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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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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范文第1篇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籌備、醞釀,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臺的《商標法》是我國內地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標志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開始建立。隨著1984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的推出,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國現代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可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國自行制訂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屬于國內法,另一部分是國際法,主要包括我國參加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以及簽署的雙邊或多邊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一)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依據憲法的基本原則建立的。

          在現行《憲法》(1982年12月4日通過)中,直接與知識產權法相關的條款主要有:

          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等。

          (二)知識產權法是民法法律部門中的一個法律制度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準、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準、1992年12月19日、1993年1月1日施行)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準、1992年12月26日、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準,1991年5月30日,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字】網絡知識產權存在問題保護對策

          一、網絡知識產權概念與特點

          隨著科學發展,技術進步,對知識產品的占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所謂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而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這是傳統知識產權的內涵。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知識產權應運而生,知識產權的概念、外延被擴大,知識產權內涵被賦予了新的內容,數據庫,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網絡域名,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被納入知識產權的調整范圍,統稱為網絡知識產權。據調查,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網民數量突破5億,達到5.13億。網絡使用的人數如此眾多、范圍如此之大,滋生了諸多法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加以明確。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

          網絡知識產權特點表現為:

          1、無形性,網絡上的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現為數字化的電子信號,我們可感知的只是計算機終端屏幕上的數據和影像;

          2、專用性,網絡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3、無國界性,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信息是公開、公共的,致使網絡知識產權無國界之分;

          4、時間性,相關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受到時間的限制。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網絡知識產權有除了具有無形性、無國界性、、時間性特點外,更呈現出網絡自身的公開性、匿名性、傳播性等特點,在給人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滋生出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則更加突出。在平時我們下載文檔、音樂、或者影視劇都是極其平常的事情,很多流行音樂、熱門影視在剛剛出爐不久就會被“炮制”,我們就可以很快捷的在一些相關網站或者使用搜索引擎而下載到,而疏不知這其中卻涉及到了許多知識產權問題。有關數據顯示,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網絡技術創新不斷催生新的網絡商業模式,使互聯網成為知識產權糾紛高發區,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態勢,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三個問題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意識都是相當薄弱的。

          目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是令人堪憂的。2009年備受關注的“谷歌侵權事件”就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揭開的僅僅是網上知識產權保護混亂現狀的冰山一角。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下網絡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缺乏可依據的統一標準。突破傳統的固有模式重視和完善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而沸沸揚揚的百度文庫事件事件也將百度推到了風口浪尖社會上關于網絡知識產權問題的議論也再度熱烈了起來。

          (二)網絡侵權不良影響的廣泛性。

          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和信息傳輸的快速性決定了網絡侵權影響的范圍之廣速度之快。在網絡環境下一條侵權言論可以在幾秒鐘之內就能傳遍全世界每一個角落其不良影響也會隨之遍布全世界。

          (三)網絡侵權責任的界定困難。

          1、因為侵權行為是在網絡上進行的,搜集證據也只能是在網絡上進行,因此取證工作非常困難,因為不可能對于侵權行為做到時時監控,所以在沒有達到事實性犯罪的情況下,我們這種監控行為也是違法的。而且對于目前的網絡狀態來說,做到這種實時監控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網絡侵權行為取證十分困難。

          2、網絡上的信息不透明性。網絡上很多的信息都是匿名的,使用者只是一個ID,真實信息等都無從考證,基于這一點,曾經有的城市出臺了所有網店實名制的制度。對于其效果還有待觀察。正因為網絡上的信息不透明,致使發現了侵權行為卻不知所人所為,無從追查侵權人。

          3、網絡侵權案件不僅涉及到網絡內容的提供商而且還會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載有侵權信息的網頁被鏈接其責任涉及范圍還要更加廣泛其責任認定也將更為復雜。

          三、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一)將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納入法制軌道,加快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盡管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涵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趨于完善,為對知識產權實行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但是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大多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法律位階相對較低。而且,現在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更重要的是,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實際操作中,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的取證問題是擺在人們眼前的一大難題。

          (二)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絡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加強網絡監管技術的研發工作,為防止網絡侵權提供強力有效的技術支持,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另外也要做好把關工作,及時制止侵權信息的傳播。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TRIPS;WTO;爭端解決

          中圖分類號:D4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07)04-0048-06

          2007年6月,中國就美國指控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特定措施案進行了WTO爭端解決程序下的磋商。本案是美國醞釀已久的針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訴訟行動。無論本案最終如何解決,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值得分析和思考。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9日,美國貿易代表施瓦布在華盛頓宣布,將于4月10日就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向WTO提出兩起申訴。

          2007年4月10日,美國政府就“中國―與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有關的措施”和“中國―影響部分出版物和視聽娛樂產品貿易權和分銷服務措施”向中國提出WTO磋商。

          2007年4月10日,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中方對美國政府的行為“表示非常遺憾和強烈不滿”,并稱美國此舉“將嚴重損害雙方此前業已建立的合作關系”。

          2007年4月20日,中國商務部通過中國常駐代表團致函美方,接受美方的磋商請求。

          2007年4月20日,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2007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高層論壇”上強調,中國政府對美方就知識產權問題中國一事表示強烈不滿。

          2007年5月25日,中國常駐WTO代表團通知WTO,接受加拿大、歐盟、墨西哥、日本作為第三方參與磋商。

          2007年5月底,美方向中方提交了21頁詳細的“質問書”。

          2007年6月5~8日,中美雙方就“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特定措施”進行了磋商。

          2007年7月3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表示,中國政府為打擊盜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付出了巨大努力,美國向WTO提出針對中國知識產權問題的“沒有道理,應該撤訴”。

          二、簡要評析

          1.中國現行法律有關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案件刑事程序和處罰“門檻”是否符合TROPS的規定 美國在其磋商請求中提到,發生在中國具有商業規模的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行為如果沒有符合“門檻”要求將無法適用中國的刑事程序和處罰。美國認為這違反了中國在TRIPS協定第41.4條和第61條下的義務。美國在磋商別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7條和第218條。此外,美國還提到了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4年解釋》)和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7年解釋》)。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中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行為是如何規定的,刑法第213條是有關“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商標”的刑事處罰;第214條是有關“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刑事處罰;第215條是有關“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刑事處罰。這3條都規定了“情節嚴重”或“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作為刑事處罰的前提。刑法第217條是有關“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處罰;第218條是有關“銷售明知侵權復制品”的刑事處罰。這兩條中規定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作為刑事處罰的前提。

          關于“嚴重”、“特別嚴重”、“較大”和“巨大”術語的涵義,我國刑法本身沒有定義。《2004年解釋》第12條對“非法經營數額”定義為: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本解釋第3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2007年解釋》對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作了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美國認為,這種刑事程序和處罰的“門檻”不符合中國在TRIPS協定第41.1條和第61條下的義務。

          TRIPS第41.1條規定:“各成員應保證其國內法中包括關于本部分規定的實施程序,以便對任何侵犯本協定所涵蓋知識產權的行動采取有效行動,包括防止侵權的迅速救濟措施和制止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措施。這些程序的實施應避免對合法貿易造成障礙并為防止這些程序被濫用提供保障。”

          從美國引用的TRIPS協定第41.1條看,關鍵詞為達到“制止”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效果。美國指控中國“缺乏有效制止”盜版的刑事措施。這里不必討論中國在事實上如何實施7RIPS協定第41.1條的,因為中國政府已經做了大量據證反駁,證明中國在切實履行7RIPS協定第41.1條的義務。這里僅需要從法律規定上來分析,中國現行法律是否符合TRIPS協定第41.1條義務。美國的指控是擅自擴大解釋了“制止”,即在“制止”前面擅自加了“有效的”。TRIPS協定第41.1條僅僅在前半段中規定了采取“有效的行動”。可見,美國要在法律上直接找到中國法律不符合TRIPS協定第41.1條是很困難的。要在事實上證明中國沒有達到TRIPS協定第41.1條要求更困難,美國需要承擔有說服力的據證責任。何況TRIPS并沒有授權一成員去要求另一成員具體如何在國內實施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相反,TRIPS第41.5條清楚地規定:“各方理解,本部分并不產生任何建立與一般法律實施制度不同的知識產權實施制度的義務,也不影響各成員實施一般法律的能力。本部分的任何規定在實施知識產權與實施一般法律的資源分配方面,也不產生任何義務”。這是當年TRIPS談判,各方妥協的結果。

          我們再來看TRIPS協定第61條如何規定的,TRIPS協定第61條規定:“各成員應規定至少將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處罰。可使用的救

          濟應包括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的監禁和/或罰金,并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性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水平一致。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使用的救濟還應包括扣押、沒收和銷侵權貨物和主要用于侵權活動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員可規定適用于其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刑事程序和處罰,特別是蓄意并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

          從美國引用的TRIPS協定第61條看,與“門檻”規定相關的詞可能是“商業規模”。這里又可分解為兩個問題:第一,根據TRIPS協定第61條,成員國法律對“蓄意假冒商標和盜版的行為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時是否可以設立“門檻”(如數量),第二,如果可以設立門檻,這種門檻多高為合理。

          從以往GATT/WTO的案例數據庫中查詢,沒有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報告提到該問題。1998年,美國、歐盟曾經就希臘電影和電視節目侵犯知識產權而提出違反TRIPS第41條和第61條的磋商,但最終是磋商解決,而未進入WTO專家組程序。因此,目前WTO爭端解決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屬于空白。從TRIPS條文談判過程看,由于無法達成一致,成員方故意不對“商業規模”做定義,以留待WTO爭端解決機制來澄清。從語詞角度看,“商業規模”是個有歧義的詞,可解釋為“達到某種水平或數量”;也可以解釋為“經濟或商業得益”。從最近歐盟試圖協調關于盜版刑事處罰條款的立法過程看,其措詞也是基本照搬TRIPS第61條的“商業規模”,因為歐盟成員國對盜版刑事處罰的規定有很大差異,只能留給各成員國具體衡量。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商業規模”是個有歧義的詞,可以解釋為數量規模,如我國規定的非法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其次,具體數量多少合理?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該充分考慮各國具體情況,包括國家大小和市場規模。在此問題上不應該有全球統一數量標準,更不能按照美國的標準。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506節規定了刑事處罰盜版的標準,即在任意180天內復制或銷售一份或一份以上,或者是總銷售價值超過1000美元。

          美國又從中國計算侵權產品的價值的方法上,指控中國“低算”了侵權涉及的價值,從而低于刑事處罰的“門檻”。《2004年解釋》第12條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Writ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美國認為,應該是按合法商品的價格來計算。同樣,我們認為,根據TRIPS第41.5條的規定,美國無權具體要求中國按照何種方式來計算侵權產品的價格。

          2.被海關當局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不當處置 美國請求磋商的第二個問題涉及被中國海關當局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特別是該類商品在消除侵權特征后的處置問題。

          美國特別提到了2004年3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4章中的第27條“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另外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5章的第30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1)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2)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1)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3)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1)、(2)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

          美國認為,中國允許在“消除侵權特征后”可以依法“拍賣”,違反了中國在TRIPS協定第46條和第59條下的義務。

          TRIPS協定第46條規定:“為有效制止侵權,司法機關有權在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責令將已被發現侵權的貨物清除出商業渠道,以避免對權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損害,或下令將其銷,除非此點會違背現有的憲法規定的必要條件。司法機關還有權在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責令將主要用于制造侵權貨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業渠道,以便將產生進一步侵權的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考慮此類請求時,應考慮侵權的嚴重程度與給予的救濟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間的均衡性。對于冒牌貨,除例外情況外,僅除去非法加貼的商標并不足以允許該貨物放行進入商業渠道。”第59條規定:“在不損害權利持有人可采取的其他訴訟權并在遵守被告尋求司法機關進行審查權利的前提下,主管機關有權依照第46條所列原則責令銷或處理侵權貨物。對于假冒商標貨物,主管機關不得允許侵權貨物在未作改變的狀態下再出口或對其適用不同的海關程序,但例外情況下除外。”

          這里相關的應該是第46條。該條規定,冒牌貨僅僅除去非法加貼的商標并不足以允許該貨物放行進入商業渠道,除非有例外情況。這里有爭議的問題是如何理解“進入商業渠道”,以及“拍賣”是否導致“進入商業渠道”。不可否認“拍賣”會導致“進入商業渠道”。但問題是,根據目前中國的法律規定,進入“拍賣”的前提是“完全消除”侵權痕跡。2007年4月2日,海關專門了《關于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依法拍賣有關事宜》,具體規定:“(1)海關拍賣沒收的侵權貨物,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第27條的規定,完全清除有關貨物以及包裝的侵權特征,包括清除侵權商標、侵犯著作權、侵犯專利權以及侵犯其他知識產權的特征。對不能完全清除侵權特征的貨物,應當予以銷,一律不得拍賣。(2)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前應當征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這樣“拍賣”的后果并不會影響“正牌”貨物的“商業”利益,從而也就不是真正意義上“進入商業渠道”。另外,從第46條行文來看,它強調的是如果“僅除去非法加貼的商標”是“不足夠的”,可見,該條并沒有完全禁止“進入商業渠道”,這不過是必須做得要比“除去非法加貼的商標”要多。從上述我國海關的規定來看,是要求“完全消除”,達到了“足夠的”要求。

          3.對在中國境內還未被授權出版和發行的作品拒絕提供保護問題 美國請求磋商的第3個問題涉及在中國境內未被授權出版和發行的創造性作品的著作權、音像制品和表演,中國法律拒絕提供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保護與執行問題。美國認為,被要求在進入中國市場前經歷審查機構的審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出版前或者發行前的審查)的作品,在審查完成和在中國出版和發行被授權前無法得到著作權的保護。

          美國提到了《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電信管理條例》等,但未指出具體的條文。美國具體提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條。該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美國認為,TRIPS協定第9.1條規定,所有WTO成員必須遵守《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

          伯爾尼公約》(“伯爾尼公約”)第1條至第21條及其附錄的規定。《伯爾尼公約》第5(1)條規定:“就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論,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中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和今后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第5(2)條規定:“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保護。因此,除本公約條款外,保護的程度以及為保護作者權利而向其提供的補救方法完全被要求給以保護的國家的法律規定。”

          美國認為,中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在中國境內受著作權保護的中國和外國作者作品的法律基礎,并且其對這些作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權利(復制權,翻譯權和改編權)。此外,著作權法對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廣播組織提供了特定的法定保護。但是,著作權法第4條第一句話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因此,沒有被授權出版和傳播的作品的作者似乎不能享有伯爾尼公約關于這些作品所特別授予的最低標準的保護。此外,出版和發行前被要求審查的作品的作者權利顯然受限于此類審查的肯定性結論形式。美國認為,這違反了中國在TRIPS協定第9.l條下的義務。

          這里,美國混淆了版權審查與市場準入的問題。對進口的文化產品進行審查是中國的權利。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對于待審查的作品不予以保護。中國的法律對于著作權的保護并沒有因為審查的過程而停頓。著作權是依法自動產生的,并不因是否通過審查而改變。中國法院對符合《伯爾尼公約》的版權作品都給予保護。中國司法實踐中給予未通過中國有關部門審查的作品得到保護的案例也有不少,例如,美國的很多電影電視作品通過互聯網絡這一虛擬空間而廣泛傳播,這些作品都沒有通過審查,但參與非法傳播的侵權人很多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美國曲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實際上指的是“違禁作品”,并非是“在審查過程中而未合法進入中國市場的作品”。當然,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排除“違禁作品”的版權保護是否與《伯爾尼公約》符合,在學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違禁作品”的版權是自然生成的,法律只能限制其版權,但不能否定其版權。

          4.未能對僅僅從事未授權復制或僅僅未授權發行著作權作品的人適用刑法程序和處罰

          美國提出磋商請求的第4個問題涉及對未授權的復制或未授權的銷售著作權作品的覆蓋范圍。美國認為,單純的未授權復制(既沒有同時未授權發行、或單純的未授發行(即沒有同時未授權非法復制),不受制于刑事程序和處罰。

          這是我國刑法第217條中的“復制發行”一詞行文不清楚導致的。不過《2007年解釋》第2條已經做了解釋,即明確說明刑法第217條中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三、結論建議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從根本上來說是符合中國政府利益的,因此中美兩國之間應該將精力放在探討更行之有效的措施,美國政府不應急于提出WTO爭端解決,更不能以此為要挾。當然。美國政府在此時提出與中國WTO磋商,其用意之一是平緩來自美國國會的日益增強的壓力,中國在處理此問題時應注意到美國國內政治利益的背景。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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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創意城市;創意產業;創意人才

          中圖分類號:G124;F299.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10-0118-01

          基金項目:本文為湖南城市學院課題《中國創意城市建設的影響因素及策略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1xj030)

          一、經濟體制改革滯后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滯后狀態,主要表現在:在思想方面,部分國企害怕改革,存在畏難抵觸情緒,市場觀念、經營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經營管理知識和市場運作經驗,阻礙生產要素無法合理配置,生產力得不到徹底解放,事業無活力,產業無實力。在管理方面,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商不分的局面仍未改觀,創意產業部門仍習慣于既管創意產業,又辦創意產業,行政機構分工過細,交叉重疊、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分級管理阻礙著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創意產業市場體系的形成。在人力資源方面,用人機制不夠靈活有效,績效制、崗位責任制等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有些企業還在“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同時,人員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評價和競爭激勵機制,投資機制不夠完善,缺乏積極有效的、多渠道的融資辦法。在創意產業發展制度方面,創意產業市場缺乏有序規范的管理,許多對創意產業發展有著重要的導向、規范和促進作用的法規和制度安排,如文化要素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制度、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方面的相關法規都還沒有建立起來。

          二、創意人才數量短缺

          根據著名創意經濟學家佛羅里達在《創意階層的崛起》一書中指出,現今美國的創意階層的總數達到3850萬人,占美國勞動力的30%左右,同樣,據2005年的統計,英國的創意產業從業人數突破了500萬人,其創意產業的從業人員占總就業人口的比例還不到1%。二是創意人才的結構不合理。與創意人才總量不足相比,我國創意人才的結構不合理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據《中國創意產業發展報告2006》,目前,從創意人才的學歷上看,我國創意產業人員中具有高中和大專學歷的占了一半,達到了52.65%,而具有本科學歷和研究生學歷的分別只占17.71%和2.36%;從創意人才具備的技術等級來看,絕大部分為初級人才,具有中級技術等級的從業人員僅有32.36萬人,占全部創意產業從業人員的3.39%,高級人才所占比例為0.35%。三是創意人才的綜合能力不強。創意城市建設需要高素質、高質量的具有國際視野、創新能力的人才,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創意人才很多是從傳統產業發展而來,缺乏系統的創意理論學習和實踐訓練,緊缺復合型人才。從具體城市來看,北京、上海、香港三地都面臨復合型人才的短缺的瓶頸。香港的企業經營人才、國際化商務人才較多,但藝術創意人才、研發創意人才短缺;北京的研發設計人才云集,但藝術創意人才、企業經營人才和國際商務人才短缺;上海則面臨藝術創意人才短缺的困境。

          三、創意產業的競爭力不強

          2004年《財富》雜志做了一期關于中國最有價值的品牌調查,結果顯示全世界最有價值的25個品牌中,僅有2個中國企業品牌,但遺憾的是沒有一家中國創意企業入選。再次,國內創意企業大多還處于模仿、、加工階段,難以與國外善于創作的創意企業競爭。比如,我國大多數的影視攝影等廣告創意企業,經常是在國外創意成品的基礎上進行復制或者翻版。最后,創意產業集群還處于初級階段。創意企業雖然在空間上形成了集聚,但還停留在地理上簡單集中的階段,尚未形成生產協作網絡,相互之間缺乏內在的有機聯系,集群效應不明顯。二是制造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近年來,我國制造業發展迅速,早已成為世界制造大國,但是受困于自主創新能力不足和保持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不多,所以我們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制造強國。三是文化創意產業規模較小,國際競爭力較弱。文化創意產業是創意經濟的重要基礎。據統計,從文化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來看,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產值占GDP的7%左右,而美國的文化產業競爭力位于首位,我國文化產業的競爭力指數僅為美國的24%,英國的29%,日本的38%,新加坡的40%,韓國的43%,文化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還相當弱。四是創意企業融資困難。從政策幫扶來看,很多地方政府加大對創意產業的投入力度,已經充分地說明了創意企業融資存在一定的難度。目前,我國風險投資在投資階段上呈現出向成長期和擴張期企業集中的趨勢,種子期企業投資逐漸減少。創意產業的培育壯大,重點在于創業初期,資金不足極大制約了創意企業配置生產要素的能力。在市場不成熟、需求不穩定的壓力下,創意企業生存十分艱難。

          四、知識產權保護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