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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概況
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處贛江、撫河尾閭、鄱陽湖濱,地理位置為東經115°27′—116°35′,北緯28°09′—29°11′,屬亞熱帶季風區,氣候溫和濕潤,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市以平原為主,兼有廣闊的水域以及崗地、丘陵、低山,總面積7402平方公里,概貌為“一分道路和莊園、二山三水四分田”。境內西部九嶺山余脈上的洗藥塢主峰海拔842.3米,為全市最高峰;東北部瀕臨鄱陽湖,湖濱、港汊、水塘星羅棋布。目前,經濟高速發展的南昌市正處于基礎設施逐漸完備,對外開放日益擴大,生態環境不斷改善的良好態勢。
(一)濕地廣闊且類型多樣。全市共有各類濕地4006平方公里,濕地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54.1%,所占比例為全省最大。濕地類型共7種,主要為河流濕地、洪泛濕地、永久性淡水湖、泥炭蘚沼澤濕地(分布在洗藥塢一帶)、水庫、水渠、水田等。我市擁有全國最大的河口三角洲,面積為1000平方公里。在贛江大橋以東,贛江分為三支,期間的蔣巷鎮、揚子洲鄉、南新鄉、聯圩鄉、昌邑鄉為沖積三角洲,屬洪泛濕地,現已成為江西省的糧倉,目前正將低洼部分的農田實行退耕還湖。我市轄區內的鄱陽湖水域面積達983.47平方公里,約占鄱陽湖水域面積的三分之一。瀕湖的新建、南昌、進賢三縣還有不少湖泊,如軍山湖(220平方公里)、青嵐湖(42平方公里)、瑤湖(18平方公里)等。
(二)野生動植物資源豐富。我市境內野生動物主要有獸類42種,爬行類18種,兩棲類7種;鳥類種數最多,達380余種,約占全國和全省鳥類種數的31.9%、90.5%,其中屬國家一級、二級保護的鳥類分別為10種、38種,屬省級重點保護的鳥類90余種。此外,全市主要木本植物有96科、225屬、400多種。在南昌市野生植物資源調查中發現,全省61種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調查的目的物種中,我市特有的野生植物有4種,其中新建縣有浙鑲槐、南昌衛茅,灣里區有沼柳、沼越桔。
二、保護管理現狀
1、經驗做法
1.1野保管理體系建設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專職的地市級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加強體系建設。1992年成立了南昌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1993年,南昌市林業局又投資建立了南昌市野生動物救護繁殖中心,這是當時江西唯一的野生動物救護中心。2001年,我市率先成為江西省首批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達標單位,所轄縣區和重點鄉鎮實現了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掛牌。這標志著我市初步建成了較為完善的管理網絡,從而形成了一道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堅實屏障。
2.2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
為切實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我市野保部門和森林公安密切合作,每年通過定期開展“野生蛙類專項整治”、“餐飲單位專項整治”、“越冬候鳥專項整治”等執法行動,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2002-2004年,在國家林業局組織的旨在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獵鷹行動”和“春雷行動”中,南昌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先后兩次獲得全國“獵鷹行動”、“春雷行動”全國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3.3加快自然保護區建設步伐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我市南磯山省級自然保護區歷經2年科學考察和3年申報晉升的艱苦歷程,于2008年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我市由此成為全國首個擁有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省會城市。這是我市城市發展的一件大事,對于我市創建現代文明花園城市、生態城市,創建國家園林城、環保模范城都具有重大意義。南磯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距南昌城區45公里,總面積3.33萬公頃,每年保護區越冬候鳥種類100余種,數量超過30萬只,占全鄱陽湖候鳥總數一半以上。有4種國家Ⅰ級保護鳥類, 24種國家Ⅱ級保護鳥類;有16種水鳥種群數量達到或超過國際重要濕地的標準。建設南磯濕地國家級保護區,對于構建鄱陽湖乃至長江中下游生態安全格局、促進鄱陽湖區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4.4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
為提高廣大群眾的濕地保護意識,我市積極借助主流新聞媒體宣傳、介紹和報道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在每年的“濕地日”、“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專題宣傳活動期間,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標本展、保護區采風、攝影展、郵票展、野生動植物知識競賽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并深入中、小學校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教育工作,利用多種形式向青少年推廣野生動植物保護知識,多次組織學生到自然保護區實地體驗自然,觀看候鳥,以增強保護鳥類、熱愛大自然的意識。并在互聯網上建立了專業網站用于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
2、存在的問題
2.1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與管理工作點多面廣,需要人員多、投入大,而當前我市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體系還很不健全,機構設置不到位,經費投入不足,難以有效開展監測和保護管理工作。當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成為林業部門的一項重要的、長期的工作內容后,經費不足、設備不足、人員不足的問題暴露得更為明顯。
2.2濕地保護政出多門,對資源無法實現統一管理。由于歷史和管理體制等原因, 濕地保護與管理工作仍處在多部門的多頭管理和交叉管理之中。各個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從各自職責和利益出發,形不成管理合力,甚至部門利益至上,嚴重影響了對濕地資源的統一保護和科學開發利用,干擾和破壞了珍稀動植物,特別是越冬候鳥的棲息環境。如水利部門負責湖泊水位的調控,漁業部門根據《漁業法》,負責魚類資源的開發利用及漁政管理,當地政府湖區管理權發包給水產養殖戶以增加財政收入,林業部門雖然牽頭濕地保護區工作,但只能對鳥類、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和保護,保護區沒有湖區使用權和管理權,保護管理工作長期處于“借湖養鳥”的窘境。
2.3濕地保護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目前尚無較為完善的法律規章可循。我省第一部關于濕地保護的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2004年3月才開始實施。然而,由于種種原因,該保護條例并未很好地在鄱陽湖地區執行。同樣,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對于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而言,在新的形勢下也明顯滯后。因此,要為我市濕地保護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據,理順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必須加快濕地立法工作。
三、今后行動計劃及建議
目標:實施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根據當前我市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內國際形勢要求,以國家加強生態建設的整體戰略為指導,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堅持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育、大力恢復發展、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以保護為根本,以發展為目的,以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保護為基礎,以保護工程為重點,以加快自然保護區建設為突破口,以完善管理體系為保障措施,加大執法、宣傳、科研和投資力度,促進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良性循環和永續利用。
措施:
1、完善體系建設,提升支撐保障能力。全面加強保護管理體系、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候鳥保護監測體系、科學研究體系建設,提高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管理水平,實現對重要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和自然保護區及候鳥遷飛的動態監測,逐步完善本地資源數據庫。加強與WWF(世界自然基金)、GEF(全球環境基金)等國際基金組織的交流溝通,爭取他們在野生動植物、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及濕地恢復等方面的資助。同時加強與國內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合作,加大對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保護、調查、監測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支撐體系的實力。
2、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破壞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聯合森林公安、交通、工商、漁政等部門對集貿市場、餐飲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地共同開展“野生蛙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苗圃內野生樹木專項整治”、“越冬候鳥保護”等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要針對近年來湖區網捕、毒殺越冬候鳥出現蔓延的情形加大執法打擊力度。同時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建立縣、鄉、村三級侯鳥管護網絡,層層建立崗位責任制,責任落實到個人,將越冬候鳥保護真正納入長效管理機制。
3、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生態保護意識。利用“世界濕地日”、“愛鳥周”、“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月”、“越冬候鳥保護宣傳月”開展保護濕地、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越冬候鳥等專題宣傳活動。一是積極宣傳保護濕地和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弘揚健康向上的生態文化,積極倡導不烹食野生動物、不穿戴野生動物皮毛服飾、不籠養野生動物,在全社會樹立起正確的生態消費觀,引導人們自覺抵制野生動物違法犯罪。三是通過安裝警示牌,發放宣傳資料,設立流動宣傳車,舉辦普法講座等形式,開展“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市場、進餐館、進車站”的系列宣傳活動,形成人人愛護、善待野生動物的良好社會風尚。四是引導新聞媒體進行正面報道,表明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積極推進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的立場及所做的努力。
建議:
可持續發展是當今世界的特征。誰能夠實現經濟發展、人口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誰就擁有可持續發展的條件和競爭優勢。保護好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是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為人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我們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于基本國情和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現狀,以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為目標,按照積極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全面加強我市的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1、拓展宣傳渠道,提高公眾保護意識。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渠道,開展形式多樣和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如科普講座、制作專題片、護鳥志愿者等活動,廣泛宣傳保護濕地和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全民的濕地保護意識。從科學的角度、用科學的方法,讓人們了解和認識濕地、野生動植物與人類的關系,特別要加大警示宣傳的力度,使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成為各級領導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為,形成全社會支持濕地保護事業的良好氛圍。
2、加快濕地立法,依法進行濕地管理。鄱陽湖作為一個世界著名的湖泊,無論是地理、水文,還是歷史、經濟與文化,都與我國其它地區濕地具有明顯不同的特色,很多國家層面制定的管理條例在這里都不具操作性甚至缺少指導性。濕地因地域不同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必然導致管理辦法截然不同,因此,我市要根據我市轄區內鄱陽湖湖區特點盡快出臺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明確職責權限、管理程序和行為準則,將濕地保護、漁業資源管理、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國土及環境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等與濕地保護立法協調一致。建立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與多部門分工合作的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縣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和濕地資源監測網絡體系,使我市濕地保護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危機一個健全的生態環境意味著使其所有的生態系統、群落和物種,都保持良好的狀態。但目前人口與資源,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犧牲生態和資源為代價,來獲得經濟的暫時發展。人類造成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種的過度開發、外來物種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傳播。
1.生境破壞和消失。隨著大自然自身的演變,特別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人類過度地從自然界獲取土地、木材、食物、藥材等,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和消失。生境的破壞和消失被確認為是大多數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瀕于滅絕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脅。物種大量聚集的熱帶雨林以每年17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溫帶森林也在大面積減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億公頃已減少到34.4億公頃,減少了50%還要多。濕地退化和喪失的速度更是超過了其他的生態系統。現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紅樹林喪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塊大的、連續的生境不但面積減小,而且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片段的過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種由于不能遷移以覓食、、傳播等而難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個廣泛分布的種群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的亞種群,每一亞種群由于受空間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滅絕的境地。
3.邊緣效應。森林邊緣對保持森林的結構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邊緣的物種構成就會發生改變,使由內部物種占據的區域進一步減少。由于溫度、濕度和光照水平的變化使許多物種從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類活動密集的干擾,會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種受到影響,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區頻繁的行船和潛水會惡化這個群落。人類釋放的殺蟲劑、化學品和污水,工廠和汽車排出的廢氣等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污染對水質量、空氣質量甚至地區氣候的全面影響,不僅威脅到生物多樣性,而且會引起全球氣候變化,影響人類健康。
5.外來物種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來物種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蟲。所以會打破這一生境的生態平衡,而使物種結構遭到破壞,導致某些物種的消失。
6.物種的滅絕。環境破壞最嚴重的一面就是物種的滅絕。一旦某一物種滅絕,其DNA中所蘊藏的特有的遺傳信息和其所擁有的特征組合將永遠丟失,它的種群將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將變得貧乏,且其所具有的對人類的潛在價值將永遠不會被認識。現今由人類引起的物種滅絕速度是物種自然更替速度的幾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紀初有野生老虎10萬只,現在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滅絕。我國特有的華南虎也已多年不見蹤跡。
二、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
中國地處東亞,包括寒溫帶、溫帶、亞熱帶和熱帶的范圍,加之地質、地貌和土壤的變化,生物物種的類型十分豐富,也具有許多獨特之處,像濕潤亞熱帶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區域所沒有的。我國的生態區共有19個,其中陸地生態區12個,淡水生態區6個,海洋生態區1個。
(一)中國生物多樣性的一般特點
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概括起來有下列特點:
1.物種高度豐富,特有屬、種繁多。目前我國有高等植物3.28萬種,動物10.45萬種,其中許多為我國特有、孑遺種、經濟價值高的種。
2.區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國大部分地區已上升為陸地,第四紀冰期又未遭大陸冰川的影響,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著白堊紀、第三紀的古老殘遺成分。
3.栽培植物、家養動物及其野生親緣的種質資源異常豐富。中國有7000年以上的農業開墾歷史,因而中國的栽培植物、家養動物豐富程度在世界上是無與倫比的。
4.生態系統豐富多彩。就生態系統來說,中國具有陸生生態系統各種類型,且每種陸生生態系統都包含多種氣候型和土壤型。據統計,全國陸地生態系統共27個大類,460個類型。其中:森林16大類,185個類型;草地4大類,56個類型;荒漠7大類,79個類型;濕地、淡水域5個類型;海洋6個大類,30個類型。
5.空間格局繁復多樣。中國地域遼闊,地勢起伏多山,氣候復雜多變。從北到南,由不同氣候帶引起不同的植被類型。從東到西,隨著降水量的減少,發生不少同屬不同種的物種替代。以上特點,說明中國生物多樣性在全球所處的獨特地位。
(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種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2.就地保護成績顯著,遷地保護得到較大的發展。到2012年底,我國已建立森林、濕地、荒漠、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等五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達2407個(其中林業直管2150個),總面積1.45億公頃。就濕地保護來說,目前全世界有國際重要濕地1886塊,中國有41塊。我國野生動植物遷地保護和種質資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較快發展,全國已建動物園(動物展區)、野生動物園240多個,植物園(樹木園)234個。
3.重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我國先后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這幾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
(三)中國所面臨的生態危機
我國目前面臨著生態危機:森林大面積消失、土地沙漠化擴大、水土嚴重流失、濕地不斷退化、自然災害頻發、物種加速滅絕、嚴重干旱缺水、全球氣候變暖。我國在發展過程中曾經經歷了大面積毀林開荒的過程,致使我國森林面積大幅度下降。雖然近幾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臨著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結構不合理、質量不高等問題,成、過熟林只占森林面積的14.3%。我國森林覆蓋率為20.36%,比全球平均數低近10個百分點。人均森林面積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的1/7。我國木材對外依存度高達44.8%,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沙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18.1%。石漠化土地12萬平方公里,鹽漬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還以200萬公頃的速度在擴展,草場沙化嚴重。由于人類的捕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加速了物種的滅絕。綜上所述,生物多樣性保護迫在眉睫。而在當今以人為主導的社會文化體系中,只有用法律規范人們的行動和意識,才能更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條約的加入對我國立法的推進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世界各國人民都認識到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從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聯合國框架下制定了多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條約和政府間協定。如:《生物多樣性公約》、《濕地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海洋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國際捕鯨公約》及《中日候鳥協定》、《中澳候鳥協定》等。諸多的公約和國家間的協定,對保護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進程。
(二)我國物種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是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比較早的國家,1950年國家就出臺了關于稀有生物保護辦法。我國的《憲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條)中對物種的保護也有描述。但隨后很長的時間立法工作處于停頓的階段。黨的后,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在立法的同時,1987年我國了《中國自然保護綱要》,1994年在《21世紀議程》中,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進行了規范。
(三)我國物種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名列瀕危物種最多的國家之一,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非常突出。筆者從事多年物種保護的工作,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進行探討。
1.立法體系龐雜、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濃厚。我國立法比較分散,有專門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時還有許多“規定”、“辦法”和“通知”,如《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關于嚴厲打擊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活動的通知》等。立法位階,有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林業部,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林業部、公安部聯合的法規,導致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參差不齊。此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很顯然,我國關于物種保護的立法體系十分龐雜,立法效力層次較低。同時,各種“規定”、“辦法”和“通知”的出現也反映出我國濃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滯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開發,導致環境不斷惡化,各種自然災害頻發。人類的環境立法理念開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生態利益優先理念已經體現到立法中。而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還受到經濟利益優先理念的制約。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可以看出,我們保護動物的目的重點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樣性保護上,沒有凸顯出物種保護的重要性。
3.物種保護的不堅決性。由于立法目的與經濟利益妥協,必然導致法律的軟弱性和不徹底性。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應當”、“可以”等比較模糊的詞語,在法律責任追究上,措辭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現行法律對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打擊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
4.物種保護的不全面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的范圍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這是對經濟發展的一種妥協性立法,缺乏物種保護的前瞻性思維,體現了人類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不能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
5.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不力。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是個很廣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生存環境的破壞僅限于自然保護區和禁獵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使得受保護的棲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圍有限。
6.執法不力、司法不嚴。“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傳統思想深植于中國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傳統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結合,使執法不力、司法不嚴成為目前物種保護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
7.執法后期的處理存在盲點。案件查獲的各種違法品的處理,在法律上看似規定明確,但由于執法部門繁雜,部門利益無法協調,致使一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權自由裁量之下進行“處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規,規范行政執法后續行為,對于保護野生動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認識及建議
(一)對問題產生原因的認識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文化傳統方面的因素。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樣性保護觀念淡薄。
2.經濟利益方面的因素。人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往往把經濟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視了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3.體制上的缺陷。我國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牽扯部門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資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還存在許多需要改善的問題。
5.觀念上的原因。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大部分公眾的動物福利觀念啟蒙晚,保護意識相對薄弱。
(二)建議采取的措施
1.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保護地建設體系和野生動植物種及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2.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綜合發展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其中,包括自然保護區、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規劃等。生態紅線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強制性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強我國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生物多樣性問題呼喚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體系的誕生。必須將經濟利益優先的思想轉變到生態利益優先上。包括對生態安全戰略地位的明確,國家主導責任的定位,以及穩定和持續投入的保證等,以確保我國的資源安全。
4.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體制的建設,增加財政投入。在保護機構之間要形成監督機制,明確管理權限與責任。
5.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監管,聯合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采取高壓態勢,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生態安全。
一、執法主體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行政執法權,農業局作為市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局長是行政機關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屬各科室和有關單位作出的農業具體行政行為,必需以農業局的名義實施。執法人員必需是在冊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的公務員,聘用臨時工、合同工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2、對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我局實施配合、協助行政執法主要責任機關的,以及全市性的聯合執法行動,這種配合和協助是一種法定責任,有關職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諉。
二、執法職權
1、明確執法界定的職權范圍。農業局行政執法的具體執法范圍的界定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辦、站、所的職能分工規定為依據,經局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超越規定的職權范圍。各職能科室(辦)要按有關規定授予的農業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的職權范圍,履行農業行政執法的職能工作。計劃法規科負責農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組織、協調、管理、檢查、監督各職能科室的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負責農村承包合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市場信息科負責農產品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建設和財務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科教與外經科負責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市扶貧辦負責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與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種植業科負責農業、農藥、化肥、種子(種苗)、植物檢疫等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畜牧辦負責畜牧、獸醫獸藥、動物防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畜牧行政執法工作;漁業辦、市漁政支隊負責漁業管理等專項行政執法工作;農機辦負責農機和農機行政監理執法工作;市農財辦負責農村財務、農村財務公開和審計等執法工作;
2、明確執法人員身份。執法人員必需在局的統一領導下,代表農業局集體(二人以上)參與具體的行政公務執法行動,有關職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擔因執法而引起的有關法律責任。執法人員參與其它社會非公務活動的,必需以個人(公民)名義出現,不得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身份出現,并由個人承擔一切責任,局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執法人員執法守則。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中應當遵循下列守則:(1)、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2)、清正廉潔,不得;(3)、儀表整潔,文明執法;(4)、自覺接受批評和投訴監督。
三、執法職責
1、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局長為本局第一責任人,對本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總責;局分管有關科室和主管某項行政執法工作的副局長(或正副書記)負分管責任;專項執法科室的負責人(科長或主任)為主管責任人,承擔專項行政執法主管責任;直接行駛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對本人和行政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執法責任制。根據“三定”方案,下列有關科室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我局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權:
(1)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負責《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廣東省農業廳專項資金與項目管理辦法》、《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
(2)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廣東省農業龍頭企業項目貨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3)市場與經濟信息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東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產品管理暫行辦法》、《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行政執法;
(4)科技教育與外經科負責《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暫行規定》、《“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實施辦法》、《農業科技開發工作管理辦法》、《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暫行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5)種植業管理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廣東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規定》、《廣東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確定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行政執法;
(6)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綜合開發招投標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制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和資金公示制暫行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辦法(試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暫行規定(試行)》、《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7)畜牧獸醫辦公室(市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實施細則》、《廣東省種畜禽管理實施辦法》、《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口獸藥管理辦法》、《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獸用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廣東省獸用生物制品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獸藥行政藥檢工作管理辦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8)漁業管理辦公室、市漁政支隊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無公害水產品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港管理條例》、《廣東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親體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
(9)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農機監理員管理辦法》、《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廣東省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農機行業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農機服務戶技術檢驗合格證、廣東省農機服務人員技術合格證、廣東省農業機械準用證使用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10)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老區建設辦公室)負責《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扶持老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11)市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廣東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關于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的意見》的行政執法。
(12)根據“三定”方案,對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有關職能科室共同配合、協助行政執法主要責任科室及全局的綜合行政執法行動的,這是一種法定的職責和責任,有關職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諉。各有關行政執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的執法工作職權,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執法工作崗位責任制。
3、建立公開辦事制度。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等的,應將辦理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程序、要求、標準、期限和日期,在局機關公共場所或在本科室顯眼的地方上墻公開,并在*農業信息網上公布,同時編印手冊分發給申請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按辦文程序作不予批準的答復。
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提前告知(告知宜用書面形式,口頭告知應作記錄)申請人,告知內容包括辦理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原因、下一步的辦理計劃和實際辦結的時間等;核準事項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又未能在規定時限之前告知申請人的,規定辦結時限屆滿即視為核準,并無條件給申請人補辦核準手續。
涉及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標準和依據,并實行收支兩條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要落實責任,加強行政許可審核的監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對于必需以局的名義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執法職能科室要及時報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并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要在局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廳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大行政處罰:(1)、行政拘留;(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責令停產停業;(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5)、較大數額的罰款。
5、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布告等規范性文件,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以局的名義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局)備案審查。
6、建立定期匯報制度。行政執法職能科室要在當年的12月底前把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書面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綜合本局的執法責任制情況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考評情況報局領導及*市人民政府。
四、執法程序
1、執法程序要合法。在執法過程中,執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明確規定其執法程序的,按照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要求執行。對不遵守法定執法程序的行政執法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應按下列程序執行:(1)表明執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國家農業部的農業執法證、省政府的行政執法證等)的行政執法證件。(2)查明違法事實。違法事實一時無法查清,或證據不足的,應當登記立案,并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人員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3)查清事實、掌握證據以后,寫出調查報告,起草行政處理意見決定書。(4)告之對方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5)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6)行政處罰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進行審查、復核,對其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如果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或者是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方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7)正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須給予行政處罰的,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權限作出適當的處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以農業局的名義制作統一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理決定書。(8)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具體送達方式可按有關規定或參照執行。(9)執行行政處理決定。對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理決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或者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執法回避。在行政執法中,案件調查人員遇到本案與自己或者自己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或者按照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回避。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局機關負責人決定,局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過錯責任追究
1、有下列情況的,追究過錯人員責任:(1)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的,追究該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2)因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案件承辦人的責任。(3)因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工作失誤,作出批準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4)因批準人的過錯,作出審核、批準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
2、共同責任的追究。(1)經審核、批準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案件,案件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應共同承擔責任。(2)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或主張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案件,由提出錯誤意見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3、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追究。(1)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共同承擔錯案責任的,承辦人不按照批準人的意見執行,擅自決定,導致損害后果加重的,承辦人負主要責任,審核人和批準人負次要責任。(2)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追加錯誤意見,批準人同意審核人追加的錯誤意見,致使損害后果加重的,審核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和批準人負次要責任。(3)審核人同意承辦人意見,批準人追加錯誤意見,致使損害后果加重的,批準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和審核人負次要責任。(4)領導班子集體共同承擔責任的,作出決定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六、行政執法獎懲
局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評議,考評的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任用和獎懲的依據。對考核成績優異的,以及對恪盡職守、嚴格執法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評先進、提拔和優先晉級和調資等獎勵。行政執法人員有、越權、失職、失察、、行政不當、、違法亂紀違紀行為的,依照程節輕重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收回行政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接受辭退,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引發行政賠償的,要依法對責任人追究賠償責任。
1我國海洋保護區發展概況
海洋保護區是海洋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手段之一,其適用范圍廣泛,既適用于通過限制和設計準入條件來保護所有海洋資源的禁入區,也適用于面積遼闊的、綜合保護多種物種和漁業資源,同時采取控制機制,允許有限獲取某些物種的多種利用保護區。我國的海洋保護區類型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海洋生物物種自然保護區、海洋自然遺跡和非生物資源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根據環境保護部的《2013年全國自然保護區名錄》,截至2013年,我國已建成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34個,總面積1.87萬平方千米,包括地質及古生物遺跡保護區、海洋海岸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植物保護區等類型。結合歷年自然保護區名錄,從2008年到2013年6年間,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在數量和面積上保持穩定,而對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的建設投入則十分明顯。截至2013年,我國共建成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52個,比2008年數量增長44個,增幅達5.5倍;2013年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總面積約為5930.76平方千米,比2008年增長238.6%。
2海洋保護區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
2.1保護區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
生態文明的本質要求是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海洋保護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核心內容,是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寶庫,也是海洋生態文明核心的物質基礎。海洋保護區針對最具生態重要性和敏感性的海域進行保護和管理,達到監控海域環境質量、保護珍貴的自然遺產和海洋歷史遺跡、維持生物多樣性、恢復和開發海洋生態功能的目的,為海洋保護區生態和經濟價值的體現提供自然基礎。海洋保護區以重要物種的發源和聚集區域為原點,幫助區域及周邊海域保持和發展生物數量和種類,同時保障了基因多樣性的豐富,為海洋生物遺傳變異的復雜多樣提供基因儲備,也使海洋生物面對生存環境壓力和無法預計的自然災害時擁有更強抵抗力,給予未來海洋的可持續利用和科技進步巨大的可能性。生態文明的核心問題是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海洋保護區是人海和諧發展的最佳體現。我國根據海洋保護區內不同海域的生態環境和開發利用特征,劃分出不同的功能區域管理相應人類活動。如海洋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則可分為重點保護區、資源恢復區、適度利用區和保留區,通過這些功能分區反映保護區資源綜合利用的狀況。此外,廈門海洋珍稀物種自然保護區設立了野生動物救治中心、廣東海陵島、特呈島等海洋公園在總體規劃中對生態旅游進行了詳細的規劃,這都體現出人類在尊重海洋自然屬性的基礎上對海洋資源的適度利用。而社區共管、社區參與、聯防群治、鄉規民約則彰顯出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持續繁榮。如三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通過建立社區共管機制,開展東西瑁島的生態旅游等多種經營形式,帶領當地人民實現了從采挖珊瑚礁向保護珊瑚礁的根本轉變,為海洋生態文明的保護和建設實踐提供了重要經驗。海洋保護區已經處于海洋與人類相互接觸、增進了解、和諧共處的前沿位置。
2.2保護區對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有推動作用
海洋保護區是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的陣地。保護區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科普、宣傳和教育。海洋保護區保存有珍稀的海洋物種、優美的海岸風光、古老的歷史遺跡,這些都是直觀的、具有吸引力的宣傳教育載體,保護區宣傳教育活動可以激發周邊群眾和年輕一帶對海洋的興趣,引導他們理解和接受海洋生態文明的理念,從而潛移默化調整其行為。海洋保護區是海洋資源經濟價值的重要基礎。保護區可以提供的經濟價值至少包括四種類型:
(1)與消耗性開發活動有關的市場價值;
(2)非消耗性的體驗與娛樂價值;
(3)存在價值;
(4)遺產價值。海洋捕撈生產、海洋工程建設、海水養殖都依賴的是與消耗性開發活動有關的市場價值;濱海旅游娛樂的開展依賴的是非消耗性的體驗與娛樂價值;有人僅僅知道某些物種的存在就從中獲得了益處,體現的是存在價值;貝殼堤或海底古森林遺跡讓人們有機會了解數千年前的岸線情景及蘊藏的科研價值,依靠的是遺產價值。海洋保護區是調節區域海洋開發力度的重要砝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是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各地頒布的海洋生態紅線也對海洋保護區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鞏固作用。因此,區域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不能對保護區產生直接的破壞或者考慮對周邊保護區的影響。對于資源消耗型、粗放利用海洋資源的行為,保護區的存在會對其產生限制性作用,有利于區域海洋整體生態環境壓力的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
3加強保護區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
通過對保護區和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關系分析可知,海洋保護區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載體也是動力。當然,目前我國海洋保護區的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對保護區作用的發揮構成了阻礙。這就需要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目標出發,在保護區選劃與布局、環境壓力消減、能力建設投入和宣傳方面進行一些改進和創新,以適應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3.1完善保護區選劃與布局
我國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面積約42060平方千米,占我國海域面積的1.4%,但覆蓋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另一方面,海洋特別保護區選址集中現象較為突出,以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為例,我國52個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中有32個分布在遼寧、山東,其中山東就有26個,占全國總數的50%。從江蘇連云港至海南,海洋特別保護區總計僅19個。此外,部分海洋保護區的選劃過于關注自身現狀,忽略保護區自然環境的變化特點和保護區之間的生態聯系的研究,使區域選劃缺乏科學性,不方便與其他保護區協調聯系形成網絡,不利于各單一海洋保護區物種和生境的數據資料共享、交流和管理水平提升。綜上所述,要解決保護區覆蓋率不高和分布不均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地方政府申報保護區的積極性,因為地方政府是我國海洋保護區建設和發展的直接管理者,把保護區建設成績納入沿海地方政府工作績效的考核內容,才能提高地方政府建設和發展保護區的積極性。其次還應加強保護區管理優秀案例的宣傳,消除地方政府對保護區限制經濟發展的誤解與恐懼。考核和引導雙管齊下才能改變目前我國海洋保護區建設布局不合理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可以嘗試針對某一共同的保護對象,如中華白海豚,探索適宜的保護區網絡建設方案,從省內到省際逐步建立海洋保護區網絡,以此積累經驗推動更大范圍的保護區網絡建設。
3.2消減保護區環境壓力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速推進,海洋開發活動的日益頻繁,涉及海洋保護區的能源、資源、交通、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日益增多。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大多存在程度不同的開發建設活,一些地方開發活動伸到了保護區的核心區,如黃河三角州保區、遼寧雙臺子河口保護區石油開發已進入核心區。天津古海岸與濕地保護區2014年的人類活動遙感監測結果表明,農業生產種植占到了保護區面積的64%,工業、交通及城鎮化占到了保護區面積的13%,主要是由于保護區實驗區面積大且適合農業發展,在劃定保護區前當地群眾就已經在此進行農業生產。一些地方為了開發建設,多次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如蛇島老鐵山保護區先后因煙大輪渡、雙島灣石化建設項目分別調整功能區劃和范圍。現階段的大多數保護區的旅游開發未編制相應的生態旅游規劃,更未開展過環境影響評價,如遼寧雙臺河口保護區在核心區開發旅游,且管理不到位。減輕保護區開發壓力首先要從區域建設規劃入手,保護區屬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在規劃編制時應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保護區范圍的土地和海域,提升保護區生態旅游規劃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其次應抓緊劃定生態紅線,盡量把保護區納入紅線范圍,強化巡護管控,嚴格新建項目審批。此外,受到人類活動受圍填海工程、陸源入海排污、近海養殖捕撈等多重壓力的影響,80%的海洋保護區生態系統長期處于不健康或亞健康水平。沿海各級政府應消減周邊入海污染物排放,清理關閉保護區排污口,改善保護區生態環境質量,加強周邊建設項目巡視監控,要充分利用海域使金、海洋生態補償金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項目,恢復保護區保護對象及其生境。
3.3加大保護區能力建設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只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給予適當資金補助。我國的絕大多數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由當地政府管理,然而多數地方政府并未給予海洋保護區基礎的投入保障,管護能力缺乏和基礎設施落后是缺乏投入的直接體現。廣東省作為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較為突出的發達省份,仍有很多保護區未設立管理機構,近三分之一保護區未配置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中科技人員的比例也較低。許多海洋自然保護區由于能力建設資金投入不足,日常管理、監測、科研費用無法落實,保護區出現了重建設、輕管理的不合理現象,多數維持在最初等的看護水平,無法形成較強的管護能力。針對保護區能力建設資金來源的問題,建議國家從開源和節流兩方面入手。在開源的方面,各級政府應激發公眾參與海洋保護區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引導利益相關者承擔適當的保護區發展成本,以保護區具有特色和發展潛力的經營方式,吸引多種渠道的資金投入;同時建立保護區收入公開分配的機制,保證利益相關者承擔保護區成本時能夠獲得相應的利益回饋,保持其參與管理決策的積極性,并在多方參與的過程中普及海洋保護區的知識。例如,溫州雨田集團在南麂列島自然保護區實施深海網箱、海珍品養殖開發的同時積極開展人工魚礁建設和增殖放流,與保護區形成良性互動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從節流的角度,國家應加強各保護區域的實際情況的監管,一方面對海洋保護區各功能分區的保護和利用活動要有全面的認識,將主要的管理精力放在協調區內各方關系上,通過降低內耗來節約管理成本并加強管理力度,同時對保護區資金的支出要嚴格監控,減少如建設多余的管理設施、購買不必要的管理設備等資金消耗;另一方面對生物和生境上確實擁有重要意義和價值,但缺少開發和利用條件的區域,政府應建立健全嚴格的保護制度,并主動承擔保護和監管的成本,保障利益相關者參與保護區管理決策,承擔管理壓力的積極性,減少全面管理所需的政府支出。
3.4完善保護區制度建設
保護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離不開制度保障。我國早期建立的一些海洋自然保護區,很大一部分屬于搶救性建設,由于當時條件限制和管理不到位,存在范圍界限不清、功能分區不明確等問題,造成保護區違法活動責任不能準確界定,處罰依據不足等問題;部分自然保護區尚未徹底解決土地或海域權屬問題,經常發生侵占保護區土地的現象,保護區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現行有關保護區建設管理的法規也是多年前制定的,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保護區建設管理的要求。所以要抓緊將《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升格為《自然保護區法》,明確自然保護區資金投入,規范保護區土地權屬、海屬權屬申請與管理,明確海洋類型保護區管理權限;抓緊制訂《生態補償管理辦法》和《生態補償技術規范》,使保護區的生態損害、損害補償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加快國家級保護區“一區一法”進程,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積極協調解決一些保護區面臨的土地權屬問題;完善保護區內部規章制度,實現獎懲分明、巡護日記記錄及保存完整,管護責任制落實到人;加大工作力度,繼續開展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對違法違規案件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立責任追究任期目標管理制度。
3.5開展保護區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