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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伙企業;控制;合并范圍;風險與報酬
一、引言
經過多年準則應用的實踐,筆者發現財務工作者對控制的定義和合并范圍界定存在較大分歧,包括對控制的定義和股東表決權、董事會過半數決策權和人事任免權,以及財務管理權等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在分析《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基礎上,結合案例進行情景分析,總結出控制三要素與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董事會過半數決策權和大多數董事會成員的人事任免權、制定財務經營政策權等相輔相成,是理論與實踐的統一[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2]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否納入合并范圍,準則解釋的出臺對于實務中判斷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標的是否納入合并范圍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但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與合伙人之間是服務關系,需要進一步判斷基金產品的交易背景和實質。鄭敏認為,識別其他方是否是投資方的實質人時需要職業判斷,而具體判斷時應對照準則中對控制的定義和判斷標準,并結合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審慎判斷,分析合伙協議等合同文件[3]。劉友余提出為準確判斷哪個主體(如有)應該合并有限合伙企業會計報表,正確使用企業會計準則,可以重點考慮以下四個問題:第一,確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是否為結構化主體;第二,區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人;第三,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對合伙企業進行控制;第四,對可變回報量級的特別考慮[4]。謝艷如建議,在基金產品設立之初就應考慮合并范圍的相關問題,設計相應的交易條款[5]。
二、合并報表準則介紹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下簡稱準則)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日常經營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相關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準則對文中“相關活動”的理解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營活動。同時,準則給出了對交易實質進行判斷的關注重點。一是投資標的設立目的。即投資人進行本次投資是基于財務投資人的角度,期望取得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還是基于戰略投資人的角度,期望取得高風險高收益,并與投資人的自身業務形成協同,進一步獲取其他非財務性的經營資源,以提高投資人的市場競爭地位。二是投資標的日常經營活動如何做出決策。通常,財務投資人不參與基金產品的日常經營活動,只是每半年度會收到關于基金產品運行情況報告。戰略投資人則委派人員參與基金管理,尤其是基金投資標的管理,并對基金產品和投資標的有較強的話語權,能夠為投資標的提供增值服務。因此戰略投資人對投資標的日常經營活動決策的影響較大,并擁有經營決策權。三是投資方是否享有經營決策權。由上述可知,財務投資人不具有經營決策權,戰略投資人擁有一定的經營決策權。四是投資方是否承擔相應的決策風險并享有相應的收益。按照私募股權投資的投資邏輯,財務投資人不承擔后續基金產品的決策風險,尤其是在結構化產品中,優先級財務投資人只收取固定收益,承擔較小的投資風險。戰略投資人不同,其在擁有決策權的同時承擔著高風險高收益。在上述判斷的基礎上,修訂后的準則強調在判斷是否具有控制權時必須考慮投資方對被投資標的人事權力、風險報酬及財務決策權等關鍵事項。在實務操作時,還需關注以下內容。一方面,要結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準確把握、運用實質性控制的核心要義,有可能出現投資方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經營決策權、人事任免權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后,仍可判斷投資方雖然持股比例低,但對投資標的具有實質控制權。另一方面,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判斷時要關注股權代持或名義控股的情形,判斷其是戰略投資人還是財務投資人。
三、案例分析
2020年,集團公司A擬與某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B及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聯合發起成立并購基金,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企業,合伙目的是通過募集資金為各合伙人設立投資平臺,同時協助集團公司A尋找并購標的,進行并購標的的篩選、談判、交易架構設計等。基金募集資金上限為20億元,A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2億元,另外引入其他外部資金方作為有限合伙人,出資18億元。B公司及C公司分別以其勞務出資作為普通合伙人(GP)并由B公司以管理人的身份執行合伙事務。基金的收益分配順序為:一是投資人的投資本金;二是投資人的收益,該收益為按一定比例計算的門檻收益,比例通常為6%~10%;三是向投資人分配門檻收益后,如有剩余,則其中有限合伙人與基金管理人按8:2的比例分配收益。對于收益歸屬于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由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享。基金管理人享有基金產品剩余收益的20%,作為管理人的超額績效。在基金退出時按照以下順序分配收益。投資基金虧損分擔方式。其一,并購基金募資模式采用同股同權,各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共同承擔虧損。其二,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基金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需要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合伙人會議作為最高的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其授權機構,共設5個席位,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占2席,C公司占2席,行業專家占1席。重大投資事項決策需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員表決,并且由多數投委會成員同意后才可以實施。其他社會資本作為出資人,將視實際情況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上述案例中,該合伙企業基金為平層化結構,所有合伙人均同股同權,根據準則中關于控制的規定,集團公司A在投資決策委員會中無控制權,不能控制該合伙企業,為財務投資人,因此不應將合伙企業納入其合并范圍。假設上述案例中并購基金為結構化基金,即集團公司A為劣后級合伙人,擬引入的外部資金方為優先級合伙人。合伙企業的核心條款設置如下。第一,本基金設置結構化安排,其中集團公司A是該基金的劣后級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簡稱LP),其他投資人是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因此集團公司A承擔了本次投資的絕大部分剩余風險,并且享有本次投資的絕大部分報酬。該基金的可變回報與集團公司A所持基金份額緊密相關,其他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安全性較高,且收益的波動性較小,即承擔固定風險、固定收益。第二,本次投資的目的就是滿足A公司的并購需求,為A公司的對外并購提供資金支持。例如,A公司通過基金管理人設立和搭建了交易架構和交易條款,那么該基金的投資方向便集中于A公司的同行業和上下游行業,這樣既能夠為A公司實現并購的協同效應,也能夠讓A公司滿足戰略投資人的屬性。第三,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簡稱GP),所占份額很低,可以認為GP系準則定義的“人”。GP對基金的控制權來源于合伙人會議的授權,因此普通合伙人沒有自我決策能力,需要在合伙人的授權下行使權利。通過這樣分析,在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中,A公司的控制權較強,A公司通過自身作為劣后級LP的權力,對相關非財務資源進行控制,實質上控制了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和實施,即擁有實現可變報酬的權力。第四,A公司基于自身的發展戰略控制和引導本次投資的投資退出方向,并且與其他投資人進行了一定的對賭安排或退出方式的兜底安排,其退出時的收購價安排足以保證優先級LP的出資本金安全和獲取約定收益,保障了優先級的投資成本和收益。因此,重新修訂核心條款后,各投資人的風險與報酬、權利與義務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經濟實質上看,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A公司的并購融資提供服務,且實質上A公司是唯一的劣后級LP,對其他合伙人的固定收益承擔兜底責任。因此,變更條款后該合伙企業應納入A公司的合并報表范圍。
四、被投資合伙企業是否納入合并范圍的判斷思路
會計上判斷是否存在控制以及是否應將另一主體納入合并范圍的標準,是本主體是否擁有主導另一主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的權力,通過影響被投資單位的人、財、物等方面獲得超額收益或正向協同效應。不能僅僅因為另一主體沒有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或股權比例不足等事實本身,就認為不該將另一主體納入合并范圍。同時,判斷公司對合伙企業形式的被投資主體是否具有控制權時,所考慮的因素可能與被投資單位為其他組織形式時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在判斷投資方對合伙企業是否擁有控制權時,更應關注合伙協議的核心條款及權力機構的議事規則。但由于合伙組織形式與公司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此判斷是否具有控制權的情況也更為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日常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合并合伙企業報表[6]。但實務中存在為實現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戰略和融資目的,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控制權的情況,承擔主要的投資風險,并且對合伙人會議具有絕對的話語權,享有對基金產品人的除名權和罷免權。本質上,普通合伙人是該有限合伙人的人,對合伙企業不具有絕對控制權,但該合伙企業的實質控制權很可能在有限合伙人手中。因此,當被投資企業是有限合伙企業時,不能僅僅以其為有限合伙人為由,即認為有限合伙人不能控制該有限合伙企業。筆者收集、整理了以下合伙企業常涉及的組織結構和核心交易條款。其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多數為100萬元,且主要收益來源為商務服務費和投資實現的超額收益,若投資成功,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可以獲得較高的超額收益。其二,管理人為有限合伙的運營管理團隊,為合伙企業的職業經理人,也是有限合伙人的人,雙方是委托的關系。其三,從普通合伙人的退出機制來看,有限合伙人單方面決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換,可理解為更換職業經理人和投資管理團隊。綜合上述實務條款,管理人存在的價值是運用其在私募投資方面的行業研究、風險判斷等專業經驗和人脈資源,募集合格投資者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并且在為投資人創造價值的同時,實現自身的服務收益,而非投資收益。因此其所實施的日常經營決策行為不能視為對合伙企業的控制,并且基金產品的主要投資人應把該有限合伙基金納入其合并報表范圍。如果某個有限合伙人應將該有限合伙基金納入其合并報表范圍的,則在該有限合伙人的合并財務報表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資及其依據出資額應分得的收益作為負債,并且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費、業績分成等,在該有限合伙人的合并報表中列報為費用。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J].交通財會,2014(3):87-93.
[2]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J].財務與會計.2016,(3):68-69.
[3]鄭敏.淺析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控制的判斷[J].中國總會計師.2018(8):44-45.
[4]劉友余.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并表問題探討[J].中國注冊會計師.2020(12):101-102.
[5]謝艷如.對上市公司投資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并報表的研究[J].質量與市場.2021(4):36-38.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新會計準則;差異分析
一、企業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分析
1 適用范圍的差異分析
《基本準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 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與新企業所得稅法比較的差異分析
會計核算的前提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會計計量屬性和權責發生制是企業會計核算的基礎。
3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與企業所得稅課稅原則比較的差異分析
由于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服務的目的不同,必然導致二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原則的差異導致了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實現會計目的和稅收目的需要遵循的原則很多,這里僅針對主要差異進行對比分析。
(1)相關性原則運用差異:如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基本準ⅢⅡ》中規定會計處理上,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相關性原則處理上,不允許所有的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2)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運用的差異:《基本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或人為形式作為所得課稅的依據。
(3)重要性原則與法定性原則差異:《基本準則》中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只有法定性原則,納稅人必須以法律為準繩。
(4)謹慎性原則和確定性原則的差異:企業按照會計謹慎性原則,期末根據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測試結果進行會計職業判斷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只在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扣除,上述未經核定各項的準備金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處理。
4 會計基礎的差異分析
雖然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但是,為了保證稅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稅,所得稅法也可能背離權責發生制。如房地產企業已取得房地產的預售收入,在沒辦理完工決算的情況下,在會計上按照一般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不應確認收入,而是作為一種負債,但在稅收上卻對預售收入征收所得稅。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分析
1 目的不同
稅法和會計準則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 規范內容不同
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不可能完全桕同,必然存在差異。
3 發展速度不同
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三、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建議
對于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筆者認為,我們既不能一味強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主要建議如下:
1 在相互協調的基礎上突出企業所得稅法向會計準則靠攏
會計和稅收是經濟領域中相關的兩個重要分支,現代所得稅是借助于會計才得以推行和成熟的,而現代會計又是借助于所得稅才凸現其重要和規范的,二者是相互影響、相互借鑒。但因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立法取向的不同。因此,兩個不同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是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協作的重要前提,同時在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從而避免因為忽視對方規定而導致不必要的差異。這樣既有利于縮小和協調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成本、納稅遵從成本和降低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
為了深入分析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因素,本文將從公司特征、國家的財經法規和經濟政策及外部宏觀環境三個角度對影響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進行分析。
(一)公司特征
1.企業的組織形式與資本結構。在我國,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外乎有三種形式:公司制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它們對選擇會計政策的影響是不一樣的。而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對于會計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要求則比較低,這說明它們所面臨的財務風險不同。有的企業負債比率高,有的則低,負債高的企業風險大,負債低的企業風險小,所以,二者對會計政策的要求也就不一樣,前者考慮債權人的權益,使會計政策傾向于穩健;后者則使會計政策傾向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2.企業的經營特點的發展狀況。企業的經營特點會對企業會計政策的內容和要求產生直接的影響,而這些特點像經營范圍、規模、方式服務對象、產品結構等都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發揮不同的作用,企業必須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且一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每個發展階段的會計政策也不同。如果一個企業正處于成長期,就不能用穩定期或衰退期的會計政策。
3.企業為調節與各方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基于現代企業里相關的各方關系對象,企業選擇的會計立場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考慮。從不同角度分析就會有不同的看法,從而產生不同的會計觀點,并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也由此產生了會計政策。企業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就會產生不同的會計信息,這樣將會影響與企業相關的利益群體。企業為了照顧這些群體,必須選擇一個適合于這些利益群體的會計政策,才能為企業的發展鋪平道路。
4.企業管理層對會計活動的實際控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層在激烈競爭中要處于不敗之地,對會計活動的控制必須落到實處,盡量提供有利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反映企業管理經營的好壞,所以企業管理當局就在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左右會計信息,進而獲取自身的利益。由于會計方法選擇的多樣性,企業在選擇會計準則時,企業管理層為了平衡利益相關方就放寬了對一些會計事項的處理權限。這種會計處理權限也為企業管理當局選擇會計政策提供了選擇權,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從不同角度出發,貫穿于企業從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諸多環節構成的整個會計過程,這個會計過程其實就是一個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
(二)國家的財經法規和經濟政策
1.國家會計準則的要求。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必須貫徹國家會計準則的要求,在會計準則和會計法規允許范圍內選擇,一切都要遵循會計法規和會計準則。企業就會在選擇會計政策時與國家法規保持一致,體現出它的合法性。同時,一個新的會計政策的研究和開發,雖然會受到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但必須確保在新的環境下有新的適用性。
2.企業選擇會計政策通行慣例與會計理論研究水平。一般情況下,企業選擇會計政策,首先,從會計理論入手,看它是否合理。其次,看它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可行,進而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和以往的一些經驗總結,以及最新的會計理論研究。它們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都會影響企業的會計政策。
(三)外部宏觀環境
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也包括由于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變更原會計政策,從而進一步選擇采用新的會計政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改變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帶來一系列變化,一是宏觀會計政策從強制型向指導型逐步轉化。二是企業會計活動的范圍日益拓展,業務內容不斷充實。三是現代企業制度創造了寬松的環境,并且每個企業都有其自身發展目標,即使同一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又有可能具有不同的目標。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企業所處的當前環境,企業有時需要穩健經營,有時也需要銳意開拓。這在一定程度上則需要借助會計政策選擇,使之變得不僅必要而且必然。對外貿易往來對會計政策的影響,主要在外幣業務上體現的比較明顯一點。
二、完善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建議
(一)提高其他利益相關者對會計政策的參與程度。可以提高其他利益相關者對會計政策的參與程度,使管理者能夠在任何環境下選擇最有利企業發展的會計政策。因為企業會計政策是利益相關者各方博弈的結果,具有一定的經濟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會計準則的制定。而其他相關者參與程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地約束管理者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以確保管理者做出理智的決策。同時,我們也可以利用法律約束來優化管理者的行為,一旦管理者違法亂紀,應進行罰款和降級處理。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注重管理層及財務人員職業道德修養及會計專業素質。提高管理層財務人員專業素養從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考慮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可以從法律實務、會計學歷教育和在職培訓等方面入手。對已工作的會計人員,向其提供多種渠道來學習鞏固會計理論知識,并定期進行考核與激勵,使其盡可能全面系統地掌握會計知識體系,能夠結合企業的實際經濟業務在會計、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做出正確的會計政策選擇。
(三)同時加強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監督。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會計責任。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實施對會計政策起到約束作用。外部審計對管理層起到了制約作用。加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監督力度,增強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行業中的地位,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有利于加強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外部監督。
2012年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年報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創業板推出三年來,中國證監會一直在不斷研究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點,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創業板年報準則》自2009年12月以來,在近3年的實踐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漸反映出了一些問題,例如部分投資者所關心的問題披露流于形式、不夠深入,年度報告摘要與全文趨同、缺乏針對性等等。在總結前期監管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證監會針對其在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創業板年報準則》的相關內容據創業板公司的特點予以修訂,旨在提高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創業板年報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創業板年報準則》共四章66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年度報告正文、年度報告摘要和附則四個部分。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的總體要求;第二章“年度報告正文”分為十節,分別為重要提示及目錄和釋義、公司基本情況簡介、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董事會報告、重要事項、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情況、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備查文件目錄,詳細規定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正文的具體內容;第三章“年度報告摘要”明確年度報告摘要應披露的主要內容。
《創業板年報準則》(2012年修訂)的主要特點以及較之修訂前的主要變化如下:
一、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根據自身行業特點,為投資者提供客觀可靠、決策有用的信息
針對創業板公司的特點,為提高年報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創業板年報信息披露不僅要反映過去的經營成果和資產狀況,還要關注未來的變化,包含經營環境、公司戰略以及行業發展趨勢等方面,應使披露內容具有充分的相關性、關聯性、重要性以及可控性,避免空洞的辭藻堆砌和無重點的流水式敘述。
1.要求公司從驅動營業收入變化的產銷量、訂單或勞務的結算比例等因素,以及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構成、重大在手訂單、研發投入及進展、分部經營情況等方面詳細說明報告期公司經營的具體狀況;
2.鼓勵公司披露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各種關鍵業績指標;
3.細化對未來展望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從行業格局和趨勢、公司發展戰略、經營計劃、可能面對的風險等方面詳細分析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并要求公司結合投資者關注較多的問題以及公司現階段所面臨的特定環境、公司所處行業及所從事業務特征,重點對公司未來主要經營模式或業務模式是否化發生重大變化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描述;
4.要求公司在分析與討論公司的外部環境、市場格局、風險因素等內容時,充分結合其現階段所面臨的特定環境,結合公司所處的行業以及所從事的業務特征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
5.強化對股權投資的披露要求,對于和公司主業關聯較小的子公司,要求披露持有目的和未來經營計劃;對本年度內投資收益占凈利潤比例較高的公司,要求披露對投資收益影響較大的股權投資項目。
二、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考慮并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需要,披露內容應具有充分的相關性和連續性
對董事會報告的內容排列進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符合投資者的閱讀習慣,便于獲取關鍵信息,使得董事會報告的邏輯更加清晰,也提高了內容的完整性。要求公司重點討論和分析重大的投資項目、資產購買、兼并重組、在建工程、研發項目、人才培養和儲備等方面在報告期內的執行情況和未來的計劃等以提高披露的相關性;要求充分考慮公司的外部經營環境(包括但不限于經濟環境、行業環境等)和內部資源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技術、人員、經營權等),結合公司的戰略和營銷等管理政策,結合公司所從事的業務特征,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與分析;要求公司保持前后年度統計口徑的統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連續性。
三、調整重大風險提示的披露位置,進一步明確風險披露要求
年度報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資者展示上市公司年度經營情況,應當首先向投資者披露年度經營業績,因此本次修訂將重大風險提示的披露位置由年度報告目錄之后,調整至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之后。
同時,為避免公司披露的重大風險流于形式,調整了相關條款的表述方式,對風險提示披露的要求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如:發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的,公司應充分披露資金占用期初金額、發生額、償還額、期末余額、占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公司應同時披露年審會計師對資金占用的專項審核意見。
四、簡化年報摘要,調整摘要披露形式
針對目前摘要與全文內容趨同問題,為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創業板年報準則》(2012年修訂)對年度報告摘要部分做了大幅簡化。簡化的基本思路是在摘要中著重披露投資者最關心的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情況等內容,保留公司基本情況(主要內容為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股東及股本結構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等內容,并且在篇幅安排上要求突出重點,尤其是重點披露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內容。經過調整,年度摘要的長度大約為一張A4紙的篇幅。
同時,簡化年報摘要報紙刊載的要求,僅要求公司在報紙提示性公告,這符合投資者獲取信息的習慣,也與創業板公司IPO信息披露要求一致。年報信息在前一天晚上就在相關網站披露,第二天上午摘要才在報紙刊載,報紙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難以滿足投資者對信息披露及時性的要求。從實踐看,簡化報紙刊載年報摘要的要求符合大多數投資者獲取信息的習慣,根據中小投資者問卷調查的情況,投資者一般都通過相關網站和交易軟件獲取公司披露信息。而且簡化報紙刊載要求在公司IPO招股說明書的披露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投資者較為適應。
答:企業對采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確定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企業已將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判斷企業是否對該資產保留了控制,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同業代付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托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托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托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托行),委托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托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于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對于相關交易中的責任部分,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處理。受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
本條解釋既適用于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于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
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應當按照《關于執行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09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09]16號)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財會[2010]15號)的規定對每一項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于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并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并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
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1)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2)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3)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于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4)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慮時是經濟的。
六、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人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其非控股股東因執行人民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通過讓渡所持有的該企業部分股份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企業應將非控股股東所讓渡股份按照其在讓渡之日的公允價值計人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所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將讓渡股份公允價值與被豁免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控股股東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讓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該企業股權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該企業也按此原則處理。
七、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財會[2012]19號:2012年11月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四、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五、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稅[2012]82號:2012年12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二、廢止國稅發[2000]149號第八條的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人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執行查賬征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四、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
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發生的其他費用和列支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1997]43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我國企業會計人員長期以來習慣于按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業務,即使是現在也很少真正理性地選擇會計政策。這種狀況,肯定難以適應未來企業會計發展的要求。因此,從現在起,我們有必要大力宣傳會計政策,以期引起企業對會計政策的重視。
一、會計政策的具體內容和披露
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政策及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企業選用會計政策,主要涉及下列具體內容;①綜合性會計政策:合并政策(包括企業合并和合并會計報表)、外幣業務(包括外幣業務處理及外幣報表的折算)、估價政策、租賃、稅收。利息、長期工程合同、結帳后事項;②資產項目:應收款項、存貨計價、投資、固定資產計價及折舊、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遞延資產的處理;③負債項目:應付項目、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退休金;④損益項目:收入確認、修理和更新支出、財產處理損益、非常損益;⑤其他。我們認為,研究與開發、衍生金融工具、費用分配方法、成本計算方法等也是構成企業會計政策的重要方面。
當然,以上所列示的并非全部,亦非適用于任何企業。企業很可能僅有幾項會計政策與以上項目有關,但如果相關的會計政策并非重大,也可以不予揭示。
關于會計政策的披露,該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采用的全部重大會計政策,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集中說明;特殊行業還應當說明該行業特有業務的會計政策;會計政策變更也應揭示;會計政策的披露,不得用于糾正會計報表本身的錯誤。我們認為,企業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披露會計政策,將是更有效的方法,因為它能克服會計報表附注零亂分散、拘于篇幅的缺陷,能夠集中、系統、詳細地揭示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及其變更,便于增進對會計報表信息的理解和利用。
二、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應考慮的因素
影響企業選擇會計政策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法規和經濟政策。企業必須在會計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會計政策,同時要考慮諸如商法、稅法、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等經濟法規的影響,尤其要考慮因會計政策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也會影響企業的會計政策,如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往往會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這將直接影響到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研究與開發會計政策的選擇。
2.經濟形勢與對外經貿往來。宏觀經濟不景氣,通貨膨脹嚴重時,選擇會計政策應考慮經營安全的需要,謹慎從事,采取各種建立準備金或改變計價方法等抵御風險的會計政策;而經濟形勢一旦好轉,市場趨旺,通貨趨于穩定時,選擇會計政策就可以相應大膽些,避免過于穩健保守的會計政策。對外經貿往來對會計政策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外幣業務會計政策上。
3.企業組織形式與資本結構。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獨資、合伙、公司制三種形式,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對于會計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獨資、合伙企業的信息公開程度則低得多,從而對選擇會計政策的影響是不一樣的,上市公司應該選擇那些能充分披露會計信息的會計政策。企業資本結構不同,面臨的財務風險也就不同,負債比率高的企業,財務風險大,應更多考慮債權人權益,使會計政策傾向于穩健;而負債比率低的企業,財務風險較小,企業所有者面臨的風險大,則應使會計政策傾向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狀況。經營特點具體包括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方式、服務對象、產品結構等。這些情況對企業會計政策的內容和要求會產生直接影響。例如,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研究與開發會計政策與傳統產業的就會不同;往來結算業務頻繁的企業在壞帳會計政策上可能要更穩妥。一個企業在其不同發展階段,其會計政策也會不同。如果企業正處于成長擴張期,則將某些遞延費用予以資本化的會計政策,就比處于穩定期或衰退期更為可行。
5.通行慣例與會計理論研究水平。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既要考慮會計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實務中的可操作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借鑒國際慣例和歷史經驗,并參照會計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比如,財務會計上的兩種基本理論——實體論與業益論,反映到會計實務上,就是以損益表為中心的配比模式,與以資產負債表為中心的計價模式,對兩者作出抉擇,必然影響到會計政策。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采用的是配比模式,但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計價模式極有可能成為一種現實的選擇,進而影響企業的會計政策。
6.教育狀況和會計人員素質。企業會計實務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會計人員掌握有關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并要求會計人員具有包括良好職業道德在內的優秀品質,企業擁有一支綜合素質高的會計人員隊伍,才能夠制定出一套適合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并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除此之外,社會文化傳統、企業文化理念、會計人員的思想觀念、會計核算工具的先進程度等等,也是影響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總之,企業只有在對各影響因素作全面分析與權衡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才能最終制定出合理合法、切實可行的企業會計政策。
三、創立“企業會計政策學”的設想
迄今為止,企業會計人員基本上是依賴國家統一的行業會計制度從事會計工作,極少真正面臨會計政策的選擇問題。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企業會計自主性的提高,會計人員必須正視這一問題。若不從現在開始加緊這方面的研究與宣傳教育,將來勢必使會計人員失去應有的理論指導,從而導致廣大會計人員面對具體會計準則而陷入無所適從的困境。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創立“企業會計政策學”的時機已經成熟。初步設想,它應包括以下幾項研究內容:
1.會計政策學基礎(原理)。主要包括會計政策的概念,影響會計政策的環境因素,選擇會計政策的基本方針(前提與目標)、原則、程序,會計政策與會計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方法、會計程序、會計估計的關系等。
2.會計政策的披露。主要包括會計政策披露的廣度與深度、披露方法與表達形式等。
3.會計政策的設計(選擇)。包括會計原則、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的比較研究,會計政策目標的設計,會計政策內容的設計,每一項具體會計政策的設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