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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操作型
從保險實務中選擇實際操作型案例,鍛煉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這種類型案例主要針對保險業務操作流程方面的基本概念和行業慣例。如在講解保險經營環節時,可以先通過案例提出“如何填寫投保單”這一問題,讓學生由投保單入手,逐一按順序掌握投保、承保、防災、理賠等4個主要經營環節,從而更好地理解保險經營環節中需要堅持的風險大量、風險選擇和風險分散原則。
(2)計算分析型
從技術層面來看,保險學以大數法則為基礎,主要涉及費率的厘定和賠款的計算。現實中很多案例都是圍繞理賠問題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產生爭議。譬如在講授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時,可以選擇此案例:李某于2012年7月22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并一次交清保費,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為1年,自2012年7月23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22日24時止。2012年9月1日,李某所在單位用職工福利基金為全體職工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李某的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險期限也是1年。2012年12月20日,李某家中被盜,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了保險公司。經查勘現場,共計損失15萬元。3個月后,公安機關未能破案。按保險合同約定,索賠條件成立,李某向2家保險公司均提出索賠。A公司決定為李某賠償10萬元,但B公司認為李某已先向A公司投保,構成了重復保險,拒絕賠償。首先向學生介紹案情,提出關鍵問題,即此案中是否構成了重復保險,重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然后引導學生帶著疑問,查詢相關資料,展開分析討論。待得到統一結論后,繼續向各個小組拋出第2個問題,即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人如何分擔重復保險責任。此時,就需要學生在定性分析基礎上,利用重復保險中比例責任制來計算各保險人應承擔的賠款大小。此案例的應用,既可讓學生充分掌握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及分攤計算方法,又可讓學生明白在現實中應盡量避免出現重復保險,減少索賠理賠爭議。
(3)綜合分析型
綜合分析型案例就是用綜合性分析方法進行分析的案例類型。保險學中各種險別的條款都體現著保險合同的4大基本原則,而現實中有爭議的保險案例也往往都具有綜合性,所以綜合分析型案例牽涉到險別和基本原則的各個方面。現舉例說明:2013年9月15日晚,趙某在家就餐時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傷右眼,醫治共花費6萬元。因啤酒制造廠商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險,責任限額為4萬元,趙某遂向啤酒制造商索賠,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了賠償金4萬元。后經調查,啤酒瓶爆炸是因專門為啤酒商生產啤酒瓶的B廠產品質量不合格所致,啤酒商遂要求B廠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應由自己向B廠提出賠償請求。啤酒商與保險公司為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該案例把產品責任保險和補償原則中的代位追償等問題綜合在一起,需要全方位考慮。在組織學生討論時,可以首先從責任保險性質和特點提問,為什么保險公司理賠并支付了責任限額內的賠償金,然后再就爭議,提出后續問題:
(1)保險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償的權利,為什么;
(2)啤酒商是否可以就未獲賠償的部分向B廠請求賠償,為什么。基于PBL的特點,應選擇那些綜合性強、一案就包含多個問題、涉及多個知識點的案例。通過綜合分析,由點及面地把看似復雜的內容理清,讓學生在輕松活躍的課堂氣氛中理解、掌握保險學原理和實務,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積極性和主動性。
2基于PBL的案例教學組織
在PBL模式下,針對不同的授課內容選擇適宜的案例,然后需要設計組織好案例教學過程。
2.1教學前準備
(1)教師是整個教學過程的引導者和組織者,必須認真做好課前準備,熟悉案例,提出問題,設計好每個環節,充分考慮在討論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好預案。
(2)對學生進行合理分組。理論上應根據學生的性別、性格、思維方式和知識結構等因素進行分組,但是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尤其是首次和授課對象接觸,限于學時和人數等因素,可按學號對學生進行分組,每組人數控制在5~7人。第一次討論效果可能不是很好,但隨著討論次數增加,小組成員間逐漸磨合,默契度會大大提高,學生的交流溝通和團隊合作能力也會不斷增強。
(3)注意教學環節的銜接。提前充分考慮案例教學涉及的主要環節:熟悉案情,提出問題;小組討論,形成共識;結果展示,全班交流;總結點評,強化效果。
2.2組織課堂教學的主要環節
(1)插入案例
PBL的案例式教學作為傳統教學的有益補充,并不是完全割裂與傳統教學的聯系,而是在傳統講授基礎上適時地插入案例,提出問題,讓學生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因此,插入案例的時機把握很重要。一般主要有3種方法。
①課前插入。在引入一個新的保險概念時,可以選擇一個案例在講授前插入,讓學生們帶著導入案例中的問題,學習專業術語和基礎知識,從而找到答案。這種方法比較適用于保險學中簡單易懂的知識點。
②課中插入。由于保險學中有很多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知識點,學生很容易混淆并張冠李戴。在講授中通常需要對比,此時插入案例有助于學生的理解。如講授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問題,就最好在邊學概念、邊比較的過程中插入案例,讓學生通過思考實例中相似事物的不同之處,可以更好地掌握保險專業術語和操作原理的本質。
③課后插入。很多現實的保險問題涉及廣泛的專業知識,對于綜合分析型案例最適合在主要知識點講授完畢后進行案例分析。通常可以在課后安排案例,提出一個綜合問題,讓學生有充分的時間查閱相關資料,串聯起分散的知識點,總結討論,然后在下次課堂進行分組展示。比如在講授保險合同時,包含合同主體、客體、要素、形式、訂立、生效、履行等多方面內容,為了讓學生形成一個完整、系統的知識架構,可以在講授后布置綜合案例———為客戶量身制定一份保險合同。
(2)分組討論
案例教學中成敗的關鍵還取決于案例分析和分組討論的情況。各小組成員根據老師提出的問題,進行明確分工,各自查閱有關文獻資料,然后匯總交換意見,認真討論,形成小組統一結論。根據案例插入的時機,可以隨堂分組討論,也可以課后討論。重點在于以問題為導向,以案例為基礎,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在討論中各抒己見,相互展開辯論,鍛煉溝通與合作的能力,強化學生對抽象概念與晦澀理論的理解。
(3)評價考核
對各個小組將討論的結果應該給予及時、有效的評價考核,才能真正調動全體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考核可以采用口頭匯報、書面論文、幻燈展示、小品表演等多種形式,一般先由該小組進行優劣評價,然后小組之間進行評價,最后由教師給予總結點評。教學實踐中發現,學生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如編輯各種保險視頻,利用角色扮演或新聞播報等方式,在課堂上向大家展示小組的討論結果。此外,在很多問題的討論中往往又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新的問題,所以除了課堂的教學外,還可以利用QQ群、微信平臺、公共郵箱等現代信息手段,與學生在網絡上互動,達到開放式教學的要求。
3應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學在保險教學中具有獨特優勢,但在應用中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才能更好地發揮提高教學質量的作用。
3.1增強學生專業基礎知識學習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必須具備必要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基礎知識,這樣才能對案例所提出的問題給出合乎情理的分析和看法,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保險學》課程要求學生不僅具有一定的經濟學基礎、金融貿易知識,還要有良好的數理基礎,比如可以開設《精算學基礎》等選修課程,以增強學生的數理功底。
3.2合理分配教學時間
目前,高校的保險學總學時總體控制在48~54學時。在有限的總學時范圍內,展開PBL的案例教學就必須合理分配教學時間。首先,確定案例教學在總學時中的比重。然后,每學時中安排好插入案例、分組討論和評價考核各環節所需時間。如在課前插入導入案例不宜超過10分鐘,課中插入案例不宜超過1個學時。總之,應保證學生有足夠時間開展案例討論,同時教師要留有總結點評的時間,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
3.3采用多媒體為核心的綜合教學手段
高效的教學方法必須與先進的教學手段相結合。注意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大力推廣網絡技術,開發針對保險教學實際的教學軟件,整合校內各類資源,為學生打通獲取教學信息的渠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使學生在課堂參與中充分與教師互動。
3.4注重提高教師綜合素質
一、問題的提出——來自國有股的歷史難題
在我國企業股份化的初期,由于強調公有制在股份公司中必須占據主導地位,加上絕大部分股份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改組而來,因此,就形成了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大頭的局面。同時,在企業股份化初期,有許多人認為國有股流通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因此不允許國有股流通。到后來,隨著上市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國有股規模也逐漸擴大,截至1998年末,在滬深兩市掛牌的上市公司已達到851家,而國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約占整個上市公司股份總量的2/3。現在再將如此龐大的國有股推入市場流通,將不可避免導致股市的大失血,給股市帶來沉重的打擊。而國有股占大頭,又不能流通,不僅嚴重制約了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也嚴重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這表現在:
1.從股東監管角度來看,國家及其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這種監督難免帶有行政色彩,導致企業被過多的干預,難以給予經營者充分的自。同時,這種股權結構使經營者感受不到來自市場的企業被收購兼并的壓力,“用腳投票”的機制不能發揮作用,造成企業經營效率低下。
2.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國有股占大頭,政府通過股權控制企業,廣大中小股東無法通過行使表決權維護自身的利益,“用手投票”的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出現“一只手壓倒一片手”的現狀,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公司內部難以建立起合理的運作機制和制約機制。
3.由于行政機關并不直接分享投資決策帶來的財富效應,國有股享有的權利無從落實,不可避免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4.對證券市場來講,由于占大頭的國有股不能流通,流通股只占很小的比例,這不僅使得股市的發展不完善、不健全,處于先天不足的狀態,而且也導致了股市中嚴重的過度投機現象。
因此,為了保證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解決國有股占大頭、不能流通的問題。對此,管理層已推出了有關國有股減持的政策。在國有股減持的計劃中,第一步先將國家股權及國有法人股所占比重從67.8%降到51%;第二步計劃將國家持股比例由51%下降到30%。對于國有股減持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1)國有股回購。國有股回購是指公司將發行在外的國有股以一定的價格購買回來,或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的一種股本縮減方式。(2)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指國有股的股權代表部門將其部分國有股以特定價格向特定投資人轉讓,轉讓對象應是原有的個人股東及部分機構投資者,老股東有優先受讓股份的權利。(3)可轉換債券。這是指投資者可以在既定期限內按規定的比例與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一種債券方式,其兼有債券和期權的雙重特征。(4)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是指國有股的股權代表部門與受讓方統購簽訂國有股轉讓協議,減少國有股比重,達到受讓方控股或參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受讓方一般為公司法人、機構法人和職工持股會等。
筆者認為,不管哪種方式,其最終目的都是要降低國有股的比重,并使這一部分可以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轉讓,這都會引起股市資金的大量減少。因此,這四種減持方案都不可避免遇到兩大障礙:
第一,由于國有股數量龐大,其上市流通將導致股市的大失血,給市場帶來很大的壓力。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兩大部分,目前國有股約2240億股,占股市總股本的67.8%,國有股的數量是目前流通股總量的2.7倍,數量如此龐大的國有股大量變現,給市場帶來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進一步來看,如果國有股按每股3元左右的凈資產計算,在5年內將國有股下降到50%左右的水平,那么5年中大約每年需要變現1000億元現金資產,而目前股市流通市值僅叨皿多億元,其巨大沖擊可想而知。
第二,國有股與流通股同股不同價,價差過大。國有股一般是1元一股折股而來,而流通股的發行價一般都在幾元甚至十幾元一股,流通股的二級市場價格又遠遠高于發行價。如果國有股變現,從價格角度來講,就是大量低價格股票與少量高價格股票實現價格并軌,并軌的結果必然導致市場中現有股票價格的大幅下滑,給中小投資者帶來損失。
上述兩大障礙嚴重制約了國有股減持的推行,造成了國有股必須流通與國有股難以流通的矛盾,有人將其稱為中國股市的哥德巴赫猜想。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用股市增量資金來補充國有股推出而引起的股市存量資金的減少部分,巨額保險資金的入市或許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問題的解決——保險資金入市,哥德巴赫猜想的終結
(一)保險資金入市的背景。
1.保險業走出困境的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除資金投資方向進行了限制,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就導致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非常狹窄,投資效率十分低下,據統計,到1998年底,保險資產總額達到1796億元,其中約有40%-60%的資金沉淀在銀行。但是1996年5月到1999年7月人民銀行7次降息和1999年11月1日起開征20%的利息稅,使銀行存款利率達到歷史最低點。與此同時,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險公司面臨越來越嚴重的“利差損”問題,僅壽險就因此損失280億元左右。保鹼公司的經營成本越來越大,資金保值能力越來越低,保險業的發展面臨極大的困境。尋求保險資金新的投資渠道成為保險業擺脫當前困境的一個緊迫課題,按照國際慣例,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成為首選的投資方式。
2.證券市場的需要。與保險公司的投資渴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供血不足”正成為制約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瓶頸。我國證券市場一直處在快速發展中,但至今仍十分脆弱。目前,我國A股市場上市公司已達900多家,截至1999年6月底,上市公司總股本為2755.42億股,其中流通股951.05億股,流通市值9265.65億元,比股票市場創建立初增長了7倍。但是自1997年5月以來,我國股市一直在下降的軌道中運行,其間雖不乏火爆行情,但都如曇花一現,股市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而“供血不足”則是很重要的原因。按照現有的流通盤,股指的正常上漲至少需要10%左右的增量資金,即至少900億元左右的資金支持。其次,股市正常擴容,一年就需1000億元的資金。另外,考慮到國有股配售,每年需要1000億元資金。綜合起來,要保持股市的平穩運行,至少需要3000億元的資金,這對于當前股市是一個難以承受的壓力。而解決市場資金不足的理想途徑,就是加快培育機構投資者,拓寬機構資金入市的渠道,保險資金入市已成為大趨勢。
(二)保險資金入市——一項雙贏的選擇。
保險資金的入市不僅可以使保險業走出困境,擴大投資渠道,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減緩因國有股減持對股市帶來的沖擊,有力地推動國有股減持計劃的實施。對于保險資金入市對保險業的影響在這兒就不多說了,我們著重來分析一下保險資金入市與國有股減持的關系:一方面,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減緩國有股減持帶給股市的沖擊,起到緩沖器的作用。前面分析過,國有股堅持每年需要變現1000億元,這對目前股市9000億元的容量來講,實在不是一個小數目。但是保險資金入市將極大地減緩這一沖擊力。目前,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的總資產約3117億元,按最保守的10%的入市比例來計算,進入股市的保險資金將達到311.7億元。就目前的趨勢來看,保險資金入市的比例還會提高。日前,保監會已放開中國平安保鹼公司、新華人壽保除公司和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連結類保險在證券投資基金上的投資比例,最高比例可達100%。因此我們可以估計保險資金入市的比例將逐步提高。按國際經驗,國外保險資金入市比例一般可以達50%,那么我國進入股市的保險資金將達到1558億元。而且保險資金的入市也不是惟一一次就結束的,隨著保險公司資產規模的擴大,進入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保險資金也會不斷增加。據業內人士預測,在未來5年保險資金將保持在13%以上的增長速度,這就是說保險資金每年向股市供血400億元左右。這就會大大減輕股市因國有股減持而受到的沖擊,從而有助于國有股減持方案的順利實施。
關鍵詞:高校;保險學;教學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在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下.直接與外國保險機構進行市場化、國際化競爭。這種競爭的實質是保險人才的競爭.是處于核心層次、核心崗位的高層次、國際化人才的競爭。這種保險人才不能簡單依靠海外人才的回歸與引進,必須立足于國內的培養.保險業本來就是一個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廣泛聯系的產業而且隨著保險業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保險業現有的運行機制或規則必將發生進一步的變化。由此可見,保險學教學面臨著新的保險環境和時代要求只有不斷進行保險學教學改革.才能提高保險學教學質量,為我國保險業培養出符合時展要求的高層次、復合型保險人才。近年來,作為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基地,我國高校順應保險業發展的要求,紛紛開設了保險學專業,為保險業輸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進了保險業人才隊伍規模的擴大和素質的提高。然而,對于大部分學校來說,保險專業都是相對年輕的一個專業,在教學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在保險學的教學上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加上保險是一個新專業,由于一些傳統觀念對保險業的偏見,學生對保險專業有消極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效果。
二、目前我國保險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保險學是保險專業的一門必修主干專業課,在保險專業課程的設置中占據了很重要的地位,這一門課的教學效果直接影響到保險專業大學生的素質,因此,搞好保險學的教學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然而,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在保險學的教學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影響了教學效果。這些問題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對保險在認識上的誤差導致的學習動力不強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人們對保險的認識較少,而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導致人們對保險行業的存在很多偏見,認為很多保險都是騙人的,保險從業人員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戶、低三下四求人買保險的人。這種認識對保險專業的學生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對一些新開設保險專業的高校大學生來說更是如此。許多學生在參加高考后,根本就沒有填志愿保險專業,而是被學校調劑過來的。由于社會的偏見,學生本人及家長都不愿報考保險專業,認為上一個重點大學將來畢業出來賣保險是很丟人的事情,所以他們心里對學校的調劑存在著很大的抵觸情緒,但是為了上一個重點大學也不得不服從學校的調劑。但是這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有的學生談不上好好聽課,甚至怨氣沖天,把不滿情緒發泄到教師身上,雖然這只是一小部分學生,但是對整個保險專業的學風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給教師的教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師缺乏保險行業的實踐經驗從而其教學效果不佳保險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然而,在教學環節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當今各大高校保險學的教學仍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即“老師講,學生聽和記”。對于已接受過十幾年傳統教學的本科生來說,已經厭倦了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式。課堂上學生有效參與不足,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的有效實現。而近來所提倡的教學創新也僅是在教學工具上有所改進,在教學過程中運用了一些高科技電子設備,老師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認,現代化的教學設備給教學帶來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觸及到教學方式的根本轉變,填鴨式教學、應試性教學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師掌握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在實踐方面的經驗不足,懂得理論知識的教師很少或根本沒有機會去從事保險實踐工作,而富有實踐經驗的保險工作者也進不了保險教師隊伍。在教學過程中,多數教師以講授理論知識為主,鑒于保險專業的實踐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師采用案例教學法。然而,由于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所用的都是從書本上或是從網上下載的現成案例,并沒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講授過程中難以做到生動形象,不能引起學生的共鳴。
(三)學校對保險專業的投入過少使得教學所獲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學效果一方面來自教師的努力,另一方面與學校對專業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開的。作為一個年輕的新專業,保險專業在大部分學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專業,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熱衷于搞名牌專業精品課程,把大部分資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專業中,而像保險這些新專業,由于其力量薄弱,沒有多少話語權,因此很難獲得學校的支持,無論從教學的硬件還是從軟件,無論從資金還是從資料設施的投入,都處在一個弱勢地位。某高校近年雖然引進了幾位教師,但是新設立的保險系基本上沒有新投入的專項資金,對保險教學的支持力度明顯不足,幾年之內都沒有添過什么新的教學輔導材料及影像光盤。教師也沒有機會沒有渠道去保險公司從事人身保險的實踐工作,個別教師自己聯系去了也得不到經費及時間的支持,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教師在保險專業的教學過程中常常感到無所適從。
三、保險學教學的創新策略
針對上述問題,要搞好保險學課程的教學,必須從加強對學生專業觀的教育、加大對保險專業的投入力度以及著力提高老師隊伍的素質等方面出發,努力創造保險學教學的有利環境,真正把高校建設成培養高質量保險專業人才的基地。
(一)加強保險專業本科學生的保險意識的教育在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同時對學生進行專業背景的介紹,可以和學生一起暢談保險業最新動態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經歷為例幫助學生逐漸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再者,在專業課程設置上可以細分,根據學生興趣和發展需要設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設置從業資格考試、保險理論研究、保險法學、精算和保險營銷等學習小組,這樣學生可以明確自己的學習目標和方向并加深對保險專業的認識。此外,在保險專業本科教育中,還應強調挫折教育和誠信教育。保險屬于服務性行業,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險營銷這一領域,需要從業者有極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撓的精神,而這些是需要日積月累而達到的修養,因此,保險專業的本科生應該盡早有意識的培養這方面的品質。
(二)注重加大對保險教學軟硬件設施的投入以滿足教學的需要保險學作為一個新的專業,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長,否則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關新專業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在專業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設施的投入,從保險學科建設的實際出發,為教師創造一個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設步伐,除積極引進保險專業教師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對現有教師的培訓力度;三是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撥出一定資金用于購買書籍影像、舉辦保險研討會、送教師去保險實際部門參加實踐工作以及請相關人士來為教師和學生講授保險實踐經驗等。
(三)創新教學手段,優化師資要加強保險學教學的實踐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險咨詢”等一類實踐性教學團體,組織學生到城市社區等地方進行義務咨詢活動。這不僅為學生提供積累實踐經驗的機會,也能服務大眾,充分體現了保險的人性化,為保險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發揮業界與學界互動作用優化保險教育師資。一方面,充分利用業界的各種資源培養和提高師資隊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養的互動交流機制。例如,高校和保險公司實行聯合辦學;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博士(后)工作站、實驗基地、課題合作等方式,為師資隊伍建設,尤其是青年教師的培養提供一個平臺。通過這個平臺使教師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完善知識結構,增加感性認識,豐富自身經驗,從而提高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應該大膽聘用業界專家型人才,吸納其成為教師隊伍中一員。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業界出現了一大批懂理論、諳實務、會教學的專家型人才,這些人才是發展我國保險教育事業的寶貴財富。近幾年在我國保險事業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師棄教經商,而與此同時,業界卻有不少熱心保險教育事業的有識之士,有意投身保險教育事業。國家和高校應采取優惠政策鼓勵這些有豐富實務經驗的人棄商從教,從而完善教師隊伍的結構,優化保險教育的師資。
【參考文獻】
[1]唐紅祥.關于保險學歷人才供需脫節的思考「J.廣西財政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8(2).
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為保險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保險人代填寫或代簽名行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投保人僅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保險人詢問內容及投保人作相應告知義務載體的投保單,是否投保人填寫或填寫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所確認,應當是對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1)投保單內容雖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寫,但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應當視為投保人已經確認了投保單中就詢問事項所做的告知是屬實的。(2)保險人保人簽字的,由于不能證明投保人是否確認填寫內容,除非投保人認可,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3)投保人簽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項的填寫在后的,由于未經投保人確認填寫內容,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2.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規定。許多學者持肯定觀點,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采納。他們認為:“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如果保險人未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險人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雖可因此增加危險估計正確性,但同時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人所知及應知事項,因其人(檢查醫生)的介入而擴大。因此凡體檢醫生檢查可以發現的病癥,即為保險人所知;即使體檢醫生因學識經驗不足,對于檢查的結果未能作出適當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屑保險人應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不負告知義務。”筆者主張,不能因為體檢程序的采用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依據在于:(1)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如實回答是其法定義務,若無法定免除或減輕事由,自不能隨意減輕這一義務。(2)體檢只是保險人用于過濾欺詐投保的一種輔助手段,如果僅僅因為保險人采用了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于鼓勵投保人隱瞞實情,打擊保險人采用體檢程序的熱情,勢必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三、關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之效力認定及實體處理
《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由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與受益人發生爭執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因而在無書面同意意見的情形下,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審判實踐中盛行這樣一種思維:保險公司接受這種投保單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明顯不公,所以主張將其認定為有效合同。筆者認為:
1.應當準確理解《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該條強調的是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專門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執行,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該條是基于保險的特性,從防范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所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突破。當然,在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之后,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合理分擔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此類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均應明知,對于保險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保險人作為專業性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的締約過錯責任。在損失認定上,由于被保險人未簽名確認保險合同且已死亡,則被保險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賴利益損失問題。因此,實體處理上應當判令保險人返還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但保險人不應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四、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界大多認為,醫療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應當適用與財產保險合同相同的處理原則。一些學者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98年)第63號文《關于醫療費用給付問題的答復》,認為當事人至少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達到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復》指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從中可以反推出這樣的結論,如果保險條款中有上述約定,則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
在現有立法框架內,筆者主張應當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討論:
1.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醫療保險不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1)從保險立法考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該條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情形下,醫療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因支付保險金而享有代位求償權。(2)從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規定分析,也能相互照應,自圓其說。按照保險代位求償的原理,被保險人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本質上構成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81條的規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則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將“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列入“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權將其對第三人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且,由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就轉讓權利作了約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將其認定為無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責任的醫療保險中,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視不同情形而定。這類醫療保險條款往往約定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參加了當地醫保,則保險公司往往以醫保統籌帳戶給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為由拒賠,從而引發糾紛。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已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如果已經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否則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否則保險公司將因此而獲不當利益。根據現行的實務操作,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參加醫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均是相同的,從中應當可以得出保監會或保險公司至今尚未將被保險人是否參加醫保這一情形作為費率厘定的依據。既然如此,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拒賠。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受害人的申請,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依照《保險法》第22條,除人身保險合同外,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就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似乎這是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而實踐中經常發生被保險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又不向保險公司及時申請保險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保險理賠實踐中越來越多地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害人能否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筆者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險人申請的保險金并不歸其實際所有,最終要支付給受害人。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支付保險金,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被保險人不履行申請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賦予受害人這樣一種權利,即他可以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鑒于損失賠償額等問題需經有權機關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賠償額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權人和受害人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險人的利益,實踐中具體操作時,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這一權利才較為妥當。這一思路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該院在(2000)執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中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辯權應當仍然存在,可以據此對抗受害人的申請權。(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險人,經過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實現自身權利的情形下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的,因此,可能會造成超過2年索賠時效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應對《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作準確理解。該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從中可知,該款限定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因此,保險人不能以該條規定的索賠時效對抗受害人。
[參考文獻]
一、基于工作過程的專業教學改革設計思路
(一)對金融保險行業企業進行調研,確定目標崗位(群)及工作任務。在構建新教學模式前,深入江泰及其他25家金融保險行業企業、12所金融保險及相關專業的高校開展系統化調研,通過考察、座談、研討等,確定金融保險(保險經紀方向)專業崗位群如下:保險經紀公司:市場開發、保險方案、設計、保險銷售、保險采購、客戶服務、風險管理、項目管理(主要職責任務包括:客戶信息收集,保險方案設計,保險采購招投標,協助投保、出單,協助查勘定損、索賠,保險經紀營銷管理,客戶服務,單證案件管理、風險管理咨詢、保險經紀項目管理、理財規劃);保險及保險中介公司:相關專業技術崗位(主要職責任務:相關專業崗位);社會保障部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主要職責任務:社會保險基本業務開展)。
(二)保險經紀職業及工作過程描述。保險經紀是指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人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的服務總流程及主要工作流程如下:走進客戶,收集信息;風險管理,防災防損;擬定投保方案,進行保險采購,協助辦理投保手續;協助客戶索賠。
1.保險安排工作流程。投保人委托保險經紀投保———保險經紀為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設計保險方案———確認保險方案———保險經紀向保險人詢價———投保。
2.協助索賠工作流程。投保人出險通知保險經紀———保險經紀迅速通知保險人———保險經紀協助保險人現場查勘———保險經紀索賠———保險人最終賠款。
3.保險經紀其他服務。調查分析風險———提出防災防損建議———密切關注風險變化———風險轉移、化解的建議。(三)根據保險經紀公司工作流程要求,提煉出保險經紀需掌握的知識內容及應達到的教學目標。保險經紀工作總流程同上;知識目標:保險基礎知識,保險營銷知識,客戶管理方法———風險管理知識———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各險種知識———保險采購知識、保險理賠知識;教學目標:掌握保險基礎知識,能進行客戶開拓———掌握風險管理知識,能進行風險分析,提出保障方案;與客戶溝通能力———掌握財產險、人身險各險種知識,能夠制定投保方案并進行保險采購;
二、基于工作過程的金融保險專業教改實踐
從金融保險專業學生的學情出發,結合江泰及行業崗位(群)核心能力素質標準,融行業企業職業技術標準和職業資格標準為一體,設計金融保險專業課程教學內容;以就業導向、職業能力為依據進行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整體改造;以專業核心課程為切入點,實施項目化任務驅動式教改。
(一)將提高職業技能定為金融保險教改核心,制定本專業教學標準。將校企合作,教科研一體,工學結合的教改思路落到實處,提出與江泰公司目標共定、課程共建、學生共育、基地共建、師資共培、就業共導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培養路徑。針對學生特性,將關鍵專業技能訓練作為課堂教學的主要內容,循環訓練。理論教學以“必需,夠用”為度精講重點、難點、疑點;同時滲透道德、禮儀、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養的有關內容來培養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發“基于工作流程”的課程體系,加強專業技能基本平臺建設。協同江泰公司精選基于工作過程9門主干核心課程(《保險市場》、《保險產品解讀》、《保險銷售實務》、《保險采購實務》、《保險經紀服務》、《風險識別》、《合規與道德》、《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管理》、《保險項目管理》)和專業實訓、頂崗實習等構建以綜合素質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重點,適應新經濟新常態社會發展及學生個性發展需要的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本專業課程體系。為拓展學生專業方向,特聘請校內外企業行業及教育專家開展專題講座,開拓學生視野。重點從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專題講座三方面將理論融于工作過程。
(三)在教學組織和教學方法上,運用項目化任務驅動教學法引導學生主動探究學習;將基于工作過程的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改革設計落到實處。為達到提高學生職業能力的目的,采用項目化任務驅動教學法引導學生主動探究學習,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課堂參與性。任務驅動是基于探究性學習和協作學習間以學生為主體,老師充當組織者和引導者兼咨詢顧問的一種新型教學模式。師生角色轉換有利于將職業課程核心知識轉變為學生想要得到的生動有趣的學習內容,是一種有效激發學生內心強力學習動機,利于真正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學習激情和動手能力,增強青年學生獨立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的現代教學方法,尤其適用于基于工作過程、實踐性強的核心專業課程教學。為了培養學生本專業實際操作能力,一改傳統滿堂灌少互動的授課方式,同時創新性地采用全程考核的方式是“拉動”和“推動”學生學習的有機整合,目前效果較好。將任務驅動教學法引入本專業核心課程教學中,采取“邊用邊學邊練”的方式將核心理論融于實踐教學,通過“展示項目任務”、“解構項目任務”、“練習項目任務”,使學生在教師設置的“保險經紀服務”“保險安排”“協助索賠”等虛擬情境和任務項目中接受實訓。教師將所要學習的本專業核心知識點隱含在經紀服務、核保制單、索賠等工作任務中,學生對老師布置的任務分組討論后在教師的指導下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最后通過任務的完成來實現對所學知識的構建。這里所指的任務是指在經紀服務、核保制單、索賠等高度仿真工作環境下,通過運用金融保險專業的各種知識及操作技能來完成特定目標的過程。
(四)建設第二課堂,培養學生適應能力。特設金融保險學科帶頭人和雙班主任(專職班主任和專業班主任),為有效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奠定了基礎。如課前三分鐘演講、教學園地設計、每月金融保險大廳展板設計、課后實訓、校際交流、公司考察見習、頂崗實習、技能競賽等,有效將學生課堂活動與核心課程、選修課程的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構成“江泰班”涵蓋素質和職業能力的整體課程體系和教學新模式。發動骨干學生力量,組建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以傳幫帶形式培養學生社會適應能力。
(五)改革考試方法,建立創新的評價體系。將單純以理論考試成績為主改為融綜合測評、多方評價、多證考核相結合的全程評價方式;嘗試推行以賽代考、強化實訓實習考核;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鼓勵學生選修其它專業課程,掌握多門技能,參加技能實踐。運用全程評價體系,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能根據自己個性特長,充分展露自己的才華,提升自信心。綜上所述,基于工作過程的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改革設計是一個長期的,不斷實踐、修正的過程,校企雙方密切合作,及時溝通解決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企業要求與學院學生學情,及時調整教學設計,因材施教,最大限度滿足金融保險行業企業用人需求,實現現代職業教育“高素質、高技能、應用型”高級人才的人才培養和教學目標,實現校、業、生和社會多方共贏。
作者:徐誠 周玉芬 李海霞 單位:北京經貿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2006]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