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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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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管護好耕地關乎到糧食安全,生態環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重大國計民生問題。因此我國非常重視加強耕地管護工作。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定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耕地占補平衡”、“鼓勵依法開發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整治”等措施加強耕地管護。經過十多年艱苦努力,我國耕地管護工作取得了創造了糧食“八連增”和數十年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驕人成績。然而在看到這些成績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當前在耕地管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耕地面積還在不斷減少、質量在急劇下降、集約化節約化利用程度不高等。分析耕地管護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探究其完善對策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確保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耕地管護中現存的問題

          (一) 耕地管護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耕地產權關系界定不明晰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或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边@種模糊的耕地產權關系和限制流轉的規定一方面造成了耕地管護責任主體缺失,不利于耕地管護;另一方造成耕地流轉程序復雜,不利于耕地流轉和集約化經營;同時還造成征地補償中農民受益最低,使得農民對耕地缺乏歸屬感,失去管護耕地的積極性。

          2.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欠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用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但是本法并沒有制定嚴格、具體的開墾耕地質量驗收標準,結果導致驗收開墾耕地無標準可依。現實情況是一部分開墾出來的耕地質量跟不上被占用耕地的質量,另一部分被占用耕地以繳納開墾費的方式解決,從而造成我國耕地面積不斷減少,質量不斷下降,并且已經對我國糧食安全造成影響。據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進口大米231.6萬噸,同比增3.1倍,為2000年以來最高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俊明確指出:中國糧食自給率已經跌破90%。如果按一人一年吃800斤糧食,2012年相當于進口糧食養活了1.9億中國人。

          3.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規定欠科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比欢痉ㄒ矝]有對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做出詳細規定。

          4.違法成本低、執法不嚴

          雖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F實中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極為常見,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墳。現實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對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以罰代拆”,對于占用耕地建墳的則只能不了了之。這種處罰對違法者毫無威懾力,還會給農民造成一種錯覺:只要有錢就可以違法。

          (二)耕地違法督查力度不夠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目前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利,鄉(鎮)、村一級還沒有專門的土地違法監督檢查機構。

          (三)耕地管護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缺乏對耕地管護緊迫性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大力宣傳,一些農民甚至是鄉(鎮)、村干部對我國耕地面臨的嚴峻形勢不太了解,對耕地管護的法律知識不知曉,還總以為我國地大物博,占用一些耕地沒關系。一些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墳、建廠的農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有的認為只要有錢、違法也沒關系;一些鄉村干部認為“興辦鄉鎮企業和建設公共設施占用耕地不是違法”;一些鄉(鎮)村土地管理人員認為“罰款就是執法”等等。所有這些都最終促成了目前違法占用耕地現象屢禁不止。

          二、加強耕地管護的措施

          鑒于上述耕地管護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筆者建議應該采取如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明晰耕地產權關系

          大量的實踐證明,設計良好的土地產權制度可以促使人們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護土地資源。我國許多地方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實踐也已經證明:通過“確權賦能”、“承包地換股權、社保”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明晰耕地產權關系,使農民真正享受到耕地保護金、養老保險補貼和公平的征地補償金以及自由流轉土地權利等,既可以調動農民管護耕地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又有利于耕地流轉、促進集約化和節約化經營。

          (二)完善耕地占補法律制度

          建議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有關“土地復墾質量評價標準”的法律法規,土地復墾驗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驗收復墾土地;同時進一步加大耕地占補中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切實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切實保障被占用耕地及時、等數量、等質量地復墾。

          (三)完善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法律規定

          嚴格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統一要求規范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引導農民集中建設新居,并嚴格執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和按規定標準建房的原則。對于超標準面積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土地復墾費,對于不再居用的宅基地,必須限期自行復墾或者按照標準繳納復墾費。鄉鎮企業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盡量選址在廢棄地,對于必須占用耕地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納耕地復墾費。

          (四)健全耕地違法督察機構,提升耕地違法查處權力和力度

          在國家已經建立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地違法督察機構設置和職能。具體建議是:1.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歸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以避免制度和機構重疊而造成沖突,不利于開展工作;2.在鄉鎮一級設置有編制、有專業人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3.切實實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干部人事、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垂直領導關系;4.提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權力,在原有調查權、審核權、糾正權、建議權的基礎上增加獨立辦案權、查處權和行政問責權;5.完善土地違法督察工作機制,實行例行督察與專項督察相結合,國家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而形成全國上下貫通、效力充足的土地違法督察體系。

          (五)加大耕地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

          有研究表明:當行為人認為預期違法效益低于違法成本時,有可能放棄該違法行為。因此,加大懲處力度,使得違法占用耕地成本的最低水平保持在高于違法效益的水平之上是懲處和預防違法占用耕地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此外在加大耕地違法成本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執法力度:對任何個人、任何集體或政府違法占用耕地,都必須一視同仁,嚴格執法;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公平、正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決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范文第2篇

          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是健全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性質及重要意義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通過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性監督。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都明確將工會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監督寫入專門的章節中。工會組織是我國重要的群眾性社會團體,其性質決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屬于社會監督、群眾性監督的重要形式,是工會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途徑,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要維持生命力和權威,關鍵在于法律能得到有效實施。而要達到法律的高效實施,必須要有嚴密的法治監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要保障勞動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僅僅依靠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工會組織不同于司法機關、政府行政部門,在推動法律有效實施、構建法治監督體系方面,工會的工作重點是發揮其組織廣泛性的優勢,進行勞動法律監督。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也是《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工會的法定權利和基本職責,是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抓手,是構建和提升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保障。

          加強基層工會的監督,是做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最基礎最重要的環節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其監督的重點場所就是工作場所,所以駐扎在工作場所的基層工會(主要是企業工會)的監督就具有實時性、過程性、現場性的特點。這是其他監督形式不可比擬的優勢。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和勞動監察、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和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的法律監督不同,也和上級工會進行勞動法律監督檢查不同。這些部門的監督,大多是采取集中行動,或是通過受理投訴或舉報進行事后審查監督,不具有實時性和現場性。有些部門即使也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但和基層工會相比,在監督的時間和空間距離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另外,由于基庸せ岬睦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基本都由該單位的工會干部或工會會員擔任,法律監督的內容和他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和其他具有偶發性或不定期性質的社會監督相比,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更具有內在動力和監督的積極性。加強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最基礎最重要的環節。

          目前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存在的

          問題

          近幾年,各省、市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建設和監督員隊伍都有很大發展。以浙江省為例,全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到2016年底已發展到7萬多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15萬多名。據統計,2010年至2014年,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受理的案件數量每年都在1萬件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以協商的方式得到解決。2016年12月,《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生效實施,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起到很大的推動促進作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

          但是,基層工會(主要是企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許多問題。筆者所在課題組近期通過聽取參加勞動法律監督培訓的企業工會干部的工作介紹,查閱相關資料,又重點選擇寧波、衢州、金華等不同經濟發達程度地區的企業進行實地查看,發現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還有很多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

          企業行政管理方還存在認識不足、支持不夠的情況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一般都設在工會組織下面,委員會的主任大多也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兼任。所以,很多企業行政管理方認為,只要成立工會組織就行了,沒必要再成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再者,認為成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目的是來監督企業行政,最后是給自己找“麻煩”。很多企業管理方并沒有意識到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可以起到檢查、督促和保障企業依法用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運行、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作用,對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明顯支持不夠。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建設不夠健全、發展不平衡

          一方面,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建設還沒有達到全覆蓋。從調查情況看,有的企業工會會員人數遠超25人,卻沒有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更不用說一些會員人數少于25人的小微企業,基本沒設勞動法律監督員。職工訪談結果也基本證實這點。當被問到單位是否有人負責擔任勞動法律監督員時,很多職工都表示不知情。另一方面,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發展不平衡。在設立監督組織的企業里,有的配備的是專職監督員,有的配備的是兼職工作人員,還有的企業,盡管監督組織的機構、人員、牌子都到位,但卻沒有真正開展工作,履行監督職能不夠,監督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素質有待加強

          從調查情況看,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是法學專業的或曾經從事過與法律有關工作的幾乎沒有,多數監督員沒有接受過任何專業教育,對于目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了解和一個普通勞動者相差無幾,更不用說關注法律的變化和司法新動態。同時,多數監督員都是兼職擔任,接受法律業務培訓的機會非常少,嚴重影響了履職能力,導致出現“不會監督”“不敢監督”的現象。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力度不夠,缺乏權威性

          工會組織作為群眾性組織的社會團體,其性質決定了工會的監督只是社會監督中的一種形式,并不具有執法的資格。因此,在監督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也只是提出意見和建議,缺乏要求整改落實的剛性約束手段,監督結果缺乏權威性,因而在職工群眾中的信任度不高,影響了監督的效果和工作開展。

          加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對策建議

          加大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組建力度,提高監督員的業務素質

          加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組建工作,是做好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前提條件,只有組織保證、人員力量配備齊全,才有可能做好監督工作。政府和地方各級工會應當加大宣傳力度,消除企業管理方顧慮,引導企業全面認識勞動法律監督,在推動基層工會組建工作的同時,加大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組建力度。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是監督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對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監督員工作態度的好壞、業務素質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強弱,關系著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能否在企業里得到貫徹落實,關系著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能否實現。因此,工會應當把富有責任心、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工作能力強、辦事公道又熱心的同志充實到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中,也可以同時聘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加入,組建專兼職監督員隊伍。加強對監督員的培訓工作,重視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通過集中授課和課后討論自學、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等培訓方式,不斷提高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業務素質水平,鼓勵監督員積極報考勞動關系協調員,提高監督能力。

          創新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方式,健全監督運行機制

          加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在鞏固和完善接受職工反映的被動式的監督方式外,加快建立符合企業勞動關系現狀的主動式監督機制,每年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宣傳教育機制。應當在保留傳統宣傳模式優勢的基礎上,利用新媒體和網絡技術,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模式和手段,以喜聞樂見、通俗便捷的方式宣傳勞動法律法規,一方面引導企業管理方正確認識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另一方面不斷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二是加強源頭參與機制?;鶎庸斀⑼晟坡毚鷷ɑ蚵毠ご髸┲贫龋瑓⑴c制定和審查企業的規章制度,審議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與企業及時溝通商討,協調勞動關系;參與審查勞動合同,確保勞動合同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做好職工董事和監事的提名,將懂法律會監督的優秀職工選舉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

          三是健全日常監督機制?;鶎庸粘1O督工作的加強,首先包括協助企業行政建立職工名冊、信息管理和工Y支付記錄,加強勞動合同變更、履行的管理,做好勞動法律監督的基礎性工作;其次是做好勞動法律監督的規劃工作,就開展監督檢查的時間、形式、重點內容等事項在每年的計劃中進行統籌安排;再者,受理并及時處理職工的舉報申訴。應當暢通職工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接到職工舉報申訴或發現企業有違法用工、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應當及時與企業管理方交涉,調查了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并做好案件處理反饋工作,用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四是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鶎庸谧龊萌粘1O督檢查工作時,應當建立制度,在發現企業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或者勞動關系存在重大隱患、容易引發時,及時向上級工會和地方政府部門報告,當好第一知情人和第一報告人。

          結合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現狀,把握好勞動法律監督的重點

          基層工會在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時,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在全方位日常監督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原則,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內容的監督,著重解決職工特別關注的問題。據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信息,近幾年浙江全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量始終位居全國前三位,并保持在高位運行。2011~2015年,全省各級調解仲裁機構共處理爭議案件57萬件。截至2016年9月底,全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案件已達35 925件。勞動爭議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等方面。因此,浙江省各級地方工會學習廣東、江蘇等兄弟省份的經驗,針對引發勞資糾紛比較突出的四大問題,集中開展“春查勞動合同簽訂、夏查勞動安全保障、秋查社會保險繳納、冬查工資報酬支付”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四季行”活動,非常值得基層工會借鑒。

          積極借力,形成聯動協作監督機制

          基層工會在加強自身建設、健全日常監督機制的同時,要善于借力,尤其是要積極爭取上級工會、地方工會的幫助和支持。我國目前民營企業已經占很大比例,中小規模民營企業的工會,由于在人身和財產等方面跟企業存在一定的依附性,這些企業的工會尚難做到具有真正的與行政對等的制衡地位,因此,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時,在經過多方溝通、事先協商依然難以解決困難時,要及時向上級工會通報信息,積極爭取上級工會的幫助,甚至可以請求上級工會通過“上代下”的方式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代行監督協調職責。

          地方各級工會應當探索維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和監督員的辦法,加強與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地方工會要加強與人大、政協、勞動行政、安監等部門檢查的配合,實現工會的社會監督與行政執法監督的優勢互補,爭取工會發出的《建議書》得以落實,增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權威性。

          建立推動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激勵機制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刑事訴訟 訴訟監督 檢察機關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缎淌略V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實行法律監督,肩負維護司法公正的使命。由于我國法律對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規定的過于原則,使得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效果不盡如人意,如何提高檢察機關的監督能力,探尋正確的監督途徑,已成為急待解決的問題。 

          廣義的訴訟監督權包括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刑罰執行監督權和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權。本文探討的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中的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和審判監督權。 

          一、當前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立案監督層面 

          第一,監督線索少。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一般通過被害人不服偵查機關不立案行為、撤案決定而向檢察機關控申部門進行舉報、控訴來發現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的不立案、以及沒有經過審查逮捕程序的撤案沒有充分知悉權,僅僅通過被害人的控告申訴來發現線索,使立案監督失去主動性。 

          第二,監督措施無力。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立案?!缎淌略V訟法》中并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拒絕檢察機關立案要求的法律后果,由于缺乏約束力,偵查機關也往往對檢察機關的要求不理睬或變相執行,而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只能采用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這樣使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喪失了權威性。 

          第三,監督不全面?!缎淌略V訟法》第87條只規定檢察機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而沒有把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行為納入立案監督的范圍。現實中,積極的立案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違法性,更易于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偵查監督層面 

          第一,監督途徑有限?!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主要是通過審查案卷材料來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更多的途徑來了解違法偵查行為。 

          第二,兩高三部委聯合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偵查機關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但是《規定》并沒有明確檢察機關采用何種方式和程序來確認偵查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對自偵案件的偵查監督實效性不強。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而自偵部門又具有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對檢察機關負責,這樣檢察機關在履行訴訟監督職責時就存在著對內部自偵部門的偵查監督。雖然檢察機關內部存在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部門,但是“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監所檢察、控訴、瀆職侵權等部門在監督工作中兵沒有形成有機的完整體系,大多各自為戰,缺乏溝通,相互脫節的現象比較普遍,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從而影響了檢察機關整體監督力量的發揮?!睓z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對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由于礙于各部門之間的關系,監督通常缺乏實效性。 

          (三)審判監督領域 

          第一,事后監督導致監督乏力。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后提出。這樣公訴人對于違法的庭審活動,不能當庭提出糾正意見;而對于法院作出的判決,檢察機關也只能是在收到裁判后,進行監督,而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在實務中也沒有得到全面地實施。監督的事后性使庭審活動和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監督。 

          第二,對簡易程序缺乏監督。法院通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一般不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而由于訴訟程序的簡化,部分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隨意性較大,在追求訴訟效率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損害訴訟參與人權利的問題;對于某些法官由于審理期限不夠,將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這樣就延長了被告人的羈押期限,而檢察機關對這一問題的監督也往往流于形式。 

          第三,監督范圍有限。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注重對有罪判無罪、重罪判輕罪的監督,而忽略了無罪判有罪、輕罪判重罪的監督,注重實體的監督,忽略對程序的監督也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中突出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立法的不足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許多原則性條款,缺乏具體的規定,給檢察機關行使訴訟監督權帶來了困難。例如刑法中很多罪名的量刑幅度很大,并且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不同情形的量刑幅度進行細化,使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檢察機關的監督也往往顯得無可奈何。對于自訴案件、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等的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中缺乏具體的規定,使檢察機關的監督得不到有效地開展。 

          (二)事后監督 

          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大部分都是事后監督,導致監督效果有限。例如,檢察機關往往在偵查機關對案件提請批準逮捕后才開始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而對于案件提請批準逮捕之前以及偵查機關并沒有提請批準逮捕的,則沒有更好的監督手段。在審判活動中,檢察機關的監督也是在違法行為發生之后進行的,由于損害后果已經形成,此時檢察機關的監督是十分滯后的。 

          (三)監督手段乏力 

          檢察機關一般是通過通知立案、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抗訴等手段對立案活動、偵查活動、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由于立法中沒有規定相應的保障機制,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手段在實踐中的效果不盡如人意。例如,檢察機關對于偵查活動、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往往得不到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重視,檢察機關對此也沒有有效的措施來制約。立法的空白嚴重弱化了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效力。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范文第4篇

          關鍵詞:檢察機關 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問題與對策

          一、基層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履行著《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主力軍之一。為促進經濟發展轉變服務方式,既不能脫離法定職能去服務,也不能單純履職而不顧大局。要找準切入點、結合點,通過履行刑事檢察職能打擊犯罪,通過履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反腐倡廉,通過履行訴訟監督職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檢察機關職能職責履行得好,社會和諧穩定、政務風氣清正、群眾安居樂業,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就是服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要靠強化法律監督作保障,強化法律監督和服務加快發展是檢察工作內部協調統一的兩個方面,離開服務發展這一中心任務,檢察工作就會失去正確的方向;離開法律監督這一工作主線,服務發展的目標就會落空。優質、高效是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也是檢察機關立足于檢察職能做好服務工作的檢驗標準。立足檢察職能、強化法律監督切實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才是檢察工作的正確職責定位。

          二、基層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與檢察機關缺乏“統一服務經濟”思維。

          作為企業,為了創造經濟效益,難免有一些游走于法律邊緣的行為,很自然地希望司法機關對此不要過多干涉,因此強調“保護”多一些。而檢察機關在“服務非公有制經濟”方面,存在少數干警重視程度不夠,大局服務認識存在偏差,強調“打擊犯罪”多一些, “服務”少一些。在辦理涉及企業案件中,檢察機關主要考慮的是法律效果,而社會效果就考慮的少一些。

          (二)企業與檢察機關缺乏聯動接觸機制

          在實踐中檢企雙方很少聯系,在對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檢務公開等方面做的少,導致企業對檢察職能缺乏足夠的認識,對一段時期檢察工作的重點缺少足夠的認同。檢察機關與企業的接觸聯系局限于有關會議上交流意見,主動征求意見少,個案服務多,綜合服務少。限制打擊多。如企業在發展中存在哪些法律意識方面誤區,企業在經營中如何既用足法律政策,而又不觸犯法律底線,不違背政策。檢察機關在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如何既有效懲治犯罪,又有效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對這兩個關鍵問題,檢企雙方交流少,也就難以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識,出現這種情形的原因,是沒有一個檢企定期接觸制度性的平臺。

          (三)檢察機關少數干警服務企業“大發展”意識不夠。

          在少數檢察干警中,孤立地看待檢察工作,把檢察機關的工作與經濟發展割裂對待的現象仍然存在,認為檢察工作不能直接創造經濟效益,對于把檢察工作放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中來謀劃、來推進這個總體要求缺乏足夠的意識和具體方法,難以從社會主義經濟大浪潮中找準服務經濟的切入點。

          (四)警力不足素質偏低與經濟快速發展存在矛盾

          以北安市人民檢察院為例。按上級核定編制檢察院應有74名干警,而現在崗65名。既要承擔轄區繁重的法律監督工作,又要完成上級交辦的大量臨時性工作,或被抽調到上級院協助辦案。警力不足使得服務經濟發展工作常常感到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同時,現有65名干警中。第一學歷為法律本科畢業的僅19人。其他人均通過進修后才達到大學本科學歷標準,且經濟專科畢業的很少,因而精通法律、懂經濟、會管理的復合型人才相當匱乏。部分干警形成了就執法論執法、就發展論發展的現象。這種人員不足,專業人才匱乏的現象在黑河地區基層院中是普遍存在的。這樣的發展速度對檢察人員的素質要求與當前的人員狀況顯然不成正比。

          三、基層檢察院應創新思路,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

          (一)解決好科學法律監督觀認識問題,強化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檢察機關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必須科學把握國際經濟金融危機給檢察工作帶來的影響,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主動謀劃,周密部署,妥善應對,認真貫徹中央的決策部署,加大對擴大內需、保障民生、轉變發展方式和結構調整的支持力度,牢固樹立服務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識,為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科學的法律監督觀要求,在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工作中,不能強調打擊多、處理多就是政績,致使一些源頭的、根本的、長遠的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壓下去”、“穩定了”固然是成績,“化解了”、“和諧了”是更大的成績,不上訪、不發案、不出事是更為突出的成績。因此,檢察機關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必須要在領導干部中樹立正確的法律監督觀,著力解決一些干警中存在的重治標輕治本,重當前輕長遠,重案件數量,輕案件質量,重法律效果,輕社會效果,重機關輕企業等問題。引導檢察干警真正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各項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在實踐中著力打造“親民檢察”、“親企檢察”。在廉潔執法的同時,讓我們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成為“鐵案”,都能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讓人民滿意、讓企業接受,體現檢察工作的人民性,促進社會可持續和諧穩定。嚴防因經濟問題引發社會穩定的次生災害問題發生,確保在經濟波動時期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范文第5篇

          關鍵詞:和諧社會 法律監督 執法運作機制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說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法律監督說理的實質就是要求檢察機關自行揭開執法辦案的神秘面紗,不僅要將執法的“果”公諸于眾,更要將執法的“因”闡釋清楚,將檢察機關的具體執法活動主動置于公眾的視野監督之下,從而減少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猜疑,達到執法和諧、司法和諧、社會和諧的良好效果。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說理工作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維護和諧司法、保障弱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但也出現了諸如口頭說理不夠規范、書面說理流于形式等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踐經驗,就檢察機關如何提高法律監督說理能力、促進社會和諧方面談談個人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概念及推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對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意義

          目前,雖然司法界對大力推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已達成共識,但并為給出一個整體劃一的概念性規定,筆者認為,法律監督說理機制可概括為檢察機關在開展業務工作中,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對具體案件、法律監督過程的處理結果所依據的理由進行分析、闡述及說明,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能夠明白處理決定的原因和依據,從而為當事人和有關機關提供了一個與檢察機關對話交流的平臺,通過檢察機關的釋法論理和透徹闡述,使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心悅誠服,有效減少因執法不公開、不透明,而造成的執法誤解,引發的社會矛盾,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良性執法運作機制。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有不捕說理、不訴說理、民行抗訴說理、申訴和解說理等,并逐步被推廣靈活運用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成為檢察機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大局的一個重要抓手,對促進社會和諧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監督說理是訴訟和諧的關鍵

          訴訟和諧主要體現在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和諧、當事人與辦案機關之間關系的和諧、辦案機關之間關系的和諧三個方面。過去,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活動時,對監督事項往往只是簡單地說明審查的結果,對于是如何審查、分析和作出判斷卻很少有充分的闡述,這種只重結果不重過程的執法方式既容易造成司法擅斷,也容易引起當事人及其他辦案機關對檢察機關執法公正性的質疑,從而導致執法不和諧因素的產生。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的核心就在于通過檢察機關以透明、公開的方式,向當事人、其他辦案機關有理有據地解釋法律監督過程中涉及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和政策問題,從而促使當事人、其他辦案機關理解支持檢察機關的決定,達到訴訟和諧的良好效果。

          (二)法律監督說理是定紛止爭的良策

          眾所周知,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就在于矛盾和紛爭,而自古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治本之策就是“說理——心服”的糾紛解決機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說理正是從“理”的角度出發論證觀點,針對如不捕、不訴等易引發被害人誤解、社會矛盾的問題,以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方式,設身處地的向被害人一方把道理講清、講透、說明,徹底解開被害人一方的心結,使其心悅誠服,從而達到從源頭上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良好效果。

          (三)法律監督說理是強化法律監督的保障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永恒工作主題,而要想開展好法律監督說理工作,就要有道理可講,要有能力讓人信服,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作出的每一個決定,都要建立在充分論證和縝密思考的基礎上,僅憑經驗、僅憑感覺的草率決定是堅決行不通的。因此,只有辦案過程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認定事實嚴格依據證明標準,適用實體法律正確無誤,才能有理、有據地解釋所作決定,讓當事人和有關機關口服心更服??梢?法律監督說理無形中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二、當前法律監督說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筆者以寧德市檢察機關推行法律監督說理機制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為例,管中窺豹,談談當前法律監督說理工作中應引起重視、需要完善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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