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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2007-2011年我國重點大中型鋼鐵企業利潤率及進口鐵礦石價格
注:①行業集中度以鋼鐵行業前十大企-業粗鋼產量占行業總產量的比率來衡量;
②《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提出的行業集中度指導目標為60%。
材料二 面對全球經濟下行壓力,國際市場需求減弱,我國鋼鐵業產能嚴重過剩,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了《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規劃提出,到“十二五”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要取得明顯進展,基本形成比較合理的生產力布局。規劃要求,鋼鐵企業要將產品升級放在首位,推動產業轉型;鋼鐵行業要通過兼并重組產能,調整區域內產業布局。
材料三 在我國鋼鐵行業進入微利時代的背景下,某國有大型鋼鐵企業投資數百億發展“非鋼”產業,包括養豬、種菜等。對此,小林同學認為,企業應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只要合法經營、能掙錢、養豬、種菜完全可以,其他的都不重要。但是也有同學持不同觀點。
運用《思想政治》的有關知識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材料一中的表和圖指出鋼鐵行業的現狀。
(2)結合材料一、二,運用政府職能和科學發展觀的有關知識,闡述工信部出臺《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道理。
(3)結合上述材料,運用公司經營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有關知識評析材料三中小林同學的觀點。
一、審設問
實踐證明,同學們做圖表題時先審設問能最大限度地節省時間,帶著設問讀材料更能提高解題的針對性和指向性,特別是在圖表和材料較為復雜的情況下。圖表試題的設問通常由1-3個小問組成。第1問往往是圖或表分別(或共同)反映了什么經濟現象?第2問往往是圖、表之間有何內在聯系?第3問則要求考生談談對圖表所反映現象的認識,或根據材料設定其他問題,內容可能涉及到經濟、政治、哲學的有關知識。例題中第1問要求考生從材料一中的表、圖中提煉出我國“鋼鐵行業的現狀”,這一“現狀”直接關聯到第2、3問的回答。 二、讀圖表
1.讀標題。標題即圖表的表頭,它包含的有效信息往往是圖表的中心所在,對考生答題起到了提示、指引作用。例題中表的標題是“2007~2011年我國重點大中型鋼鐵企業利潤率及進口鐵礦石價格”,圖的標題是“2007~2011年我國鋼鐵產業粗鋼產量及行業集中度”,抓住這些標題及標題中相應的關鍵詞,就抓住了圖表的主旨。
2.讀細目。所謂細目就是圖表材料中所列的具體內容,一般由時間、項目、表現各個項目狀況的數據、構成坐標名稱、圖例名稱等構成。讀細目就要逐一研讀圖表中的具體內容,這些內容往往是答案表述中所使用的基本術語。如例題中表的項目是“重點鋼企利潤率”和“進口鐵礦石價格”,而看“圖”時則要抓住“粗鋼產量”、“行業集中率”這兩個關鍵詞及對應的圖例,防止張冠李戴。圖表中有的年份具有特殊意義,如“1978年”代表著改革開放的開始,“1992年”表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行,“2001年”代表中國加入WTO,“2008年”則常常意味著世界金融危機。
3.讀表注。圖表下方的注是圖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對圖表的補充,又能對考生回答問題起到提示作用。一般而言,如果考生組織答案時沒有用到表注中的信息,這樣的答案往往是不完整的。例題中如果表注被考生忽略,或者不能從中提取有效的信息,就很難得出“與國家‘十二五’規劃的指導目標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這一答案要點。
三、找聯系
首先,在上述看標題、看細目及看表注的基礎上,從縱向比較和橫向比較的統一中把握圖表。一般說來,在比較過程中,“縱看找變化(進步或倒退;上升或下降;提高或降低、增加或減少等等),橫看找差距”。按照這一原則,明顯可以發現例題中2007~2011年我國重點大中型鋼鐵企業利潤率呈下降趨勢,同一時間段內進口鐵礦石價格則上升趨勢明顯。而縱向比較則可以結合表注看出我國鋼鐵行業與《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提出的行業集中度指導目標存在一定的差距。找聯系時要注意不能就事論事,要堅持從數據到術語、從現象到本質、從理論到實踐、從成績到問題等原則,上升到本質、制度或理論的高度。其答題模式通常是:“表面現象(即將圖表語言轉換成文字語言)+反映了或說明了+現象所包含的本質問題”。在答現象時還應該答出關鍵時間點或曲線的轉折點,這對于圖表的中心觀點有著重要的啟發意義。
其次,圖表之間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著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包括四種情況:原因和結果的關系;一分為二的關系;整體和部分的關系;前后相繼的關系,其中又以前面兩種較為常見。
最后,各個設問之間也是有機聯系的。例題中第2問要求闡述工信部出臺《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道理,第3問要求評析材料三中小林同學的觀點,這些都是建立在第1問得出的我國鋼鐵行業存在“產能過剩”、“利潤下降”、“行業集中度不高”等基礎上的。如果偏離了這一點,后面兩問就答非所問了。事實上,有的時候,審讀后面的材料、設問,可以有助于對前面問題的理解、解答。
四、細作答
同學們在具體組織答案時,要盡可能做到三“聯系”:第一,聯系教材。要注意遷移、整合教材相應知識。如例題第2問要運用政府職能、科學發展觀等知識,第3問要整合“公司經營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有關知識”。第二,聯系時政。圖表題都反應一定的時代背景,因此要注意把有關時政觀點體現在答案中。例題中材料二就有不少具有鮮明時代氣息的時政語言,可以適當“拿來”運用到答案中。第三,聯系材料。高考題都注重考核學生獲取材料信息的能力,所以答案中應該有從材料中提取的有效信息。
一份完整的答案應該由三種語言構成,教材語言即課本的觀點原理;材料語言即題目提供的材料;時政語言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答案沒有教材語言就缺乏理論依據,缺少材料語言就會脫離實際,缺少時政語言就不能體現出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如例題第2問,從政府職能方面看,主要是經濟職能中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以及社會管理職能;從科學發展觀角度看,要注意分析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同時要整合“可持續發展”、“破解產能過?!钡葧r政術語。第3問涉及知識面廣,對考生能力要求高,有較大的難度。小林的觀點,既要從公司的經營目的等方面肯定其合理性,又要從公司經營成功的關鍵(科技、管理和創新)、國有經濟的地位和作用等角度,結合“產品升級和產業轉型”、“做大更要做強”等時政術語,形成對小林同學觀點的完整認識。
【創新訓練】
材料一 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收入十年增速圖(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
注: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19109元和5919元。
材料二 黨的十提出,到2020#-,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這是黨首次明確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標。
(1)材料一反映了哪些經濟學道理?
(2)結合材料一及所學《經濟生活》知識,分析如何實現材料二中的居民收入倍增目標。
2.讀表,回答問題。江蘇省基本實現現代化指標體系數據(部分)
注:2012年11月9日上午,同志在參加十江蘇代表團討論時指出:經過10年的努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邁出了堅實步伐、取得了重大成就,為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結合圖表,運用《經濟生活》知識,談談江蘇省政府在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上的應有擔當。
【參考答案】
1.(1)材料一反映了2002年以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保持了較高的增長幅度,2007年以前,其增速遠高于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幅度,近年來增速有所回落。材料還反映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速度總體高于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速度,2010年以來增速有所回落,說明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速度較快,城鄉收入差距有所縮小。
《經濟生活》在高中政治新課程標準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是歷年高考命題的重點和難點所在。《經濟生活》從形式來看很散,考生很難對其有一個系統的把握。因而各考點顯得多、亂、散、雜等特點,復習中疑惑點也很多。因此,掌握一定的復習方法。筆者認為,把握好以下“一二三四五”,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和把握《經濟生活》的“命脈”:
“一”即把握“一個核心問題”――市場。市場是商品(包括勞務)交易的場所,是各種交換關系的總和。市場是經濟活動參與者(公司、政府、勞動者、消費者等)的舞臺,是檢驗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主要指公司)能否取得成功的一塊“試金石”。這就要求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把握和尊重市場規律(價值規律),遵守市場秩序(市場規則、誠實守信、法律法規、道德規范),完善要素市場(商品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信息市場等),利用兩個市場(國內市場、國際市場)。這樣做的目的是要:不斷完善市場機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即弄清“資源配置的兩種手段”――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的作用,這是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手段。市場調節(“無形的手”)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通過價格、供求、競爭機制來發揮調節作用,它具有及時、靈敏、準確的特點,促使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調整生產經營活動,從而推動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的進步,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而且市場調節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和弊端: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這就需要國家加強宏觀調控(“有形的手”),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尤其要以經濟手段(具體表現有:財政、稅收、價格、消費、就業、社會保障等政策,主要的經濟政策有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和法律手段(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為主,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的宏觀調控主要目標,確保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
“三”即挖出“三個發展動力”――科技創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1)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的生命在于創新。科技創新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科技創新關系到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有利于走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2)改革是一場深刻的革命。改革需要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內容。(3)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我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由于我國堅持了把“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始終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則,這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
關鍵詞:工傷未保險危害賠償
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企業生產經營設備的電氣化,自動化范圍不斷擴大,給企業職工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了許多防不勝防的危險。企業職工工傷事故發生的現象也隨之日趨增多。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后,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補償,并分散企業對職工的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國務院于2003年4月27日了《工傷保險條例》。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作保險費。
在此《條例》后,大部分企業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為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出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仍有部分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這是一個甚少涉及但又實際存在的問題,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了解一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的情況。
一、企業職工勞動工傷事故未保險的原因。
1、由于企業主觀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意識淡薄
當今,以公有制為主體,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在這一基本經濟制度中,公有制經濟占主體地位,非公有制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同作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一起構成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具體內容。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大都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但仍有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一些小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急功近利,法律意識淡薄,根本不了解有關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更不清楚職工工傷保險的意義,因而不給企業職工依法進行工傷保險。
(2)存在僥幸心理
企業工傷保險的對象是“企業職工工傷”。在一個企業,每年究竟有多少工傷發生?從總體來看,企業職工發生工傷的事故畢竟是少數。如果企業領導注意職工工傷事故的預防,企業職工盡量小心謹慎地工作,就可以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于是,有些企業領導便認為,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只是繳納保險費而已,并沒有實際意義,如果企業職工沒有工傷事故發生,企業豈不是白白交納保險費?更有一些所謂的“好領導”認為,還不如將這些應交納的保險費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或作為福利待遇分發給企業職工,給企業或職工一點真正的實惠,所謂“把錢用在刀刃上”!
2、由于企業客觀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企業能否依法參加職工工傷保險,企業的經營狀況起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必須以一定的經濟實力為基礎,依法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工傷保險費。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對外,債務累累,對內,職工的工資尚不能到位,肯定沒有資金去交納職工工傷保險費。
從表面上看,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無力交納職工工傷保險費,似乎情有可原。但事實上,不依法對企業職工進行工傷保險,一旦工傷事故發生,一方面,可能使企業陷入更深的經濟負擔,特別是當發生了傷亡人數過多的重大事故時,企業可能因無力負擔大筆的補償金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閉破產和工人失業;另一方面,企業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就不能保障對工傷職工的經濟補償,特別是有些小企業,其所提供的費用也有限,難以保證傷者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因此受到侵害。
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借助眾多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踴躍投保而建立起來雄厚的保險基金,在少數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時,得到賠償或者給付就有了充分保障。因此,加入了工傷保險,企業就免除了后顧之憂。不僅保證了職工在工傷時經濟有所保障,而且由于良好的企業形象,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該企業,使領導和職工以最佳的狀態投入到生產中去,產生更多更好的經濟效益,從而有條件更好地改善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不僅可以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而且可以使職工最大可能地獲得真正的實惠。
二、企業職工未參加勞動工傷事故保險的危害
我國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仍然存在,而且還不在少數,我國的工傷保險缺乏強制性。雖然我國從立法上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勞動保險實行監督,如果企業不服從,可以移送法院處理。但是,目前我國的行政監察工作還不夠落實,導致有的企業并不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結果職工權益受到損害,企業生產是否安全也受不到工傷保險法規約束和制約,因此,其危害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利于企業分散風險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但企業的營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之上,企業職工的人身財產風險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風險。如果企業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以分散職工因工傷而遭受的人身財產風險,那么,當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于沒有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了“共擔風險,互助互濟”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援助,企業就必須獨立完全地對工傷職工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會導致許多問題。
首先,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微利虧損企業,其經濟能力有限,一旦發生了工傷,特別是大的工傷事故發生后,靠自己的力量往往無法抵御,必然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個例子,假設某企業的注冊資金為30萬元人民幣,其經營積累20萬元人民幣,而企業對外債務5萬元人民幣,從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比例看,該企業是盈利企業。但突然有一天,某職工在生產車間工作時不幸發生工傷事故,后經住院左臂被迫截肢,終生殘疾,僅醫療費,假肢費等就花去60萬元人民幣。因為該企業沒有依法為職工進行工傷保險,那么,企業不得不用其財產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顯然,企業現有資產不足以補償職工的損失。企業就可能因此導致破產,并可能引發連鎖問題反應。風險如此之大,企業實在難以公平競爭。
同時,如果企業的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必將影響職工對企業的信賴。因此,企業中常常會出現職工或家屬“鬧工傷”的情況,當職工的風險損失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時,必然與企業反目成仇,甚至對薄公堂,不僅勞民傷財,而且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甚至影響社會安定。
但是,如果該企業依法為職工進行了工傷保險,那么,企業可將工傷職工的工傷損失通過工傷保險的方式獲得補償,從而,分散企業的風險,使企業不受職工工傷事故這種“小事”影響,全身心地投入到生產中去,以全部精力參與到激烈的行業競爭中,能夠有所作為。
2、不利于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現代社會,企業的生產設備,技術水平不斷地更新并且日益復雜,職工的在職培訓往往因客觀條件不能及時跟上,因此,職工的工傷事故也隨之增加,如何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一般均能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但如果企業規模小或者效益差,則很難有經濟能力對工傷職工給予應有的補償,給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上帶來了不可想象的實際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僅為社會增加了負擔,也會影響安定團結。
首先,有些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問題就因此難以維持。有的職工因工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不僅自己不能繼續工作,而且需要家人照顧,加上不斷要求治療、復查,生活極其困窘,另外,有的職工是家中主要勞動力,工傷后不能繼續工作,不用說醫療費用,僅僅全家老小以后的溫飽問題就難以解決,從此生活與歡樂無緣。
其次,影響職工的合理流動性,由于本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傷殘職工特別是患有一定潛伏期職業病的職工的流動性就更為困難,往往是職工應當享受待遇,但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卻為誰支付待遇互相扯皮,受損失的還是職工及其家屬。
再次,是外資企業職工受其企業主工作期限的限制,工傷待遇難以落實。即企業主在一定期限內對職工負責,一旦外國或境外地區企業主工作期滿離去,職工待遇便受到損失。
3、削弱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外部環境條件
首先,從費用上看,假如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互助調劑,減輕了企業工傷費用的負擔,為事故發生較多的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了保障,減少了后顧之憂,為企業平等參與竟爭創造了條件。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從眼前利益看,是節省了不開支,但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由于不是社會化管理政府部門沒有義務代替其擔負起較大的管理職責,少數家屬到企業“鬧喪”,職工“鬧工傷”的狀況時有發生,使企業領導很難從處理工傷的糾纏中擺脫出來,專心從事企業經營。另外,一些外商在投資辦廠談判中,明確提出工傷保險要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也許因此而錯失合作良機,阻礙了經濟體制改革中企業的發展。因此,不能小看“工傷”事件,也許在企業建立之初,這是一件可有可無,甚至都認為不可能發生的事件,由于企業領導的目光短淺,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而未加入工傷保險,說不定日后,會因此影響職工對企業的信賴,企業的社會信譽及市場競爭力,也許企業沒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卻因為一起工傷事件的索賠而導致關門倒閉。
4、懈怠了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
人們曾經擔心,實行了工傷保險,工作經濟負擔的大部分推到了社會上去,企業安全生產便失去了一個原動力,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受到影響。但是,經驗表明,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這是因為:首先,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帶來了一個以基金為紐帶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旦發生工傷,必然要享受工傷待遇,從而也就必須報工傷。這不僅極大地增加了過去漏報、少報的現象,而且促使企業管理者必須努力減少工傷;其次,由于進行了工作保險統籌,企業風險程度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而且,為了節約使用工傷保險基金,也必然促使基金管理部門加強對企業安全工作的監察,提高了企業對安全生產的重視。從另一個角度看,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連加入保險的資金都舍不得用,何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大安全生產的宣傳?又有何閑置資金去改善安全狀況和生產環境?越是這樣的企業越不注重安全生產工作,也就越容易發生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后,往往不是給職工一部分錢“私了”就是“死豬不怕開水燙”,這種領導又怎會有雄才大略去經受市場的挑戰呢?獲得豐厚的利潤是不可能的了,就算是營利也絕不會拿出資金改善安全狀況,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這種企業即使僥幸不會被“工傷”事故拖垮,也遲早會被淘汰。
三、未保險企業職工勞動工傷事故的賠償問題
由于多種原因,我國的工傷保險的普及工作還有許多疏漏,工傷保險也缺乏強制性。即便有的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發生后,企業不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對職工減發待遇或隱瞞工傷事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承包、租賃企業中,一些承租人甩開國家的工傷保險規定,與職工簽訂生死合同,或對承租以前的工傷不予承認,結果,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企業生產是否安全也沒有保障,但是無論如何,不論參加保險與否,工傷事故的發生還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其國籍如何,也不論企業是否繳納過保險費,工傷職工都有權利得到搶救和治療,并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享受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勞動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圣權利,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企業不應因未加入工傷保險而拒絕給付工傷職工相應的補償,即不影響工傷職工依法向企業請求獲得有關的賠償。
由于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歸責原則,因些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勞動者與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必要要件。只有與企業間存在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其在執行工作中的損害才能構成工傷事故,才構成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就我國的情形而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三資企業,凡使用勞動力均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合同,不但要采用書面形式,有必要的話還要予以公證。
2、勞動者的損害須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要求勞動者的損害是在執行工作職務中發生,但并不是說僅僅是是因其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所致,同時也包括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由其他的原因所致,比如由于他人的疏忽、機器控制系統突然失靈造成的事故等。但不管是何種原因,只要勞動者是在執行職務的范圍內造成損傷的,就構成本要件。
3、勞動者要有損害,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健康權和生命權,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侵害的是生命權,如果身體只是遭到撞碰,沒有造成損害后果,則不應認為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但是由于職業以及其他原因對外形有特殊要求的,造成對身體組成部分如頭發,膚色等的損害,如模特、影視演員等以致于其工作能力遭受的,則構成工傷事故損害事實,是否造成損害須經鑒定。
4、工傷事故與勞動者損害之間有因果聯系。企業事故主要指事故,如《民法通則》第123條所列舉的高度危險作業所產生的事故,企業事故應當包括其他企業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只要勞動者在事故中發生致傷、致殘或致死的結果,就成為工傷事故中的企業事故,勞動者的損害事實必須是企業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則不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法對未加入工傷保險的人身傷亡事故沒有具體的規定,企業應如何賠償?民法通則對此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由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通過勞動合同來確認的,勞動合同雖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當勞動者為了企業的利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人身受到傷害后,應有權以平等的身份,向其所屬的企業請求賠償,而作為企業,一方面,它與勞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它又是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企業對職工的人身傷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四、一般未保險職工的工傷賠償
1、賠償數額的依據
關于工傷賠償數額的問題,應當根據民法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確定,民事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責任的承擔與責任者的主觀過錯程度有一定的關系,責任人的能力也直接影響賠償的履行。因此,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受害人的損失包括實際的現有損失,預期利益的損失及將來可能支出的費用。被害人的損失是確定賠償數額的主要客觀依據,因為,賠償損失主要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不是為了懲罰責任人。
(2)受害人和責任人的過錯程度
職工的工傷事故發生,如果企業或第三人的過錯所導致,企業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企業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企業應從人道主義出發,對工傷職工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3)企業的實際賠償能力
賠償責任是財產責任,企業如果經營效益差,賠償能力遠遠小于應負的責任能力,那私,則無法要求企業實際賠償工傷職工的損失,因此,賠償裁判書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2、賠償的項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另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還補充了護理費。經此外,隨著的,生活的需要及人身傷亡問題的日益復雜性,還應當規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和營養費、傷殘用具費等。
3、賠償的范圍
(1)對于受傷的工傷職工的賠償
由于身體受到傷害,企業應向這類職工給付醫療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誤工費的賠償,需要護理的,還應支付護理人員的誤工費和住宿費。
(2)對于致殘的工傷職工賠償
職工不幸致殘,往往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的器具,企業除了支付必要的醫療、交通、伙食補助和營養、誤工、護理、住宿等費用外,還需支付傷殘用具費。如果因此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應當賠償職工一定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
(3)對于因工死亡的職工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后,企業不僅要賠償其生前用于的醫療、交通、伙食補助和營養、誤工、護理、住宿等費用,而且,在受害人死之后,也應支付其喪葬費,職工生前有贍養或扶養人的企業應給予他們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以保證他們日后的生活狀況。
五、工傷職工的索賠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職工應積極地向所在企業提出索賠。
1、索賠程序
(1)向所在企業提出索賠請求
傷者在向企業提出索賠請求時,應當同時提供有關的證明,如工傷發生的時間,的病歷證明,醫療費、住宿費、護理費等企業理應賠付的費用的收據,并要求企業支付治療期間職工的誤工費等規定的一切費用。
(2)企業對索賠人提出的證據和要求進行核實,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3)向傷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經濟核實后認為應當賠償的,按確定的數額支付給傷者,如果企業核查后認為不應賠償的,應告知愛害者不予賠償的理由。受害者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有異議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2、索賠的途徑
(1)雙方協商
職工工傷后,受害人可以與企業有關負責人進行協商,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自行商定損害賠償的和,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雖然有時與有關法律法規有一定出入,但也不失為一個和平解決的好辦法。
(2)勞動仲裁
如果企業和職工因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的,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組成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序
受害人有權依法就索賠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受任何機關、個人的非法限制,當事雙方接受法院的裁判。
如果不幸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的賠償權利,相信在勞動仲裁委員會人和民法院的幫助下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但最重要的還是企業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提高警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從主觀思想上對工傷事故保持高度的重視,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在市場經濟日漸成熟,改革開放初見成效的今天,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因此,重神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合法法律意識,不僅是企業和職工的“小事”更是整個,整個國家的“大事”,相信在全體公民的努下,普及工傷保險制度,減少事故發生減經濟損失,使國家繁榮昌盛。
注:書目:
關鍵詞:物權法定原則;弊端;弱化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物權法定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大全》中將所有權、永佃權、役權和質權歸類為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但是,物權法定原則真正被提出還是來自德國民法學家。因德國民法具備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陸法系主張法律應當體系完整,概念應當清晰、明了。研究物權法定原則本質的出發點應是其含義。以德國為主要代表的基本觀點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當事人不能約定法律規定外的新物權種類,即物權種類強制;二是當事人不能或者僅僅可在極為有限的范圍內改變現有的物權種類,即物權種類固定。
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其規定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從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延續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具體內容包括內容法定和種類法定。
(一)種類法定。一國想建立完備的物權體系,就必須進行慎重的物權種類選擇,所以物權種類法定的地位顯得尤其重要,其應為物權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通過對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理論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國物權法的立法和理論一般將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并根據二者的性質、特點分別加以規定。各國的物權法立法也根據此種分類確定了各種物權的詳細種類。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將物權的種類確定為: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這種體系較為混亂、復雜,各種權利之間的界限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物權法》第二編至第五編通過重新整理物權種類規定了如下物權種類:所有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我國《物權法》采取的這種分類方式較為清晰、全面,涵蓋了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物權類型。與以前我國物權立法相比,《物權法》具有鮮明的特色,體現了我國現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特征。例如,加入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體現了我國特殊的土地政策。不同于其他國家物權立法中規定的永佃權,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帶有鮮明色彩的物權種類。
(二)內容法定。物權內容法定的基本內容是:要求權利人只能在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范圍內行使其權利;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行使權力超出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其行為為權利濫用,其行為產生的結果將得不到法律的承認。物權內容法定首先應對所有權的權能進行規定,縱觀大陸法系各國立法實踐,規定的方式可以分成兩類:1、以概括的方式進行規定,最典型的為德國物權法;2、采用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如日本的物權法,《日本民法典》第206條規定:“所有權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我國現行的《物權法》采用了日本的立法方式,對各種物權的權能直接加以規定。這種規定方式更易操作、利于人們把握和理解法律的規定。我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蔽覈段餀喾ā芬幎怂袡嗑哂兴捻棛嗄埽凑加?、使用、收益、處分。所有權為完全物權,其具備的權能理應最為廣泛。其次在定限物權方面,我國采用了直接規定各項權能的方式。對于擔保物權,我國《物權法》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加以規定。我國《物權法》對于物權內容的規定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這種做法既實現了《物權法》和相關法律在法律規定性和操作性上的統一,也更易于人們對于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缺陷
物權法定原則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其自身的安全價值,在維護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物權法定原則就像一把雙刃劍,有其兩面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權法定原則的弊端漸漸暴露出來。
(一)物權法定原則具有僵化性。物權法定原則將所有的物權種類規制在一個框架內,導致了物權體系的封閉性。即使某些權利具備了某些物權的性質,也由于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其不能獲得與物權相等的地位。換句話說,物權法定原則破壞了物權的自然種類,使得導致權利的歸屬的決定性因素發生了變化。權利應被歸于何類應由其自身的屬性決定,而不應由某一法律原則將其強行歸類,也不應由立法者根據主觀判斷進行選擇。立法者的選擇顯然取決于其對于社會生活的判斷能力和認識能力。但每一個以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觀事物及其本質暴露的程序、社會歷史(生產狀況、科學技術狀況)的實踐水平、主觀條件(個人的經歷、受教育程度、立場觀點和思維方法)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方面條件的制約,其思維是非至上性的。立法為社會活動中的一種,立法者所處時代的非至上性,就可能造成其制定的法律滯后于時代的發展?,F今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新的社會現象層出不窮,物權法定原則無法跟上時代的腳步,無法滿足時代的需要。
筆者認為,有的學者認為物權法定原則存在僵化性是有其道理的,物權法定原則就像是牢籠,封閉住法律設定的物權種類和內容,在牢籠外則是人們在生活中運用的各種具有物權屬性的權利。但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外面的權利進入牢籠。這樣的物權原則導致的結果必然是物權體系的死板、僵化。
(二)物權法定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相矛盾。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領域內,主體有權按照自身的意思形成、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系,并對根據自身意愿所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承認。私法自治為民法的一個基本理念,在民法理念中處于核心地位,民法的諸多制度為私法自治理念的體現。私法自治理念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重要標志,也是民法被稱為“私法”的一個重要原因。物權法定原則的采用在物權的某些領域否定了私法自治原則的存在,使得人們在物權某些領域內無法根據自己的意愿做出行為,或者即使做出某些行為,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這樣,在物權法領域,國家意志力就參與其中并對個人的意愿做了某種意義上的強制。私法自治理念應當是貫穿民法始終的,但是在物權法領域并不適用私法自治理念,這樣有違民法的本質。臺灣學者蘇永欽認為,基于自治的然法理:“任何人不得處分大于自己的權利,否則不生效力,當事人所能創設的,最多只能在當事人間既有物權基礎上的新物權,從而反射到第三人發生的義務,會超過原有物權不干涉的義務范圍。由此推論,即使開放物權種類和內容的自對于第三人的行為空間,原則上也不至于造成新的限制。那么,物權法定的正當又在哪里?”物權法嚴守法定主義的結果,使得私法自治只實行了前半段,規范財產流轉的契約法標榜契約自由,規范財產歸屬的物權法則充滿強制。物權法原則如同枷鎖一般,將物權制度緊緊束縛,并使之與債權制度截然分離,似乎在權法領域,不再存在當事人的意志而僅僅剩下立法者亦即國家的意志。物權法原則已經構成了私法自治的限制,甚至違背了民法最根本的理念。
三、物權法定原則的發展趨勢
筆者認為,物權法定原則的逐漸弱化是物權法的發展方向,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物權法定原則為物權法中的核心原則,是物權法的基礎,不可完全放棄物權法定原則,但是法律應具有“流動性”,同時法律本身就具有滯后性,我們應盡量縮小法律與現實的差距,從而使其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筆者認為,應在不放棄物權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弱化,使其作用得以真正發揮。
(一)物權應與債權相區分,這是物權法定原則存在的前提。但是,如果采取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那么就意味著國家認可物權的類型和內容,使得物權法帶有較強的公法色彩。我國《物權法》在制定過程中,為了突出我國的特色,加入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使得《物權法》的公法色彩更加濃厚,這與民法本身的“私法”性質相矛盾,不利于物權法和整個民法體系的對接。
(二)采取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已經不具備現實基礎?!兜聡穹ǖ洹吩谥贫〞r僅強調物應為有體物,但是縱觀當今各國民法,有體物只不過是物的一個種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出現的物普及的速度大大加快,這種實際情況就了德國民法中強調可為大眾利用之物為法律規定之物的觀點;隨著經濟活動的發展,權利也早已成為“物”。可見,現今社會中的“物”的種類早已超出了傳統民法所劃定的物的范圍,對“物”本身關注的側重點也從物的歸宿轉變為物的價值和物的利用。
(三)從國家管理和經濟政策角度講,物權法定也應該弱化。我國應該有靈活的法律和政策去適應規范調整,物權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滿足這一要求。物權法定的弱化已經成為國際趨勢,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更應該順應國際發展趨勢。我國法律若還在物權法定原則上固守,必將使我國的物權法很難與國際接軌。
(四)物權法定作為一種法律原則,可以分為剛性和柔性。剛性的物權法定原則一旦與之相沖突,其結果只能有兩種:一是繼續保持其僵化、封閉的特性;二是失去原來的作用,無法發揮其價值,浪費了立法資源。而與剛性物權法定相比,柔性物權法定原則更富有彈性和包容力。物權法定的弱化就是使本來剛性的物權法定原則柔化,既可以恰到好處地維護物權法定的地位,又可與現實相適應,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總之,我國應承認物權法定的弱化現象,根據國際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的社會現實,我們應看清物權法定原則的弊端,采取柔性的物權法定原則,保留民法的“私法”特性使物權法朝著有利于發揮其作用的方向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日]近江幸治.王茵譯.民法講義II?物權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1、我國社會保障的特殊性。保障制度的社會化需求是隨著自然經濟崩潰、商品經濟日益發達和工業化大生產的形成而興起的,西方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更是出現在社會財富極大豐富、貧富分化、家庭解體、社會服務日趨強化的所謂后工業社會。我國還是一個以傳統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加工業為主體的農業大國,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形成于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的過程中,特別是農村生產力落后,商品生產還不發達,廣大農民還沒有完全擺脫貧困、饑餓的威脅,社會財富遠不充分。八億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正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起步過程中提出來的,這就注定了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決不可能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達到社會公平目標的傳統福利體制。而只能因地制宜,選擇依據集體和民間力量,國家、集體和個人合作興辦保障事業的路子。這種官民雙重性質的合作保障體制的特點主要表現在:(1)雙重性質:傳統福利保障體制把社會保障定義為國民收入的純分配范疇,合作保障體制則著眼于分配和消費兩個方面具有兩重性。對國家和集體而言可以是一種分配關系;就個人方面來講,則屬于消費需要的一個重要部分,保障支出故然是個人的消費支出。(2)雙重目標:即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社會保障雖然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提出來,但只有在服從于提高經濟效率,發展社會生產這個首要任務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為現實。(3)雙重功能:即一方面保證全體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時滿足一部分高收入居民改善生活質量,提高消費水平的要求。(4)雙重運行機制:即指國家保證的一部分,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通過社會救濟等按需分配的形式定量配給;另一部分則以按勞分配的補充和個人消費的形式支出,以個人支付的多少確定享受保障的標準。(5)雙重管理體制:國家保證的部分由國家統一標準、統一組織管理;而對其余部分則只限于規定一些工作原則,提出參考意思,熱心服務,幫助實現科學化管理。據此我們可以給社會保障下這樣的定義:由國家、集體、家庭或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及個人消費支出,保證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公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且有利于刺激經濟發展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它不僅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精神文明,有利于勞動力再生產和勞動效率的提高,更加重要的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一種手段,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2、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構想。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礎。建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必須與當前農村社會經濟條件和生產力發展狀況相匹配,亦須考慮正在發展著的農村變革以及這場變革的未來,并與之相適應。鑒于我國農村人口多、耕地少、手工勞動、分散經營、各方面條件相差懸殊等特點在短期內難以改觀,以發展專業承包、社會服務、多層次經營為主要內容的新型農業生產責任制形成亦能適應遠期大規模農業生產社會化要求,既使從長期看,農村微型社區利益結構的基本格局不會有大的變化。與基本經濟條件和社區利益關系緊密相關的社會保障體制必然以鄉村為主的微型社區為中樞,社區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由集體和個人分擔,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不同社區規模不一、體制有別、各具不同特色。從目前全國各地經濟發達農村提供的試點方案看,一般都比較偏重于以基金為基礎的收入保障,但若把視野從不足1%的經濟發達鄉村擴展到整個農村社會,收入保障恐怕不是方向。應該充分認識和發掘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因陋就簡,土法上馬,一般都有條件提供起碼的生活保障(如教育、醫療等)。建立和推廣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認真抓好試點,積極宣傳鼓動,啟發群眾的認識水平和參加社會保障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在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做扎實工作。對于某些特殊保障項目或保障對象(如優質對象、自然災害等)可考慮更大范圍、不同層次的社會化管理。條件具備的,可拿出全國性的或地區性統一措施和辦法。這樣,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總構造可大致概括為:服務為主,自行產生、微型社區組合,伴之某些特殊保障項目或保障對象不同層次、更大范圍的社會化管理,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制。
3、不同地區社會保障體制的選擇。我國農民村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方面條件差別明顯。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必須注意各地區之間的差別,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關系,選擇適當的地區策略:(1)就收入而論,經濟發達地區農村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低收入地區年人均收入則不足二百元。在保障體制的選擇上,高收入地區農村應以收入保障為主,低收入地區農村則應重點發展以普及初級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事業。(2)不同經濟發展類型的地區(如蘇南地區和溫州地區),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和利益分配結構上的差異,也會對保障制度的建立產生較大的影響。蘇南以集體經濟為主,實行按勞分配,集體經濟實力雄厚,個人收入也較高且比較均衡,集體和個人都有參與社會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較適于建立一種以集體為依托,集體和個人合作興辦的社會保障制度。溫州地區家庭工業發展很快,自由市場活躍,個人手里有錢,但分布不均衡,集體經濟相對薄弱。這就比較適應于建立一種以個人投保為主,政府予以適當補足的社會保險體制。在前一種情況下(蘇南)還可考慮擴大社區統籌范圍,后一種情況下則宜于較小范圍的保障區域。(3)從行業構成上看,以工業為主的城市郊區等,一般收入較高,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較高,應以收入保障為主,而以農業為主的農村地區,一般聯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會保障宜于小范圍的服務保障型。(4)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亦會使社會保障體制獨具特色。在牧區,牲畜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物化(牲畜)資金投保在牧區得天獨厚,一可以抵銷貨幣貶值,二比貨幣資金增值要快,且牧民心理易于接受。此外,不同地區的民族、風俗、文化、氣候等環境都可能特殊作用于社會保障制度。(5)從發展先后看,應該以富裕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作為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突破口。高收入的經濟發達農村,各方面條件比較齊備和成熟,可以摸索建立起一套接近理想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受其它特殊條件的影響和制約。通過試點實踐找到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一般的共性的原則和規律性,然后結合各個地區、不同類型農村的具體情況,由點及面,逐步推廣,無疑是一種符合實際的、可行的辯證的選擇,此其一。收入保障的關鍵是資金問題,比較而言服務保障更加復雜,服務保障的實施亦有更大的難度。比如,向農民提供最基本的教育、醫療服務,就必須有具備相應素質的、甚至是受到特殊訓練的專業人才。這就非一日之功了。過去幾十年,我們在農村大部分地區普遍建立起初級形態的義務教育和以鄉村“赤腳醫生”為主要內容的合作醫療體系(目前已經削弱,有些地方基本不存在了)。我們以為是有許多可貴之處的??傊毡U现贫鹊慕⑹且粋€較收入保障更加困難的長期的過程。因而,以富裕地區農村干部為突破口的另一面則指: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應該在條件具備的鄉村先行一步,此其二。貧困地區應該在總結富裕地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項目由少到多,標準由低到高,逐步建立起適合自身特點的保障體制。
4、村本位好,還是鄉本位好?所謂微型社區組合的社會保障體制,其實已經包含了不同規模的微型社區。村本位好,還是鄉本位好,沒有固定的標準,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宜鄉則鄉,宜村則村。一般來說,經濟比較發達,人均收入較高的地區,社區范圍可以大一點;鄉村工業比較發達的地區,社區范圍亦可適當大些;村與村之間經濟發展比較平衡,利益關系比較簡單的鄉可以考慮以鄉為本位。反之,經濟條件不好,人均收入低,以傳統農業為主,村與村之間利益關系復雜的鄉不宜以鄉統籌。從保障類型看,收入保障利益關系復雜,統的范圍不宜過大,相應地服務保障牽涉關系簡單。從地區分布情況看,人口密集地區可考慮統的范圍大一點;而邊遠山區,人口居住稀散,保障范圍可以適當小一些。上述宜大宜小之間,錯綜復雜,僅僅提供了權衡利弊的方法。結合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狀況和我們在試點工作中的體會,我們以為目前不宜提倡鄉本位。其理由是:(1)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尚處在試點階段,無論是理論上的準備,還是實踐經驗都不充分。鄉級社區試點剛剛開始,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不宜盲目提倡以鄉統籌。(2)目前全國各地的社會保障試點工作比較多的集中在經濟發達農村,這些農村地區一般都處在經濟結構變化的不穩定成長時期,經濟發展的跳躍性和波動較大,各種利益關系變動頻繁復雜,以鄉為本位就多一層利益關系,這就給方案的設計和之后的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3)以村統籌的試點探索工作抓得較早,關系簡單,能動性大,且已經有了象“長源村”這樣的成功典型。因而宣傳和小范圍推廣村本位的社會保障體制的條件基本具備。應該提倡、宣傳和推廣村級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探索鄉級社區社會保障體制。
5、保障對象和保障范圍的界定。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由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產生,且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一定社區范圍內保障制度一旦形成,該社區范圍內全體公民都必須承認和接受,并具有公意強制性。所有戶口在該社區范圍內的農村居民,均系社會保障對象,必須按規定加入保障組織,并享有獲取規定的各項保障權利,承擔相應的保障責任。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簡單再生產條件,因而保障的范圍只限于養老、醫療保健、文化教育(包括入托、入學、就業前職業教育和在職勞動者的各種技術培訓)、優撫、救災救濟(含扶貧救濟)、待業等保障項目。為滿足部分居民提高生活質量的要求,可考慮在合作保險項目下設立級差保險或補充保險。保障項目不宜統一定死,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靈活決定,但要盡可能地避免單項上馬(如單項養老保險等),只有多個項目并舉,多種利益互相牽制,才可能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來關心并積極參與社會保障,使之充滿生機和活力;保障標準的制定一定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起點稍低,留有充分余地,不統一劃線;保障對象的范圍應適當縮小,有條件再逐步放寬。如養老保險的年齡界限可考慮適當推后(如男65歲,女60歲),以減輕養老保險的壓力;為了避免因不同社區之間保障水平差別而引起的人口不熱向流動,還須規定在既定社區享受各種保險的必要勞動或居住年限。
6、保障基金的來源及其構成。西方福利國家主要通過課征所得稅的形式籌集社會福利基金,實際上是一種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以社會公共消費形式實現的收入均等化政策。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則從三個不同性質的來源產生:(1)通過國民收入分配渠道產生,以國家財政撥款形式,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則實現的國家資助,屬于社會消費范疇;(2)從集體利潤中提留的稅前列支部分,主要作為按勞分配的補充形式實現的部分集體消費;(3)超出收入領域的個人收入提成,隸屬于個人生活消費性支出。前者主要用于支付社會統籌的部分保障項目,如自然災害救濟;區域性扶助等,社會保險項目,由財政支付的部分很?。粡牡貐^布局上看貧困地區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富裕地區的社會保障金則以后兩項資金來源為主,只有少量的鄉級財政提留補充進出,基本屬民辦性質。貧困地區集體和個人無力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至多可以考慮補助包干形式;在已經建立或有能力建立以合作保險為主干的社會保障體制的經濟發達或準發達地區農村,保障基金來源基本相似,只是基金構成上存在著差別。具體的基金構成一般地取決于各地的經濟實力及其基本經濟格局:從總體上看,經濟越發達的地區,集體或個人支付的保障基金越多;從具體構成上看,集體力量雄厚的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基金以集體支付為主(如蘇南),家庭經濟興旺,個人富庶的地區,則以個人支付為主(如溫州)。很顯然,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基金構成模式,但基金來源渠道卻是比較一致的;由于保障基金形成于不同層次的分配和消費領域,并不直接決定收入的變化和多寡,即使在同一社區范圍內也不可能是明確一個基金構成比例,這種比例只能是一個取決于其它因素的經常變動的不確定關系,且這種關系必然是在社會財富分配關系的范圍之外;社會保障基金的構成絕非自身的比例構成,而是它與社會財富的生產及其所占的份額的關系,也即它與整個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關系問題;由于社會保障基金是通過國家財政、集體提留和個人消費支出三條渠道聯系生產和生活的,保障基金的構成問題也就相應地轉化為與上述三方面掛鉤的問題。
7、保障基金提成比以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度。合理適度是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關鍵,也是公平和效率的結點。社會保障合理適度的關鍵又在于保障基金總規模。控制保障基金總規模的最佳途徑莫過于確定各項保障基金提取的比率。國家參與的部分是通過財政支出實現的,故需在當年財政收入中提取相應比率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障;集體提留的保障基金可分別按集體當年的總產值、總收入、純收入、企業總收入、企業稅后總利潤等多種項目提成。由于農業主要是分散經營的,集體并不直接掌握,集體提成保障基金的對象只能限于集體經營的部分,如集體經營的工、商、服務等企業。一般來說,在完全市場競爭條件下,不同產業、不同行業及生產不同產品的企業之間的機會均等利潤是基本相等的,按產值和按利潤提成也應該是基本相當的,但目前我國鄉鎮集體企業沒有統一的經營帳目和嚴格的管理制度,企業在各方面(包括收入分配)都有較充分的自,企業利潤指標的口徑又很不一致,按利潤提成雖然比較合理,但確實很困難。集體保留部分最好按企業的總收入提成,對個別經營情況不好,提成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當調整,靈活掌握提成比率;個人支出的部分亦需要按比例提取,即按加入保障的勞動者的個人收入多少提成。在現實生活中,要準確地統計每個勞動者的收入多少,也是很困難的,但結合其實際收入狀況,大致估計出當事人所屬收入檔次則不難。因而,個人收入的提成辦法最好莫過于把社區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按收入劃分為若干檔次,然后確定不同收入檔次交納保障金標準。益陽市金花湖鄉把勞動年齡人口按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其分布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依次確定五個等級月人均交納保障金的批準分別為1元、2元、3元、4元、5元。實踐證明這是一種比較理想、又切實可行的好辦法。到底提成多少比較適度?也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此乃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
正確處理上述三者之間的關系,首先必須明確這一量的關系的內涵,具體指:(1)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度,即鄉財政、企業總收入和個人收入中可以用于保障支出的份額。國家加入社會保障的部分資金下撥鄉財政統一支付,鄉財政提成比根據現階段財政每年實際用于各項社會保障的開支、機動財力、財力來源和結構變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經濟發達地區一般可控制在10—15%左右,發揮必要的補充作用;集體經濟承受度的大小,一般依據集體實際用于社會保障的各項支出情況、集體積累及經濟結余多少,按不影響企業發展的原則認定合理支出規模,然后確定其在企業總收入中提成的最優比率。從目前農村試點情況看,按1%上下比率提取比較合理,相當于按企業利潤提成5%左右(企業正常利潤率一般在20%左右)。由于不同企業的利益差別,實際執行過程中,可以考慮按企業經營情況好壞和承包條件適當予以調整;個人承受度主要根據個人所在家庭經濟狀況、收入結余和各項傳統保障(如婚喪嫁娶開支、迷信活動花費、請客送禮支出等)支出的部分可誘導開支確認。一般收入在貧困線(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農村居民開始具備一定的承受能力,收入越高,承受度越大。根據我們實地調查的情況,可按個人收入多少分別提取2—5%的保障金。(2)國民經濟總體承度,即國民收入總額中可能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份額。西方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支出一般都占到國民收入總額的25—30%,有些國家甚至高達40—50%(如英國)。借高額所得稅維持的龐大保障開支,抑制了私人投資,促使財富分散和資本外流,導致經濟萎縮。可見,從宏觀上保證適度的保障開支至關重要。結合我國農村實際的保障支出、經濟狀況和用于傳統保障形態的可導向性支出等主要方面的情況,并考慮到留有較充分的余地,將社會保障支出的總規??刂圃谵r民純收入總額的5—10%左右比較適宜。(3)結構效果。主要指參加社會保障的各方保障支出多少及其構成所導致的多種利益關系的比較和選擇。很顯然,國家投資越多,更有利于調動集體積極性,提高個人滿意程度,社會保障會更有吸引力。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集體和個人,國家參與的力量微弱,是民辦公助的,這就需要周密細致和經濟地考慮好各項基金的構成問題,既使國家少花錢,同時能使集體和個人的投資熱情和能動性得以較充分地發揮。這個問題在不同富裕強度和不同經濟類型地區表現非常突出;貧困地區主要依據財政拿錢開展社會保障,比較易于接受;富裕地區國家投資少,主要依據群眾的自覺需要。集體發達的蘇南地區,主要依靠集體投資,很容易模仿城市傳統的大包攬福利體制,需要引導個人投資,發展保險型社會保障體制;家庭工業繁榮的溫州,國家投資的可能性少,集體缺乏實力,單純依靠個人投資自保,無異于金融保險。這類地區社會保障如何開展,已經成為經濟發達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現實難題。我們以為從家庭企業收入和其它個人收入中適量征收部分“地方稅”或“管理費”工“集體提留”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從個人手里轉移到集體手里,集體再投資興辦社會保障事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時可改變單純的利益結構,使社會保障體制得以成立。這種辦法著眼于利益結構的調整與重新構造,又不侵犯利益主體,相對于“儲蓄保險模式”是否更符合科學?
上述思想的要意就是各項保障基金來源與當年現金收入直接掛鉤,并使各項保障基金來源實現了按一定比率提成。這就區別于先確定各項目保障標準,然后考慮協調各種變動關系的通常做法,而是先按需要和可能確定保障基金來源和固定比率,然后定項目和支付水平,從而避開了物價等因素變動的直接沖擊;由于各項提成比率化,使得各項支出及相應地總支出規模相對穩定在一個適度的范圍內,不至于出現社會保障“超負荷”現象;隨著各項收入增長,水漲船高,保障基金增多,保障水平穩步提高,且能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8、儲備積累和現收現支——兩種基金運行機制的比較。儲備積累,亦稱預先提留。即指同代人自籌保障金。年老前逐年交納保險費,年老后領取養老金?,F收現支,指以征稅和集資方式建立基金,幾代人交善負擔,這一代人交納的保障金除自己享受醫療、教育等部分外,余者主要用于上一代年老者。兩種機制在具體運用中各顯其利弊。采取現提現付方式,按當年物價水平的保障基金支付總額核算,及時調整提成比率,能夠保持收支平衡,也就避免了和物價、利息等指標掛鉤的困難。但由于經濟發展的經常性波動,保障基金提成比率需要不斷地調整,不甚繁瑣;一旦經濟發展停滯甚至萎縮,人口老化等問題出現,勢必提高各項收入提成比率,大幅度增加保障基金規模,不僅影響人民生活,而且導致超過國民經濟承受能力的保障負荷,妨礙社會經濟發展。儲備積累方式的特點是在事先預測的基礎上,制定收費標準,貯存將來足以支付的資金,收入高的時候提成也多。在這期間還可用這筆資金投資生息,運用得好,比較易于應付經濟波動的影響和保障金開支一時膨脹的局面。但是,儲備積累方式過份依賴預測,直接與非生產性的價值指標(如物價、利息、利潤)掛鉤,風險性大。一旦出現通貨膨脹,將會造成積累基金不足,收支失衡。歐美國家現行基礎養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現提現付方式。日本原為儲備積累方式,無法預見的社會變動,和實際的經濟困難,導致日本政府的養老金儲備幾乎虧空,迫使其對既定保障基金運行模式進行反審,并作出新的選擇。我國通過各種渠道,以多種非正規名目支出的保障金一向也是現收現支,量入為出。這次岳陽會議,集中反映出各地在建立社區型、保險型、基金型基層社會保障體制的理論研究和試點實踐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一批比較成功的試點方案。這些方案中提出和實施較早的“長源村級社會保障模式”基本上是現收現付型;“溫州市栂頭鎮養老儲蓄保險方案”屬于比較完全的儲蓄積累型,相對于金融保險有更高的期望利益值,因而對投保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益陽市金花湖鄉級社會保障方案”的設計,堅持以收定積的原則,保障基金的發放與保障金的來源掛鉤,基本保障金和永久性保障金的統一,舉利避害,取長補短,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穩定和持續發展,亦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提供了又一種新的有益的選擇。
9、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關系的協調。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保障的重心已經由家庭轉向社會。家庭保障的作用將逐步減退,社會的保障作用逐步加強。同時必須看到,這種轉化作為一個過程將是長期的、漫長的,在這一過程中,家庭保障功能將繼續發揮積極作用,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由于受既定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社會保障范圍較窄,標準偏低,實際上還不可能完全起到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保障的某些功能(如精神保障、家庭服務等)事實上難于被取代,這就注定了傳統家庭保障功能在現有保障制度體系中的特殊作用:①家庭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單元和初始的結合利益層次,是其成員最直接的利益體現和責任承擔者,無疑負有最直接的各項保障責任。②家庭利益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或遇其它方面困難,除社會可能提供的資助以外,家庭自身是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③老人生活贍養照料是子女及其家庭保障功能的基本方面,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必須受到尊重,并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凡與子女分居的老人生活,應相當于所在鄉村五保戶的供養標準,其保超過養老金基數的部分,規定由子女負擔補差。④家庭保障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對各項社會保障起重要補充作用。繼續發揮我國家庭、親友和鄰里間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⑤對不履行家庭保障義務者按有關立法和社區公意性強制措施辦理。⑥加強家庭保障、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的聯系與配合。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的能力。
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將使家庭保障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并使之成為新型社會保障體制重要組成部分,實現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