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畜禽養殖管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年4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貫徹《辦法》,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促進全區畜牧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來,隨著畜牧業的快速發展,我區畜牧獸醫體制逐步健全,畜禽產量、加工能力和科技水平大幅提升,畜牧業已經成為全區農業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農民增收的重要來源,對于改善居民膳食結構、控制重大人畜共患疾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綜觀我區畜禽養殖業發展現狀,仍存在著產業化水平不夠高,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疫病、藥殘、人為添加違禁物品等畜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監管難度較大;基層監管體系薄弱,難以適應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等工作需要等問題,制約著畜禽養殖產業的進一步提升和規范。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充分認識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切實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加快發展現代畜牧業,努力推動全區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全面加強畜禽養殖管理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和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并積極與《區畜牧業振興計劃》相結合,真正做到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努力實現畜禽養殖管理工作新突破。
(一)規范畜禽養殖生產行為。一是督促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完善生產管理、防疫制度及生產技術規范,加強規范化管理,為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達標創建提供基礎條件。二是加強疫病監測和免疫工作,各畜禽養殖業戶必須嚴格執行強制免疫計劃,凡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隨意銷售。三是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獸藥、飼料及食品加工過程中的動物制品廢棄物等飼喂畜禽。
(二)加強畜禽養殖檔案管理。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備案畜禽養殖場檔案的管理指導,嚴格按照《辦法》確定的建檔內容,統一制式,切實規范養殖檔案。要在做好畜禽養殖備案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創新工作方式,鼓勵、支持建設畜禽養殖電子檔案系統,提高養殖檔案的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嚴格畜禽養殖執法監管。一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將畜禽養殖場(小區)規范管理與養殖檔案建設列入日常監管范疇,不定期進行督查。二是嚴格落實聯合執法、養殖項目檢查、無公害產地認定等工作,推進畜禽養殖場(小區)規范管理,提高建檔質量。三是加強執法監督,對未建立或未按規定管理養殖檔案的已備案養殖場(小區)要責令限期整改;在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立即注銷該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代碼;符合備案標準而未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得發放畜禽養殖代碼,不予安排相應扶持項目。
(四)做好安全監測和信息。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配合國家和省、市做好對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抽檢監測工作,同時發揮當地檢測中心職能,有計劃地開展養殖場(小區)投入品、常規疫病、藥物殘留等安全監測工作。建立網絡信息平臺,全面掌握當地畜禽養殖信息,加強監測信息的分析評估,監測結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建立并嚴格落實藥物殘留檢測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三、嚴格落實畜禽養殖管理工作責任
各鎮、街道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并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已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優先享受國家和省、市相關扶持政策。要把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禽養殖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要抓緊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監測體系,健全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心、區監測站、鎮規模養殖場和農貿市場速測站。要建立健全畜禽養殖監管執法服務隊伍,設立畜牧執法監管服務機構,配備通訊、交通、辦公等保障工作經費;提高各級畜牧部門實驗室檢驗化驗水平,確保常規監管服務的正常開展;建立畜禽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網絡,健全可追溯制度;設立公開監督服務舉報電話,擴大監管服務的覆蓋面。
發改部門要將畜牧業列入政府重點扶持計劃,并在項目安排上向畜禽養殖、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方面傾斜。
科技部門要將畜禽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并支持科研、教學、推廣、生產等單位從事畜牧業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研究。在項目安排、創新獎勵等方面,支持畜禽養殖、良種推廣、疫病防治、飼料生產的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
財政部門要在項目安排、創新獎勵、資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養殖、良種推廣、疫病防治、飼料生產的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
農業部門要將畜牧產業化項目納入全區農業產業化扶持計劃。大力發展循環農業,將畜禽糞污沼氣化處理納入農業發展規劃,為規模養殖場(小區)配套沼氣工程,促進生態環保養殖業發展。
貿易部門要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和規劃,支持做好養殖區域規劃,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畜牧獸醫部門要將畜禽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納入產業發展規劃,為畜禽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服務。
農機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畜牧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對購買國家和省農業機械推廣目錄范圍內畜牧機械產品的,要按照規定優先安排補貼資金,予以重點扶持。
衛生、質監部門要按照職責,為畜禽養殖者提供質量安全、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服務。
四、切實強化畜禽養殖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畜禽養殖監管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畜禽養殖管理的指導、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畜牧獸醫局,負責日常工作。各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織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推動畜禽養殖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條**城區、城鄉結合部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國家和省、市對伴侶動物、觀賞動物、競技動物、實驗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劃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二)規劃部門配合畜牧部門規劃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加強規劃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禁止養殖區內養殖場的搬遷、拆除和關閉工作。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配合畜牧部門督促禁養區內養殖場按期關閉。做好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和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對新建養殖場、養殖小區執行“三同時”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處理養殖場污染事件。
國土、質監、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與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畜禽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范圍,由區畜牧部門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劃定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為禁止養殖區域:
(一)朝陽路以西、漢江以北、明珠路以東、陽安鐵路以南的城市規劃區域;
(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河流控制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以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本辦法頒布之后,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原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關閉或搬遷。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關閉或搬遷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條禁養區周邊1公里的城鄉結合部為畜禽適度養殖區域。
畜禽適度養殖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種植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七條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距鐵路、公路、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1000米以上;
(二)距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2000米以上;
(三)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等材料報區畜牧部門備案。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養殖場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強制免疫。
第十條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堅決執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防治措施,配合醫療機構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區政府依法采取的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封鎖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區政府可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鴿子放飛、水禽放養、動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劃定和補救方案,由區畜牧部門提出,報區政府決定并公布執行。涉及2個以上鎮(鄉、辦事處)的,由區畜牧獸醫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養殖場(戶)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戶)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勵支持養殖場(戶)將畜禽糞便用于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限期遷移;拒不關閉和遷移的,依法。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畜禽疫病和養殖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衛生、質量技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畜禽飼養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管部門)
市和區(縣)獸藥飼料監督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飼養、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規劃)
市農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本市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和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農委備案。
第六條(分類管理)
本市對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實行分類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種源生產,引導其逐步實現集約化生產、標準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本市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禽養殖場,符合環保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的,促使其逐步過渡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本市對農戶的散養畜禽行為予以指導。
第七條(畜禽養殖區域的設置)
本市畜禽養殖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建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控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適度養殖區內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但應當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
第八條(畜禽養殖區域設置的程序)
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區域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農委、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畜禽養殖業發展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轄區內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或者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具體區域邊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養殖規劃編制和區域設置的公眾參與)
本市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區域,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設立)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市畜禽養殖業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設置的限制)
控制養殖區內改建和適度養殖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養雞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一定距離。具體間隔距離,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農委制訂。
第十二條(種畜禽繁育)
種畜禽繁育,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需要引進種畜禽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種畜禽,方可并群飼養。
第十三條(飼養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會同市農委等部門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畜禽養殖相關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地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十五條(用藥安全管理)
畜禽養殖場應當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不得擅自使用獸藥或者在飼料中添加獸藥、藥物飼料添加劑。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第十六條(畜禽免疫規定)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并對免疫過的畜禽佩帶動物免疫標識。
第十七條(傳染病控制)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八條(嚴重疫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受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為防止疫病擴散,可以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同種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和補救方案,由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站處理。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還田的,視作達標排放。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具體規范,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制訂并公布。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條(污染排放的監督)
本市畜禽養殖場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畜禽養殖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畜禽銷售)
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養殖場出售的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殘留標準。禁止出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畜禽。
第二十三條(畜禽屠宰)
本市對出售的畜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畜禽養殖場送交定點屠宰場屠宰畜禽的,應當提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畜禽疫病保險)
支持本市農業保險機構實行動物疫病保險,鼓勵畜禽養殖場參與動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條(畜禽養殖檔案)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
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第二十六條(擅自設立的法律責任)
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或者控制養殖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遷移。
未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養殖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獸藥,或者擅自在飼料中添加獸藥或者藥物飼料添加劑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畜禽防疫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佩帶免疫標識的;
(三)對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無害化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畜禽銷售規定的法律責任)
擅自銷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畜禽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銷毀,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
畜禽養殖場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環境保護、獸藥、飼料和動物防疫管理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畜禽養殖場或者散養畜禽的農戶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散養畜禽的農戶,是指基本用于自給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民家庭。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十三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在禁止養殖區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安排關閉事宜;在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限期整治。
一、農村畜禽養殖存在的突出問題版權所有
我國城市化進程在不斷加快,農村和農民向城市的轉移也在加快,但毫無疑問,農村和農民問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仍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是各級政府不懈努力的方向,而解決好農村畜禽養殖問題是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質量的一個重要內容。根據對賓縣17個鄉鎮養殖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對賓州鎮、平坊鎮等養殖戶比較集中鄉鎮的詳細調查分析,農村畜禽養殖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是小而分散。農村畜禽養殖大多是小規模的,歷史形成的,而且主要分散在各家各戶。以賓縣為例,2004年全縣共有黃牛飼養戶4萬余戶,而年飼養量達百頭以上的僅有280戶,占總戶數的0.7%,其余都是年飼養幾頭到幾十頭的小養殖戶,分散在各村屯。
二是逐年增多。在國家和地方大力發展養殖業政策的引導下,農村養殖戶逐年增多,養殖量也在逐年增加。以賓縣為例,2004年黃牛飼養量為35.1萬頭,比2003年增長9.6%。由于增多的養殖戶仍然在村屯就地養殖,原來的養殖戶又沒有及時規范搬遷,增加了養殖量,因此,對農村環境造成了更大的影響。
三是人畜(禽)混居。農村居民住房和牛棚、雞舍、豬圈同在一個院子里,基本上是雞犬不寧,牛糞、雞糞、豬糞遍地都是,污水橫流,臭味相聞,特別是陰雨天氣,更是無處下足,讓人難以忍受。
四是缺乏管理。由于很多農民生活習慣不好,不注意平時衛生,不及時清掃庭院,致使畜禽糞便長時間積存,尤其在夏季,臭氣熏天,蒼蠅亂飛,嚴重污染環境。
以上問題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建設缺乏規劃,導致很多私建亂建,特別是一些牛棚、雞舍等,建在房屋邊,遺留問題還沒有解決,新問題又出現了;二是缺乏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薄弱,供排水不配套,污水排不出去;三是風俗習慣很難在短期內改變,農村家家養雞養鴨,習慣在一起居住;四是農村畜禽養殖的管理不到位,基本是無人管或者是檢查時管一管;五是對農村養殖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還需進一步完善。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于同年5月8日公布實施,但第十九條規定“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只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也就是說,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辦法》不適用于廣大農村分散的小養殖,必須有更細致的地方性規定方可。據賓縣環保局監察大隊統計,2003年農村畜禽養殖問題引發的上訪案件87起,2004年增加到96起,2005年提高到109起。這些案件都是由于環境問題引發的鄰里糾紛,雖然經過調節都得到了逐個解決,但由于涉及面較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才能最終達到農民群眾滿意。
二、對策
一是全面規劃農村建設,實現畜禽養殖規模化、規范化。
改變小而分散的畜禽養殖方式,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把具備一定養殖規模的養殖戶集中到一起,遷出村屯,重新選址,在遠離居民區,對環境影響較小的地方建設養殖場。按照環保“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要求,嚴格建設內容,建設新型的規范化、規模化養殖場。例如,賓縣二龍山上游平坊鎮是歷史上養豬大鎮,出現了養豬專業屯28個,養豬專業戶300多個,養豬近5萬頭,很多豬場建在河邊,污水直接流入河內,進入下游二龍湖,污染非常嚴重。二龍湖作為賓縣縣城10萬居民飲用水源,受到被污染富營養化的威脅。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建在河邊的豬場全部實行搬遷,鎮政府專門為養殖戶劃撥搬遷資金,解決土地等問題,從而把污染環境多年的讓老百姓頭痛的“豬糞屯”變成了衛生模范屯。
二是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對于短期內轉移搬遷不了的村屯,特別是對于各家各戶零零散散養殖的畜禽,一般在幾頭、幾只左右,不可能搬遷的農戶,在加強管理的同時,要切實加強村屯基礎設施建設,解決污水排放問題和糞便處理問題。例如,賓縣賓州鎮英杰村養殖戶比較多,全村共有30多戶,都集中在一個屯子內,但養殖量比較小,一家養幾頭豬,建設大型養豬場達不到規模,屯內沒有排水溝,沖刷豬舍的臟水直接淌到院子里,流到別的農戶院子中,排不出去,夏天不但開不開窗戶,甚至無處下腳,導致鄰居關系緊張,矛盾很大。對此,我們從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入手,在屯外建設了堆糞場,養殖戶必須把糞便及時清運到糞場內,同時,清挖出排水溝2000多米,雨水和臟水通暢排出屯外,既減少了污染,又成為灌溉農田的“肥水”。
三是制定地方性相關管理辦法。
對于農村散養農戶,必須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管理。目前,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制定的地方性規章還沒有出臺,對于農村小規模養殖的管理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處理類似上訪案件時顯得力不從心,不管不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管又管不好,只能協調解決,帶來很多麻煩。因此,制定適合當地的管理辦法或規章迫在眉睫。
四是制定相關村規民約,建設模范村屯。版權所有
在農村廣泛開展環境教育,讓農民群眾保護環境,珍惜好的環境。凈化民風民俗,廣泛開展建設文明村活動,評比模范村屯、農戶,改掉農村臟亂差的陋習,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逐步引導農民學會規模養殖。可以探討制定相關村規民約,對于違反村規的農戶進行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罰,從而加強農戶自律。
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出臺有什么現實針對性?
我國是畜牧業大國,隨著畜禽養殖規模不斷擴大,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我國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原環保總局于20xx年專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對于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總體來看,仍然存在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當前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農村環境保護統籌協調不夠。一方面,有的地方為追求增加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為實現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隨意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是畜禽養殖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不明確。目前有關環保規定沒有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沒有考慮不同規模畜禽養殖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過于籠統,致使大量養殖者未切實履行環保義務。
三是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最佳方案是通過制取沼氣、還田利用等進行綜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目前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還很低,既浪費了寶貴的資源,也造成了環境污染。
四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激勵機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在總投資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對較高,需要政府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問:條例在統籌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環境保護、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是實現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和加強環境保護“雙贏”的前提和基礎。對此,條例明確,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同時,條例還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劃定禁養區、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等措施,對不合理的畜禽養殖生產布局進行調整,并對整治中遭受損失的養殖者依法予以補償。
問:為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針對性和可行性,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考慮到我國的畜牧業發展相對較弱,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又比較嚴峻的現實,條例明確其適用范圍是養殖場、養殖小區,并要求省級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同時明確牧區放牧養殖不適用本條例。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已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要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之外的其他養殖戶,采取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要求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由市、縣政府進行綜合整治。
問:對扶持畜禽規模養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條例規定了哪些激勵措施?
答: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調動養殖者積極、主動進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條例規定,一是各級政府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裝備研發提供支持。
二是針對畜禽養殖活動的特點,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并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三是采取多種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明確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可以申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四是對制取沼氣、天然氣、發電、生產經營和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等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給予相關稅收、資金、運力、價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發電的,還要求電網企業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全額收購多余電量。
五是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