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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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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間文藝;知識產權;法律缺陷

          一、我國對于民間文藝保護規定的空缺

          首先便是直接規定民間文藝保護的《著作權法》,由于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一直爭論未休,即便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已經達成了有關傳統文化(包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協議,但是我國也未完全接受這些國際協議,所以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六條對民間文藝的保護做出了一個間接的規定。實際上是留出了一個法律空白。

          而其他知識產權或非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對于民間文藝保護的規定都不甚完善,包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一條款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保護提供指導思想,至今已歷經了20年的時間。實際上,民間文藝作品的保護工作早在1993年就在國務院立項,專門的研究起草小組多次著手制定規章條例,但都由于調研取證工作的困難而擱淺。[1]2001年10月27日,《著作權法》經過了第一次修訂,保留第六條的條款,但為了彌補這個空白規定,國務院文化部及有關部門和國家版權局再次啟動《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條例》的起草,欲借《著作權法》修改的東風,完成與新法配套的條例出臺,但遺憾的是始終未有下文。

          二、知識產權體系內其他法律對民間文藝保護的漏洞

          現在學術界探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除了寄希望于著作權保護之外,還尋求了知識產權體系內的商標法保護、專利法保護、鄰接權保護以及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聯系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等與著作權法獨立并行的幾種保護模式,但是在這些保護模式中其保護力度與厚度都有漏洞。

          民間文藝若要受到商標與地理標志保護,首先便按照要求需注冊商標或證明商標,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擁有豐富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的群體多為偏遠、交通不便、信息不暢通的經濟相對落后的社區或部落,除商標申請不僅需要一大筆費用外,還要有市場的規劃、開發,以及品牌的樹立等意識與商業運作。這對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而言只能是“望洋興嘆”。

          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能賦予權利人在市場環境中排除不當的商業行為的權利,而不能從正面規定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內容,這樣就容易陷入一個邏輯推理的泥潭,就是因為無所知曉權利人的權利有哪些,所以就很難判定哪些行為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專利(主要是商業秘密)的保護對于大量民間文學藝術而言,其局限性就更大。

          三、知識產權體系外的法律對民間文藝保護的不足

          不僅是《著作權法》有第六條空白的缺陷,知識產權體系內的其他法條法規也不能完善的保護民間文藝。雖然有學者認為對于著作權法中未規定的民間文藝作品類型可以采用其他法律加以保護[2],例如,1984年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中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整理本,版權歸整理者所有,其他人仍可就同一作品進行整理并獲得版權。但是,這一條款只是規定了民間文藝作品整理者的權利,并未就作品本身提供直接保護。而《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則為著作權法不能保護的民間工藝品的制作工藝(即著作權不能保護的思想部分)提供保護。①但是,這一條款也只規定了關于制作工藝的保護,沒有對其他民間文藝有所涉及,而且其時間上的保護也未有保證。

          正如筆者所總結,著作權法的缺憾如下圖所示:

          從中央所立法律法規的角度看來,似乎沒有一部能完善保護民間文藝的法律。于是,急需保護本區域民間文藝的地方政府紛紛制定起地方性的保護民間文藝的規章條例。我國第一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于2000年9月1日施行,它通過行政性的手段管理了當地的民間文藝作品,但未有涉及民間文藝的民事性權利義務關系。

          四、結論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有以下幾點,第一,保護時間過短。學界目前幾乎達成共識的認為,倘若某一件作品被認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那么該作品的保護期限便應該設定為無限期。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始終有一個作者生前時間加死后五十年的時間限制,其他規章則根本沒有做出時間上的固定,難以推敲是否給予民間文藝無限期保護。

          第二,保護范圍狹窄。本文在第一部分中解讀民間文藝的定義,就是為了明確民間文藝的外延,使得法律的保護范圍能夠明晰。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只有符合其條件的作品才能受到保護,那么就只局限于能找到作者或收集整理者的有形表達作品,而且需具備獨創性。

          第三,民間文藝主體不定。因為民間文藝作品具有著作權法中作品的性質,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性質便是在于鼓勵創新,保護私權,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權利益,限制私權過大,而不得不給私權的主體一個限制,只開放給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主體一定期限的私權。

          事實上,世界上許多國家或明文或暗示的憑借著作權法為民間文藝作品提供保護,例如,《意大利著作權法》使用“付費公有領域”制度,明文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其次,我國的立法程序較為繁瑣,從一個法案提出,審議,起草,直至出臺,耗時幾近幾年至十幾年。而民間文藝作品是急需保護的,所以無論從效率或是法理的角度出發,都不應該重新制定一個特別權力保護法,而是應該積極推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盡快出臺。(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張力偉.淺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J].法制與社.2008.07.210.

          [2]張辰.論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M].知識產權文叢(第8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11.113.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古樹名木;現狀;問題;保護措施;山東日照

          中圖分類號 S78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7-0142-01

          日照市屬暖溫帶濕潤季風大陸性氣候,地理位置獨特,適宜多種植物生長發育,境內植被屬暖溫帶落葉闊葉林區、低山丘陵林草植被和濕地植被景觀。整座城市“山、林、湖、海、城”融于一體。受海洋性氣候的影響,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四季分明,雨熱同季。日照自然條件優越,素有植樹造林傳統,林業資源十分豐富。據調查,日照市共記錄木本植物82科、209屬,記錄種及變種、變型739個,境內分布國家級保護物種有銀杏、水杉等[1]。

          通過對日照市古樹名木保護開發技術的研究,提高古樹名木的保護技術水平,促進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延緩衰老進程,保護和發展日照市古樹名木這一珍貴資源,對促進日照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樹立良好的對外形象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 日照市古樹名木現狀

          日照市歷史悠久,古樹名木資源非常豐富。截至2015年底,全市有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木275株,其中國家一級(500年以上)保護古樹48株,二級(300~500年)保護古樹59株,三級(100~300年)保護古樹168株。主要有銀杏、國槐、側柏、板栗、楸樹、黃連木、園柏、柿樹、小葉樸、楓楊、桂花等40多個樹種。古樹中以銀杏的數量最多,共63株,其次為國槐46株,其他的主要為側柏32株,板栗17株。稀有名貴樹種有厚殼樹、黃連木、車梁木、木瓜、紫藤、白蠟、皂角、酸棗、流蘇、烏桕、楸樹、小葉樸、黃楊等。最古老的一株銀杏位于莒縣的浮來山定林寺,樹齡約3 700年,展示了日照市古老的歷史文化。分布地域上,東港區67株,嵐山區37株,莒縣50株,五蓮縣119株,日照市經濟開發區2株。

          2 日照市古樹名木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是保護意識尚待提高。村民對古樹的保護意識淡薄及缺乏養護知識。二是執法力度不夠。缺乏有關古樹保護法規及相應的實施細則,同時,管理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人為破壞古樹現象嚴重。三是保護經費不足。由于保護管理經費不足,古樹名木日常的養護工作難以落實[2-4]。四是病蟲害危害嚴重。天牛等害蟲對古樹危害嚴重,目前仍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大部分古樹處于未保護狀態。

          3 日照市古樹名木保護措施

          3.1 完善保護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修訂《日照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體制、保護范圍,實行國家級、市級、區級或鎮級分級管理;制定《日照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的經費來源及基本保證金額。區鎮級保護的古樹,維護費則由區鎮政府解決、市政府適當補貼;市級保護以上的古樹名木,維護費列入城市維護費的計劃[5]。

          3.2 加大保護力度,提高保護意識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進行古樹名木的保護宣傳;在公園、廣場公眾場所舉辦知識講座或咨詢活動等;在古樹圍欄、銘牌上打上宣傳標語或利用民間組織開展宣傳古樹名木的保護重要性[1]。

          3.3 加強科學研究,加強養護管理

          進行全面普查,摸清古樹名木的數量、年齡、樹高、胸徑、生長環境等因子,健全檔案。要規范管理古樹名木,檔案齊全,保護措施到位。

          在古樹名木普查和現有森林資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統(GIS)的基礎上,開發全市古樹名木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建立市、縣、鄉(鎮)3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動態監測體系[6-8]。研究日照市古樹名木抗衰老、抗病蟲、復壯等技術措施,提出古樹名木保護開發技術方案。加強古樹名木后備資源的培育研究,在保護好現有古樹名木的同時,大力培育后備資源[2]。

          4 結語

          古樹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給人們的寶貴財富,是十分珍貴的自然人文遺產,被人們譽為活化石,以其獨具的科研、科普、歷史、人文和旅游價值而日益為人們所重視,并成為了一個地方的綠色名片。古樹名木承載著厚重的歷史、生態文化,以其特有的風姿體現了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因此要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5 參考文獻

          [1] 朱錦忠,陳天寶,朱師虎.義烏市古樹名木現狀與保護措施探討[J].浙江林業科技,2003(3):39-42.

          [2] 張喬松,阮琳,楊偉兒,等.廣州市古樹名木保護規劃[J].廣東園林,2002(2):14-20.

          [3] 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現狀與對策[J].國土綠化,2005(10):8-10.

          [4] 伍賽珠. 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對策[J].國土綠化,2006(11):31-32.

          [5] 王富河,趙蓮花,盧紅,等.信陽市平橋區古樹名木資源現狀及保護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3(19):211-212.

          [6] 胡素英.宣橋地區古樹名木保護現狀與對策的探索[J].上海農業科技,2008(5):93-94.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定牌加工;商標侵權;侵權認定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3-0294-02

          定牌加工,其英文縮寫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譯為“原始設備廠商”,亦稱“貼牌”、“定牌生產”、“代工生產”、“三來加工”。定牌加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本文所指的定牌加工,是國際貿易的定牌加工(又稱為OEM,俗稱“ 貼牌”)是加工貿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在來料加工和來樣加工業務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標(一般是已注冊的商標),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再貼上境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標或品牌返銷國外的經營活動(該委托方在中國國內沒有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2]。隨著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中國許多制造企業選擇為大型跨國公司進行貼牌生產。定牌加工在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常常使加工企業陷入商標侵權的泥潭。一方面是由于定牌加工企業缺乏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對于中國企業接受為國外商標權人的委托加工生產產品,貼附委托方的商標,并將產品銷往國外,如果國外商標權人的商標與國內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時,委托方、加工方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知識產權界存在較大爭議。深圳中院審理的“耐克商標案”為此類案件之典型。在司法實踐和行政執在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中,做法不一。前些年法院偏向于均把此類案件作為商標侵權處理,近幾年法院偏向于認為此類案件不侵權。筆者在此談幾點個人看法,僅供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之參考。

          一、定牌加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的行為,均應判定為商標侵權

          目前認為涉外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主要理由是:(1)貼牌行為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2)定牌加工的商品全部銷售到國外,不進入中國市場,不會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害。

          筆者對此持有異議。事實上,中國奉行的是商標權的嚴格保護主義,中國商標法規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都有明確規定,依據這些規定涉外定牌加工的加工方是侵權的,那些認為涉外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

          (一)定牌加工中的貼牌行為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有觀點認為,定牌加工的性質屬于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加工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將商標貼附于產品上,并將產品全部出付給定作方,只是一種國際間的勞務輸出,加工方的貼牌行為不是真正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3]。因此,該定牌加工不構成商標侵權。

          中國《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權的商品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標的“使用”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兩種并列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將這里的“使用”僅狹義地理解為“銷售”的話,那么《商標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就毫無意義了。此其一。其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 條也對“商標的使用”做出專門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眾所周知,將商標直接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的主要是產品的生產者和加工者而非銷售。故被委托方即加工方的加工貼牌行為也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 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條款表明任何人在訂立、履行合同時,均有義務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中涉及國內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問題,加工方有義務依法對定作方所提供的境外商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若加工方未盡審查義務,加工侵犯國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加工方不可能因為是“加工承攬關系”而免責。

          (二)是否給商標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害不是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這是認為加工方不構成商標侵權觀點所持的最大理由,認為涉外定牌商品均出口到境外,未在國內銷售,不會給中國商標權人造成損害,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理論有別于傳統民事侵權理論,并不以有損害事實發生為構成要件。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主要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要有損害事實存在;二是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三是該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商標侵權行為并不強調必須有直接損害事實的存在,而重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一要件。因此,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即使沒有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直接損害,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標侵權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上明確指出: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注冊人或者受讓人并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注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4]。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符合適度保護原則的,是否發生實際損失不應作為是否判斷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構成要件。

          二、如果涉外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將于中國現行的其他相關規定沖突,影響法律的權威和統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的規定,如在海關實施出口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時,并不要求審查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等要件。中國《商標法》第52 條第(1)項的規定中并無混淆才構成侵權的明文規定,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的判定只能嚴格適用法律,不應超越法律規定,而且混淆的判斷是具有主觀性的。如果在侵權判斷中引入混淆標準將會導致目前行政查處的大多商標侵權假冒案件不能成立,會對市場秩序造成破壞[5]。

          三、從長遠利益看,涉外定牌加工應當界定為侵權,否則會損害商標權人潛在的市場利益,影響全球的市場競爭秩序

          當今世界是開放的世界,國際貿易交往頻繁,一國的商品通過制造、買賣等交易行為,并通過進出口而在不同國家之間流通。由于商品是知識產權的載體,于是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受到沖擊,權利沖突的發生成為客觀現實。

          商標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其損失往往處于一種不可估計的進行時狀態,根據TRIPS 協議第五十條要求,成員國當局應該禁止這種“即發侵權”,也就是把侵權產品制止在進入流通渠道之前,而不是之后。中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亦應遵守該規定。1999 年北京曾出現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個非商標權人的庫房里存放了上百個帶有商標權人商標瓶貼的酒瓶且商標標識是真的,不是非法印制的,商標權人很清楚該存放人不可能制造出正牌的酒,下一步肯定是裝上假酒出售。但由于存放者還沒有裝,沒有出售,亦即沒有對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其“侵權”似乎沒有發生,這就是所謂的即發侵權。況且,是否造成事實損害也并不是法律學者一家之言可以斷定的,應當留待產業界的經濟學者們研究,或者用法經濟學的視角來分析。有人認為,外商的貼牌競爭行為,有可能抬高同類商品的定牌加工費用,從而增加國內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生產成本,客觀上會隱含地造成不應有的損失[6]。

          筆者也贊同上述觀點,雖然可以用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但在實踐中卻加重了中國商標權人的舉證責任,變相地損害了中國商標權人的利益,故仍應按照《商標法》進行保護。

          四、結語

          涉外定牌加工行為違反了中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之規定,中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應當認定為侵權,否則將會與《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的規定沖突,影響中國現行的司法秩序。而且,從長遠利益看,中國應當繼續奉行嚴格的商標專用權保護主義原則,制裁這些惡意的規避法律的行為,維護世界正常的競爭秩序,挽回商標權人潛在的利益損失。

          法律從來都是多種法益相互制衡的結果,對于我們來說要分清主次、分清輕重。要保護中國的外來加工企業,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提高民族經濟發展水平有很多途徑,其中最重要一條途徑就是鼓勵發明創新,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不再做“世界工廠”,而要站在利益鏈的最高端,這也必將是中國企業未來走向全球的基礎。故此,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我們國家的重要任務。萬萬不可為眼前利益,就“法外開恩”。

          參考文獻:

          [1] 杜麗麗.定牌加工侵權行為認定[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6,(5).

          [2] 李輝.企業防范定牌加工的商標侵權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1).

          [3] 馮曉青.商標侵權專題判解與學理研究[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10:67.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國內法國際法

          一、傳統知識是重要的人類知識成果

          (一)傳統知識的含義。

          傳統知識(TraditionalKnowledge),顧名思義是強調人類知識成果的傳統來源及傳承性,而且此類知識往往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條件相互結合、相互作用,歷經世代因襲,深刻影響著現代知識的發展和演變。

          對于此類知識的概念表達眾多,除傳統知識以外,還有諸如土著知識(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遺產(IndigenousHeritage)、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質文化遺產(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傳統文化表達(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遺傳資源(GeneticResources)、傳統藝術遺產(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ofFolklore)、鄉土知識(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傳統知識的內涵、特點和表現形式,從而也使得對于傳統知識的認識與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區別與他事物的本質特征是對于該事物的準確界定,通過與之相類似的事物進行比較,區分相同與差異,進而把握該事物。傳統知識是人類現代知識成果的源頭,而現代知識產權正出自這一源頭不斷地向前奔流?,F代知識產權的發展進步離不開傳統知識的積累和支撐,正如培根所言:知識就是力量,知識改變了人類的命運,創造了人類社會的繁榮與文明。傳統知識構成了人類知識體系的基礎。

          其構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蛻變,可以說人類歷史多長,人類對客觀物質世界與自身的認識所形成的知識發展就有多長。傳統知識正是賦有更樸素、更直觀、更真切特性的人類主觀認識及其系統性的知識結構。它來源于人類生產生活的實踐,滿足人們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雙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樣性(diverse)、群體性(collective)、傳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點。

          (二)傳統知識的表現形式。

          傳統知識帶有地理、人文因素影響的濃厚色彩,其中最為典型的表現形式就是民間文學藝術、傳統醫藥,此外還包括生物遺產資源。

          民間文藝表達方式繁多,涉及言語(如民間故事或者神話傳說等)、音樂、舞蹈、游戲、建筑、手工藝品等,同時也是現代著作權所保護作品的原初表達和雛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賴本土自然環境條件和特有的生產方式開發享有著上述文學藝術財產,如同我國各地區優秀的民族文藝成果,也是同樣帶來了我國藝術文化的豐富繁榮。這些藝術成果常常經由口傳心授世代相傳,并非為完整的文獻資料,其流變更迭比較頻繁,使得保存流傳難度加大。

          傳統醫藥是不同于現代西醫的醫藥知識及疾病治療方法,例如中醫藥、韓醫、印第安人特有療法等,包括醫學原理、藥物學研究、藥方、藥品、醫療器械及特有療法(如針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體保健與養生之道等,是人類早期的醫藥實踐活動的經驗總結和積累,多數屬于生物與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地方傳統醫藥文化,有些還帶有神秘或者宗教儀式。生物遺傳資源是指具有現實或者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來自動植物、微生物及其它來源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這類成果關系到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研究開發,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種,更是以自然遺傳資源為基礎的更新繁育,也充分顯示出人類生物技術的發達水平和進步。比如,在新疆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有著種類繁多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特有的物種長期生存繁殖在這一特定的自然環境中(如新疆野馬、野驢、野駱駝、馬尾松、紅松、雪蓮等)。

          (三)傳統知識的利用。

          傳統知識為人類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幫助和便利,并且愉悅和增進了人類精神文化鑒賞。同時也是人類現代知識的有機組成部分,后者與傳統知識一脈相承,傳統知識是作為現代知識成果創新的基礎知識文化資源,而現代知識成果就是于傳統知識前提下的革新與智慧創造。

          傳統知識具有本土、社區抑或個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類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監護(guardianship)關系,由集體所有并且該集體及其成員賦予恰當保存、利用和傳遞傳統知識的責任感,因此諸如此類的相應主體享有、運用和保護豐富繁多的傳統知識,包括與傳統社區生存發展關系密切的遺傳資源、基于傳統而形成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業標志等。傳統知識作為文化財產,具有特殊的歷史文化價值,挖掘其中的商業價值進行推廣開發,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傳統知識遺產,又推動并提升了現代知識成果的創造與利用。

          當傳統知識被其對應主體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等利用,就必須堅持保護和存留的原則,強調這類主體對于傳統知識的恰當利用,即應當以其適當保護為條件。目前各國、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現為習慣、慣例、禮儀、法律等,在于防止不當占有傳統知識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

          (一)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成果的法律保護。

          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是對于人類特定的智力成果設定權利并且加以法律保護的完整制度,以促進科技進步,讓知識變成財富,實現社會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質、特點和表現形式,相應建立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法律保護制度。其共同之處均在于保護的對象為人類智力活動的創造性成果,往往是運用既有的知識創造性地開發新產品、新方法,創作設計作品、商業標識,等等。只有為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護,才能鼓勵知識成果的研究開發和推陳出新,也才能實現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從此意義上講,正如我們所作出的論斷: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知識產權制度便是保障推動社會前進的原動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項知識產權都是在前人知識積累和不斷完善的基礎上獲得的,同時又有所突破、有所發展和創新,因此應當承認和肯定傳統知識在當今知識產權取得過程中的基礎作用和必要意義。為此,現代知識產權又承當起對傳統知識的適當保護,規范其合理利用,充分發揮其對于智力成果創新的有益作用。

          (二)運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對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

          根據傳統知識的不同表現形式,結合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內容,就不同的傳統知識可以獲得并且主張不同的知識產權。其中,民間文學藝術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而這類知識成果的主體往往為集體。因此,這一集體權利應當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區享有并主張,還可以成立相應的權利主張機構,建立授權機制,便利于民間文藝成果的合理利用與傳播,規范此類文化藝術成果的權利行使,保障法定權利主體的應得利益,促進傳統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和繼承發展。

          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在于保護生物資源及其基因資源的豐富多樣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種現有狀況水平,另一方面又通過現代生物技術手段培育新品種,所以可以采取獲得專利權的方式加以保護,并且還能夠申請取得新品種權。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建立嚴格的生物技術專利評估標準以及品種權的授權條件規范。比如,傳統中醫藥保護可以采取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方式加以保護,而且也可依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申請取得品種權,其不足在于品種獨占權僅在國內有效。

          三、傳統知識的特別法保護

          (一)傳統知識保護的國際示范法。

          人類學關于人類知識與文化的研究認為,傳統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發展反對“民族中心主義”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業文明發展至今仍然存在無法說明和解決的自身問題。傳統不等于腐朽,傳統文化在不斷發展、變遷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方式是強勢文化侵入弱勢文化。因此,從人類學的觀點來分析,是鼓勵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識,并且認可強勢文化對于弱勢文化的合理使用與欣賞。

          基于傳統知識的不同表現形式及特點,若干國際組織從組織設立宗旨和目標出發,開展了多項國際公約的制定,均力圖謀求對于傳統知識的保存、維護和發展,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糧農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世界貿易組織等,了諸如《羅馬公約》(1916)、《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的國內示范法》(1982)、《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等等。其中,世界糧農組織關于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條約中提出并且規定了“農民權利”;世界貿易組織的《多哈部長宣言》聲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理事會致力于傳統知識的有力保護;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無保護期限限制,精神權利由主管當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示范規定》作出了關于民間文藝的廣義概念解釋,提供永久性保護,并且承認提供者的貢獻;而且,東盟各國也簽署了《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定》及《關于獲取生物和遺傳資源的東盟框架協定草案》;2006年發表的《鄭州宣言——國際范圍內對于傳統知識、傳統文化表達和遺傳資源的保護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對于傳統知識保護的關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政府間委員會,該機構編制了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民間文學藝術)的政策目標和核心原則草案。提出對于傳統知識的專門保護不得取代,并且依據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可以適用于傳統知識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護。而有關傳統知識的具體概念術語由各國家或者地區自行界定,凡屬于創造性智力活動產物,并且具有能夠反映一社區獨特文化特征及由該社區所發展并維持的傳統遺傳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為保護對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傳統社區和其他文化社區,即依據社區習慣法、慣例保管并保護傳統知識的各社區,及作為其傳統文化遺產來維持、使用、傳統文化表達的社區。涉及權利的管理包括相關主體的主管單位、社區,參照習慣法、慣例、傳統決策與管理程序,進行規范權利的立法,制定條例,采取行政措施,內容包括授權申請程序、費用、通知程序、爭議解決、授權的條件與條款,等等。保護范圍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傳統知識的減損行為;防止未經授權的公開并隨后使用等;相關表演應當保護其精神、經濟權利;使用、利用時應當注明來源;商業經營利用應當公平付酬或者實行利益分享。同時確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則:利益兼顧、均衡相稱原則;反映社區愿望的原則;尊重其他國際、地區文書、程序并與之合作的原則;尊重傳統文化表達的習慣使用、傳播方式的原則;靈活全面原則;保護的有效性、可獲得性原則,等等。目標在于承認傳統知識的價值,增進相互尊重,滿足社區實際需求,賦予社區權力,維護習慣做法,有利于保障傳統文化,促進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樣性,預防無效知識產權,增強確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與保護知識產權互補,尊重相關國際協定、程序并與之開展合作,鼓勵社區創新創造,有利于社區發展和合法貿易活動。

          對此,發展中國家在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原則立場為國家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利益分享原則。強調發展中國家傳統文化對于當今知識產權獲取的重要基礎性價值的維護,要求建立獲取資源與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機制,保護相應權利主體正當合法利益,并且通過實行遺傳資源來源披露制度、來源地標識制度等措施保障發展中國家的文化遺產及其利益。

          (二)建立國內法律機制保護傳統知識。

          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制度主要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權利內容及其救濟等,由于表現形式的各異,實踐中所采取的保護措施也不盡相同。比如,云南林業科學院建立了關于野生動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鄉土知識的鄉土專家數據庫,實行有償使用,這些鄉土專家是鄉土知識的傳播載體,這一做法有利于保護和存留寶貴的歷史文化傳統和豐富的民間知識遺產及遺傳資源。

          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由于對外合作中我國民間文藝、農業遺傳資源、農耕技藝、特有種子以及傳統醫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護意識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引進或者其他現代技術成果的吸收借鑒卻給社區傳統知識帶來了不良影響,因此,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管理的通知》(2004)、《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2005)、《生物遺傳資源管理條例》(2006),而且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確立了“生物資源知識產權戰略”。同時還可以參考美國黃石國家公園的實踐做法實現對于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妥善保護,即通過頒發研究標本采集許可證規范公園內的生物科學研究活動,實行準入制度,擬定涉及研究者、社會公眾及公園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簽訂“合作研究與發展協議”(CRADA),強調被許可人更多的義務,且許可其有權申請專利,但必須將申請事宜告知資源提供方。

          此外,還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貴州省等地方還制定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都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專門法律規定。

          社區在保護傳統知識中確定有關權利歸屬的成功實踐表明,擁有傳統知識的相關社區在保護此類知識成果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諸如關于傳統知識的部落或社區權利、)社區知識產權的概念,社區成為傳統知識保護中的主要主體,并且通過社區非正式的習慣、慣例、禮儀或者特定儀式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留和傳播。

          參考書目:

          1.徐家力:《論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楊明:《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模式選擇與制度設計》,《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陳宗波:《東盟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政策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4.《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我國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地理標志保護條例范文第5篇

          一、保護范圍

          (一)我縣境內建于民國以前,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建筑物、構筑物;

          (二)我縣境內建于解放以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優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縣文廣新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報縣政府核定公布,并設立保護標志。

          二、保護原則

          (一)屬地管理、產權有責原則。

          古建筑為私有的,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古建筑為非私有的,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為第一保護管理責任人,使用人為第二保護管理責任人;沒有管理單位的古建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原則。

          要有計劃地實施搶救性保護維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失修而失滅。

          (三)突出重點、分類保護原則。

          將全縣古建筑分為絕對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類。絕對保護古建筑為省級文保單位和縣級文保單位所屬的古建筑;重點保護古建筑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散落在全縣各鄉鎮(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義、時代特征的古建筑;一般保護古建筑為分布在全縣范圍內,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工藝價值的古建筑。古建筑的分類保護由縣文廣新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則。

          古建筑的利用應根據古建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民風民俗和社區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學和合理的利用,鼓勵適度利用古建筑發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古建筑為依托的服務行業。

          三、保護辦法和措施

          (一)落實“四個有”

          1、保護范圍。對需要保護的古建筑,按照有利于保護,有利于發展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2、保護標志。要將保護范圍、保護內容、保護要求等做成保護標志牌,向社會公示;

          3、保護檔案。要對古建筑的歷史資料、保護價值等進行挖掘,建檔立卷,以促進更好地保護利用;

          4、保護組織??h政府成立由文廣新局、建設局、公安局、國土局等部門組成的縣古建筑保護領導小組,協調全縣古建筑保護工作。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古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古建筑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古建筑保護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社會參與”的要求,建立民間保護組織,鼓勵全社會參與古建筑保護工作。

          (二)落實分類保護資金

          1、絕對保護古建筑:

          絕對保護古建筑逐年開展有計劃地維修,對納入計劃的古建筑,縣財政按核實后維修資金的40%予以補助,鄉鎮(街道)、村及產權所有人負責落實維修資金的60%。

          2、重點保護古建筑:

          歷史文化保護區古建筑經批準的維修項目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按核實后維修資金的30%予以補助,鄉鎮(街道)、村及產權所有人負責落實維修資金的70%。散落于各鄉鎮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義、時代特征的古建筑,縣財政予以10%的維修資金補助,其它維修資金由鄉鎮(街道)負責籌集解決。

          3、一般保護古建筑:

          對于縣域范圍內一般古建筑保護,采取以獎代補辦法,鼓勵民間住戶自行出資維修,由縣文廣新局按制定的保護名錄及產權所有者提出的維修申請,每年編制維修計劃,縣財政按審核后的實際維修額的10%予以獎勵。

          (三)設立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古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古建筑的保護。鄉鎮(街道)每年要落實相應的維修保護配套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來源:

          1、財政預算安排,做到逐年增加;

          2、社會各界捐贈;

          3、公有古建筑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獲得的收益;

          4、向上爭取的古建筑保護資金;

          5、其它依法籌集的資金。

          (四)古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因社會發展需要,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深澳、鳳川翙岡兩個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古建筑必須征得縣建設局同意,縣域內其它古建筑須征得縣文廣新局同意。經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遷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測繪、文字記錄和攝影、攝像等資料工作,落實古建筑構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構件不得擅自出售,應當報請縣文廣新局處理。

          (五)對無法進行搶救性維修的古建筑,由縣文廣新局組織人員做好文字、影像檔案資料,零星完好的木構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

          (六)在房屋拆遷、開發建設過程中新發現古建筑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縣文廣新局報告,由縣文廣新局提出保護方案,具體實施所需經費由拆遷人或建設單位承擔。

          (七)古建筑管理責任人日常管理職責:

          1、按照古建筑保護的要求進行日常養護、維修,及時翻漏,疏通水道,及時清除室內垃圾;

          2、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接受縣文廣新局有關古建筑保護的業務指導和保護監督。

          (八)適度利用古建筑的資源優勢。旅游局應配合相關鄉鎮(街道),規劃好旅游線路,先可以在深澳保護區試點,再全面推開。采取邊利用邊維修辦法,使古建筑保護走上良性保護道路。

          (九)分步實施,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