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證飲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

          第三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準。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建設,優先安排退耕還林還草項目,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治環境污染,保證水源充足、水質良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林業、農業、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水質標準

          第七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水源類別分為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又分為江河水源保護區和湖泊、水庫水源保護區,其陸域從水域正常水位線起計算。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實行三級保護,按照防護要求,分別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戶區。

          第八條飲用水江河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從取水點起計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陸域。

          第九條飲用水湖泊、水庫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湖泊、水庫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線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湖泊、水庫向水坡區域或者正常水位線外延三百米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外延二百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湖泊、水庫二級保護區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外延三百米的陸域。

          第十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五十五米的圓形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五十五米至二倍影響半徑的圓環形區域;

          (三)準保護區: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和補給條件確定。

          承壓含水層的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根據含水層水文地質和埋藏條件劃定。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特別情況需要擴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保護區范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劃定地理界線。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

          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劃定機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設置標志牌和界樁。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水質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控制。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Ⅱ類水質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控制;

          (四)補給源地為地表水的,該地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飲用水應當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輸送,防止水質污染。

          第三章飲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護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水源保護區。

          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開采礦產資源;

          (四)從事養殖業和種植農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開發活動;

          (六)堆放工業固體廢棄物、垃圾、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動。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設施、采礦設施等污染源應當予以取締;已建立的墓地必須搬遷;有害物質必須清除。

          第十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擴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所有單位排放的污水必須達到規定標準,固體廢棄物必須及時運出保護區處理;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三)根據水質水量,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

          第四章飲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護

          第二十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二)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物品;

          (三)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廢棄物的集中堆放場、轉運站;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農田。

          地質鉆探過程中,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分層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化工、電鍍、制革、冶煉、印染、煉油、制漿造紙項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鑿井取水;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第二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化肥;

          (二)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嚴重污染水源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依法監督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組織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保護區內排污口的水質監測;

          (四)監督、檢查有關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林業、農業、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規劃,恪盡職守,互相配合,保證城市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治理經費,環境保護、水、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治理項目。

          對跨市、縣供水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環境保護投入,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監測網站的建設,組織定期監測,互通有關信息。發現污染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

          第三十條造成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知有關取水單位和當地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產停業、關閉企業或者搬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各項的相應法律責任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條例規定,責令停產停業、關閉企業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三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珠海市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珠海市行政區城內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珠海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計劃、規劃、建設、水利、衛生、港務監督、農材、市政、供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環保部門做好對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工作涉及有關市、縣的七有關市、縣應當給予配合。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飲用水源,并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二章飲用水源地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

          第八條飲用水源地為:前山河水道、磨刀門水道、洪灣至掛定角河段、黃楊河水道、虎跳門水道、河麻溪水道,累洲水道、橫杭水道以及各水庫。

          第九條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河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庫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河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

          第十條河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為:南沙灣、平門、廣昌、洪灣、黃楊河、南門沖各取水點上游一千冰到下游一千米以內的水域以及沿取水點一側縱深一百米的陸域。

          第十一條水庫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為:大鏡山、巧溪、吉大、青年、銀坑、竹仙洞、南屏、蛇地坑、楊寮、王坑、坑尾、龍井、龍西、繒坑、西坑、乾務、王保、南山、荔枝園、先鋒、白水寨、愛國、大林、木頭涌、黃綠貝、紅旗村、十三灣、大水沆、推船灣、外伶仔、八一、密仔、南新、東山、山頂等水庫山塘及其集雨區陸城。

          第十二條河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為:平崗取水點上游一萬米到下游三千米,廣昌取水點上游一萬米到下游八千米,黃楊河取水點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灣取水點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門沖取水點上游一萬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點一側縱深二千米的陸域,前山河道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河段及珠海市一側縱深五百米的陸城。

          第十三條市、縣(區)環保部門應當在各飲用水源保護區豎立標志,并標明保護飲用水源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

          第十四條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生態平衡和保護水源林、護岸林和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責任。

          第十六條市環保部門根據飲用水源保護目標,對排污單位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飲用水源地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向飲用水源地排放經過處理的廢水,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按批準的數量、種類、濃度和排放方式排放。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直接或間接向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放工業廢水、含病原體污水、放射性污水以及各類有害廢渣。

          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燃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直接或間接向飲用水源地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必須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在河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排污口、油庫、禽畜飼養場及其它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堆放有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種原材料;

          (三)挖沙取土;

          (四)停靠船舶;

          (五)炸魚、毒魚、電魚等污染水環境的活動;

          (六)施用有機氯、有機汞等毒性大的農藥,以及用工業污水灌溉農田;

          (七)排放污水和傾倒垃圾;

          (八)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水庫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游泳、放牧;

          (二)毀林開荒、采石取土;

          (三)挖穴埋葬;

          (四)建設工廠、畜牧場、飲食店及對水源有污染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白磷等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渣;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棄置、傾倒垃圾和放射性廢棄物;

          (三)貯存可溶性劇毒廢渣。

          第二十三條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港口和油碼頭必須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處理設施;

          (二)衛生、科研、畜牧獸醫等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水,應進行嚴格消毒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會同水利、衛生防疫、城市供水等部門對事故依法作出處理。

          船舶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在飲用水源地航行中出現滲漏及其他事故時,事故責任者應當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由環保部門會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源實施污染防治措施,組織對水環境及污染源的監測,編制水污染防治計劃,查處水污染事故。

          第二十六條計劃部門負責把污水綜合治理、飲用水源基地的建設、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者搬遷等對保護飲用水源水質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納入國民經濟計劃。

          規劃部門要把合理開發水資源、防治飲用水源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納入規劃。

          水利部門應當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加強對江河、山塘水庫等飲用水源的管理和環境保護,防止污染和破壞水資源。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做好飲用水源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林部門要做好植被的保護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市政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城市下水道的建設和管理,防止污染水源。

          港務監督部門對船舶的排污實施監督管理,防止飲用水源河段港區碼頭水域的污染。

          第二十七條供水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河水取水點水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查,發現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和工生防疫部門通報.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水體污染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改正: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六)、(七)項規定的;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水體污染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改正;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水體污染的,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改正: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四)項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按《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縣級環保部門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超過一萬元的罰款,報市環保部門批準。市環保部門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報省環保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環保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環保部門監督管理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建議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source of drinking water is the core for rural safe drinking water, in the foundation and the current problems on rural water drinking and protection, the main reason for pollution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to make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protect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Keywords: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protection;suggestion

          TU991.25

          引言

          近年來,各級政府加大了農村飲水安全保障的投資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但由于經濟發展和資源過度開發,導致了農村飲用水源污染和水資源枯竭問題。因此,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 飲用水源的類型

          農村飲用水源類型大致分為兩類: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其中地表水源包括河流水、湖泊水、水庫水、溪溝水和坑塘水等;地下水源包括潛水、承壓水和泉水等。

          河流水一般流量較大,但受季節和降水的影響較大,水的渾濁度和細菌含量較高,水質季節性變化明顯,且易受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染;湖泊水水位變化小,流速緩慢,水量、水質較穩定,渾濁度較低,易繁殖藻類;水庫水水位一般較高,變化較大,渾濁度較低,也易繁殖藻類;溪溝水水體一般受季節性的農藥、化肥等的污染比較嚴重,有的還受企業廢水的污染,所以水質相對較差;坑塘水水量一般較少,有機污染嚴重,一般不宜作為飲用水源。

          潛水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第一個隔水層以上的含水層,水質易受地表或地下污染物污染,與周圍環境有密切關系,渾濁度較低,一般無色,部分地區的鐵、錳、氟或砷含量較高或超過衛生標淮。承壓水指在第一個隔水層以下的含水層,具有一定的壓力水頭,有自流(壓力水頭高出地表)和非自流兩種。

          2 飲用水源存在的問題

          農村飲用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水和水質污染程度嚴重。部分農村群眾長期飲用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高鐵錳水、污染水等,同時因設備簡陋、干旱引起的季節性缺水問題依然存在。農村飲用水源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面:

          2.1用水保證率問題。引起飲用水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有:由于供水設施簡陋或根本沒有供水設施,直接從河道、坑塘、山泉、淺井取水飲用,水源保證率低,季節性缺水嚴重,干旱季節缺水時仍需遠距離拉水或買水。

          2.2飲用水水質超標。大部分農村水源地沒有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與水質預警實時監測體系,受到了生活污水、化肥、農藥、養殖畜禽糞便、工業廢水等的污染,水源水質越來越差,許多地區出現了水質性缺水。飲用水源污染,造成水中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含量嚴重超標,易導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還因此暴發傷寒、副傷寒以及霍亂等重大傳染病,個別地區癌癥發病率居高不下。

          2.3高氟水、高砷水和苦咸水。長期飲用高氟水,輕者形成氟斑牙,重者造成骨質疏松、骨變形,甚至癱瘓,喪失勞動能力;長期飲用砷超標的水,造成砷中毒,導致皮膚癌和多種內臟器官癌變;長期飲用苦咸水導致胃腸功能紊亂、免疫力低下,誘發和加重心腦血管疾病。

          3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保護農村飲用水源、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是農村水環境保護的首要任務。全國大多數城市對飲用水源保護區作了劃分,建立了一大批水源保護區,并積極開展了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制訂了一系列飲用水源保護的法規和條例。雖有的地方在城市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中也涉及到部分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的相關內容,但對因農村飲用水源變化引起保護區范圍變化的科學論證工作相對滯后;對飲用水源如何保護缺少相應的規劃和科學研究;對水源地源頭周圍污染源情況掌握和管理有滯后現象,缺少水源地日常動態管理系統、污染源動態檔案系統和應急處理系統。我國現行環境法律制度對我國農村飲用水源的保護而言難以發揮其優勢。其弊端主要表現在法律調控中的三個方面:

          3.1立法現狀。我國環境法律制度歷來突出于對城鎮居民有關的生態環境的保護,對農村地區關注較少。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在法律規范中一筆帶過,其保護管理的控制體系,手段和形式在法律文件不僅不突出。

          3.2權力運行。我國對于農村地區水環境保護而言,存在政府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上的困境。農村水源主要為散置在村落或村落間的水體,而政府控制的組織依托在于行政機構,使得政府組織建構不符合農村飲用水源的自然屬性,以至相關管理措施難以長期穩定的延伸到鄉鎮以下得農村地區,水源基層管理責任難以落實。

          3.3內容。對農村飲用水源的法律調控存在具體制度上的缺失。我國現行水源保護的三大主要制度為:水源保護區制度,水質標準制度和水質監測制度。我國許多農村地區居民無法享受到管網供水,只能直接從江河等地表水源取水或者依靠收集的雨水,井水為生。

          4 飲用水源地污染原因

          一是生活污水的排放;二是水土流失;三是農業耕作源料污染;四是工業污染;五是地下水開采過量

          5 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的應對措施

          確保農村飲用水源衛生,保障農民用上足量安全的水,其根本措施就是構建科學合理的供水工程、控制和治理環境污染。保障飲用水源地安全的對策與措施。主要包括:

          5.1選擇不易污染的水源。在同等條件下,地下水源不易受污染,易于防護,衛生條件好,宜優先選擇水質符合要求的地下水。

          5.2嚴把水源工程關。確保水源水質符合國家飲水衛生標準,應建立堅持在水源工程開工前檢驗相關水源水質的制度,并盡量采用全封閉水源構筑物,避免污染物直接污染;

          5.3加強水源衛生防護。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應設置衛生防護地帶,劃分不同的水源保護區,并規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5.4強化水質監測。水源水質監測與評價應包括監測點的布置、監測項目、監測時間、監測頻率的確定、監測方法的選擇和水質評價等內容。

          6 強化農村飲用水源地的保護

          6.1制訂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的專門法規

          應總結國內外的飲用水源地管理經驗,抓緊編制出臺《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頒布不同類型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和管理辦法、水源地監測信息管理和規定,分層次建立保障農村飲用水源地安全的法制監管體系。

          6.2制訂科學合理的農村飲用水源保護規劃

          在制訂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考慮農村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農村飲用水源保護規劃與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促進經濟發展。 6.3生物防控工程技術體系

          建立生態防控技術體系模擬分析系統,研究農村飲用水源生態防控機理,確定農村飲用水源地點源和面源污染的生物防控措施,設計農村水源地的生態屏障,同時進行生態防控措施的相關配套政策研究,建立農村水源地污染生物防控示范點。

          6.4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源地應急保障體系

          在堅持常規水源和儲備水源相結合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水源地戰略儲備體系和特枯或連續干旱年以及水質受到污染情況下的應急供水體系。規范和強化本地區應對農村應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形成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農村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體系。

          6.5構建農村飲用水源地水質預警實時監測體系

          分類分級建立監測水源地水質預警實時監測體系,加強飲用水源地監控系統和監管能力建設,建設包括常規監測、移動監測、動態預警監測三位一體的監測網絡,實時掌握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

          6.6制訂農村飲用水源的水質監測技術規程

          根據不同類型的農村飲用水源地,建立實用性強、經濟、高效的水質監測技術規程,開發和篩選適用于農村飲用水源地監測的技術與設備。

          6.7建立科技進步創新體系

          加強與農村飲用水源保護有關的科學研究依靠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促進農村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治理,加強劣質水、微污染水處理技術研究,加強安全高效消毒技術研究,加強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制訂工作,加強制水工藝的改造和研究,加強流域水環境保護、納污能力及污染總量分配技術與管理體系研究,依靠科技手段防控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實現防控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6.8建立宣傳教育體系,鼓勵公眾參與

          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的宣傳和引導,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大農村水資源保護工作宣傳力度,鼓勵農民積極參與工程的建設與管理運行,廣泛聽取農民意見,充分反映農民意愿,建立農村水源地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提高農民對加快水源地保護的認同程度。

          參考文獻

          [1]林洪孝主編《水資源管理理論與實踐》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防止傳染病的流行,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含義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經輸水管網或容器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水予以貯存、加壓后經管道或使用容器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客運船舶、火車、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但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三)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有機合成管道、管材和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等產品。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生活飲用水的供給保障工作,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用水單位和個人對生活飲用水的供給和水質情況有權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主管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

          鐵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客運企業供給旅客的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管理工作。

          地礦、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源水衛生

          第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的水質、水文資料和環境衛生狀況,選擇符合環境衛生標準和水質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

          第六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定期檢驗,并在保護區邊界設置顯著的防護標志。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應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源水質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水質進行衛生監督和監測。

          第八條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按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供水衛生

          第九條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給的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條供水設施必須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檢修。清水池、過濾池、沉淀池內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應加蓋封閉,排氣孔要有必要的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施工及所使用的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接觸的產品,應保證生活飲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設施應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貯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貯水設施混用。

          第十一條從事建筑物頂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建設物頂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復查。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活動性肺結核及其他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水水質狀況,采用合理的水處理工藝流程和無毒無害的凈水消毒設施,并配置必要的水質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水質檢驗的項目、頻次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并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驗資料。

          第十三條集中式供水單位的生產區應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生產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生活居住設施;

          (二)設置畜禽飼養場所;

          (三)堆放垃圾、廢物;

          (四)修建滲水坑、糞便池和排污渠。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的機泵室與貯水箱(池)必須分開建立。貯水箱(池)的溢水管道應設防污染裝置,并不得與排水管道直接相通。

          第十五條供水管道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

          供水管道的盲端和消防水樁應定期放水,觀察井和檢測井應加蓋,井內不得存積污水污物。

          第十六條單位自備集中式供水管網系統禁止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公共集中式供水單位同意,報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衛生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及時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發現因生活飲用水污染而發生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性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衛生許可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取水許可證后才能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還必須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后才能供水。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符合衛生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在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通知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等參加。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宣傳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督促供水單位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幫助供水單位對從事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進行工作技能和衛生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生活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條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生產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發給批準文件后才能生產。其他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批準文件后才能生產。

          在我省銷售省外生產的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已取得批準文件的,應將其有關產品資料送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未取得批準文件的,應按前款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或銷售未經批準的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批準文件的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生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生活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件,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20000元以下罰款;

          (二)生產、銷售或供水單位使用未取得批準文件的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清洗消毒作業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業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七)將供水管道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網系統連接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單位或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末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段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開展水上餐飲專項整治行動,取締無證經營,查處違法排污等行為,規范水上餐飲秩序,改善我區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二、整治范圍

          河雨花段。

          三、重點任務

          重點整治存在安全隱患、污染水體的水上餐飲,包括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水上餐飲;未獲得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無證、非法經營水上餐飲;無污水、廢油和垃圾收集設施、違法排污的水上餐飲;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水上餐飲。

          四、整治措施

          (一)對水上餐飲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建立臺賬。特別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屢禁不止的非法水上餐飲要重點排查,列為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打擊重點。

          (二)禁止在瀏陽河雨花區段經營水上餐飲,對現有的水上餐飲予以取締關閉。

          五、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年月15日—月30日)

          1.動員部署。區各職能部門迅速落實省、市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部署。

          2.調查摸底。區相關職能部門對水上餐飲經營場所和水上餐飲非法經營和違法排污狀況等情況進行地毯式排查,建立臺賬,作為水上餐飲專項整治行動的依據。

          (二)宣傳發動階段(年月1日—月5日)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水上餐飲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三)集中整治階段(年月6日—月30日)

          1.區政府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水上餐飲經營戶進行勸退工作。

          2.區政府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嚴管重罰。

          (四)復查階段(2012年3月26日—4月25日)

          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相關街道在2012年4月5日以前,對照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行自查。專項整治效果不好,達不到驗收標準的,繼續進行整治,直到完成整治任務才能申請驗收。

          六、職責分工

          區政府辦:負責水上餐飲整治工作的指揮、調度。

          區環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專項行動,排查水上餐飲數量、位置,查處水上餐飲的違法排污行為,組織協調及信息收集報送。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監督管理工作等工作;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農林水局:負責對無漁業經營證照的查處,停止發放漁民經營有關證照。

          區工商分局:負責處理無證照經營的水上餐飲。

          區衛生局:負責處罰餐飲衛生不達標的經營船只,清查水上餐飲證照,查封非法水上餐飲經營設備。

          區城管執法大隊:負責拆除非法宣傳廣告牌,維護整治工作秩序。

          區交警大隊:負責對河岸邊亂停亂放車輛的管理。

          區國稅局、區地稅局:負責依法取締無稅務證照的水上餐飲。

          區公安分局:負責維護整治工作秩序,對暴力阻擾執法、妨礙執行公務、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區委宣傳部:負責對水上餐飲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宣傳報道,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各區直部門宣傳報道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整治工作的行政監察。

          各有關街道:負責轄區內水上餐飲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組織領導力度。為加強水上餐飲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區人民政府成立水上餐飲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長任組長,聯系環保工作的政府辦副主任,區環保局局長為副組長,區監察局、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區環保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城管局、區農林水局、區工商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和相關街道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牽頭全區水上餐飲整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驗收等工作。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協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傳發動力度。各有關單位要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召開動員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讓群眾充分認識到水上餐飲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水上餐飲經營行為對食品安全、生命安全的影響,自覺參與、支持和配合水上餐飲專項整治工作,形成水上餐飲整治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切實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堅決取締瀏陽河雨花段水上餐飲的船舶及浮動設施。實行相關街道長期負責,部門參與管理的長效機制,將水上餐飲整治納入區直有關部門和街道的績效考核。

          八、驗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