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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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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范文第1篇

          關鍵詞: 類推制度法律漏洞秩序行政給付行政行政私法

          傳統法學理論一般認為,類推制度是伴隨著20世紀自由法運動的興起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與往昔概念法學注重法的安定性特征相比,類推制度具有與自由法運動相伴而生的特點,即更傾向于對法的正義與自由價值的追求。當然,在不同的法學領域,類推制度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公法學理論一般認為,類推制度只能適用于私法領域,在公法領域,基于對法的安定性價值的強調,類推適用是被禁止的。自然地,作為公法之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法,基于“依法行政”原則的剛性要求,類推制度也應該是被排除適用的,但是筆者對此有不同的理解。筆者傾向于認為,類推制度固然有其獨特的私法秉性,但并不能由此而絕對地否認它所蘊涵的公法價值。在作為公法的行政法領域之內,類推制度同樣有其得以存在的正當性。盡管該制度于行政法層面的存在不是全方位的,但卻是現實的,是不容否認的。對此,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論述,以就教于學界同仁。

          一、行政法領域存在類推制度的原因(一)法律漏洞的現實存在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作為行政行為之準據的“法”的存在,但擔負著框定行政機關之行為范式的“法”卻往往由于諸多社會條件的限制,而無法及時地生成,以至行政機關在基于社會的內在需求而實施行政管理的時候,缺乏必要的行為準據?;谏鲜銮閯莸拇嬖冢瑒荼厥剐姓C關處于一種極度尷尬的境地:如果固守“依法行政”的剛性法則,無法即不行政的話,則社會內在的被管理需求就難以得到滿足,從而使其墮入有可能存在的無序狀態;反之,如果行政機關因應社會的內在需求,基于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存在而在無“法”的前提下實施行政管理的話,又必然有可能侵損到處于弱者地位的相對方的相關權益。誠然,比例原則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減了基于自由裁量權存在之正當性而帶來的恣意行政的風險,然而,問題的癥結在于:作為削減自由裁量之恣意風險而存在的比例原則是需要一定的條件作為其功能發揮要件的,該條件具備與否直接決定著該原則是否具有賴以發動并施加影響的基礎。作為一種現實,我們可以發現,該原則發揮作用的條件在有些情形下往往是不具備的;也就是說,作為行政行為之準據的“法”并不象比例原則所“期待”的那樣是不存在的,而是現實地擺放在那里的,由此也就堵斷了行政機關實施法外裁量的入口,比例原則因之也就缺乏施展影響的制度空間。當然,作為行政行為之準據的“法”的存在形式并不絕對一貫地是直接的,在有些情形下,是以間接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說,依據法律之內涵目的,原本應該對相關事項做出直接的規定,但是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實定法沒有完全體現法律的原初意圖,從而使法律呈現出“不完全性”

          (注:現代法學理論普遍認為,凡制定法都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按照日本學者磯村哲的觀點,所謂法律漏洞,是指實定法上反于法律意圖之法律不完全性。(磯村哲.現代法學講義,有斐閣,第99頁。轉引自梁彗星.民法解釋學[M].法律出版社,1995:247。)套用德國學者Larenz的說法,就是出現了法律體系上之違反計劃的不圓滿狀態[1],說到底,就是出現了法律漏洞。必須指出的是,此處所提之法律漏洞與法律的虛無狀態是不能等同的。就前者而言,它是指法律意圖規范但卻未直接規定的不圓滿狀態;也就是說,法律對相關問題沒有作出直接的規定,但法律對此所持的態度卻可以從其對關涉其他問題的規定中體現出來;就后者而言,一般是指法律體系中不存在任何關涉相關問題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規定。針對前后兩者所處的不同境況,行政機關所能采行的相應的因應措施就顯見得不甚相同。針對后者,行政機關在相當多的場合,可以裁量決定相應的行政處置措施;針對前者,行政機關更多地應該考慮的是如何填充法律漏洞的問題,而不是自由裁量決定相關措置的問題。畢竟,法律之原初理念中蘊涵著對相關問題進行規定的沖動,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損于法律的原初意圖,更何況,法律對相關問題的間接規定依然存在。如是以來,就產生了對法律漏洞的填充問題。(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19世紀的概念法學和自然法學派片面強調法的安定性價值,期望立法機關制定出包羅萬象、邏輯嚴密、

          清晰明確的法律,否認法律漏洞的存在。20世紀自由法運動興起以后,正義價值開始取代安定性價值成為法的首要價值目標,人們開始正視和承認法的漏洞的存在。迄至今日,現代法學理論一般認為,由于立法者自身認識和能力的限制以及語言的局限性,立法者不僅不能預見社會不斷發展變化,就是預見了也不能周詳和毫無矛盾地對所有事項予以規范。法律漏洞的存在是現實的,有漏洞就必須有補充,否則,法律所擔負之規范人際關系、協調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法律秩序的目的就無法得到實現。)德國學者Larenz認為,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主要有類推適用、目的論限縮以及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對法律文本的修正(主要為目的論的擴張),其中主要的漏洞補充方法是類推適用。通過類推,行政機關可以比照適用與處理相關問題最為接近的法則,在不違背法律之基本理念的前提下,秉承“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相關問題作出審慎的處理。這不僅符合20世紀以來之法學對自由與正義的執著追求理念,而且也不違反類推制度存在的時空規則。

          (注:關于這一點,筆者在下文再做詳細闡述。)

          論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 原則 特殊性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及行政許可原則概述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豍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基于行政權而進行的監管活動,是政府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它是國家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作為國家的一項行政權力,同樣具有失控和被濫用的可能和危險。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不受制約的權力必將走向腐敗豎。據此,行政許可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是經濟和社會事務由行政機關對其進行實施和管理的行為。二是行政機關通過外部行為進行管理。對于內部的管理行為,其中對于間接管理的行政機關或者內部事業單位的人事、外事等事項的審批,行政許可是沒有資格進行管理的。三是行政許可的授予以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為前提,無申請即無許可。四是行政許可的內容或者直接后果在于是否準予相對人從事特殊行為。能夠從事指定活動或者以獨特的身份從事指定活動資格的,行政許可給予準許;僅僅授予個人特定利益,不以個人獲得許可后依法從事活動為準繩的,比如,各種規費的減免,不是行政許可。英國行政法學家加納認為,如果許可機關發放許可證時沒有自由裁量權,那么這種許可應歸屬于“注冊登記豏”。可見,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的行政職能之一,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即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監督和法律責任等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律規則的依據,是行政許可在設定和實施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行政許可法在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相統一的總體思路,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對深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以我國的道路交通運輸為例,近年來,我國不斷制定頒布法律法規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道路運輸的雜亂性、無序性、違法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對我國的道路運輸市場的規范起到了促進作用。為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筆者以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范圍為視角,對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原則以及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原則的特殊性進行初步的分析,以加強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規范性,保障道路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范圍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是指運政管理機關依法準予相對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理決定。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加強國家對道路運輸事業發展的宏觀調控。有效地控制社會生產經營規模(是指符合國民經濟建設的需要);有效地利用現有國力資源,避免資源、人力的浪費;保持運輸市場的穩定、協調、健康地發展。

          2.有利于調整運輸市場結構,合理分布運力,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止不法經營,保證運輸市場環境的良好狀態,維護合法經營。

          4.有利于保證運輸經營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使取得許可的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5.有利于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適用范圍為以下兩大類:

          一是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二是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豐。

          三、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原則的特殊性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原則有:

          (一)合法性原則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頒發經營許可證同其他行政行為一樣,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僅在內容上,而且在程序上都必須符合法規要求,對不符合條件者發放許可證或越權許可均屬無效,并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二)效率原則

          運政機關對于許可申請應按法定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審查辦理,不得久拖不辦或敲詐勒索,也不得借此收取超過規定的許可費用,由于許可行為是依申請進行的被動式職權行為,因此,必須遵循效率原則,對于拒絕頒發許可證或拖延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公開原則

          許可是對一般人的禁止,對特定人的解禁豑。因此,必須將經營許可事項公開,讓社會知道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條件,也允許有利害關系的人提出異議。公開事項應包括:許可事項的名稱、內容、期限、審核機關、程序、條件等。

          (四)合理裁量原則

          運政機關核發許可證時,擁有較大范圍的自由裁量權,因而,必須遵循合理裁量原則。包括不侵犯申請人基本權利,拒發許可證應說明理由等。

          特殊性即是指一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自身特殊屬性,在這里所說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原則的特殊性即應理解為是其與一般行政許可的原則的區別之所在。與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相比較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原則除過具有行政許可一般原則的共性以外,還有其自身鮮明的性質。其表現為:

          1.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主要是針對道路運輸方面,保證運輸安全生產。因為只有在首先保證運輸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以下人身的安全、貨物的完好,才能進行下一步經濟的發展,而這種保證又必須通過科學的道路行政許可的辦法來保護和促進。其與行政許可的一般原則相比更具有針對性。在堅持著行政許可一般原則的基礎上,來針對我國的道路運輸現狀更有針對性地進行原則性指導。用更有針對性的原則指導著具體的道路運輸活動,促進著經濟的發展,同時在實踐應用中也不斷完善著自身的不適應經濟發展之處。

          論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范文第3篇

          從理論上來講,行政訴訟法上的調解與民事訴訟法上的調解在實質上是一樣的,都具有訴訟法和實體法上的行為的雙重屬性。行政訴訟中采用調解是當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為處分標的雙方合意行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與判決書的效力相當,從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因此行政調解制度的構建是順應司法為民這一歷史要求的,應當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助推器”。筆者試從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上論述在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可行性,在與法學同仁進行商榷的同時,也希望在今后行政訴訟法修改時能將在現實實然中早已存在并應用的行政訴訟調解不再是停留在實際操作層面而是上升到法律層面。

          一、我國的訴訟調解制度

          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建國前有效地解決了我國人民群眾的內部糾紛,并在建國初期得到發展。在1991年我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時間時里,調解是審理民事糾紛的主要主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審判方式的改革:著重調解的工作方式,使調解制度得到了規范并發揮了其優勢。

          人民法院作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各種矛盾和糾紛的終局解決者,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訴訟調解。人民法院在堅持合法、自愿原則的前提下,促使糾紛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秉著互諒互讓的精神所最終達成的調解,既體現了法治精神要求,又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和諧社會的構建無疑是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調解有利于當事人息訴,能夠實現糾紛和矛盾的徹底解決,減少上訴、再審、申訴、纏訴等現象的發生。我國目前訴訟每年都呈增長趨勢,案件判決率,上訴率、再審率居高不下,這些現象的發生,使得社會對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一定的信任危機,而調解結案則可以極大地避免這種現象。調解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難除了信用金融誠信體制不健全、地方保護主義、司法腐敗等原因外,關鍵點還是在于義務人沒有履行能力,但調解的結案的糾紛當事人一般都能自動履行,很少有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調解與效率的關系與法官和當事人情況直接相關,特別是審前調解和簡易程序中的調判結合,可以較大地提高法院的審判工作效率,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于法院資源的合理分配。而且,調解可以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外一并解決雙方更多的爭議,而不必另案處理,符合法院所追求的公平與效率主題。保證審判的效果,維護社會穩定,既是社會各界對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保護自身建設的需要,調解可以達到當事人無反悔、無申訴、無上訪的最佳糾紛解決效果,是司法的理想境界。

          理論固然來源于實踐,但其一旦形成,則可對實踐發揮能動的指導作用。建立行政調解制度,在行政訴訟中發揮調解的特殊作用,是解決行政爭議實現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盡快修改行政訴訟法,消除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尷尬,應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現實國情所需。

          二、在法律上確立行政訴訟調解的必要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中已經規定審查和確認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所作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正確,不同于解決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問題,人民法院不應進行調解,而應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判決。如此規定說明,調解的實質是參與調解的主體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對自己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作出實質上的處分,以犧牲一定的權利為代價求得爭議的解決。因此,調解只適用于那些有完全處分權利來處分自己的褓和程序權利的訴訟形式,而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不是該項權力的絕對所有者,無權自由處分本質上屬于國家的行政權,行政訴訟中不能適用調解的方式,因此,很多學者認為不適用調解是我國行政訴訟中的特有原則。我國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然而,在貫徹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立法精神的同時,大量行政案件變相地適用調解解決行政爭議已成為我國當下行政審判當中公開的秘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院默許或者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爭議的事實,已經悄然升起,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早已名不符實。不適用調解原則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的說服教育工作,不能調解卻可以和解,大部分行政訴訟案件通過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原告撤訴而結案。據此,在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已成為必要。轉貼于 (一)域外行政調解的運用

          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在司法審查和行政訴訟中,都不同程度地允許當事人和解或者法院進行調解。德國行政法院法第87條規定:“審判長或其指定之法官,為使爭訴盡可能一次言詞辯論終結,于言詞辯論前有權為必要之命令。其有權試行參與人為爭訟之善意解決之和解?!蔽覈_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并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可,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另外從瑞士、日本等國的有關法律條文中也可以推知,他們在行政訴訟中是允許法官進行一定程度的調解的。在域外,既有關于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明確規定,也有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據此,域外審判實踐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在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成功范例。

          (二)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與行政訴訟調解的建立具有統一性。

          行政訴訟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相對人來說,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制度,司法權相對于行政權而言,其作用的發揮應傾向于對行政權的制約與監督,而不是維護,這是國家權力之間互相制衡的需要。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應當是正義和平等價值在社會發展現階段的具體體現。行政訴訟只有保持與法的價值取向的一致性,定位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救濟和補償的基點上,才是符合正義的有價值的良法。行政訴訟的運作過程和處理結果,從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相對人來說,其直接動力和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尋求司法救濟,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是行政相對人追求的訴訟目的,及時解決糾紛和矛盾是行政相對人的需要。

          (三)實踐表明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已成為我國的現實必要。

          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長期以來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有居高不下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以原告撤訴的方式得到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定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而作為解決糾紛的主導者法院對申請撤訴的一般地都予以準許。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并不能限制和排除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一些說服教育工作。與其讓這些變相的調解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從制度上加以規范,準予當事人調解、協商,由法院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在不違反當事人自愿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使調解成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訴訟工具。

          論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范文第4篇

          近年來,隨著《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的相繼出臺,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加。“民告官”成為一種法制進步的象征,代表了立法的完善及公民依法維權意識的提高,也代表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大力推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在行政訴訟的發展實踐過程中,眾多的司法實踐提出了一個迫切的問題,即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具體實施公務行為的主體——公務員,同時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務員的雙重身份,與此相適應,其行為也具有雙重性的特點。換句話說,就是公務員的行為并非都是執行公務的行為。因此,對公務員所實施的各種行為進行正確的識別,從而區分、確定其公務行為與非公務行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僅關系著相應行為的效力,而且關系著行為責任的歸屬。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絕對的標準,以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鑒于此,本文試就認定公務行為的法律意義、標準以及司法實務略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關鍵詞:公務公務人員公務行為責任認定

          近年來,隨著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的相繼出臺,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加?!懊窀婀佟背蔀橐环N法制進步的象征,代表了立法的完善及公民依法維權意識的提高,也代表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大力推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在行政訴訟的發展實踐過程中,眾多的司法實踐提出了一個迫切的問題,即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具體實施公務行為的主體——公務員,同時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務員的雙重身份,與此相適應,其行為也具有雙重性的特點。換句話說,就是公務員的行為并非都是執行公務的行為。因此,對公務員所實施的各種行為進行正確的識別,從而區分、確定其公務行為與非公務行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僅關系著相應行為的效力,而且關系著行為責任的歸屬。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絕對的標準,以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鑒于此,本文試就認定公務行為的法律意義、標準以及司法實務略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公務行為的概念及公務行為認定的法律意義

          公務,即國家事務。本文特指行政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管的,管理社會的各項事務。行政主體是享有并且實施行政權的組織,但是行政權不可能自動實施,行政權的最終實現有賴于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來具體操作。因此,所謂公務行為,就是指公務人員代表行政主體,以行政主體名義所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

          由于具體實施公務行為的主體——公務人員,同時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務人員的雙重身份,與此相適應,其行為也具有雙重性的特點。換言之,公務人員的行為并非都是執行公務的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將公務人員實施的各種行為進行正確識別,從而確定其行為是否系公務行為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意義:

          首先,可以確定行為的效力,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是代表行政主體,以行政主體的組織名義實施的行為。究其實質而言,是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而不是個人意志反映下的行為。因此,公務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公務人員向行政相對方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實施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有遵守、服從的義務,非有權撤銷行政行為的國家機關正式作出撤銷相應行為的決定或宣布該決定無效,相應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直存續。例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有偷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必須交納罰款。

          其次,可以確定行為爭議的救濟方式。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不服引起行政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公務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公務行為,那么該行為引發爭議或違法時,則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限于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形式尋求法律救濟。這說明,行政復議這種行政救濟方式是解決行政爭議所獨有的途徑。而且公務行為與非公務行為引起的訴訟性質也截然相異,由此相應的訴訟主體,訴訟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

          第三,可以確定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在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是關系雙方的當事人,公務人員只是代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公務人員對其執行公務過程中的違法、失職行為不直接向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屬于公務行為,不管其行為是否引起爭議,其行為的后果均由行政主體承擔。公務人員與行政主體的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其行為后果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當然由行政主體承擔。如果屬于個人行為,則其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行政主體并不為公務人員的個人行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四,可以構成行政主體實施某些行為的前提。在某些情況下,公務人員的行為屬公務行為,即構成行政主體實施某種行政行為的基本前提。例如,對于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機關可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顯然,作出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拒絕、阻礙公務行為的實施。因此,這就首先需要區分和確認公務人員作出的行為是否屬于公務行為,否則,行政處罰難以適用。

          二、當前理論上公務行為的認定標準及其缺陷

          由于公務人員同時具有公民身份和其他身份(如社會團體成員身份),因而在不同身份條件下所實施行為的性質也就多種多樣。作為公務人員所代表的行政主體,既有著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同時也具有組織法人的身份,由此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行為性質也涇渭分明。那么,如何劃分公務人員不同性質的行為,確定公務行為認定的標準,就成為行政法學中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當前在理論上認定公務行為的標準由以下相關因素組成:

          1、時間要素。公務人員在上班時間實施的行為,通常認為是執行公務的行為,在下班后實施的行為則被視為非執行公務的行為。這源于英國早期的行政法理論。但時間要素無法解釋兩種情況:一是公務人員在上班期間從事個人行為。例如工商局一工作人員上班時間駕車將病重的母親送往醫院,途中撞傷行人;二是公務人員下班后繼續執行公務。如某公安人員在下班途中發現有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而前去阻止,應視其為執行公務的行為。在前述兩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單純以時間作為認定公務行為的標尺。正相反,第一種行為雖然是在上班時間實施,但行為內容的私人性質導致了該行為的屬性只能是個人行為;第二種行為盡管在非上班時間為之,可行為內容明顯具備公務行為職責特點,因此應屬于公務行為。

          2、職責要素。公務人員的行為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視為非執行公務的行為。這種標準確能解決許多問題,但它無意中把所有的超越職責行為推定為個人行為,從而免除了公務機關的連帶責任。其實在許多場合下,公務人員的越職不過是執行公務機關的命令,體現了行政主體的意志。在這種條件下行政主體如果不負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

          3、名義要素。公務人員的行為是以其所屬的行政主體之名義作出的,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以個人名義作出的,通常則視為非執行公務的行為,這一標準側重于形式化,它對于公務人員以行政主體名義實施民、商事行為無法識別。

          4、公益要素。公務人員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者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個人利益者則視為非執行公務的行為。這一標準將“利益屬性”作為認定公務行為的中心,但近年來,“公務私化”現象化已出現,私人參與公務日趨增強,所以公務人員以私人身份或其它社會團體身份從事公益活動的行為應屬非公務行為。

          5、命令要素。公務人員的行為是根據其主管領導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實施的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無命令或委托的視為非執行公務的行為。但這一標準與紛繁復雜的行政性事務有不相協調的一面,例如:公安人員發現正在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人,工商干部發現正在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流動攤販,由于未接到命令,為了不致于違法,就聽之任之或向領導請示后再行處理,肯定有悖于執法原則。所以單純的以“命令”這一形式要件作為認定公務行為的標準有明顯的不足之處。

          6、公務標志要素。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佩帶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務標志的行為,一般被認為是公務行為,反之則屬非執行公務行為。這一標準是用來表明公務人員的身份或用公務器具的外形標志以便于社會外界識別。但公務標志要素無法解釋佩帶公務標志的公務人員用于非公務目的的情況。

          上述六種要素各有所長,同時也都具有獨立適用的不足之處,所以在具體認定公務人員的某一行為是否為公務行為的操作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這些相關要素,不能僅以其中某一標準來衡量、判斷。因此,在認定公務行為的司法實踐中不僅要綜合借鑒相關要素,而且要講求操作技巧。筆者認為,在認定公務行為的諸要素中,公務標志要素和職責要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將二者結合適用可以作為認定公務行為既簡易又便于操作的一般標準。

          公務標志因素是認定公務行為的形式要件,它表明公務人員的身份,從而使相對方明了特定的行政執法主體以及相應的職權。職責要素是認定公務行為的實質要件,通過職責要素,行政主體行使相應的行政權,實現對行政性事務的管理,從而區別于公民權利和其它國家權力。當然,這種職責要素,須與公務標志因素基本保持一致。只要具備這兩個因素,對于行為的實施時間、是否濫用或超越職權以及命令有無均可以不予考慮,就直接對公務人員的行為作出性質上的法律評價。例如:公民甲在某服裝店試衣時與店主乙發生糾紛。事后,甲找到其在工商局工作的表兄丙,希望丙借職權教訓乙。丙聽后,于公休日約同事丁一同前往該服裝店,二人向店主出示工作證后,不經調查就以店主出售假冒偽劣服裝為由暫扣了該店營業執照并扣押了一批高檔時裝。在這起工商行政案例中,丙、丁系工商局公務人員,二人以工商局名義實施了相關行為且出示了相應的公務標志——工作證,符合公務行為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暫扣執照、扣押行為是工商行政部門依法享有的職權。盡管在本案中,丙、丁的行為目的明顯為泄私憤、圖報復,而且,但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方乙作為被管理者,在行為實施時是無法抗拒的,雖然乙有事后的救濟權,但在行為進行時法律只規定其有服從的義務。因此,公務人員所屬的行政主體是不能夠以公務人員主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免責抗辯權來對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因此,丙、丁所實施的行為由于同時具備了公務標志以及職責這兩個因素,且公務標志因素與職責因素具備法律上的聯系,因此該行為的性質就應當確定為公務行為。

          誠然,這個確定的標準只是一般性的,其也仍然存在特殊例外情況,對此,必須根據各案具體情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

          三、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公務行為應注意的問題

          (一)公務行為認定的出發點

          對于公務人員實施的各種行為進行性質識別,是行政法理論和實踐的要求。如前所述,公務行為在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的和絕對的標準,因此,在實踐操作中,必須首先總體把握其中蘊含的法律精神,并以此為出發點,從而指導公務行為的認定過程。公務行為的界定范圍既不能無限制地擴張,又不能無原則地縮小。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認識:

          1、公務行為的認定要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最大限度地確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并使之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由于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體擁有實現其意志的全部手段,因而其不僅與相對方的關系甚為密切,而且可能對相對方產生多方面的影響。一旦行政主體和公務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出現、或等違法、失職行為,就必然會侵犯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公務人員的行為是否為公務行為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對方尋求法律救濟的方式、途徑以及權利的補救恢復程度會大不一樣。例如:稅收征管人員甲在收稅時,納稅義務人乙言詞過激,妄圖抗稅,雙方在爭執中甲將乙打傷。這一行為如認定為個人行為,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甲、乙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民法調整(未構成犯罪)。反之,如認定為公務行為,則引起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甲不是一方當事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乙和甲所屬的行政機關,由行政法調整。由此看來,在認定為個人行為的情況下,相對方就不具有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賠償的請求權。所以從這個角度分析,相對方權利的保障就相對弱化。單從行政賠償的層面考慮,由于各級政府在預算中編列國家賠償準備金,經費來源有所保證,所以受害人的損失能切實、迅速地得到賠償。在前述甲征稅的事例中,甲收稅時打人,法律并沒有賦予他打人的權力,其所屬單位也經常會辯解,我們沒讓他去違法,沒讓他去打人,出了問題應當由工作人員自己負責。對這種辯解細加法律分析,不難看出這對乙是不公平的。甲打傷乙的行為是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與行使行政職權所產生的紛爭有關,雙方法律地位本就不平等,而甲身為公務人員,粗暴執法,致人身體損傷,這是甲違反法律、的行為,甲的所屬機關負有管理公務人員的義務,對此不能主張免責抗辯權。甲執法行為的違法性并不影響公務行為的定性。如此一來,就可以使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2、公務行為的認定要保障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

          行政權是行政主體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具有強制性、單方性等特征。這種權力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公務人員實施的行為如果被確認為公務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具有強制性,行政管理相對方有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任何阻礙行為都將被視為妨礙或抗拒執行公務。相對方對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有異議,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但在有關國家機關對相應行為進行審查和作出裁決之前,相應行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對人有繼續遵守和服從的義務。反之,如果公務人員實施的行為屬個人行為,就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人也就沒有服從的義務??梢姽珓招袨槭枪珓杖藛T行使行政權、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的前提,否則就有可能是違法或侵權行為。因此,無原則的縮小公務行為的范圍,勢必會影響行政執法活動,公務人員也會束手縛腳。例如某公安人員下班后,發現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就采取了強制帶離現場、盤問等措施。如果以時間、命令等要素認定該行為是個人行為,無疑公安人員實施了侵權行為。這樣一來,違法行為人有恃無恐,執法人員反而顧慮重重,社會秩序必然受到負面影響。因此,在進行公務行為的認定過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考慮保護相對方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保障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二)認定公務行為的基本程序

          面對公務人員實施的各種行為,為便于定性,我們可以對公務人員行為層次作兩步劃分。

          1、劃分個人行為和機關行為。

          個人行為不是公務行為,因為公務行為不能以個人名義而只能以公務機關的名義作出。個人行為是個人的、私人的,責任自負;公務行為是國家的、機關的,責任應由機關承擔,至少應首先由機關承擔。例如:一國家公務員與鄰居因排放污水問題發生互毆,盡管毆打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公務人員,但在這起相鄰關系糾紛中,公務人員是以個人的名義,普通公民的身份實施的,并不是在執行公務,所以是個人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其個人承擔。

          在實踐中,劃分個人行為與機關行為的標準主要有三個:

          第一,公務人員的行為以所屬機關名義作出,屬機關行為,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則屬個人行為。公務人員同國家行政主體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因此被委托人在執行公務時當然要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使職權,這是確定公務行為最基本的標志之一。

          第二,公務人員的行為是執行機關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單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權限,概屬機關行為。很多行政行為都是上級命令或委托實施的,就公務員和所屬機關的關系來看,屬內部行政管理關系,公務人員系被管理者,有服從的義務。

          第三,公務人員的行為是在他的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屬于機關行為,如果超越職責范圍,必須結合前兩個標準綜合認定。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因此行政行為不一定就是合法行為,越權行為從性質上說屬違法的行政行為,我們不能以行為合法與否作為界定機關行為的標準。

          當然,劃分個人行為與機關行為的上述三個標準必須結合適用,依照各案具體分析。

          2、劃分機關民事行為和公務行為

          機關行為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機關法人”的身份,以“機關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是處在平等主體的機關行為,則公務人員的行為屬于機關民事行為,與行政職權無關,具有橫向平等有償的特點。例如,行政主體修建辦公樓,購買辦公用品等純屬民事行為,受民法調整;另一種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是處在行政管理地位的機關行為,則公務人員的行為屬于行政公務行為。具有縱向管理的特點,受行政法調整。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時也可能通過私法行為的形式進行管理,例如,行政合同行為,表面上是按照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形成,但其目的是為行使行政職能,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領導與服從的不平等關系,行政主體一方是為了完成行政管理目標,不是為了追求法律或合同所規定獲得的經濟權利和民事權益,所以,行政合同在實質上仍是一種行政行為、公務行為,不屬于機關民事行為。

          (三)認定公務行為的司法實務

          公務行為的認定一般來說是比較好區分的,但在有些情況下就很難區分,例如:張某租李某貨車一輛向A鄉一水泥廠送石料,合同約定張某每月向李某交納租金2000元。1999年1月至4月,張某未向李某交納租金,李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便想扣回汽車。1999年5月15日(星期六),李某怕扣車不順利便約在交通部門工作的甲、乙、丙三位朋友一起來到該水泥廠,甲、乙、丙著交通制服。當張某雇用的司機拉石料進廠時,三位交通局人員以查養路費、營運證為名將車攔住。當司機未拿出有效證明時,三名工作人員將車強行扣押,開到A鄉交通管理所,然后由張某將車開走。對這起案例我們先從認定公務行為的理論參考要素入手分析。從時間要素看,行為不是在上班時間實施;從命令要素看,沒有經所在機關領導批準;從職責要素看,甲、乙、丙三名公務人員且實施了“把車交他人開走”這一超出職權范圍的行為。那么這一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務行為?我們如果仔細分析扣車的整個過程,就會發現這完全是公務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交通局是行政主體,且根據當地地方性法規,交通局具有對貨運車輛檢查經營行為、規費繳納情況以及作出行政處罰的職權,甲、乙、丙三人系交通局工作人員,實施檢、扣汽車行為時身著執法制服,具有主體及權限法定性的特征。雖然實施行為不是在上班時間,但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行政主體在下班時間不能對其職責范圍內的社會行政事務進行管理。也沒有賦予公民在下班時間遇有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具有先行審查權,審查該項公務是否經過批準,只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服從義務。至于把所扣車輛交他人開走,這是公務人員違反執法紀律,的行為,并不影響本案公務行為的定性。

          從上述實例中可以看出,對公務人員實施的行為在定性時,不能僅從一個或幾個因素去衡量,必須全面分析行為實施的全過程。由于目前理論上區分的標準尚無法律依據,學術界持論不一,這里從實務的角度提供一些看法:第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某一個行為和事項屬于公務人員職責范圍的,那么這個公務人員實施該行為,應當認定為公務行為。第二,即使沒有規范性文件、規章制度依據,但具有從屬關系的領導和上級指派所屬工作人員實施某一行為,該行為一般應認定為公務行為,當然前提是與他的工作有一定的聯系。第三,如果行為不是在崗位上而是在下班后所實施的,原則上要看有關法律規范對其職責上的要求,例如公安人員下班后抓小偷,這種行為應該是一種公務行為,因為警察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職責范圍內的事,他都要去履行他的職責和義務。第四,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了超出職權范圍的行為,例如收稅時打人,這種情況下,應當著重分析這種行為的目的、動機,行為的過程是否與行政職權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如果說這一行為是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發生的,與行使行政職權中所發生的紛爭有關,或者是該執法者個人導致沖突等,都應當認定為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不能簡單地以合法與否作為認定公務行為的界限。第五,在綜合考慮識別因素時,應主要將公務標志因素和職責要素結合起來確定。公務標志因素是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亮明執法資格。公務標志多種多樣,可以是相關執法證件,穿戴執法制服,也可以佩戴相關的袖章、胸章以及其他標志。在表明身份的基礎上,只要其行使了與其身份相適應的行政權,不論時間、地點、有無命令、合法與否,一般都應認定為公務行為。

          綜上所述,認定公務行為是行政司法實踐的要求,只有綜合借鑒相關要素,結合每一行為的具體情況,輔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確地認定公務行為。

          參考文獻

          1、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3月版。

          2、羅豪才、應松年《國家賠償法研究》第21頁。

          3、曹競輝《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第232頁。

          4、張孝昭《國家賠償法逐條論述》第78頁。

          論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標

          以省委八屆八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省直行政部門為重點,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加強監督檢查,積極整改突出問題,切實規范工作程序。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使政府職能得到轉變,工作作風明顯好轉,工作效率顯著提高,服務意識不斷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進一步提升,法治和服務型政府建設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效。

          二、工作任務

          (一)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在往年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各級、各部門對現有的審批事項,按照人事、編辦、法制辦等部門的實施方案,組織新一輪的全面清理。其中,省直各部門按照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安排意見,將自查清理意見報送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10月底前形成清理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市、縣兩級參照省清理工作進度安排,結合各自實際,本著從嚴抓緊的原則,妥善確定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2、充分運用監察手段,對清理過程和清理結果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明確審批標準、條件、時限和責任,完善審批方式,簡化辦事流程,規范審批程序。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加強后續監管,實行跟蹤問效。

          3、繼續加強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效能。在連續三年分部門開展《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的基礎上,深入調研,制定較為完備、細化、操作性強的行政許可績效評估方案,報省政府同意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強化對行政許可權的監督制約,建立起經常性、動態性、長效性的層級監督機制。

          (二)認真解決企業和群眾反映突出的亂收費問題,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加強兩項收費清理,規范收費行為。由省財政廳牽頭繼續組織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清理,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優化辦等部門配合;由省發改委牽頭繼續組織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專項清理,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優化辦等部門配合。9月底前提出取消一批收費項目、降低一批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同時對保留的項目重新進行公示,對收費許可證進行重新審核,按照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不同收費性質分別發放收費許可證。市、縣兩級也要集中時間,對兩項收費進行清理,11月底前公布清理結果。

          2、著力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省法制辦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意見》。省監察廳、省優化辦會同省政府法制辦,9月份要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試點工作經驗。在此基礎上,全面清理涉企行政處罰項目,建立處罰事項自由裁量權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

          3、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有效監督。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督促行政機關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糾正和查處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提格執法、公正執法、為民執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年底前完成對全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網上管理和公開。

          (三)圍繞提高行政效能,加強行政服務網絡建設

          1、規范行政服務中心(大廳)建設。進一步推進職能部門內設機構整合力度,切實解決行政服務窗口“收發室”、“二傳手”和“前店后廠”等問題,真正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個機構履職、一枚印章審批”的行政審批服務。各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要全部納入行政服務窗口辦理,實行“陽光操作”,履行服務承諾,嚴格限時辦結。要規范行政服務窗口收費管理,落實“部門繳費決定、銀行代收開票、財政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和杜絕服務窗口亂收費現象的發生。深入開展“爭創優質服務窗口”活動,對達到規范標準的“優質服務窗口”予以表彰。

          2、延伸和完善行政服務網絡,逐步實現以人為本的網絡化服務。把服務中心建設向基層延伸,向生產生活、勞動保障、信息咨詢和社會、法律咨詢服務等領域拓展,不斷強化服務功能。在60%鄉(鎮、辦事處)建立便民服務中心的基礎上,今年全面完成鄉級便民服務中心建設任務,力爭年底前形成省、市、縣、鄉四級行政服務網絡。堅持因地制宜,根據群眾意愿和實際需要,繼續在村級推行代辦員服務制度。按照省電子政務建設三年規劃要求,省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于年底前制定全省電子監察網絡建設方案,報省政府批準,明年組織實施,2010年投入運行。

          (四)加強公務員教育培訓,提高公務員整體素質

          1、組織開展公務員培訓教育。堅持行政推進、全員參與的原則,制定公務員培訓方案,完善公務員考錄和流動機制。當前,要結合全省“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討論主題活動,組織廣大公務員認真學習、深刻理解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有關論述,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自覺主動地把開展“兩轉兩提”工作作為解放思想大討論的重要內容,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通過常抓不懈,狠抓落實,在公務員隊伍中樹立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勤政意識。

          2、開展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分行業組織服務對象進行評選,真正評選出群眾最滿意的公務員,形成各條戰線都有模范典型可學、可比、可趕的局面。年底前以省政府名義表彰一批“人民滿意公務員”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每三年表彰一次,形成制度。

          3、建立健全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結合全省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河南省公務員日常登記辦法》、《河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辦法》、《河南省公務員獎勵實施意見》等配套文件,建立起法規完備、管理規范的公務員管理體系。

          (五)圍繞轉變工作作風,深入開展政風行風評議活動

          1、組織開展對部門和行業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按照國務院糾風辦《關于進一步深化和規范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今年確定工商、國稅、地稅、質量技術監督等50個政府部門和電力、鐵路、郵政等25個公共服務行業為評議對象。在評議活動中,組織參評部門和行業開展“對照職能,貼近民生,努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主題實踐活動,進一步增強為民服務意識。11月份組織全省性的問卷測評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各界評議,積極聽取并整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同時,把評議結果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作為考核被評部門和行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糾風工作責任制、評選政風行風建設先進單位和文明行業的一項重要指標,作為考核部門及其主要領導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2、切實推進基層部門和行業的作風建設。省政府糾風辦今年下半年在全省30個社會管理與服務職能相對較多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開展“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隊、辦)和窗口單位”評議活動。通過評議和創建活動,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使干部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業務水平、行政能力及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有明顯提高。

          3、辦好政風行風熱線,為群眾排憂解難。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省糾風辦繼續與有關媒體聯合,辦好“政風行風熱線”,積極引導部門和行業接受群眾監督。

          (六)著力完善內部運行機制,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創新服務理念,改進工作方式,增強工作主動性。要盡快建立健全內部各項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真正形成靠制度辦文辦事的運行機制。要完善內部監督考核辦法,強化日常工作的自我監督和主動糾錯能力。要結合全省“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討論主題活動,對照“兩轉兩提”工作要求,重點查找和糾正在思想認識、體制機制、精神狀態、自身素質、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省直各行政部門和各省轄市政府要對照“兩轉兩提”精神,理出當前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和事項,研究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時間要求,報省“兩轉兩提”工作辦公室,作為下一步督查、考核、驗收工作的依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兩轉兩提”工作,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是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任務。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兩轉兩提”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責任到人,認真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各級領導同志要全面掌握工作情況,定期研究、指導工作深入開展,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為了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各部門都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制,加強對“兩轉兩提”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導。要按照豫政辦[2008]62號文件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開展“兩轉兩提”工作的實施意見,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二)加強督查,強化責任。各地各部門“兩轉兩提”領導機構,要根據工作進度,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兩轉兩提”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工作落實。省“兩轉兩提”辦公室從8月份起,將適時對省直各行政部門和各省轄市報送的工作計劃、落實措施和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行動遲緩、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顯的地區和部門重點督導。10月份將結合督查情況,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突出問題,交流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年底前,進行階段性總結。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監察職能,對工作不力,作風不實,甚至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認真整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要認真受理舉報投訴,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搞“四亂”、“四難”、不作為、亂作為的,加大查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