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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理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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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理論論文

          制度理論論文范文第1篇

          一、匯率制度與經濟增長

          一般來說,固定匯率制度的支持者認為,長期穩定的匯率水平有助于人們建立穩定的

          預期,為國內外投資者的決策制定提供一個確切的基礎,促進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的發展;而未來匯率變動的不確定性會對投資決策制定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國際貿易和投資。雖然企業可以在遠期外匯市場上和期貨市場上進行對沖操作以規避風險,但這意味著交易成本的上升。在發展中國家中,由于外匯市場不成熟,套利渠道的相對缺乏,它們在浮動匯率面前尤其顯得束手無策。極端的易變性意味著貨幣錯配(CurrencyMisalignment)仍然發生,而這將導致資源配置不當,減少投資和外貿,引起經濟增速降低,這對于缺乏遠期套期保值的國家來說尤其如此(BirdandRajan,2001)。

          而浮動匯率制度的倡導者聲稱,作為本國貨幣的外國價格,匯率可以在外匯市場上由供求決定,由市場力量決定的價格信號往往是最優的,有利于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很多經驗研究證明,匯率的短期易變性對于貿易的影響是極小的。而且,被觀測到的匯率易變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實際風險。即使該風險在外匯市場受到壓制,它也會在其他場合以更不令人愉快的方式爆發出來(Frankel,1996)。(例如,美國為避免因實際供求因素導致的美元升值的措施,可能會引發通貨膨脹。)

          匯率制度選擇的中間派和靈活派則認為,匯率變動對產出的影響是不確定的,而且可能與經濟實體的特點及初始條件有關。因此,應對外部沖擊的合適政策應該是具有本國特色的政策(ChangandVelasco,1999)。

          二、匯率制度與通貨膨脹

          實施釘住匯率制可以約束釘住國政府貨幣政策。當釘住國的通脹率與被釘住國的通脹率嚴重背離時,資本的跨國流動將使釘住國貨幣面臨貶值或升值壓力。若釘住國通脹率顯著高于被釘住國,資本外流將造成貶值壓力,為了維持釘住匯率制將減少甚至耗盡其外匯儲備。所以這種約束可以看成是一種貨幣紀律。理論和經驗分析給出三個理由,證明釘住匯率制度能有效遏制通貨膨脹:(1)釘住匯率建立了清晰的、可操作的目標,同時捆住了政府的手,使得政府反通脹的承諾更加可信;(2)釘住匯率可以幫助價格和工資制定者圍繞一個新的低通脹均衡協調它們的行動和預期;(3)釘住匯率制度提供了一個方便的渠道,使得家庭和企業能夠在高通脹時期渡過后,將它們從海外撤回的離岸資產轉化為本幣資產。(在浮動匯率制下,沒有這樣能重建本幣資產的自動機制,因為央行沒有義務購買撤回本國的以外幣計值的資本)(Bruno,1995)。

          浮動匯率制下反通脹措施的緊縮性比固定匯率制下更強(通常導致過高的實際利率和

          本幣高估),因此浮動匯率制下很多穩定措施都失敗了。即使在浮動匯率制下反通脹措施能取得成功,成本也明顯比在釘住匯率制下高。以波羅的海沿岸的兩個鄰國為例,愛沙尼亞采用了貨幣局制度,拉脫維亞早期采用了浮動匯率制度。兩國都成功地結束了轉軌時期的高通脹,但拉脫維亞經歷了一次更深更持久的衰退。根據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資料,愛沙尼亞在1993、1994、1995年的年均GDP增長率為-7%、6%、6%,而拉脫維亞的同期增長率為-15%、2%、1%;更有意思的是,拉脫維亞在1994年上半年采用了釘住匯率制(Sachs,1996)。

          三、匯率制度與匯率的波動與背離

          資本流動性的增大容易產生匯率的波動性和背離問題。由于可以通過市場消除與不確定性相關的即期匯率波動,所以匯率的波動性并不是個嚴重問題。背離比波動性更嚴重,因為持續的高估對經濟的長期競爭力和就業有重要影響。相對價格的變化可能引發高成本的資源配置。Meershwam(1989)證明,匯率持續性高估可能導致競爭力的永久損失。

          在固定匯率制下,均衡匯率的制定是一個難題,中央銀行并不比市場更“英明”。市場總是在發展變化,而均衡匯率的調整總是滯后于市場需求的變動。因此,固定匯率制雖然避免了匯率波動性問題,卻面臨匯率的背離問題。

          在浮動匯率制下,由于貨幣市場的調整速度快于商品市場的調整速度,存在匯率超調(Overshooting)的問題,從而導致匯率可能長時間處于沒有經濟基本面支撐的水平。此外,投機者的套匯與套利行為可能加大名義匯率的波動幅度。

          未實行釘住貨幣時實際匯率的變動幅度遠遠大于實行釘住匯率時的幅度。同樣,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的偏差在未實行釘住時也比實行釘住時大得多(除了被釘住的貨幣處于一系列廣泛的管制情況以外)。實際匯率這樣大的變動幅度恰恰說明了名義匯率的變動幅度要遠遠大于同時期的通貨膨脹率差異變動。20世紀20年代以及70、80年代的浮動匯率制度都有一個典型的特征,即“善惡循環”。各國貨幣在經歷超過正常水平的通貨膨脹后,其貨幣貶值速度和幅度都超過了由通貨膨脹率差異決定的長期均衡水平,然后開始升值,貨幣的升值也超過了長期均衡水平。貨幣快速貶值削弱了貨幣當局穩定金融的能力,并增加了達到金融穩定的難度(阿里巴,2000)。

          在浮動匯率制下,當國際貨幣市場上出現明顯的不均衡時,投資者就會轉移資金以獲取利潤,這將導致實際利率的變動,于是預期利率的變化就會產生很大的結構性影響。預期利率變動而引起的實際利率變動將影響長期資本運動的形式。為了國際貨幣市場的均衡而發生的即期利率變動,將會引起國際資本市場的不均衡(Aliber,1988)。

          四、匯率制度與內外沖擊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市場價格信號劇烈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浮動匯率可以起到“屏蔽”作用,能夠較快地調整以“絕緣”外生性沖擊造成的影響。對外貿易的商品價格波動越大,匯率浮動的可能性越大,因為浮動匯率有助于隔絕外國價格的動蕩對國內價格的沖擊(梅爾文,1991)。

          弗里德曼(Friedman,1953)認為,與固定匯率制度相比,浮動匯率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即使名義剛性存在,后者仍能很好的調整經濟以應對實際的貿易沖擊。實證分析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彈性匯率制度能更好的使經濟體避免受實際干擾的影響。浮動匯率在貿易沖擊形成后,能更好地調整實際產出。人們似乎不必擔心浮動匯率對貿易沖擊的影響,因為當受到負面沖擊的影響時,浮動匯率制度可以使名義匯率相應的貶值。

          弗里德曼同時認為,如果價格輕微波動,那么改變名義匯率以應對實際匯率調整的沖

          擊,與商品和勞務市場的過度需求推動名義價格下降相比,所需要的時間更短、成本更低。

          如果沖擊是真實的,從理論上說,浮動匯率制度仍是更有效的選擇。實際上,實行浮動匯率制最大的優勢在于它能給予實際的沖擊以平穩、適當的調整。當國內價格是粘性的,那么為應付沖擊而發生的改變是緩慢的,一個負面的實際沖擊(如出口需求或貿易的下降)會導致名義匯率的貶值。對貿易品的需求減少時,匯率貶值會降低貿易品的相對價格,并因此而部分地彌補負面沖擊帶來的不利影響。而且,在出口商品的名義價格下降時,名義貶值會增加其國內價格,這又有利于經濟得到一個更平穩的調整。也就是說,在彈性匯率制度下,匯率起著自動穩定器的作用。

          另一方面,固定匯率制度則不得不依賴國內價格的緩慢改變以走出蕭條。換句話說,釘住匯率制度必須承受負面沖擊帶來的影響。而且,中央銀行必須阻止本幣貶值,否則用外幣購買本幣將會導致貶值發生。這是一種內在的緊縮,它會引起就業率大幅度的下滑。對20世紀2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國和阿根廷來說,為重新安排相對價格,渡過漫長而痛苦的緊縮時期是必要的,這也意味著保持固定的名義匯率要付出代價。

          浮動匯率制度平息沖擊的另一種方式是實行獨立的貨幣政策。當實際的負面沖擊存在時,政府能夠采取措施減輕衰退。在彈性匯率制度下,國家可以通過貨幣擴張的方式來應對沖擊。而在固定匯率制度下,貨幣的增加只意味著儲備的外流而對產出沒有任何影響。

          但是,固定匯率可以更好地處理內部沖擊,如通脹率或利率的暫時性變動等,外匯儲備的增減可以作為一種緩沖器,以避免匯率的無謂頻繁波動。國內貨幣供應量的變動越大,釘住匯率的可能性越大,因為國際貨幣的流動是一種減震器,它可以減少國內貨幣供應的變動對國內價格的影響。如果實行固定匯率,國內貨幣的過量供應會使資本外流,因為部分超額貨幣可以通過國際收支赤字來消除。在浮動匯率下,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仍然滯留在國內,并使國內貨幣貶值(梅爾文,1991)。

          不同匯率制度相對優勢的存在,是以影響經濟體的沖擊的特征為基礎的。當沖擊來自國內貨幣市場,固定匯率制度會自動阻止沖擊影響實體經濟;如果確實發生了需求沖擊,在貨幣當局購買外匯儲備以阻止本幣升值的同時,貨幣供給將會增加,而實際產出不變。相反,彈性匯率制度則需要降低收入以使實際貨幣需求減少到實際貨幣供給未發生變化時的水平。因此,如果這些沖擊在經濟中占主導地位,這就是贊成固定匯率制度的一個理由。

          五.匯率制度與貨幣危機、銀行危機、債務危機

          固定匯率制很容易受到國際投機資本的攻擊,這是因為固定匯率不是完全置信的,投

          機者認為持續高估貨幣遲早要向市場均衡匯率回歸。投機沖擊可能引發貨幣危機,迫使一國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本幣貶值造成持有大量未套期保值的外債的銀行和企業債務成本高企,加上央行為捍衛本幣匯率而提升本幣利率所造成的銀行利潤率下降以及企業國內債務成本升高,從而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

          代爾蒙德和代布維格(DiamondandDybvig,1983)系統論述了固定匯率制下的清償力危機。嚴格釘住匯率制度限制了貨幣當局擴大國內信貸的能力,這可能有利于抑制通貨膨脹,但卻不利于銀行穩定。在貨幣局制度和金本位制下,國內銀行體系沒有最后貸款人。在一個銀行規模小、存款保險制度不完備的金融體系中,這可能造成自負盈虧的銀行倒閉。相關模型表明,貨幣局制度通過加大產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來減少形成國際收支危機的可能性。因此,低通貨膨脹價格可能是金融體系不穩定所特有的現象。與貨幣局制度不同,在固定匯率制下,中央銀行愿意充當最后貸款人。但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國際收支危機而不是銀行危機形成了。

          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浮動匯率制并不意味著與危機絕緣。浮動匯率制國家也可能同時遭受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雙重打擊。以美國為例,美國之所以能夠在經常項目長期巨額逆差的壓力下保持美元堅挺,是靠長期源源不斷流入的外國資本。而資本項目的順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們的主觀預期和對美元的信心造成的。一旦美國經濟的放緩和美國股市泡沫經濟的破滅改變了人們對于美國經濟與美元的預期,外國資本的抽逃將對美元造成巨大的貶值壓力。為了減緩資本抽逃的沖擊,美聯儲很可能調高利率,而利率的升高會進一步加深經濟的低迷。也就是說,美國終將為其經常項目赤字付出代價,長期累積的風險終將爆發。反對彈性匯率制的另一個原因是,在發展中國家里以美元計價的債務普遍存在。那么本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將增加美元債務的輸送成本,并導致企業的接連破產及財政危機的發生(CalvoandReinhart,1999)。

          Eichengreen和Arteta(2000)指出,經驗證明未能揭示在匯率制度和銀行危機之間存在任何聯系。近年來較為流行的“原罪論”說明,如果一個國家金融市場不完全,即一國的貨幣既不能用于國際借貸,甚至在本國市場上也不能用于長期借貸。那么一國的國內投資不是面臨貨幣錯配(借美元用于國內項目),就是面臨期限錯配(用短期貸款作長期用途)。如果出現貨幣錯配,匯率貶值將造成貸款的本幣成本上升,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以致破產;如果出現期限錯配,利率上升也會造成借款成本的上升,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以致破產。在這種國內金融極端脆弱的情況下,不論是采用固定匯率還是浮動匯率,都難以避免危機的爆發(張志超,2001)。

          六、匯率制度與貨幣以及鑄幣稅

          根據三元悖論(TheImpossibleTrinity),一國不可能同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動、固定

          匯率制和獨立的貨幣政策。因此,在資本帳戶開放的前提下,一國實行釘住匯率制度意味著自己貨幣(MonetarySovereignty)的部分讓渡。在釘住國和被釘住國的商業周期和經濟結構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下,釘住國內外平衡的任務就只能依靠單一的財政政策。但是,根據丁伯根法則(TinbergenRule),要實現一定數量的政策目的必須要有同樣數量的政策工具,單憑財政政策不能夠同時實現內部和外部均衡。根據蒙代爾分派原則(MundellAssignment),貨幣政策應該用于實現外部均衡,財政政策應該用于實現內部均衡。同時,米德沖突(Meade’sConflict)也證明,單靠財政政策本身不能同時實現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此外,多恩布什等人(Dornbusch,FischerandStarz,1998)指出,財政政策具有相當長的內部時滯,這使得財政政策無法有效地實現穩定政策。因此,貨幣的讓渡實質上不僅僅是一個有關民族情感的問題,它可能會帶來一國經濟的內部或外部失衡,從這個角度來說,浮動匯率制似乎是一個更優的選擇。

          但是,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執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小國的貨幣政策實際上本身就是無效的。例如,該國經濟不景氣時,為刺激投資和消費而降低利率,但本國利率和外國利率的差異將使得資本外逃發生,從而加重衰退;當該國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時,調高利率以緊縮銀根,但國際資本的大舉流入將加劇該國的通貨膨脹。既然貨幣政策本身無效,貨幣讓渡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同時,只有少數工業化國家的通貨膨脹率和利率變動能夠左右國際匯率的走勢,大多數國家只是被動的價格接受者,因此匯率政策本身作為一種調節政策來說也是無效的。因此有人認為,“對于尋求穩定宏觀經濟政策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清潔浮動匯率不是好的選擇。清潔浮動匯率只能是有成熟的經濟政策的大型發達國家能夠享用的奢侈品”(Bergsten,Davanne,andJacquet,1999)。

          費舍爾(Fischer,1981)指出,從鑄幣稅的角度來看,能夠允許一個國家自由決定其通貨膨脹率的匯率制度是最佳選擇,固定匯率制度是次優選擇,使用其他國家的貨幣是最差的選擇。為了滿足國際支付的需要,非儲備貨幣國家都必須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貨幣,即繳納一定數量的鑄幣稅。而在固定匯率制下,為了維持匯率穩定,中央銀行必須經常在外匯市場上進行對沖操作。這又要求中央銀行擁有比浮動匯率制下更為充足的外匯儲備,而這又意味著大量的鑄幣稅損失。在貨幣局制度下,本幣的發行以外匯儲備為基礎,鑄幣稅損失最大。

          但也有一種觀點指出,由于我們沒有看見各國相互競爭以獲得儲備貨幣地位的事實,說明鑄幣稅的收益是很小的。德國、日本等國家之所以反對其貨幣成為主要儲備貨幣,是因為它們發現,國際上對儲備貨幣需求的變化會對儲備貨幣發行國的國內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尤其是對外經濟活動所占比重高的國家)。

          七、匯率制度與政治因素——信譽和時間一致性問題

          一般說來,每屆政府上臺之后都想在國內外建立起信譽(Credibility)和時間一致性(Time-consistency,也稱政策延續性)。但是正如各種官僚行為理論和政治商業周期模型揭示的那樣,政府很難保持實行固定匯率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實證研究也證明,總是存在通過改變政策而把事情辦得更好的動力,即存在時間不一致性。

          對公開宣布實行的固定匯率制度進行調整的代價非常昂貴,因為這樣做將產生信譽鴻溝(CredibilityGap)和時間不一致性。從這個角度來講,最佳辦法是實行彈性匯率制(蔣鋒,2001)。Edwards(1996)發現,政治不穩定性在匯率制度選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越不穩定的國家越不可能選擇釘住匯率制,因為在釘住匯率制下匯率貶值的政治成本太高。

          八、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的唯一準確的結論是,沒有任何匯率制度能適合所有的國家

          或者在任何時期適合同一個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應該取決于一國面臨的特定環境。將某種匯率制度過于普遍化(Generalizing)是非常危險的(Frankel.,2000)。

          筆者在此將以上討論形成的結論總結在兩張表中:

          表1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的優劣對比

          項目固定匯率浮動匯率

          經濟增長建立穩定預期優化資源配置

          遏制通貨膨脹有效或成本小無效或成本大

          匯率波動和背離匯率背離匯率波動(超調)

          應付內外沖擊更好地應付內部沖擊更好地應付外生性沖擊

          危機貨幣危機和清償力危機信心危機引發雙重危機

          貨幣和鑄幣稅喪失貨幣,難以實現內外平衡繳納更多鑄幣稅小國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無效,征收鑄幣稅會帶來成本

          政治因素信譽鴻溝和時間不一致性時間一致性

          表2選擇固定匯率制或浮動匯率制國家的特點

          固定匯率浮動匯率

          規模小規模大

          經濟開放經濟封閉

          貿易集中貿易分散

          持有外匯儲備機會成本低持有外匯儲備機會成本高

          新興市場國家和轉型國家發達國家

          缺乏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場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場

          面臨的外生性沖擊較少面臨劇烈的外生性沖擊

          國內貨幣供應量變化大國內貨幣供應量變化小

          政治穩定政治不穩定

          通貨膨脹協調通貨膨脹不協調1.

          經濟增長率低經濟增長率高2.

          注解:

          1.邁克爾•梅爾文:《國際貨幣與金融》,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

          2.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1)的研究證實,在發展中國家中,實行固定匯率制的國家同較低的經濟增長率和較高的產出波動性相關聯。它們的經濟增長率比起浮動匯率制國家來平均要低1%。

          參考文獻:

          1)Aliber,R.Z.(1988):TheForeignExchangeValueoftheUSDollar,StickyAssetPricesandCorporateFinancialDecisions,Mimeo,Chic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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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Bird,GrahamandRajan,S.Ramkishen(2001):Banks,FinancialLiberalizationandFinancialCrisesinEmergingMarkets,WorldEconomy,Vol.24,No.7,pp.889-910

          4)Bruno,Michael(1995):Inflation,GrowthandMonetaryControl:Non-linearLessonsFromCrisisandRecovery,PaoloBaffiLecturesonMoneyandFinance,Rome:Bancad’Italia

          5)Calvo,GuillermoandReinhart,M.Carmen(1999):WhenCapitalFlowsCometoaSuddenStop:ConsequencesandPolicyOptions,WorkingPaper,UniversityofMaryland,June

          6)Chang,RobertoandVelasco,Andres(1999):MonetaryandExchangeRatePolicywithImperfectFinancialMarkets,WorkingPaper,NewYorkUniversity,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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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Dornbusch,Rudiger,Fischer,StaleyandStarz,Richard(1998):Macroeconomics,7thEdition,IrwinMcGraw-Hill,pp.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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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Fischer,Stanley(1981):SeigniorageandFixedExchangeRates:AnOptimalInflationTaxAnalysis,NBERWorkingPaperNo.783,October

          12)Frankel,A.Jeffrey(1996):RecentExchange-RateExperienceandProposalsforReform,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53-58

          13)Frankel.J.(2000):NoSingleCurrencyRegimeisRightforAllCountriesoratAllTimes,PrincetonEssaysinInternationalFinanceNo.215(InternationalFinanceSection,PrincetonUniversity,August)

          14)Friedman,Milton(1953):EssaysinPositiveEconomics,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15)Meershwam,D.(1989):InternationalCapitalImbalances:theDemiseofLocal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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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Sachs,D.Jeffrey(1996):EconomicTransitionandtheExchangeRateRegim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47-52

          19)Svensson,LarsE.O.(1999):InflationTargetingasaMonetaryPolicyRule,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June,43(3),pp.607-654

          20)阿里巴(2000):匯率安排,《國際貨幣經濟學前沿問題》,中國稅務出版社

          21)保羅•霍爾伍德、羅納德•麥克唐納(1996):《國際貨幣與金融》,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22)保羅•克魯格曼(2000):“匯率的不穩定性”,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93頁

          23)蔣鋒(2001):“匯率制度的選擇”,《金融研究》,第5期,49-56頁

          制度理論論文范文第2篇

          一、國外關于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

          關于制度與經濟增長二者之間的關系,西方一些經濟學家已有所討論。西蒙·庫茲涅茨在關于經濟增長源泉的分析上,強調了制度的重要性。他在大量統計資料的基礎上,對促進經濟發展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從數量和結構方面對經濟增長的趨勢作了說明。他發現了制度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認為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可以定義為“不斷擴大地供應它的人們所需要的各種各樣的經濟商品的生產能力有著長期的提高,而生產能力的提高是建立在先進基礎上,并且進行先進技術所需要的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調整”。發展經濟學家和制度經濟學家阿瑟·劉易斯從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出發,揭示了制度因素在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他認為,“制度促進還是限制經濟增長,要看它對人們的努力是否加以保護;要看它為專業化的發展提供多少機會和允許有多大的活動自由”。

          新制度經濟學,更是將制度視為研究的重要變量。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諾斯發展出了一種把現代經濟增長的起源和制度聯系在一起的理論。在諾斯看來在經濟增長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制度。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一種提供適當個人刺激的有效產權制度體系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

          二、國內學者關于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

          關于制度變遷與中國經濟增長的關系,國內有些學者也作了不少分析。其中將制度變遷作為中國經濟增長的驅動力之一是許多學者的共識。制度變遷是中國經濟增長的推動力(如劉偉和李紹榮,2001;李萍,2001;韓晶,朱洪泉,2000),舒元、徐現祥(2002)甚至認為制度變遷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引擎。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也從制度變遷歷史的視角考察了中國漸進式改革的成功經驗,肯定了制度變遷在中國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

          一些學者以制度學派的制度變遷理論為基礎將制度變遷作為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之一并對之進行量化分析,以我國為例闡述了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并由此得出一些改革的建議(唐曉云,2002;韓品,2000;黃曉興,2002;范方志、李軍波2003)等等。肯定制度變遷是中國經濟增長源泉的量化分析的文獻還有:舒元、徐現祥(2000)提出中國經濟增長是遵從AK模型的,認為制度對經濟增長影響相當大。也有人對C-D生產函數進行了改進,加入了制度項,用WLS回歸后得到1980—1994年間,制度和技術因素總和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22.4%,其中制度因素占主要部分(董祥海,李升,2004)。

          三、現有問題之我見

          (一)制度和制度變遷的作用相混淆

          制度變遷是新制度產生、替代或改變舊制度的動態過程:作為替代過程,制度變遷是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制度;作為轉換過程,制度變遷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制度生產過程;作為交換過程,制度變遷是制度的交易過程。因此,制度變遷作為揚棄或創新是對現有激勵水平或交易成本的改變,具有動態性。而制度有優劣好壞之分,“好的制度結構促使人們做有利于經濟增長的事,不好的制度結構則驅使人們做不利于經濟增長的事。”也就是說,只有好的制度才能給人以激勵,從而促進經濟的增長。反之,則是經濟增長的桎梏。

          (二)制度變遷對經濟增長是直接動力還是間接動力認識并不統一

          一個經濟系統的增長能力是由經濟系統的基本生產要素決定的,即由資本、勞動力及技術水平所決定,這些要素決定了生產的可能性邊界。經濟制度決定了經濟活動的激勵水平及交易成本的大小,從而決定能否將生產推進到生產的可能性邊界。一個“好”的制度系統通過對技術進步、勞動力發揮、資本數量和效率作用,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一個有效的制度安排減少了對他人創新進行免費搭車的動機,使技術發明創新者進行創新和發明更有利可圖。同時激勵了人們對技術的投入,也可以引進國外更先進的技術;同樣,資本的數量和效率也受制度的影響,如我國改革開放政策保護了外國資本效益從而促進我國FDI等的資本涌入。而從產權角度來說,在排他性產權中效率高于非排他性產權的效率;同時,制度安排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勞動力發揮的程度,制度的演進更能激勵勞動力,從而帶動經濟增長。如果一個社會生產已經達到生產的可能性邊界,資本、勞動力及技術水平等已經得到充分利用,那么,制度變遷和創新也不會帶來經濟的再次增長。

          (三)忽視經濟增長對制度變遷的反作用

          1、經濟增長對制度變遷的推動作用

          第一,經濟增長必然要求制度變遷。在經濟得到發展后,技術系統發生變化時,生產的可能性邊界向外推移,并且社會上的新生利益集團必然要求從制度安排上保護自己既得的利益;同時為了使自己代表的經濟連續得到發展,必然對具有效率的權利進行界定,必然對社會的激勵機制、競爭機制進行規定,進而改變制度結構推動體制變革。

          第二,經濟增長不斷對制度變遷提出新的要求。經濟不斷發展,不斷對權利界定、激勵機制、資源配置機制提出新的需求;當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多過制度創新的供給時,兩者就失去了均衡,供需的矛盾必然要求新的制度供給來滿足新的制度需求。總之,經濟增長對制度變遷具有推動作用。如果制度變遷滯后于經濟發展,社會制度就會反作用于經濟增長,導致經濟發展的滑坡。

          2、經濟增長對制度變遷的反作用

          制度理論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江南;耕作農具;土壤耕作

          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nJiangnanofModernTimes

          Abstract: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sanessentiallinkofthefarmcropssystem,whichhascloserelationwithcropsplantersystem.Thisarticlewillaimat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nJiangnanofmoderntimes.Firstly,wewillcarryontheconcretesoilcultivationlinkofeachmaincrops,thendiscussthecultivationsystemindifferentcropsdistributionareacombiningwiththecropsplantersystem.

          keywords:Jiangnan;cultivationfarmtools;soilcultivation

          土壤耕作制度簡言之就是土地如何耕作的問題,實質在于通過犁、耙等工具的機械作用改變土壤耕層構造和地面狀況,以調節土壤水肥氣熱等因素,為作物播種、出苗、生長與發育提供適宜的土壤環境。其由一系列的技術環節所構成,主要有翻耕、耙地、耖田、起垅、開溝、筑畦、中耕、耘耥等[1]。從歷史上來說,土壤耕作制度是不斷發展的,對此諸多前賢學人已有相關研究[2]。對于江南所在的中國南方水田的土壤耕作制度而言,以郭文韜先生的研究最為突出。他認為古代中國南方水田的耕作系統大體分為三個環節,即水田的耕耙耖、旱作的開垅作溝及套復種的免耕播種。具體來說,又有兩種結合方式,一種是稻麥兩熟田的水耕與旱耕結合,即耕耙耖耘與開垅作溝的結合,另一種是套種田的耕與不耕結合[3]。不過,雖然諸多前賢學人已有開創之作,但由于他們的研究基本都是總體性的,故對于作物種植過程中具體的土壤耕作環節問題卻論述不多。基于此,本文就力圖對這一問題進行較為細致深入的探討,時空范圍則限定在近代的江南東部平原地區[4]。在具體論述過程中,我們將先對近代江南地區的耕作農具進行簡要論述,然后再對各主要作物種植過程中的具體土壤耕作環節進行探討[5],最后再與作物種植制度相結合以探討不同作物分布區內的土壤耕作體系問題。

          1、近代江南地區的耕作農具

          土壤耕作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耕作農具,而這些農具又是與一個地區的環境特征及具體的作物種植相適應的,因此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耕作農具也應該是土壤耕作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近代江南地區的土壤耕作農具有兩個系統:一個是畜力耕作系統,主要農具為犁、耙、耖,由畜力牽引進行;一個是人力耕作系統,主要農具為鐵搭,由人力使用進行[6]。當然,這兩個系統間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在某些情況下也可相互結合,如在冬播作物的種植過程中,前期的土壤耕作可憑借畜力或人力進行,但后期的開垅作溝與中耕管理環節卻通常只能由人力進行。

          畜力耕作系統的最主要工具就是犁。與自然環境與具體的作物種植制度相適應,近代江南地區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犁型,即小犁與大犁,也就是水地犁與旱地犁。水地犁主要用于水稻播種及插秧前的水田耕作,而旱地犁主要是用于耕稻板田,也就是割稻后的土地耕作,另外棉花等旱作也是使用這種犁。水地犁犁頭為尖形,犁耳為魚背狀,這樣在耕作時土就自然會向左右兩側分散。旱地犁的構造略同于水地犁,惟是犁底較短,犁轅較長,犁身稍偏于后,原因在于旱地犁較水地犁耕作時費力,所以犁身較短,這樣耕作時就能減少負土量。同時,旱地犁重量較輕,犁轅較長,則這樣耕作時拖拉才會更加有力[7]。由于自然環境的關系,水地犁在江南地區的應用中占優勢地位。犁外,就是耙與耖。耙的作用在于把大土塊弄碎以利于作物種植的進行。耖則是水稻耕作過程中的特有農具,其作用在于進一步把土塊弄碎,起熟化水田土壤的作用。對此,《王禎農書》云:“耖,疏通田泥器也,耕耙后而用此,泥壤始熟矣。”但其更主要的作用還在于把泥漿蕩起混勻,再使其沉積成平軟的泥層,以利于插秧的進行。正如鄺璠所云:“耙過還要耖一番,田中泥塊要勻攤。攤得勻時好插秧,攤弗勻時插也難。[8]”對于秧田整治而言,又有一種稱為耱的農具。耱又名耢,用于摩平整細田面,通常是一塊平板,摩刮起的泥土運至凹處逐漸填放、刮平。在江南水田地區這項作業通常被稱“落平”[9]。對此,《王楨農書》亦有言:“平板,平摩種秧泥田器也。用滑面木版,長廣相稱,上置兩耳,系繩連軛架車,或人拖之。摩田須平,方可受種。即得放水浸漬勻停,秧出必齊。”

          鐵搭是人力土壤耕作的主要農具,其也有多種形制,以適應于不同環境與不同工作環節下的工作。如在浙江平湖縣,每年秋收之后,為種植春花作物,此時須將田土翻轉一次,俗稱翻寒田,工具就向用大鐵搭,亦稱鐵耙(俗稱寒田鐵搭),此種為鐵搭中之最大者,四股之端各有鐵角,翻土最為有力。春花收獲后,在種水稻前,田地亦須翻轉一次,俗稱翻白田,相比之下,翻寒田是深耕,故用大鐵搭,而翻白田較淺,只用中等鐵搭(俗稱尖刺),其股端為尖形。種水稻所用工具則為小號鐵搭(俗稱攤耙),功用在于將田土攤勻。又鑿溝所用之鐵搭,名帶翹,大小略小于寒田鐵搭,股較細,為防止折斷,在盡頭橫套鐵條一枝[10]。嘉善縣,鐵搭則有滿封、套封、平齒、尖齒之分類,滿封、套封用于水田翻耕,而尖齒、平齒大多用于旱地耕作[11]。鐵搭整地后,通常再用相同的工具弄碎泥塊,也有用人力拖拉耙進行的,在耙上放大石條,由人拉動耙田。

          曹幸穗先生認為,近代江南地區的農業生產出現了一種簡單化趨勢,即人力代畜力,從“犁耕文化”倒退到了“鋤耕文化”[12],而其實質就是人力耕作系統對畜力耕作系統的代替。當然,這種趨勢不是從近代才開始的,而是很早就已出現。如據曾雄生的研究,南宋以后,由于人口的遷移、增長及在此基礎上的多熟制的推行,江南地區能夠用于飼養耕牛的土地日益減少,于是耕牛的飼養量也就日漸降低。到了明代,這種現象更加嚴重,以致于人們不得不以鐵搭代替耕牛耕地,所以《沈氏農書》與《補農書》也很少提到養牛的情況[13]。只是到了近代這種趨勢更趨嚴重。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人口壓力所導致的土地零細化。由于人均耕地面積少,因而單靠人力加簡單的鐵搭就足以勝任了,于是在這種情況下耕牛的使用也就變得沒有必要。如在崇德縣:“耕地面積狹小,又無荒山草地,平時耕種,人力足以勝任,故牛之飼養尤少,幾云絕跡。[14]”開弦弓村,也是“農田較小,每戶的土地又是如此分散,以致于不能使用畜力,農民只用一種叫做‘鐵鎝’的工具”[15]。常熟興隆鎮亦存在同樣的情形,“田少勞多,歷史上很少養牛,個別富裕人家偶有飼養”[16]。對于這種情形,德國人瓦格納也說:“南方的稻田常是極小,以致獸力無所施,這上面固然全靠鋤頭(即鐵搭——筆者注),即在較大的田地上,鋤頭的使用也是完全普遍的。[17]”與之相反,在那些相對耕地面積較多而人力較少的地方耕牛的飼養就會增多。如在吳江縣,其東北部地區相比于西部地區,由于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多,故全縣的耕牛基本上就都分布于此[18],自然畜力耕作系統也就更為盛行。當然,這種趨勢并非是直線進行下去的,在某一短暫時期內也曾有所反復。如運動后,江南地區的耕牛飼養就一度有增長的跡象[19]。之所以如此,除移民習慣的因素外,背后的關鍵原因可能還在于人口大量死亡所導致的戰后人地關系的相對松弛。

          2、水稻種植過程中的土壤耕作

          水稻整地,分秧田與本田兩種。秧田整地,多選擇土質肥沃、灌溉便利的冬閑田或綠肥田為之,細細耕耙。如果是冬閑田的話,一般都要冬翻,預備播種前再行翻墾,灌水后反復耙碎,然后進行掏秧溝的工作(據筆者所見,此項工作通常用腳踏進行)。通常溝深半尺左右,兩溝間即為撒播稻谷的畦面(俗稱秧扇),有時為保證秧溝筆直,先用草繩對面拉直,再沿繩掏出秧溝。秧溝做好后平整田面,并去除稻根等雜物,再用推秧板推平田面,然后便可播種了[20]。為防止過多的稗草混于秧苗間,有時會采取如下措施:“將面泥丕刂去,掃凈去之,然后墾倒,臨時罱泥鋪面,而后以所浸谷下之。[21]”據筆者在江南農村所見,每條秧畦寬約1.5米左右。秧田整地的基本技術要求,姜皋認為要“宜平宜松”[22]。

          本田整地,因前作的不同而有多種形式,如《雙林鎮志》所載:“冬日刈稻后即將田墾轉,以深為貴,至來春三月重加翻劚,謂之鈔田,欲其土塊細碎得水易融合也。有冬不及墾,直至插秧時爬轉者,曰筅箒田,以稻本尚留也。又有墾板田,有雖墾而未加鈔者,曰鑊蓋田,以土片大如鑊蓋也。又有并不墾轉,蓄水在田,近夏至徑插青,謂之爛水田,此皆惰農所為,良農不出此。至若得種春花之田,菜麥既收,翻平溝稜而細削之,謂之折麥稜。[23]”不過總體言之,主要分為三種,即冬閑田、綠肥田與冬作田,此外還有一種就是長期漬水的冬水田,只是在江南地區并不占重要地位。但不管哪種形式,具體耕耙耖的三個環節基本不變,只是每一環節進行的次數各不相同,通常耖只在插秧前進行一次,耕與耙則可能需要進行多次[24]。

          冬閑田,俗稱白板田,一般先要進行冬耕,但不耙。對于冬耕的基本要求是力求早,正如農諺所言:“正月犁田是塊金,二月犁田是塊銀,三月犁田是塊鐵,四月犁田是個鱉”[25],這樣經過一個冬天的凍融與曝曬,土壤疏松,又可除草漚肥與消滅害蟲,因而對于春種有極大的好處。正如宋應星所言:“稻田刈獲不再種者,土宜本秋耕墾,使宿藁化爛,敵糞力一倍。[26]”而對于冬閑田的具體耕作環節問題,包世臣曾有詳細論述:“刈稻即起板,勿耢。……入春凍解,又耕之,及時,又耕之,乃耢。冬不耕者,老土耗下澤,流土刮上膏,土板不經凍,塊硬稻柔,不能起土,收常減。春不耕者,土性凍澀不和,亦減收。[27]”是為三耕一耙。當然,各地情況并非整齊劃一,如吳興縣第六區,先冬耕或春耕一次,分秧前再耕一次,然后耙平;第九區則是先冬耕,然后臨插秧前再耕一次,然后耙平,則在這兩個地方耕作環節為兩耕一耙[28]。而在桐鄉縣,傳統習慣則是多不從事冬耕:“農民狃于習慣,每年種稻一次后,多不從事冬耕,坐令大好空間,逐年荒廢,殊堪惋惜。[29]”

          對于綠肥田,通常為二耕一耙,立夏至小滿時節犁轉土地直接把綠肥翻入土中,或者先把綠肥作物砍成二至三段再翻耕。第一次通常干耕,幾天后灌水以讓綠肥充分腐爛,然后插秧前再淺耕一次,耙耖后便可插秧[30]。對于綠肥田的土壤耕作,松江縣廣大農民的基本經驗之一是“早車(耕)田,慢種秧”,就是說翻耕紅花草和移栽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以利紅花草充分腐熟[31]。其具體的土壤耕作環節為:小滿前一周左右時,把綠肥翻入土內七八寸深,小滿時節再用水車向田內車水,當田內積水到達一定程度時再用牛牽引進行耕田,耕過之后再用耙進行碎土作業;沒有耕牛的農家則用鐵鎝進行耕翻[32]。

          冬作田則通常為兩耕兩耙,冬作物收獲后隨即平整溝稜,先干耕,時間允許的話可以進行一兩天的曬田作業,然后灌水耙田,待插秧前再進行一次耕耙作業,隨后耖平即可插秧。在舊松江府地區,冬作田的具體耕作環節為:耕田開始前先整理田疇,然后犁翻土地,有用牛力,亦有用人力者,耕后耙,是為第一次;耙后灌水入田,四五日后再犁、再耙,是為第二次;也有少數農家為力求精細而進行第三次者[33]。嘉善縣冬作田的傳統大田耕作亦多為兩耕兩耙[34]。

          而對于長期漬水的爛水田,一般是一年只種植一季水稻,水稻收獲后通常不耕,只是到來年插秧前再行耕耙耖的工作,一般只進行一次。對于這種田塊,由于常年積水而又只耕耙一次,因而對于作物的生長很是不利,所以曾在中國工作的德國農學家瓦格納說:“耕作僅限于種稻之前幾時,……土壤的耕作這樣少,而土壤的流通空氣也很少,結果便看見這種長在水中的土地完全普遍的發生一種沼鐵,很有害于植物的生長。[35]”

          以上我們主要從畜力耕作系統的角度論述了近代江南地區水稻種植過程中的土壤耕作環節。與之相比,人力耕作系統由于沒有畜力等外力的協助,因而在具體的耕作環節上可能就相對簡單一些。如在開弦弓村,人們先用鐵鎝翻地,“翻地以后,土地粗,地面不平。第二步就是耙細和平地,使用同一工具。一個人翻耙平整一畝地需要四天”。平整土地后灌水入田,每畝田再用一天的時間加以平整,然后就可以插秧了。也就是說,具體的耕作環節只有一耕兩耙,并不進行冬耕。至于鐵搭耕地的具體過程,則如下[36]:

          農民只用一種叫做“鐵搭”的工具,它的木把有一人高,鐵耙上有四個齒,形成一個小銳角。農民手握木把的一端,把耙舉過頭先往后,再往前甩,鐵齒由于甩勁插入泥土,然后向后拉耙,把土翻松。

          平湖縣的人力翻墾工作,也只是在春花作物收獲之后、將種水稻之前,用鐵搭將田翻轉一次,然后用攤耙將田土攤勻,即行插秧[37]。吳興第一區,本田整地也是只靠人工進行,雖亦為冬閑田,但冬季多不耕地,通常只是于預備插秧時用鐵鎝翻土一次,再耬平即可[38]。在此更是只有一耕一耙。至于具體的耕作法及效率問題,光緒《松江府志》則有此記載:“一土大一鋤,以舊稻幹根為準,以鋤去根二,三鋤去根六,所謂三鐵搭六稻幹。如此來而往復,一人日可鋤一畝。”

          對于翻墾稻田的技術要求,沈氏認為一是要深,二是要趁好天氣,他說:“古稱‘深耕易耨’,以知田地全要墾深。切不可貪陰雨閑工,須要老晴天氣,二、三層起深。[39]”此外的另一項技術措施就是要力求做得平整,這樣才能夠使整個稻田都能夠均勻的得到水的維護[40]。田整好后插秧,當秧苗長到一定程度時便進行耘耥的工作,以清除田間雜草與疏松土壤。

          3、其他作物種植過程中的土壤耕作

          棉花,對于前作而言亦有好幾種情形,即冬閑田、草子田與冬作田。冬閑田,一般也要進行冬耕,把表土翻到下層,把底土翻到上面,然后來春播種時再整理一遍。“隔寒將地岔起,以冀害蟲凍死,曰岔地。清明后耙松,曰倒地,以牛犁之,曰翻。若土塊過粗,再駛一過,曰劃。[41]”不論冬季還是春季的整地,“宜多次”,如此才能使“泥土細熟”[42]。當然,在具體的整地環節上可能各地情況不一,如在嘉定,冬閑田就先于冬間翻耕一次,然后到播種前再仔細整地一次[43]。太倉縣則不冬耕,通常是于清明前后耕起整地[44]。綠肥田,則到谷雨左右再行耕田,連同綠肥作物翻入田中以做基肥,在川沙就有此種方式施行:“掩入苜蓿頭以作基肥,總以土壤勻細、經畫井然為合宜。[45]”冬作田,又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元麥、蠶豆等冬播作物的話,則到立夏左右收獲之后再行耕耙土地。如在嘉定就是如此,春花收獲后直接用犁耕地,然后用鐵耙(又稱為劃耙)弄碎土塊,并平整土地[46]。太倉縣具體環節亦同[47]。如果是小麥、油菜等冬作地,由于小麥與油菜的收獲期要到小滿左右才開始,而這通常已錯過了棉花播種的最佳時機。正如農諺所云:“谷雨早,小滿遲,立夏種花正當時”、“立夏花,大把抓;小滿花,不回家。[48]”為把握農時,人們便采取了免耕播種的方法,即在冬小麥收獲前一二十天把棉籽播于麥田內,待小麥收獲后再行發育。對此,包世臣曾說:“溝塍種小麥者,及小滿可于麥根點種。刈麥,棉長數寸,鋤密補空,每窩三莖,深鋤細敲,無減專種。[49]”在川沙這種方式被稱謂“攢花”,只是小麥通常要條播方可。但由于可將“花子及時播入”,因而也就“毋庸翻墾”[50]。

          與水稻整地相比,棉花整地過程中沒有耖的工序,耕耙次數也沒有那么多,相對較為簡便一些。但棉花種植過程中需要做畦開溝,這項工作要在耕耙之后進行。在南匯,做畦的工作俗稱分畹,“令土凸起成行,畦背之闊無過六尺,高七寸,此行與彼行交錯如犬牙,俾一泄水”,但通常是“闊以三尺為度”,且“尤須中高邊低,取其泄水”。做好畦播種后開溝。溝分兩種,即直溝與橫溝,直溝是與畦相平行的溝,橫溝又稱腰溝,與畦相垂直。“每塍周圍務開極深水溝一條(深一尺五寸闊一尺),其在田心每隔三四畹開溝一條(較周圍之溝略淺狹),每畹頭開小水溝一條(長約五六尺),尤須開浚極深腰溝一條,不然多雨時恒恐水積傷苗。[51]”與南匯相比,嘉定的畦寬在1.5米至3米之間,通常在2米左右,也是中間稍高、兩邊稍低以便于泄水,畦與畦之間為排水溝,溝深在10到20厘米之間,每隔二三畦的溝開得稍微深一些,畦的兩頭也分別開溝一條,類似于腰溝的開浚。棉花播種于畦的中間,臨近排水溝的兩側則種植大豆[52]。畦做好后播種,在棉花的生長過程中再進行多次的中耕鋤草工作。

          麥類作物,水稻收獲前幾天先排水干田,收獲后隨即耕翻土地,很多情況下根本就不進行耙的作業[53]。即使耙的話,由于時間緊促,一般也只能是一耕一耙,然后作畦開溝,畦寬通常與上述棉花畦相類似。溝也分兩種,即橫溝與腰溝。正如《王禎農書》所言:“起土侖為疄,兩疄之間,自成一畛。一段耕畢,以鋤橫截其疄,泄利其水,謂之腰溝。”對于麥田整理的技術要求,《農政全書》有言:“玄扈先生曰:耕種麥地,俱須晴天,若雨中耕種,令土堅土各,麥不易長,明年秋種亦不易長。南方種大小麥最忌水濕,每人一日只令鋤六分,要極細,作垅如龜背。”沈氏則認為:“墾麥棱,惟干田最好。如爛田,須墾過幾日,待棱背干燥,方可沈種。”張履祥亦說:“種麥又有幾善,墾溝揪溝,便于早:早則脫水而埨燥,力暇而溝深,溝益深則土益厚;早則經霜雪而土疏,麥根深而勝壅,根益深則苗益肥,收成必倍。[54]”畦做好后播種,在作物的生長過程中要注意適時清溝理墑,對此徐光啟曾言:“冬月,宜清理麥溝,令深直瀉水,即春雨易瀉,不浸麥根。[55]”在此過程中有時還同時進行敲菜麥溝的工作,就是用鐵鍬拍打麥的畦棱以使之緊實,一方面起壅土的作用,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水。

          其他一些冬播作物,如油菜、蠶豆等,與小麥的整地技術基本相同,在此不贅述。只是就油菜來說,在某些地方畦可能要作的比麥窄一些,如筆者在湖州所見的油菜畦,大約只有50——60厘米寬,高約30厘米左右,畦面很窄,寬約十幾厘米左右,極為類似于北方的紅薯溝。草子,一般都是采取免耕播種的方式進行播種。“于稻將成熟時之時,寒露前后,田水未放,將草籽(紅花草)撒于稻肋內,到斫稻時,草子已青,冬生春長,三月而花,蔓延滿田,墾田時翻壓于土下,不日即爛,肥不可言。[56]”

          桑樹[57],作為一種多年生植物,對于已成型之桑園自然翻耕無法用牛力進行,只能由人力用鐵搭進行。按照沈氏的記述,一年之中,桑園的翻土要進行兩次。第一次是在秋后、冬季前進行,稱為墾,“墾地須在冬至以前,取其冬月嚴寒——風日凍曬。必照墾田法,二三層起深”。第二次是在春季進行,稱為倒,也就是按與第一次相反的方向進行,“若倒地,則春天雨水正多,地面又要犁平(即扒平——陳恒力注),使不滯水,背后腳跡,盡數揉平”。對于墾地與倒地,要在晴朗天氣時進行,“非天色極晴不可。若倒下不曬一日,即便逢雨,不如不倒為愈”。此外,桑園還要隨時鋤草,稱為丕刂,亦是“尤要天晴,尤要草未生而先丕刂”[58]。包世臣也認為:“凡桑田皆宜春秋兩耕,隔間三尺。[59]”當然,每一個地方不一定都是完全按照包氏、沈氏等所說的方法進行,如在吳興,翻耕就只在冬季進行一次[60]。

          4、余論

          土壤耕作制度是與一個地區的作物種植制度緊密相連的,有什么樣的作物種植制度就有什么樣的土壤耕作制度與之相配套,以達到用地與養地的有機結合。由于自然環境的差異性,江南地區可大體分為三個作物分布區,即桑稻區、稻區及棉稻區[61]。棉稻區,作物種植夏作以棉稻為主,輪作方式以一年棉一年稻與兩年棉一年稻占主要地位。同時,由于地勢較高,受水害的程度輕,因此本區冬季作物的種植就相對比較普遍,但由于冬播作物的種植主要是在輪種水稻時才種植,棉花播種后則通常是休閑或播種綠肥,而棉花又是本區最主要的作物,所以總體的作物種植制度以兩年三熟或三年四熟為主。稻區,則由于地勢過于低洼很大程度上并不利于冬季作物的種植,因此本區大部分地區是以一年一熟為主,只種一季水稻,冬季或休閑或種綠肥作物。但由于本區自然環境的差異性及開垅作溝與良好的水利設施等保障措施的實行,水稻——麥油等一年兩熟的種植制度在本區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桑稻區,則一方面由于地勢低洼,另一方面也受蠶桑高收益的影響,冬季作物的種植也并不普遍,在種植制度上則以一年一熟制占優勢地位,絕大多數地方一年只種一季水稻,冬季或休閑或種綠肥作物[62]。

          由于作物種植制度的不同,則各區間土壤耕作體系也必然就有所不同。棉區,棉稻輪作,則土壤耕作體系結合了水田的耕耙耖、旱作的耕耙與開垅作溝及棉麥套種與草子撒播過程中的免耕播種環節。具體耕作環節為:一年棉一年稻,則結合方式為:耕耙(或免耕播種)、開垅作溝——免耕播種(若種綠肥)——耕耙耖——耕耙、開垅作溝;兩年棉一年稻則為:耕耙(或免耕播種)、開垅作溝——免耕播種(若種綠肥)——耕耙、開垅作溝——免耕播種(若種綠肥)——耕耙耖——耕耙、開垅作溝。稻區,一年一作的話,則為耕耙耖——免耕播種(若種綠肥);一年兩作,則為耕耙耖——耕耙、開垅作溝。桑區,由于桑的情形比較特殊,只有人力墾倒這一環節,而對于糧食作物而言,由于一年一作占優勢地位,則土壤耕作制度主要為耕耙耖——免耕播種(若種綠肥)。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由棉區至桑區,土壤耕作制度呈現逐漸簡化的趨勢。棉區由于冬季作物種植廣泛,且夏作物采取水旱輪作的方式,因而土壤耕作制度也就最為復雜;桑區,田以一年一熟為主,地也只是以人力墾倒,因而也就最為簡單;稻區,即有大量的一年一熟制,也有相當程度的一年兩熟制,因此土壤耕作體系處于兩者之間。

          [1]劉巽潔等:《中國耕作制度》,農業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第195頁。

          [2]如郭文韜:《中國古代的農作制與耕作法》,農業出版社,1981年12月;(日)天野元之助:《中國傳統耕作方法考》,載華南農學院主編:《農史研究》第3輯,農業出版社,1983年4月。

          [3]郭文韜:《略論中國古代南方水田的耕作體系》,《中國農史》1989年第3期。

          [4]大體相當于原蘇、松、嘉三府、太倉直隸州全部及湖州府大部。

          制度理論論文范文第4篇

          經濟學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資源如何達到最佳配置的問題。主流的新古典經濟學假設交易活動不存在“阻力”,交易費用(Trans-actioncost)為零的情況下,研究資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場制度下如何實現最優均衡。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顯然和現實有較大差別,不能解釋長期經濟增長和制度變革。20世紀70年代以來異軍突起的新制度經濟學,是對主流經濟學最重要的挑戰和補充。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作為主要研究對象,認為制度是社會中個人的行為規則,用于增進社會秩序,是經濟增長的根本性要素。由于現實社會中制度是一種稀缺資源,因此制度的變遷和創新問題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內容。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理論認為,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的過程,是通過不斷的制度創新完成的。制度變遷的原因是舊有制度轉向新制度變得有利可圖,因此對新制度產生需求,相應地產生新制度供給。從一種制度轉向另一種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這種變遷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帶來的個人凈收益,則制度變遷才會發生。制度變遷相對可以劃分為強制性變遷和誘敵性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一群人在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制度不均衡產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技術條件變化、制度需求改變或其他制度安排改變。制度變遷因常需要集體行動而產生所謂“搭便車”(Freerider)問題,使自發過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給不足,從而使政府法令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成為必要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產權制度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對產權理論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產權經濟學,已經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支柱理論之一。產權制度實際上是為了解決人類社會中對稀缺資源爭奪的沖突所確立的競爭規則,這些規則可以是法律、規制、習慣或等級地位。完整的產權是一組權利,包括:①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各種方式使用財產,包括有權在物質形態上改變乃至毀壞財產;②收益權,即直接從財產本身或經由協約關系從別人那里(在財產轉讓的條件下)獲取收益;③轉讓權,通過出租或出售把與財產有關的權利讓渡給他人。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將產權區分為使用、收益、轉讓諸權只是初步分解,其中每一種權利都可能得到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分解,這就使得產權結構復雜化。產權結構存在各種不同的形式,私有產權(PrivateProperty)和共有產權(Commonproperty)是產權安排形式的兩個極端,大多數產權安排處于這兩者之間。產權經濟學強調產權結構和人類行為激勵的內在聯系,認為不同產權制度和產權結構的差異對資源配置產生重大影響。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產權的決定性特征,它不僅意味著不讓他人從一項權利中受益,而且意味著權利所有者要對該項權利使用中的各項成本負責。產權界定的含義是指提高共有產權的排他性。產權的界定需要付出成本,可以劃分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cost)與內部管理成本(Internalgovernancecost)。排他性成本包括界定成本和維護成本,這里的界定指在物理與價值形態上給出產權的邊界,并使之能夠被有關交易者乃至社會識別和承認。產權的內部管理成本,是指不具有排他性,共同擁有產權的所有者做出決策、采取行動時所耗費的成本

          由于共有產權使內部成員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產權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賴于很高的內部管理費用,降低共有產權的內部管理費用依賴于產權的排他程度的加強,但相應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當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減少的內部管理成本時,排他性程度的加強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說,只有當產權界定的收益大于產權界定的成本時,人們才有動力去制訂規則和界定產權,因此產權總是沒有被完全界定的。沒有被完全界定的產權就會產生外部性,即產權行使效率下降帶來的損失。理論上來講,產權沒有完全界定帶來的成本節約等于產權沒有完全界定而帶來的損失。因此人們會不斷地界定產權,直至兩者在邊際上達到相等,形成暫時的制度均衡。產權制度的演變實際上就是產權不斷被界定、外部性不斷內部化、產權行使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也是產權制度均衡不斷被打破,產權制度創新不斷涌現、產權制度不斷變遷的過程。從西方國家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大體上經歷了共有產權、排他性共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三個階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種形式的共有產權在當代西方國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國家從未建立起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

          二、我國水資源的共有產權制度安排

          從人類歷史上看,資源稀缺的出現和加劇以及相伴隨的相對價格提高,是產權制度出現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資源相對充裕時,對這些資源設置產權的成本超過了潛在的收益,自然資源往往被當作公共財產使用。當人口相對于穩定的資源數量增長時,人們之間的競爭趨于尖銳,一旦資源稀缺達到導致人們相互對抗的水平,產權制度的出現便不可避免。當水資源相對并不稀缺之時,設置水權的收益不高,水資源處于開放利用狀態,這反過來助長了水資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資源稀缺的出現,而資源稀缺的日益顯現,又客觀上提出了設置水權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資源利用的快速增長,優化配置稀缺水資源。

          由于水資源復雜的自然和經濟屬性,界定水權的排他性成本很高,共有產權是成本相對節約的產權制度安排。共有水權的含義是水資源被某一特定群體共同擁有,但區別于開放利用的公共財產,群體內存在某種資源利用的規則,并設立公共管理機構對資源實施權屬管理。節約排他性成本的相應代價是要付出較高的內部管理成本。依據處于支配地位的水權行使主體的差異,可以進一步將共有水權的產權結構劃分為四種形式。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水權稱為國有水權(Civilpropertyrights),流域各地區共同擁有、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權稱為流域水權(Basinpropertyrights),流域內各地區分別擁有、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權稱為區域水權(RegionalPropertyrights),區域內組織或社團擁有的水權稱為集體水權(CollectivePropertyrights),當然和國有水權對應的另一個極端是私有水權。顯然私有水權的排他性最強,而國有水權的排他性最弱。

          在計劃經濟時代,總體來看,由于水資源相對不稀缺,水資源的利用處于開放狀態,主要受開發能力和取用成本制約,基本上不存在用水競爭和經濟配給問題,是一種“開放可獲取資源”(Open-accessresource),可以認為不存在正式的產權制度安排。改革開放之后的很長一段時期內,水資源的利用是計劃經濟的延續,水資源利用基本上仍處于開放狀態,排他性很弱,用水呈現粗放增長,水資源開始成為稀缺性的經濟資源,用水競爭性日益顯現,主要表現為區域間水事沖突日益增多。這一時期,水資源產權制度因資源稀缺而成為必要。一系列水資源管理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特別是1988年《水法》頒布之后開始付諸實施。這些制度包括水長期供求計劃制度、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制度、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事糾紛協調制度等,實際上可以視為一整套產權制度安排。

          從這套產權制度安排來看水資源的產權結構,我國水資源產權安排整體上屬于國有水權制度,這成為中央政府在流域間調配水資源的依據。由于大多數流域不涉及跨區域調水問題,流域內水資源的國有水權等同于流域水權,為流域上下游全體人口共同擁有,在大的江河流域一般設有專門的流域管理機構來管理。由于上下游對流域水權的爭奪日益激烈,對流域各地區用水權利做出界定在很多流域成為必要,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制度實際上就是將流域水權分割為區域水權。在地方行政區域內,由于地方政府不僅是水權權屬的管理者,而且也是區域內水公共事務的提供者,地方政府直接行使一部分區域水權,提供城市供水和鄉村灌溉,另一部分用水權則通過發放許可證的形式賦予取水戶,這就是取水許可制度,實質上是把一部分區域水權分割為集體水權。

          這里所說的流域水權、區域水權和集體水權,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產權,排他性較弱,只具有一定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且不具有轉讓權。這些不同形式的共有水權,其界定、維護和轉移都是基于行政手段的,比如區域水權常得不到尊重,流域上下游水事沖突仍主要依賴于上級行政協調;取水許可制度賦予的集體水權,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其使用不具有長期穩定性;而水權的轉移都是通過行政命令被指令劃撥。

          以上考察顯示,經過建國之后特別是改革20年來的水管理制度演變,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套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權制度,雖然十幾年來實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使水權的排他性有所提高,但是水權的外部性還較高,水權行使效率還較低,也就是我們目前所說的“水權模糊”現象還很嚴重。水權模糊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是一種合理的經濟現象,主要是由于清晰界定水權的成本較高,采用模糊水權的方法可以節約排他性成本。行政手段正是宏觀環境下成本節約的現實制度選擇,而產權模糊是行政配水制度的基礎。當前的水權制度安排是水權模糊帶來的內部管理費用和用水效率損失與行政配水所帶來的成本節約之間的均衡。

          三、水權制度變遷的動因

          前不久發生的國內首例跨城市水權交易—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事件,在全社會引起很大反響。我們研究認為,這個事件打破了行政手段壟斷水權分配的傳統,標志著我國水權市場的正式誕生,實際上也是水權制度變革的先聲。通過對東陽—義烏水權交易的進一步考察,可以揭示制度變革的深層動因。

          東陽市和義烏市處在一條江的上下游,義烏江的水權理論上為流域水權,為河流上下游各地區共享,但實際上由于模錦水庫位于東陽境內,橫錦水庫中水資源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事實上為東陽占有,或者說橫錦水庫的水資源產權性質是不完全排他的區域水權。義烏若要獲取這部分水資源的使用權,在目前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權制度安排下,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要求東陽向下游放水。事實上,在過去的干旱季節里,東陽也曾多次開閘放水,無償支援義烏用水。但是一次次的緊急求水,使義烏深刻認識到,這種靠上級行政協調方法階段性、無償性的調水,既不可靠,也不長久。加之河道污染,河道提水主要供農業灌溉,而義烏主要是亟待擴大城市供水,于是跨區域調用橫錦水庫的優質水成為首選。于是義烏還可以選擇第二種方式,就是請求上級安排橫錦水庫到義烏的調水工程。

          傳統的跨區域調水方式最大的吸引力在于,調水工程由中央財政或者上級財政投錢,地方幾乎是無條件受益。但這種依靠行政協調的方式往往耗時耗力,周期較長,特別是由于對調出方缺少利益補償,調水各方較難達成一致。而在水權交易發生的浙江省,國家財政投資的前提并不具備。浙江省地方的水利工程以地方投入為主,省級和國家補貼非常少。義烏市的水利工程基本上靠自籌自建,1997年投入使用的八都水庫就是利用“五自”辦法興建,總投資1.8億元,上級財政補貼只占10%。義烏市自身擁有很強財政能力和投資能力,具有購買水權的能力。按照轉讓協議規定,2億元水權轉讓費分5年付清,平均每年4千萬元,僅占1999年財政總收入的4.5%,整個供水工程耗資7億元,平均年投資1.4億元,僅占1999年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4.6%。義烏如果選擇伸手向上級一等二靠三要的話,一來資時,協調周期很長,義烏城市供水等不及,二來費力,上級補貼的錢很少,得不償失。于是義烏“明智”地選擇了自主解決,主動與東陽平等協商。

          由此可見,在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事件中,義烏之所以沒有選擇向上級要水,而是選擇了購買水權,乃是買水的收益遠大于要水的成本。義烏買水的成本是失去上級微不足道的財政補貼,而且獲得補貼的機會成本還很高,而收益則是及時解決制約城市發展的瓶頸問題。而對于東陽來說,指令劃撥境內水資源對自身幾乎沒有收益,而賣水則可以盤活水利資產,收益豐厚。由于交易雙方選擇新規則都有利可圖,故而制度變遷不可避免。

          從一種制度轉向另一種制度,這說明新制度的運行成本小于舊制度的運行成本,或者說,從舊制度轉向新制度有利可圖。通過考察水權交易發生的外部環境,我們發現水權交易之所以率先在浙江發生,乃是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社會環境中,利用行政手段轉移水權的成本較高,而利用市場手段的成本卻較低,東陽和義烏的特殊伙伴關系進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這是制度變遷得以發生的重要條件。

          四、水權制度變遷的路徑

          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作為新生事物,具體做法中還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其模式也并非其他地方可以照搬照抄,但這個事件無疑代表了一個方向,就是引入水權、水市場優化水資源配置大有可為。作為水權市場初露端倪的標志,這個事件揭示出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是,隨著缺水的日益加劇,水權模糊的代價越來越大,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權制度的運行成本越來越高。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地方利益主體地位日益強化,上級監督地方政府的難度越來越大,行政命令越來越難以得到有效落實,即所謂的“體制失效”,其實是現有產權制度的失效;其二,政府顯然沒有能力處理繁雜的資產有用性信息,利用行政手段配置水權已經“力不從心”,制度運行的機會成本不斷增高;其三,水權界定和維護的成本在降低,建立產權排他性的收益在提高,加之市場化改革在不斷降低產權交易的成本,引入市場機制的預期收益在不斷增大。

          一方面是內部管理成本在提高,現有制度的運行成本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是排他性成本在降低,進一步界定產權的收益在提高,結果將是現有制度均衡被打破。由此從整體上可以預言,現有水權制度變遷的方向是進一步提高水權的排他性,也就是所謂的明晰水權。水權交易事件中,義烏承認了東陽擁有橫錦水庫水資源的轉讓權,這是雙方市場交易的前提,也成為此事最大爭議之處。人們不禁要問,既然產權沒有清晰界定,如何進行交易?這其實是暴露了水權模糊的問題。類似的水權模糊在大部分地區導致的卻是水事糾紛,市場合作根本無從談起。這形象地說明,要形成市場,就要明晰產權,產權不明晰,就難以形成市場,而只要明晰產權,自然會產生市場動力。明晰水權的含義是界定水資源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賦予這些權利更為明確的主體。但明晰產權是要付出成本的,水權明晰的程度與一定的社會條件相適應,一定程度的產權模糊可能不僅是合理的,甚至整體是有效率的。由于水資源產權的完全界定(即建立私有水權制度)的成本高昂,水權結構的主體形式仍將是共有產權,但其內部的排他性可以不斷提高,國有水權和流域水權可以更多地分割為區域水權和集體水權,水權主體也可以多元化,包括各級政府、組織、企業、用水大戶甚至個人。

          制度理論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失業保險/社會保障/再就業

          【正文】

          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和失業率通常被稱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它們也是政府選擇正確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確定適宜經濟發展政策的主要依據。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宏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的失業問題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現為城鎮新增勞動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業”問題;8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大量流動,特別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一些國有企業減員增效以及關、停、并、轉,“下崗”和失業逐漸成為新的特點。根據近年統計資料顯示,1993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6%,1994年為2.8%,到1997年則增長到3.1%左右。而實際失業率則遠遠超過這些數據。據估計,1997年,我國的實際失業率已達到6.9%。降低失業率已成為今后我國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如何在更高層次上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再次成為擺在我們目前的重要課題。

          自從1905年失業保險制度在法國首創以來,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是從1986年正式開始的,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機構普遍建立,規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級的基本法規,又有地方一級的補充法規。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健全勞動力服務市場體系,促進企業的經營機制特別是用人機制轉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盡管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形勢的變化,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勞動制度乃至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較窄,保險能力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在國有企業中,現在,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將實施范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而大多數非國有企業的員工卻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疇之內。據統計,1995年末,全國有9500萬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約占全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總數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業職工中,有相當多的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社會上既存在“有險無保”的問題,同時又存在“有保無險”的現象。從失業保險對登記失業人員的救助方面看,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也沒有能夠充分發揮出應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國被救濟的330.79萬登記失業人員一年內人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有418.8元,而當年全國職工人均工資為6210元,被救濟人員平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相當于在職職工人均工資的6.74%,遠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均水平(一般為在職職工工資的50%),這在當年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108.8%的情況下,連失業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準也難以維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規律是:風險的承受能力與基金的統籌層次呈正比,統籌層次越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就越有保證。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絕大部分是由市縣統籌,而從實行失業保險的國家看,大部分是由國家一級統籌。失業保險范圍過窄,導致地區之間的調劑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如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業保險費征集困難,一旦出現問題又很難調劑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財政往往也都比較困難,沒有能力對匱乏的救濟金予以補足,致使一些地區不能按期支付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3.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不足,管理不善。社會保險的普遍性要求覆蓋面要大,還要求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是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僅只企業是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據勞動部門統計,1986~1990年,全國享受失業救濟保險金的職工只有20萬人,年均不過5萬人;到1994年和1995年雖達到170萬人和250萬人,而實際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繳的失業救濟金僅用于救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也只能救濟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過企業用工制度改革,將現在由企業承擔的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全部推向社會,納入失業救濟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善。據有關部門調查,許多地區提取的管理費用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的標準。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比較嚴重。

          4.再就業難以落實。一些地方的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相互脫節,給再就業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在不少失業人員中還存在著“三不就(非國有不就、非機關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擇業觀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質、專業技能偏低,從而出現有業不就、有業不能就的情況,這給再就業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使再就業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業保險的難度。

          以上所述僅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隨著我國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更多的企業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將被納入失業救濟的范圍,對我國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是一個十分嚴峻的考驗。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

          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總體上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立足國情,提高我國失業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二是要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借鑒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經驗。為此,我們認為,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的約定,失業救濟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很廣,幾乎覆蓋了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目前從我國企業改革的目標看,凡是有可能失業的勞動者,無論是國有企業的職工,還是集體企業的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的雇員、事業單位中訂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都應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應享受失業救濟金。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必須盡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過程中我們還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必須打破覆蓋壁壘。從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來看,存在兩個壁壘: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鄉界限。目前我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選擇了鄉鎮企業為就業主渠道,在鄉鎮企業就業的人數已達到1.13億,要將這么大一塊勞動力排除在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外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業保險必須跨越這些界限。

          (2)享受失業保障的資格條件。失業者必須是勞動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包括就業期和受保期;必須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愿望。

          2.擴大個人承擔份額,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基金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如一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歷史傳統和相關政策,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以及承受能力,等等。當今世界各國對失業保險金的籌集采用多種不同方式,根據我國國情,借鑒世界上大多數大家的經驗,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方面作為承受失業主體,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較為適宜。擴大失業保險中個人承擔的份額,是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嘗試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社的資金由員工和企業或雇主根據行業風險的大小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助,資金以基金制運作。

          3.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具有集中資金,分散風險的功能。為了充分發揮出這個功能,同時結合我國在不同地區失業的不平衡,應當最大限度地提高統籌的層次,建立并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劑”的目標運行模式,這樣不僅可以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又能減少管理環節。 

          4.強化失業者的再就業。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從根本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和再就業工程密切結合起來。因為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更快的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立足點就是再就業。在構建失業保險的同時,必須致力于創造再就業機會,包括就業咨詢、指導,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舉辦各種專業、技能、上崗培訓,舉辦各種以工代賑工程和“受庇護工程”,以收容長期失業、技藝差、低能或殘疾人。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和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當實行遞減制。因為失業保險支付水平過高,不僅帶來資金的壓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失業者的依賴行為,遞減制可以激勵失業者更加努力地尋找新工作。

          5.完善有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配套條件。失業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以系統工程的觀念和方法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統籌設計,努力為其創造一個有效的運行條件。

          (1)體制上的銜接。在宏觀上必須建立和健全對失業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社會服務;在微觀上要加大深化企業改革的力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效益,增加就業崗位,以控制失業隊伍的擴大,推動和促進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