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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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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范文第1篇

          “兩個月前初審時,我們提出了部分項目說明不清、部分項目預算應核減等建議,這些都在提交大會的預算草案中予以吸收,并作出了相應調整。”3月7日,海寧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的第二天,看到提交大會的部門預算草案時,海洲街道市人大代表小組的代表們除了欣慰,也顯得比往年從容,“在此之前,已經審了四輪,早已對預算草案了如指掌。再也不用擔心人代會上審查時間短,而且審查思路清晰,審點明確。”

          “人大審了四輪,我們也進行了兩次大修改,這樣的預算草案提交人代會,我們心里也更有底。”幾位列會的部門負責人表示。

          提得坦然,審得從容。這都得益于海寧市人大常委會去年起試行的“漸進式”財政預算審查模式,它既是應新預算法提出的新要求所推出的新舉措,更是縣級人大常委會在預算監督方面的新探索。

          起自全體代表重點審查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預算法,對縣級財政預算審查批準的程序做出了新規定:在人代會召開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向人大代表和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由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并向人代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新預算法要求延長會前審查時間,擴大收集意見的范圍,讓代表廣泛參與、充分發表意見。要實現這一目標,原來的財政預算審查規程就得修改。”2015年8月,海寧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專題研究了審查規程修改問題,決定將預算草案審查提前至人代會召開前兩個月,讓全市254名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組為單位,對部門預算進行提前審查,尤其是每年選定的重點審查部門。

          2016年元旦伊始,離海寧市人代會開幕還有兩個多月,海寧市250多名人大代表陸續收到了市民政局、環保局、住建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海昌街道辦事處等重點審查部門的預算草案。

          1月11日,市環保局局長姚衛東帶領財務人員來到長安鎮,親自向該鎮市人大代表匯報環保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與此同時,其他重點審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也都上門向市人大代表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并接受詢問。

          “隨著群眾對居住環境的要求不斷提高,對環保執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適當增加與環保執法相關的資金預算,并確保專款專用。”在對環保局的預算草案進行初審時,長安鎮的24名市人大代表特別關注專項資金安排情況。

          “2016年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表中,包括了市區亂張貼亂涂寫清理保潔、市區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等服務外包費用,那局里原來的人員、經費是否已相應核減?”硤石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部分草案內容提出了質疑。

          1月中旬,同樣的場景在許村、斜橋、鹽官等海寧市各鄉鎮、街道集中上演。全市15個市人大代表小組分別對5個重點審查部門預算草案提出了百余條意見建議。為此,每個代表小組都形成了各自的書面意見稿,經市人大常委會交由市財政局和各相關部門研究辦理,促使市政府相關單位開始了第一輪預算草案大修改。

          將預算審查提前至人代會前兩個多月,這在海寧市是第一次。讓全市15個代表小組254名市人大代表一起提前審點部門預算,這在海寧市也是一次新嘗試。對5個部門的預算草案,竟提出百余條意見建議,這在海寧市更是史無前例的。

          承在專業小組專業審查

          在全市代表初步審查的基礎上,1月26日,海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財政預算審查工作會議,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預決算咨詢小組成員,對市政府2015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6年預算草案進行了專業審查,尤其是5個重點部門的2015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6年預算草案。

          據介紹,財經工委的預決算咨詢小組是海寧市人大財政預算審查的專家小組,組成人員大多從事各單位部門預算編制、審查。在代表就錢“該不該花”進行重點審查的基礎上,他們將側重于“該如何花”進行審查,比如一些預算科目的編制是否符合上級政策,一些專項資金的切塊分配是否合理。

          曹智慧,市人大預決算咨詢小組副組長、市審計局副局長。審查會上,她的發言針針見血:“一是審計結果和財政績效評價的結果應用于預算草案的力度還要加強。比如2015年耕地保護專項資金審計發現基礎數據不準,存在滯留鎮級財政、難以核撥下去等問題,這些都未反映到2016年該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中;二是經常性專項預算與上一年度專項執行情況對接不夠;三是2016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中,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預期40億元,同比增長90%,增幅較大,應進行說明。”

          與此同時,其他咨詢小組成員也從各個角度先后提出了60余條意見,涉及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合法性、數字勾稽關系的正確性等諸多問題。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在梳理這些意見、建議后,正式以書面形式交市財政局和5個重點部門研究處理,要求與代表初審意見一并進行修改,并于一周內將修改結果反饋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和對應的代表小組。

          一周后,相關單位按期反饋了意見落實的情況:財政局對土地出讓收入同比增長90%情況增加了相關說明,細化了各地塊預計出讓收入,并對照預算草案和2015年度專項資金審計結果及績效評價結果,調整了部分專項資金的安排;環保局的預算安排中適當增加了環保執法人員的工作經費;綜合行政執法局對3個服務外包項目中重復計算的人員和經費作出了核減……

          市環保局局長姚衛東認為:“這樣的審查有‘挑刺’,也有‘栽花’,對規范我們的財務管理很有好處。”

          2月2日,海寧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四次會議,依法對擬提交人代會的財政報告進行預審,第一輪初審和修改情況同時提交會議。

          “有了之前代表和專業小組的初審,感覺今年的會前預審更有針對性,審議時也更有抓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新規程帶來的新變化表示肯定。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主任鄧燦陽認為,有初審做基礎,人大常委會的預審更加全面,財經工委則可以把精力主要放在初審意見未落實或落實不全面的部分內容,為常委會提供更精準的參考。

          會后,市人大常委會又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要求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預算草案進行再修改、再完善, 并繼續完善財政預算審查結果報告準備提交市人代會。

          合于人代會審查

          3月6日,海寧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正式開幕。在此之前,大會秘書處已將第二輪修改完畢的市本級和部門預算草案,提前10天通過“浙江人大代表履職平臺”發至全體市人大代表審查。

          “兩個月前初審時,我曾提出,市級財政安排118萬元專項經費,用于為70周歲以上老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但沒有明確具體人數。這次提交會議的草案中,我看到已經補充了具體人數,但據我走訪了解,這項惠及全市老年人的政策知曉率并不高,如何確保該政策落實到位?對該專項資金是否有績效評價?”來自丁橋鎮的市人大代表姚明祥,對民政局的部門預算草案提出了質疑。這也是他兩個月來第二次就該項資金提出質疑。

          “這兩個問題其他代表小組和預決算咨詢小組都提出過,所以從1月份至今,我們已經按照意見對預算進行了完善。”市民政局局長劉紀清顯然有備而來,回答問題時底氣十氣,“我們將會同承保單位通過電視臺、報社定期向社會宣傳該政策,同時將保險宣傳冊發放到戶,確保符合政策的老人都能知曉和享受該項政策。另外,我們計劃在今年下半年就該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為使代表審得更到位,海寧市人大常委會還通過《海寧日報》以整版圖文的形式,就今年預算審查規程調整的背景、目的、變化,以及會前兩輪審查、修改情況進行了全面解讀。

          “原以為太專業,怕自己看不懂。經過會前的兩次‘實戰演練’,現在懂多了,相關部門要想蒙混過關都難。”在人代會審議時,一些與會代表又提出了新的意見建議,經大會秘書處整理后交相關部門立即研究修改,并將修改情況書面印發全體與會人員。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質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規范中央財政投資項目預(概)算、竣工決(結)算和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評審。

          第三條評審機構在開展中央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的原則,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二章項目評審的依據和程序

          第四條項目評審依據:

          (一)國家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財政投資評審、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規定;

          (二)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工程技術經濟規范;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四)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等批準文件,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有關依據。

          第五條項目評審程序:

          (一)評審準備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了解被評審項目的基本情況,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評審依據,判定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

          2、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配置相應的評審人員;

          3、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必需的資料;

          4、根據評審要求,制定項目評審計劃。評審計劃應包括擬定評審內容、評審重點、評審方法和評審時間等內容。

          (二)評審實施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查閱并熟悉有關項目的評審依據,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現場踏勘;

          3、核查、取證、計量、分析、匯總;

          4、在評審過程中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溝通,重要證據應進行書面取證;

          5、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形成初審意見;

          6、對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并做出評審結論;

          7、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評審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在評審結論書上簽署意見;若項目建設單位不簽署意見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簽署意見的,評審機構在上報評審報告時,應對項目建設單位未簽署意見的原因做出詳細說明。

          (三)評審完成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2、及時整理評審工作底稿、附件、核對取證記錄和有關資料,將完整的項目評審資料與項目建設單位意見資料登記歸檔;

          3、對評審數據、資料進行信息化處理,建立評審項目檔案。

          第六條評審機構可運用多種評審方法對項目進行全面評審。

          第三章項目預算評審

          第七條項目預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設程序、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等的評審。

          第八條項目預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的,由項目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項目預算的,評審機構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編制。

          第九條項目建設程序評審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征地拆遷及開工報告等批準文件的程序性評審。

          第十條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評審包括對工程量計算、預算定額選用、取費及材料價格等進行評審。

          (一)工程量計算的評審包括:

          1、審查施工圖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選用是否正確;

          2、審查工程量的計算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現象;

          3、審查工程量匯總計算是否正確;

          4、審查施工圖設計中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現象。

          (二)定額套用、取費和材料價格的評審包括:

          1、審查是否存在高套、錯套定額現象;

          2、審查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計取工程間接費用及稅金;

          3、審查材料價格的計取是否正確。

          第十一條設備投資預算評審,主要對設備型號、規格、數量及價格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的評審,主要對項目預算中除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之外的項目預算投資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研究試驗費、招投標費、貸款利息等待攤投資預用地數量的基礎上,區別土地使用權的不同取得方式進行評審。

          (二)其他投資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按概算內容發生并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部分項目發生的特殊費用,應視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對已招投標或已簽訂相關合同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時,應對招投標文件、過程和相關合同的合法性進行評審,并據此核定項目預算。

          對已開工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時,應對截止評審日的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分別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預算評審時需要對項目投資細化、分類的,按財政細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對建設項目概算的評審,參照本章有關條款進行評審。

          第四章項目竣工決算評審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決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程序、組織管理、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評審。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決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項目竣工決算的,評審機構可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進行編制。

          評審機構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和決算評審所需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程序評審,主要包括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程序性內容的審批情況進行評審。若項目已按本規程相關規定進行預算評審的,則評審其調整的部分。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情況的評審,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要求;項目是否辦理開工許可證;項目施工單位資質是否與工程類別以及工程要求的資質等級相適應;項目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條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是否執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設項目資金審查:主要審查各項資金的到位情況,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項目資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二)審查資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問題;

          (三)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審查是否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資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結余資金的建設項目,應審查其收入或結余資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審查竣工決算日建設資金賬戶實際資金余額。

          第二十二條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的結算是否正確;

          (二)審查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明細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審查各明細賬相對應的工程結算其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庫存材料、應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細科目的組成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四)審查工程結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發票,是否按合同規定預留了質量保證金;

          (五)對建安工程投資評審時還應審查以下內容:

          1、審查項目單位是否編制有關工程款的支付計劃并嚴格執行(已招標的項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審查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的抵扣是否準確(項目竣工后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應無余額);

          3、對有甲供材料的項目,應審查甲供材料的結算是否準確無誤,審定的建安工程投資總額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審查項目建設單位代墊款項是否在工程結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條設備投資支出評審的內容:

          (一)設備采購過程評審:

          1、項目單位對設備的采購是否有相應的控制制度并按照執行;

          2、限額以上設備的采購是否進行招投標;

          3、設備采購的品種、規格是否與初步設計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數量、提高標準現象;

          4、設備入庫、保管、出庫是否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執行。

          (二)設備采購成本和各項費用的評審:

          1、設備的購買價、運雜費和采購保管費是否按規定計入成本;

          2、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是否包括在設備采購合同內,進口設備各項費用是否列入設備購置成本。

          (三)設備投資支出核算的評審:

          1、設備投資支出是否按單項工程和設備的類別、品名、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

          2、與設備投資支出相關的內容如器材采購、采購保管費、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備,如暖氣、通風、衛生、照明、煤氣等建設,是否已按規定列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第二十四條待攤投資評審,主要對各項費用列支是否屬于本項目開支范圍,費用是否按規定標準控制,取得的支出憑證是否合規等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其他投資支出主要評審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是概算范圍和建設規模的內容,入賬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六條其他相關事項評審的內容:

          (一)交付使用資產:審查交付使用資產的成本汁算是否正確,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

          (二)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審查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的轉銷是否合理、合規,轉出投資和待核銷基建支出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

          (三)收尾工程:審查收尾工程是否屬于已批準的工程內容,并審查預留費用的真實性。經審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預算價或合同價,同時考慮合理的變更因素或預計變更因素后,列入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項目財務管理及會汁核算情況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是否按基建財務及會計制度執行;

          (二)會計賬簿、科目及賬戶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項目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等手續足否齊全,記錄是否完整;

          (三)審查資金使用、費用列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評審的內容:

          (一)決算報表的編制依據和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算報表所列有關數字足否齊全、完整、真實,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三)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編制是否真實、客觀,內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條評審機構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評審時,應對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審。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評審的主要內容是審查項目預(概)算的執行情況和各子項的執行情況。

          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包括投資規模、生產能力、設計標準、建設用地、建筑面積、主要設備、配套工程、設計定員等是否與批準概算相一致。

          項目各子項預(概)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包括子項額度有無相互調劑使用,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標準;子項工程有無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和有無計劃外項目。

          評審機構還應對建設項目追加概算的過程、原因及其合規性、真實性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需要對工程結算單獨進行評審的,參照本章的有關條款進行審核。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

          第三十一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主要包括:建設類支出項目、專項支出項目、專項收入項目。

          第三十二條建設類支出項目的評審,按本規程第三、四章的規定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財政專項支出項目評審內容一般包括:

          (一)項目合規性、合理性:

          1、項目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2、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圍,是否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產業政策和事業發展需要;

          3、項目目標和組織實施計劃是否明確,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實。

          (二)項目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1、項目預算編制程序、內容、標準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項目總投資、政策性補貼情況;

          3、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4、專項資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撥付、使用;

          5、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6、專項支出項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項目組織承擔單位的組織實施能力;

          2、項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務,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問題;

          3、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財政專項收入項日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查專項資金收入的征繳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度;

          (二)審查專項資金收入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對應繳庫的專項資金收入,審查應繳費(稅)單位足否及時、足額繳納費(稅),征管機關是否應征盡征,是否存在擠占、截留、坐支、挪用財政收入的問題;

          (四)專項資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評價;

          (五)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項Fj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評審時應根據收入和支出的相關內容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方法主要采用重點審查法和全面審查法。評審中如有特殊需要,町以聘請專業人才,對評審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咨詢。

          第六章項目評審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七條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質量控制所括項目評審人員要求、項目評審的稽核復查、評審報告質量控制、評審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項目評審人員要求:

          (一)項目評審應配備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根據評審項目的實際情況配置評審負責人、稽復核人員或技術負責人;

          (二)評審人員應當具有一定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對不同行業、不同項目的評審應根據專業特點組織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參加;

          (三)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以保證評審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四)對保密項目的評審,評審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九條評審機構應建立評審專家庫,為財政投資評審服務。

          第四十條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應實行回避制度,評審人員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直接關系或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一條項目評審的復查稽核:

          (一)評審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稽(復)核部門”,專職負責項日評審的稽(復)核工作;

          (二)項目評審的復查稽核包括對評審汁劃、評審程序的稽核;對評審依據的復審;對評審項目現場的冉踏勘和測評;對評審結果的復核等;

          (三)項目評審的復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復查、重點復查和專家會審等。項目評審負責人應全面復核評審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條評審報告的質量控制:

          (一)評審報告必須全面、客觀地反映項目評審情況和結果,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發現重大問題,要作重點說明;

          (二)評審報告經過內部復核后,交評審機構負責人最后審定簽發;

          (三)評審報告應按統一格式打印、裝訂、簽章,評審報告連同相關的審核工作底稿等評審資料應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三條項目評審的檔案管理:

          (一)項目評審檔案管理是指對評審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歸檔及數據信息的匯總處理;

          (二)評審資料包括被評審項目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評審人員現場踏勘和測量,取證取得的原始資料,評審過程的工作底稿,初審報告,復核(審)報告,被評審單位反饋意見,評審報告等;

          (三)項目評審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特殊評審項目檔案的保管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評審報告

          第四十四條評審機構在實施規定的評審程序后,應綜合分析,形成評審結論,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評審報告分為項目預(概)算評審報告、項目竣工決(結)算評審報告。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報告,應根據專項資金的不同要求和特點,參照項目評審報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評審報告。

          第四十六條評審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封面、正文兩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表填列。

          (二)正文。

          1、目錄。

          2、項目概況。項目批復情況,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情況,投資總額及來源,設計、施工及監理等情況,在項目概況中作詳細說明。

          3、評審依據。本規程第二章所規定的評審依據。

          4、范圍及程序。對項目評審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程序作說明。

          5、評審結論。項目預算評審結果應按本規程規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審定后項目預算投資額與報審投資和批復概算或調整概算進行比較,分析說明審減(增)原因;項目竣工決算評審結果應按本規程規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概(預)算執行審定、核減(增)原因等情況作說明、分析。

          6、重要事項說明。對項目評審中發現或有異議的重要事項,應作重點說明。

          7、項目評價。項目竣工決算評審應對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環境等綜合效益做出客觀評價。

          8、問題及建議。對項目評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作客觀說明并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9、簽章。評審報告應簽署評審單位全稱、并加蓋評審單位公章。

          10、評審報告日期。評審報告日期是評審結論確定并經評審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的日期,報告日期應與被評審項目單位確認和簽署建設項目預(概)算或決(結)算評審結論日期一致。

          (三)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概算等重要批復文件資料;

          2、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第四十七條對已開工項目的預算評審,評審報告應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情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資金到位使用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四十八條項目竣工決算評審,評審報告應對核減(增)原因進行分析,工程造價審定與財務審查對應關系,未完工程預留建設資金的核定,資產交付使用情況,項目建設效益評價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四十九條接受財政部委托承擔中央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評審機構,應當按本規程要求進行項目評審。

          第五十條地方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范文第3篇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基本建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xx電網35千伏及以下輸變配工程和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技術經濟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jdj 21705—XX 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程序

          q/jdj 220102─XX xx電業局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

          計價格[XX]10號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xx省電力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管理條例》

          《關于頒發的通知》

          關于推行<火電、送電、變電工程限額設計控制指標>的通知》

          關于頒發《電網工程基本建設概(預)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規定》的通知

          關于下達《xx電網35千伏及以下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3 工程立項階段投資管理

          3.1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z應根據上級和局基本建設和技改的需要進行編制。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有投資估算書,必要時附有環境評估報告文章版權歸寫作幫手網作者所有!。工程投資估算,要根據工程建設規模、配電裝置布置形式、主要設備選用原則、自動化程度、接入系統初步方案、配套工程方案,按照現行的造價管理規定以及市場物價指數預測,列出具體投資估算表。要確保投資估算準確,避免設計任務書投資額度失控。

          3.2 xx電網工程立項工作的業務歸口科室為xx縣供電局生技科。

          4 設計階段費用管理

          4.1 設計準備階段

          為合理安排工程設計和電網建設計劃,35千伏及以下輸變配工程的設計工作根據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復統一進行安排。

          4.2 初步設計階段

          4.2.1 工程勘察、設計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用戶工程參考執行。

          4.2.2 設計單位提供的工程初步設計圖紙、資料,深度和廣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滿足工程審查、概算編制要求。

          a) 變電工程初步設計主要內容:

          必須說明土地占用面積、建筑面積、建設標準、裝修標準、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詳細的設備、材料清冊(包括一般電氣設備、遠動設備、通信設備、運行檢修測試設備)。

          b) 輸、配電工程初步設計主要內容:

          必須提供線路路徑所在地縣(市)規劃部門和沿途鄉(鎮)同意的路徑方案圖,說明線路長度、地形地質、導地線規格、設計氣象條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冊。

          4.2.3 設計單位在提交初步設計圖紙的同時, 必須提交與工程設計圖紙相同份數的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準總匡算的10%。

          4.2.4 初步設計審查以后,設計單位必須認真按審查意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收口資料的編制工作。設計單位在上報設計審查收口資料的同時,應向工程主管部門報送電子版修正概算。

          4.3 施工圖設計階段

          4.3.1 施工圖設計必須提供包括各專業在內的完整的設備、材料清冊,并且獨立成冊。同時設計單位應向工程主管部門提供一定格式的電子版設備訂貨清冊。 1

          4.3.2 設計單位應在提交全部施工圖后一個月內提供完整的施工圖預算8份(或按主管部門要求的份數提供)。同時提供電子版工程預算。

          4.3.3 施工圖預算所列設備、主要材料品種、數量必須與施工圖設備、材料清冊相符。如施工圖設計所列設備與批準的初步設計有變動,設計單位應作出書面說明。

          4.3.4 施工圖預算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工程概算投資內,如施工圖預算超概算,設計單位應書面說明原因。

          4.3.5 對未編制并提供施工圖預算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收取預算編制費。當設計單位在提供施工圖設計全部圖紙后一個月仍不提供施工圖預算的,不論設計合同是否明確由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即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另委托編制,并相應扣除設計單位施工圖預算編制費。

          4.4 工程勘察(測)工作要求

          4.4.1 設計單位必須對變電所工程所址進行地質勘探,并在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時提供相同份數的地質勘探成果報告。

          4.4.2 設計單位應對送電線路工程桿(塔)位地質進行鉆探取樣,對特殊地段桿塔位應進行詳細地質鉆探,以確保設計基礎地質資料的準確性。

          4.5 工程設計審批階段

          4.5.1 設計單位提供審查的初步設計文件,要求項目完整,概算資料齊全。

          4.5.2 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工作,根據工程項目性質,必要時向xx電業局上報,須由省公司批準的,由xx局上報省電力公司進行批準。

          4.5.3 工程初步設計正式審查前,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專業人員應對設計文件(圖紙、概算)進行認真審閱,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客觀的書面意見,在初步設計審查預備會上形成統一意見,必要時提交市局組織的初步設計審查會上審查確定。工程設計及概算一經省公司、市局審定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4.5.4 對網內較大用戶工程的設計及概算審查要有用戶的書面委托書,經局內部工作計劃平衡后再作出時間安排。

          4.6 設計更改費用管理

          4.6.1 根據xx省電力局浙電基(1997)1034號文精神,屬設計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錯誤、工程漏項、設計變更等增加工程投資總額,應控制在工程基本預備費的30%幅度內。超出基本預備費的30%時,工程主管部門酌情扣罰設計單位的設計費。

          4.6.2 設計單位的聯系單必須有統一的編號,有經辦、審核和領導簽字,蓋有單位有效印章。對工程費用有變化的設計變更應由設計單位技經人員會簽并做出費用增減估算。

          4.6.3 要進一步加強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嚴肅性。對已經形成初步設計批文的工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更改設計原則、擴大設計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4.6.4 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后,對確實需要改變設計原則的,必須由規劃計劃職能提出設計原則變更文件依據,落實工程資金,然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局同意后,方可改變設計;需經市局審批的,應按規定程序上報市局同意后,方可改變設計。

          4.6.5 對于土建工程已經開工、主要設備已經訂貨、工程投產期限緊迫的工程一般不考慮設計原則變更。

          4.6.6 在不改變批準初步設計原則的前提下,施工圖設計應充分考慮電網的運行實際需要國網公司、省公司、市局、局對電網的“技措”、“反措”要求。為使工程設計最大限度地滿足生產、運行需要,避免無計劃設計更改,減少返工,提高工程建設質量,設計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后,必要時由工程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生技、監理、施工、運行、物資等其它部門單位和職能參加的施工圖設計交底審查會,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討論,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形成會議紀要,作為施工圖修改及增減工程費用的依據,同時也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交底會議明確的修改內容不視為設計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修改。 2

          4.6.7 工程進入正常施工以后,生產運行單位(部門)提出施工圖設計交底審查會議紀要內容以外的一般性設計更改或增加工程內容,必須費用落實并且工期許可,否則不予考慮。

          4.6.8 除工程主管部門外,其他部門(單位)不得直接給設計、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施工變更聯系單。對現場確有必要的設計變更,必須經過工程監理及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后再轉發。

          4.7 設計收費

          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按XX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等有關調整文件執行。

          5 工程項目開、竣工階段費用管理

          5.1 工程開工管理

          5.1.1 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必須具備初步設計已經通過審查批準、工程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三個必備條件。

          5.1.2 根據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工作要求,為了保證工程開工后順利進行,工程建設必須履行報建手續,嚴格開工條件審計制度。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工程不予開工。

          5.2 工程竣工管理

          5.2.1 除用戶工程以外的10 千伏及以下工程建成后全部由生技科負責運行管理。

          5.2.2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初步設計批準的設計原則、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會議紀要、設計(工作)聯系單,國家有關施工及驗收規范,設備出廠技術標準、技術合同,施工圖或施工圖設計交底會議紀要明確國網公司、省公司、市局、局的“技措”、“反措”規定為依據,不得隨意要求增加施工項目、提高驗收標準,增加費用支出。

          5.2.3 基建達標要以促進安全、文明生產為原則,應著重從工程造價控制,把握設備、材料進貨質量,提高施工質量和工藝水平,加強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不因基建達標投產而增加過多的費用投入。

          6 設備、材料管理

          6.1 工程設備訂貨由生技部門技術認定和技術比標后,由安裝公司上報xx電業局相關單位,按xx電業局物資部門招標單位依據設備、材料招標成果統一安排,xx局有另行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6.2 輔助材料采購應通過招投、比標的方式擇優確定生產廠家和供貨單位。

          6.3 為規范設備結算工作,必須加強設備訂貨清單管理。經過核定的設備訂貨清單,抄工程主管部門及財務科,作為設備款結算的依據。

          6.4 審定后的設備清單,其數量、型號、品種規格均不得隨意變更或增減。確需變更或增減,應有經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變更聯系單為準。

          6.5 工程概算中屬生產運行單位使用的檢修設備,測試儀器儀表等設備,不列入統一訂貨,由工程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核定的概算費用和生產運行需要另行處理。隨主設備附帶的專用工器具、備品備件,在安裝施工結束后由安裝單位負責向生產運行單位移交。

          6.6 設備到貨后,物資部門應及時向局財務結算設備款。結算設備款時,必須提供訂貨合同和廠方供貨發票原件,按出廠原價進行結算。工程投產后,經生技確認滿足技術要求后,一個月內結清。

          6.7 設備運雜費按國家電網公司、xx省電力公司規定計算,工程投產后一個月內一次結清。

          6.8 物資管理部門的設備結算情況納入局績效考核。

          6.9 物資部門與廠方的經濟責任關系在訂貨合同中明確。

          6.10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造成設備損壞,需要更換或處理的,物資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有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費用由物資部門提出,經工程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時予以扣除。 『 3

          6.11 工程承、發包與施工現場管理

          6.12 《工程建設責任書》的簽訂

          6.13 為規范電力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10 千伏及以上輸變配工程必須由xx縣供電局統一安排并組織建設。

          6.14 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后,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由局與工程項目承建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工程建設中有關工作責任分工、費用結算、建設工期等問題。

          6.15 工程發包費用管理

          6.16 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工程施工全面實行招(議)標,擇優錄取施工單位。

          6.17 工程施工前應先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價應以招標價或審定后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對于工程開工急迫,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既沒有招標價又沒有施工圖預算審定價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價按批準概算相應部分投資的85%暫列,作為預付工程款的依據,待施工圖預算審定后再作調整。工程款的支付辦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確。

          6.18 施工承包合同由工程主管部門擬稿,經領導審批后,由局或工程主管部門代表局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簽訂必須持有法人委托書。各種施工協議(合同)書、委托書的簽字代表權不得層層下放。

          6.19 施工變更、簽證費用管理

          6.20 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情況確定工地代表長駐工地或經常深入工地,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對施工圖設計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的隱蔽工程,以及實際必須進行施工而設計未作考慮的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及時提供設計簽證或提供設計聯系單。

          6.21 工程建設過程中屬設計工作范圍的技術簽證或工程量變更簽證,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取得聯系, 由設計單位負責簽證。現場監理人員不得擅自簽發屬設計工作職責的現場簽證。

          6.22 屬設計單位應出的設計聯系單或設計簽證,設計單位不得推委或拒絕辦理。對于設計單位簽證或設計聯系單辦理不及時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視情節輕重按總設計費的1-5%扣罰設計費。

          6.23 工程監理單位根據現場實際需要提出的設計變更,如涉及到技術問題的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屬監理單位的現場簽證或工作聯系單,除有現場監理人員簽字外,須經監理單位領導批準,加蓋監理單位公章。對工程費用有變動的簽證或聯系單,需經工程主管部門技經專業審查同意。對于重要簽證,現場監理人員應事先向主管部門領導請示。

          6.24 對于施工圖設計有不確定因素的隱蔽工程的驗收簽證, 除技術問題外,還必須驗收并明確具體隱蔽工程量,以便計價結算。

          6.25 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的簽證、聯系單,是施工單位內部費用結算的依據,不視為向建設單位結算費用的依據。

          6.26 要提高施工圖設計的嚴肅性。對施工單位未經設計和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書面依據,又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工程變動要堅決返工或重建。屬施工單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不得納入工程結算。

          6.27 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聯系單和現場簽證必須經監理單位同意,并報工程主管部門認可后轉發,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不得直接發送設計變更聯系單和現場簽證。

          6.28 工程費用日常管理

          6.29 工程主管部門對整個工程的費用控制、支出,和總體平衡負責。工程中所有費用支出必須經工程主管部門辦理,其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工程主管部門同意都不得擅自從工程中列支費用。 〖4〗

          6.30 正常的工程費用支出和工程管理費用的支出,經工程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科辦理。

          6.31 根據xx省電力局浙電基(1997)1034號“關于頒發《xx省電力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管理條例》的通知”,工程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單項費用在XX 元以下的工程預備費動用決定。

          6.32 工程中的生產準備費用、綠化費用、工器具購置費、接口配套等在建過程中需要發生的費用,經工程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導批準后,并提供批函,財務科辦理。

          6.33 工程結(決)算

          6.34 工程結算階段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竣工決算階段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配合。

          6.35 工程完工缺陷處理投運后,施工單位上報有關費用結算資料,進行工程量審核后,生技科出具完工通知單,通知相關單位進行工程審計和決算工作。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工程概(預)算、招投標、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評估審查以及對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支出項目進行評估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市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建立政府投資建設資金的財政評審管理機制。財政投資評審結論作為有權部門批復項目的資金審核依據以及市財政局編制建設項目預算、撥付建設資金、批復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經審定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努力節約使用財政資金,遵守“預算不超過概算、決(結)算不超過預算”的原則,嚴格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調整項目概(預)算的,經財政投資評審后,按照《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專項資金(基金)、公益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政府性資金與其他資金拼盤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需要評審的項目。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標底的審查;

          (四)項目前期土地征用、拆遷資金的執行情況;

          (五)建設項目有關咨詢、勘察、設計、征地拆遷、管線遷移,施工、監理、質檢等合同的審查;

          (六)建設項目政府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七)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的執行情況;

          (八)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支出項目的預算編制、執行情況;

          (九)參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安排的其他評審工作。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方式:

          (一)財政投資評審按項目性質不同,實行全過程評審或專項評審。

          對列入市政府重點工程、實事工程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政府性資金安排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評審。

          對市級財政資金補貼性質的建設項目,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某個或某些環節進行專項評審。

          利用國外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財政部有專項規定的,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財政投資評審主要采取評審中心自審和委托中介機構協審兩種方式實施。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程序:

          (一)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編制的要求,定期向評審中心提交評審項目;

          (二)評審中心根據市財政局提出的評審項目內容和要求,制訂評審計劃;

          (三)評審中心根據評審計劃,分項目組織實施評審;

          (四)評審中心向市財政局和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評審初步結論,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初步結論提出書面意見。如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初步結論有異議的,市財政局應組織會審。

          (五)評審中心根據評審初步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的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送評審報告。

          第十條評審中心按下列要求,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并向市財政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項目綜合效益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應建立評審專家庫,努力提高評審質量;

          (四)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被審核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建立建設項目庫,在項目庫中選擇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并對評審中心下達評審任務,提出評審要求;

          (三)負責協調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四)根據評審中心報送的評審報告,加強基建財務和專項資金管理;

          (五)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評審中心提供財政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評審中心出具的項目評審結論予以確認。若對評審結論持異議,應在收到評審結論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則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和評審中心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市財政局根據情況暫停撥付或收回財政資金,同時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相關情況,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預算初步審查意見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的審查管理,保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和改建的國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單獨立項的高速公路連接線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其他公路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工可”報告評審,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與規范及公路建設規劃等,對“工可”報告提出的交通量預測分析、路線走向、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款、設計方案比選、經濟評價、工程數量、土地利用、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和圖表資料等內容進行評審。

          本辦法所指的設計文件審查,包括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設計變更文件審查。

          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與規范、“工可”報告批復文件等對初步設計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款、工程方案、構造物方案、工程數量、概算、工程地質等基礎資料及工程對沿線設施的影響等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指項目業主(建設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強制性條款、技術規范和規程、結構安全性、經濟合理性、實施可行性等內容,基礎資料完整性及初步設計文件批復意見執行情況等進行審查。

          設計變更文件審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的原因、標準、設計方案、概算等進行審查。

          第五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工作。

          第六條“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部門對上一個基本建設環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報告;

          (三)全套報告或設計文件(審查部門要求提供的計算資料);

          (四)設計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招標后簽訂的設計合同;

          (五)審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工可”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分為符合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符合性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技術性審查。

          (一)符合性審查是指依據國家、交通部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對“工可”報告、初步設計文件中的有關符合性內容進行審查。符合性審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查。

          (二)技術性審查是指依據有關專業設計規范、規程等技術標準對“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中技術性內容進行審查。技術性審查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商發改部門聯合)組織進行。

          第八條“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的單位編制,一般應有兩個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進行比選。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與管理

          第九條“工可”報告審查主要程序:

          (一)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檢查。“工可”報告編制后,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和合同要求,對“工可”報告進行檢查,并將符合要求的“工可”報告按項目隸屬關系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二)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工可”報告,以請示文件的形式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初審意見。

          (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符合性審查。“工可”報告通過符合性審查的,進入技術性審查階段;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退回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四)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商發改部門聯合組織)技術性審查,形成“工可”報告評審專家組意見。

          (五)“工可”報告編制單位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工可”報告后,提交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工可”報告符合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編制單位承擔的工程是否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內;“工可”報告的簽署是否符合規定;有關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規模和標準是否與規劃相符;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飲用水源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等)、國防軍事、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等規定。

          第十一條“工可”報告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可”報告內容是否齊全,編制深度是否達到編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設規劃、路網規劃等。

          (三)項目建設是否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當地城市建設規劃、旅游區、風景名勝保護等的規劃。

          (四)交通量的分析與預測是否采用相關公路歷史交通量調查資料(連續10年或以上)或是否補充“OD”調查,采用的最近年國民經濟及交通量數據是否考慮周圍路網(包括項目影響區高速公路、國省道等干線公路、鐵路、航道等)分流影響,是否按項目分等級、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寬度提供分段預測的交通量數據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工可”推薦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經濟、實用、美觀、節約用地的原則,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總體布局是否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各專業方案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工可”報告是否提出兩個或以上的工程方案進行比選,深度是否達到要求。

          (六)建設條件是否真實可靠、選擇的建設方案是否可行。跨海灣、大江、大河、水庫等建設橋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質調查,長大隧道、地質條件差、高邊坡、地質災害隱患的是否提供地質調查資料等。

          (七)投資估算編制是否客觀、全面、準確,選用的費率及材料單價是否合理,資金籌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選用的經濟評價參數是否合理,選用的經濟評價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條件進行評價分析,結論是否科學、正確。

          第十二條一級公路或技術復雜的重要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在技術性審查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出具“工可”報告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技術性審查(會議審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報告編制單位向大會介紹報告編制情況,詳細介紹路線走向、工程規模、技術標準、主要工程方案、比選及推薦方案、投資估算、經濟評價、存在的問題和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主要內容。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一些關鍵位置、路線走向等進行實地踏勘。

          (三)進行過“工可”報告咨詢的項目,咨詢單位應匯報初審報告;編制單位對初審報告中主要內容進行答復,并提交會議討論。

          (四)大會討論,并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修改后的“工可”報告的主要內容、下階段建議和投資估算作出批復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工可”報告和估算,結合評審意見,開展初步設計和各項建設準備工作。

          “工可”報告未經批復,不得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六條批復后的“工可”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進行“工可”調整,并應按“工可”報告審查程序重新報批:

          (一)公路技術等級等主要技術指標有變化的;

          (二)公路里程長度變化達到總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終點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與“工可”批復文件有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設計審查與管理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深度和內容應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規定,初步設計總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準估算的10%,否則應重新報批“工可”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初步設計審查主要程序:

          (一)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根據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和合同要求,對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檢查,并將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按項目隸屬關系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二)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以請示文件的形式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初審意見。

          (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初步設計,進入技術性審查階段;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初步設計,退回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四)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商發改部門聯合)組織技術性審查,形成初步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五)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完善初步設計文件,提交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初步設計文件符合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單位承擔的工程是否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內;設計文件的簽署是否符合規定;有關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土地使用等規定。

          第二十條初步設計技術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設計內容是否齊全,編制深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二)技術標準與建設規模是否符合“工可”報告批復要求;

          (三)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款及技術標準、規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經濟、實用、美觀、節約用地的原則,總體布局是否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各專業設計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工程量統計是否準確,方案的比選深度是否達到要求;

          (四)概算編制是否客觀、全面、正確、合理;

          (五)工程地質等基礎資料是否滿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一級公路或技術復雜的重要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在審查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咨詢單位出具初步設計文件初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技術性審查(會議審查)的主要程序:

          (一)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內容應包括:路線走向、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可報告批復執行情況、各篇章的設計方案、各個工程比選方案及推薦方案、概算等主要設計內容以及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等;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一些關鍵位置、路線走向等進行實地踏勘;

          (三)進行過設計咨詢的項目,咨詢單位應匯報初審報告;設計單位應對初審報告中的主要內容進行答復,并提交會議討論;

          (四)大會討論,并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完善后的初步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建議和總概算作出批復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初步設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是進行施工圖設計的主要依據,經批準的總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編制年度基建投資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開展施工圖設計和各項建設準備工作。

          第四章施工圖設計審查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咨詢審查和會議(專家)審查的“雙審”制度。

          (一)咨詢審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咨詢審查,并出具咨詢審查報告。

          (二)會議(專家)審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召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會議,根據咨詢單位提出的設計咨詢審查報告,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形成施工圖審查意見,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一些相對較簡單的項目,可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直接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七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主要程序:

          (一)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咨詢審查,并出具咨詢審查報告。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與咨詢單位對咨詢審查報告中提出的內容進行溝通,分別形成施工圖送審稿和咨詢審查報告并及時組織召開審查會。審查意見形成后,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施工圖文件。

          (三)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完善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意見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四)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意見,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二十八條咨詢審查報告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從業個人資格是否與所勘察、設計工程的規模、技術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經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設計。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總體評價以及路線、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設施等內容的評價;提出的優化、修改意見和圖表。

          (六)對于技術復雜的大型結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結構計算書詳細復核、計算后提出復核報告。

          (七)主審人對各部分審查意見的歸納整理,以及提出的綜合審查意見、結論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會議(專家)審查的主要程序:

          (一)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內容包括:路線走向、工程規模、“工可”報告及初步設計批復執行情況;工程強制性技術標準、有關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對初步設計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調整內容;環評、水保等批復意見的執行情況;咨詢審查報告中提出意見的答復等。

          (二)咨詢單位介紹咨詢審查情況,內容包括:項目咨詢審查的概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執行初步設計批復的情況進行評價,對采用的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分項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評價,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不合理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對結構物安全性的驗算結果;與設計單位就有關內容協商、交流的結果;結論和建議等。

          (三)大會討論,并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和咨詢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初審意見,以請示文件的形式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送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會議審查意見;

          (二)有關環評、水保等專項批復文件;

          (三)工程地質詳勘報告;

          (四)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咨詢、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咨詢報告;

          (六)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一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批。審查不合格的,應將不合格內容告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修改后,重新辦理報批。

          第三十二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復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項目,其施工圖不準使用。

          第五章設計變更審查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考慮設計變更:

          (一)因自然條件(如水文、地形、地質情況等)與設計文件出入較大的;因施工條件所限,材料規格、品種、質量難以達到設計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設計技術標準,而能節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縮短工期和節省投資的。

          (三)能提高技術標準,減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術,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務等級,而不增加投資或者增加較小數量投資的。

          (四)由于鐵路、水利、工礦、環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預見的因素,需要公路變更設計的。

          (五)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

          2.路基寬度、路面結構類型及厚度的調整;

          3.特大、大、中橋位、橋型、跨徑、凈寬、橋梁全長、荷載標準和主要結構的改變;

          4.隧道位置、長度、洞口型式的改變;

          5.設計變更導致單項工程增減費用超過200萬元,累計增減費用超過500萬元;

          6.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二)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大設計變更:

          1.長度小于2公里的路線方案調整;

          2.路基不良地質處治方案的改變;

          3.小橋位置、座數,2米跨徑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數的調整和增減;

          4.防護工程位置、結構、數量的改變;

          5.設計變更導致單項工程增減費用超過50萬元而少于200萬元,累計增減費用不超過500萬元。

          (三)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計。

          第三十六條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設計變更,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報經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報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設計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負責審查批準。

          第三十七條設計變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并應注明變更設計的理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建議及理由進行審查核實。

          一般設計變更的建議,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

          較大設計變更的建議,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向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的申請,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復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議,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審查論證后,應通過項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門,向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

          (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重大設計變更申請進行審查。需要專家評審的,應通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三十八條設計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請示,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項目名稱、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擬變更項目的原設計文件;

          (三)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四)初步技術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經濟、耐久、環保等初步資料;

          (五)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勘察設計材料。

          第三十九條重大設計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方可組織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變更原因、主要內容、設計方案、概算等);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經濟、耐久、環保、美觀、用地等詳細比較資料,如涉及水利、環保、國土等相關部門的有關事宜,應提供這些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賬,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隨時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四十二條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突破總概算。經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不得納入決算。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咨詢、審查單位有關審查人員,如有、、的行為,由審查單位的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可”報告、勘察設計的管理,建立健全“工可”報告、勘察、設計的質量監督和事故報告制度,對工程“工可”報告編制、勘察、設計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