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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市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根據《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訂和頒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其中,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市項目核準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并報送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按國家、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各類企業在市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由省、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附投資主體法人證書等有效文件);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主要行業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的規范要求,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審查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初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報送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符合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求的文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省屬企業在本市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經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縣、區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附所在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市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附行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市政府核準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核準。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充相關材料、文件和說明,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如有必要,應在收到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國家另有規定除外);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時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也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經市政府核準同意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對項目進行以下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五)主要產品是否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是否會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七)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九)是否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已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用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對因各項生產建設造成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確定的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模建設,注重效益;
(二)按項目管理、按立項條件擇優選擇;
(三)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四)按項目確定資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獎優罰劣。
第四條項目建設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復墾利用被破壞土地,增加耕地和農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
在國家農發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評估論證、立項審查、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項目終驗等。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督檢查、項目初驗等。
二、項目申報
第六條國家實行項目年度申報與立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被破壞土地資源狀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須經地(市)級:上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
每年項目集中報國土資源部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條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待復墾土地為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面積較大,相對集中連片,水土資源條件相對較好。通過復墾,能有效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原則上不小于200公頃(3000畝);
(三)地方財政具有資金配套能力和有償資金償還能力。當地政府和群眾土地復墾積極性較高。
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在申報條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組織項目申報。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論證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項目土地登記情況一覽表及項目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規劃圖與項目位置圖;
(五)其它有關材料(如有關影像資料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背景情況(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狀況);項目區被破壞土地與權屬狀況;項目區水土資源與環境評價;項目建設范圍、規模;項目建設工程量與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措施等。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三、立項審查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
第十條國土資源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納入部項目庫。其中,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在600公頃(9000畝)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項目立項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汁劃控制指標,在部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年度立項項目,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方案。
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的項目,在項目申報符合要求與項目中期檢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優先立項。
年度項目投資汁劃方案報國家農發辦,經認定后,國土資源部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門下達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劃,通知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下達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并通知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由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并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對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審核、匯總后,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并抄報國家農發辦。
上報(抄報)材料一式兩份。每年上報(抄報)材料時間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基礎上,匯總編制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于11月30日前報國家農發辦。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國家農發辦審核批復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農發辦共同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經審核批復的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工程設計,配套設施設計,施工機械、設備購置計劃,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計劃表(表格樣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定);
(二)計劃編制說明書。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項目區涉及的地(市)、縣(市、區)數及項目區范圍(鄉、鎮、村),復墾任務及畝投資情況,主要單項工程安排情況,預期效益目標,項目實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按期足額償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書;農業銀行(經辦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證明;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的軟盤數據;其他有關資料等。
四、資金籌措、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單位集體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原則上按與中央財政資金1:1的比例進行配套,其中,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占70%,地(市)、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占3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單位集體、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和投勞折資應分別達到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條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用于土地復墾工程,不得用于多種經營項目。
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含)以下的輸變電設備;新建、修建、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輸變電工程;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修建田間機耕路;改良土壤;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小型儀器設備;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和項目前期工作費等。
項目前期工作費按財政投資的2%提取,并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由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提取,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規劃設計、計劃編制等。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資金采取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其無償與有償的比例為70%:30%。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承借,統借統還。中央財政資金有償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開始償還,每年償還25%,第7年還清。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應做到專人管理、專帳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體管理監督辦法按照國家農發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五、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期限為一年。項目申報單位應按期組織完成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項目規劃設計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的主要單項工程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項目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年度項目實施中期檢查,檢查合格的,作為下一年度項目所在縣(市、區)繼續立項的依據;中期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29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系,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作權屬調整;項目竣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同時,明確項目運行管理主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
六、竣工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有關規章制度和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等及時進行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建設情況;
(三)資金到位、使用和有償資金償還落實情況;
(四)土地使用與土地權屬管理情況;
(五)項目工程運行管護制度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驗。項目竣工后,縣(市、區)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驗;自驗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自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二)初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驗成果進行初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所有年度項目初驗合格后,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初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并申請項目驗收。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年度項目全面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農發辦,并申請國家農發辦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國家農發辦發給項目驗收合格證書。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補建和糾正。逾期仍未補建和糾正的,停止安排項目所在縣(市、區)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部或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驗收報告與項目初驗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作報告;
(三)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四)資金審計報告;
(五)項目計劃批復文件和資金撥借文件;
(六)驗收統計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除提供前款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區位置圖、項目規劃設計圖和竣工圖;
(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帳目及投工投勞統計;
(三)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合同。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縣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企業投資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類、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核準制。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縣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省、市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市經濟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我縣為縣發展改革物價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書,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規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本縣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申請人(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一式五份。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按《目錄》規定應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經初審后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制(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生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股東構成等情況。
(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技術設備方案、建設地點、投資規模、投資構成、投資來源、項目法人組建等。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資源的可靠性進行研究和評價,要符合資源總體開發規劃、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對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以及風景名勝等特殊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條件調查,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考察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的貢獻,評價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分析擬建項目對當地社會的影響和當地社會條件對項目的適應性和可接受程度,評價項目的可行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協調一致。
第七條申請人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書時,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規定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九條企業投資建設須核準的項目,應按國家、省、市、縣核準權限,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
縣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初審后,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核準或逐級向上級投資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經審查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書后當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申請人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職能,應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須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及時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所在居民及團體的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書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需委托咨詢評估、征求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核準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五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五)未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六)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七)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招標投標、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決定。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一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質量監督、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標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后續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文化基金 預算 績效管理
一、推行預算績效管理的目的和意義
1.目的。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推進預算績效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公共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11〕1號)以及浦東新區有關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為提升浦東新區文化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效益,積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顯得尤為必要。推行浦東新區文化基金預算績效管理改革,有利于提升文化基金的預算管理水平,強化項目單位的支出責任,提高公共文化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優化公共文化資源配置,節約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2.意義。建立文化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的機制,其意義在于:第一,通過設立績效目標,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分析浦東新區文化基金的投入、產出及結果,客觀、公正地評價資金安排、使用是否合規、合理及有效;第二,通過績效評價和結果利用,總結浦東新區文化基金在運行中取得的成績與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浦東新區文化基金管理和使用模式,創新投入方式,不斷提高浦東新區文化基金的使用效率;第三,通過評價―反饋―利用的循環機制,進一步完善浦東新區文化基金的管理機制,優化資助項目的管理流程,為今后基金預算編制、項目資助優選、資源配置優化及有效利用等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據與支撐。
二、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應關注的事項
1.預算績效目標與年度工作目標相對應。根據浦東新區“十二五”文化發展規劃、近中期浦東新區公共文化發展目標和文化基金的定位,明確當年文化基金的扶持目標和重點任務,確定當期文化基金資助的范圍、重點、力度和方式,在編制文化基金年度預算時,應以文化基金的年度工作目標為依據設立預算績效目標,并按照資助項目的不同功能類型,將預算績效目標細化、分解成不同功能分類的績效子目標,以保障年度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2.績效評價指標和功能分類管理相結合。文化基金資助項目按主要功能可分為文化活動與交流、文藝創作、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公共文化設施投入、文藝人才培養和優秀文藝作品獎勵等不同類型,其功能分類的績效子目標也各不相同,各有側重。針對項目的不同屬性和特點實行功能分類的績效評價指標管理,按照功能分類項目的績效子目標設定不同的分類績效評價指標,最終形成文化基金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一方面有利于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績效跟蹤分類管理,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預算執行、項目完成后的績效評價工作。
3.預算績效管理需注重專業性和時效性。各公共文化活動與創作等項目,涉及不同的文化與藝術領域和背景,其專業性非常強。因此,在預算編制時設立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時,對受理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內容、指標、經費等進行前評價,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績效跟蹤監管,項目完成后的績效評價等各環節,都需要引入專業人員或專業團隊參與,這樣能夠全面提升預算編制質量、執行效率及產出成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條件成熟時應建立專家庫。此外,文化活動等一些項目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在實施績效跟蹤監管過程中,應及時做好對相關績效評價信息進行系統的收集、梳理、統計、分析等基礎工作,以建立完整的項目績效管理的資料信息庫。
4.預算績效管理需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浦東新區文化基金預算支出屬于公共財政性支出的范疇,服務于公益性的公共文化事業。文化基金從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出發,需關注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共同文化需求,并適當兼顧各層次的差異化需求,所以文化基金在配置公共文化發展資源和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時,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適度”的彈性準則,在加強公共文化基礎服務體系的效率時,需促進不同人群分布的相對公平性,不斷拓展服務覆蓋率和層次化,保障浦東新區不同層次居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
5.預算績效管理需關注文化資源的優化配置。一方面,挖掘潛力、整合資源,要將文化基金的投入與現有浦東新區公共文化設施和場館利用相結合,發揮政府優化資源配置對公共文化事業發展的綜合支持和功能服務,進一步放大文化基金助推作用。另一方面,集聚市場、創新投入,在文化基金運作中充分發揮乘數效應,積極創新“企業經營、市場運作、政府購買、群眾受惠”的不同投入方式,加強對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引導作用,推動社會資本通過文化基金平臺,進入浦東新區公共文化建設領域的新模式。
三、構建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思考和建議
(一)預算編制階段
1.設定預算績效目標。預算編制時設立績效目標,是建立文化基金整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基礎。其基本步驟分為:申報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目標和分解績效目標。
2.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確定的各功能分類績效子目標,對其投入、產出與結果等進行客觀評價,以結果作為評價的重點,兼顧社會公平和成本效益等因素,采用定性和定量、個性和共性相結合的方式,客觀公正的分別設立分類績效評價指標,并形成文化基金的績效評價指標總的體系。在設置績效評價指標時,除了嚴格遵循相關性、重要性、綜合性和經濟性四個原則外,需注意衡量與文化基金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之間的對應程度,績效目標考核要切中具體工作指標,績效指標是實實在在的可以量化、證明和觀察,在付出努力的情況下可以實現,驗證這些績效指標的評價數據或者信息是可以獲得的,避免設立過高或過低的評價指標,并注意實現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的特定期限和時效性。
(二)預算執行階段
1.實施項目績效前評價機制。建立規范的績效前評價機制,實施對申報項目進行前期的審核評估,以提升擇優選取資助項目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年度預算編制完成和績效目標設定后,在相關政府網站和媒體上公開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等相關信息,并要求申報單位提交項目申報書的同時,提供明確的項目績效目標,供申報項目前期篩選審核。
前評價以年度文化基金預算績效目標和指標為依據,從單個項目的申報目標、效果、可行性、內容、計劃、經費、管理、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各方面入手,以項目執行結果為導向,量化項目的績效目標,明確項目績效考核的定性和定量指標,設計科學的項目前期評價指標,并對項目的績效進行評價,評判其預期使用效率和效果,并提出申報項目是否立項和資助額度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前評價工作有利于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實施事中的績效監管及事后的項目績效評價。
2.建立項目績效跟蹤監管機制。預算績效跟蹤監管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浦東新區文化基金年均資助項目達70多項,具有功能分類細、差異性大、數量多、周期長、范圍廣等特點,涉及的資助資金合計約7 000萬元,因此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的有效績效監管十分必須。
建立績效跟蹤監控機制,結合原有的管理及監控模式,與項目監控、資金監管、財務監督等形成動態化的聯動管理。制定當年度預算和資助項目的跟蹤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對績效目標的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利用信息化、電子化監管等手段,檢查項目實施內容、進度、支出、效果等情況,及時采集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等相關運行的信息,并進行匯總、梳理、分析,編寫項目的績效評價數據,當發現項目執行過程中目標推進、計劃調整和預期成效等情況與預期的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或無效時,及時采取相關糾正措施,提出整改或調整意見及建議,以保障績效目標的有效實現。
(三)預算完成階段
1.項目績效后評價。預算支出的績效評價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關鍵環節。根據文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和項目管理的特點,可采用自評和他評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績效評價的主要流程為:開展績效評價前調研、制定績效評價方案,擬定評價計劃,確定評價方法,設計績效評價指標,收集評價資料、采集數據、調查問卷、匯總分析,實施績效考評、評價績效結果、提出意見及建議、形成評價報告。(1)單一項目的績效評價。資助項目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浦東新區項目績效評價等相關要求,自行組織進行項目績效評價,將實際取得的績效成果與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對比、分析,評價績效結果,編寫并提交項目績效自評報告。而對于相對簡單、金額較小的項目可采取簡易的程序進行自評。基金理事會組織相關部門對提交的項目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復核,對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對于重點項目等也可以進行抽選復評,組織相關部門重新實施對復評項目的績效評價。對于重大、重要的項目可由基金理事會直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項目的績效評價。(2)文化基金預算的績效分類評價和總評價。年度文化基金預算執行結束后,先對預算的功能分類支出進行績效評價,再實施預算總體的績效評價。由財政等部門組織評價,實施對文化基金的年度預算資金的投入、產出和結果進行分類和總體的績效評價,對文化基金的績效目標的實現狀況,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等狀況,文化基金運行效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重點評價文化基金預算投入的經濟性、產出的效率性、結果的效益性和優化配置資源的有效性,總結經驗指出存在問題,并就相關問題和情況提出可操作性的改進意見和建議,形成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結論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