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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監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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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監督形式

          行政監督形式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況

          1、加強對《監督法》貫徹學習的監督,增強廉潔從政意識。《監督法》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行動指南。這部法律頒布后,市人大在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好該部法律的同時,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學習宣傳《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同開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緊密結合,組織開展《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專題培訓。并要求在教育對象上要突出一個“廣”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個“新”字,在教育內容上要突出一個“實”字,編印《黨員干部警示教育手冊》、組織廉政專場文藝匯演、向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及家屬發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領導干部一封信”等,深入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2、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業強市、環境立市目標,全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對林權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安全生產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救災款物和低保資金使用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創建“優秀旅游城市”、礦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專項工作檢查,提出合理建議,保證了政令暢通,推動了實施“四輪驅動”戰略,確保經濟總量翻番目標的實現。二是全程監督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扎實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議市政府制定《新區建設、礦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等重點領域實行全程監督的辦法》和《關于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行為,防止了公共資源收益的部門化和福利化。

          3、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升為民執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選題目的原則,以土地征遷、教育收費、勞動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涉農收費等行業、部門為重點,確定議題,開展(三查)活動,確保了《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認真貫徹實施,使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如通過開展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情況的調查,對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確保了征地補償費的全額按時撥付和發放;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檢查,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政府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追回農民工工資百萬元;通過開展《環境保護法》的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排污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限期治理;通過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調查,促進了教育“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落實;通過開展藥品質量專項檢查,規范了藥品采購和醫藥市場秩序;通過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規范了涉農用水、用電、建房、計生等收費行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強政行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一是結合開展(三查)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勤廉情況一并監督檢查,督促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強化行政效能監察。二是開展《監察法》執法專題檢查,聽取監察機關查處公務人員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問題,切實維護行政紀律。二年來,督促監察機關開展各種政行風監督檢查活動,提出整改措施;有數名干部受到責任追究,幾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使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為招商企業搭建了良好的發展平臺。

          5、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議市政府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先后三次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降低收費幾十項。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務公開。圍繞“人、權、錢”三個重點問題,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建議實行服務公開承諾制。行政部門對服務項目全面對外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向社會公開辦事服務承諾,社會反映良好。四是建議設立新區政務服務大廳,將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窗口服務”、“一條龍審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過上述工作,減少了審批環節,縮短了辦事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存在問題

          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是:

          1、監督意識還不強。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意識不強,監督的主動性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業務學習不夠,監督水平不高。

          2、監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顧后,縮手縮腳,怕越權和越位。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審議發言隔靴搔癢,不痛不癢,監督魄力不足。

          3、對《監督法》的學習和宣傳不夠。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對《監督法》的立法意義認識不足,學習宣傳不夠,依法主動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三、幾點建議

          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貫徹執行《監督法》這條主線,加大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為實施“四輪驅動”戰略,促進經濟總量翻番作出應有貢獻。

          一要加大法律宣傳貫徹的監督力度。把《監督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的宣傳貫徹納入全市普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監督的職責,增強對人大依法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支持人大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要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的意識,加強與檢察院、法院、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形成依法監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監督法》規定,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流程,嚴把文件審核關,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可操作性,減少制作的隨意性;要完善和規范行政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專題檢查和經常性監督檢查相結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設的監督力度。建議市政府要加強《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搞好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要監督市政府認真執行重大決策規則,全面落實聽證、公示、和重大事項社會風險評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加強新區政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功能,簡化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方便群眾辦事,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行政監督形式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非訴執行 行政檢察 檢察監督

          近年來,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法院、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對執行和執法工作的逐漸規范和完善,非訴行政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和進步,但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機關,其主要承擔著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三大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但一直以來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更是處于缺位狀態。加強對行政訴訟特別是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非訴執行概述

          非訴行政執行,是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針對公民和法人等其他組織,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根據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其設立的目標在于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采用非訴訟的方式,程序簡單,可以確保在很短的時間結束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同時通過對行政非訴執行的審查,禁止了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程序,避免相對人的的合法權益在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受到嚴重侵害。這幾年,我國行政非訴執行的實際發展,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很難實現確立制度的預想。

          二、現行行政非訴執行存在問題

          (一)司法權和行政權交叉混亂

          最高法曾經出臺過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司法解釋,其中有明確規定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對于沒有被賦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處理非訴行政案件的時候,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保障行政權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但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些行政機關是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致使將屬于司法權范圍的審查裁斷權和屬于行政權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實施權均歸于法院。行政權和司法權應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侵蝕或者相互抵觸,這直接影響到公民權益的保障。

          (二)現有法律規定簡單籠統,操作性差

          最高法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里面第九十五條是規定對于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是裁定不予執行的: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但這里對于“明顯”的定義如何判定,如何審查,法律法規或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給予明確準確的規定,直接導致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再如,第九十三條又規定了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后,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合法性審查,裁定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如果確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法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進行執行。但就具體的審查程序并無可操作性的規定。故籠統地法律規定導致行政非訴執行無法發揮應有的司法監督作用,違背了行政非訴執行設立的目的。

          (三)執行的模式導致權責分離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是在審查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如果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導致了失誤,而且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法院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可是實際上,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對人民院如何承擔責任、怎么承擔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法》中也只規定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但并未規定法院承擔的責任。而最高法的有關規定更是直接認為行政非訴無論合理與否,造成錯誤的的相關責任是歸咎于行政機關的,法院就算由于自身原因做出的裁定有錯誤,也沒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必要,這其實已經嚴重違背了權責相一致的法治原則。

          (四)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期限長,執結率低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非訴行政執行的實施程序沒有詳細的規定,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有些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執行工作的難度也比較大,故法院執行效果并不佳。例如:房屋征收補償、涉及土地違法需要拆除的強制執行等常見社會敏感案件,經常由于執行難度較大,法院執行起來難以把握,執行成功率較低,而引發社會矛盾。

          三、在行政非訴執行中檢察監督權的依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訂版)第十一條也再一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權。這里雖然各種法律還沒有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對于執行中的行政行為是否有監督權力,但在法律實質上,其實包含對行政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因為對于審判活動,廣義上說既包括了訴訟活動,也包括了執行活動。在我國國家司法權的體制及其權力配置采取的是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行使的模式,其中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國家的審判權由法院行使,而國家的法律監督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憲法關于我國建司法權力配置模式和運作方式的規定,就決定了行政非訴執行中的檢察監督權也是檢察機關三大法律監督權力的中的重要一個。

          檢察機關是為保障行政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而進行的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的監督。因為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必須確保法律正確實施、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如果檢察機關允許法院在非訴強制執行中出現明顯的的違法行為,那相當于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自身的法律職能,所以對行政非訴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完全符合行政檢察的屬性和定位。

          四、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必要性

          (一)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必然需求

          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制下,檢察機關依法對包括行政訴訟在內的三大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一直以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中最為薄弱的就是對行政訴訟的監督,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塊短板。檢察機關應該自覺地加強對行政訴訟活動規律的研究和探索,全面開展對行政訴訟的監督,同時也必須加強對發展迅猛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把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作為行政訴訟監督工作新的增長點,以改變行政訴訟監督長期薄弱的局面,從而推動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全面健康發展。

          (二)促進司法公正,推動法制建設的必經之路

          法律來源于實踐,作用于實踐,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行政非訴執行也一樣,我國立法對行政非訴執行制度的設計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審判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來實現“控權”維護正當行政行為之目的。然而近年來,行政非訴案件發展迅猛,在很多法院的受案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行政訴訟案件,而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處理存在著各種問題,一是法院主導整個過程,當事人和案外人權利難以保障;二是現有執行措施不足,影響執行力度和效果;三是司法權與行政權沖突后,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打折扣;四是一旦法院在出現錯誤決定后,救濟困難。這些就迫切需要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當事人和以及當事人以外的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以及行政權如何延續,以及司法權如何介入違法行政等問題。

          (三)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行政程序的迫切要求

          當前隨著社會法律意識不斷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理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具體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仍大量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遺漏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通過檢察機關監督法院在行政非訴案件中司法審查和具體執行工作,一旦發現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及時予以糾正。

          (四)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能夠不受侵害

          近幾年,行政非訴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長,已經遠高于行政訴訟案件,這在很大程度上也說明了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置之不理,而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相對人不服法院審查裁定如何救濟作出規定,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檢察機關監督法院的行政非訴執行審查活動,督促法院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可以避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司法保護,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必然要求

          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檢察機關把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作為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切入點,通過維護司法公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同時對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有效防止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和諧穩定。

          五、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實現

          (一)對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啟動

          如何啟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一般情況認為最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檢察機關在日常辦案線索中自己發現的,另外一種是當事人自己向檢察院申請,這兩種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可以防止行政機關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申請,延誤申請,甚至于放棄申請,導致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實際作廢,沒有任何效力和意義。

          (二)對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內容

          首先針對法院的司法審查活動,檢察機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監督:一是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受理的有關規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法執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涉及稅的征收等相關行政部門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二是法院是否盡了合法性審查義務。包括:(1)主體是否適格。申請人是否有法定職權;是否有事實依據;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是否濫用了職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對于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的錯誤的,并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法院是否裁定準予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監督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職責等違法情形。

          (三)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方式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有權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而且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方式應當區別適用檢察建議和檢察意見,多采用指導的方式,采用較為緩和的檢察建議,不至于激化矛盾,還能優勢及法律效果。

          行政監督形式范文第3篇

          為切實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從源頭控制疫情疫病傳入我鎮。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切實規范動物檢疫,嚴格動物移動過程監管,推進追溯體系建設,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堅持“移動監管到位”、“宣傳部署到位”、“檢疫開展到位”、“案件查處到位”四到位原則,重點加強動物監督執法與檢疫監管,嚴厲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完善檢疫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確保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不傳入我鎮。

          二、工作重點

          (一)規范動物檢疫,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1、強化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檢疫申報點要在明顯位置設置標識標牌和公示牌,公示檢疫申報程序、管轄范圍、轄區官方獸醫及指定獸醫專業人員信息、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申報受理。

          2、嚴格產地檢疫。嚴格按照XX省非洲豬瘟防控禁調禁運有關規定開展檢疫工作。建立健全報檢制度,做到嚴格檢疫程序、操作規范,規范出具檢疫證明,據實記錄,不給非法經營者可乘之機,堅決杜絕只出證不檢疫現象的發生從源頭上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嚴厲查處經營者拒不配合,逃避檢疫、擾亂檢疫監督秩序的行為

          3、嚴格屠宰檢疫。嚴格按照農業部《屠宰檢疫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屠宰檢疫工作。嚴格屠宰動物“憑證憑標”入場,切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把好入場查驗關。嚴厲查處屠宰場收購、屠宰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動物的行為;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切實把好檢疫申報關;嚴厲查處屠宰未經宰前檢查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的行為;嚴格屠宰場對“瘦肉精”等違禁藥物進行自檢,檢疫人員對“瘦肉精”等違禁藥物進行監督檢查,把好違禁藥物監管關;把好同步檢疫關,對屠宰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嚴格監督檢查,把好無害化處理關。對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監督屠宰企業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厲查處不按照規定處理染疫動物及病害動物產品的行為。

          (二)規范動物檢疫證明和高禽標識管理

          嚴格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的訂購、領取、使用和回收查驗程序,動物檢疫證明填寫和畜禽標識佩戴要符合規范。實行專人管理,嚴格執行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登記發放、回收和銷毀制度。嚴禁直接將證章標識交于屠宰企業或相對人保管、使用和加施,堵塞制度和監管工作漏洞,杜絕轉讓倒賣證章標志。

          (三)規范檢疫電子出證

          嚴格開展檢疫工作,規范檢疫電子聯網出證,對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對長期不按規定出具檢疫證明、違法出具檢疫票證的,要及時查處、責令整改。

          (四)強化病死禽無害化處理監管

          進一步做好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落實監管人員,明確監督內容,加強監督檢查,監督管理對象對病死畜禽嚴格執行“四不一處理”規定,規范處理病死畜禽,在規范處理的基礎上,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做好記錄和資料存檔。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嚴厲打擊隨意拋扔病死動物及收購、屠宰、加工、販賣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

          三、整治內容

          一是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環節官方獸醫不執行檢疫申報制度,不到點到崗檢疫,不檢疫就出證,“隔山開證”,“異地開證”,開“陰陽證”,不規范開具檢疫證明(耳標和檢疫證明編號不統,數量不統一等)手工出證,不現場監管入廠(場)動物狀況,不核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所載畜禽標識編碼與畜禽佩戴標識編碼是否相符,不落實檢驗檢疫同步監管措施,不按規程進行檢疫、記錄、出證,對逃避檢疫等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是移動監管過程中,發現管理相對人不履行動物調前申報和審查制度、動物調運過程監督記錄制度、動物調入報告和隔離觀察制度、動物或動物產品跨省調入經指定通道進入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官方獸醫不依法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指定通道官方獸醫不履行檢查檢驗和監督執法職能職責的失職瀆職行為;四是病死動物處理監管環節不到現場查證確認動物死亡原因和數量,不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實行全程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五是動物檢疫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違犯農業部“六條禁令”和“屠宰檢疫五不得”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有案不查、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吃拿卡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活動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分3個階段。

          (一)宣傳部署階段(2021年3月1日-3月20日)。

          鎮農業綜合服務站要認真做好轄區內監督執法與檢疫監管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動員部署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1年3月21日-2021年4月10日)。

          要對照本次整治行動提出的工作重點和整治內容開展自查自糾,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辦理一批違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處理一批違規人員,切實規范動物檢疫行為。

          (三)總結整改階段(2021年4日11月-2021年4月30日)。

          對自轄區內監督執法與檢疫監管專項整治行動進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建議等進行全面梳理和總結。堅持發現問題,立即整改,該糾正的事立即糾正,該處理的人立即處理,盡早消除風險隱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由鎮農業綜合服務站,食藥、安辦、交通等部門共同參與,組織開展監督執法與動物檢疫監管專項整治行動。成立由鎮分管領導XX任組長,XX任副組長農業服務站畜牧崗位職工為成員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具體負責全縣及轄區內的監督執法與動物檢疫監管專項整治工作。

          (二)加強宣傳,引導輿情

          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導向作用,合理利用新型媒體、網絡、微信公眾平臺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非洲豬瘟疫情的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動物防疫、檢疫等法律法規,提高群眾法制觀念,提高畜禽飼養、經營者守法意識。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和對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報道,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聲勢,震懾不法人員的不法行為。

          行政監督形式范文第4篇

          關鍵詞: 行政訴訟 調解 協調 撤訴

          我國行政訴訟審判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公權不可處分"明確禁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但調解畢竟是中國的一項優良傳統,加上行政訴訟本身脫胎與民事訴訟,有些案件兼有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性質和特點,使得行政案件的承辦人員在不知不覺中運用協調解決問題,總是盡力地做調解工作.雖然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加,但與其同時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率也在不斷上升.在這些撤訴的案件中,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或做出原告要求的行為,原告認為目的達到,申請人民法院撤訴,然后人民法院準許撤訴,從而訴訟就此了解.或在人民法院的默認乃至協調下解決,而使原告撤訴,從而獲得法院的準許.行政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的通過協調或用調解的方式來結案,使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率不斷上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訟訴法》施行至今,據有關資料顯示,幾乎沒有哪個人民法院審查撤訴申請后,作出過不準撤訴的裁定①.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案的方式中,原告撤訴的比例從27%上升到51%②.從一些行政法官的報告中,我國個別地區的撤訴率竟然高達81.7%③.那么,為什么在行政訴訟調解的問題上,理論與實踐不一致呢 行政訴訟以撤訴的方式結案為何如此高呢 顯然高比例撤訴的背后是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動員息訟工作和協調工作.人民法院對撤訴進行審查的規定名存實亡.法律對有關撤訴的規定起不了什么作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訴訟中的調解游離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規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往往在各項利益的權衡下作出撤訴的裁定.于是人民法院只有變相調解,進行庭外和解常被稱為協商,庭外工作等;人民法院與原告,被告"合謀"用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了大量的行政訴訟,在撤訴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隨意性很大,這實際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審查,進行庭外和解的方法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有人認為這種人為高比例的撤訴率已給行政審判的正常開展帶來了危害:表現在(1)嚴重影響了行政訴訟所追求的社會效果(2)法官的公信度下降(3)法院的威信降低(4)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5)影響法官素質的提高④.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明文否定了調解,但事實上阻止不了當事人庭外和解以及實踐中高比例的撤訴率,大量的撤訴率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原因

          行政訴訟法中的調解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解決途徑⑤.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法律基礎.

          (一)發展的行政訴訟實務為行政訴訟調解奠定了基礎

          從行政訴訟審判實踐看,調解其實大量存在,基表現形式為和解既通過和解,行政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然后人民法院準許撤訴進而案了事了,實踐中這樣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從客觀上講,行政訴訟適用調解雖有悖于立法規定,但在許多情況下,卻取行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既然可用調解的方法促成原告和被告雙方和解不違反,那么,諱言調解以及將調解結案的方式排斥于行政訴訟法大門之外,是不科學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其初衷主要是防止被告即行政機關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而迫使原告放棄其合理的請求.但是,誠如有學者言:事實上,允許調解未必損害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允許調解也不見得能能夠保護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⑥.在實踐中,我國大部分的行政訴訟案件是通過以撤訴的方式結案的,相當多的案件是通過原,被告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而結案,或者人民法院協調后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然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準許撤訴.倘若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那么撤訴率將會自然下降,人民法院可用"行政調解書"的方式或用其他的調解方式來結案,其訴訟功能就會顯示出來.據此,一些司法工作實務者認為,由于上面的原因導致原告撤訴,實際上就是在行政訴訟中實施了調解⑦.也有一些學者以為當前由于前述原因導致的高撤訴率已使行政訴訟適用調解成為必然⑧. 轉貼于

          對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展望

          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一種手段和方法,在實踐中大量運用調解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國應適時把調解作為一種正式制度加以確定,以避免我國目前在這一問題上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弊端,調解能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適用,相信也可以適用于我國行政訴訟當中,并會運用的很好.

          注釋:

          ①:何海波著:"行政訴訟撤訴的思考",《中外法學》, 2001年第2期.

          ②:參見楊海坤,朱忠一《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步履艱難的原因探析》,裁于《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孫林生,刑淑艷:"行政訴訟以撤訴方式結案為什么居高不下-----對365件撤訴行政案件的調查分析",《行政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④:參見羅應鵬《對行政訴訟中法官息訟行為的重新認識及評判》,裁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

          ⑤:胡著:《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中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頁.

          ⑥:參見《完善行政訴訟法專家談》,裁于《法律日報》2005年3月29日. 方世榮著:《論行政相對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頁.

          ⑦:王振清主編,吉羅洪副主編:《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322頁.

          ⑧:申濤:《關于行政訴訟適用調解的探討》,武漢大學研究生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3月6日.

          ⑨:王振清著:《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問題,思考,探索》,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頁第323頁.

          參考文獻

          徐靜琳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李牧主編:《中國行政法學總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胡錦光著:《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方時榮,石佐啟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行政監督形式范文第5篇

          一、民事行政檢察建議運用中理論與實踐的碰撞

          (一)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存在現狀

          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行政檢察業務以來,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檢察工作實踐中,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抗訴渠道不暢的情況下,注意摸索經驗,講求監督效果,探索出一種與法律賦予的抗訴職能相并行的監督方式——對于一審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證據充足、適用法律不當或存在漏判等問題的申訴案件,采用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再審或另案審理,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予以糾正和彌補,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順利開展的有力保證。

          對于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來說,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包涵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卻不具有法定的法律監督形式。它是以非法律監督的形式從事監督的內容,表現為形式與內容的背離。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進行法律監督的唯一手段,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然而在民事審判中出現的諸如程序方面的輕微違法等一般問題;在執行程序中出現的諸如對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極可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并不能通過這種單一的手段得到解決。

          (二)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實踐中存在問題之原因探討

          1、現行立法的保守與粗略是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業務難以開展的法律障礙。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在這一方面則顯得過于謹慎、甚至保守,關于民事行政檢察建議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使得采用和開展民事檢察建議工作困難重重。

          2、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權力失衡是民事檢察工作難以開展的體制障礙。民事檢察監督權如何設置,直接關系到民事檢察工作的實際效果,關系到具體的民事行政檢察建議的具體運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抗訴權是民事檢察監督權最主要的表現方式,但在實踐中只不過是引起再審的一個條件,更不要說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權了。且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是否采納以及何時答復,法律未作明文規定。民事行政檢察建議作為一種法律含義“曖昧”監督方式,法院當然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這種監督意見由被監督者決定的權力設置,不僅嚴重挫傷了監督者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達不到監督權設置的預期目的。因此在體制上保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權力均衡并使之得到立法確認是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條件。

          3、檢法兩家的認識分歧是民事行政檢察建議業務難以開展的觀念障礙。從法院方面來看,長期以來形成的在民事訴訟中的獨家辦案、強調內部監督制約為主的格局,使之難以接受民事檢察監督這一外部監督形式,甚至規避正面監督。在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抽象的情況下,發展民事行政檢察建議的工作阻力重重。

          二、檢察建議在司法監督的作用

          依據檢察建議在民事行政檢察現階段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將檢察建議分為三種類型:

          1、糾錯型檢察建議。是指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并建議人民法院自行糾正的民事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2、督辦型檢察建議。是指在辦理民事行政檢察具體案件過程中,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并建議該機關予以改正的民事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3、服務型檢察建議。是指在辦理民事行政檢察具體案件過程中,對法人、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建議該單位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予以回復的民事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三、完善民行檢察建議監督的必要性

          民行檢察建議監督作為檢察機關強化公正執法的補充和拓展法律監督的新方式,有利于民行檢察工作的發展和強化,它能彌補立法的缺陷,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減少抗訴案件、解決審級矛盾,更有利于加強審判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因此,應賦予民行檢察建議監督民行檢察建議監督相應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民行檢察建議監督在立法上還未得到應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民行檢察建議監督還不是一種有效力的法律監督。再者民行檢察建議監督還未形成一整套法律監督機制,反而需要審判機關的支持、配合甚至認可,使民行檢察建議監督難以發揮有效力的法律監督作用。針對規范、完善運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的制度提幾點如下建議。

          1、將檢察建議納入法律規范,確立相應的法律地位。為了使檢察建議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有效地運用,充分發揮其啟動法院再審和糾錯、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成本的重要作用,建議立法機關應當以法律形式確認檢察建議這一監督方式。在相應的訴訟法中,予以明文規定。同時,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范,做到名正言順,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 通知》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民事執行活動,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并通過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的方式對同級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判決、裁定、調解,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檢兩家進一步規范檢察建議對審判的法律監督,促進法檢兩家對檢察建議實施的共同認識。

          2、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檢察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通過實踐證明,運用檢察建議啟動法院的再審改判和糾錯,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有效方式。這一作法可以減少訴訟環節和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應當給予肯定。目前,由于這一作法未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較大差異。因此,應當極力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督機制,加強對檢察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在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意見》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應當依法履行,不得濫用監督權力;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應當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和法律責任。”,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檢察監督行為違法法律或者檢察紀律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書面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的回復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建議正確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糾正。”《意見》加強對檢察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落實作了進一步的規范。

          3、檢察建議自身應規范、嚴謹。作為一種法律文書,首先格式必須規范,內容必須詳實,語句必須嚴謹,適用方法要得當,決不能粗制濫用。檢察建議的直接對象必須是原判決裁定的法院。內容上必須詳實、客觀地敘述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或采用的證據或適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依照法律應當怎么判決裁定,有鮮明的觀點和意見。同時語句表述要準確,邏輯結構要嚴謹。

          4、適用條件和范圍要準確。運用檢察建議的條件和范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中作了明確規定,主要靠在辦案中認真的掌握、靈活運用。特別是運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察件的條件掌握,對于“五類重點案件”不宜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我們認為,檢察建議目前在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操作尚不規范、監督機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只能作為一種嘗試。只適用于訴訟標的不大,法律關系明確,經與原審法院協商,法院對再審和事實依法都認可一致的案件。盡管訴訟標的不大、法律關系明確,但與原審法院意見形不成共識的,不宜適用檢察建議。對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的,或者對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未影響實體處理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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