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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現狀隨著2008年我國消防法的修訂,我國的消防行政管理體制已經比較完善。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一步落實,中國的消防行政執法工作再上新臺階。消防系統日益完善,各部門堅守崗位職責,工作人員恪盡職守,監督檢查工作不斷加強,突發性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數量也在不斷降低,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職業素養的專業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消防隊員的數量遠遠低于火災等重大事故發生率的速度?;馂脑斐傻奈:υ絹碓絿乐?。社會生活和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消防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缺陷也越來越大。人們也抱怨消防行政執法。
二、我國消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一)消防人員少且效率低下消防行政執法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各方面的規章制度,紀律和規范,是一個將廣泛意義上的理論應用到具體個人的過程。消防行政執法工作基本上是與時間和速度賽跑的工作,但目前消防行政執法工作在提高效率方面面臨諸多困難,一方面消防執法人員數量過少導致有關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無法順利有效地進行,尤其是在有緊急情況時。當消防員人數過少時,就成為危及生命的缺點。另一方面,目前消防隊員的整體隊伍知識結構還有待提高。一些消防隊員為了不斷更新消防知識,不能及時和牢固地把握低級業務,萬一發生災難,不能及時準確地采取相應措施來應對災害。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消防部門的工作力度不斷加大。 我們每天都面臨復雜的消防執法任務。因此,需要更多的消防執法隊伍完成任務。但事實上消防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不足,這對消防執法的順利實施產生了嚴重影響。隨著消防執法任務的進一步升級,消防部門不僅面臨著工作中的難題,而且面臨著警力不足的問題,必然會對消防工作的順利實施造成很大的制約。
(二)民眾缺乏消防常識目前我國在防火領域存在許多盲點和誤區。有限的防火知識直接影響消防工作效率。例如發生火災時,公眾不能及時報告火災的確切地點和時間,火災的原因和火災的大小。這實際上延誤了救援時間,降低了消防的效率。例如在石家莊發生火災事故時,被困員工驚慌失措,沒有及時撥打消防救援電話119。經過電話連接后,他們無法準確地判斷火災的發生位置,這就增加了消防人員的工作難度,等待準確了解火情的基本情況,火勢持續近20分鐘,損失慘重。幸好所有被困工人都在工作人員的堅定努力下獲救了。但是,房屋內的電子設備嚴重受損,財產損失嚴重。
(三)缺乏執法監督體系一方面,消防部門的一些執法人員不了解執法的依據和標準,沒有向上級報告就私自對他人進行處罰。并未向處罰對象及時說明火災發生后的取證、化驗、檢查、下結論的工作流程,這反映了執法人員對消防行政執法的疏忽和懈怠,從根本上違背了“政府為人民服務”這個基本原則,違背了執法的規范;另一方面是火災,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有的工作人員疏于職守,為了減少工作任務,任意裁減工作環節,偷工減料完成工作。短期內,施工工程的缺點不會暴露,但從長遠來看,必然導致消防工程質量的下降甚至瓦解。另外,在項目建設的檢查和大修過程中,由于自身專業水平的限制,或者是疏忽大意,不能看到存在的問題。如果審查不重要,就會敷衍了事,很少檢查項目。另外,一些企業不承認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由于缺乏監督,企業不愿意維護和更新企業的消防設施。
三、提高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效率的對策(一)提高工作人員的效率消防人員的工作效率關系到民生,我覺得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中國目前的消防行政法律還在不斷更新,出臺越來越多的新措施。作為執法的主體,消防員應該及時掌握新法,注意新條款。同時邀請消防專家定期舉辦培訓班,傳達消防執法的新知識。其次,要對消防執法人員進行定期檢查,衡量執法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操作水平,形成專業考核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考核標準體系。最后,考試不合格,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再培訓,確認不具備執法資格的,要根據職業資格安排崗位,確保員工履職盡責,共同發展。
[關鍵詞]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自從《環保法》頒布實施以來,環境保護的各項制度不斷的建立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也不斷地向規范化、法制化邁進。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環境污染從整體上開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影響環境保護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區甚至出現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加強環保執法,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高效、持續、健康發展,走出一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現在環境行政執法力量薄弱,執法配套設施不足,執法手段落后以及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給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帶來很多的制約,因此加強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提高環境執法效能就變得極為迫切。
一、我國目前環境行政執法所存在的問題
1、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但在某些領域仍為空白,而且現有的一些環保法律法規還存在著缺陷,嚴重滯后于現實的需要,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機制不相適應。有些環保法律法規不具體,不明確,相互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甚至還出現矛盾與沖突。而且法律條文過于原則化,抽象化,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得過于籠統,導致環境行政執法具體操作起來難以落實。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許多懲罰都是象征性的,罰款數額過低。在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禁則多,罰則少,容易導致在環境執法中出現“兩高一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情況,導致對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不能給予應有的制裁。法律賦予環境行政執法的權限不足,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權,對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環境行政執法疲軟,有法難依,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
2、環境行政執法機構薄弱,人員欠缺。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大量新的環境污染源不斷產生,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務越來越繁重。但在環保監管工作最艱巨、最繁重的基層,縣級基層環保機構設置卻沒有得到廣泛地重視。一些縣區的環保機構掛靠或并入當地的城建部門,大多數基層縣區至今還沒有建立環境監理機構。而且環境執法裝備落后,基層環保部門現有的環境監測、環境監理的儀器設備嚴重缺乏、陳舊落后、品種少、檔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學化、自動化儀器設備來實施監測和調查取證的技術人員,導致環保部門很多時候沒辦法對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現場取證,致使一些有力的證據滅失,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員不足。面對不斷增多,污染嚴重的中小企業,現有的執法人員隊伍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行政執法任務,只得窮于應付,疲于奔命。使得對排污單位的日常檢查次數偏少,范圍偏窄。
3、環境執法人員素質偏低,難以勝任工作需要
由于環保執法工作面廣,涉及多個領域和學科,所以執法人員不但要具備基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而且還應該具有比較廣泛的科學知識和相應的業務專業技能。雖然,現在環保執法人員隊伍的總體素質在不斷提高,但環保執法工作的高要求和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問題主要存在于:業務素質偏低,執法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生產工藝、產業政策不熟悉,一些環保執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不強,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將政府公共權力和執法行為市場化,大搞權錢交易,執法隨意。而且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對企業的法律、政策宣傳引導不夠,執法應急能力不強,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處置技術缺乏。在環境行政處罰中也常存在程序違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不準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處罰又不規范等問題。在執法中存在著執法不嚴,,失職瀆職的現象,這些嚴重損害了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
當前,在一些地方存在著錯誤的發展觀和政績觀,由于在干部政績考核、晉升提拔上側重于經濟指標,經濟的快速發展成為一些地方領導競相追逐的首要目標。部分領導對“發展才是硬道理”在認識上存在著誤區,不少領導干部環保意識薄弱,對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缺乏正確的認識,重經濟發展而輕環境保護,認為GDP增長才是硬指標,而環境保護只不過是軟指標。只注重招商引資卻忽視了許多引進的建設項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對地方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特別對一些污染企業只要是當地納稅大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支柱,則為企業掛牌保護不讓查,公開限制環保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導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戶長期得不到有效的環境監管。
5、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實行的是統管與分類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的執法體制?!董h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而且《環保法》還規定:環保、海洋、漁政、公安、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資源、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但在現實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何監督其他部門,擁有哪些監督權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正是在這種執法體制下,由于多頭執法,造成執法主體林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不利于統一執法并給環保行政執法造成混亂。特別是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給違法者開綠燈,而作為同級的環保部門,卻無法給予必要制約。而且當出現違法問題時,容易出現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的實效。
二、完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
要改善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就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保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對一些不合時宜或存在著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地修改或廢除,對存在的環境法律盲點要盡快加以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來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以解決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并賦予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充實和健全環保執法機構,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素質
和業務水平
充實和健全基層環境保護機構,縣級以上必須要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落實環保執法工作的經費,增加環境執法人員的編制。嚴格把好進人關,擇優選擇一批年輕化、知識化、能力強、能吃苦的人進入環保執法部門。改善環保部門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加他們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大力推進執法隊伍的規范化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和規范執法,樹立良好的環境執法形象。對執法人員的環境業務知識和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培訓,逐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環境監測、分析、檢驗儀器設備,提高污染源現場快速監測取證的能力,為環境執法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
3、落實地方領導環保政績考核,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地方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要確立“綠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使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和諧發展。要在制度上將環境保護列入各級領導進行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將環保指標作為與經濟發展并重的指標來衡量各級領導干部的政績,推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和“環境保護問責制”,凡是環境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環境污染嚴重的地方官員,不得晉升提拔,甚至還要給予一定的處分,促使領導干部轉變觀念,切實增強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自覺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 問題 對策
前言:
經過幾年的建設,目前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各級消防行政執法部門能夠嚴格按照相關的消防法律法規來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火災起數明顯下降,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也逐年降低。在取得較好效果的同時,我們也看到,由于少數消防執法人員工作的缺失,重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需要各級消防行政執法部門引起高度的重視。
1.我國消防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
1.1消防行政主體缺乏程序意識
行政執法程序是一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并加以實施的過程,是行政機關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到具體的人或事時應遵守的步驟、方法和時限所構成的連續性過程。消防行政執法的程序復雜,其中又包含多種法律專業知識,而一些執法人員因為自身專業素養缺乏,他們在自身專業水平有限的情況下不講究執法程序而隨意處理關于消防處罰等問題。如一些消防執法部門會出現執法人員不經上級部門批準就自行作出處罰決定的現象。還有一些部門執法人員根本不了解作出處罰的依據和標準,更不能向處罰對象說明火災發生后何時調查取證、何時權利告知、何時下發處罰決定書等程序的先后順序,這些現象都體現出執法人員對消防行政執法程序的生疏和忽視。
1.2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缺乏監督機制
消防行政執法的具體實施過程包括對有些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審核管理、質量復查等。而在現實的操作過程中,很多執法人員則是偷工減“量”地完成工作。如有些執法人員對建筑物中存在的失火隱患由于其專業知識的缺陷而察覺不到,那么久而久之這些隱患將會擴大,甚至將來產生更嚴重的災害。還有在審核管理這一塊也存在很大的紕漏,有些審核人員在對消防設施進行查補時只是“走形式”,之后也不會對這些設施進行應有的護理工作。另外,有些企業為了省錢就減少對其老化的消防措施的護理和更換,而消防執法人員在第一次檢查完畢之后便不再復查,這兩方面的不負責就會導致失火隱患。這些現象雖然在現在很普遍,但是消防行政執法部門和公民在火災發生之前卻很少監督執法工作的具體實施狀況,任由其將工作簡化。
1.3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
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民眾對于消防行政執法的概念、程序等都不是很清楚,他們中的很多人在火災發生之后對于一些消防行政執法應該走的程序都不了解。如不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不知道作為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力,還有人對于自家的消防安全隱患更不以為然,認為與消防執法人員無關,這些現象都是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體現。
2.加強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2.1提高消防執法主體的素質
目前我國關于消防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已有一定的數量并且還在持續不斷的更新,所以作為執法主體要了解相關法律,隨時關注新條款的出現。執法部門可定期向執法人員開設法律教育的課程,利用課程的專業知識對其進行系統的培訓輔導,另外要適時對課程教授的內容進行過關考核測試,對于知識考核合格的人員要進一步對其在實際工作中的知識運用進行觀察,而對于知識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則要進行進一步的教育,并且決不能任其處理實際案件。
2.2健全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
強化消防執法部門內部監督一方面,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主體過失的原因大多數是來源于其執法過程中的缺失,所以執法主體必須要緊扣執法程序中的各個環節。這就要求消防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必須要加強對執法人員過錯的責任追究,對消防執法的每一個案件都要嚴格把關,對案件的起源、證據、程序、立案、結果等每一個環節都要進行復查工作。如果查出有紕漏,負責人應該深究案件執法人員的責任過錯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如警告、通報批評、扣除獎金等來警示執法人員仔細、負責地工作,告知執法人員其工作的過程和結果都是在負責人的掌控和監督之中。另一方面,執法人員之間的互相監督也是在很大程度上會對執法人員的錯誤行為傾向進行有效的束縛。消防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可以適時與執法人員進行私下談話來對一些執法人員在平時工作中的表現進行考察,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減少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行為偏差。
2.3規制自由裁量權
降低執法主體的主觀隨意性執法主體在進行執法工作的時候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以及公正的執法原則,而不能依據其主觀隨意性就對有些執法處罰進行個人的裁定。所以執法負責人在審查案件時必須關注執法人員在執法時的理論依據,確保其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案件,并且其結果是依照法律規范處理并且具有公正性,而不是依據個人的專業知識和已有經驗對有些模棱兩可的處罰決定進行隨意選取。如有類似情況發生,執法負責人一定要對執法人員作出責任追究并加以處罰。
2.4加強消防行政執法的力度
執法部門對于一些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形成火災安全隱患的集體或個人一定要加大處罰力度,避免其出現再犯現象,另外對于消防設施檢查、復查工作必須做到位,力求做到對安全隱患逐個排查。例如陜西漢中市消防支隊對于一些節假日鐵腕開展消防產品嚴治、建筑工地專項治理、易燃易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來消除大量火災的發生,同比去年,火災起數下降了2.75%。由此可見,加強消防執法力度的必要性。
結束語:
總之,我國消防行政執法的現狀中確實普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完善消防行政執法可以緩解我國目前在有關消防工作上的不足,可以促進消防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依照執法程序辦事、端正服務態度、實現行政職能,可以使執法結果更加公正、更令民眾信服,可以使行政執法部門更加廉潔。那么這就將會緩解我國每年火災發生的起數,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緊急建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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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能夠讓行政決策更好地代表大部分人的意愿,保障集體利益,并促進其規范化發展?,F階段,在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成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行政決策;法治化;問題;對策
行政決策不僅關系到政府形象和職能的發揮,同時還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強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1. 行政決策的概念及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價值
所謂行政決策指的是,國家政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等,來解決相關問題、事務的一個過程。該過程一般涉及以下關鍵環節:1)信心的全面、準確收集;2)方案的擬定、改善、確定;3)作出決定,并執行。
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價值:1)加強行政決策的法治化建設,是行政權力得到正確行使、有效監督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個客觀需要;2)加強行政決策的法治化建設,不僅能夠保障行政的科學化發展,同時還能夠保障行政的民主化發展[1]。
2. 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行政決策的立法缺陷
對我國行政決策權進行分析發現,其實際授予以及劃分的關鍵依據在于兩點,一個是《國務院組織法》,另一個是《地方政府組織法》。上述兩部法律奠定了我國行政決策權正常行使的基礎,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它們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過于原則性,另一方面過于概括性,所以,在行政決策權實際行使的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權限交叉的問題,還有可能發生劃分不清的問題,最終行政決策權沒有辦法得到高效落實。由此可見,立法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行政決策的正常開展、高效開展[2]。
2.2行政決策的法治程序虛化
在我國,決策權在手的官員往往基于個人利益或者經驗去行使該項權力,這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從而導致了所謂的行政決策的法治程序虛化問題。行政決策的法治程序虛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公開程序的虛化。在我國,行政決策的公開問題存在很大弊端,一個是由誰決定公開,另一個是公開哪些內容,以上普遍缺乏公眾參與和監督,因而造成了一系列怪現象,即看似公開而實際上卻沒有公開,又或者是該公開卻沒有公開的問題,導致公開程序嚴重形式主義;2)民主程序的虛化。如何實現行政決策的民主化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然而無論在民主形式的選擇方面,又或者是在民主結果的有效落實方面,公眾既沒有發言權,同時也沒有決定權,換而言之,對于民主程序而言,其形式主義也相當嚴重;3)科學程序的虛化。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決策權擁有者往往更傾向于表達個人的主觀意愿或者憑借個人經驗來完成最終決策,很少向公眾及專家征求意見,又或者是只聽,卻根本不采納。
2.3行政決策的法律責任缺位
政府是否愿意且真正對其所制定的政策等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是評判一個政府是否民主的一個關鍵指標?,F階段,在行政決策的法律責任追究上,我國暴露出了以下不足:1)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夠明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黨政職責劃分未能做到十分明確,另一個是決策部門及其主要領導這二者之間的權責未能得到明確劃分;2)行政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難以落實,一方面沒有形成具體的標準,另一方面也缺少與之對應的適用范圍:3)未能針對行政決策失誤這一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科學而系統的評估制度[3]。
3.對策
3.1行政決策立法的法治化
行政主體在制定和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事情是,立法機關是否針對這一類事項制定并頒布了相關法律或者規定,然后基于相關法律或者規定來制定和執行行政決策,而不允許采取想當然的做法,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一個重要體現以及基本內容。具體而言,行政權在執行之前,一定先要提報給人大,且獲得批準之后,才允許實際執行,總之,行政權應時刻接受、配合人大的監督工作。所以,應結合當前的社會發展情況,對《國務院組織法》以及《地方政府組織法》這二者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首先,應借助法律這一手段來進一步明確黨、人大、政府這三者之間的內在關系,同時明確三者的權責;其次,要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這二者各自具有的決策權限進一步理順。大量實踐證明,若想保證行政決策的準確制定和高效執行,則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明確相關各方的關系以及權責分配[4]。
3.2保證行政決策程序的規范性
3.2.1完善行政決策議案的提出方式
目前的提出方式普遍是,由政府發現自身的相關問題,并對其予以必要的分析和總結,最終制定和提出與之相應的議案。這種做法的一個弊端就是,根本沒有將公眾參與問題考慮在內。為解決這一弊端,應設計一種公眾自主啟動提議程序,并明確規定哪些行政決策的哪些方面公眾可以參與,然后由政府對公眾的問題以及建議進行必要審查,當審查獲得通過后,便可啟動行政決策程序。
3.2.2行政決策實施過程相關制度的法定化
首先,應針對行政決策問題制定相應的評估制度,并對其進行不斷完善。對于行政決策而言若想進一步提高其科學性,從而保證其權威性,則需要為之配備一個獨立于體系之外(相對而言)評估機構,且要保證該機構能夠完全或者基本上不受行政決策機構所施加的影響,最終得到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論。其次,應針對行政決策反饋問題,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行政決策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既包括決策的制定,且包括決策的執行,還包括執行之后的相關反饋。所以,政府應針對行政決策反饋問題,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從而保證行政決策程序的完整性,同時保證反饋信息的有效收集,從而為行政決策的調整和優化提供有效參考,最終形成一種科學的、高效的行政決策的反饋循環機制。
3.3落實行政決策責任追究
當行政決策存在違法或者違規時,相關機構及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通常包括兩種,一種是行政責任,另一種是刑事責任,所以,應立足于這兩大方面來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1)在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的過程中,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政責任制度,既要從實體角度入手,同時還應從程序角度入手。借助行政立法這一手段,來明確當行政主體在制定和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一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承擔何種行政責任;2)應于刑事立法之中對行政決策違法事件的主體進行明確定責,并對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進行細致規定,從而基于完善行政決策體系的考慮為之完善相應的刑事責任制度。
3.4完善行政決策監督體系
對行政決策進行分析發現,其本質屬于一種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運用。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一種權力,均需要接受相應的監督,當監督存在缺失時,便會滋生專制以及腐敗,行政決策權力尤為如此。所以,政府應重視并做好行政決策監督體系的構建,只有如此,才能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才能體現決策的民主性。在完善行政決策監督體系的過程中,可從以下方面入手:1)強化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決策的監督;2)行政決策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3)建立健全行政評價法,加強公眾對行政決策的評估、監督。(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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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管理;執法;改革;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個地區的政治或者經濟或文化中心,是人類活動的集中區域。在城鎮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的環境下,行政機關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要切實發揮其管理職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法律賦予的權利從而為城市的發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一致,通過行政執法可以有效解決城市發展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以此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設的關鍵時期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城市行政管理的執法工作。
1.當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試點啟動于1997年,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一是我國城市行政執法體系日益完善。隨著全面依法戰略的實施,關于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形成了具有實踐性較強的法律體系,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行政執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前,我國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問題的影響,進而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的問題,嚴重影響城市的發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門明確了城市行政執法主體之后,降低了執法的成本,形成了執法合力,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環境。三是實現了執法形式的多樣化,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經驗。尤其是通過運用數字技術,實現了執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絕了各種腐敗行為。
我們在肯定我國城管執法所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
1.1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有待加強
隨著城市的日益發展,城市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政府部門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結合當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還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薪酬劃定標準不高。通過調查大多數的城市,尤其是基層城管部門的執法人員,他們大多數屬于“臨時工”,工資水平不高,這樣容易導致他們出現消極執法的情緒;而且基于“臨時工”沒有編制,因此其工資不能從財政資金列出,這樣無形就會增加行政執法的文明難度。二是財政資金對行政管理執法的經費投入存在較大的差異。很多城管部門由于沒有足夠的經費導致其行政執法的設備不完善,最終影響執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有待規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是當前城管執法中所存在的普遍問題。造成城市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執法的相關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應法律的規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大部分屬于試行法規,這樣就會導致其約束力不強,進而使得在具體的運行中容易被隨意的解釋與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傳統強制行政管理思維的影響,導致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進而出現了為了執法而執法的錯誤現象。
1.3城市行政執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一個舒適的城市生活、工作環境,如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暴力行政執法手段必然會引起社會的恐慌,例如近些年發生的城管傷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對城管執法行為的否定。野蠻執法的現象容易引發,因此需要相關部門遏制暴力執法、野蠻執法。
2.完善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基于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和城市日益發展的需要,提出優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2.1構建完善的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是開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依據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明確城市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授權問題,確定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確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的合法性,劃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權利體系。例如針對城市管理執法中所存在的強制執行問題,我國法律要給予明確的規定,從而避免出現暴力執法;另一方面構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保障規范。城市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財政給予相應的資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層面出臺管理行政許可審批、監管以及處罰的法定職責,以此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堅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員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統的規則制度規定,以規則制度的形式確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員的編制問題,保證各項基礎工作順利開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
首先建立與完善城市管理領導體制,組建垂直領導體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運行機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門的職權,建立責任清晰的崗位制度,推行陽光執法,并且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借鑒其他省份的先進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機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隊伍培訓機制。行政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決定著執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準人機制、培訓機制、獎懲機制和退出機制,實現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素質的培養與提升。
2.3創新城市行政執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屬于系統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實踐中應該形成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社會管理體制模式,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城市管理模式。雖然城管執法機關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權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現為行政處罰權,并沒有行政強制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聯合執法機制,將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門納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中,以此形成組合。二是引入對話機制,減少野蠻執法、暴力執法。通過對話可以將利益需求方的訴求合理的表達出來,從而實現對問題的根本解決,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管理人員要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形成契約,并且按照契約進行,以此實現城市的和諧發展。
2.4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首先應該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制化的方式對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客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予以規范,然后結合各地城市化的實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性文件,在注重監督實效的同時,避免監督的無依據和隨意性,從而確保監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權力運用過程中的規范意識,不斷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對此,在監督的過程中,注重對行政執法權的約束和管控的同時,加大相對人權益保護的機制設計。雖然,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程序已經日趨獨立,且對追究程序中的各環節已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可增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環節,使得責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得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的執法實踐中提高服務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發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執法的監督力量來源方面,應拓寬監督的渠道,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情,創設可行的條件,使不同渠道的監督力量得到整合,實行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并舉,權力部門的監督、司法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均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形成監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