造成水泥路面板塊斷裂,瀝青路面沉陷、龜裂,橋梁損害坍塌,導致交通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了公路的安全與暢通。超限運輸是擾亂我國道路運輸秩序的頑癥,多年來,全國各地一直在治理,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超限車輛仍大量存在,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治理超限運輸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超限的成因
(一)非法生產改裝車輛。部分汽車制造企業受利益驅動,為打開銷路,迎合購車者需求,隨意生產 “大噸位車軸小”的重型車和“大噸小標”車,以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二) 道路運輸市場惡性競爭。一些運輸車主為爭取貨源,千方百計壓低運價,為牟取暴利拼命超限超載,導致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嚴重損害了競爭有序的貨物運輸市場秩序。
(三)車輛出廠源頭管理不力。車輛上牌前,車輛管理部門把關不嚴,出現“大噸小標”車輛,讓貨物運輸承運人有機可乘。
(四)公路部門管理力量薄弱。有些公路管理部門管理不力,有些單位或個人受利益趨動,對超限運輸車輛只罰款不卸載或收月票行為,助長了超限之風。
二、車輛超限的危害
(一)車輛超限運輸嚴重損害公路和橋梁。當車輛超限載運輸時,車貨總重及軸載量大大超出了公路橋梁的設計荷載標準,路面處于彈塑性狀態,殘余變形增大,路面抵抗能力減弱,致使公路嚴重損壞,大大縮短了其使用年限。
(二)車輛超限運輸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誘發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危害。車輛超限,使車輛的技術性能、安全性能降低,車輛行駛的穩定性、轉向、剎車、懸掛承荷能力降低,輪胎爆胎可能性增大,剎車失靈、轉向器抖動、鋼板折斷、半軸斷裂,直接導致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車輛超限運輸擾亂運輸秩序。隨著交通物流業的發展,貨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貨物運輸承運人以低廉的價格吸引貨主,競相壓價的結果使運輸價格低于正常運輸水平,為了彌補壓價造成的經濟損失,車主采用超限運輸的辦法予以補償,使運力過剩的矛盾更加突出,挖不到貨的貨物承運人則以更低的運價爭攬貨源,又以更多的超載超限來彌補虧損,從而形成惡性循環。擾亂了運輸秩序,影響了貨物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治理超限的措施
治理超限運輸涉及到車輛制造業、物流業、貨運市場等諸多方面,要徹底根治這一頑癥,必須按照“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短期治標,長期治本”的原則,逐步建立長效的治理超限運輸機制。
(一)強化管理非法生產改裝車輛的生產企業,杜絕車輛“大噸小標”現象。地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加強汽車生產環節的控制管理,禁止生產違規超限車輛,禁止非法改裝車輛,制定相關責任追究制度,杜絕“大噸小標”車輛生產。公安交警要加強車輛落戶的源頭管理,凡是行駛證登記的技術數據與改裝后的車輛技術數據明顯不符的應不予落戶。對違規擅自改裝車輛的單位和個體業主依法給予取締,禁止違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
(二)加大源頭管理工作力度。深入貨運企業加強貨運源頭管理。規范貨站、碼頭、配載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配載行為,控制車輛源頭超載。
(三)聯合行動,綜合治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實施,是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強大后盾。各級政府可以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形成合力聯手治超。交通部門檢查到“大噸小標”的超限車輛,可交給公安部門注銷其證照。交通內部也可以組織路政、運政、稽查三部門聯合治理。超限車輛為改裝車輛的,除超限處罰外,運政部門對改裝行為進行處罰。對多次超限行為,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強化愛崗敬業精神,變管理為服務,使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增強“維護路權、保護路產”的意識。切實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五)加大監督力度,確保治超工作全面順利開展。路政部門做好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規劃布置工作,加快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的規范化建設。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使治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加大對超限超載運輸和道路運輸承運人的監督、處罰力度,規范運輸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確保治超工作全面順利開展。
總之,治超工作是一場攻堅戰,是一項長期而堅巨的重要工作,它關系到公路基礎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治超工作任務艱巨、意義深遠,只有各部門互相配合、協調作戰,并且常抓不懈,才能夠實現治超工作的預期目標,才能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不斷發展,特別是高速公路沿線經濟的迅猛發展,給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在建筑控制區的管理上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成為路政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法律法規賦予了路政部門對建筑控制區的管理職責,而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由于建筑控制區的管理與地方政府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加之點多、線長、面廣,所以管理難度很大,處理不當容易造成工作被動甚至激化矛盾,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做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僅就高速公路控制區管理的難點及對策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1. 高速公路控制區的概念及意義
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公路兩側一定的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擴建,需埋設管線、電纜及修建臨時性工程設施的,應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上述一定區域被稱作公路建筑控制區。我省《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二十七條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作了規定:“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五十米,立交橋匝道、高速公路連接線兩側、收費站周圍各一百米范圍內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后,報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加強高速公路控制區管理的重要意義在于:有利于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發揮公路的效能;有利于避免沿線近距離建設施工對公路的影響,有效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有利于對公路沿線的建筑進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車駕駛員的行車視野,促進行車安全;有利于減少公路上車輛的噪聲和尾氣對公路沿線居民的影響。
2. 高速公路控制區管理的難點及成因
當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積極加強建筑控制區的管理,但困難重重,原因諸多,主要體現在:
2.1 各級地方政府對發展地方經濟和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認識不夠,缺乏全局觀念,是導致違法建筑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經營體制而言,均屬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直接管轄,其經營效益與地方政府無直接關系,導致地方政府干部,對加強路政管理與發展經濟的辨證關系認識不足,片面地強調地方利益而忽視了高速公路的社會效益和整體效益;缺乏大局意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甚至行政干預明顯,極力為違法建筑業主辯護解脫,以至違法建筑查處難度大,且有增無減,從而惡化公路環境,制約高速公路對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
2.2 對公路建筑紅線控制區的管理是路政、國土、城建、規劃等多個部門交叉管理,相互之間缺乏聯系和約束,形成政出多門的局面。如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在“公路建筑紅線控制區”內起房建屋的土地使用往往事前并不征求路政部門的意見,待形成事實后,路政部門想管就難管了,使公路建筑紅線區失去了應有的效力。
2.3 沿線群眾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愛路護路意識是導致違法建筑的一個因素。“大路大富,小路小富,無路不富、高速公路快富”的觀念以深入人心,加上小農經濟意識的影響和公路法制觀念淡薄。普遍認為土地雖然是國家的,但使用權是自己的,只要不直接占路,房屋可以隨便修到哪里都行,出現了你管你的路,我建我的房,愛路護路和依法使用公路意識較差。另外隨著農村經濟和個體經濟迅猛發展,農民住宅建設大幅度增加,加之其它法規的約束,宅基的調整極為困難,也是導致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違法建筑產生的重要原因。
2.4 路政部門的路政管理隊伍力量單薄、精力有限,缺乏強有力的執法手段,難以從人員隊伍上保證對公路建筑紅線控制區進行有力的管理。公路是線形放射和延伸的,以一個路政中隊9-10人為例,要管理所轄公路的建筑紅線控制區,還要查處其他方面的路政案件、處理路政管理事務,客觀上很難以保證對公路建筑紅線控制區進行全面的強有力的監管。而部分路政人員缺乏超前管理意識,工作責任心不強,也是導致違法建筑管理不力的重要因素。
3. 加強高速公路控制區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3.1 加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宣傳路政管理法律法規方面要舍得花錢,使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愛路護路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并積極參與對公路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造成一個“知法守法”、“愛路光榮,損路可恥”的社會大氣候,營造一個全社會、全方位需要公路、關注公路、愛護公路、支持公路、管好公路的新局面。
3.2 實行綜合治理,形成齊抓共管違法建筑的新局面。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加強與沿線鄉鎮、國土、城建及村委的橫向聯系,尋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最廣泛的理解和支持;建立齊抓共管機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資源優勢,作到信息共享;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可探索與鄉鎮、村委、國土管理等部門簽訂《聯保協議》的護路聯防新思路,建立聯合審批制度,把好行政審批關,從根本上杜絕違法建筑的產生。
3.3 加大路政執法力度,對違法建筑實行死控。根據筆者十幾年路政工作經歷和見解,違法建筑只有走依法強行拆除才是唯一出路。要下狠心依法制止和依法強行拆除公路兩側控制區的違法建筑,并對過去種種原因而產生的違法建筑采取得力措施,分期分批予以依法拆除和依法強行拆除。真正依法強行拆除掉的違法建筑物,當事人只是一時想不通,但他認為法確實是硬的,誰違法,誰就得吃虧,日后基本無大仇大恨和后患,反之后患無窮。怨仇最深的是以罰代拆、以罰代批、重罰變輕罰等種種原因留下來的違法和臨時建筑,留下一點,影響一片一條線,實際留下了無法解答和說服人們的反宣傳。當事人睹物思人,認為公路法規是軟的,沒有什么尺度,永遠仇視辦案人員。致使路政執法人員和路政管理部門束手無策。
3.4 提高自身素質,完善管理機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管理難度大,既是人們觀察路政執法的一個窗口,又是容易引起社會輿論注意的熱點。決定了路政人員必須努力提高職業道德和修養,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加強業務學習,全面掌握路政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時還要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實行路政員分段管理目標責任制,落實個人責任,形成人人肩上有責任,個個工作有目標的良好氛圍,加大考評檢查力度,極大地激發路政員工作能動性和主動性,培養路政員責任意識,對違法建筑實行全天候監管,努力杜絕違法建筑。
結束語
關鍵詞:公路養護 會計制度 改進建議
近年來,公路養護資金管理體制隨著公路管理體制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其間雖然經過幾次修改,會計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會計制度局限性也在日益顯現出來。如在原有的會計制度下很多會計事項無法得到全面、準確、直接的反映,也不符合當前財政管理體制下對公路養護會計核算的要求,因此,建立適應當前公路管理體制的會計制度,可以有效指導公路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活動,必須根據當前財政管理體制和公路養護體制發展變化的特點,對原有的會計制度加以改進,以適應其發展變化的需要。
一、《公路養護會計制度》改進的必要性
(一)改進會計制度是適應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
2009年,實施燃油稅費改革以后,公路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和養護經費全部納入財政管理,近期,公路通行費資金也即將納入財政管理。2011年,新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要求縣以上人民政府為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及公路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交通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也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公路管養資金來源逐漸多元化。當前,燃油稅由稅務部門歸集到中央財政,運營和維護公路部門的經費由中央財政層層轉移支付,建設資金由省級財政根據公路建設規劃統籌使用,并納入政府采購。由于原有《公路養護會計制度》與財政部門的預算報表在報表的計算方法、口徑和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這就使得決算數據在反映系統的收支情況時存在片面、主觀和失真等現象。因此,為適應當前公路管養資金納入財政管理體制,保證會計信息準確、完整、不失真地反映公路管養的資金使用情況,就必須修改原有的會計制度。
(二)改進會計制度是目前公路法制環境的需要
2005年,山東省交通廳雖然根據當時的法律環境對《公路養護會計制度》進行過一次規范,但是2008年燃油稅費改革政策的實施,2009年山東省政府出臺的《關于交通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相應的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特別是2012年《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出臺,在這20多年的歷程中法律制度的內容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些變化涉及的范圍廣、深度大。可見原有的《公路養護會計制度》 已難以滿足目前的法律環境變化的需要,因此,必須完善與修改《公路護會計制度》使之滿足當前法律環境的需要。
(三)改進會計制度是滿足公路管理體制的需要
公路管理體制在不斷變化,在現行制度下,財政、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在使用公路管理機構提供的會計報表的過程中暴露出來了很多問題,已無法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現行的公路會計報表種類繁多,數量巨大,如資金平衡表、工程成本表、公路小修保養成本表、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表、專用基金表等復雜報表,這些報表對其他部門的通用性極差,不能很好地和公路系統互通互用,只在公路系統內部有使用價值,使得財務信息的互通上不對稱。在實際工作中,公路管理機構一定要按照其他職能部門要求的統一格式編制國有資產的財務預算、國有資產清查年度報表等,這極大地增加了公路系統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同時也因為使用不同的會計制度,極容易出現偏差,很難保證財務報表的準確性,財務報表的質量影響管理層對公路管理做出正確的決策。
(四)改進會計制度是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需要
隨著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固定資產的數量在逐年上升,因此必須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首先,固定資產的購置過程中不規范。原有會計制度的固定資產購置在執行政府采購方面不是很嚴格,很多時候由上級審批或使用單位直接購買,特別是在公路管理機構的附屬單位這樣的現象更為嚴重。其次,固定資產在統計時的核算范圍過大,數據的準確性難以得到保證。最后,無法反映固定資產新舊程度。我局購置的固定資產大多用于公路管養,不提取折舊、大修,固定資產的新舊狀況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但固定資產增、減資手續繁瑣,審批部門過多,造成賬實不符、賬賬不符、賬表不符。
二、《公路養護會計制度》的改進建議
(一)應考慮公路行業的特殊性,不應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代替
公路管理機構作為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行業特點鮮明。公路系統涉及的范圍較廣,各地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不能將管理辦法局限于一個單位或一個地區,應考慮其通用性,因此管理模式和方法就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而定,出臺的管理辦法應具有指導意義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公路管理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按照道理來講應該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來進行財務管理。公路行業有一般事業單位不具有的特點,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只對一般事業單位共性和原則性的問題進行了規范,因而,建議考慮公路行業的特殊性,用更能適合公路系統的《公路養護會計制度》來取代《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使公路系統在全國范圍內執行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從而保證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二)根據公路行業管理需求,編制公路收支情況等會計報表
年終決算時,公路養護單位作為事業單位,就必須按照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的要求編制會計決算報表。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后,建議根據其單位性質編報養路收入計劃執行情況表(通行費、路賠費部分)、養路支出計劃執行情況表、公路小修保養成本表(養護經費、路賠費返還部分)。會計科目的設置即要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銜接一致,又要滿足公路行業的行業管理的需要,隨著會計電算化的不斷實現,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三)建立科學規范的公路養護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標準和核算辦法
首先,公路系統的固定資產購置,要加快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嚴格的固定資產購置標準和審批程序。加大宣傳《政府采購法》,制定符合公路系統行業特點的資產政府采購辦法,為集中采購提供制度保障。其次,適當提高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標準。有關部門要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審批程序,保證新增、減少的固定資產及時入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從而更真實地反映單位固定資產的情況。再次,要做好固定資產的賬務核算和管理,為真實反應當前公路管理機構的資產現狀,當前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應當建立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制度,除了原有的“固定基金”科目外,還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作為“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同時,減少“固定基金”,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固定資產科目反映其原值,固定基金科目隨著已付款額增加而增加; “固定基金”也就相當于固定資產凈值,真實的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這樣才能在成本中體現出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及現有的生產能力,及時處理使保留在賬面上的一些失去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從而使固定資產賬實相符。
(四)根據行公路業管理要求,對相關會計科目進行調整
按《公路養護制度》的有關規定,收入類科目只有“養路撥款往來―”及“養路其他撥款”兩個一級科目,隨著公路資金納入財政管理及資金來源的多元化,財政部門向公路部門撥付資金情況可以通過建立在養路撥款往來科目下增加“財政補助收入”、“通行費”、“路賠費”等二級明細科目。根據公路小修保養的實際情況,建議應明確規定公路小修保養支出里面,列支部分小修項目管理費,但項目管理費的列支額度不應超過財政部有關提取工程項目管理費規定的比例。另外根據目前公路管理機構管理體制的現狀,建議將專用基金及所屬獎勵基金、生產基金、事業基金科目取消,相應的專用基金報表停止填報,相的結轉、支出應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公路養護啟動資金制度
為了保證公路暢通,對公路的經常性養護是公路管理機構的首要任務。稅費改革以后,燃油稅屬中央稅、由稅務部門層層上解到中央財政,再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形式層層下拔,大大增加了資金在庫、在途時間。因而該計劃不能在年初就到位,影響養路資金的正常使用,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關于交通財務體制改革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建議每年年初同級財政部門列支一定數額的管養經費,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列作公路養護單位啟動資金。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