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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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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為加強我市飲用水的管理工作,保障飲用水安全,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飲用水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立飲水安全領導機構。各鎮(場)要加強領導,成立飲用水安全管理領導機構,落實責任人,切實做好飲用水的規劃和管理工作,確保飲用水安全。

          二、規范自來水廠經營主體。各鎮(場)要對原自來水廠經營合同進行全面清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要進行修訂或終止執行。各鎮(場)的自來水廠必須要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進行經營,不得由無資質的個人承包。在出讓經營權時,必須依照《**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及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三、確保自來水質量達標。各鎮(場)要盡快對鎮自來水廠進行整治,重點是督促其申辦《衛生許可證》、落實和完善制水設施設備和衛生管理制度。凡新建和改建的自來水工程項目均須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要有衛生部門參與。

          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省珠江三角洲水質保護條例》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全市自來水企業供水質量安全問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衛生部門要按規范做好飲用水的衛生監督檢測工作,加強對出廠水和末稍水的衛生監督檢測,對無證經營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供水企業,要依法處理。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1.集中供水工程的實施

          本地地下水資源較豐富,埋藏淺、儲量較大,原有水廠,但由于管道敷設有限,通過對現有條件的分析,采用集中供水方式來解決目前水北鎮的飲水安全問題。

          2.加強運行管理

          為確保供水工程的正常運行,自來水廠必須建立健全工程維修、護養及用水、節水等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項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揮效益,造福當地人民。

          加強工程建后管理,不斷完善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根據《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以保障農民群眾的飲水安全為目標,以提供優質供水服務為宗旨、堅持按經濟規律辦事,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責權利相統一,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續利用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社會化服務保障體系;按成本水價供水、計量收費,市場運作,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良性運行,必須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工程運行費、維修費和折舊費問題,達到成本水價;二是解決管理人員的不斷膨脹問題,必須做到按需設崗,人盡其責。要改變過去傳統的管理觀念,引入競爭機制,采用收益戶參與式管理的模式,把水作為商品,像用電一樣。村村戶戶、按月、按方計收水費。供水單位的水價、水量、水費收入及支出的財務情況要進行公示,接受農民用水協議和社會的監督,使農民吃上“明白水”,交上“公道錢”。

          3.做好水源保護工作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本工程水源管理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水源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從行政管理、技術管理等各方面切實執行水源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從行政管理、技術管理等各方面切實執行。

          具體的保護措施有:管理部門應組織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珍惜水、保護水、節約水的意識;制訂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強化水資源保護管理;形成保護區綜合決策機制,做好各地區、各部門間的配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涉及的業務主管部門有水利、環保、林業、水產、農業等部門,為更好地保護水資源,各部門應加強相互間的溝通,犧牲部門的利益,服從大局,全力保護好水資源;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預防環境破壞行為的發生;為了加強公眾保護水資源的意識,設立明顯的標志牌,標明保護區級別、范圍以及主要的管理規定。

          建立遍布片區的實際水質檢測中心及鄉鎮級水質監測管理站組成的二級水質監測體系建立地表水、地下水動態水質監測網,建立供水水質監督體系框架,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以確保飲水水質安全,確定政府、村鎮供水工程、水質監測機構在水質保證和水質管理中的職能和職責。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加大對全縣污染源的管理和水質保護力度,確保水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效益分析

          1.社會效益

          擬興建的新余市渝水區水北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解決11403人的飲水不安全問題。由于本年度實施項目中大多數飲水不安全地區的居民生存環境較差,生活水平低,安全飲水工程建成后,將為受益居民脫貧致富創造條件,居民生存環境將得到改善,社會將更加安定團結,社會環境生態效益顯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興建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工程可使項目區居民飲上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并可節約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發展庭院經濟,促進項目區經濟的發展。

          (2)興建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工程較充分合理的利用了項目區的資源,降低了項目水資源污染,對改善投資環境,加快農村城鎮化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 飲水安全 建設 管理 發展思路

          [中圖分類號] TU991.2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1000-405X(2013)-12-173-1

          1農村飲水現狀及工程建設的必要性

          鶴慶縣位于云南省西北部,大理州北部,東經100°01′~100°29′,北緯25°57′~26o42′之間。2012年底全縣總人口為27.607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24.1953萬人,轄七鎮二鄉,115個村(居)民委員會。2006年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工程前,飲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人口僅有11.487萬人,飲水不安全人口有13.1913萬人。其中:飲用血吸蟲疫水的人口有7.376萬人,飲用高砷水人口有0.1203萬人,飲用苦咸水的有3.2324萬人,用水方便程度不達標的人口有2.4626萬人。

          當時,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已成為我縣縣委、政府最關心,人民群眾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及時全面實施農村人飲安全工程,提高農村供水質量,改善農村飲水條件,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勢在必行。在上級的幫助和支持下,我縣2006年開始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工程,到2012年底,全縣累計解決農村10.7023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飲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人口達到22.1893萬人,全縣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還有2.006萬人。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發展思路分析

          2.1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總體思路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以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實現飲水安全為目標,以提高農村飲用水質量為重點,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到2015年基本解決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先急后緩、先重后輕”的原則,優先解決對農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影響較大的飲用水問題。根據省州的安排,結合我縣實際,“十一五”期間我縣計劃解決11.2896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十二五”期間計劃解決用水方便程度不達標人口4.4552萬人的飲水問題。

          2.2水源保護與水質凈化相結合,防治并重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我縣劃定了飲水工程供水水源保護區,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飲用水源。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研究和飲水安全狀況的監督和監測工作。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證水源的可持續性,水源既考慮當前,又考慮長遠;既考慮水量,又考慮水質。

          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根據具體情況,設置了必要的水凈化設施,向用水戶提供水質達標、衛生的生活飲用水。為保證飲用水水質,今后應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單位和水質化驗室,并實現信息暢通,準確及時提供水質監測資料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2.3因地制宜,近遠結合,合理確定工程方案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飲水工程的類型、規模及供水方式。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使農民可持續獲得安全飲用水。一是保證水源的可持續性。二是保證工程的可持續性。對于具備集中供水條件可以新建或擴建自來水工程實行集中連片供水;對水源受污染嚴重且恢復困難的已有飲水工程,應更換新水源;對缺乏必要水處理設施的已有飲水工程,增加水處理設施。在居住分散的山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造集口式或分散式的供水工程;淡水資源缺乏的建造雨水集蓄水窖工程;有良好地下水源時可建分散供水井提水;對于列入移民計劃的村莊,先修建一些臨時供水設施。

          2.4加強工程建設的規范化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一項民心工程,我縣嚴格資金管理,狠抓工程質量,保證工程效益。總結最近幾年農村飲水解困工程建設及2006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成功經驗,我縣建設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一是堅持項目法人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層層落實責任; 二是堅持公示制, 農村飲水安全工項目實施前, 對建設項目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堅持前置(決算)審計制,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局嚴格按審計結果進行招投標、組織施工及工程決算;四是堅持招投標制, 全縣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全部組織公開招投標;五是堅持監理制,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建設項目全面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通過招投標確定;六是堅持縣級報賬制,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2.5積極引導,多渠道籌資

          鶴慶縣是一個多民族,以農業為主的山區縣,自然條件惡劣、工程施工難度大、工程建設費用高。為解決好群眾的飲水安全問題,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所需資金,堅持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的原則,縣、鄉兩級政府通過公共財政增加投入,各部門密切配合,給予一定的扶持引導。受益農戶在負擔能力允許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投勞投資責任;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多方位吸納社會資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機制。

          2.6嚴抓建后管理,保正工程良性運行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良性運行,必須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工程運行費、維修費和折舊費問題。二是解決管理人員的問題,做到按需設崗,人盡其責。結合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實際情況,有以下幾種管理方式,一是屬縣城管網或集鎮管網延伸的工程由原管理單位進行管理,實行同網同價;二是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成立供水管理局統一管理,水費按縣物價部門核定價收取;三是山區飲水工程由受益村社管理,管水方案通過召開村民大會確定;四是集雨水窖工程由受益群眾管理。

          水費的征收和使用實行規范化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和專款專用。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在缺水地區,要逐步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和超定額加價制度,通過技術、經濟等多種措施,推行節約用水。

          3結論

          解決飲水困難、保障飲水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新的形勢下,人民群眾對安全飲用水的需求比其他任何需求都更加迫切。我們應該也必須把為群眾提供安全飲用水作為首要任務,努力做好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管理和供水安全工作,確保農村的飲水安全。

          參考文獻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1989年7月10日.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用水,包括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

          第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規劃、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發改、衛生、環保、財政、國土、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飲用水實行分級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制;

          (四)加強對農村飲用水安全設施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

          (五)負責農村飲用水糾紛調解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用水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和預警制度,提高對發生水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五條農村飲用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條農村飲用水工程應當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農村飲用水工程竣工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財政廳、水利廳《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3〕228號)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集體投資興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租賃的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簽訂協議確定。

          私人投資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實行企業管理、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確保工程的正常、安全運行。

          前款規定所稱的投資者,是指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統稱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制;

          (三)保護農村飲用水工程設施安全;

          (四)及時消除農村飲用水安全隱患;

          (五)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衛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六)保證農村飲用水工程長效運行,不得改變農村飲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縣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衛生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的要求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經縣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造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設施,禁止一切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四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按規定取用塘庫、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按規定在劃定的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在取水點設置保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毀壞和移動。

          第十五條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07)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的取水,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衛生許可制度,具體管理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村飲用水設施管理范圍的劃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設施由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二)進戶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搶修,并及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一條新增用水戶應當向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并交納相關費用后,由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安裝,其費用由新增用水戶負擔。

          第二十二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按用水戶計量水表的計量和水價標準按時收取水費。用水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四條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價,并按縣物價部門批復的核定供水價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村級飲用水供水實行“以水養水”的原則,按供水成本計收水費。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飲用水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項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提倡節約用水,推行超定額用水加價計收水費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實行單獨建帳,對水價、供水量、水費收取等情況實行定期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及用水戶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和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資源利用、生活飲用水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飲用水水源變化、水質污染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復水源地原狀,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飲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飲用水水質 法律標準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 我國飲用水污染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迅猛發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績。但與之相伴相生的問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所以導致一些問題在近些年集中出現。例如:環境污染問題、資源枯竭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等。在這些諸多問題中,飲用水的安全問題一直受到人們的密切關注。環保部的《2012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在去年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開展的4929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水質呈較差級及極差級的監測點一共占了57.3%。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的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大范圍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過大氣污染、滲透等方式,蔓延影響到飲用水水源,直接影響了飲用水源水質,威脅人們飲水安全。導致飲用水中對健康有潛在危害的物質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國水資源公報》[4]公布的數據顯示,符合飲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類水不足65%。資料表明,人類80%的癌癥是由環境污染引起的。我國城鎮市民中的惡性腫瘤、新生兒缺陷、血管類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癥發病率持續上升[5-8]。由此看出,我國飲用水及水源地保護仍存在很大問題。

          2我國現行有關水衛生的法律法規

          2.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于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2.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3我國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我國于1955年首次頒發《自來水質暫行標準》;1959年向全國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 1976 年對規程進行了修訂, 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試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訂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訂,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2006),也就是現行水質檢測標準。《地下水水質標準》GB14848-93,1993年頒布實施,《地表水水質標準》GB3838-2002,2002年頒布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1993年頒布1994年實施。下面通過圖表比較一下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表1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通過比較可知,我國飲用水及水源保護起步較晚,更新緩慢。以《地下水質量標準》為例:1994年實施,檢測項目39項。顯然以地下水作為水源檢測項目遠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更無法保證飲用水質量。執行標準不統一,同樣是水源水《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及都可作為依據,但限值不統一,執行時混亂。

          4 加強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幾點建議

          4.1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是衛生部門開展衛生監督監測的技術依據,它是一個強制性國家標準,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質優劣的尺度,是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主要的技術支撐,無法滿足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與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與衛生抽檢等法律法規,以及配套的實施細則等,以使我國生活飲用水從根本上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與安全。

          4.1.1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

          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于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臺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

          4.1.2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后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

          4.13統一飲用水及水源標準,抓緊落實,加強監督。

          統一并完善我國現行生活飲用水檢測標準,水源水標準。建立機制,加強監督,改變以往有制度無程序的局面,保證標準落到實處,發揮效力。

          4.1.4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準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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