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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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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范文第1篇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污水、惡臭以及丟棄的畜禽尸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高明區轄區內畜禽養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條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鎮政府(街道辦)對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規劃全區畜禽養殖業的產業布局,并會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控制全區畜禽養殖污染。

          區發展改革、規劃、衛生、國土、建設、財政、林業、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畜禽養殖業發展及污染防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促進畜禽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鼓勵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進行污染治理,促進畜禽養殖業結構調整和污染綜合整治。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根據本轄區畜禽養殖業發展狀況,逐步建立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引導畜禽養殖戶向規模化畜禽養殖區集中,實施清潔生產,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七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結合區域環境容量以及畜禽養殖業布局和規模優化調整的需要,劃定和調整禁養區、限養區。

          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農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水利、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提出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禁養區:

          (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城區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陸域100米以內的范圍;

          (六)西坑水庫、深步水水庫等大中型水庫以及經批準的后備飲用水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限養區:

          (一)國道、省道兩側及城市環城路外側500米以內的范圍;

          (二)集鎮規劃區及人口居住比較集中的區域;

          (三)西江干流、滄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樓河、楊梅河、西安河)及哥樂溪、秀麗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兩側100米以外500米以內的范圍;

          (四)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外的區域和生態公益林區域;

          (五)小型水庫及山塘;

          (六)禁養區以外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禁養區內禁止一切畜禽養殖。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禁養區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由區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因關閉或搬遷造成經濟損失的項目,區財政給予適當的補償。

          限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辦法實施前限養區內已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邊界與禁養區和限養區域邊界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條在禁養區、限養區外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者在限養區內改建、遷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疫條件審核,并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原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未經審批且符合條件的,要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時,須經區農業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并按養殖規模實行分級管理。

          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上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下(不含3000頭)、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下(不含600頭)、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下(不含500頭)、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下(不含10萬只)的規模化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豬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3000頭以下、肉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上600頭以下、奶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上500頭以下、家禽常年存欄量8000只以上10萬只以下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豬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下(不含500頭),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下(不含100頭),家禽常年存欄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各鎮(街道)環保辦審批,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復意見,應當規定畜禽廢渣和污水的綜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三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畜禽廢渣和污水的綜合利用措施應當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投產的同時予以落實。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必須設置規范的畜禽廢渣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硬化儲存場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惡臭氣味和畜禽廢渣因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施清潔養殖。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對畜禽廢渣應采取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和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對畜禽養殖中產生的畜禽尸體應當按有關規定作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

          對隨意丟棄畜禽尸體的,區農業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確保畜禽糞便、污水的綜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向環境中排放經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設置一個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規范。

          第十九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類污染物。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畜禽養殖場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除按規定上繳國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繳地方財政,重點用于本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隱瞞。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對自覺遵守本辦法的畜禽養殖場在安排畜禽養殖專項資金時給予優先考慮;對成績突出者,推薦其參與區環保信用企業評選。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的畜禽養殖場,不得享受各級政府有關畜禽養殖方面的優惠政策。

          區農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實施母豬養殖補貼等優惠政策時,應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防疫條件進行審核。對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或者未達到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養殖場,不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其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限期治理期間,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范文第3篇

          畜禽養殖過程中會對大氣、水及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要實現養殖業持續發展,必須改善生態環境,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畜禽廢棄物,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養殖并重,合理制定污染防治對策,實現養殖生產與環境保護的協調。

          隨著我國畜牧業的迅猛發展,畜牧業已成為我國新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而畜禽養殖業也成為我國農村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近年來,畜禽養殖污染公害事件常有發生,在許多地區,畜禽糞尿污染物排放量已超過居民生活、鄉鎮工業等污染物排放量,成為許多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泊嚴重污染、富營養化得主要原因。原國家環保總局對23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行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情況調查顯示,中國每年畜禽糞便產生量約為19億噸,是工業固體廢棄物的2.4倍,河南、湖南、江西等地區甚至超過四倍。其中畜禽糞便的COD(化學需氧量)的排放量已達7118萬噸,遠遠超過中國工業廢水于生活廢水的排放量總和。根據邯鄲市2010年污普更新調查結果,農業源污染主要來自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和種植業,其中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排放約占農業源的化學需氧量的99%,污染嚴峻的事實告訴我們要實現養殖業的持續發展,必須改善生態環境,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畜禽廢棄物,實現養殖生產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2.畜禽養殖對環境污染的主要類型

          2.1.畜禽糞便及圈舍沖洗廢水造成水體污染和富營養化

          畜禽養殖場廢物排入水體,是引起水體富營養化得重要因子“磷”的來源之一。磷是動物骨骼的重要組成成分,參與體內許多生化反應,是動物生長發育所必須的礦物質元素之一。飼料中植物飼料磷的60%~80%是以植酸磷的形式存在,由于畜禽對植酸磷的利用率一般低于40%~50% ,養殖戶或飼料加工企業為滿足畜禽生長對磷的需要,人為地在飼料中過量添加無機磷,則畜禽未消化的磷大部分隨糞便排出體外,如果不進行合理處置,直接或間接隨雨水排入水體,造成水體富營養化;排入農田,造成植株徒長、倒狀、晚熟甚至絕收。同時還存在畜禽糞便儲蓄、生化處理設施,未經有效防滲處理,造成地下水體污染。

          2.2.畜禽糞便有機物的分解易造成大氣污染和疫病流行

          來自糞便中有機物厭氧分解所產生惡臭、有害氣體及攜帶病原微生物的粉塵。惡臭和有害氣體主要污染物為一氧化碳、氨氣、硫化氫、朝氣、臭糞素等。除引起不快、產生厭氧惡感外,還對人和動物有刺激性和毒性,常時間吸入回改變神經內分泌功能,降低代謝機能和免疫功能,影響人的健康,并是畜禽生產力下降,發病率和死亡率升高。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

          國家環保總部的《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根據上述原則和我們的實踐,提出我國畜禽糞便污染防治新的思路應該遵循的幾個原則。

          3.1.廢物減量化原則

          鑒于我國畜禽養殖污染源數量大的特點,在畜禽污染防治上首先應強調減量化原則,即通過養殖結構調整及開展清潔生產減少畜禽糞污的產生量。如何從養殖場生產工藝上進行改進,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糞工藝,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以降低處理難度及處理成本,同時可使用固體糞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存和便于其處理利用。

          3.2.資源化優先原則

          在減量化的基礎上試試糞便資源化利用。畜禽糞便同許多工業污染源不同,畜禽糞便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它包含農作物所必須的氮、磷、鉀等多種營養成分。經過處理后可作為肥料、飼料、燃料等,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而畜禽糞便大量流失或棄之不用,不僅污染了環境,也造成對資源的巨大浪費。

          3.3.結果無害化原則

          畜禽糞便在資源化利用時,必須注意無害化問題。因為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體,會給人畜帶來潛在的危害。固在利用之前要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使其在利用時不會對牲畜的生長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對作物產生不利的因素;排放的污水和糞便不會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產生污染等。

          4.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對策

          4.1.污染防治指導思想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是改善環境治理為宗旨,以畜禽糞便資源化的環境容量為基準,以強制性循環利用為基本立足點,以目標責任制為龍頭,以減量、廉價、實用為原則,合理規劃,防治結合,綜合管理,建立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污染防治體系。

          4.2.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對策

          畜禽養殖防治污染不僅考慮畜禽糞便的末端污染治理,而應從源頭控制、中間處理、污染物的出路等系統地、綜合地加以考慮,全過程進行控制,這樣才能切實解決畜禽養殖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矛盾,保護區域生態環境。

          4.2.1.實施清潔生產進行源頭控制

          (1)改變養殖方式、合理規劃畜禽養殖區

          控制散養規模,合理規劃畜禽養殖區,按照有關規定,做到布局合理,保證養殖場與居民點、應用水源、旅游景點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根據當地的消納糞污能力及糞污處理水平,控制養殖規模,每1頭牛、8頭豬、64只蛋雞應有0.4hm2的土地處理糞肥。國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在成長富家女,豬場規模不得超過50頭,而且必須配備污染治理設施等,科學規定就地消納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和污水規模。

          (2)開發環保飼料,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提高畜禽飼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飼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糞便氮元素含量,減輕形成的氨氮污染,是消除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治本”之舉。一方面要采取培育優良品種、科學飼養、科學配料、應用高效促生長添加劑、應用高新技術改變飼料品質及物理香臺(如用生物制劑處理、飼料顆粒化、飼料膨化或熱噴技術)等手段。另一方面要根據生態營養原理,開發環保飼料,這樣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范文第4篇

          [關鍵詞] 畜禽養殖 環境 對策

          [中圖分類號] S8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10-0275-01

          一、在畜禽養殖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糞便污染

          由于農村畜禽養殖戶環境意識薄弱,畜禽糞便隨意堆放,丟棄,污水直接排入河中。而糞便中又含有大量的硫化氫、氨氣、糞臭素、胺類等有害物質污染空氣和生活環境,并排放到大氣中,對人類的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當未作任何處理的糞便直接撒入農田時,容易使農作物出現陡長、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減產。此外,還可以導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板結,嚴重影響土壤質量。

          2.水質污染

          因畜禽糞便和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氮、磷、鉀、硫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伴有惡臭,由于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中,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造成水質不斷惡化,導致水體嚴重富營養化;使水體發黑、發臭,造成永久性的有機污染,使原有水體喪失使用功能,導致治理難度加大。

          3.大氣污染

          由于畜禽養殖過程中散發出極其難聞的惡臭氣味,里面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不但會導致動物應激,破壞生態環境,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使周邊居民苦不堪言,過往行人怨聲載道。

          4.病原微生物污染傳播病菌

          畜禽廢棄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蟲卵以及孳生的蚊蠅,會使環境中病原種類增多,造成病原菌和寄生蟲大量繁殖,如果不及時處理,會成為傳染源,不僅會造成畜禽疫病的傳播,而且還會影響人類的健康問題。

          5.藥物殘留對畜產品及環境造成潛在污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肉、蛋、奶及其制品在豐富餐桌的同時,也不同程度遭受一些動物性食品中化學藥物殘留超標帶來的危害。由于在動物養殖和加工過程中存在使用和濫用抗生素,造成某些病毒的耐藥、變異、毒力增強等問題,從而使病毒病更加難治,甚至產生新的病毒病,這些都會對人類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潛在的威脅,所以確保動物性食品安全、保護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項艱巨的任務。

          二、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養殖場規劃、選址不合理

          農村現有畜禽養殖戶基本上多是自己建在家前屋后,在建設上呈現隨意性搭建、布局散亂。同時又沒有污染治理設施,糞便隨意堆放,污水隨意排放。對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帶來了影響。

          2.糞便綜合利用率低

          畜禽廢棄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廢棄物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受農村土地資源的制約,絕大多數養殖戶沒有相應的配套耕地,即使有也因土地面積不足,而無法自行消納處理,造成比較嚴重的農牧脫節現象。

          3.畜禽養殖方式和規模發生了重大變化

          過去畜禽養殖多為家前屋后分散養殖,由于飼養數量少,畜禽廢棄物可及時處置,對環境影響不大。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迅速發展。養殖規模越來越大,產生的廢棄物也越來越來多,從而造成了一系列環境污染問題。

          4.對畜禽糞便污染環境的嚴重性認識還不足

          長期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直將城市和工業污染作為環境治理的重點對象,沒有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列入治理對象。

          5.對有機肥與化肥的認識上存在偏差

          人們總認為化肥使用方便,有機肥使用麻煩,而沒有真正想到由于長期大量使用化肥會造成土壤板結、理化性質下降、土壤中微生物數量減少,土壤肥力及農產品質量下降。而經現代工藝制成的有機肥完全不同于傳統的農家肥,長期施用不僅可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質,而且可以減少化肥用量,增加農作物產量,對于瓜果、蔬菜等農作物具有改善品質、提高產量、增加效益的效果。

          6.國家的有關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我國對化肥在生產、銷售等方面有許多優惠政策,而對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在政策方面缺少鼓勵扶持。

          三、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對策

          畜禽糞便是農業生產中的有利資源,如果大量流失或棄之不用,不僅會造成環境污染,而且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畜禽糞便資源化,不僅可以遏制畜禽糞便隨意排放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對農業、種植業生產也大有幫助。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將養殖業與種植業緊密結合起來,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

          1.加強畜禽養殖戶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大力宣傳畜禽養殖污染的危害性,提高畜禽養殖戶的環境意識和管理水平,要引導他們走農牧業結合的道路,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治理,防止隨意排放現象的發生。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使廣大畜禽養殖戶明白自己肩負著治理環境、消除污染的責任,從而有利于環境污染的減輕和消除;也促使畜禽養殖戶及早注意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現象的發生。

          2.科學選址,布局合理

          護和動物防疫條件的要求。養殖場因選址在處于村莊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必須避開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和居民住宅區,并遠離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畜禽養殖;環境質量;現狀;防治措施;安徽蚌埠

          中圖分類號 X5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2-0211-01

          近年來,蚌埠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規模化畜禽養殖業得到快速發展,數量不斷增加,成為推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增長點,但與此同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所產生的糞污造成的環境污染不容忽視。“十三五”仍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發展與治理并重、生產與生態兼顧的污染防治原則,加強畜禽養殖的規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減量化、無害化、生態化和資源化,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1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規模化畜禽養殖現狀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列入年度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環保部門的職責是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強與農牧部門溝通,明確減排技術和監管要求,指導養殖企業按照要求建設污染治理設施;二是做好新、改、擴建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加強源頭控制,嚴格環境準入。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養殖場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畜禽養殖企業要按照相關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對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治理并進行處罰;三是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環保專項資金,對未完成畜禽養殖治理工作和未列入減排計劃的項目不予資金支持,27家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積極爭取各類專項資金開展能源利用、糞污消納,實施污染治理整治,治理規模總投資約1.2億元,此舉有效推進蚌埠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促進了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1]。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繼續鼓勵在散養密集區域,養殖專業戶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依托現有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的治污設施,實現養殖廢棄物的統一收集、集中處理。

          以2014年為例,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模式如下:一是采用干清糞養殖方式的治理模式,COD、氨氮去除率分別達到90%和70%,該模式適用于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五類畜禽養殖場,糞便通過干清糞方式收集后生產沼氣、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二是采用墊草墊料養殖方式的治理模式,墊料全部農業利用,COD、氨氮去除率分別達到100%和100%,該模式主要用于生豬養殖(表1)。

          2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措施

          2.1 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可持續發展和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畜禽養殖污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切實增強污染防治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扎實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2]。

          2.2 強化措施,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2.2.1 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是加強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蚌埠市屬于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按照安徽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發改、環保、農業等部門要按照《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完成本轄區畜禽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工作,并報市環保局、市農委備案。

          2.2.2 嚴格落實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污染治理。“十三五”期間,仍要堅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前置審批,嚴格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對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畜牧獸醫部門不得審批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工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金融部門不予貸款,農業、環保部門停止對其相關項目資金支持。

          2.2.3 完善機制,確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實效。一是強化宣傳引導,營造濃厚氛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堅持以人為本,深入細致地做好養殖戶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力開展對有關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要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技術作為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廣泛發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行動,鼓勵舉報違法排污行為。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是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機構,精心制定方案,健全工作機制,摸清底數臺賬。各鄉鎮、行政村應落實相應責任人,強化日常監管,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常態化。要組織有關部門按時完成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責成轄區環保部門對非禁養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按照時間節點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市環保局對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將畜禽養殖場(小區)落實環保要求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聯合市農委指導、協調各縣(區)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對非禁養區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指導做好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和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國土、工商、畜牧獸醫、金融等部門要嚴格審批把關,形成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3-4]。三是部門協同配合,嚴格考核獎懲。各縣(區)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屬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認真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實現畜禽養殖與生態保護可持續發展。市政府應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區)環保目標考核,并與農業、環保等各類相關獎勵補助資金掛鉤[5]。

          3 參考文獻

          [1] 王敏.蚌埠市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4(2):254.

          [2] 鄭梅,劉.蚌埠市畜禽養殖糞污染環境現狀及“四化”處理[J].現代農業科技,2009(4):230-231.

          [3] 孫力,周曉鐵,劉雪剛,等.安徽省畜禽養殖污染現狀及其防治[J].安徽農業科學,2015(15):375-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