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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和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
經審核,發審委委員認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規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條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嚴重不合規或作出公司不適宜發行新股的判斷,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反對票,并應在發言中充分發表意見;
發審委委員認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規、不充分或申請材料不完整,導致發審委委員無法做出判斷,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棄權票或提議暫緩表決,原則上應提出具體意見;
發審委委員認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符合發行條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規,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同意票;有必要時也可以附加條件,附加條件的應作出說明。
二、發審委委員審核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應當特別關注下列問題,并根據這些問題存在與否及是否影響公司發行新股獨立作出判斷:
(一)關于上市公司與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企業(以下簡稱“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員和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協議能夠控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多數投票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是指(1)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包括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等)完全獨立于控制人,辦公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與控制人分開,不存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混合經營、合署辦公的情況;
(2)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專職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領取薪酬,不在控制人處兼任任何職務;
(3)控制人(包括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推薦董事和經理人選應當通過合法程序進行,不得干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人事任免決定。
3、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是指(1)公司設立獨立的財務會計部門,并建立了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
(2)公司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存在與控制人共用銀行帳戶的情況,未將資金存入控制人的財務公司或結算中心帳戶中;
(3)公司依法獨立納稅;
(4)公司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預公司資金使用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資產完整”是指(1)公司與控制人(包括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明確界定資產的權屬關系;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業務獨立完整,全部足額到位,并完成了相關的產權變更手續;
(2)公司擁有獨立于控制人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
(3)公司擁有獨立的采購和銷售系統,主要原材料和產品的采購和銷售不依賴控制人進行。
公司在原料采購、產品銷售、生產環節以及商標使用權等方面與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關聯關系,應當以合同形式明確其與控制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作為重大事項予以公告,在本次招股文件中予以簡要披露。董事會還應確定逐年減少關聯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時間表,并作為承諾事項予以公告。
(4)控制人不得違規占用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包括無償占用和有償使用。
(二)關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包括購銷商品、提供勞務、因資產或股權轉讓發生的關聯交易等)金額、對關聯人的依賴程度、來自關聯交易的收入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的比例;
2、公司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損益占公司利潤總額的比例;
3、與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公司應收帳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的水平;應收帳款的金額、帳齡及可收回性,應收帳款的增幅是否明顯高于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其他應收帳款的金額、帳齡及可收回性;存貨的總量和結構;公司的現金總流量凈額是否為負,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是否為負;
4、公司的償債能力,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5、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
6、主承銷商關于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續經營能力所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三)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應當關注以下因素:
1、前次募集資金實際運用情況與原招股文件所披露的內容逐一對比,包括項目計劃投入金額與實際投入額、計劃建設周期與實際實施進度、項目變更情況與變更原因、預期效益水平與實際效益及對公司收入和利潤的貢獻;
2、前次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如30%以上未投入使用),且公司無合理解釋;
3、從公司歷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看,存在投資項目轉出公司的問題;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頻繁;以前募集資金投入的項目論證不充分,致使項目不能實施而發生重大變更,或項目實施效果不佳,甚至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4、從前次發行完成后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看,公司出現發行后效益顯著下降的問題;如前次發行為增發,公司出現未實現盈利預測的情況,甚至實際利潤低于盈利預測的80%;如前次發行為配股,公司出現配股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甚至虧損。
(四)關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況,應當關注公司上市以來最近三年歷次分紅派息情況,特別是現金分紅占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董事會對于不分配所陳述的理由。
(五)關于上市公司財務會計政策是否穩健,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包括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的提取是否與公司資產質量狀況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和沖回調節利潤的情況;
2、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方法與比例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漏提和少提折舊的情況;
3、公司廣告費用、研發費用、利息費用等費用的確認與攤銷是否符合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規定,是否存在將收益性支出掛帳作為資本性支出的情況,此外,還應特別關注開辦費的確認與計量;
4、公司收入確認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規定,是否存在提前確認和虛計收入的情況;
5、公司資產置換收益、資產轉讓收益等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批準程序是否滿足收益確認的要求;
6、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及披露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
(六)關于上市公司的資金管理,應當關注以下因素:
1、公司最近三年資金閑置的金額;
2、公司用于委托理財的金額、委托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準、委托理財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3、資金存放是否安全,公司是否能夠有效控制;
4、公司資產負債率過低,通過本次股本融資可能會導致公司財務結構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方向,資金可能出現剩余。
(七)關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風險,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或有負債水平,主要是指公司對外擔保(包括抵押)情況,擔保金額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該項擔保對公司正常經營是否必要,被擔保方是否具備相關履行義務能力;
2、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仲裁或訴訟,其可能承擔的仲裁或敗訴風險對公司是否影響重大,或裁決結果及執行情況對公司是否影響重大。
(八)關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應當關注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報告中陳述的意見,以及公司根據會計師的建議所進行的整改情況。
(九)對于上市公司未來是否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經營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所處行業是否具有良好發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備競爭優勢;
3、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長趨勢;
4、本次募集資金投入項目是否經過充分論證,預期效益良好;本次發行籌資計劃與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及實施周期是否相匹配,募集資金投入的項目如涉及跨行業經營,公司是否在管理、技術、人才、市場等方面做好準備,是否具有競爭優勢,具備跨行業經營的能力,公司是否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及實施辦法;
5、公司受政策性限制等因素的影響,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6、主承銷商就公司發展前景的分析與說明。
(十)關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應當關注公司最近一年內是否因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或未履行報告義務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十一)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是否履行其向全體股東所做出的承諾,應當關注以往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公司是否又出現類似問題,例如公司是否繼續存在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人員未分開等問題。
(十二)關于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向上市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應當關注公司是否進行整改,及在其后的運營中是否出現類似的問題。
(十三)關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應當關注公司是否提出充足的理由,以及前任會計師對解聘原因是否作出不同解釋。
(十四)關于進行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應當關注以下因素:
1、其重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產權手續是否已辦理完畢,對價是否已結清,不存在遺留問題;
2、有關重組的信息披露內容、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重組后的公司與控制人之間是否做到“三分開”,且不存在同業競爭問題;
4、公司重組后是否業務方向明確,經營狀況已發生實質性好轉;
5、公司管理層是否穩定;
6、置換到公司的資產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十五)關于主承銷商的信譽,應當關注擔任主承銷商并負責推薦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的證券公司,在最近一年內是否因在發行承銷工作中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公開批評。
(十六)發審委認為需要關注的其他問題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有關部門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一、 目的
1.1理順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合同會簽管理職責,規范合同內容,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水平。
1.2依法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
二、適用范圍
2.1公司所轄各職能部門代表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書面文件。
三、合同會簽管理規定
3.1合同會簽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部門責任制相結合。
3.2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3.3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4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四、會簽要求
4.1資格審查:在合同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將資料作為附件供會簽審核部門參考:
1
主體資格
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
經營范圍
欲簽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
授權材料
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
4
履約能力調查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
涉及擔保
有擔保的合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6
涉及重大合同
對于重大合同,還須了解和審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有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4.2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
1
履行合同所需資金或所涉及資產的合法性及資金安排的可行性
2
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對我方的影響
3
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4.3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匯簽審核與管理:
1
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2
合同標的合法性
3
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
與合同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5
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五、會簽流程
5.1合同簽訂之前,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將合同文本草案、會簽表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一并提請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順序會簽審核。
5.2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在會簽審核合同(或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和說明有關情況。
5.3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對其提供材料和說明的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5.4會簽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5.5各會簽審核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會簽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見;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根據修改意見修改或溝通后反饋給相應的會簽部門。
5.6公司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根據書面會簽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5.7合同承辦人員對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予以采納或溝通一致,但經董事長特別明示的除外。
5.8應當辦理會簽審核的合同而未辦理會簽審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沒有按照本規定采納會簽審核意見的,印章部門不得加蓋印章,簽約代表不得簽字。
5.9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5.10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應持二份,合同原件文本由公司檔案保管部門、具體業務部門分別登記存檔。
六、會簽時限
6.1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向各合同會簽審核部門提供合同(或草案)時,應預留至少 1個完整工作日供其會簽審核,特殊情況由分管副總經理協調;會簽審核部門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會簽審核時間的,應向承辦部門或承辦人申明理由。
七、書面合同包含的內容
1
合同雙方基本信息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
合同標的
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清晰;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座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3
數量和質量
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并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4
價款和酬金
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5
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
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
6
爭議解決
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寫明約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的名稱,通常應約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7
違約責任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
合同變更和解除
內容應當明確可操作
9
雙方權利義務
內容應當明確可操作
10
合同數量
正副本份數為 4 份及以上
11
合同必備內容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2011-2013年筆者所在醫院接診的抑郁癥患者共70例,其中男34例,女36例,年齡18~65歲,平均49.5歲。所有入組者均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2-3],排除有嚴重合并癥、全身系統疾患及無法配合者,以隨機方式將其分觀察組和對照組,兩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依照常規護理模式實施護理,重點在于指導患者用藥、飲食,并保持病室內環境的整潔與衛生,將室溫與相對濕度分別控制在24 ℃與55%左右,告知患者注意休息、保暖等。觀察組在此條件下施加心理疏導及精神護理,包括:(1)心理疏導。①安慰與支持,多數抑郁癥患者在思考問題的速度上較遲緩,疏導時醫護人員應有足夠耐心,并通過拉家常、親切稱呼等方式對患者進行安慰與鼓勵,盡量滿足其身心需求等,以緩解其低落情緒。②誘導發泄,嚴重的抑郁心理可能給患者造成身心危害,甚至產生自殺傾向[4-5],因此,醫護人員應增加巡視頻次和陪伴在患者身邊的時間,通過換位思考對患者的處境表示同情,鼓勵患者說出內心真實感受,并做到認真傾聽。(2)精神護理。①認知護理,在患者清醒期間,耐心為其講解相關的疾病知識,包括疾病誘因、治療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以提高患者對抑郁癥的認知能力,積極配合臨床治療。②加強溝通,本組抑郁癥患者中,部分年齡偏高者,可能有機體抵抗疾病能力較差的情況,部分患者則可能有長時間缺乏親屬陪伴的情況,若護理期間醫護人員言語、行為稍有差錯,可能給其情緒造成嚴重影響,為此,護理時醫護人員應主動與患者交流,并爭取其家屬配合,共同給予情感支持,以拉近護患感情,提高其護理配合度。③其他精神護理。抑郁癥患者通常有情緒消沉、興趣喪失以及對生活失去信心等情況,護理時,醫護人員可事先取得患者家屬配合,對患者的性格、經歷與愛好等進行充分了解,再通過拉家常、引導患者回憶美好往事或規劃未來等方式,予以精神支持,促使患者明確自身價值,盡早擺脫消極、低落心境。部分有睡眠障礙者,可能由于入睡困難或夜間易醒等情況而導致心情過度煩躁,給臨床治療及護理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為此,護理時,醫護人員可告知患者通過睡前散步、不飲用濃茶或咖啡,以及按摩頭部和深呼吸訓練等松弛神經方式,來改善睡眠質量;同時醫護人員應增加夜間巡視頻次,以盡早發現患者夜間易醒的情況,并及時遵醫囑予以鎮靜處理或安眠藥服用。
1.3 觀察指標
以漢密爾頓抑郁量表(HAMD)、焦慮自評量表(SAS)為參照,對兩組病例護理前、護理2周后的情緒改善情況進行評定,分數越高表示癥狀越嚴重。
同時參照生活質量指數量表(QL-Index),對兩組病例護理后的疾病認知、行為能力、健康感覺、社會支持及總體狀況等5項進行評定,每項0~2分,以十分制顯示,分值越高表示生活質量越好[6-7]。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7.0版本軟件處理數據,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字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的SAS與HAMD評分比較
與護理前、對照組相對比,觀察組護理后的SAS和HAMD評分更理想,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 兩組患者QL-Index評分比較
經護理4周后,發現兩組患者在疾病認知、行為能力以及健康感覺等指標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好轉,且與對照組相對比,觀察組改善更突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3 討論
抑郁癥是臨床常見病。近幾年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行為習慣的改變,促使該疾病的發病率有逐年增加和年輕化的傾向。發病期間,患者往往有情緒低落、興致喪失和思維緩慢等狀況,且臨床多以反復發作為表現,會給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甚至導致患者產生自殺念頭,危及生命。據衛生部最新一項數據統計,目前我國抑郁癥人數有近3000萬,每年總自殺人數有25萬左右,其中因抑郁癥自殺者占了將近八成。心理疏導及精神護理是新時期筆者所在醫院逐步用于輔助治療多種精神障礙疾病的一種護理服務模式,主張以患者為中心,通過安慰與支持、誘發發泄、認知護理及加強溝通等一系列措施對患者進行干預,以此來起到提高患者的疾病認知能力、減輕心理負擔和提高治療配合度的重要作用,對于輔助治療本病[DyLw. Net專業提供寫作醫學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Www. DYlw.NEt]同樣有理想效果。王麗萍[7]報道應用心理疏導及精神護理對34例老年抑郁癥患者進行護理,發現護理后有大部分患者的情緒、思維速度及認知能力均有很大改善,臨床有效率達到了88.2%。在本次研究中,筆者通過對觀察組實施心理疏導及精神護理,結果發現,該組護理后的HAMD評分、SAS評分以及QL-Index評分要較其護理前、對照組更具優越性(P<0.05),與文獻[8-10]報道有一致性。
綜上所述,為抑郁癥患者實施心理疏導及精神護理,有利于改善患者焦慮情緒,提高其疾病認知、日常生活能力,適合在今后的臨床上普及應用。
參考文獻
[1]劉倩.心理護理改善抑郁癥患者認知功能的對照研究[J].中外醫學研究,2014,12(9):191-192.
[2]馮艾群.護理干預對抑郁癥患者療效的影響[J].中外醫學研究,2012,10(6):781-782.
[3]焦潔.新型護理模式對抑郁癥患者的影響[J].中外醫學研究,2010,8(22):74-75.
一般來說,在銀行貸款提出申請之后,銀行機構需要通過貸款“三查”對借款人進行調查,但很多人卻不知道貸款三查指的是什么?小編了解到,貸款“三查”是指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
銀行貸款三查 貸前調查:這是指貸款發放前銀行對貸款申請人基本情況的調查,并對其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和可發放的貸款額度做出初步判斷。調查的重點主要包括申請人資信狀況、經營情況、申請貸款用途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貸款擔保情況等。
貸時審查:這是指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貸后檢查:這是指貸款發放后,貸款人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如果發現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等,造成貸款風險加大的情形,可提前回收貸款或采取相關保全措施。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招標;項目管理;合同管理;流程;控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推動發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實施,招投標市場逐漸的規范化、系統化,投標單位要想在當下社會越來越激烈的競爭環境和平臺下,順利中標。必須自身要具備良好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當然,對合同的管理也是相當重要,必不可缺的。
項目管理公司對項目的招標及合同的管理和控制,也是很重要的。
1、招標管理
首先,需要委托有資質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項目的招標管理,項目管理方協助業主對招標活動進行協調和管理。
(1)確定招標方式,按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項目情況,確定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者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2)向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招標備案手續;
(3)提出招標計劃, 確定投標人資格預審條件,確定標段劃分, 對本項目工程招標,采購的潛在投標人/供貨商進行市場調研;
(4)協助業主委托招標機構;
(5)審查招標機構的招標文件,代表業主監督招標機構的工作;
(6)審查招標機構的書面評標報告,協助業主選定潛在成功投標人;
(7)接收招標機構移交的招標采購各種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8)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合同管理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具有合法性、嚴密性和嚴肅性。合同管理就是要在深刻理解招投標文件和和合同文本的前提下,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則,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的定義履行管理公司的職責. 如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異議,項目管理方組織,由業主、監理、承包商和供貨商等單位參加,召開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如不能達成一致,可請當地法律仲裁機構仲裁。組成合同的文件為: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工程設計圖紙;
(7)招標書及其附件;
(8)投標書及其附件;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0)健康,環境、安全和計劃;
(11)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1 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必須融合于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要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必須對全部項目及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項目的所有工程活動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2.2具體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合同管理:
(1)對合同的審查分析.從合同效力,完畢性,公平性,應變性等方面進行合同分析.合同審查完畢,對審查出的問題提出建議和對策;
(2)合同談判,合同談判可以解決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的缺陷,漏洞,進一部明確合同雙方的責、權、利。合同談判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明確談判目的,擬定談判方案,重點談判內容有: 工程內容和范圍的確認,有關技術要求,技術規范和標準,合同價格,價格調整的約定,合同款的支付方式,工期和保修期的約定等;
(3)合同簽訂。通過合同雙方的談判,對新形成的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進入合同簽訂階段,通過合同談判,要形成合同最后文本。有時也可將合同談判的結果的書面文件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同時具備合同效力;
(4)對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有效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① 加強項目工期管理,按合同工期規定要求承包商開工前提出總工期計劃,并審查批準,按照月(旬)進行實際檢查,分析影響進度計劃的因素,提出解決影響因素的具體措施,確認竣工工期的延誤等;
② 加強項目質量管理,按合同規定的規范,規程和材料選型、監督、檢驗材料和施工質量,按合同規定程序驗收工程質量;
③ 加強項目投資管理,嚴格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的階段驗收,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對變更價款嚴格控制和確認,辦理合同價款結算,對保險金進行管理,同時做好合同的有關資料收集和管理工作。
(5)做好合同外的工程變更管理, 嚴格按合同中規定的工程變更的程序處理工程變更, 根據雙方確定的合同的索賠程序和違約處理程序,進行合同爭議調解,認真處理索賠和合同違約事件。
合同管理的程序:業主的要求—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機構起草—組織機構起草—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合同專用條款—與中標人(承包商、監理、供貨商)進行合同談判—報送業主審定—協助業主簽訂各類合同—合同履行管理—分析合同偏離情況—能否補救—組織雙方協商—受理索賠申請?—協商—報業主審定—執行索賠結果。
合同爭議調解基本程序:合同爭議發生—合同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管理公司書面提交調解爭議的申請—管理公司組織調查取證—管理公司組織雙方協商和充分溝通—管理公司主持爭議談判,做出調解決定,用書面形式通知爭議雙—雙方同意的前提下,合同爭議解決—雙方對決定不滿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法院—執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法院判決。
違約處理基本程序:違約事件發生—受損失一方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訴報告—管理公司調查、分析、確認違約性質,并用書面文件通知違約方—管理公司評估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與雙方協商處理意見—協商一致,管理公司簽發相應文件—協商不一致,管理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妥善處理。
費用索賠管理基本程序:【YES的情況下】承包商:報現場變更申請單附變更費用計算書,及變更依據,如: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圖紙會審記錄、招標圖與施工圖比照的復印件—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審核:Yes由業主代表簽字認可的設計變更—監理公司審核:總監理工程師會同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工程量及費用組成—管理公司:控制經理會同專業工程師審核工程量及費用組成,并與監理和業主溝通,確認增加費用數額,并經項目經理同意—業主:審核管理公司的審核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并回復給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審核意見回復給監理公司和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