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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內容
依法查處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落實統一收案、收費制度情況,已辦結案件的立卷歸檔情況;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六類23項基本制度情況。
二、方法步驟
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學習與自查自糾。時間安排是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2日。
1、學習動員(2012年8月8日到2012年8月12日)。各律師事務所結合實際制定自查自糾工作計劃,于2012年8月10前,上報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科備案。各律師事務所按計劃組織律師學習《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關規章制度。
2、自查自糾(2012年8月13日到8月20日)。
律師事務所重點自查在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統一收案收費、訴訟文書管理、印鑒管理、檔案管理、律師執業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律師自查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費,以非律師身份辦案,案卷歸檔不及時等問題。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章、規范分析原因癥結,提出改進提高管理和自律的制度措施,對律師和相關管理責任人按照律師事務所有關制度規定做出處理。
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各律師事務所和存在違法違規執業問題的律師的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在8月20日前上報至區司法局。
在本階段,區司法局與區法院協商確定查閱案卷的時間、數量。由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工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到法院進行案卷查閱登記工作。對2010年度涉及我區律師辦理案件(以下簡稱“登記案件”)對應案卷中的案號、案由、委托人、人、授權委托書、出庭函、結案日期等信息進行登錄,并按律師所在單位對信息進行匯總編組。根據登記案件涉及律師情況,制定檢查時間順序表,通知所涉及到的律師事務所。
第二階段:檢查、調查和處理。時間安排是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6日。分步進行。
1、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匯總各律師事務所上報自查自糾工作計劃,做好各項檢查準備工作,并將自查自糾情況錄入《律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登記表》。
2、由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組成工作小組,按照事先制定的檢查時間表,到登記案件涉及的律師所在單位,檢查、調查以下情況:了解律師事務所自查自糾整改措施和處理決定落實情況;了解律師事務所執業管理等六類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收費、檔案管理、訴訟文書使用管理等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律師事務所某一時段收結案登記情況;登記案件履行審批登記、收費、合同簽訂、訴訟文書領取、公章使用、立卷歸檔等情況。將檢查實際情況填入《專項檢查登記表》,由律師事務所蓋章確認。對涉嫌存在私自收案、收費和以非律師身份辦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研究確定并對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根據檢查、調查情況,依法依規對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第三階段:總結通報。于2012年8月31日前,對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檢查情況通報全區。
三、組織機構
區司法局成立規范律師執業檢查活動領導小組。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各律師事務所要充分認識開展規范執業行為專項檢查活動,對于提高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水平,促進律師事務所的自律管理意識和能力的不斷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各所主任作為責任人要靠上去親自抓,確保活動落到實處。
一、單位基本情況 .
我局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局,編制12 人,內設3 個職能科室,目前在職職工8 人,退休10 人。
二、加強組織領導。
我局對清理"吃空餉"工作非常的重視,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領導和組織開展清理工作,其機構和具體成員如下:
組 長:潘永益
副組長: 袁龍
成 員:陳禮、洪甲星
三、認真自查,嚴格把關。
根據文件要求,我局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認真的清理檢查:
1 、隱瞞事實、虛報人員編制或實有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
2 、在單位掛名并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3 、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4 、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5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6 、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該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7 、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針對自查內容,我局將每項自查的內容落實到具體的人員,通過查看人員編制、組織檔案、組織關系,查閱工作經費、考勤紀錄、花名冊,比對人員信息、工資審批手續等方式,全面詳細地檢查了"吃空餉"問題。通過自查,未發現"吃空餉"和套取資金的情況。
在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的同時,將自查情況及時在本單位政務公開欄公示,發動群眾參與舉報,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四、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規范管理,建立機制。自覺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對在職人員定崗定職責,健全機制等規范人事管理的制度。
二是多管齊下,防患未然。從制度入手加強管理,落實各科室職能責任,建立目標任務分解制度。從單位人員編制、干部檔案管理、經費支出等入手,各個環節嚴格監管。
稅務約談是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工作中,發現納稅人的申報納稅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存在異常或疑點后,主動約請納稅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進行稅收政策宣傳,使納稅人主動自查自糾,從而減少稅收征納成本的一種服務工作方式。近年來,隨著我省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步伐的加快,涉外經濟發展迅速,來湘工作的外籍人員也逐年增加。由于外籍人員具有流動性強、各項收入比較隱蔽、納稅意識參差不齊等特點,其稅源監控和征收管理較為困難。作為稅源管理的有效手段,稅務約談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為了加強外籍人員稅收征收管理,有效解決部分外籍人員低申報、零申報以及境外收入不申報的問題,省局要求下屬各級地稅機關普遍實行稅務約談制度。。然而外籍人員稅務約談制度作為一種新的工作方法,其深入和推廣有很多值得探討之處,不少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思考。
經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做法的對比和借鑒,結合國情和我省稅收征管實際,我們覺得主要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確約談的條件
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納入稅務約談的實施范圍。一般認為,實施稅務約談的涉稅事件,必然是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稅務問題或稅務疑點。由于對全部納稅人進行審查是極其耗費時間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則。在這方面,香港稅務局的做法是:稅務機關首先抽取調查對象,用抽查的結果來評估應課稅款的準確性,發現異常情況則進入約談程序。考慮到我國納稅遵循度較低,稅收違法案件數量較多,而稅務管理資源有限,稅務機關應當抓大放小。選擇影響面較大,較為典型的案件進行約談。因此,約談的案件應當以納稅評估作為前提。
我們認為:經納稅評估后,主管地稅機關應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員確定為約談對象:
(一)未按月進行納稅申報或連續三個月零申報的;
(二)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或個人所得稅額明顯偏低的;
(三)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與同國籍(地區)、同行業、同職務、同投資規模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的;
(四)年平均工資出現異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資負增長的;
2、年平均工資增長率低于任職企業整體平均增長水平的;
(五)申報在華停留時間與地稅機關掌握時間不符,居住時間計算不準確的;
(六)申報的應稅所得項目不全,境外取得的應稅收入或其他兼職單位支付的應稅收入沒有申報的;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或董事長擔任直接管理職務,或名義上不擔任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未申報其從事管理職務取得收入的;
(八)其他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定需要進行稅收約談的。
此處應注意的是:約談制度本身不應當包括納稅評估。
二,注重權利和義務
在稅務約談制度的制定上,應注重被約談外籍人員權利和義務。
在被約談人權利方面,從堅持服務型征管和體現公平原則出發,稅務約談制度中應當明確規定被約談人所享有的權利。我國當前的稅務約談制度就這方面的規定非常少見。加拿大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接到稅務局寄來的評稅通知書后對評稅稅額有異議,經與當地稅務局聯系仍不能達成一致,就可以在評稅通知書發出90天內填寫反對通知書,寄回聯邦稅務局;意大利稅法規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務官員的審計,也有權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但是,未向稅務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香港稅務局在約談審查過程中,由于要涉及到許多會計和稅務方面的專業知識,被約談人有權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其顧問。
我們認為:稅務約談制度應當明確告知約談對象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以及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如:在約談之前的合理時間有權獲得必要通知,稅務機關不能搞突襲式的約談;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權被告知約談的程序和約談可能導致的后果;有權就稅收專業問題聘請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作為約談顧問;約談過程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和完成;約談過程不能采取誘惑、逼迫等不合理的方式;約談的筆錄應當允許該涉稅外籍個人過目,并進行修改等;此外還應當允許其有拒絕約談的權利,但應告知拒絕后果。
在被約談人義務方面,美國、意大利、中國香港的稅法中,一般都明確被約談人負有合作義務和提供資料的義務。例如,在美國,稅務局可以申請法院發傳票傳喚被約談人接受詢問。法院對稅務局提請簽發傳票要求一般不會拒絕。若被約談人拒絕,法院可判其“藐視法庭罪”;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資料的合作義務甚至可能導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國香港,不履行合作義務將直接影響被約談人所承擔的實體法上的加重處罰的后果。
這類明確的義務和法律后果的規定,對于提高稅務約談的嚴肅性,加大稅務約談力度很有意義。從而增強約談制度的潛在威懾力,提高約談制度的實施效果。對于納稅人的相關義務,我國許多地方性的稅務約談制度都有一些規定。例如,北京市地稅局《納稅約談實施辦法》第九條就明確規定:“稅務函告、約談過程中,可根據需要使用《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涉稅資料。”但這類規定對于納稅人的義務規定還比較簡單。例如,對于納稅人是否有義務如實回答稅務機關的問題;納稅人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某些問題,提供某些虛假資料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履行合作義務等沒有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此外,納稅人不履行合作
義務應當給予何種處理,也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大多數這類規定僅以稅務機關立案查處作為主要的后果。我們認為:在外籍人員稅務約談制度中應明確稅務機關首先告知約談對象實施稅務約談的原因,以及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被約談外籍人員需要履行如實回答稅務機關詢問的義務、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問進行澄清并盡量提供證據加以證實的義務;對于外籍個人在稅務約談中可以提出的證據而故意拒絕提出,可以明確規定其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認定后果;對于關鍵問題的回答,如果編造虛假事實進行掩飾、搪塞或提供虛假證據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約談,進行嚴厲查處;告知約談對象稅務機關對申報收入不實的外籍人員,可根據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以確定真實情況;對有欠稅行為的外籍人員,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規范約談的內容
針對我省實際,我們認為外籍人員的稅務約談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詢問約談對象有關情況:
1、確認被約談人的身份。
詢問其姓名、年齡、國籍、護照號碼、在華供職單位、職務、境外派遣單位等基本情況,詢問其境內住房地址、面積、房價等,可以要求被約談人出示護照、通行證、返鄉證等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納稅人委托人參加約談的,必須要求人出示其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
2、詢問被約談人的經營或收入情況。
包括詢問其境內、外收入或所得情況,境外所任職務,境外所在國收入標準、同行業等類似情況收入標準、支付的境內外各類保險費;詢問其境內、外收入明細金額等情況;
3、詢問被約談人的納稅情況。
包括詢問其境內外相關收入的納稅情況;個人所得稅是否由雇主負擔;居住滿5年的,詢問其全球收入情況
4、其他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需要進行詢問的內容。
(二)稅務人員就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或問題,要求被約談外籍人員或其委托人進行解釋;約談對象陳述、舉證申報收入明顯偏低的原因。
(三)認真審閱納稅人或者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要求做好稅務約談記錄,交參加約談的納稅人或者人、稅務人員審查并簽字。
四,設定約談的程序
在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由稅務局首先書面通知納稅人已被列為受審查對象,并列明有關課稅年度和首次會見的時間。在首次會見時,稅務局工作人員將取得納稅人的背景資料、商業檔案儲存情況、納稅人私人支出情況等。然后,稅務人員將對有關會計賬目、審計和稅務的工作底稿進行全面性的審查,如有需要,可再次約見納稅人以進一步獲取有關資料和文件。最后,稅務人員約見納稅人進行解釋和討論稅務審查的結果。如發現偷漏稅情況,納稅人就要交出少報的稅款,并接受稅務局的罰款處理,或提出證據反駁稅務局的指控。
結合我省實際,我們認為我省外籍人員稅務約談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一,通知階段。稅務機關應當在約談前若干天書面通知外籍個人或扣繳義務人,該書面通知應當載明要求外籍個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資料(如賬目、會計憑證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約談的法律后果等。
二,約談階段。稅務機關邀請外籍個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約談。在約談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就納稅評估中出現的問題,要求外籍個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解釋。在約談過程中,對于該外籍個人因為不了解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而導致的涉稅問題,稅務機關可以向其闡明具體的稅收政策和稅法法規,給予必要的宣傳和輔導。
三,審查階段。約談結束后,稅務機關應當給予外籍個人和扣繳義務人必要的時間進行自查自糾。在自查自糾后,該外籍個人(或其人)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自查自糾的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審查報告后,進入下一環節。
四,整改階段。根據約談結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措施:(1)如所涉及的納稅問題已經得到解決的,則可以作出結案的決定;(2)對于經過約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主管地稅機關要對被約談外籍人員發出進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該外籍人員限期進行整改,督促其依法重新進行納稅申報。(3)如該外籍個人拒絕糾正或在整改期間仍然拒絕徹底糾正有關納稅問題的,則依法立案查處。
根據實際情況,在納稅約談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同類型、同國籍的外籍人員進行延伸管理,對認為存在類似稅收問題的外籍人員通知其進行納稅約談或重新申報應納稅所得。對已進行納稅調整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規定及時補充外籍人員稅收管理檔案內容。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計劃,今年3月以來,全省人大上下聯動,深化對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重視,召開視頻會議進行專題部署,常委會各位副主任分別帶隊到各市進行專項檢查,推動了司法監督的深入開展。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真擬定工作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公檢法司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情況介紹,征求人大代表、律師和基層群眾的意見,了解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的反映,實地察看執法辦案場所,及時將調研情況以口頭和書面形式逐個向公檢法司機關作了反饋。各市、縣(市、區)人大根據統一部署,扎實開展了各具特點的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全省公檢法司機關周密部署,落實措施,自查自糾,務實推進,積極配合人大監督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看守所對入所羈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四)進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執業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設,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和水平。積極穩妥推行員額制改革,切實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穩定隊伍,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關心關愛隊伍,提高待遇,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切實增強隊伍凝聚力,做到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進一步加大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的正面宣傳,讓公眾了解、理解、支持公檢法司機關工作。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公檢法司機關的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司(執)法環境。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資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標,通過依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推動各項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落實,全面規范水資源管理秩序,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水資源保障。
(二)主要目標。全面整頓和規范水資源管理秩序,切實做到取水必須經過許可,用水必須嚴格計量,必須依法繳納水資源費,違法取水必須依法處罰,為在全市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礎。
二、重點內容
重點整治無證取水、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不服從水資源調度指令、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等違法取水用水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無取水許可證而向城市供水管網、鎮(辦)駐地、工業園區和企業供水的,限期補辦手續,未被批準的,依法進行關停。
2.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否則不予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3.對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飲用水自備井、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生產經營性自備井全部封停。
4.對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的自備井,限期依法辦理或補辦取水許可手續,對于濫采、無證取水等非法取水戶的自備井,堅決予以封停。
5.對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有證自備井,《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進行關停。
6.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取水,以及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限期安裝計量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準于取水。
7.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供水工程依法辦理或限期補辦取供水手續,未辦理取供水手續的,不得供水,否則予以關停。
8.對保留的有證自備井登記造冊,設立臺帳備案。
(二)水資源費征繳管理方面
1.拒繳、拖繳、欠繳水資源費的,限期補繳拖欠水資源費。
2.虛報瞞報、不按實際取水量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最大取水量計算補繳水資源費。
3.取用水戶拖欠的水資源費,限8月底之前補繳,足額補繳的可不予處罰,逾期不繳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自年7月份開始,至年11月份結束。整治行動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傳發動階段(7月1日至7月20日)。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制定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印發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動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分工,并將整治內容和自查自糾要求落實到每一個取用水單位。要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水資源管理法規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鼓勵廣大群眾舉報違法取用水行為。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21日至8月10日)。取用水單位要按照整治內容認真查找取用水是否辦理許可證、是否按審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計劃用水、是否改變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裝計量設施及運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時并按標準和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存在問題主動整改的可以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對符合取水條件需補辦手續或補繳水資源費的,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8月11日至10月10日)。對行政區域內的每一個取用水戶、每一個取水口、每一個自備井,采取進廠到戶的方式進行全面排查,對發現的違法取用水等行為逐個依法立案查處。在整治行動中,組織聯合執法,逐個進行現場檢查、督辦,對拒不接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鞏固提高及迎接檢查階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要鞏固工作成果,加強日常管理,隨時掌握違法取用水動態,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做到常抓不懈、防止反彈,確保公共供水安全。此間,市政府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水資源管理整治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我市城區及鎮(辦)取水單位或供水企業進行抽查,各鎮(辦)及有關部門應根據要求做好迎接檢查的準備工作。
(五)總結階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對專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整改意見和工作措施,進一步抓好整改落實,鞏固整改效果。各鎮(辦)及有關部門整治工作總結于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報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
四、責任分工
(一)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由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負責整治行動的日常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組織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立案查處和督辦,對整治行動進行總結。其中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做好對封閉自備井單位供水管網的鋪設,確保自備井封停地區的供水銜接。封閉自備井前,要堅持先通水、后封停的原則,以保證原居民群眾和其他用水戶的正常生產生活用水。
(二)市發改局負責專項整治行動中對取用水建設項目立項進行把關審核,負責做好水資源費、水費征計收標準的監督工作。
(三)市公安局負責對整治行動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制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和追究。
(四)市法院負責查處案件的審判工作,對拒不接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強制執行。
(五)市財政局負責按照有關要求繼續加強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資源費的專項整治工作。
(六)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助對違法取水工程相關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七)市審計局負責做好水資源費繳納或征收的審計檢查監督工作。
(八)市工商局負責提供專項整治行動中涉及的經營單位的名稱、法人、地址等有關資料。
(九)市衛生局負責用水情況排查及餐飲業水質監測。
(十)市廣電局、市新聞中心負責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監督作用,及時宣傳報道整治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十一)各鎮(辦)要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認真組織對本轄區取用水戶的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將各鎮(辦)工作進度通報全市,并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對拒絕整改的取用水戶,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依法從嚴打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開展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是加強全市水資源管理,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依法治水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水資源管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項整治行動作為重點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整治行動中遇到的問題。各責任單位要周密部署,明確分工,強化責任,務求實效。
(二)部門聯動,嚴格執法。聯合執法組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法定條款和執法程序進行查處,對抗拒執法、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嚴懲。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積極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和信息通報、情況報告等制度,確保政令暢通。對在整治行動中消極應付、瞞案不報、有案不查、干擾辦案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