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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醫學院,四川瀘州646000)
摘要:以全國27個省份法院裁判文書作為實證研究樣本,運用統計學分析方法對我國非法行醫罪的量刑進行分析,觀測我國非法行醫罪量刑的基本特征;對影響非法行醫罪量刑的諸多因素進行概括總結,探索基于不同因素在量刑上的差異及對量刑的影響。發現當前我國非法行醫罪量刑上值得推廣的經驗和需要改進的問題,期翼為我國非法行醫罪的理論繁榮提供經驗基礎,為司法人員量刑提供參考。
關鍵詞 :非法行醫罪;量刑;自由刑;罰金;緩刑
中圖分類號:DF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2-0125-13
收稿日期:2014 -10 -20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www.cnki.net) 2014年12月29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四川省醫事衛生法治研究中心2013年科研項目《醫事刑法學的學科定位及體系構建研究》(YF13 - Q02)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章樺(1983-),男,四川宜賓人,瀘州醫學院法學院教師,研究方向:醫事法學、刑法學;石鎂虹(1984-),女,福建三明人,瀘州醫學院護理學院教師,研究方向:醫事法學、外科護理學。
非法行醫罪是1997刑法新增罪名,實施17年來,對遏制非法行醫行為,凈化醫療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非法行醫問題仍然嚴峻,據統計,2010年至2012年,我國共取締無證行醫14.1萬余次,移送無證行醫刑事案件4,188件。為此,2013年9月27日國家衛生和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武警部隊后勤部、衛生部六部門部署在全國開展為期一年的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2013年10月-2014年10月)。專項行動在一定程度導致非法行醫罪刑事案件的增加。對非法行醫罪量刑影響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實現刑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功能,在這一時期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非法行醫罪的科學合理量刑也具有長遠的意義。
一、樣本來源及實證研究方法
(一)非法行醫罪樣本來源
截止2014年7月,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 http:// court.gov. cn/zgcpwsw/)中隨機抽取了555份非法行醫罪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時間在從2013年1月到2014年7月。所有案例涉及到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其中東部地區384件,中部地區135例,西部地區36例,從數量上來看,東部地區案例偏多,中部、西部地區案件相對較少,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同地區裁判文書上網的時間要求不同造成,所以結論有可能更偏向東部情況,但總體上涉及省份較多,具有全國代表性。樣本均為非法行醫罪一審、二審判決書,假設現有判決沒有受到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影響,基本符合量刑規范。
(二)非法行醫罪的研究對象
1.以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自由刑作為刑期的研究對象
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的刑種選擇較多①,包括單處罰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加上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一共有5種情形供法官選擇,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屬于自由刑,而且占到樣本總量的85. 6%②,本文以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自由刑案例為研究對象。非法行醫罪有三個量刑幅度可供選擇,由于特殊原因,出現一些并沒有在量刑幅度中的判決③,本文將其視為極端案例進行了刪除,以便得到更符合司法實際情況的結果。而且第二量刑幅度和第三個量刑幅度的案例數相對較少,本文只研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例。
2.單處罰金和并處罰金的數額沒有差異,將其合并作為罰金刑研究對象
單處罰金的均值為11,403元,標準差為9,624元,并處罰金均值為11,121元,標準差為1 1,849元,分成兩組進行T檢驗(t值=0. 166,P值=0.868>0.05),從統計學上講,二者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所以筆者將單處罰金和并處罰金數額合并起來分析。
(三)非法行醫罪的研究方法
1.非法行醫罪量刑影響因素(變量)的設置及變量的分類
根據非法行醫罪的刑法規定、《非法行醫司法解釋》、2009年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在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行醫銜接配合暫行規定》)以及200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移送犯罪案件規定》),結合刑法的關于非法行醫罪量刑的基本理論,本文設置了非法行醫罪的19個變量:犯罪所屬地區、犯罪主體性別、犯罪主體年齡、犯罪主體文化程度、未取得行醫資格類型、非法行醫行為方式、非法行醫地點、行政處罰的次數、最后一次行政處罰到再次非法行醫的事件間隔、坦白認罪或自首、是否被取保候審、是否有辯護人、審理程序、刑種、刑期、并處罰金數額、單處罰金數額、是否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
犯罪所屬地區按照行政區劃分為東中西部地區;文化程度從小學及以下學歷到大學學歷依次劃分;未取得行醫資格類型劃分為三類(下文詳述);非法行醫行為方式劃分為非法開設私人診所、非法開設牙科診所和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三類,對于判決書中出現的非法在藥店坐診、非法接生、非法出售假藥、劣藥的情形,由于出現頻率相對較低①,本文不做分類研究,法行醫的地點劃分為鄉鎮和縣市區兩大類。
2.將555個非法行醫罪判決書按照以上變量進行歸納整理,運用Epidata3.0進行數據錄入,運用spss17.O統計分析軟件進行實證分析。綜合運用T檢驗、卡方分析、方差分析、相關分析等統計學分析方法。按照影響因素的順序對自由刑刑期、罰金刑數額、緩刑適用進行全面分析,最后得出非法行醫罪量刑影響因素的相關結論。
二、非法行醫罪自由刑刑期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1.全國非法行醫罪自由刑量刑總體均衡,不存在地區差異
全國非法行醫罪自由刑刑期均值為7.9個月,東部地區為7.8個月,中部地區為8.4個月,西部地區為8.4個月,東部地區的刑期均值低于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見表1:不同地區量刑情況)。但通過方差分析,各地區之間量刑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626,P=0.535 >0.05)。
2.男,性犯罪自由刑均值高于女性,但差異并不顯著
非法行醫罪男性刑期均值高于女性,男性犯罪人刑期均值為7.8個月,女性犯罪人為7.5個月(見表2:不同性別量刑情況)。但通過方差分析,男性犯罪人與女性犯罪人在量刑上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197,P=0.658 >0.05)o
3.犯罪主體年齡呈現正態化分布,犯罪主體年齡與刑期存在負相關趨勢
犯罪主體平均年齡為44.3歲,最小年齡為23歲,最大年齡為81歲。犯罪年齡基本符合正態分布,以43歲為中間值,向高低兩個年齡階段逐漸降低(見圖1:犯罪主體年齡)。通過進行相關分析,雖然相關性并不顯著(Pearson相關系數①=-0.084,P=0. 265>0.05),但可以看出年齡和刑期存在相對較弱的負相關,在一定程度上,刑期存在隨著年齡的升高而降低的趨勢。
4.文化程度越高,量刑反而越重,大學學歷量刑最高
具備大專或本科文化程度的刑期均值最高,為9.5個月,其次是中專文化程度,為8.3個月,最低的為小學和初中文化程度(見表3:不同文化程度的量刑情況)。非法行醫罪作為典型的職業犯,多數犯罪人是有過學醫或者行醫經歷,甚至有的是從正規的衛生學校或醫學專科、本科院校畢業,從事過醫學的系統化學習,只是由于特殊情況,沒有考取到醫師資格證,或者考取了醫師資格證并沒有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筆者認為,從文化程度的角度講,低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大多沒有學習過醫學相關知識,造成公共衛生損害的危險性及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量刑的不應當出現文化程度高的反而量刑越重的現象。通過進行方差分析,雖然各文化程度之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921,P=0.454>0.05),但該樣本所反映出的量刑趨勢需要引起司法實務部門的重視。
5.未取得行醫資格類型與量刑的關系
根據《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五類:(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有學者認為,超出執業注冊地點、類別、范圍行醫也應當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非法行醫行為,當然司法實踐也堅持這種觀點,本文結合判決書所載信息情況,結合上述六種情形,將未取得行醫資格情形分為三大類:第一類,不具有合法醫師資格①但在有合法《醫療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診療活動;第二類,具有合法醫師執業資格但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第三類,即沒有醫師執業資格又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類型。前兩類屬于單一資格缺失型,量刑均值分別為4.5個月和7.9個月,后者屬于雙重資格缺失型,量刑均值為8個月。可以看出單一違規的量刑平均值都低于雙重違規類型(見表4:不同類型未取得行醫資格的量刑情況)。但通過方差分析,三種未取得行醫資格的量刑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 =1.28,P=0.279>0.05)。筆者認為,單一資格缺失型的處罰應當低于雙重資格缺失型,因為其對公共衛生的危害性更大;同時,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但并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的量刑應當比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量刑低,因其具備了行醫的能力,只是由于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的《醫療執業許可》,對造成公共衛生損害的危險性及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性更小。
6.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量刑明顯高于非法開設私人診所和牙科診所類型
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刑期均值最高為10.2個月,而私人診所和牙科診所量刑均值分別為7.5個月和7.9個月(見表5:不同的非法行醫行為方式量刑情況)。通過方差分析,運用LSD法①進行兩兩比較,發現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量刑與私人診所(P=0.001<0.05)、牙科診所(P =0.015 <0.05)存在顯著性差異。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的問題正愈益嚴峻,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危害孕婦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胎兒的生命權益和出生后的女嬰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并會引發家庭內部矛盾,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通過案例梳理發現: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人員幾乎都屬于雙重資格缺失型(既沒有醫師資格也沒有《醫療執業許可證》);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案例中,幾乎都為共同犯罪,大多數為團伙作案,流動作案;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人員多數曾經因為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受到過相關的行政或刑事處罰,其表現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應當給予更嚴重的處罰。
7.縣市區進行非法行醫的量刑高于鄉鎮
非法行醫曾在農村地區泛濫,并逐步向城市蔓延,大多為鄉村無證醫生、赤腳醫生,在1994年《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出臺之前,無證行醫行為非但不予制止,甚至還實施鼓勵政策,為緩解一定時期醫療資源匱乏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如今的非法行醫的從農村大量轉向城市。樣本非法行醫罪中縣市區的案例占到了60.9%,鄉鎮的案例占39.1%,縣市區的非法行醫犯罪是鄉鎮的1.56倍。由于縣市區人口較多,進行非法行醫對公共衛生的危害性更大,所以量刑均值高于鄉鎮的量刑均值,縣市區刑期為8.2個月,鄉鎮刑期均值為7.5個月(見表6:不同行醫地點的量刑情況)。通過進行T檢驗,雖然差異并不顯著(T= -1.363,P=0. 174>0.05),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縣市區進行非法行醫量刑高于鄉鎮的趨勢。
8.行政處罰次數越多,量刑越重
根據《2008非法行醫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構成非法行醫罪。但由于衛生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移送存在的問題,導致案例中存在被行政處罰3次、4次、5次、6次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才被移送公安部門。這樣的案例大約占到了樣本的9. 4010,本文不探討該問題是否應當成立及該問題產生的原因,僅根據判決書中記載的行政處罰次數分析其與量刑的關系。通過進行相關分析,我們發現行政處罰的次數與量刑存在正相關( pearson相關系數:0. 260,P值<0.01),說明行政處罰的次數越多,量刑越高,這個現象也符合刑法學理論,行政處罰次數越多,表明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越高,再犯可能性也越大,給公共衛生帶來的社會危害也越大,應當在量刑的時候酌定從重處罰。
9.最后一次行政處罰到再次非法行醫的時間間隔越短、量刑越高
最后一次行政處罰后再一次非法行醫的時間間隔,一方面可以反應行政處罰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反映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再犯可能性大小。通過進行相關分析,雖然相關性并不明顯(pearson相關系數=-0.068,P=0.2 >0.05),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出二者呈現出的負相關趨勢,也就是說,時間間隔越短,量刑越高,時間間隔越長,量刑越低。二者的負相關也應當成為司法人員量刑時酌定考慮的因素。
10.具有自首情節的量刑均值低于坦白認罪
坦白認罪的量刑均值為7.8個月,自首量刑均值為7.6個月,自首量刑平均要比坦白少0.2個月,符合我國關于自首法定從輕量刑的規定。通過進行方差分析,這種差異并不顯著(F =0.46,P=0. 838 >0. 05)(見表7:坦白認罪或自首的量刑情況)。
11.刑事訴訟程序上,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量刑明顯低于普通程序
沒有取保候審的犯罪人量刑均值為8個月,取保候審了的犯罪人量刑均值為7.9個月,二者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046,P=0.831>0.05);沒有辯護人的案件量刑均值為7.7個月,有辯護人的案件量刑均值為8.5個月,二者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2. 122,P=0.146>0. 05),反映了辯護人參與非法行醫案件的作用并不明顯,這與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已經收集完備了相應的書證、物證,直接轉化成了刑事證據,事實爭議不大有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量刑均值為7.3個月,普通程序審理的量刑均值為9.8個月(見表8:不同審理程序的量刑情況),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量刑明顯低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F=17. 838,P=0.000 <0.05)。
三、非法行醫罪罰金刑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如前所述,單處罰金與并處罰金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而且量刑均值相當,本部分將單處罰金和并處罰金結合在一起進行分析。在罰金刑的適用上筆者還是按照上文步驟進行對比,為避免繁瑣表格或圖示,僅以文字的形式表述展現。
1.中部地區的罰金刑數額明顯高于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
全國罰金刑數額均值為10,593元,中部地區罰金刑數額均值畸高為16,540元,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較為穩定,分別為9,382元和8,363元。通過進行方差分析,運用LSD法進行各地區比較,發現中部地區的量刑明顯高于東部地區(P=0. 000<0.05)和西部地區(P=O.003<0.05),這種顯著差異與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并不適應,需要引起司法實務部門的注意。
2.不同性別之間罰金刑不存在顯著性差異,年齡與罰金刑數額存在負相關趨勢
女性犯罪的罰金刑量刑均值為10,937元,男性犯罪罰金刑均值為11,245元,看似女性罰金刑數額低于男性,但二者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 023,P=0.879 >0.05)。年齡與罰金刑數額存在一個很弱的負相關趨勢,即年齡越高,罰金刑數額越低,但這個趨勢并不十分明顯(pearson相關系數=-0.009,P=0.903 >0.01)。
3.中專文化程度與大學文化程度的罰金數額顯著高于其他文化程度
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罰金刑均值為7,000元,初中文化程度罰金刑均值為7,023元,中專文化程度罰金刑均值為15,500元,高中文化程度罰金刑均值為7,947元,大學文化程度的量刑均值最高為16,300元。中專文化程度罰金刑均值較高的原因在于中專文化程度的犯罪數量最多,罰金刑上從重處罰也符合刑事政策。通過LSD法進行組間對比發現,中專文化程度的罰金刑數額與初中文化(P =0.001 <0.05)、高中文化(P=0.019<0.05)兩個程度存在顯著性差異;同時大學學歷與初中文化(P =0. 005 <0. 05)、高中文化程度(P=0.033<0. 05)也存在顯著性差異;總體來講,大學文化程度和中專文化程度罰金數額顯著高于其他文化程度。
4.不同的未取得行醫資格類型罰金刑數額沒有顯著性差異
未取得醫師資格人員的罰金數額均值最高為14,000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人員罰金數額均值為10,793元,雙重資格缺失型人員罰金數額均值為10,483元,但三種類型之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 =0.281,P=0.755 >0.05)。
5.不同非法行醫行為方式罰金刑沒有顯著性差異
非法開設私人診所罰金數額均值為10,302元,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罰金數額均值為11,150元,牙科診所罰金刑均值為11,447元。各種行為方式之間罰金刑數額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 =0.331,P=0.718 >0.05)。
6.在鄉鎮非法行醫罰金刑數額均值低于縣市區
非法行醫地點在鄉鎮的罰金數額均值為9,414元,低于縣市區的罰金刑均值11,391元,通過方差分析,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2.841,P=0.093>0.05),但由于P值并不大,我們可以認為存在鄉鎮罰金數額低于縣市區的趨勢。
7.行政處罰的次數與罰金刑數額存在正相關、最后一次行政處罰到再次非法行醫的事件間隔與罰金刑數額沒有相關性。
行政處罰的次數與罰金刑數額存在正相關,即行政處罰的次數越多,罰金刑數額越高(Peason相關系數為0.166,P=0.001<0.01),與前文所述的原因相一致。時間間隔與罰金刑數額幾乎不存在相關性(Pearson相關系數為0.062,P=0.244>0.01)。
8.具有自首情節的罰金刑數額明顯高于坦白認罪
坦白認罪的罰金刑數額均值為10,093元,自首的罰金刑均值為15,025元,通過方差分析,二者存在顯著差異(F=6.826,P=0.009<0.05),即自首的罰金刑數額顯著高于坦白認罪,筆者認為,這與下文實證的具有自首情節大量適用緩刑有關。
9.取保候審的罰金刑數額明顯高于未取保候審的情形
沒有取保候審的案件罰金刑數額為7,852元,取保候審的案件罰金刑數額為12,933元,通過方差分析,取保候審的案件罰金刑數額明顯高于沒有取保候審的案件(F= 20. 642,P= 0. 000<0.05),筆者認為,這與下文實證的取保候審案件多數適用緩刑有關。無辯護人的罰金數額均值為10,813元高于有辯護人的罰金刑數額均值為9,981元,但二者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413,P:0.521>0.05)。簡易程序罰金刑數額均值為10,975元高于普通程序罰金刑均值為9,358元,雖然二者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1.451,P=0.229>0.05),P值并不是非常大,所以可以認為存在這種趨勢,這種趨勢也與下文論述的簡易程序更多使用緩刑有關。
四、非法行醫罪緩刑適用量刑因素實證分析
1.中部地區的緩刑率明顯高于東部和西部地區,緩刑考驗期由東往西逐漸升高
中部地區緩刑適用率最高為68. 9%,東部地區為44.9 010,西部地區為45.5%。通過卡方分析,中部地區緩刑適用率明顯高于東部地區( X2=13. 905,P=0.000<0.05),中部地區緩刑適用率明顯高于西部地區( X2 =4. 03,P=0.045<0.05)。緩刑考驗期呈現出從東部往西部逐漸升高的趨勢,均值分別為12.1個月、14.5個月、19.9個月,通過LSD各組之間進行比較,發現三個地區的緩刑考驗期彼此之間都存在顯著性差異(P<0.05)。
2.女性的緩刑適用率略高于男性,緩刑考驗期略低于男性,但二者并不存在明顯差異
女性緩刑適用率為56.3%,男性緩刑適用率為55.3%,女性緩刑適用率略高于男性,但二者之間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X2=0.012,P=0.912>0.05)。女性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2.8個月,男性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3.9個月,女性緩刑考驗期略低于男性,但二者差異并不明顯(F=0. 515,P=0.474>0.05)。
3.年齡越高,緩刑考驗期越短
通過進行相關分析,年齡對緩刑適用沒有顯著性影響(pearson相關系數=0.087,P=0. 248>0. 05)。而緩刑考驗期和年齡存在負相關,即年齡越高,緩刑考驗期越短(pearson相關系數=一0. 238,P=0.022<0.05)。
4.緩刑考驗期呈現出由低文化到高文化程度逐漸增加的趨勢
大學學歷的緩刑適用率最高為70%,依次為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為66. 7%,中專文化為60.3%,高中文化為47.4%,初中文化最低為42.9%。通過兩兩進行卡方檢驗,各文化程度之間緩刑適用率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P>0.05)。除去中專文化程度緩刑適用的特殊性,緩刑考驗期呈現出由低文化程度到高文化程度逐漸增加的趨勢,緩刑考驗期的均值依次為10.5個月、12.6個月、13.3個月16.3個月。但文化程度之間沒有顯著性差異(F=1.212,P=0. 313>0.05)。
5.未取得行醫資格不同類型緩刑適用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不同類型緩刑適用率比較平衡,未取得醫師資格的緩刑適用率為50%,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人員的緩刑適用率為52.5%.雙重資格缺失類型的緩刑適用率為48.3%。各種類型之間緩刑適用率也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X2=0.447,P=0.8 >0.05)。未取得醫師資格人員緩刑考驗期均值為5個月,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人員的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3.3個月,雙重違規類型的緩刑考驗期為13.1個月,各種類型之間緩刑考驗期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 =2.28,P =0.105 >0.05).
6.不同非法行醫類型緩刑適用率兩兩間都存在顯著差異,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緩刑適用率最低,緩刑考驗期均值最長。
非法開設牙科診所的緩刑適用率最高為76.1%,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緩刑適用率最低為13. 2%,非法開設私人診所的緩刑適用率為49.5%。通過兩兩進行卡方檢驗,三種非法行醫行為方式的緩刑適用率都存在顯著性差異(P都<0. 05)。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緩刑考驗期均值最長為18.9個月,牙科診所為13.3個月,私人診所為12.7個月。各組之間雖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 =2.28,P=0.051>0.05),由于P值接近0.05,所以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認為,非法對胎兒性別鑒定的緩刑考驗期還是高于其他非法行醫行為的。
7.鄉鎮非法行醫的緩刑適用率高于在縣市區,緩刑考驗期均值也較短
在鄉鎮非法行醫的緩刑適用率為55. 2%,縣市區緩刑適用率為45.5%,在鄉鎮非法行醫的緩刑適用率高于在縣市區非法行醫。各組之間雖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X2=3.778,P=0. 052>0.05),由于P值接近0.05,所以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認為,在鄉鎮非法行醫的緩刑適用率較高。在鄉鎮非法行醫的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2.7個月,略低于縣市區的緩刑考驗期均值13.4個月,但二者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664,P=0. 416 >0. 05)。
8.行政處罰的次數與緩刑適用率存在不符合量刑規范的正相關
通過進行相關分析,行政處罰的次數與是否適用緩刑存在不正常的正相關,即行政處罰次數越多,適用緩刑的概率越高(pearson相關系數=0.158,P值=0.002<0.05),急需引起司法人員的重視;同時行政處罰的次數與緩刑考驗期存在正相關,即行政處罰次數越多,緩刑考驗期越長(pearson相關系數=0.252,P=0.000 <0. 05)。時間間隔與緩刑的適用存在正相關,即時間間隔越長,適用緩刑概率越高,時間間隔越短,適用緩刑概率越低(pearson相關系數=0. 168,P值=0.001<0.05);同時時間間隔與緩刑考驗期存在負相關趨勢,即時間間隔越長,緩刑考驗期越短,但該趨勢并不顯著(pearson相關系數=-0.074,P=0.315>0.05)。
9.自首情節的緩刑適用率遠遠高于坦白認罪,緩刑考驗期均值較短
自首的緩刑適用率大大高于坦白認罪的緩刑適用率,自首緩刑適用率為74. 7%,坦白認罪緩刑適用率為45. 3%,而且這種差距具有顯著性(X2=11. 684,P=0.001<0.05)。坦白認罪的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3.3個月,高于自首的緩刑考驗期11.2個月,雖然不具有顯著性差異(F=2. 605,P=0.108 >0.05),但由于P值接近0.05,坦白認罪的緩刑考驗期存在高于自首的一種趨勢。
10.取保候審的緩刑適用率遠遠高于未取保候審的案件,且緩刑考驗期均值較短
取保候審的緩刑適用率為74.8 010,未取保候審的緩刑適用率為19.2%,取保候審的緩刑適用率遠遠高于了未取保候審的緩刑適用率( X2=128. 796,P=0.000<0.05)。同時沒有取保候審的緩刑考驗期為14. 78個月,高于取保候審的緩刑考驗期12. 67個月,雖然區別并不顯著(F =3.11,P=0.079 >0.05),由于接近P值接近0.05,所以存在取保候審的緩刑考驗期低于未取保候審緩刑考驗期的趨勢。無辯護人的緩刑適用率為58. 40/0,明顯高于有辯護人的緩刑適用率23.4010( X2=40. 034,P=0.000<0.05)。無辯護人的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3個月,有辯護人的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3. 43個月,二者不存在顯著性差異(F=0.094,P =0. 759 >0. 05)。簡易程序緩刑適用率為50.6%,高于普通程序的44.4%,但二者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X2=1.156,P=0. 282<0.05)。但普通程序緩刑考驗期均值為15. 364個月顯著高于簡易程序的12. 42個月(F=6.996,P=0.009 <0. 05)。
五、非法行醫罪量刑影響因素實證研究結論
1.我國非法行醫罪自由刑量刑總體均衡,但中部地區罰金刑畸高,同時其緩刑適用率也明顯高于其他地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增加罰金刑數額代替自由刑的現象。筆者認為,非法行醫罪的緩刑適用率①本身就高于全國平均水平②,而且本文研究的非法行醫罪犯罪人系經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次非法行醫,如若大量適用緩刑,降低了非法行醫罪的懲罰力度,勢必增加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也不能很好地發揮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
2.女性犯罪人員的刑期、罰金刑數額、緩刑考驗期都略低于男性,同時緩刑適用率也略高于男性犯罪人員,差異并不明顯。筆者認為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在實現懲罰犯罪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對女性進行保護,用微小的差異實現了二者完美的結合。
3.由于非法行醫罪是典型的職業犯,存在一些年齡較大人員構成犯罪的情況,由于《非法行醫司法解釋》是2008年頒布實施,其中規定了二次非法行醫后再次非法行醫可以構成犯罪,基于年齡較大人員對其法律認識的缺失,我國非法行醫罪的量刑還是受到了年齡因素的影響,筆者認為這也符合量刑規范,即隨著年齡的增加,非法行醫罪的自由刑刑期、罰金數額、緩刑考驗期都隨著減少。
4.有學者認為:“非法行醫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一般來說,沒有取得醫生資格行醫的人非法行醫就對公共安全造成刑法所不允許的類型性風險。”筆者贊同此觀點,并認為非法行醫的類型性的風險大小可以進行度量。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人都有過學醫的經歷或者對醫學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大多數人員還是從醫學相關的中專或大專院校畢業,而對于沒有經過專業系統學習的非法行醫人員其造成公共衛生的危險和他人人身傷害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其文化程度就顯得極為重要。我國對于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量刑假設,對于大專學歷和中專學歷的緩刑適用率較高,雖然其刑期、罰金刑數額、緩刑考驗期都要比其他學歷層次的高,但這也是司法過程中的一種平衡之舉。
5.本文在研究非法行醫罪之初,就假設了一種量刑的邏輯,基于帶來的社會危害性不同,雙重的行醫資格缺失(既沒有醫師資格也沒有《醫療許可證》)的量刑應當重于單一的行醫資格缺失(沒有醫師資格或者沒有《醫療執業許可證》)的量刑,同時,沒有醫師資格的量刑應當重于沒有《醫療執業許可證》的量刑。但我國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卻不能滿足這個邏輯;未取得醫師資格人員的量刑均值、緩刑的適用少于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員;罰金刑數額和筆者的量刑邏輯完全相反。由于這一點屬于法律空白,筆者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做出相關的司法解釋,彌補這一量刑上的缺失。
6.不同的非法行醫行為中,非法進行胎兒的性別鑒定的刑事懲罰力度最大,刑期最高,罰金刑數額最高,緩刑適用率最低,緩刑考驗期最長。這與上文所述的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行為性質有關,同時也彰顯出我國刑事司法中對胎兒權利的另一個角度的保護。
7.由于非法行醫罪當前的重災區已由農村轉向城市,基于城市固定人口和流動人口較多,在城市非法行醫帶來的對公共衛生的危險性更大,所以我國刑事司法對在城市進行的懲罰力度也相對較大,樣本展現出刑期、罰金刑數額、緩刑考驗期都比在農村非法行醫的高,同時緩刑適用率又要比農村非法行醫的低。
8.行政處罰的次數與量刑的關系從司法應然性的角度是不應當存在的,根據《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行政處罰的次數不可能超過兩次,但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近10%的超過2次行政處罰的情形,可以看出《非法行醫銜接配合暫行規定》、《移送犯罪案件規定》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得到徹底地貫徹,衛生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仍須加強配合。當然,配合中存在的問題,看似在審判的時候得到一定的彌補,即行政處罰次數越多,刑期越重、同時罰金刑數額越高,但再觀察其緩刑適用率,行政處罰的次數越多緩刑適用率越高,應當引起司法實務部門的重視。畢竟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對于多次非法行醫的犯罪分子也像行政處罰一樣缺失了懲罰力度,勢必也會有損法律的威信。
9.最后一次行政處罰與再一次進行非法行醫的時間間隔,可以反映出非法行醫人員的主觀惡性程度及再犯的可能性,我國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很好地把握了這個因素,即時間間隔越短,刑期越重、緩刑適用率越低、緩刑考驗期越長。
關鍵詞:非法行醫 因果關系 法醫鑒定
非法行醫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加的罪名,主要針對社會上一些根本沒有醫學專門知識,打著治病救人的幌子,騙取錢財,損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江湖郎中。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規范。但在實踐辦案中,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什么人可能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包含了五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即視為取得醫師資格。對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進行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診療活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第二種情形是針對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行為。個人開辦私立醫院或者私立診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能開展診療活動。該項規定主要打擊一些非法診所,如“地下性病診所”等。
第三種情形是針對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人。依據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等同于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
第四種情形是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作出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鄉村醫生90多萬人,他們的學歷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如果強制他們也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恐怕不大現實,考慮到農村群眾的醫療衛生狀況,有必要對鄉村醫生單獨規定,即雖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根據有關規定,經縣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在鄉村醫療機構從事一般醫療服務的,不能按照非法行醫處理。
第五種情形是針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家庭接生人員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家庭接生員資格的人,除從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從事其他行醫行為的資格,這些人員如果從事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情節嚴重,可按非法行醫罪追究責任。
二、對于非法行醫罪應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關系的法醫鑒定
只要是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或者“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予以定罪量刑。在實踐中,只有傷情鑒定或者尸檢報告即可定罪量刑,不需要進行因果關系的技術鑒定顯然是錯誤的,不符合我國刑法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對于非法行醫罪所涉及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只能由技術鑒定機關鑒定認定。這是因為,傷情鑒定或者尸檢報告著重傷亡原因,而因果關系的鑒定意見則著重認清責任。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要求,行為人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因果關系的分析對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刑法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要求: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使某人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可見,非法行醫罪中的致人死亡,應當是指非法行醫直接導致他人死亡,即非法行醫對死亡的產生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認定非法行醫罪應當進行因果關系的法醫學鑒定,就像傷害案件進行傷情鑒定、殺人案件進行尸檢一樣,沒有因果關系的技術鑒定,就不能認定非法行醫罪。
三、應當規范非法行醫罪的司法鑒定,建立統一的法定鑒定機構,確定統一的鑒定標準
在刑法第336條中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1999年5月1日《執業醫師法》實施以來,要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必須通過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生執業資格統考,才能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如何論述非法行醫行為的“罪”與“非罪”,在法律上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非法行醫行為在刑法學上的規定,有“非法行醫行為”并不一定構成“非法行醫罪”,還得具備《刑法》第336條中“情節嚴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和“造成就診人死亡的”三種情況。
有關“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8)5號的司法解釋中有詳細的論述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構成刑法學上的非法行醫行為的情況以外,更多的是在民法中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如: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但何謂非法行醫,在《醫療事故的處理條例》中沒有明確的解釋;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執業醫師法》第39條中,“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以下的罰款”;《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要求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依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在2005年國家七部委聯合公布的《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更是把非法行醫的外延擴展到“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醫療機構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活動”和“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診療手術的行為”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這樣的案例:在某市醫院工作的婦產科醫師,受人請托,其本人認為是出于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在家擅自接診病人。由于患者大出血,在家中缺少搶救病人的藥物和醫療設備,致使患者死亡而發生醫療事故。類似這樣的事件,衛生部在2005年曾作過“批復”: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內執業。由此可見,該醫師違反了衛生行政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在家中接診,是屬于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行為。此案的發生,應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39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予以處罰。
鑒于有的當事人提出醫師外出會診是否屬于非法行醫行為,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已制定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第二條“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故依照國家衛生部門的規章規定,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的外出會診,不是非法行醫行為。
【關鍵詞】非法行醫;界定;客體特征;弄罰適用
To illegal practices medicine the objective important document understanding
HUZhuo-yi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appraises the angle from the medical examiner to illegal to practice medicine the crime understanding, the object characteristic and the objective important document; Illegal practices medicine the crime as well as illegal practices medicine the crime penalty with the non- crime boundary to be suitable and so on to dispute more questions discussion.
【key word】illegal practices medicine; Limits; Object characteristic; Makes punishes is suitable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4041(2007)10-0052-02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規定了三個法定情節,并相應規定了三個有梯度的刑級。對本罪司法實踐中爭議不一。本文主要從法醫鑒定角度對非法行醫罪的理解、客體特征和客觀要件;非法行醫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醫罪的刑罰適用等爭議較多的問題探討。
1如何理解“非法行醫罪”中的“情節嚴重”
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是犯罪構成的基本特征。對于罪與非罪必須嚴格按照刑法的相關條款。《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何理解“情節嚴重”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另一特征是屬于情節犯,這情節不是從重、從輕的情節,這里的情節決定著罪與非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定罪,同樣如果達不到情節嚴重則不構成犯罪。何為“情節嚴重”在當前缺乏司法解釋,令司法人員感到困惑,由此容易產生不同的理解并發生歧義,因此建議對此作出有效的司法解釋,以便正確、統一地界定“情節嚴重”。根據筆者的理解,在通常情況下,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①非法行醫時間較長的,可確定為半年以上,偶爾行醫不在此例;②經多次行政教育或行政處罰后屢教不改,仍堅持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的;③使用劣藥牟利,虛編夸大藥物療效蒙騙患者;④從事非法鑒定,特別是胎兒性別鑒定,嚴重破壞計劃生育;⑤從事危害性較大的診療活動如創傷性檢查和各類手術;⑥造成直接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但尚未達到嚴重損害程度;⑦因非法行醫延誤治療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致人死亡或者身體嚴重殘疾的。
但對以下也有人認為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人持否認態度,如利用行醫侮辱婦女、用假藥蒙騙患者、假借偽氣功詐騙錢財、利用迷信活動或欺騙受害人。以上行為不應在非法行醫中加以討論,可以針對犯罪的要件適用相應的法律加以懲治。
2如何界定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刑法》未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對其做出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相同,爭議較大。有人提出參照重傷診斷標準作為非法行醫嚴重損害的標準,據重傷的鑒定標準,主要針對刑事傷害案件制定,與非法行醫構成的身體損害有著質的區別。銳器、鈍器、爆炸等暴力性損害不可能在非法行醫中產生。藥物過敏、輸液反應、產后大出血又不可能在重傷鑒定標準中確認。再者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制定除根據傷勢對人體致殘外,同時考慮傷害當時的危險狀態,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中的顱蓋骨折;硬腦膜破裂、開放性顱腦損傷、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這些在醫療事故分類中是沒有的,且在非法行醫中也不可能發生。過去也有刑法教材認為應以1987年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的判斷標準,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目前2002年9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取代了1987年《辦法》。根據新的條例醫療事故共分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雖然非法行醫對人體的損害與合法醫療活動中的醫療事故有本質區別,但從對人體傷害的類型上分析與醫療事故更為接近。在目前沒有鑒定標準的情況下,可否參照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樣能更好體現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3如何確定非法行醫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非法行醫的中,對某些意外、偶然出現的損害事實,某些由于原發疾病造成的就診人員死亡,是否應當作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問題,也是審判實踐中常遇到的,事故若出現在經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則可適用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經鑒定后得出是否需要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相關的責任,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的結論,但若發生在非法行醫的過程中,則會出現認定事故責任和事故責任如何分配的難題。我們在依法懲治非法行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管理秩序的同時,也不能一概把就診人的健康損害或死亡責任全部歸責于非法行醫人。同時注意對非法行醫人應有的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求我們根據醫療活動中的實際情況分別對待,從而體現法律對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思想和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犯罪事實和因果關系正確應用刑法相關條款,完整體現刑法的法律精髓。在討論非法行醫案件時要考慮非法行醫后果產生的因果關系,非法行醫的因果關系可以引入參與度的概念。
綜合分析非法行醫行為對就診人造成損害或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可歸納:①對就診人的健康損害或死亡完全是由非法行醫人的行為造成。②對就診人的健康損害或死亡主要是由非法行醫人的行為造成。③由于就診人自身的身體因素加上非法行醫人的錯誤醫療行為,共同造成就診人的健康損害或死亡。④主要由于就診人自身的疾病,非法行醫的醫療行為延誤或干擾了正常的治療和搶救,在對就診人的健康損害或死亡的過程中起了一定的作用。⑤雖然非法行醫人有非法行醫的事實,但在醫療過程中沒有對就診人的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健康損害。本文認為,如果非法行醫者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損害結果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的損害原因。成為追究其犯罪行為的基礎。
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認為可能死于青霉素過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華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醫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一審判處10年徒刑,經李華珍上訴二審法院撤消了原判。2001年9月25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并在兩天后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李華珍在被羈押435天后釋放。
2002年5月10日李華珍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9月26日李華珍再次被捕。
根據上述事實,我認為:
一、 李華珍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該法律規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僅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如果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醫罪的問題。從現有資料看李華珍系“柳州市柳城縣西安鄉衛生院”醫師,說明李華珍有從業資質,故李華珍不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二、李華珍是否遵守執業注冊的地點、范圍僅是行政違法與否與犯罪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執業醫師除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外應當在其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
從現有材料看,李華珍是鄉衛生院的醫師,其注冊地點可能在其鄉衛生院,但從1996年6月至事發的2000年7月19日李華珍“受聘于”柳州航運總公司職工醫院。由于從現有材料無法看出李華珍是否進行了變更注冊,因此有兩種可能:
其一、李華珍已從鄉衛生院變更注冊至職工醫院,則李華珍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理應受到《執業醫師法》的保護。
其二、李華珍未進行變更登記,根據《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李華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但李華珍卻一直在執業,故李華珍的行為違反了該《暫行辦法》、《執業醫師法》,其行為是一個違法行為,理應受到行政處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違法與犯罪有著截然不同的內涵,現代刑訴的理念及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要求嚴格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因此即便是李華珍未依據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行醫也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所以我們說不管李華珍的執業注冊地點在哪里,其行為均不影響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本案中李華珍不應因執業注冊地點不同而被認定為“非法行醫罪”。
三、 李華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華珍不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我國現行不起訴分為三種:法定不起訴、酌量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上述三種不起訴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訴(即構成犯罪但在特定條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其他兩種情形均可要求國家賠償。從現有材料看李華珍不屬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這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故李華珍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四、 再次逮捕問題
一個被不起訴的人可不可以因原來行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條件只有一個: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決定!
本案中李華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這種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個人認為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一個案情和證據都比較簡單的案子,影響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只有一個:李華珍是不是執業醫師。若李華珍是執業醫師則其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但若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則可構成醫療事故罪);若李華珍不是執業醫師則2001年9月27日就不應釋放李華珍!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釋放李華珍時本案案情應當已經查清,不應再以涉嫌“非法行醫罪”逮捕李華珍,因為本案簡單的案情已經經過了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的批捕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的庭審,尤其是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律師的抗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審查一審法院做出判決二審法院在上訴審中的審查,如此漫長的階段均未考慮李華珍及其律師對事實的陳述和調查取證,僅是公、檢、法機關要經過的層層“關卡”,在這一關一關的審查中這么簡單的案情早就應當查清了,因此本案不大可能存在對于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又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問題。
李華珍是不是可能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逮捕呢?唯一的可能是病人的死因有新的說法“李華珍大夫在執業中嚴重不負責任”,但一個急性低熱病人大夫診療未見特殊異常給予青霉素治療且做了皮試很難說得上“嚴重不負責任”,李華珍在每次病人要求出診時均予以了處理也很難說得上“嚴重不負責任”。
李華珍為什么會再被逮捕呢?
都是要求國家賠償惹得禍——我個人認為!
綜上所述,我認為李華珍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李華珍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再次逮捕李華珍沒有道理!
醫師落難之時,將是人民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開始!
是為醫生維權的時候了!
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委員會